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离我们越来越近,社会经济和国民生活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水平在日益提高,因而城市环境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农民入城工作定居,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变革,同时也导致农村的空心化现象和宅基地闲置浪费等复杂问题日渐增多。城镇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宅基地制度这个农村土地改革的短板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亦亟待解决。农村宅基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加以处理改革的焦点,涉及到全国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以及农村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安定,从2014年底开始的“三块地”改革、到农地的“三权分立”,从农村土地的“两权抵押”到中央开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XX政策的实施都是为了不断地改善乡村宅基地和农房的落后条件。乡村振兴战略在2018年中央工作会议《意见》中被提出来,事关农村改革也提出了建议试行乡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一直到现在这个制度都在进行试点实践和努力地改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有了大概的目标和方向。
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个新时期的新改革思路给农村带来了显而易见的好处,为我国解决农村存在的诸多矛盾提供了契机,这一举措迎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势头,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融合城乡一体发展。实行该制度可以有利于开发农村闲置的土地资产,使得社会技术、资本可以投入到农村土地中,驱动乡村现代化进展。第二方面则是方便为农村地区的农业产业发达、生态环境宜居打造优势,为农民的房屋居住条件提供帮助,提升农村的治理水平。三是可以改善土地利用的方式,保障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农民能够获得农房增收福利,同时资本走进农村可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收益。
1.2国内文献综述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农村土地“三块地”改革的一部分,自实施以来就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围绕其展开了各方面的研究。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有了发端,也就是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成员可以自由使用。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新时期新阶段,虽然对于宅基地制度的研究资料不断完善,但在权利方面这个属于集体所有、内部成员无偿使用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
从国家层面看,XXX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涉及到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思路,中央在2015年从全国范围内选了33个试点县市启动农村土地制度的三项改革,“三块地”中宅基地是改革的重点,从2018年起XX又探索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户的资格权“三权分置”,实践成效显著,2019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仍然以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为重心,增加改革试点地区,扩充宅基地改革内容,完善制度设计,而且农业农村部准备开始了宅基地的相关立法工作,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这个XX关注的焦点在不断的完善改进。
学术界关于宅基地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了,近四十年的相关文献资料显示较多的研究着重于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和使用机制等方面,另外有的学者也集中研究了宅基地的权利体系以及产权失灵等产生的社会问题。在总结之前经验的基础上,有的学者也对宅基地权能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大量分析,对宅基地改革提出多方见解。在我国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下,三权分置改革尤其重要,学术领域对此展开了探讨深究,比如国土资源部董祚继认为对宅基地产权体系的再改造是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本质,可以实现宅基地的产权细分;刘圣欢等学者认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还包括集体对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及回收等职能;四川师范大学教授任平这样解读改革的意义:“乡村振兴出现了一边捆着草,一边饿着牛的局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最大意义就是破解了这种尴尬局面,打通了牛可以吃草的通道”;刘守英反映“要想成功改革农业、农村、农民三个领域,如果不是实实在在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就很难长出来新的主体”。另外,还有多数的学者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容、权能范围、“三权”的法律涵义等理论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鉴于此,本文基于对几个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情况收集资料并比较研究,从政策层面结合实践探索来展开自己的理论研究,希望能够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有深入了解。
1.3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人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文章的研究中心,调查剖析了宅基地的现状问题,而后以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意义展开阐述,从其发展路径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当前大环境下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国家政策情况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提出个人见解。
第一部分的结构为导论,叙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的背景、意义,然后参考阅读资料做了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以两个章节作理论分析,从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方面入手,对“三权”的内涵做出解释,然后对改革前后的宅基地现状进行总结,并选择分析了我国南北方的几个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试点;
第三部分结合试点地区总结了当前改革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以自己所学所思提出一些路径建议。
1.4论文的研究方法
1.4.1文献综合研究法
本文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内容出发,通过大学学报、学术期刊、土流网、中国土地网、中国土地科学、统计年鉴等文献资料来了解宅基地现状,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情况。
1.4.2跨学科研究法
本文借鉴多方面资料,了解法学、管理学、制度学、经济学中关于宅基地的内容,多角度来综合研究改革的内容。
1.4.3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本文通篇以文字分析概述,辅以简单的数据资料,通过研究剖析近三年的一些宅基地改革事例,对照改革前后的宅基地数量、农户类型、土地面积等,做出自己的见解。
1.4.4案例分析法
结合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试点地区的案例,进行政策解读,以案例来研究该制度的利弊与影响。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提出和内涵

2.1三权分置概念的提出
1978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转折——“大包干”在安徽农村出现,当年“生死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五年内已经推行到我国90%以上的农村地区,并适用至今。近几十年来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频繁流动,一系列关于宅基地和土地流转的问题开始愈加制约乡村的振兴发展,然而事关土地权属的问题,法律却不能有及时的补充修改。一直以来宪法和其他法规都禁止土地的转让,认为这会让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直到法律修改内容,放松了限制,允许土地使用权进行正当流转,允许延长土地的承包期,这在一段时期内反响不错。2013年国家深化改革中提出改革土地制度,承包地“三权分置”推广起来,集体所有权有所落实,农户的承包权受到保护,而农地的经营权也扩大了流转范围,经过两年后流转的农地面积占了全部家庭承包地的三分之一以上。2017年XX为鼓励农地更好地参与市场,法律明确了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拆分成承包权与经营权,适应新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开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思路到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新设的农户资格权都更新明确了其权利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了农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个制度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地位。在农村地区一直都是宅基地所有权归于集体的,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归于农户,土地的产权结构概念上容易辨清,可也存在名义和现实的矛盾。此次改革,将集体所有权转为实质,保证根基稳定,宅基地可流转,是其使用权的流转,而不能买卖,放活以后给农民增收、土地利用带来了好处。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历史渊源很深,但资格权是新概念,更为关键,虽不具备全部的权利要素,但它是集体成员的身份象征,保障了农户的居住权益,给使用权放活提供了新形式,主体范围得以扩张。这三项权利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宅基地产权结构的优化,更好发掘出宅基地的内在价值。
2.2三权分置的内涵
2.2.1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存在时间已久,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的土地便归于集体所享有,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什么大的变动,也就是说作为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并且可以自己处分和获取收益,这个权利属于是一种自物权。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组织负责管理集体土地,而且《宪法》也明确了集体所有的概念,以上我国的土地法和根本大法中都明确了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国家的政策规定了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这样能够保证本村村民的建房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宅基地所有人要发挥出该有的引导功能,履行好各方面的职责任务。
我国从改革农村宅基地开始就在不断试行符合国情民意的举措,虽然相关的权利结构内容有所变动,但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制度却不会变,土地公有制的地位也不会发生变化。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开始后,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得以落实,权利主体也有明确,权利滥用等违法现象大幅减少,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权能更加宽泛,这也对乡村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担任好分配宅基地的角色,做好土地确权,为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创造有利的条件。另外,村集体也需要承担规划、布局、监督的功能,处理好应有职能之间的轻重,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农村宅基地的分配、退出和流转等都需要报村集体备案审批,而农户也可以在村集体同意的基础上享受自主决定权,以维护落实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
2.2.2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
农户资格权是一个新的概念,之前很少有理论研究,开始改革后便成为是各界的重要关注点。该权利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而且只有属于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才可享有的资格,农户需要申请,经村集体审批确认之后无偿取得合乎标准的宅基地,这个权利是不可以买卖、不可转让的。大多数观点认为其内涵上是属于用益物权,这是因为农户对宅基地的权利是全权由自己来支配的,不受他人的干扰。作为保障集体成员住宅权益的资格权,设立之后显示了农户的身份属性,如果户籍不在集体组织内时则无法拥有资格权,即使想靠买卖来获取也不行。另一说法“宅基地使用权说”则认为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差上下,农村村民有资格权,就可以对自己分得的宅基地进行合法的利用处分,还能以此来获取收益,资格权只是改变了农户使用权的实现形式。对于这个新加的产权形式,要在实践和法律方面全面加强,明确资格权法律地位,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指导资格权确权颁证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农户的认可度。
另外,在取得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方式上是灵活的,若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目前没有多余,对于有资格权的农户来说是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来得到使用权的,或者等待他人自愿退出后申请,同时有资格权的农户仍平等享受使用权流转所得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做到避免非集体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资格权,也要明确保护内部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农民的该项权益。
2.2.3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农民依法占有,可以在其上搭盖修缮房屋以及附属设施,这便是最初的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在2018年之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能获得这个权利,而不属于本集体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拥有该地的使用权。中央一号文件建议适度放活,是在继续限制城里人到农村买地的前提下,破除原有的条条框框,促使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趋向多元化,城镇居民、其他社会组织、创新创业的其他个体都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得以扩大,农村的存量宅基地也得到更大程度的开发,社会上的技术、资本引进到乡村,促进城市和农村得一体化发展更紧密。
为什么宅基地利用率这么低?一方面,大量农村人口离开农村进城谋生,或者拥有城乡两处居所,造成农村宅基地的空置闲置;另一方面,农村规划不到位,农户对于既定宅基地面积以外还超占、乱占,各种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不在少数,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源污染浪费的情况普遍。宅基地使用权有了入市流转的机会,才能够整合这些闲置资源,吸收多种社会资本向农村发展,以此来提高使用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当然,要确保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清查农村宅基地数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解决农民违法占用土地、一户多宅的历史问题,普及“一户一宅”的相关教育。使用权入市流转以后,要加强有效监督,坚持“城市居民不能到乡村买宅基地”的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行为,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违法买卖行为,同时可以挖掘新的资源开展新的方式,给农村农民带去实质性的收入。
3宅基地三权分置现状
3.1宅基地利用现状
国家一直以来都在高度重视土地问题,特别是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宅基地的管理也是土地管理工作中最基础最瞩目的工作。作为农村土地的重点板块,宅基地的得失事关每个农村居民的利益,然而实际生活中却不尽人意。
因为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的焦点向城市集中,生活观念也有大的转变,因而乡村地区产生了诸如宅基地闲置、超占乱占、流转不明等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走进城市谋生,有条件的在城里买房定居,而在乡下还有房屋可住。农村人口在减少,宅基地闲置现象愈加普遍,有的农户整家迁出,使住宅空闲下来,另有部分农民还可以继承自家的宗地,名下有几处住所,空闲不占,也导致闲置房屋较多,余江区改革之前有9万多宗的宅基地,其中闲置不住的房屋超出两万,利用率很低,这些情况都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再者,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很早就形成的宅基地一户多宅、少批多占、建新不拆旧、面积超标等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江西省余江区统计了2015年以前的农房情况,当时73000多家农户,一户多宅的就快达30000户了,占到总数的近四成。长期以来受相关制度和条条框框的制约,农民虽手握着使用权却不能随意处置,有闲置资产而不能带来实质的收益,久之房屋价值沉落下来。另外,土地法也规定了农村村民只可以一户一宅,而且要在XX规定的面积标准下利用宅基地,但实际这些要求并没有限制住农民,大多数的农户在自己房屋附近乱圈乱占,扩建院墙,甚至占用耕地,这些违法用地的情况对村庄整体规划都有着不利的影响。最后,关于宅基地的权属界线模糊,利益分配不公平或者有冲突,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农民自己建房缺少规划,做不到严格依法用地,村庄空间布局散乱,村集体难有作为,对宅基地的管理名存实亡,这些都会造成农村建设落后、宅基地甚至耕地浪费、生态破坏的状况。
3.2宅基地三权分置现状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概念提出以来,其发展条件和方向就一直是热点话题,从这两年各试点的实践情况看来,改革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比如有的地区颁发了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适当放松了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限制,农村村民的融资途径较之以前放宽了不少。2019年国家在推进三权分置改革方面还提出了四项大的任务,一个是要继续完善宅基地取得方式,户有所居要能够真正落实;第二是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还没有有效的机制来推行,要加强探索;三则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要做到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第四是宅基地的管理方面,规划、监督、审批等程序要合法透明,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改革要一直推进,中央的指示在不断更新,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我国农村的活力也在提升。
2015年全国范围内的33个试点地区开始了宅基地制度改革,2018年又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各地区近两年来都取得了不同程度不同特色的成效,但因为南北方经济水平、农业种植情况、内陆沿海等这些差异较大,涉及的群体不一样,政策要落实还需长期的实践。
3.3案例分析
本人于此选取了南北方的几个改革试点来具体分析。
先以北方来看,山东省阳谷县成为改革试点后,县XX部门科学规划,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改革开始先小范围选择三个农村来探索经验,然后推广。阳谷县由XX统领,相关部门在基层调研指导,依托村庄民众自治全面展开工作。各乡镇通过动员会宣传三权分置的相关事项,并由专门的人员引解读政策,引导群众向XX的改革思路统一。该县以寿张镇和博济桥办事处为典型,将其做法向全县推广,掀起了农村村民改革的热情。过去县内农村的宅基地规划不到位,空心化现象随处可见,面积超标、多占地的问题不好治理,如今改革质量得以提高,闲置宅基地重新开发利用,农民重获资格权,使用权的流转形式多样化,村集体以收来的有偿使用费建设新农村,改革取得了较好效益。
河北省的定州市,改革开始后XX积极规划全市农村土地,加强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各村根据情况制定各村的用地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来解决一户多宅、非集体成员占地的问题。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探索是该市改革的重点,XX展开资格权的认定工作,农村集体按“户”来区分村民的用地。在宅基地退出方面,该市对违法建房、坍塌老旧的房屋和废弃宅基地加以收回,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给予奖励。另外,为解决有些落后农村改革资金不足的情况,XX鼓励城市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农村的改革。市XX到村委会各级部门积极作为,上层设计到下层执行都带来了明显的效果,改革后的农民获利、贫困村情况得以大幅改善。
在南方地区,浙江省义乌市算是早期改革的先行区,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思想,经过几年的改革愈加完整,值得借鉴。义乌市扩展了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分配宅基地、处置收益方面给村集体更多的自主权,在确认资格权的时候规定了10类条件,严格“按人分配、按户控制”,保证户有所居的同时还能带来收益。该市促进激活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允许转让、抵押,还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明确宅基地基准地价。为了明晰产权体系,XX经过全面摸底后对历史遗留问题划分轻重等级,分类解决。改革后农民享受到了宅基地财产带来的收益,人均收入上升到4000多元,义务“和美乡村”建设已经被浙江省全面推广。本省丽水市则是从确权、护权和活权三方面入手,陆续出台文件指导乡村的改革。当地已确权登记宅基地约42万多宗,其中闲置或半闲置的宅基地数量占总数的1/3,宅基地闲置情况严重。经过改革以后,给与合格农户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证书,对抵押的情况做好明确登记,参与使用权流转的农村村民可以合法增收。出于产权保护的目的,丽水市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最长为20年,申请之后要等到乡镇人民XX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再发放给使用权人使用不动产权的证书,证书持有人可以合法地处置宅基地及农房的使用权。
江西省余江区是全国农村宅基地等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县,坚持“谁改革谁获利”的原则,循序渐进,创新“宅票”形式来和农民交换闲置的宅基地,然后农民凭“宅票”可以选择重换宅基地住房,也能根据自家经济条件去镇上买地盖房或者购买商品房享受优惠。余江区还加强指导各乡村地区关于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工作,落实对农村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始终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制定的面积标准量算各家各户,然后进行确权和登记,对贴合政策符合标准的农户给颁“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情况只登记不发证。同时,该试点地区对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也成立了村民理事会靠自治减少改革阻力。在使用权方面,制定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实施细则,建立了多种退出路径和安置方式,允许使用权人以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管控宅基地使用范围。余江改革试点的成果也获得了省里的肯定和推广。
沿海地区以福建省晋江市为例,在确权工作方面乡镇一级也可以负责审批,按规定标准登记发放证书已经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了,改革以来成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村集体的所有权得以落实,对宅基地的管理、监督都获得了实权。该市召开专题会议改进意见,开展了资格权的认定工作,保障农户的自己宅基地的获益权利,使用权流转则扩大到全市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允许抵押贷款,让闲置的农村房屋可以在乡村旅游中发挥出价值,集体和农户共同收益。
对比以上案例,发现在南方地区改革带来的效益明显高于北方,从我国地理环境来看,南方有水利条件,农作物也可达一年三熟,农村居民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劳作,经济区位要比北方有优势,村民对于改革带来的好处很期待,认同度比较高,而北方阻碍大过南方,作物一年一熟,冬天大部分农民离开农村去谋生计,宅基地闲置率也高,虽然这几年都在努力推进改革,但仍受限于民众的观念,而且因为相关法律不足,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改革取得的结果不尽人意。
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路径探索
4.1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这个改革措施已经在许多试点地方开展两年多了,上文通过对我国南北方的几个试点比照之后也发现该项制度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待改进,表现在以下内容:
(1)相关部门指导欠缺可操作性,分工不明确
中央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以来,主导部门对于各试点地区的考察不足,指示缺乏实际性,规划不到位,顶层设计不完善,政策扶持有待加强,放活使用权后市场一拥而上,XX的把控不到位,财政支持和管理体制都有待完善,对于如何清晰界定“三权”以及保障农户的权益等方面还需要逐步探索改进。
(2)地方实践不成熟,形成不了有效推广的局面
改革处于目前的初步探索阶段,虽然各地的实践模式各具特色,但也显得混乱,对优秀成果没有积极推广,对潜在问题尚未解决,追去短期利益而忽视农民的权益保障。在落后的农村环境下小农意识影响仍很大,基础设施也严重滞后,村民对于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制约宅基地制度的推行。有些地区没有做到因地制宜,而是一味效仿试点经验,不考虑当地农村农民的情况,引起社会局面的不稳定。
(3)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界限不清,缺少法律保障
虽然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实际处理问题中发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合作社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被“虚化”“弱化”,对于宅基地的管理、处分没有产生很好的效力。从“两权”到“三权”,新旧制度的衔接不是很流畅,预警风险机制不完善,新设的资格权关系改革成败,但是资格权的认定还存在很大问题,随着社会主体的多元化,资格权范围不好确定,资格权和使用权主体的关系不明确,加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退出加入流动频繁,致使农户资格权经常性的变动,这些挑战都实实在在存在着。另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还存在许多的条条框框限制着,流转市场中主体混乱,职责不清,财政保障不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说法,“三权”入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农民的权益来说这都是亟待处理的难题。
(4)宅基地底数不清,拆迁后补偿难以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上升,吸引着愈多的农民去县城打工定居,脱离农村的人数在不断上升,空闲下来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在增加,而农村宅基地布局一直都缺乏很好的规划,乱占、超占现象比较严重,宅基地低效利用,在2015年试点开始以前,江西余江区的一户多宅数量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全区宅基地九万多宗,闲置的就有两万多宗,这对环境和耕地保护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背景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却没有很好的执行,农民的房屋土地被低价卖给XX使用,相应的补偿远远不抵农户的付出,政策扶持还需加强,而且有的地方存在着隐形市场,个体买卖宅基地现象不绝。实行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后产生的许多后续问题都很棘手,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不了这些新出现的挑战,没有完善到位的配套服务,基层民意不好上达到XX有关部门,使得农村居民很难维护好自己的宅基地权益。
4.2提升路径
本人分析参考了以上几个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于此提出一些粗略的看法,以希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更好推广做出自己的努力。
具体来说,一是确保不动产确权登记正常进行的同时再开展农村宅基地相关权利的登记,农村土地确权要保质保量,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才能有所好转。要一直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的地位,充分发挥村集体组织的作用,强化其自主管理、自主分配的能力,通过确权给农民的资格权更好的保障,这方面可以借鉴余江区的“宅票”改革经验,在放活使用权以后对进入农村的社会资产加强监督审批,严禁私人庄园和别墅的建造,严禁违法进行非农建设,对破坏基本农田、不守耕地红线的情况严惩不贷,宣传依法进行土地交易,引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法有序进行。土地公有制的地位要始终坚持,XX要严格管控土地市场,各部门负责到位,保护好村集体组织的权益,也要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拿江西省余江区改革来说,要继续坚持改革之初“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路线”两个核心理念,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始终维护农民权益。
二是立法方面的工作要做好,目前自然资源部组织启动了立法的调研来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早推动宅基地法规条例入法,利用责任追究制度改善XX管理,基层情况要落实上报,上级要在民主基础上正确指导。XX部门要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各司其职,因地制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规划,管理好宅基地的流转、抵押等市场,同时注意积极改进村民自治,扩大民主范围。虽然近年来国家陆续修正下发了一些文件来规范农村土地的相关问题,但是正式的法律仍然很少,效力不足,需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尽快立法然后推广。
三是XX要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增加透明度,鼓励创新形式,比如公开竞价、网上交易的方式,在放活市场的同时要加强管理,完善审批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要合适恰当,使用权流转范围放宽以后有序开展宅基地的流转和退出程序。上级部门可以帮助乡村宣传推广宅基地有偿使用、奖励自愿退出的形式,要尊重农户的意愿,加强民主协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执行,尝试多元化的权能实现形式,给农民实质性的收益,改革成果要集体与农户共享,保障农户的生存和发展。
四是探索多元化的增产增收路径,加大XX扶持,优化农村配套服务,鼓励创新创业,创建农村特色品牌,发展特色农业,利用农村空置的建设用地来发展农业支柱产业,以财政、技术支持为后盾进行新农村建设,发展乡村产业的规模化经营,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生活的富裕已经不再寸步难行。
结语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经过这两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新的形势,理论与实践都得到了加强和完善。虽然目前还是试点地区先行,但其在开发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的价值,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方面贡献了积极的力量,该制度适应了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布局,激发了农村社会的活力,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相关的权利也能有更好的实施环境。改革就是“辞旧迎新”,但改革也急不得,操之过急容易导致农村农民权益受损,漏洞难补,迈开步子追赶城市的同时,也要保证好农村发展的质量和效力,农村的资源优势将会随着改革的推进转为农民伸手可及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房建恩.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功能检视与实现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19,33(05):23-29.
[2]付宗平.乡村振兴框架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与实现路径[J].农村经济,2019(07):26-33.
[3]黄琍.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5):224-225.
[4]胡振华,承露.中国现阶段农村宅基地流转探究[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06):28-35.
[5]韩瑞凯.问题导向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模式和路径研究[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重庆市人民XX.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2城乡治理与政策研究).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重庆市人民XX: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9:476-482.
[6]韩晓娅.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J].农家参谋,2019(09):31.
[7]纪.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急不得[N].湘声报,2019-05-24(A03).
[8]翁楠杰,周为吉,查理思.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03):12-14.
[9]尹晓波,朱永倩.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表达与实施路径[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38(07):36-40.
[10]李俊南.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困境及行动路径[J].农村实用技术,2019(07):61-63.
[11]张勇.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关系、政策内涵及实现路径[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02):61-68.
[12]王战敏,赵容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推动经营乡村发展的对策建议[J].产权导刊,2019(11):29-31.
[13]周江梅.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探索与深化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2019(11):117-125.
[14]孙倩.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J].人民论坛,2019(12):96-97.
[15]汪杨植,黄敏,杜伟.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9(07):18-25.
[16]宋志红.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宅基地权利制度重构[J].法学研究,2019,41(03):73-92.
[17]杨书萍.“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J].农业经济,2020(01):99-101.
[18]朱明佳,杨子生.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优化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2020,26(04):5-8.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5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