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
1.1 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首部刑诉法,这部诉讼法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是其中的很多制度对现在的刑诉法有很大影响,有些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刑诉法的发展历程。这次制定的刑诉法有很强的时代背景,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这部刑诉法的出台是因为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文革刚结束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和犯罪做斗争,就必须要制定刑诉法,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进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1.2 1997年刑事诉讼制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较大的修改,据不完全统计,此次修改达一百多处,总体来看变化非常大,其中一点重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三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是非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三个原则成为指导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沿用至今,三个基本原则的确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三个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走向现代化和科学化。
2近年来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2.1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近年来刑事诉讼的发展在做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人权的保护,刑事诉讼制度逐渐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去实现这一原则,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死刑复核应当询问被告人制度等,使“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落到实处。
2.2立足国情,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刑事诉讼的发展和完善一定要立足国情,立足中国当前改革开放的实际,并在相关制度上加以修订和创新,只有立足国情的发展发展和完善才能在实践中起到实效,相反,那些脱离国情的原则和制度,只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而不能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2.3与联合国的司法原则相衔接
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某些原则规则和国际水平还相距甚远,有些存在和国际准则脱轨的问题,从而导致国内的司法发展和中国签署的一些国际条约出现不协调现象。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要不断更新我们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吸收国际先进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规则,从而推动中国的刑事诉讼不断发展完善。

3 2012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逐渐走向深入,2012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新的发展完善,完善了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增加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综合来看,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发展和完善。
3.1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新法对此完善幅度较大。首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的时间较过去大大提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新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大大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力度,是新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其次,新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有利于律师发现事实,也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律师陈述事实,促进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使辩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最后,完善了有关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新法规定变化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充分保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3.2完善了刑事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事关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证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有很重要的影响,新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完善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新的刑事诉讼法根据互联网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将电子证据和侦查实验等归入到证据种类中,同时,新法认可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经过司法机关的核实之后,可以当做物证使用。其次,建立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新的刑诉法在总结过去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做了发展和完善,对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应当予以排除,新法明确检察院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同时规定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程序。最后,完善了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新法确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提升了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同时,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在一些特定犯罪作证的证人,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方面的危险时,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3.3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做了修改和完善,在取保候审方面,新法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区分,在原有的取保候审的基础上,对患有严重疾病,孕期的妇女等纳入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范围,同时,相应的细化了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在逮捕条件和审批程序方面,新法细化到了逮捕条件,规定了检察院在带不前的讯问措施,规定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逮捕是一种严重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故而需要慎重做出决定,这些做法可以减少不和程序逮捕的发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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