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养老保障制度
1.需要合理划分养老体系的三个支柱。根据我国国情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XX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XX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XX鼓励的、单位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2.要积极推动养老金专业化经营。养老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与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周期长,稳健性要求高,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致力于探索养老金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于经营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等养老金业务。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初步显示出专业机构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和推动者,约占法人受托业务量的90%。今后,随着各项政策规章的不断完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将愈加宽广,未来发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二) 明确各级人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逐步改变以往的社会保险工作分属多家XX职能部门的局面,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应机构,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明确责权
(三) 大规模、宽领域的进行保障扶贫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推进社会保障的全覆盖,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会保障制度惠及亿万人民,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要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保险方面,应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并最终包括一些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开支,建立完善的对贫困居民的救助制度,应进一步放宽救助条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使社会贫困人口都因此而受益。在社会福利方面,要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改革现行的福利体制,整合福利资源,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让全体国民都能够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分享到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四)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30年,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未颁布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xxxx只是颁布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这种立法滞后的现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当务之急需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下有效运行。此外,还需制定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风险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的功能充分实现。
(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当根据农村人口重多、且农民收入普遍偏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行。就目前而言,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引导、鼓励措施推行养老金计划,关键是要制定合理的缴费比例,提高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以吸引更多的参加者,待条件成熟后,逐渐从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过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应当以传统的养老模式为主,继续实行农村五保户供应制度,同时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达到一定经济条件后再实行养老金计划。在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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