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已得到了广泛实施。在招投标过程中,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最后签定合同,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尽管这些程序和规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存在体制上的束缚、管理与操作经验不足等的原因,使得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过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还是相当严重。因此,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操作,值得我们去思考与探究,让竞标工作公开、透明,使我国建筑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无视法律的人和机构的存在,导致在真正管理执行中存在着许多阻碍和问题,使得我国招投标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的情况发生。对于现存问题,可以从我国行政部门和建筑招投标各方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1、我国行政部门
1.1、多重领导的制约。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领导的现象相当严重,在中央,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根据这两条主线可以延伸到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的权威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机构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发布并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大块,使得国家XX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控制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事宜,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无法涉足。除此之外,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各自的部门,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建筑市场管理不协调。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从而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实施,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相应的垄断。

1.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招标投标是最具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经过近30年招投标工作的发展,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出台的各项法规和法条实施,把竞争机制以法律的形式纳入了建筑领域,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环节都进行了规范,使得暗箱操作的情况有了很大程度的减少。但是,从具体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不是很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的制约,很多时候难以正常进行工作,使得监督缺乏强制性,监督这方面做的不是很好。一些机构只侧重于形式,只会做面子工作,对实质性内容很难深入。再者由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不易发现,即便发现了,往往只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由于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行为十分常见很多人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1.3、地方保护主义较严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操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很多招标方以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为由,给外地、外行业的投标人进入本地的建设市场设置障碍。
②、通过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
③、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的方式,故意卡住其他外地的企业,从而提高本地企业的中标概率。
④、还有一些招标方只进行邀请招标,使得很多有实力的企业不知道招标的消息,从而进行暗箱操作,谋取私利。
2、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
2.1、关于业主方。主要是以虚假招标的方式规避招标,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①、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②、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以各种办法和借口进行邀请招标,或降低标底,限制投标参与人范围从而来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自己队伍中标的概率。
③、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自己职权,介绍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暗箱操作,规定必须让某某单位“中标”,工作人员也不得不服从上级安排,采取一定的手段,使“钦点”单位中标。
④、随意定义项目工程的性质。以时间紧迫等接口为由,将工程定义为“希望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集体会议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公开招标。
⑤、李代桃僵,由于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投标,为此有的建设单位以虚假合同、虚假合作等形式,由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相关手续,从而规避工程招投标。
2.2、施工单位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
②、收买贿赂。如贿赂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
③、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之间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进行骗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成。
④、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便将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且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从中收管理费,赚取差价。
⑤、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在工程建设中向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2.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招投标工作取得的进步和发展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优质的服务态度及取得的优秀成果,赢得了各个企业的信任,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也应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招标代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缺少具体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也无详细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
三、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高利润和低处罚之间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相对高,施工企业以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中标。尽管《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只是经济处罚,这使得很多承发包商变本加厉。
2、招投标业务迅速发展与制度建设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很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配套措施也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公开透明的地方。
3、交易隐蔽性与低水平监督的反差。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相当隐蔽,很难抓住把柄,即便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一些不当行为,也可以凭借目前法规的漏洞而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XX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够严格、纪律松散、漏洞百出。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整顿:
1、在招投标过程中,强制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严格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专业的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招投标平台。
2、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的惩罚力度,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惩处和公示。惩罚制度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企业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3、将招投标事宜完全置于绝对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事宜。并且在确定中标人前,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邀请招标也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
4、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健全领导阶层,并加强对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领导是否如实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背行业法规的行为。
五、展望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建设工程招投标就是其法制建设的体现之以,因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之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的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方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
【3】李永福.《建设法规》,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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