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同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放提单风险防范方案设计说明书

摘要:此次毕业综合实践,本人在货代公司业务流程的学习过程中,经分析、探析,得知海运提单具有物权效果。随着我国近洋贸易的蓬勃发展,电放提单在近洋运输中逐渐被采用,其业务量也不断增加。电放操作在给外贸业务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结

  摘要:此次毕业综合实践,本人在货代公司业务流程的学习过程中,经分析、探析,得知海运提单具有物权效果。随着我国近洋贸易的蓬勃发展,电放提单在近洋运输中逐渐被采用,其业务量也不断增加。电放操作在给外贸业务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结合本人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本毕业设计就电放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电放;风险;防范
宁波同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放提单风险防范方案设计说明书

   1引言

  大三期间,本人在宁波同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习。宁波同泽国际物流,是一家专业做海运整柜、拼箱、空运的一级代理。拥有澳新、红海、日韩、东南亚、欧洲、南美等优势航线。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结算方式和运输方式下,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收货人必须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才能取得正本提单然后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取得货物。
  随着我司近洋贸易的不断发展,电放提单的业务量也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电放业务能有效地解决近洋运输过程中货等提单问题。电放操作在给外贸业务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贸易中的各方带来一定风险。本文就电放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2设计任务分析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通俗点说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方式。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根据对电放的优劣势分析,本毕业设计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电放的含义;
  (2)明确电放提单的特点;
  (3)明晰电放提单的详细操作流程;
  (4)分析电放提单的风险状况;
  (5)提出宁波同泽使用电放提单的风险防范。

  3方案初步设计

  在电放过程中,不论是出口商、承运人、进口商都会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货代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如果在没有收到出口商的电放通知及电放保函就直接电放货权,那么当出口商因此而收不回剩余的货款时,就会被出口商追究责任。
  因此从货代这边入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跟客户确认货款的收回情况,并告知其电放提单存在的潜在风险;
  (2)公司层面上,可以和一些大的船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尽量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3)在电放提单前一定要跟出口商确认电放时间及电放保函上的内容;
  (4)在实践中,尽量推荐使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从而有效的规避电放风险。

  4方案详细设计

  4.1电放的含义

  “电放”提单的流通,是起源于近洋航线的,因为“电放”提单还未规范,各方面存在风险,在远洋航线中时间比较充足,没有必要使用,因而针对的基本上都是近洋航线。从时间上分析,托运人将货物装船结束到取到提单再送银行议付,一般情况需3-5天,再加上银行工作日和邮程,近洋地区的收货人能在一个星期内收到全套单据已经是高速度,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迟或差错,时间就会更长,但相比之下,船舶的航行时间,从宁波港到香港2-4天,日本2-8天,釜山2-4天,新加坡7天左右,基本都短于单据流通时间,托运人因而要求直寄正本提单而通不过银行就是为了能及时提货,避免造成延期提货导致罚款。虽然这样风险很大,但是由于国内出口生意难做,收货人越来越将这类条款强加于托运人,可以说托运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风险。宁波同泽作为一家货代,毋庸置疑也存在着电放提单的签单风险。包括业务员的本身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业务员与操作之间的工作配合是否到位?在签单的时候有没有确定正本提单是否在自己手里。还有就是电放本身的法律意义,在签单的时候一定要有保函,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保函就直接电放,这对公司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甚至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电放”是指承运人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收回其已签发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然后再用电话或者传真的形式指示其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而收货人不必持正本海运提单,仅需要持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的行为。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4.2电放提单的特点

  (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
  (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
  (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
  (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
  (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

  4.3电放的操作流程

  其最常用的操作基本流程如下:
  (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
  (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billoflading);
  (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billoflading);
  (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
  (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
  (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
  (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
  (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

  4.4电放提单的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性。严格按照本文给予“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
  1999年5月4日,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托收,目的港为X高雄。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X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5月12日,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X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5月16日,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6月1日,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在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X公司。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X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由于施诈者找到了电放行为过程中的漏洞,并利用这样的机会使诈货成为可能。那么,是否应当明令禁止船东使用电放手段呢?其实,电放行为之所以能运用到现在,存在有利的一面,比如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不必要开支等等,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应予以避免。首先,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最根本措施。其次,货主最好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另外,船东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置,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诈货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选择使用海运单。
  海运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如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还是在国际航运方面(如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海运单统一规则)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惯例、规范可循。而“电放”实际上是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基本上按照海运单流程操作的一种方式。因此,必要时选择使用海运单对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言,可以在避免因使用“电放”而可能产生的问题同时,又有惯例、规范可供当事人遵守。所以,当需要时,承运人选择使用海运单是较为妥当的。

  4.5宁波同泽使用电放提单风险的防范

   电放提单是记名提单形势下的一种延伸操作,它的优势在于减少操作强度,使其货权交接变得简便,业务也变得更轻松;而劣势呢?大家都知道我们常说国际贸易操作是一种象征性交货,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在操作时,货权的交接与控制并不是实际性的,它是通过各种单据的交接来实现的,所以说,无论是哪种提单,它都是货权的买卖。而所谓电放提单实质上是电放货权,这么看我们就很容易的知道为什么说电放提单的风险大了,因为本来交接货权就是象征性交货,而电放提单使这个象征性原则变得更加象征,甚至连几张纸都省了,所以说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选择电放提单,出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
  防止货物被诈的最基本的措施有:
  (1)在使用电放提单时,选择安全主动的付款方式是很重要的。宁波同泽作为一家物流公司,在为出口方电放提单前,首先要确认出口方的收回货款的情况。尽量提醒出口方选择前T/T,即先付款后发货,全额收取货款再电放,将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里,这是最保险的。如果是后T/T也要争取尽可能高的预付比例,将风险降到最低。
  (2)公司可以和一些大船东建立合作关系,然后选择大船东自己的一套货运代理机构;或是选择国内口碑比较好、实力强大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做代理。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尽量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还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际商账追收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信息和人才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当风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部门责任进行追索,还替出口企业或公司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因此,在非紧急情况下,采取电放方式交付货物时,出口商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减少电放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
  (3)实际承运人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理,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炸货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承运人会要求我们货代提供书面电放通知,在这个通知中,应由货代表明其放弃签发正本提单的权利,并且应该指明货物究竟放给谁的详细名称。因此,这些信息都应该详细显示在电放保函上,电放保函中应该明确船名、航次、提单号、目的港、箱号、收货人详细名称及地址,还有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传真。而这个电放保函中必须声明发货人允许收货人不凭正本提单提货,造成一切的后果发货人自负。
  (4)业务员在操作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推广使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海运单又称海上货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国际商会颁布的《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是目前关于海运单的主要规范。电放提单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既无国际法律规范又相应的国内法予以调整,从而使电放业务成为法律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将面临难以举证,难以胜诉的困境。海运单相对电放提单来说不仅有了明确的惯例、规范可供遵循,而且海运单比电放提单相对而言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因此,在实践中,尽量使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从而有效的规避电放风险。

  5设计总结评价

  说到底风险的防范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对方的信用问题。所以从货代的角度来说,只能是电放提单前确认托运人的收款情况,告知托运人电放提单的各项风险,然后在托运人出具电放保函后,谨慎的操作整个电放流程。
  (1)本设计包括了电放的产生原因和概念,从背景和含义我们可以知道电放存在的需要和其存在的意义;
  (2)通过本设计,让我更加清楚电放的法律原理,知道保函的重要性,还有就是电放的流程,这对我以后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
  (3)在此设计中提到的电放风险和防范措施,让我懂得如何更好的去使用电放提单,从而保证电放的质量;
  (4)通过此次实践,提高了本人的岗位实践能力,也可以在单证的岗位上更好的去使用电放,为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提高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本次设计方案已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1】曲建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J].对外经贸实务. 2001(1):38-41
  【2】郭丽媛.论海运单及其法律问题[J].对外经贸, 2003(7):53-55
  【3】高永周,张建丽.海运单实践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 2008(9):67-69
  【4】谷静.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现代企业教育, 2008(4):59-60
  【5】何芳.浅析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华章, 2012(16)
  【6】姚新超."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 2008(2):62-65
  【7】李晓霞.浅析买方针对提单欺诈行为的防范[J].科技信息, 2009(19):108-108
  【8】赵益华.出口贸易中电放提单的应用及风险控制[J].集团经济研究,2005,(9)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6943.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0年7月3日
Next 2020年7月3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