第三方大型机械检查的必要性

一、新安法实施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目前形势

2009年之前安全生产事故数三位数,2010年起开始将至两位数。2020年全市建筑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0起,同比2019年上升67%;死亡人数42人,同比     2019年上升17%,房建事故19起20人,房管事故4起5人,绿化事故1起1人,水务事故8起8人,交通建设事故7起7人,电力建设事故1起1人,高坠坠落占比最大,占63%;其次为起重伤害,占15%。

2021年1-6月全年共接报40起死亡40人。每年春节复工复产后以及临近年关两个时间段,事故发生频率较高。

今年1-9月份全国已发生大型机械事故100多起,10月16日晚湖北宜昌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发生折断倒塌事故,10月18日河南汝州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发生折断倒塌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形势十分严峻,加强对大型机械的管理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必须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现在流媒体发展迅速,影响面更快、更广。

社会影响: 引起群众不安、企业信用降低

经济损失:伤亡赔偿、人员安抚、工期延后

工期影响:停工整改、行业调查

业绩考核:管理人员记分、个人处罚等

政府追责: 行政措施、刑事措施等。

三、事故案例

如2018年6月24日,奉贤某项目32#楼6层屋面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一起模架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1、建设单位的总经理XXX。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危大工程37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未在招标文件中将32*楼高支模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建管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设单位副总经理XXX,现场安全负责人。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期压缩的情况下未提出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在多种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威胁监理单位放松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2.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

四、处置结果

(一)移交司法机关人员(8人)

1.许XX,琛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148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五、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明确

住建部建质函【2020】4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2.2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xxx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 号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xxx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是首要责任,肩负的质量安全责任越来越重;一旦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就会引起社会的关注、舆论的宣传,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与冲击。因此,很多建设单位如万科、碧桂园、浦东虹桥机场等都聘请了第三方购买服务,进行质量、安全大检查,排除隐患,降低质量安全风险,规避建设单位的责任。

六、一中心检查大机的优势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大型机械在工程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现代化的建筑施工也越来越离不开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做好建筑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减少建筑机械在施工中的问题是保证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及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然而,在具体施工现场,又有多少施工项目配备专职机械管理员,又有多少机械管理员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对大型机械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维保单位起一个监督、指导作用。及时发现大型机械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以检查结合指导的方式,及时消除大型机械施工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大型机械使用过程安全。

我们在大型机械专项检查过程中,秉承公正、廉洁、具有指导意义的检查,在实体检查过程中对大型设备的五大限位、三大保险、金属结构件、钢丝绳、基础、附着装置、电气元件、吊索具等等进行全面的检查,拒绝走过场,杜绝漏检;内业检查中,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检查依据;在最后的讲评过程中,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整改的指导建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工程风险管理。”

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一审核认证中心成立于2001年10月,是经市建交委批准成立的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一中心”在政府的引导下,先以安全生产审核评价为主营业务,后经“一中心”不断进取开拓,通过市场运作、参与招投标,从2010年开始主要从事第三方质量安全深度评估检查业务,服务对象是政府、建设方、施工方。“一中心”大机分队检查人员20余人,由特种机械检验师、检验员、机电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在检查过程中,排除大型机械重大安全隐患无数,得到了多家委托方的好评。

金地房产也是一个知名企业,我们愿为金地公司开展第三方大机检查购买服务,为金地房产排查建筑工程中大型机械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风险,确保大机使用安全。

在多轮检查过程中发现若干条重大隐患,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1、塔机部分基础与标准节连接螺栓断裂

2、塔身标准节连接螺栓部分螺母脱落

3、起升钢丝绳有断股

4、塔机有刚性碰撞

5、塔机起重臂与建筑物结构有干涉、碰撞

6、起重臂拉杆部分连接销轴开口销未设

7、自上而下第二道附着装置一侧连接杆脱落

8、升降机上行程挡板安装偏位;极限触杆跑位,未与挡板接触,均失效,有冲顶风险

9、吊篮非标安装,无安装方案,无专家论证,无防护措施

检查人员风采

第三方大型机械检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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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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