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 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警察是行使治安管理权的重要主体,在维护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 分析,结合“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 学理 性质观点分析 得出 提出 建议,包括

在实践当中,昆明暴恐案、庆安枪击案、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使公众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诸多讨论。为了能够进一步分析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将通过具体案例的方式引入争议焦点,对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和本文的观点进行阐释。

从而提出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法律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警察治安管理活动,增强枪支使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警察;暴徒;使用枪支;法律规制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逐渐加快,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实践当中,出现了诸多暴力恶性案件。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加强了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并通过《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给予暴力袭警人刑事处罚。在和平年代,警察是维护治安的重要力量。由于其职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承担着打击犯罪、治安管理的重要职责。因此,需要为警察配备枪支,从而帮助警察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能。2017年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警察枪支管理的关注,在社会当中形成了极大的争议。关于警察开枪行为学界进行了诸多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刘汝健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是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在对抗暴力行为时,需要通过相应的器具,保障警察的安全。因此,警察使用枪支具有正当性。张知保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属于警察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仅能够在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行使。由于枪支使用不当,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刘海萍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绝对必要为前提。只有在行为人抗拒抓捕、警察面临人身安全威时能够使用枪支。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此次研究选择内蒙古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挖掘案件当中的争议焦点,同时梳理学界有关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相关理论,阐述本文对于此问题的看法。最后,提出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从而更好的推动警察使用枪支理论研究,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言献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介绍

根据大白新闻报道的信息显示,2017年1月5日晚上7点许,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发生一起警察开枪伤暴徒事件。此事件当中,28岁的李某与他人发生冲突,随后警察赶到案发现场,处置双方冲突。在现场处置当中,李某被警方使用枪支击中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发布称,在出警时李某持刀捅伤民警。其他民警在鸣枪示警后,李某并未停止行凶,继续使用匕首刺向民警。交巡警开枪将李某制服,并送往医院救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称此案件中,李某尿检呈阳性(吸毒)且醉酒。在媒体介入后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在意见书中显示李某尸体当中并未检测出与毒品相关的成分。李某腹壁、膀胱不存在毒品注册针眼。2017年11月8日,李某家人与当地部门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其中认可司法机关对李某死亡的认定以及结论,放弃对有关部门的控诉。同时,载明当地信访部门给予保证人16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用,钱款用途为疑难案件款。

(二)争议焦点分析

在此案件当中,争议焦点为警方开枪击毙李某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合法性。从案件来看,李某由于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使警方介入到在冲突处置当中。公安局单方表示李某持刀行凶对警方产生了人身安全威胁。因此,民警开枪示意后,使用枪支击中李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认定李某之所以持刀行凶,在于其吸毒且醉酒。而根据随后的尸检结果以及相应证据显示,李某不存在吸毒的情况。同时并未发现李某持刀行凶的具体证据。由此警方开枪击毙李某的行为正当性以及合法性,在社会当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警方开枪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我国通过设立枪支适用法律规范,对开枪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定。然而,在本案当中,李某所产生的危害性以及危险性不足以支撑警方作出开枪行为。由此,应当重新探寻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警察使用枪支的具体标准。

 二、“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一)相关学理争议分析

警察开枪行为法律性质分析,是判断使用枪支合法性的前提。警察作为治安管理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强制权。同时警察作为公民,享有刑事法律规范当中的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权。由于警方自身职务特性,使其具有一定的职务防卫权。因此,法学界对于警察开枪行为主要形成以下几种学说观点:

第一,将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此种观点划分为两种学说,即时强制说和直接强制说。警察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直接强制说认为在相对人违法法定义务后,警察可以对其直接采取行政强制。即时强制说认为警察无需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警察能够直接实施行政强制。在我国立法当中,采取了折中说的观点,认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具备严重性和紧急性,才能够直接行使行政强制权。因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15种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况。警察在使用枪支前,应当通过开枪示警的方式警告行为人。第2条规定,如若不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则无需警示可以直接开枪。

第二,将警察开枪伤暴徒认定为公民的紧急避险说和正当防卫说。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均是公民在紧急状态下所享有的救济手段。持有此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警察在执行具体工作时,不可避免会遇到紧急状态以及潜在威胁。警察作为公民,在职务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一定手段维护自身安全的权利。同时将警察的开枪行为纳入到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当中,能够通过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警察的开枪行为。警察与普通公民在维护自身安全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在紧急状态下需要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因此,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

第三,将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认定为职务防卫行为。在《刑法》当中并未明确设立职务防卫,也并未明确警察享有职务防卫权。持有“职务防卫”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职责的履行比较其他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更容易面临更加复杂的执法环境,更容易受到人身安全威胁。因此,警察这一岗位天然享有职务防卫权利。此项权利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而享有的,而非基于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尤其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如若行为人抗拒抓捕或者实施暴力行为,在产生较大人身安全危险时,能够通过有效的职务防卫减少行为人危害的扩张。

(二)法律性质观点阐释

无论是“行政强制说”,还是“正当防卫说”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本身来说,应该当将此行为定性为职务防卫行为。警察作为公民享有《刑法》当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正当防卫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得抛弃和转移。因此,警察作为私主体应然享有正当防卫权。但是,公民正当防卫权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并未定性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本质。警察区别于普通公民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治安管理的基本职责,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定责任。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来源于《刑法》规定,具有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以及程度限制,威慑力以及效果较大。但是,警察正当防卫在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并无直接的法源。

事实上,将警察开枪伤暴徒纳入到“职务防卫说”能够通过警察职务进一步推导出履行职务所产生的防卫权。第一,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是在履行职务当中具有针对性的行为。在实践当中,警察之所以实施开枪行为主要发生在案件当事人面临较为紧迫人身危险或者警察自身面临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因此,警察开枪行为是为了履行职务而实施的,具有正当性。第二,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是警察在工作当中的防卫行为具有合理性。警察执法环境在不断变化,犯罪人的违法手段以及方式存在差异。明确警察的职务防卫行为,能够更好的划定防卫界限以及标准。同时警察的开枪防卫行为需要强有力约束,由此控制防卫权力的扩张。

在“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当中,警察的开枪行为,显然不符合“职务防卫说”的要求,不属于职务防卫行为,不能够阻却开枪人法律责任的承担。第一,开枪人是否面临较为紧迫的危险状态存疑。《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了15种可以开枪的具体情形。主要囊括了行为人使用暴力危害公民、公共财产、警察等权益情况。从规定的15种情形来看,均具有紧迫性和危害性。在案件当中,警方称李某使用过凶器威胁警察,并且对警察进行了捅刺行为,但是并未提供执法记录仪等相应视频证据材料。且警察称李某吸毒,在尸检后未被证实。因此,究竟为何开枪、是否面临紧迫的危险存在的一定的疑问。由此推断出“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当中,警察开枪不具有正当性以及合法性。为了减少警察不当开枪行为的产生应当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

 三、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明确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判断原则

在判断警察使用枪支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必要合理原则。如若其他强制措施足以达到控制犯罪行为的效果,警察不应作出开枪或者拔枪的举动。由此,警察开枪行为应当遵循必要最小原则。在本案当中,警察开枪行为不满足客观环境的需求,并未达到极为紧迫的程度。因此,开枪行为并未满足必要合理原则。这也是行政机关后续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补偿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警察开枪应当合法且合理。警察在开枪前,应当通过鸣枪示警的方式,告知在场当事人,减少伤害无关人员的可能。警察开枪时,应当表明身份,证明自身是人民警察。同时,应当履行预警程序鸣枪警告行为人。一方面,能够使行为人认知到自身行为的后果。另一方面,能够减少无辜群众伤亡的可能。在本案当中,警察在开枪时履行了示警程序,在程序上不存在着较大争议。警察在开枪后应当履行事后报告制度,对当事人予以一定的救济。在本案当中,虽然对于警察开枪进行了相应的调查,认定警察此次执法活动的违法性,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是,最终并未将开枪警察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也并未从形式角度判断开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上述案件的处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今后处理此类案件当中,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警察开枪后的处理流程,将调查落实到实处,挖掘警察开枪的真正原因,并将结果公之于众。第三,应当履行司法审查原则。警察开枪是其履行职务的表现之一,如若受害人认为警察开枪对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则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由行政机关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警察开枪合法、合理。同时在司法审查后,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将最终的处理结果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如此使司法审查原则落实到实处。

(二)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判断标准

对于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认定,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第一,应当遵循事实与法律相统一的判断标准。警察开枪行为的认定,应当对案发时警察所面临的紧迫性和当场性进行判断,论证开枪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行为人行为具有极强破坏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的情况下,警察才能够通过开枪来制止犯罪行为。在本案当中,李某的行为并未使警察置于高风险当中,行政机关也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着持刀行凶的行为。因此,第一,李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第二,李某的行为不存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虽然警察在开枪时,通过鸣枪示警的方式进行通知,但是依旧难以证明自身开枪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判断警察使用枪支行为时,应当对事实进行审核,分析出案件当中警察所面临的具体客观环境,明确案件中是否存在着正在进行以及将要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第三,应当按照法律标准来认定警察开枪行为的合法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当中规定了15种可开枪执法的暴力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存在着具体的罪名以及判断标准。在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严重破坏公民、公共安全或者警察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警察可以通过开枪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对于警察开枪行为的判定应当将主客观充分的结合起来。警察开枪应当考察开枪时的主观故意。警察开枪往往伴随着瞬间多变的环境以及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需要设身处地了解警察在案发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主观心态。警察配枪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赋予其通过开枪解决私人纠纷的权利。因此,在判断警察开枪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将警察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紧密的结合起来。

(三)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责任承担

警察使用枪支法律责任判定主要划分为两种方式。如若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则由公安机关对开枪行为进行处理。如若造成人员伤亡,则由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与公安机关共同出具调查报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3条规定,警察在使用枪支后,应当对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枪支使用情况。因此,在法律责任认定上存在着做自己案件裁判者的问题。而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当中,检察机关往往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作为认定枪支使用是否合法的依据。正如上述案件所显示的,对于警察使用枪支的调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并发布相应信息,使得公众对于处理结果的信任度降低。因此,应当成立专门的警察使用枪支调查机构。通过抽调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专业人员的方式,组建临时机构,从而改变公安机关内查以及检察院介入的传统枪支责任认定模式。警察开枪在实践当中比较少见,如若成立长期专门的调查机构,将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通过抽调公、检、法专业人员,组建临时机构能够更好的减少不当主体的影响,使案件调查更加客观和真实。

警察在执行自身职务时,容易面临极为紧迫的环境,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障。因此,赋予警察配枪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从而使其能够在紧急状态下,通过开枪这种措施,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在“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当中,李某的行为不具备必须应当开枪的条件,李某行为不具有严重危害性以及紧迫性。从现有证据来看,行政机关难以通过举证证明警察开枪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人家属。警察使用枪支行为不当会产生极大的破坏性,为此,第一,应当明确警察使用枪支的基本原则,坚持损害最小的理念认定开枪是否合法且合理。第二,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判断标准,将主观与客观统一起来,衡量开枪行为的必要性。第三,应当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责任的承担,减少警察滥用枪支的可能性,由此增强警察使用枪支的审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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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感谢老师在此次论文写作当中的付出。老师在论文选题以及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了诸多指导,使得此次论文更加完整、更具有逻辑层次。在写作当中,我充分感受到了老师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作风,希望这种精神能够推动我未来的发展,使我能够更好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希望导师能够发展越来越好,诸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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