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之初不断改进,至今仍不完善,在保障的层次、深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当前阶段,人口老龄化、社会贫富不均等问题对于国家经济、形势不断冲击,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解决当前阶段的问题,更是对于未来发展的奠基。
(一)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问题突出
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为了促进工业化进程鼓励人口生育,短期内人口数量上升迅速,到80年代,全国人口总量超越世界各国,跃居第一位。大量的人口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优势,随后,为了防止人口基数过大,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80年代后的新生人口进行了限制。这一政策导致,我国在度过人口红利时期后,新生代人口数量少,劳动力占比相对减少,但是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在21世纪初,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严重国家行列。
大量老年人口的存在,对于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存在极大的考验,仅养老保障就问题层出:第一、城镇居民中,退休职工与非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障不均。在原有的保障体系中,对于机关单位、国营企业等的退休职工,是由企业直接全权负责的,现阶段看来,这造成了退休职工养老特殊化的问题,是城镇老年人口中的不均衡;第二、城乡差异,城镇老年人与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不同,两者所享受的养老补贴、待遇、医疗补助等都有所区别;第三、现阶段的养老保险中,对于城镇非退休职工的老龄人口并没有合适的保障办法,造成了保障空缺。
(二)、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明确。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存在于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人事、劳动等多个部门,管理比较分散,因此导致了在社会保障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社会保障的标准不统一、管理重叠,工作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这种现有状况不能使社会保障政策有效、有计划的管理与实施,同时也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等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责任职权划分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缺乏合理的分工协作,导致责任不清,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难以有序进行。
(三)、国家统筹困难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全国呈现层次不齐、地区差异大的现状。由于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对于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各地区自行实施,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具体的政策推行,形成较贴合本地却无法互通的保障制度,对于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造成了大的难度。
(四)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社会保障制度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得到某些方面的保障,就会导致社会保障资源不公平分配。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覆盖范围有所扩大, 然而在整个社会成员的保障方面其覆盖范围还是有限的。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不仅覆盖率低,并且覆盖方式仍存在不合理之处。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城市高于农村,社会保障重视居民而忽略农民,重视企业轻视事业单位。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建立, 许亿万农民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突显了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公民享受社会保障不平衡的问题。
2.社会保障成本过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相对困难。
对于社会保障成本高,一方面,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中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补助等保险项目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成本高。由于这部分的社会保障基金任以“费”的形式征收,力度不够高,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效配合和支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因此,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险工作分属于多家XX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都没有社会保障机构,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缺乏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如养老保险问题,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群体归民政部门负责,多重管理现象严重。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容易造成多重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既缺乏宏观协调、缺少综合平衡,又加大了管理成本,阻碍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同时,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偏低,社会保障事项一直由XX部门承管,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由XX部门经办,还谈不上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还未实行真正的社会化管理。另外,社会保障基础管理水平落后,统计数据虚假,容易导致决策失误。
3. 立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社会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有相应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所以要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各类关系。由于长期以来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重视不够,并且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相对较低,因此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在xxxx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到目前为止,20多年的改革方案主要依据xxxx甚至地方XX的《决定》或《条例》。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少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督机制。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已经出炉,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这样就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的实施和完善。
(五)、有关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仍需完善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点,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这一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关于农村养老问题如何去解决,涉及到很多方面。我国农民有8亿多,占我国人口的决大多数,如果农村农民养老问题不能合理解决,就难以真正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构成巨大的威胁。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民养老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之后随着土地和收入分配的改革与发展,赡养老人的责任又转由家庭来承担,但由于制度的变迁,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正逐步弱化,建立适合当前农村要求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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