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民间借贷这一特别的借贷方式能够从古代发展到今天,说明它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中具有一定的地位,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从客观上讲,民间借贷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不足,为正规金融作出了必需的补充,促进了金融服务的自我完善,对金融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它能使其融资渠道范围更宽,也能使其适应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能力和自我适应能力更强,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一部分民间融资供求,对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促进作用。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民间借贷也有一些弱点,比如说风险不易监控和交易秘密隐蔽等,这些弱点的存在,使得某些不良现象更容易发生,例如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以至于使许多缺乏风险控制意识的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境直至破产逃债的境地,更为严重的是,民间借贷还促发一些像催收贷款时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借贷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趋于职业化、组织化、规模化,融资中介机构人员深入涉足;社会公众广涉其中,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较为普遍;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多投向炒房等非实体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案件经常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审理难度和疑难程度不断加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给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消极的影响,也给这些地方的社会稳定增添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自2 0 1 1年4月以来,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引起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浙江温州、河南安阳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很多地区都发生了因为民间借贷的不良影响而导致的事件发生,例如说无法按期清偿债务而导致债务人的外逃、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境甚至濒临破产、债权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造成了局部地区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鉴于此,妥善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维护,事关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1.2研究意义
建国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这一时期的存在的民间借贷活动,有着自发性和小规模的特点。在随后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商品的逐渐发展,民间借贷开始活跃起来,在之后的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民间借贷在我国达到了繁荣时期。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管理的加强,民间借贷受到很大的限制而纷纷转向地下。进入21世纪后,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尤其是江苏、浙江等沿海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地区。但是民间借贷在进入有一个繁荣时期之后,缺乏外部强制力和内部规制,其弊端很快的暴露出来,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神府地区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崩溃引发的神府地区民间借贷危机。
2012年神府地区再一次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再一次将公众视野拉回到民间借贷这一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来。如何对待民间借贷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民间借贷本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本身是存在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得不到官方的重视,加之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很大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会引发连锁的不良反应危害社会金融秩序,严重时更会危害社会安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又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它的两面性,引导和规范其利于社会发展的一面,抑制其负面影响,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的特点,以及民间借贷的趋势和如何引导、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国内外的理论界已经做过相当的研究。
1.2国内外现状研究
1.2.1国外研究现状
麦金农2010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Kropp(2010)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统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祥光金融法律的控制之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
Krahene和Schmidt(2010)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之外的体系;
阿克洛夫(2012)在分析解决“梓檬问题”时强调声誉具有信号传递功能,并将其看作是解决市场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机制,可以抑制借款者潜在的逆向选择行为。威廉姆森(2012)认为,个人声誉是一种非常好的意识形态资本,这种资本可以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激励人的行为,抑制借款者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关于声誉约束机制的研究,都将其看作是确保契约顺利履行的重要约束。同时,声誉具备两大基本工具功能,即声誉信息效应和声誉资本效应。
青木昌彦(2012)指出在整个的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种合同关系主要是靠死人秩序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而不是通过“法律至上论”来解决;
Anders Isaksson(2013)指出,非正规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由于金融抑制下的XX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是的中小型企业对非正规的金融市场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于是非正规的金融便应运而生。
Caroline Freund和Nikola Spatafora(2013)通过研究国际汇款发现,发达的正规金融系统交易费用非常低廉,但仍然有汇款者会因为正规金融机构交易费用的存在而选择非正规金融渠道。因此,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与正规金融系统的发达与否没有太大关系。Saibal Kar和Sugata Marjit(2014)认为非洲和拉X家非正规金融源于贫困居民金融需求,非正规金融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促使居民收入增加,缓解贫困问题。
1.2.2国内研究现状
高利率往往伴生于高利贷,虽然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占有的比重不大,但却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典型化利率形式,内含了民间金融所具有的利率特性,并反映了在特定环境下民间金融所具有的贷方垄断势力。高利率的合理性一直广受争议,甚至被指责为资金贷方的剥削手段,但实际上高利率是民间金融市场自我选择的结果。张宁(2010)认为高利率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以及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高。石晋川(2010)认为实行高利率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某些非法典当业、高利贷、类似1985年发生在浙江乐清的抬会和1987年福建平潭的标会、非法集资等,并分析了高利率的经济效应,一方面高利率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能吸引更多的储蓄,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对民间融资市场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另一方面民间金融高利率会对正规金融造成负面的市场冲击,并诱使正规金融冒险“寻租”。张杰针(2011),民间金融利率高低的差别很大,其中有的高利率达到市场利率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高利率不仅对放贷人有利,对借贷人同样也相对合理,因为借款人无法筹集到资金,只能花费较高筹资成本来获取资金。郭斌、刘曼璐在2012认为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具有“过滤功能”,非正规金融部门比较稳定的高利率,是对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的一种反应,通过高利率可以筛选掉民间金融市场中风险过大的融资项目。
三、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张军(2014)运用信息不完全和信贷配给理论解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正规金融利率的现象,认为利率不仅对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起着调节作用,而且作为一种信号传递具有调节借贷风险组合或过滤借贷风险的功能。由于民间信贷市场上的贷方面临更严重的对风险过滤的问题与对借贷合同的条款有效执行的问题,因而农村信贷市场的分割以及利率在非正规信贷部门能保持高于正规信贷部门的稳定水平是,民间信贷市场对还贷风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分布状态的理性反应。江曙霞(2014)则认为张军的解释无法导出相应的逻辑结果,即如果以民间信贷市场信贷配给现象来解释其利率水平,那么民间信贷市场的利率应当低于不存在信贷配给时的瓦尔拉斯均衡利率水平。对于民间金融中的高利率现象给出了四条理论解释:其一,民间金融中的贷款数额小,而管理和运作成本几乎与大额贷款一样高,使得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其二,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缺少合格的抵押和担保,面临较高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这要求高利率以补偿高风险;其三,在利率管制和信贷计划分配下,金融当局倾向于将有限的资金计划分配给大的借款人,得不到贷款的小借款人只能付出较高的利率到民间金融市场融资;其四,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小企业比大企业面临更严重的信贷配给问题,被配给出去的小企业只好付出高利率从民间金融部门融资。
郑震龙(2014)从垄断和风险等若干视角分析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稳定在较高水平的原因,并为民间金融利率具有内在稳定性提供特殊的解释。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看,民间信贷市场的细分性导致了贷方垄断,供给方有能力实行信贷配给并索要高价,从而决定了与效率相伴随的高利率,市场的分割强化了垄断的程度,使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无法通过竞争降低高企的利率。从制度结构的角度看,缺少产权保护是普遍维持在高利率水平上的根源,因为民间金融部门面临相当大的制度和产权风险,为生存计,只有通过向借款人索取较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洪丹丹(2015)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地下”隐蔽性质,其利率水平不具有正式性和公开性,因此民间利率不完全具有市场利率的特性,是市场外的“市场利率”,其利率决定自然也不等同于市场利率的决定,并通过引入一博弈矩阵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机制进行深入探究,民间借贷双方基于理性选择最终会形成高利率的纳什均衡。张庆亮(2008)在剖析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上的高利率时指出,高利率是农村非正式金融对高风险的一种反应,是在几乎处于非法环境中的借贷双方在综合考虑机会成本、风险成本、交易成本、资金供求状况、当地民间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以及市场中垄断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讨价还价的结果。也就是说民间金融的高利率是多种因素的函数,随着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竞争的加剧,利率的决定受到的制约因素越来越多,出现过分的高利率的可能性在逐步下降,具有较强市场性的利率就会形成。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以民间借贷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与对比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深入分析民间借贷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是全文的总结概括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目的、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的文献进行了归纳概括。第二部分介绍了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及相关理论。对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和互补关系、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近状概括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造成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民间借贷的应对之策提出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构建民间借贷的综合监管体系,梳理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探讨各项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提出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具体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
1.3.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大量地查阅、分析和整理国内外的文献,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加以阐述。
(2)对比分析法,对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之间进行比较,分析他们各自的优缺点,指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存在着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最后,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推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然趋势。
(3)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神府地区民间借贷现状,发展规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给出相应的对策。
2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及相关理论
2.1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类别
2.1.1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是一种区别于正规金融组织机构的借贷活动,它是建立在借贷双方当事人在意见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的,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又分为狭义的民间借贷和广义的民间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和公民之间通过自行约定所进行的货币以及其它的有价证券的借贷关系。广义的民间借贷不仅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还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古以来,我国就存在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人民提及民间借贷往往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地迅速发展导致资金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使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的用途越发多样化,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是越来越深入,这无疑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本文中所提及的民间借贷概念是广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向个人借贷。企业或是个人通过自己良好的信用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同事等筹措资金。这种借贷方式简单、快捷,但是筹借的资金额度较小。第二,向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这种方式具有很浓的商业味,一般借贷利率高出银行的利率,具有较高的成本、风险大。第三,民间担保。担保公司凭借自己的资产或者公司在银行的信用,为急需资金的中小型企业进行担保,从中获取担保费用。民间借贷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不单纯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涵盖着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规范,该领域没有健全的法律做支柱,民间借贷就会演变成非法集资,因此,通过介绍民间借贷的内涵可以看出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性。
2.1.2民间借贷的类别
1)合法民间借贷
从经济上来看,民间借贷是是一种经济现象,从法律上来看,民间借贷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在此不在一一阐述,只要法律未禁止的借贷行为都具有合法性,因此我们应把把重点放在违法民间借贷的认定中。但我们在认定合法的民间借贷时,应注意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一种受民事法律约束的合同行为。对于民事地位平等的借贷双方,他们通过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产生权利和义务,这种涉及金钱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同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其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应有合同约定,包括合同的借贷项目、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只要法律未禁止的借贷行为都具有合法性,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应尽最大限度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于民事行为的等价有偿性和缔约自由性,借贷双方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协定借贷双方的借贷是有偿或者无偿,只要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的规定,不能以此否定民间借贷合同的真实有效。最后还应注意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没有实际的交付,民间借贷自始不能成立。
2)违法的民间借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一种贷款行为。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借贷的利率一经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来专门制定民间借贷的指导利率,只有在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情况下才构成高利贷。对于高利贷不应简单地限制在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的法定界限内。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何为正常应以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为限,贷款利息不能超过投资实体经济的利润率。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超出部分,法律均不予保护非法集资,也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向社会大众(包括单位与个人)吸收资金,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从四种情形来把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凡具备这四种情形的犯罪应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定罪量刑。在亲友之间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2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2.2.1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关系
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相比,民间借贷拥有着诸多优势,例如快捷性、灵活性、简便性等。民间借款是一种协议借款,借贷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即可,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诸多条条框框的束缚,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操作起来节约时间、流程简单。此外,民间借贷拥有较高程度的市场化,有利于对资金的流向进行引导,及时地满足借贷交易双方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拥有正规金融机构在借贷业务方面所没有的优势,将会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造成巨大的压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资金需求量的增加,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逐渐扩大,这无疑会使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息的诱惑使人们减少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造成了影响,当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的时侯,由于民间借贷利息高大多数都是优先还款民间借贷,而对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拖欠时间较长,这会增加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2.2.2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中小型企业为我国GDP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像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追求稳健经营,资金主要借贷给那些具有高收益性、低风险性特点的大企业或是大项目,虽然正规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对民营中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但是也是将信用好的大中型企业作为自己的客户。对于诸多的中小企业以及三农项目还是很难在正规金融机构那里筹借到满足企业生产与发展所需的资金,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和三农项目只有去求助民间借贷。因此,民间借贷的主要服务对象就变为了中小型企业以及三农项目。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民营中小型企业借贷的不足,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在借贷方面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2.3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2.3.1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约束导致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地发展,农村经济以及民营经济蓬勃发展起来,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在三农经济和民营经济方面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健全,部分地区存在着在民营经济和三农经济方面资金供需的脱节,这便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数高达4660多万户,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企业所创造出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60%左右,为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国中小型企业获得的银根支持却很少,只占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12%左右,严重影响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国有银行体系基本上对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关闭了贷款的大门,而且我国也没有像纳斯达克那样的专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板块,因此,在我国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唯一选择。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国有正规金融组织的战线收缩。随着国有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综合地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效益性,各大国有银行将信贷的权限大都收回到总行或是省分行。一些县级银行和经济落后的地区的银行没有贷款权限。银行放贷主要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经济效益好、信用好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及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户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就很难在正规金融机构筹到贷款。其次,制度、体制上的束缚。我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形成是对我国国有企业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设计,其实国有银行的建立就是用来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因此,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这种条件下国有银行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是由国家来负责的,自然而然国有银行只希望将资金贷款给国有企业,如果国有银行将资金贷款给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一旦发生坏账国家不负责任。虽然国有专业银行改制后变名为商业银行,要求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是由于体制的惯性,加之商业银行与各地地方XX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时之内很难和XX切断联系。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也青睐于国有企业就不奇怪了。再次,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由于中小型企业的起点低、资金少、资信差,大多数都不能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抵押品,同时,我国还没有形成健全的征信体系,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资信以及资质都是无处可查的,国有银行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自然不敢轻易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
2.3.2民间资本寻求保值增值渠道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本
从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层面来说,由于近些年来的通货膨胀以及负利率导致了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等问题,民间资本寻求保值增值刺激了民间资本向民间借贷市场的流入。首先,自从2008年以来,我国XX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一直采取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导致了通货膨胀以及负利率局面的形成,民间资本不得不寻找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自2011年2月起,我国便进入了负利率的时代,并且持续时间较长,较高的通货膨胀和较低的银行储蓄利率使居民的银行储蓄资产面临着损失。显然,银行储蓄对居民的吸引力不再像以前那么大,部分居民将资金投向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机构。另外,为了应对我国日益恶化的通货膨胀居民,央行无疑会采取持续货币紧缩政策,这不得不增加了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迫使中小型企业向民间借贷寻求帮助,这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其次,投资渠道的狭窄将民间资本推行民间借贷机构。
自从2008年以来,我国的股票市场一直低靡,投资股票风险高、回报少,人们在股票市场不能像之前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客观上也使我国的部门社会闲散资金不得不去寻找收益高、风险低的投资渠道。于此同时,我国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严重打压了房地产投机行为。房价调控是为了抑制房价地过快上涨,稳定我国市场房价。另外,2010年我国的房地产政策已经从之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成功地遏制了我国房价地过快上涨,而且还先后采取了土地、税收、金融等多种调控手段。民间闲散资金投资房地产已经不能获得高收益了,而同时民间贷款的20%甚至30%的高收益无疑具有更高的吸引力。由于股票市场的自身发展不完善以及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等其他投资渠道的减少,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回报无疑为社会闲散资本提供了合适的投资渠道,双方的结合促使了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发展。
2.3.3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需要合法化的民间借贷来规避
我国的新农村建设面临着资金不足这一突出问题,而且这一突出问题又伴随着农村资金的流出而更加严峻。农村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存贷业务是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主要渠道。由于农民都有储蓄的老观念,通过存钱来预防重大疾病或灾害,哪怕手里有几百块钱也要存于银行,认为将钱放入银行才保险,所以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就将农民的资金吸纳了进来。于此同时,由于向农民、农村企业、三农项目的放贷存在较大的风险,正规金融网点为了稳健经营,不得不将来自农村的资金放贷到城市或着投资回报高的其他领域。所以就导致了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基于这一现实状况,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村资金外流。这是因为农村企业、三农项目、个体营业的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那里得到贷款,对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需求,如果能够形成合法、正规、诚信的民间借贷机构,那些农村的富有个人和农户就可以放心地将钱交给民间借贷机构,这样既可以获得高收益,也可以扶持农村企业、三农项目的发展,抑制农村资金的外流,破解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缺乏的难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说,民间借贷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3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以神府地区为例
3.1神府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3.1.1神府地区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神府地区隶属陕西省神府神木县、府谷县,地处陕西、山西、内蒙三省区交界地带,是陕北经济实力最强的两个县。近十年来,神府地区的经济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12年,神府地区的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中神木县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03.89亿元,大约是2003年全县生产总值的24倍,增速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在全国百强县中排第26位,在西北地区排第一位。2006年以来,神府地区率先实现了12年免费教育、全民免费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重大民生工程,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如图3-1所示,2003年至2012年县经济增长总体呈波动性上升趋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较快,从2003年42.1.1亿元增长到2012年1003.8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6.49%;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有所回落,降至925.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03年的11480元增长到2012年的220079元,年均增长2178元,年均增长率达27.1%。如图3-2所示,近十年神府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神府、陕西省及全国平均水平,2006年增速最高,达到64.74%,2010年至2012年平稳增长,2013年受煤价下跌的影响,出现负增长。
图3-1神府地区2003-2013全市生产总值
数据来源:神府金融办,2013年6月
图3-2 2003-2012年生产总值增长率神府地区(紫色)与市(绿色)、省(红色)及全国(蓝色)比较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如图3-3所示,近十年来,神府地区财政收入逐年大幅上升,2012年,神府地区财政总收入达220.7亿元,地方财政达53.6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3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也有所回落。
图3-3神府地区2003-2013年财政收入
数据来源:神府金融办,2012年10月
煤炭产业是推动神府地区经济增长的动力,工业产值的增加、财政收入的增长及就业的扩大,都主要依赖于煤炭及相关产业,煤炭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农业和以现代化服务业为主体的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经济发展中三次产业结构失衡较为突出。如图3-4所示,近十年来,第二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远远超出一产和三产,甚至于在有的年度里第二产业贡献率达到95%以上,2013年,二产中工业占比70.72%,而煤炭产值又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2%。这种“一煤独大”的产业格局导致神府地区产业链条短,各产业之间关联度低,而且产品结构中初级产品占绝对优势,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低。在煤炭产业内部,上游产业煤炭采掘业比重较大,下游产业煤炭加工业及相关产业则发展较慢。
图3-4神府地区2003年-2013年三次产业贡献率
数据来源:高和资本,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陕北篇
3.1.2神府地区金融发展基本情况
对于神府地区而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纷纷落户神府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大大增加。
各项存款贷款余额迅速增长。目前,神府地区境内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科级支行21家(含人民银行),营业网点78个,从业人员1000多人,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两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和作为当地法人机构的神府地区农村商业银行。资源的开发、能源化工产业的利润增加使得企业存款不断增加,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增加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招商引资增加了异地资金的流入,这些都丰富了神府地区银行业金融存款的增加,如图3-5所示,2013年末,银行类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663.6亿元,同比增长8.4%,增幅较2012年低11个百分点;大型项目的建设和能源行业企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如图3-6所示,2012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349.3亿元,2013年为372亿元,同比增长6.5%,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增幅比2012年低19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神府金融办,2012年10月
截止2014年2月底,神府地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673.1亿,增加9.5亿,同比增长7.3%,增幅较去年低4.4个百分点,同比少增5.4亿。分结构看,个人存款增加26亿,单位存款减少22亿元。贷款方面,神府地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74.4亿,增加2.4亿,同比增长7%,增幅同比低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多增2亿。分结构看,短期贷款下降7亿,中长期贷款增加5.7亿。从上面数据看,当前存贷款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存贷款增长速度大幅放缓;二是存贷款结构与往年对比呈现反方向运动,即个人存款增长多于单位存款,中长期贷款增长快于短期贷款。这说明了两个问题,即企业经营效益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民间投资意愿下降,个人资金回流银行;同时折射出当前金融机构对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持十分审慎的态度,而更倾向于向大项目、煤矿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投放贷款。
证券业和保险业缓慢发展。神府地区有证券营业部1家,即开源证券神府地区营业部。截至目前,共开户1009户,完成交易量1.88亿元,佣金收入37.3万元。入驻神府地区的保险公司共有22家,财产险公司14家,人寿险公司8家。截至目前,全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2.52亿元,赔付支出1.17亿元;人寿保险保费收入2.09亿元,理赔支出约0.38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上升。神府地区批准成立2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6.98亿元。截止9月底,神府地区2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26.98亿元,贷款余额26.7亿元,其中,不良贷款共计7918万元,逾期贷款共计51556.58万元,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为2.9%,逾期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9%,逾期贷款比例较高。从这些数据来看,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还比较低,逾期贷款的总额比较大,这部分逾期贷款最终是否会转化为不良贷款,主要取决于我县的经济走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发现有非法集资的行为。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目前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准备注销,已进入注销程序,鸿广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税务清算、登报公示,我办已以正式文件上报市金融办请求注销;金富小额贷款公司正在进行税务清算。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挥作用有限。神府地区有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其中神府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累计担保13笔,融资担保业务总额1.23亿元,截至目前,担保余额500万元;陕西省神府地区金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2012年底成立,至今尚未开展担保业务。
民生慈善基金会促进社会保障。县民生慈善基金是神府地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三大民生工程的后续财力保障。目前,到账捐资20.07亿元,收益2.1亿元。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截至2013年6月底,神府地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资产总额为75亿元,全年经营利润15亿元,先后代表县XX出资参股企业21户,累计投入股本金30亿元。该公司重点扶持县域具有带动作用的骨干项目,通过资本运作,融资总额达26亿元,用于支持县内民营企业的贷款总额达65亿元,这些骨干项目涉及多个领域,如煤炭深加工、建材、发电、煤化工、载能等,在这些项目带动下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80多亿元。
此外,当前全地区有典当行5家,注册资本总额5560万元,典当余额2322万元。
3.2神府地区民间借贷发展历程与特点
3.2.1神府地区民间借贷发展历程
2009至2012年上半年,受国家经济刺激计划影响,民间借贷空前活跃。为刺激经济,国家投入4万亿元人民币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榆林经济形势也和全国一样逐步向好。一是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以煤炭为支柱产业的榆林经济
持续快速发展,煤炭价格再创新高,一度时期神木、府谷煤价每吨高达700至800
元,煤炭神话下的投资冲动和风险意识的丧失,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进入空前活跃
时期,据预测此时榆林民间融资规模达到近千亿元。二是民间资本为了保值增值。
2010年至2012年由于通货膨胀率平均高达6%,大量民间资本为了保值增值直接或间接进入煤炭、房地产等行业,直接进入形成企业入股或集资,间接进入形成民间资本的聚集甚至形成非法集资。三是银行借贷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大型项目资金的需求。2010年至2012年,神府全社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920.9亿元,而银行业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仅为90.6亿元,加之民营企业新上项目较多短期贷款长期占用,贷款期限错配,企业需要过桥贷款用于归还短期的流动资金。四是金融业高度垄断且创新乏力,未能为民间资本提供参与金融的平台,使得一方面企业大量的生产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充足的民间资金没有出路。
2012年下半年开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间借贷风险显现。民间融资风险
显现的客观原因,一是榆林单一的经济结构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2012年下半
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神府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增速下滑,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769.22亿元,增速12%,较上年回落3个百分点。二是民间融资风险由煤炭及相关企业的不景气直接引发。受房地产调控等因素影响,下游钢材及建材企业全面亏损,电煤需求下降,同时,近年来由于国内煤价较高,我国煤炭进口量明显增加,煤炭市场供给处于相对饱和状态。到目前煤炭价格一路走低,每吨仅为200元左右,煤炭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企业库存增加,销售压力不断加大,大量民营煤矿被迫停产。榆林经济发展与煤炭息息相关,煤炭行业资金链受阻,导致许多中小企业资金更加紧张,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3.2.2神府地区民间借贷发展的特点
1)资金投向高度集中
神府地区80%的民间资本投向煤炭及相关产业,严重依赖煤炭行业。这些行业规模大、资金量多、利润高,诱惑力强,民间资本多集中在这些行业,国内外能源市场一旦有所波动,就会导致民间借贷风险增加,县域经济大幅波动。
2)资金流动性较大
神府地区民间资金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内产业间循环流动。经分析,神府地区80%的房地产及其他企业均是依托煤炭产业发展起来的,即投资者将煤矿的盈利投向房地产、化工等产业。神府地区的民间资本基本聚集在这些紧紧关联的产业内,其中一个行业资金链断裂,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大范围的危机;二是资金跨省区流动性。据调查,神府地区资金大量外流,投入内蒙、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炒“明盘”的资金保守估计在200亿元以上,投入北京、西安、三亚等地炒房产的资金也在200亿元以上。
3)放贷利息高,交易隐蔽性
民间借贷利率随着期限长短、额度大小而变化,一般月息为2—3分。并且许多集资行为都在地下交易,借款人和贷款人员没有固定场所,没有企业名称,问题暴漏后,会出现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投资人找不到老板的情况。
4)借贷手续简单,借贷与入股的不确定性
从调查结果看,90%的民间借贷只有一张书面条据,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条件,紧靠亲情、有情和固有的做事方式来维持。这种简单性的操作也给民间借贷纠纷埋下了祸根。借款与入股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条据上明确是借贷,并约定利息、还款时间等,但是有些条据约定不明确,既没有注明借贷也没有注明入股,出现纠纷,难以鉴定。
5)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资金量大
有许多农民、城镇居民甚至党政干部都参与到了民间融资序列之中。根据案件的暴漏情形,涉及人数上百,资金过亿元的案件较多,而且涉及的债权人种类也很丰富,具有全民性的特征。
3.3神府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
3.3.1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聚集引发资金需求
在国内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国外需求旺盛的“双轮”驱动下,神府紧抓国家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依靠自身独特的区位优势,地区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综合经济实力跃居陕西省第二位。2008年,神府工业总产值达到793.03亿元,其中能源化工产值占到全市工业总产值的95%,对GDP贡献率达72%,煤炭和油气开发当量均占到全国的5%以上,一举成为全国第一产能大市,资源驱动经济增长特征明显。?榆林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发展城市,能源经济一枝独秀,产
业大都集中能源、化工等重工业,而这些产业大都是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周转慢
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正规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2009年,榆
林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50.33元,增长41.6%;2010年至2012年,神府全社
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920.9亿元。?这些投资额的完成,单靠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融资略显“势单力薄”,而民间借贷则成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的有力补充。
3.3.2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匹配
近年来,神府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有力地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值由2010年的632.4亿元,2011年的828.4亿元到2012年的1042.15亿元,每年以2位数的速度增长,到2013年6月底,实现增加值536亿元,占全市GDP总量的39%。神木县、府谷县、榆阳区3个县区非公经济增加值增长迅速。其中神府地区民营经济的总产值达到了623亿元,对经济的贡献超过了40%,占有煤炭资源5%的民营经济贡献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超过了70%。与此同时,贷款却大多发放给了大型国企。神府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21家,其中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贷款流程较长,需要上级行审批,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神府地区农村商业银行则自主性和灵活性均优于以上各行,因此7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贷款均来自该行。而神府地区农村商业银行的80%的贷款为个人信用贷款。这些从来源于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的资金,大多数注入缺乏资金或者回报最高的行业,成为神府地区乃至榆林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3.3.3资本拥有者投资渠道狭窄且投资能力有限
一方面,金融市场上的产品创新不足,银行存款无法抵御通胀侵袭,股票市场低迷,使得民间融资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资金供给者。另一方面,当地大量因煤炭而在短时间内暴富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投资视野和能力,获取“第一桶金”后并没有进行多元化资金配置,投资首选仍然是煤炭和房地产,使民间融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分散。
3.4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3.4.1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
在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利贷现象比较突出。由于融资困难,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从人民银行神府地区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的神府地区民间借贷监测利率来看,2012年4月神府地区民间借贷综合利率的平均值是2 1.58%。在全国其他一些民间融资活动频繁、范围广泛的地区中,因为市场好,月利率也是一样的惊人,一般都超过了2分,高的甚至超过了5分。如果换算成年利率的话,本金1万元,年利息最高6000元,竟然达到本金一半以上。虽然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不足,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与此同时,也使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不得已接受放贷人所设定的高额利息,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在实践中,借款利率约定多样,查出高利贷的难度较大。为了避免与相关的法律规制相抵触,出借人通常会想到一些打擦边球的办法,比如说给付本金时预先扣息、虚假增加本金数额、实际的利率比书面约定的利率高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到了庭审中,借款人努力为自己辩解,声称在借款时遭遇的不公平,而出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口否认对方的抗辩事由,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帮助,对这类案件的来龙去脉很难调查清楚,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众所周知,在民间借贷领域,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我们可以从法院受理的各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的情况看出,能够引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有着高的异乎寻常的利率,这些案件也是占所有民间借贷案件比例最大的。如果借款的数额不大、利率不高,无法正常追回借款的民间借贷发生的几率较小,即使发生也只有很小的一部分会被送到诉讼的环节中去。
3.4.2金融危机持续影响,资金供求出现失衡
资金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原动力,特别是中小企业,充足的资金才能满足企业的正常运行。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还在向纵深发展,国际经济秩序依旧处于动荡不定之中。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性影响,国内通胀压力加大,国家信贷政策也经历着从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调整。自2 0 1 0年1月至今,国家1 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银行间资金流动的限制达到高峰,银行信贷规模大幅收缩,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无门,企业融资难成为普遍现象。与此同时,金融危机的影响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与之而来的是产品价格回落、对外销售不畅、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经营业务迅速下滑,使得资金链普遍较为紧张,难以支撑企业扩大再生产,甚至个别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面临债务危机。
由于我国的信贷市场又是不完全竞争市场,金融信贷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贷款动力不足,但从利益和风险的博弈中,多数银行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其次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贷款手续复杂,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才能获得一笔贷款,这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使得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资金需求无法被及时满足。第三由于贷款条件较高、金融贷款品种创新不足等情况存在,一些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小企业资信程度依次不是太高,作为抵押的财产又不够,具有担保实力的保证人也难以找到,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从而造成贷款计划的流产。与此相比,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条件宽松,且有较为完善的隐性担保保证,能够满足中小企业或个人资金的季节性需求的民间借贷便顺势发展起来,因此,通过国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渠道不畅,是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根本原因。
3.4.3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民营资本无处发展
2 0世纪9 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增长,它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石,而在它们手中所拥有的民间资金也给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近期来看,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两大建设的同时进行,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和个体经营收入等等方式,农民获得了巨大的财富,手中掌握了大量的闲散资金。近年来,我国股市期货持续低迷、楼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民间资金在持续集聚之后,保值增值的难度不断攀升。虽然国家连续上调存款利率,但利率增长水平仍然远低于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 P I)的上涨幅度,利率倒挂现象使得民间资金往往不愿进入银行储蓄领域。因此,在这些不良因素影响下,民间资本转向实体经济领域后获得回报慢、风险大,投入到银行中获得利息低、贬值快,居民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加上缺乏对民间资本流向的有效引导和保障,雄厚的民间资本缺乏出路,不得不统一改变方向调整到民间借贷市场,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狭窄,成为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原始动力。
3.4.4金融监管相对缺失,法律规范还不完善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中,往往采取事后追责式的管理模式,但实际上这种管理模式并不符合金融业的监管规律。当民间借贷出现重大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后,才会引起党委XX的重视,使目前民间借贷的高发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治理。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重新分工后,人民银行不再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还有一段适应期,这也造成了“管理真空”的出现。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范过于粗陋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直没有有效应对,难以适应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直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然最高法院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很多领域,依然需要作出进一步改进明确。如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多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致使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救济,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火焰。
3.4.5逐利思想影响严重,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失信者,应当得到应有的制裁。我国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转型期中,一个良好的诚信体系尚未完整构建,相关法律对于维护契约关系正常发展力度不够,失信的成本不太高,从而导致时不时恶意欠债的发生,道德约束、金融监管、法律制裁的缺失加速了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其次,民间借贷发生的基础多为熟人关系,借贷双方有着相对淡薄的法律意识,很少会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有效的方式抵御借贷的风险,甚至有些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竟然没有一张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借据,这也就造成了出借人很难举证的局面。在部分案件中,由于存在严重的逐利思想,出借人因为较弱的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借款人的诚信情况、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缺乏了解,只是一味追求高回报、高利息,一旦纠纷发生,便难以追回借款,由于这些逐利思想的存在,从而促使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过度膨胀。
4改善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
4.1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从理论上讲,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积累的两个重要部分,分别存在于两个体系之中,如同一个水库的两条水渠,一条水渠干涸,另一水渠必成水患。在金融体系中,一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社会资金的积累,在金融系统内发挥了很大作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另一部分积累资金却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成为民间资本,由于这部分资金自身的属性,往往采取简单的借贷方式实现货币的增值,从而印发了许多不良结果。因此,要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解决民间资本这一部分,必须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推进金融各方面的改革创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促使民间借贷的有序发展。
从实践中看,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去年出现了一些民间借贷危机,我们可以从危机中学到经验和教训: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政策引导,结构简单组成分散的民间资本只会漫无目的东奔西走,很难找到在实业中正确使用的路口,或者说只在银行体系的范围外边低效利用,很难看到发展的希望。只有进一步打开国内的金融市场,加强金融体制等诸多经济体制的革新,“引民入金”,才能保证民间资本正确的导向,使之在统一的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逐渐步入正规化的发展路子。如若要使这一矛盾迎刃而解,则必须打破垄断,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要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使之走上一个快速稳定发展的道路,我们要做的不仅是改革现行的金融体制,同时还要在XX的管理体制上采取一定的措施。2012年1月7日,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京闭幕,对于新形势下的金融改革,会议提出了“一抑一扬,一收一放”的改革精神,传递出的金融改革信号格外引人瞩目:“一抑”就是抑制社会上炒钱现象,防止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和产业空心化等不良经济现象;“一扬”就是金融工作应回归本质服务实体经济,保证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有效的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问题;“一收”则是明确XX的作用,运用法律明确界定XX行政职能的领域和边界,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实施有效监管的发展理念;“一放”就是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管的切实管好,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结合这次会议精神,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xxxx于2 0 1 0年5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和“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意味着国家在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的态势,也体现了我国对民间资本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的提升。但是该意见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要认真落实xxxx《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必须出台更为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是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要解决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则需采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民间资本市场的准入领域,包括鼓励创办各种实体经济。打开以前禁入行业门禁,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垄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给民间资本以疏导。消除信贷歧视,引导民间的金融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保险、证券、企业改制等金融行为中,以此消除“影子银行”的存在,主动接受XX的监管。要发展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多层次化的股权改制促使资本市场的微观化发展,使民间资本具有创造性地参与各类资本市场的建设。
4.2完善民间借贷立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不能因为目前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而停滞不前,而是应该站在全局的高度,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问题,完善民间借贷立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鼓励合法守信的“红色借贷”、规范适应发展的“灰色借贷”、打击违法犯罪的“黑色借贷,”实现对民间借贷的良性引导,这对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还有一些是相关或间接的规定,它们散见于刑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以及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中之中。
上述的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调整:有的承认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性地位,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有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有的则区别情形尤其是对一些民间借贷违法行为严格限制和制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一直表现出强烈的政策导向,但是由于政策自身固有的原则性和随势而变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它们难以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无序与混乱。
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不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互相冲突;单个法律又制定过粗,缺乏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使民间借贷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立法层面的不明确,制约了民间借贷良性发展,民间借贷立法理念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节奏,摈弃一些传统管制观念,尤其是那些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一些观念,对于不符合金融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规定,一定要适时进行技术处理,将民间金融活动尽可能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
在行政法立法层面,要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XX在规范和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上作出明文规定与划分,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监督民间金融,务必要使民间借贷在任何时候都处在一个受到依法监管的位置上。在民商法立法层面,由于经营获利性的民间借贷与生活消费性质的民间借贷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因此也要针对许多具体问题,尤其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明文规定以杜绝漏洞的产生。合理界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违法的民间借贷的界限,不能再对民间借贷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只有这样的立法才可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权可维。在经济法立法层面,为了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还需要对有关配套规定进行修订。建立市场准人与退出、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风险防范措施、收益税收调节、不动产统一登记、动产特殊交易登记等制度相关法律,形成引导、监督、管理民间借贷的统一法律体系。
4.3加强综合监督管理,优化金融资源合理配置
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从金融监管的角度讲,就是要加强监管力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从维护全社会公众权益的角度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明确监管职能,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对参与民间借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分头管理,“群龙治贷,越治越坏”,贷款担保公司由中小企业局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由XX金融办管理,典当商行由商务局管理,管理中能管则管,管不了的都推到了法院,把法院变成了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同时,各部门的管理依据主要依赖于部门规章,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均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使各部门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因此,XX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智能,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在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的选择上,我建议应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整合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能,有效监管民间借贷,防止监管出现的真空区。实
施动态监测,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导致民间借贷事件发生的随机性,往往这些事件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事件可以引起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必须对民间借贷的“蝴蝶效应”实施即时性监控。这些监测网络的相关设置应该是基于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对于许多具体情况,诸如发生形式、资金用途、利率水平、资金额度、交易方式、还款情况等,都要放入到网络的监测范围内,在各个阶段都进行分析调查。要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预警并处理,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到这些风险信息,要及时的对社会公开这些信息,并提出解决办法。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担保公司、信息中介等经营机构的监控更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参与违法民间借贷的经营机构随时予以打击和取缔。
加强诚信宣传,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对诚信守法的典型进行正面宣传,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把重大的社会失信信息予以通报,扩大失信信息的知晓范围,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惩戒失信者。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守诚信者得到盈利,失诚信者得到惩罚,促进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的经济氛围。同时还要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宣传相关法律常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加深对民间借贷的理解,提高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健全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坚持党委统一正确的带领下,建立起由XX、法院、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使他们相互交流与联系变得更加的通畅,相互合作和配合变得更加默契。制定有效的危机处理预案,使其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及时高效的处理由民间借贷引起的各类事件。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尽可能地排查有关的矛盾纠纷,合理的分析潜在发展矛头,快速的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与处理办法,从根本上化解民间借贷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
4.4强化公司财务管理,预防民间借贷金融风险
4.4.1辨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是一个公司企业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必须学会辨别民间借贷的真伪,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关于公司的内部集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募集资金的、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特定的个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一定回报,数额在1 0 0万元以下或者借款对象在150人以下,未给借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 0万元以上的或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合法。对于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之间针对特定的事宜集资,但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一般可不作为非法集资。对于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集资人具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且能够及时归还集资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民间借贷,无论以何种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将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第二章论述的行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或者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4.4.2注意借款人的经营能力
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可以在坚持资金自有性的基础上有条件进行出借,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将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以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缺口应认定为有效,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反之,如果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具有高利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的,应认定为无效。
作为出借方,为维护自身的资金风险,应根据自己与对方的关系、相互之间的亲密程度等情况,注意借款人的经营能力。排除借款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查明是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为抵消合同、偿还外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是否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征信能力、资金往来情况,确定借贷款项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在归还借款时,还要注意资金偿还来源,借贷资金是否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
4.4.3出具借据时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一般不涉及第三人、法律关系简单、证据比较单一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我们进行借贷市尤其要注意对民间借贷借据的出具。因为人民法院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较大金额以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会结合借据应对案件收集全部证据资料并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应当保留银行资金往来的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予以支持。借据的出具,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注明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借款目的、借款的本金和利率、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应要求债务人对借据签名按指印,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保存。对于各个当事人,他们之间如果是由于其他业务造成的债务,结算完了之后,债务人注明结算的过程,可以将其内容写在书面借据上,以此证明债务的存在。
5结论
本文的论证思路是由案例入手,分析了神府民间借贷的几个基本问题,即研究了神府民间借贷的含义、特征以及法律调整现状,介绍国外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模式,分析神府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是三个方面即一是神府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二是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监管制度不足,三是神府民间借贷的利率制度不合理,最后提出可行性对策,并从中得到启示。但是全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具体情况大不一样,如何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的同时兼顾到地区差异,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第一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尽快出台立法对民间借贷的含义进行规范,从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两方面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含义,以期能够使大众对民间借贷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第二是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方面,对于监管主体可以采用指定的方式,监管对象要符合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监管责任要具体落实到各个组织;第三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方面,相对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利息而言,本文认为此举并不可取,认为应当设置借贷利率限制。本文的不足之处:由于篇幅有限,民间借贷的所有缺陷在本文中并没能一一穷尽,而是选择了笔者感兴趣的三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研究;此外,由于笔者的实践经验不足,并不能对文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做出充分的论述。
致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和我的导师的悉心指导是分不开的。从一开始的选题论证、文稿写作以及不断的修改、调整,直至最终完稿,自始至终老师都给予了大量的关心与帮助,也使我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获益匪浅,在此深表感谢。
回首在城市学院四年求学历程,我深深受益于各老师的关心、爱护和谆谆教导。能够师从各位老师,我感到非常幸运。在此谨向各位老师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感谢我的同窗学友,在四年的学习生活中和论文写作期间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和启发。最后,感谢评审委员会对本篇论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Ehdich,I.Crime,Punishment,and the Market for Offenses[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2008,Vol.22(4),pp.467-482
[2]Ernest Aryeetey.Informal Finance for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in Sub-Saharan Africa[J].Journal of Microfinance,2011,Vol.17,pp.18.
[3]Hoff,K.,and J.E.Stiglitz.Introduction: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Rural Markets puzzl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J].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2002,Vol.67(1),pp.1-27.
[4]Long,M.F.Credit for Small Farmers:Indonesia,Malaysia and Thailand,US[J].Spring Review of Small Farmers,Feb,2003,Vol.27(8),pp.1455-1485.
[5]Kropp,E.ctal,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Escbom:GTZ-Verlag,2011,Vol.02(06).
[6]衷亚芳.我国民间借贷规范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1年(01)
[7]翟敏.浙江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1年(03)
[8]张本照,王晓茹.基于进化博弈过程的民间借贷问题研究[J].西南金融,2011年(05)
[9]刘教兴.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2年3(05)
[10]张成翠,韩颖慧.论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J].经济问题,2012年(07)
[11]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经济研究[J],2013年(04)
[12]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当代财经[J],2013年(06)
[13]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3年(10)
[14]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03)
[15]吕佳,李娜,刘芳芳等.黑龙江省民间借贷规制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年(07)
[16]张坤.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3(05)
[17]邹俊,杜杏华.民间借贷问题研究[J].老区建设,2012(03)
[18]齐慧.内蒙古民间融资问题研究[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2(04)
[19]赵晓宇,陈庆杰.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2(09)
[20]陆培法.民间借贷为何火热异常[N].人民日报,2011-7-22(010).
[21]叶金强.民间借贷的法律应对[N].人民法院报,2011-6-9(005).
[22]褚红军.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风险[N].人民法院报,2012-2-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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