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自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在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呈现蔓延和发展的态势。在反对恐怖主义这一课题中有很多值得研究的深刻的国际化问题,而在这其中有关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尤为突出。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恐怖主义活动与国家责任概述

  (一)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与特点

  1.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
  恐怖主义在人类社会中已经肆意横行了两千余年了。但是什么是恐怖主义,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恐怖主义形式的动机和背景皆有不同,所以关于该定义国际刑法及刑法理论与实务之间莫衷一是。另外,各国学者和专家依据自身的学识、文化、历史以及政治立场,乃至研究方法的不同等诸多因素而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到目前为止,普遍被各国所接受的定义是:所谓恐怖主义活动,是指任何个人、组织或国家有计划的借助暴力或者其他毁灭性的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这就是被广泛接受的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
  2.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群众出版社,2001:40-44]
  (1)战争形式特殊化
  恐怖主义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对于国家恐怖主义以及某些恐怖主义集团来说,恐怖主义已经逐渐变成群体性,不再是单独和孤立的行动了。而是在总体部署下向对方发动有组织有计划的攻击。孤立的与个人的恐怖主义活动虽然仍旧存在,却已不再是国际社会上的主要威胁。也正是因为这类恐怖主义活动不再是孤立的事件,反而更加清楚的呈现了策划恐怖活动者的战略思想和组织能力。
  (2)武器科技化
  新恐怖主义组织所使用的技术和武器是十分先进的,而与此同时也在力求使用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的武器作为恐怖活动的攻击手段,并企图引起世界的恐慌。X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情报专家认为,劫持飞机的恐怖分子可能是使用了先进的科技仪器和手段阻断了飞机的通讯设施。或者,直接采取行动,从而使飞行员无法在事件发生之前无法做出防范。更有军事专家指出,未来的恐怖主义活动将不安于使用传统的爆炸及暗杀等手段进行袭击,而是会使用更先进的科技和武器来采取恐怖活动。
  (3)手段样式极端化
  恐怖主义者以不达目的不罢休为其活动准则,因此,他们的手段和做法都是极其凶残和卑鄙无耻的,某些甚至丧失了理性。19世纪恐怖主义者的攻击目标集中于各国的高级官员以及领袖。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极左的恐怖主义分子也有其明确的政治目标,即国家的xxx代表人或者军事设施等。自20世纪90年代起,恐怖主义活动的动机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朱素梅.恐怖主义:历史与现实[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108]当今的恐怖主义者进行肆无忌惮的大规模屠杀毫无攻击力的无辜者,由于恐怖主义者内心充满了绝望和仇恨,使其丧失了仅有的理智。所以会不择手段,甚至选择去牺牲自己的性命去制造恐怖事件,这充分显示了恐怖分子的绝望与疯狂。
  (4)恐怖主义宗教化
  1970年起,现代恐怖主义出现,由于具有宗教背景和动机,恐怖主义所造成的杀伤性更大。宗教恐怖主义可以利用教民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使其对教义进行极端化的宣传,诱使教徒从事恐怖活动。从而使宗教恐怖主义所造成的伤亡明显大于非宗教恐怖主义,原因是在价值体系与是非道德观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最为特别的是宗教恐怖主义者的思想,他们认为暴力是一种十分神圣的行为,是在替神在人世间履行神的旨意,所以是不会也是不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约束的。

  (二)国家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据国际法上的相关的定义,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平等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一个相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在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根据国际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当其违反了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关系方面,正如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一样,一个合法的法律主体的权益,遭到了另一个独立主体的违反,就必然产生不同形式的赔偿责任问题。[Ian Brownlie,System of the Law of Nations:State Responsibility,at P1,(1983)]所以,就国际法来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这也就是证明了,如果一个独立的主体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相关原则,这种行为从而损害到了他国的合法利益,那么该国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相关责任问题。[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123]根
  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是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以相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每个国家都平等的享有国际法上所规定的权利规定,简单的说就是,有多大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多大的义务。因此,国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同样承担着要尊重他国权利的义务。如果在某些方面国家违反了自身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从而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是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责任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一国对另一国实施了不法的国际行为,在它们之间就产生了国际责任。”[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4th Edition,at P.541,(1997)]。
  2.特征
  国家责任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
  国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是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如果国家并未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它在国际法上也就不负任何国家责任。所以,国家不法行为与国家责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梁西.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113]。无论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时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也因此而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但是,由于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性不同,所以,国家所承担国际形势的差异也有所差异。
  (2)国家责任属于一种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制度之一,这种责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其性质是强制执行。因此,国家责任与国际关系中两国之间的不友好或者不礼貌的行为产生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也与国家因为实施了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产生了损害性后果,因而引起的赔偿责任不同。
  (三)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国家责任的概念中,能看出国家责任是由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道德责任两方面构成的。因为国家责任是在国际社会这个大环境下产生的,所以要着重强调“国际”。这也就决定了国家责任的构成因素的国际性。
  国际法律责任与国际道德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国际法律责任源于世界不同国家,以人类普遍道德的共同意识为基础,也就是国际道德责任。于人类最原始的有关理性方面的约束国家在行为方面的部分规则为起始。随着历史的推移,国际道德责任逐渐演变成为了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并最终以条约或者法律等形式确定下来,进而形成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国际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的本质是由国际道德责任决定的,其中包括遵守国际承诺、恢复他国被害主权、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的内容。此趋势告诉我们,国际道德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先锋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甚至可以把国际法律责任定义为更高标准的国际道德责任。

  二、恐怖主义活动与国家违反国际义务

  (一)国家违反一般义务

  国家基本的反恐义务的被全世界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国家基本一般的反恐义务,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推导出的各国在反恐中所应承担的一般义务。[盛红生.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原则[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24.]
  国家对于反对恐怖事件的义务并不是生来就存在的,而是基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产生的国家基本义务以及权力的相关问题。
  世界上所有的法律制度,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应该有一些或者某些最后的原则,也就是最基本的底线问题,这样才能由此而展开所有其他有关原则。而在法律体系中,这最后的原则就是所说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的基础,也指引着各种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执行和发展。“国际法也一样,有其基本原则,一贯的被视为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在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3.]国际法得到了各国以及全世界的认可。
  如今,各国都普遍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从《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归纳总结为:(1)互相尊重主权;(2)互不干涉内政;(3)互相尊重领土完整;(4)互不侵犯;(5)和平共处;(6)公平互利;(7)民族自决;(8);国际合作(9)和平解决争端;[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对于这些原则没有全面的平衡国际法上所有的原则,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国际法的不断发展,相信更新、更切实可行、更有利于国际反恐活动的发展的一些原则也会随之而出现。而反恐活动也就会随之变得方便和更国际化起来。

  (二)国家违反条约义务

  1.国际公约有关国家特别反恐义务
  1914年6月28日,奥匈帝国皇储斐迪南大工被塞尔维亚当地的秘密民族主义组织“青年波斯尼亚”成员普林西比刺杀后身亡。而这一世界性的恐怖事件成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而恐怖主义活动也开始逐渐趋于国际化。从而促使世界各国开始纷纷关注它对世界和平所带来的现实性危害。
  依据《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对恐怖主义的公约,首次从世界国际法的角度对“恐怖行为”的定义、特点、内容、性质和作用做出了明确的基本规定。对国际反恐合作的发展历程具有深远的历史性的意义,是在通过国际上明确立法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的发展以及扩张的第一次成功的尝试。在反对恐怖主义的发展史上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不可磨灭的痕迹。是反恐活动中最明显的标志,也对以后历史上的反恐活动作出了代表以及引领的作用。
  《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之规定,参与国应在各自的国家,建立与犯罪公约规定的恐怖主义行为一致的刑法条约。在惩罚犯罪时,无论是对于自己的国家,还是其他国家,惩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所不同。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公约中,首先明确提出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即“本公约’恐怖行为’一词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又在第二条中对各种恐怖行为作了具体说明。
  2.区域多边条约有关国家的特别反恐义务
  20实际60年代以来,联合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对特定种类的国际恐怖活动的多边条约。在X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了12项部门性反恐公约的制订。它们分别是:第一,涉及反对劫机的有关公约。如: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第二,涉及到在公共场所进行恐怖主义爆炸活动的有关公约,如1991年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第三,涉及保护应该受到国际保护的人员的有关公约,如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四,涉及到保护核材料的有关公约,如1979年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第五,涉及到反对劫持人质的有关公约,如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各国十分担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不断扩散会被恐怖组织利用和掌握,鉴于此种情况,2005年4月13日通过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至此,在联合国框架内共通过了13项针对特定恐怖主义行为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均已生效。这些公约对于日后的反恐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历史的进步意义。同时,也对以后的立法和公约的签订有着引领的的积极意义。区域多边条约以及反恐的特别条约对于国际的反恐活动有着促进的作用。

  三、反恐中国家责任的内容及履行

  (一)国家责任的内容

  国家责任法中规定,一旦被认定为国际不法行为,就会在国际法上自动的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即在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国际责任的内容。
  在国家责任的范围内,对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可以作出特别规定,从而全部或部分的排除其他后果。如果没有这种特殊规定,就应该承担根据国家责任的一般规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世界典型的“霍茹夫工厂案”中,国际常设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说:“对约定的违背产生以适当形式提供赔偿的义务,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因此,赔偿是违背一项约定的不可缺少的内容。这一点无须在条约中载明。”[国际条约集(1934—1944)[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155-156.]恢复原状或者在不可能这样做时必须要偿付一笔相当于恢复原状等价的金钱数;必要时,如果恢复原状或者代替恢复原状的款项数额不能抵消所受的损失时,则要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这些原则应成为确定违反国际法行为应付的赔偿数额。”[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1.]“赔偿义务”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非法行为的真正概念包含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的所有后果,并恢复到不法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
  一国的相关作法所能引起的国际不法行为,能够引起的最主要、最深远、最严重的法律后果是,该不法行为实施的责任国有停止该不法行为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合理的国际法大环境下,而且在受害国要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应该承诺和保证不再重复实施该不法行为,以及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提供充分赔偿的义务。在国际不法行为中,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应该得到与其价值相对等的赔偿,这是“充分赔偿”原则的具体表现。
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国际常设法院以该案为基础所作出的相关解释的实质是将“赔偿”分为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赔偿要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相关责任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拒绝他们的赔偿的相关规定,[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1-222.]也不应该承受与受害国所获得的利益完全不成比例的负担,这是一个公平和合理的代价完成;[《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三十五条(a)款.]第二,如果不能或者无法恢复原状,则必须要对受害国进行补偿,补偿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失不仅限于物质的损失,还可以包括精神损失。[《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三十五条(b)款.]而至于赔偿范围是只限于直接损失或损害,还是也包括间接的损失或伤害,是有争议的。对于这个争议,国际法学者认为,最佳的办法是“把损失与赔偿通过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凡是按照通常和自然的事态发展,损失是一种不法行为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时,损害和不法行为之间就有了这样的联系。”[《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三十二条(二)款.]“虽然损失和不道德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他们应该得到补偿。”[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3.]这实际上是承认其为国家责任处理所造成的赔偿,不法行为间接损失是始终体现“全额赔偿”的原则。

  (二)反恐中的国家责任

  在如今的反恐活动实践中,一个国家一旦被认为违反了国家基本或特殊的反恐义务,以及从事或支持恐怖组织的活动,或干扰其他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等,那么一个国家需要做的是立即停止这种支持或阻碍行为,并继续履行负担自己的义务。例如,境内立即逮捕恐怖分子,立即行动,停止资助恐怖组织,或立即按照条约的内容认真切实履行有关反恐义务。
  国际法中所提到的抵偿,为反恐活动在该国的实践中责任最重要的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各国更注重直接的尊严和权威,然后这些东西都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一国在未得到另一国允许的情况下,就在该国境内进行大规模的反恐行动,那么受害国所遭受的损失就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的。而这个时候,XX需要受害者往往是针对全国的正式道歉,对相关事件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并公布详细的结果,严厉惩罚有关的参与人员。这样受害国才能向自己的国民交代。
  如果是违反导致其他国家的各方面损失的义务,国家必须有适当的行为和补偿措施。赔偿包括归还和赔偿,所造成的不当行为及其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国应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国家违反了其义务进行反恐怖主义行为,造成了其他国家的损失,并存在错误的因果关系的损失,无论损失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应该是适当的赔偿。

  (三)反恐中国家责任的履行

  恐怖主义活动是与该国的政治,思想等复杂问题联系非常紧密的行为。因此,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举行关于国家责任的问题上,在实践中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2008年10月,经X联邦法官裁决,被拘留在关塔那摩湾的17“东突”囚犯不再被认定为“敌方战斗人员”,而17名囚犯被立即释放。[美最高院开审“东突”案,将决定是否释放东突份子[EB/OL]2010-3-8.
  ]2005年7月22日,巴西人梅内塞斯在伦敦南部的地铁站,因其被怀疑涉嫌参与了伦敦未遂爆炸案而在遭到便衣警察枪击后身亡。2007年11月1日,英国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对误杀案进行了有关裁决,裁决认定伦敦警察局有罪,并只对伦敦警察局进行了17.5万英镑的罚款,但并没有施加任何个人相应的处罚。[盛红生.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原则[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130.]
  上述两个案件中不难看出,即使某些西方国家仗着国家军事实力强大而公然违反国际恐怖义务,受害国也无法有效去追究它们的国家责任。决定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国际不合理的经济和政治格局。但它也是一个国家不能实施和另一个国家,各国主权平等,没有超越国家临时存在的,与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的力量及与其他因素的司法管辖权的国际社会。如果你想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同时也能够尝试新的方法,或使用新的对策来解决。如果你想实现反制措施则要特别注意“风险自担”和“与危害相称”两种做法。对付恐怖主义的措施的主题是国家履行义务的行为,这通常涉及国家内的许多团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责任。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在对策实施的内容和范围的受害者两者,否则对责任国容易引起抢外国敌对势力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趁火打劫。

  四、结语

  世界正在面临着新的威胁,因而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国家责任体系。“9.11”事件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是,它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国际法的历史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转折点。它改变了国家保护本国领土,改变了移民的汹涌的浪潮。但也改变了现代国家对待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方式。它标志着国际法的许多方面都打破了过去的做法,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水平。在一些领域,国家责任是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
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目前,针对反恐活动的全世界公认的国家责任原则是:恐怖主义,即使国家不指挥或恐怖分子没有实施恐怖活动的控制权,我们不能保证它可以从任何国家责任中被免除。在反恐活动中,承担国家标准限值的责任应该是默许,窝藏或支持。只要是可以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该国已违反其国际义务,它的受害者可以采取军事行动。
  在当今的法律框架之下,国际社会还没有就一些问题达成一致。例如:“恐怖主义”的准确而权威性的定义,综合国力不同的国家对于“军事必要性”的理解等等。因此,建立一个较为理想的法律体系来约束不断变化的政治局面是很难做到的。我们所期望的,只是通过进一步改善现有的国家责任体系,加上严格的执法程序,能够消除那些对人类来说最为严重的威胁。

  致谢

  是谁说过,日子过了,我们就自然而然的让它过去了。而我,也让我自己最美的四年匆匆逝去了。这虽然是我最后的青春,但是它从我指尖溜走了,我却无能为力。
  我很庆幸来到这样一所平凡的学校,因为它让我遇到了不平凡的同学和爱护我们的老师们。在这里的最后一年里,我在刘思萌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了本篇论文的写作。无论是论文的选题、基本框架、还是最后的定稿,刘老师都很仔细并很耐心的指导着。刘老师无论是学术知识、教学态度还是对学生的认真负责,都可以作为学生的好榜样,也使我受用终生。尤其是对格式和规范的要求十分严格,这也让我获益匪浅,我相信由此养成的规范、严谨的写作习惯对我以后的xxxx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还要感谢校领导以及政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对我的栽培和教诲。各位老师都是我人生路上很重要的指向标,给予我无尽的鼓励和启发,让我脚下的路平坦了许多。而他们也永远都是我的榜样。同时,也要感谢答辩小组的全体老师,在答辩过程中给我提出了宝贵意见,使我的论文更加完善。
  感谢这四年陪我一起走过来的朋友们,我们在一起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日子,我的生活也会因此而变得璀璨。和大家一起生活、学习真的很开心。此外,还要感谢论文写作时还参考了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最后,再次对给予我帮助和支持的人致以最高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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