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长期以来,毒品消费一直是世界各国的巨大顽疾,吞噬着巨额社会财富,它给各国都带来了不安全因素,毒品犯罪在现今犯罪中对各国影响较大,降低了各国人民的安全感。因此,各国都对禁毒立法予以高度的关注。禁毒工作关系着我国政治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X、日本、澳门等等都对吸毒行为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然而我国一直未将吸毒行为入罪,所以鉴于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我国应该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将吸毒予以犯罪化。本文将通过对增设吸毒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提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以及量刑方面的规定。
第2章吸毒行为概述
2.1吸毒行为的定义与现状
2.1.1吸毒行为的定义
吸毒行为,是指在我们现实社会中某些行为人明明知道是毒品,却仍然进行吸食、注射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吸毒问题演变的复杂化,在我们当今社会中,吸食、注射的方式种类也随之增多。我们可以从毒品种类和吸食方式的变化中清晰看出,吸食毒品的种类已经向毒性更大、上瘾性更强的毒品发展;吸食也转向注射方式。
2.1.2吸毒行为的现状
当前世界吸毒现状呈现出吸毒人数量非常大,而且增长速度非常快;吸食毒品的种类也逐渐从传统型毒品转向新型毒品;吸毒现象也由发达国家蔓延到发展中国家。
当今世界,全球毒品问题一直处于恶化加剧状态。在各国和相关地区中,毒品问题频频发生,比如出现违法制作、非法买卖毒品等。毒品生产地逐渐增多,也相应的制造了各种类型的毒品,满足了吸毒者不同的需求,也造成了吸毒群体不断扩大。毒品问题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的病害[[1]]。毒品问题影响之深,波及范围之广,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毒品问题的治理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毒品出现了过境趋势。而我国特别是西南地区毒品来源较多,毒品持续出现滥用化,导致对社会危害逐渐加重[[2]]。伴随着长期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毒品问题会长期处于持续蔓延状态,因此我国的禁毒工作也将承受巨大压力,面临严峻挑战。
2.2吸毒行为的危害
首先,吸毒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容易诱发一些严重疾病。毒品犯罪直接造成了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与生命的损害,毒品容易使得吸毒者对其上瘾,而一旦对其上瘾便很难戒除。长此以往,吸毒者的体内便会中毒,据此也会产生多种疾病反应。因而会导致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受损,患得各种疾病。比如说性病的流行与吸毒关系重大,在吸毒者中,大多数都是性乱者。因为在毒品的作用下,人的性欲会亢进。
其次,吸毒会导致其他犯罪发生可能,影响社会安全[[3]]。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消费现象上看,吸毒算是一种高水平的消费,人们的正常经济收入是难以支付起那些使人们上瘾的昂贵的毒品的。所以,吸毒者为了满足自己对毒品的需求就会在自己以及家庭难以承担费用时,通过一些违法所得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会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甚至是为了自己需要而策划连环犯罪。比如,进行贩毒,卖淫,盗窃,抢劫,诈骗,强奸,凶杀等等违法活动。据调查,通过我国广东省一省公安厅数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吸毒者当中有犯罪行为的占到45%以上,公安局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成员中有43%是吸毒者。而且在吸毒犯罪中,很容易形成团伙作案,尤其是青少年,形成团体力量,这对社会危害极大,而且影响败坏。经过不断发展,可能会演化成黑社会团体,
再次,吸毒的蔓延也致使一些犯罪行为比如进行毒品制造、走私、贩卖等频频发生。最重要的是我国正常稳定的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受这些违法活动的巨大冲击,严重影响我国的政治安全。而且从毒品犯罪的整个环节上来看,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违法行为都是受巨额利益驱动的,违法者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利益的贪婪,不惜触碰法律的红线进行毒品买卖。因此,之所以毒品犯罪如此猖獗,是因为在我们社会中有广泛的毒品消费对象,是这些吸毒者使毒品犯罪屡禁不绝[[4]]。
在我们社会中,这些吸毒者不仅损害者自己的身体与精神,而且还会致使一些疾病传播速度加快,引发传染病的发生。当然,吸毒也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犯罪行为,比如一些在经济上不充足的人,为了支付高昂的毒品费用,不惜进行盗窃抢劫他人,这些犯罪活动威胁着国内与国际的政治、经济安全等,严重影响各国的经济发展。对此,在全球时代的今天,我们每个国家乃至每个人都对吸毒行为予以高度的关注,小到每个人、每个家庭,大到整个社会、国家都对吸毒行为有着深刻的思考与担忧。所以,引起了广泛学者的研究。
第3章我国增设吸毒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增设吸毒罪的必要性
3.1.1是控制和减少吸毒人员的必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吸毒行为进行有关规定处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法律明确指出,如果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法律上将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且也可以进行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说在犯罪行为中,情节比较轻的,法律上会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5]]。二有法律对戒毒的各种措施及操作规范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吸毒人员有如下规定:(1)对于吸毒但是并没有成瘾的吸毒人员,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并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而且吸毒者也可以到相应专业治疗场所接受戒毒治疗;(2)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禁毒法规定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当然这不仅包括强制隔离戒毒,而且还包括本居住区的管理场所戒毒[[6]]。
3.1.2是全面打击毒品犯罪的必要
因为毒品犯罪具有复杂性,所以打击毒品犯罪是一项非常艰难的目标。通过毒品贩卖等活动可以赚取高额利润,这就驱使犯罪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从事违法活动。由于利益熏心,人的贪婪加剧,使得更多的人吸引到毒品交易活动行业之中。毒品交易过程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危害客体也是不特定的。比如我们在进行贩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交易双方私自进行秘密地交易,即使他们明知自己已经触碰法律的红线,为了满足自己的贪婪需求。不存在突发的犯罪动机,都是双方进行协商约定计谋好的,所以基本上不存在突发的犯罪可能。而且在毒品犯罪过程中,与其他种类犯罪相比,基本没有固定的场所和现场,当然这不包括毒品制作罪,所以,毒品犯罪如果完成了,基本难以寻找到相应的证据,这加大了警方侦破案件在取得证据中的困难。我国长期以来对毒品犯罪都是零容忍的态度,对其也有着严厉打击的处罚。在社会中,每个公民对毒品犯罪都是批判态度,甚至是痛恨,因为毒品犯罪危害之大,所以风险也随之增大。由于毒品犯罪风险很高,使得违法者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时采取及其隐蔽、难以发现的手段,这就加大了警方对违法者的打击难度。毒品犯罪存在着复杂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同时犯罪分子狡猾多端,这就造成警方很难直接发现毒品。在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由警方先觉察或抓捕吸毒者,通过取得这些吸毒人员的口供,再寻找线索,进行不断调查,最终使案件获得侦破。由此看来,警方要想侦破涉及毒品的案件,就需要及时控制并且准确地得知犯罪分子的违法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7]]。然而,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并未将吸毒行为定义为违法犯罪,现在对吸毒人员的惩处仅
仅为一种治安处罚[[8]]。所以,即使警方可以迅速得抓捕了吸毒违法者,但违法者如果不真实主动地交代他们所了解的信息,法院等机关只是用一些说理性教育予以感情上的交融,而没有一些比较合适的方法从吸毒者中得知其他毒品违法者的相关信息。所以说这极大地影响着对毒品违法犯罪的处罚和规范。长此以往,吸毒者这个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给毒品犯罪带来了市场和源源不断的动力。现在不断发展的是,吸毒行为可以和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互相影响,使得我国毒品犯罪态势紧张、恶化,甚至难以强有力的打击。
3.2增设吸毒罪的可行性
3.2.1吸毒行为入罪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1)满足人们对社会安全感的需求
吸毒行为会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为违法行为提供了源头,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而且毒品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吸食毒品者的神经系统会在毒瘾发作时处于紊乱状态,毒品成分严重刺激着人的神经系统,降低了吸毒者的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等[[9]]。在这种极度疯癫的精神状态下,吸毒者容易做出不理智,甚至疯狂的行为,进而影响着社会安全,致使社会秩序处于混乱之中,威胁着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最终也会损害社会利益。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个人乃至社会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损害了合法利益,威胁着公共安全,由此看来,将吸毒行为入罪满足人们对社会安全的渴望与需求。在xxxx报告中,我们的习xxxx也曾说道,要让我们的人民充满幸福感和安全感,所以增设吸毒罪符合时代的要求与呼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2)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吸毒行为一旦频频出现,成为普遍化,就不仅仅影响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也会威胁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全[[10]]。在现在生活中,由于吸毒而引发的影响社会安全的案件非常多,混乱了社会治安,这对我国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所以说,吸毒现象如果持续存在就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增加阻力,这也就是说,将吸毒行为入罪,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3.2.2吸毒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精神
由于刑罚有其严峻性和震慑力,所以通过刑法上规定处罚,可以威慑社会上的广大公众,使他们从内心上受到震撼,从而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对于吸毒行为来说,如果人们一旦吸上毒品,那么对于毒瘾是很难戒除的,在医学领域针对治疗毒
瘾还是有很多的困难和很长的路要走的。因此,将吸毒行为如法,可以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预知力,可以震慑那些在心里想吸毒的人员,并且可以预防潜在的社会上广泛的吸毒对象,这样也能够减少有关吸毒行为等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他们走上吸毒甚至是犯罪的道路[[11]]。在上文中,已经对吸毒行为的危险性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据此,在刑法上将吸毒行为入罪也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我国刑法对于刑罚的规定有着“预防犯罪”的追求。我国一直以来对毒品犯罪的态度都是坚定并且严厉的,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打击的立场进行禁毒,这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精神和刑罚的宗旨的[[12]]。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刑法上也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并且也有了14种。在刑法上,将吸毒行为入罪是符合当今立法精神和要求的,也就是一直会坚持全面禁毒的立场。从刑法上增设吸毒这个罪,可以补充刑罚体系的内容,这也会完善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处罚体系,为对其作出处理提供了规范要求。而且增加吸毒罪,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可以完全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对其违法犯罪作出相关规定处理。
3.2.3吸毒行为入罪具有实效性
(1)更加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吸毒人员的数量
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关毒品犯罪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吸毒主体呈现群体化,吸毒人员数量庞大[[13]]。所以我们在刑法上增加吸毒罪这个罪名,并不只是想要惩处违法行为者,而是想将法律与教育相结合,能够真正得减少吸毒行为以及毒品犯罪,使得那些毒瘾者或者毒品犯罪者能够远离毒品,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从法律上形成威慑力,可以帮助行为者从内心上能够真正排挤毒品,抵抗毒品,远离毒品的诱惑,减少对毒品的依赖。在社会上,正是因为吸毒群体源源不断,才为毒品贩卖等违法活动行为提供了市场和动力。如果我们能从根本上缩小吸毒主体的范围,就能够减少毒品的市场,这样就削弱了毒品买卖交易,使其谋利者无法获取经济利润,长时间保持下去,就能从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我们将吸毒行为定义为犯罪,并处以一定程度上的刑事处罚,能够时刻警惕着吸毒者,在他们有毒品犯罪动机时就会多考虑下违法后果,使他们内心因刑罚的严厉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不敢再继续吸毒贩毒等犯罪行为。这充分地诠释了我国刑法的一般预防犯罪功能。
(2)增加获取毒品犯罪信息的渠道
如果我们将吸毒行为定为是犯罪,并处以一定的刑事处罚,那么吸毒行为者被抓获后,就会有两种结果:一是不说明任何有关案情的信息,这就会使法院等司法机关判定为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环节,会被处以比较重的处罚;二是能够如实说明自己所了解的信息,那么这样就会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者是认罪态度较好,也会处以较轻的刑罚。所以,可以很清晰的分析出,第二种结果是更合适的、也是更理
智的选择。但是大多数人基本上都会如实供述出自己所了解的信息,因为他们都是想减轻法律上对自己的惩罚,不过他们所交代的信息可能会含有司法机关还未得知的信息、其他同伙嫌疑人的信息和自己上线(主要是含有主动提供毒品和制作、贩卖、运输毒品等的人员)的信息[[14]]。可以很确切地说,通过了解到的这些资料,将会有利于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惩处。
3.2.4吸毒行为入罪有可借鉴之立法经验
(一)规定为犯罪
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比如日本、德国、希腊、芬兰等等。
1.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制裁
日本会根据吸食毒品类型不同,确定相应罪名。日本在其《日本刑法典》中规定了吸食鸦片烟罪,,会处以3年以下惩罚。在《兴奋剂控制法》中规定了非法消费兴奋剂罪,在《麻醉品控制法》中规定了非法消费麻醉品罪。
越南在《刑法典》第199条规定了非法使用麻醉品罪:凡是有不合法使用麻醉品的行为,对其进行教育并已进行强制戒毒后仍然持续非法使用麻醉品的,会处以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同时,对于该罪的累犯会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耳其在刑法典中也有关于此罪的规定:凡是购买、接受、持有致瘾药物或者兴奋药物供他人或者自己使用的,会处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
希腊在其刑法中规定:违法吸毒者但是并没有成瘾的,会处以两至三年的监禁。但是若违法吸毒者已经成瘾,就会被予以到治疗机构强制戒毒。
认定为为犯罪,但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来取代刑事处罚
在泰国,对于非法消费毒品的,会处以监禁的处罚。也会有免除刑罚的规定,不过这要建立在违法行为者在逮捕之前自己治疗完毕。泰国的刑法会根据罪犯的犯罪次数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对于犯罪次数比较多的,必须到规定的专业戒毒场所进行治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第一次对强制戒毒最多会做出四个月的判决。如果时间满期,得到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如果合格,还需要2个月的恢复期,过程顺利便可回归社会;但是,如果评估不符合标准,便可进行适当延期,一次可以不大于六个月,一共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年。不过,如果吸毒者在三年之内仍没有戒毒成功,法院可以对吸毒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惩处。
在英国,1971年制定了一部有关禁毒的法律,即《滥用毒品法》。1986年制定了《贩毒罪法》等。在英国,吸毒被看做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英国的《拘留变更执行令》规定,吸毒行为者可有变更拘留执行方式的选择,并且可以到专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专门戒毒。英国会在医院中把戒毒这个事项引入到国民医疗保险系统中,在整个戒毒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是无须支付的,对待国民是开放的。
在德国这个刑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对吸毒也有自己的认定。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者,会予以需要在监狱服刑的处罚,也可以选择去治疗医院进行强制戒毒。并且德国也有与英国类似的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会包含对需要戒毒人员的治疗费用。
在芬兰法律相关规定中,会有“非法使用毒品罪”的认定,并处罚金和5个月以下监禁。这有两种情况:第一,非法使用毒品;第二,持有毒品为他人使用。而且也会有免除处罚的规定,不过这要根据毒品使用量大小,种类等等其他条件统筹在一起进行考量的,如果行为者犯罪情节是轻微的,与此同时犯罪者认可通过治疗,那么这样便可以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作为疾病,可以到专门机构进行治疗
厄瓜多尔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将与毒品有关联的行为人带到精神治疗场所。哥斯达黎加会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治疗。
视吸毒行为为非罪化
非罪化并不意味着是合法的。合法化即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非罪化意思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却违反了法规等,这样便不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但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在葡萄牙,就会对吸毒者采用非罪化处理。其对此行为有详尽规定:供个人使用或者消费较小量时,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然而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X的规定
在X,对吸毒行为的规定有着自己的特色。其一是X对其态度设定罪名变化较大;其二是X不同州有自己各自的规定。但是X只有几个州承认吸毒合法,但却造成了中西部各州毒品泛滥严重。所以,对此把X情况单独来说。比如说,X的新罕布什尔州毒品问题非常严重。其实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全球范围内,X毒品用量最多,需求最大。与此同时,X毒品问题的严重化增加了犯罪率,杀人等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给X甚至是全世界各国都带来了恐慌与不安,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也影响者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X一直以来在司法上的态度都是非常严格的,秉持着严厉惩处的态度。X的第一个有关毒品的立法是《哈里森麻醉品税法》。其后,X又制定新法,对吸毒人员通过建立专门场所来治疗戒毒。X在其法律中设置了公然酩酊、乱用药物罪。此罪是说某些行为人饮入酒精、麻醉药品或其他有刺激性的药物等,但他们并不是由于正当目的,最终导致了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损坏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社会都带来了恐慌,那么这种就被认定为犯罪。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毒品威胁,2014年X制定了一个意义重大的战略,其中就提出对降低毒品用量进行严格把控。
在国际社会上,有禁毒公约对其进行规定为非法消费毒品罪。此公约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是限定在医疗和科学研究使用的范畴内,而且这种使用属于合法使
用。但是如果超过医疗和科学研究的范畴内仍然使用,那么就被认定为不合法使用或者是不合法消费。
从上述情况来看,各国对吸毒行为有着不同的定性。大致可以分为:(1)犯罪行为;(2)违法行为;(3)规定软性毒品为合法行为,硬性毒品为违法行为。虽然各国对于吸毒行为入罪的态度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是认可和接受吸毒成瘾者要到专业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最重要的是,从现行各国立法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吸毒行为完全合法化[[15]]。
(五)澳门刑法制度下的缓刑戒毒措施
在澳门,有关于对买卖麻醉药品认定为是触犯刑法的规定,而且也体现了一些针对打击吸毒的措施。行为人为供个人使用而违法取得或者持有毒品,认为为吸毒罪。但除此之外,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会娱乐场所进行吸毒行为,会被单独设置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娱乐聚会地方吸食毒品罪。其后,澳门的《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中规定,如果吸毒行为者违法吸毒或者注射毒品被刑事处罚,且已经成瘾者,只要吸毒者积极主动进行戒毒,司法机关可以暂缓执行刑罚,但是要并上考核体系,会设定专门机关进行监督与反馈。
从上述立法规定上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有关吸毒行为入罪的规定,这为我国在刑法上增设吸毒罪也提供了借鉴经验。除了上述立法规定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相关规定。比如,韩国在《大韩民国刑法》中规定只要不合法使用毒品将会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处200万韩元以下罚金。正是此法,使得这些国家的吸毒人数比其他国家少很多。通过国外对毒品打击的力度,并且也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的经验,我国可以从中得到启示,那就是在我国把吸毒行为在刑法上入罪是可行的。
第4章我国现行法律对吸毒行为的立法规定及其不足
4.1我国对吸毒行为的立法规定
20世纪90年代,一部《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决定通过,将为我国惩处毒品犯罪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在该决定第7条对此有详尽说明,对进行吸食、毒品注射的行为,侦察机关将会予以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同时,也可对其单独处以或者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并且也会将毒品和吸毒机械等用品予以没收。对于已经成瘾人员,要到戒毒机构进行治疗,这是强制的,如果戒掉毒品后,又有吸毒等不合法行为的,将带去劳动教养所进行隔离戒毒。
4.2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不足
综合上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吸毒的立法处置上来看,可以清晰看出,我国对于吸毒行为仅仅认定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且对于此行为的惩罚也不是刑事处罚。因此,本文认为,如果把吸毒行为认定为不是犯罪行为,虽然本意上看可以通过说理性教育进行感化、挽救吸毒者,使他们不会留下阴影而能够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若把吸毒认为非犯罪化也会存在着极大的不足:
吸毒行为如果不被认定为犯罪,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吸毒会扰乱人体免疫系统,使患者最终死于无法控制的各种疾病,并且吸毒还会严重破坏人的身心健康,扰乱破坏人体正常的高级神经活动,甚至导致吸毒人在心理上产生犯罪心态。其次,吸毒会使社会犯罪率增加,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吸毒与犯罪关系密切。其次,吸毒群体的壮大,扩大了毒品市场的销路,为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从而使毒品犯罪走上恶性循坏的道路。由此看来,要遏制毒品犯罪就必须枯竭其消费市场。最后,吸毒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扰乱了社会秩序。吸毒花费大量钱财给吸毒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XX也为戒毒事业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出现了由于吸毒而使生产停滞或者生产事故徒增的现象。
吸毒行为如果不被认定为犯罪,将会滋生毒品泛滥加剧。我国吸毒活动之所以频频发生,就是因为法律打击力度不够。这极易导致吸毒人员无视法律的规定,不能加强自我约束,自己不能以坚定的自控力自觉抵制毒品,这样就会使得吸毒者的毒瘾难以戒掉,不断反复着一个过程,就是从吸毒到戒毒,又从戒毒到吸毒的可怕反复,这就是我国戒毒工作之所以难度大、挑战大、打击毒品工作难以取得效果的原因,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更不利于人们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不好的风气。
第5章关于我国增设吸毒罪的立法构想
5.1设置吸毒罪罪名的确定
从上述各国和地区关于吸毒罪的罪名定义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本文认为,定为吸毒罪的罪名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其中吸毒罪我们可以包含吸食和注射毒品罪两个部分。
首先,设置此罪名可以充分展现出吸毒行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是比较科学的。而且比较通俗化,容易被民众理解。
其次,吸毒罪的罪名不能过于繁杂,应该简单明了。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禁毒普法的宣传。
吸毒罪的概念界定:年满16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注射的,经侦察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或者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16]]。
5.2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2.1吸毒罪的主体
综合上述国家或者地区的禁毒立法来看,基本上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但实际上他们对一般主体也稍有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把吸毒罪的主体也设定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刑罚规定来看,即满16周岁即可。但鉴于我国目前现状是吸毒呈年轻化趋势,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大,他们的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欠缺,所以可以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给予宽容的态度,采取从宽处罚的措施。
5.2.2吸毒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即吸毒者只要是明知自己吸食的物质是不符合国家的禁毒法规,却继续进行吸食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是由于受到他人的骗取或者逼迫而进行吸毒的,或者是在自己服用或注射时自己并不知道是毒品时,此情况便不构成吸毒罪。行为者的心理缘由对吸毒罪的成立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当做一个量刑情节进行考量。
5.2.3吸毒罪的客体
吸毒罪的客体应该是复杂的,因为吸毒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秩序,也侵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了不安。所以,吸毒罪侵犯的不是单一客体,同时必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果。这样才可以以吸毒罪来定罪。
5.2.4吸毒罪的客观方面
通过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来看,结合我国目前状况,将吸毒罪作为“行为犯”是比较科学的。在司法操作中,是无法将一切吸毒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因为有些情况很难认定和判断。所以,客观方面即要求行为人有吸食毒品的行为,违反了毒品管理规定,并且要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样就可以使打击毒品工作更加有效。比如说,可以把经过多次强制戒毒后又进行复吸的和聚众吸食毒品的视为严重情节。因为这两种情节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而对于“多次”的理解可以比照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设定为“二年内强制戒毒三次以上”。
5.3吸毒罪的法定刑
经过多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戒毒后又进行复吸者或者是聚众进行吸食毒品的组织者和其他积极参与人员,应当处以拘役的处罚,而且要并处罚金[[17]];进行多次在公共场所或者是娱乐场所聚众吸毒的,应当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以罚金。如果曾因其他毒品犯罪服过刑,有触犯次罪名的,应该从重处罚。这是基于参照他国经验和我国实际作出的选择,更是顺应当前国际社会上刑法轻刑的大背景,对其处罚不应该过重,可以短期的主刑和附加刑(罚金)相结合。这样既可以产生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够保证吸毒者又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同时,通过剥夺违法者的物质基础来更好地预防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我
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应该对其处罚的标准应该不同,这样才能有一个更合理的处罚,避免有失公平。
5.4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到个别情况的处理。比如,(1)行为者因为吸毒失去理智而诱发了其他行为,但此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那么即可以前罪吸毒罪论处。如果诱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就要实施数罪并罚。要注意二者并不是牵连犯。(2)如果行为者吸食毒品而且还持有或进行买卖、输送等,那么就可以按吸收犯进行相应罪名的从重处罚原则。(3)考虑到吸毒者若是成瘾较长时间后,身体状况比较脆弱,很可能已经出现疾病等危险情况,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正确的执行措施,比如说可以申请保外就医,这样就会避免在关押过程中病重或者是病危情况,违反了我们立法的本意。
结论
吸毒行为损害着我国人民的身心健康,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国际形象等。当前,吸毒已经成为公众深恶痛觉的恶劣行为,社会各界对禁毒措施的软弱也极为不满。因此,鉴于公众对吸毒行为的危害性已经非常明了,现在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吸毒贩毒行为是最好时机。虽然,一直以来我国禁毒力度很大,但始终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化。因此,本文认为首先应该将吸毒犯罪化,使之成为我国刑法所追究的犯罪行为,使吸毒行为早日得到严厉的惩治和控制。
参考文献
[1]胡皓达.国内外禁毒立法概况[J].知识角,2015,10:92-95.
[2]王正奇.警惕吸毒人群年轻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3.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19-1020.
[4]王园.吸毒行为应否犯罪化的理性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4.
[5]余静.名人染毒不应当做娱乐新闻看待[J].法制与经济,2014,9.
[6]李建华,张波,杨丽萍.我国吸毒成瘾治疗的现状、挑战和展望[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3,19(2).
[7]孙国丽.论吸毒行为犯罪化[J].法制与社会,2012,9.
[8]郑伟.论禁毒法律体系的失范与冲突[J].法学论坛,2013,3:12-15.
[9]刚彦.吸毒犯罪化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6.
[10]毛雅静.试论我国吸毒入罪可行性问题[J].西江文艺,2015,11:51-52.
[11]赵小锁.是否可以增设吸毒罪[J].时代潮,2002,22.
[12]孙妍.浅析吸毒行为入罪[J].华人时刊(下月刊),2015,7:75-80.
[13]陈贝帝.中国吸毒调查[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14]曲志红.国家禁毒办最新文字:吸毒人数达百万[N].大河报,2003-03-05.
[15]张莹,王玥.吸毒行为的法律定性[J].中国卫生法制,2013,21(4).
[16]唐勇.对增设非法使用毒品罪的几点思考[D].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位论文,2005.
[17]万红.关于我国刑法增设吸毒罪的理性思考[J].许昌学院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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