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对于礼,法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将“礼入于法”拥有十分漫长过程。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中国古代礼,法,礼与法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分析得出“礼法合流”,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法制“礼法合流”对当代“依法治国”以及“以德治国”的启示。
关键词:礼;法;礼与法
一、中国古代礼,法,礼与法概念界定
(一)礼的概念
在我国原始时代时期的祭祀意识中,礼的概念已经开始萌发。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于礼这趟解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当时的礼是举行礼仪,祭神求福。由此可见,礼起源于无产阶级的原始习俗,有宗教意味。古代的礼定不形同与现在的理解意识,对于礼的起源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礼起源于自然范畴,“夫礼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左传·昭公二十五年》),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礼起源于人为,《荀子·礼论》中有这样的记载,“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对于礼的起源虽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过上述中的两者观点不难发现,虽然观点不同,但是两种说法都承认了礼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上的意义。因此,在学术界许多研究者认为中国的礼是一种“习惯法”。礼形成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形式是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在《左传·庄公十年》中“先君周公制周礼”便是史实佐证。周礼的内容相当广泛,从道德标准到通知原则,从家族的关系到证券的形式,几乎无所不含,发挥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二)法的概念
"法"字古体写作"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于"灋"有这样一段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管子对于法这样解释,“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任法·区言一》)、“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管子·禁藏·杂篇四》)、“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管子解五》)、“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继承管子的思想,商鞅对于法给出这样的概念,“法者,国家之权衡也。”“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书·修权》)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法的概念阐述,不难看出都特别强调了对于法的规范性以及法的强制性,法作为一种衡量事物的“准则”。将法作为“禁奸止暴”的工具是在汉朝之后,譬如在《魏书·刑法志》中这样记载“刑法所以禁暴止奸”,中言“夫刑者,制生死之命,详善恶之源,剪乱诛暴,禁人为非者也。”唐朝贾公彦认为“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于善道也”[1]。这种看法也见于《清史稿》和《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之中,“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话奸除暴,惩贪黔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
(三)礼与法
礼与法并非水火不容,礼法真正合流应该追溯于两汉时期,历经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西周时期,礼达到空前的高度,法成为礼的附属,直至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战火纷飞的情况下法家思想更加符合君主统治需要。秦始皇统一后,中国的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实施统一,开始“一切皆有法式”,“事皆取决于法”[2]行重法之治。直至两汉时期,统治者将礼作为治国之本,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道德教化,司法审判,尊卑秩序的调节等方面。在此同时,法的应用也不曾被轻视,礼在于教化,对于犯罪起着防范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3]而法的作用之于惩罚,“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4],可见,法的作用在于对犯罪的威慑。唐高宗年间的《唐律疏议》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亦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的出现,完成了礼与法的合治。达到礼法合一的境界。《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中这样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记载鲜明地阐述了德礼是作为政治教化的根本,法律是政治教化的辅佐手段,展现了礼法并用的思想。从礼法分野到礼法合一,这一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传统的法治之中,礼与法是作为互补存在,礼是主导,法为辅佐。将礼融入于法,法重在惩恶,礼重于扬善。
二、中国古代“礼法合流”对当代启示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相辅相成
在当代要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并非是纯粹理论上的结合,而是与国家实际国情相结合的理性实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这样说道:“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的方面去理解。”因此想要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之间相结合,必然要经过社会实践,对道德以及法律之间的界定以及两者之间的融合点有所把握。无论是“以德治国”或者是“依法治国”,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抛弃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谈“依法治国”,必然会使得社会发展形成倒退,不符合目前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如果抛弃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去谈“以德治国”,必然再次回归到以往封建社会中的“人治”时期。因此,想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达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合理融合,首先要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符合XXX道路的根本需求,践行单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机结合,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将“依法治国”纵深推进,最终实现“以德治国”。
(二)“依法治国”的实质要体现“以德治国”的要求
想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以德治国”的要求,首先要实现道德的法律化,通过立法将立法将政治道德,伦理道德,经济道德以及法律道德进行法律化,从而形成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对社会行为规范约束的有力工具。道德是使法律正当性以及合理性的基础,正如中国古代法制中同样,现代法制中,道德仍旧作为法律的源泉,道德中禁止的行为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对其违反行为应作出惩罚,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标准。另外,要明确那些道德行为非法律化。道德与法律虽然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两者仍旧是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当一些国家或者地区明确了大多数的道德法律化的同时,也要认识到一些道德是非法律化的,譬如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是无法让其实现法律化的。中国作为礼仪之邦,应该是中明确“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的概念,法律应该有节制,道德的存在要合理。既要警惕法律万能论,同时也要防止道德至上这种忽视法律的道德行为问题。道德与法律之间相得映彰,用“依法治国”的实质要体现“以德治国”的要求。
(三)明确法治与德治区别,坚持“依法治国”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有着十分明确的区别,首先在治理的主体方面,法治是多数人的民主之治,德治是少数人的精英之治;。通过对治理的过程来看,法治是依照法律程序之治,德治则是依照人情道德之治;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在于对外的控制,德治则是对人内在的约束。从治理的标准来看,法治是对人不良行为的规范化治理,德治是对道德准则方面的教化之治。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了我国应该以法治为主要的治理手段,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决定了应该以法治为主。因此,明确法治与德治区别,坚持“依法治国”主体地位至关重要。但是法治仍旧需要与德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法治对人们的思想意志的调整以及规范包括矫正思想问题方面,往往表现无能为力;而对于道德沦丧、良心泯灭之徒的行为,思想道德的约束也常常无济于事。所以,我既要反对将法治完全取代德治的做法,也要反对重视德治而忽视法治的倾向。尽管如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国理政的过程中,法治应当发挥主要作用,“依法治国”仍旧要处于主体地位。
结论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与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前提。虽然,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整体文化形态在中国已不复在,但传统因素无时无刻不对现代法制产生影响。传统法制中的礼与法中的正面影响,并不会因为它是传统封建社会的产物而失却其应有价值和现代意义,相反,经过了长时间历史的洗礼,这些传统法制文化在当代法制中更加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1]唐贾公彦《周礼·大司寇疏》
[2]《孟子·离娄上》
[3]《荀子·君道》
[4]汉晃错《贤良对策》,见于高绍先主编《中国历代法学名篇注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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