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
是孟教授穷经年之学术涵养完成的一部重要学术著作。“不算前期研究,这本书写了十二年,三次推倒重来”。(第256页)伴着这个理论求索过程,作者从一个热爱物权法,并靠着精研史尚宽先生经典之作《物权法论》真正读懂了传统物权法的研究生,到成为我国著名物权法学者,从广西大学一位普通教员,到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孟教授一路走来,理论“批判与重构”之旅的坎坷、艰辛,如不是看到他的万千感慨,委实不察———“这一辈子,我不会有第二本这样的书”,“学术,应是沉甸甸的。”(第260页)
该书的总共有五章。从证明传统物权理论不适用于中国,到提出二元物权理论,再到构建二元物权体系,力求基本完成为中国寻找一条新的、现实的、科学的物权理论之路的命题。中国应制定什么样的物权法?是搞一个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中国版本,还是力求创新与突破?《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对此作了明确回答。
作者分析了大陆法系物权理论及体系的缺陷
指出传统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的做法已远远落后于当代的经济与法律实践,不能以此作为制定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接着,作者以重构中国物权制度为中心,针对传统物权理论的一元结构,提出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二元物权理论,对物权的基本问题,包括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基本理念、物权的性质与效力、物权的设立与原则、物权的移转与公示、物权的分类与登记和物权的保护,都进行了探析,根本改变并重新建立了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以二元物权理论为指导,作者重新认识了所有权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对所有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共有权和相邻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并根据中国国情,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了规定;创立了占有权,建立了统一的财产利用制度体系,使财产利用制度获得了与财产归属制度平等的地位,中国社会两大财产利用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定经营权在占有权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论述。
1998年,中国物权法开始被起草。
2000年底,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建议。人大法工委在综合上述两部草案基础上,于2001年底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李鹏委员长关于民法草案的指示所引起的风波,数易其稿,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议程方重回旧轨。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终于“走出人民大会堂”。
孟教授对于物权之研究始自史尚宽先生法学的研究。
史尚宽对于物权意义的研究中写道:“吾人必须籍外界物资以生活,而物资有限,不能不定分以息争,在一定范围对于外界物资之支配,认为权利,以使互不侵犯而保障物资之安全利用,此为物权之社会作用。”孟教授认同中国道路。他自人性本身、人生活的基本等方面阐述了了“财产归属和所有权当然重要……财产归属依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财产问题,没有理由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不重视所有权”的朴素观点。同样,原厦门大学教授柳经纬对传统物权法如此叙述:物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即财产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问题。因此,物权法是财产归属法”。
日本法学家沃其容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其他三类“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所有权”作为分析对象论证“所有权与债权的结合”这个命题时,提到“现代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不得不利用他人土地的人们与其缔结契约(在少数情况下是用益物权设定契约)、取得地价或地租债权而发挥作用的”。由此可看出,财产利用关系和制度的变迁促成了所谓“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孟教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
以辩证分析的方法,把例证与对比分析结合使用,很有逻辑层次地说明了财产利用既是历史,也是现实。财产的利用事实应该以相适应的规则来调适。
接着,作者笔落中国社会,从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及未来趋势表达的观点是“物权法不能无视财产利用关系的客观现实”,接着又与公有制联系来考虑中国建立物权利用制度的必要性,“为了发挥财产利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公有制要求物权法重视和解决财产利用中的各种问题”。最后,,孟教授充满信心的说,“人类现代物权制度正需要中国今天的时代环境和社会制度才能得以诞生。”
孟教授在“离奇的权能分离说”题目中,研习“传统物权理论的支柱”。“用益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这种情况以多种方式发生
但为了避免总是脱离了用益权的所有权完全无用,人们规定用益权以某种方式消灭并回复到所有权。”作者提出与传统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不同的观点,作者说,:“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并无自我证明的过程,能以一种不言而喻的方式征服人们,就是因为其符合生活的表面现象。眼见为实是许多人相信通灵术的心理基础,科学领域中不乏这类现象。”之后,作者的分析途径为,权利是一种抽象存在,须借助某一特定行为载体得以表现,权能应之而生;权利是抽象的,权能是具体的,两者为内容与形式关系,这并不等同于整体与部分关系,整体与部分可以分离,而内容与形式不能分离;因内容不能脱离形式而存在,任何形式都表现为一定内容,所以所有权权能分离在客观上不能实现。因而“这一个理论实际上是错误的。自物权与他物权之关系非源流关系,因此切中传统物权一元结构的要害。接着指出“所有权权能分离论一直限制了中国物权制度研究的视野,中国有许多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做出深刻的研究和阐述,但在其他物权不过是所有权分离出去的所有权权能的观念下,问题常常被简单地抛到一边”。从而彻底粉碎了传统物权中所有权权能分离论带给人们的枷锁。

孟教授研究比较了各国民法典点后之处
他物权的设立上主要是实务而不是理论的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没有抽象和总结出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在涉及他物权的权利义务时,仍然只能个别处理……不像所有权那样,有一套高度抽象的原理和规则。”列举式方法缺乏理论解释的张力,无法容纳没有列举的财产利用现象,尽管“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物权法中的核心制度。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用益物权的种类不断发生变化,其权能也逐步扩大”,但是难以避免的事实却是“只要立法者愿意,就可以抛弃、改造或增加他物权”。
我认为,孟教授的观点源流之一是社会学。
社会学家杜尔干认为,“有关物权的规范,以及通过物权形式确立的人际关系构成了一个确定的系统,这个系统不但不把社会各种不同的部分联系起来,反而将它们隔离开来,并为它们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因此,这些规范根本结成不了一条积极的社会纽带……(它)代表着团结的消极方面。”觉得传统物权理论把所有权作为惟一指向,人们通过物权进行的财产分割必然导致的社会效果是人际关系的紧张、冷漠,无法体现社会共同体的存在,物权“对社会机体的统一性从未做出任何贡献”,这一观点与孟教授观点不谋而合。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在孟教授的批判中黯然失色。
但是因此认为喟叹“中国没有物权法,没有自己的物权理论”也不符合事实。因为“历史传统与事实对于现在和未来,永远只是一种参考,而不是非如此不可的”,“我们更有责任去探索和创造,抄需要勇气,创造更需要勇气”。
因此,作者对新的物权法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立足前人成果、重视创新发展。孟教授在书中这样论证,“所有权的发达和完备已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除非彻底改变所有权的含义,不可能再有大的修改、补充和解释。……所有权是罗马法文明中最为璀璨的部分。”“我们可以在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平等的观念下确定所有权的内容,可以在统一财产利用权利的努力中确立财产利用的应有地位,可以将现有的物权术语赋予更合理的含义和更合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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