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提单是一种作为用于证明货物已交承运人,或用来表示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但签发倒签提单是目前最常见的商事欺诈行为之一,通常表现为倒签提单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现阶段,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仍然未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主要存在着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和缔约过失责任说等。由于法律性质决定着行为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决定着行为人因此而应承担何种责任。因此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研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对实践的运用还是理论的研究都是有重大意义,同时可以促进我国对于倒签提单的立法完善。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解读、比较,最终得出侵权责任说会对我国防范倒签提单行为起到更好的作用效果,通过扩大诉讼主体使被侵权人能更容易直接获得赔偿,而并不局限于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间,更能是损失得以填平,追究相应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 责任承担 法律后果
一、引言
如今,国际贸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活动便愈加频繁,因而提单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现今国际交易中愈加频繁出现提单欺诈,以倒签提单方式进行欺诈行为尤其之多,该行为不仅损害了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秩序。
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立法仍在进行状态,未到完备阶段,故随着国际商事贸易活动的不断进行,提单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日益剧增,并以倒签提单为代表。倒签提单一般情况表现为,由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并且由承运人签发记载着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继而卖方持该倒签提单到银行结汇,从而获取货款。但是,关于签发倒签提单的性质具体如何定性,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签发倒签提单的行为人因此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样未有一个明确定论。在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中,关于倒签提单的性质存在不同学说。由于法律性质决定着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决定着行为人作出该行为时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因此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研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对实践的运用还是理论的研究都是有重大意义,同时还可以使关于倒签提单的立法愈加完善。
二、倒签提单的基本理论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及特征
1、倒签提单的概念
在国际商事交易过程中,海上运输是最常用的运输方式之一。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但是由于卖方或是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运输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要比信用证上约定的时间晚的情况,而我们将该情况认定为倒签提单。具体定义是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一种提单。[2]倒签提单行为通常会发生在托运人即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私下做的约定,而该约定通常表现为承运人签发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提供给托运人,该提单往往是使签发时间符合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的装船时间,从而使卖方能够到银行顺利结汇。该行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首先,承运人可能因货物市场价格的变动,从而导致买方对其提起提单欺诈的诉讼。其次,作为买方,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该行为可能会导致其钱货两空,既因信用证的单证相符损失了钱财,又因签发的提单不真实,导致提货时间不定。因此倒签提单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以及可能会导致各方权益遭受损失。
2、倒签提单的特征
(1)倒签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时间早于实际装船时间
国际商事交易中,通常的国际货物运输过程表现为,买卖双方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同时一般会约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付款,而且会把装船时间约定在信用证中,作为卖方能顺利结汇的要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卖方无法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提供货物供承运人装货时,便会出现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通过改变提单上装船的时间,使其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从而使卖方可以顺利结汇,而倒签的时间一般是比实际装船时间要早的。
(2)倒签提单是卖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通常情况下,由于卖方无法提供货物供承运人装船,这时卖方便会串通承运人,要求承运人帮助签发倒签提单,同时承运人也会要求卖方提供保函作为保障,以便减少因此要承担的经济损失。通常不会有承运人主动要求签发的,从而承担赔偿的风险,因此主要表现为被动签发倒签提单。
(3)倒签提单是货物在已经装船的情况下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
该特征主要用来分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及伪造提单三者概念之间的不同。倒签提单主要表现为货物已装船,再由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的。预借提单主要是承运一方虽然已经收取了货物,但在货物还没有被装上船前就已经将提单签发给了托运方。[3]伪造提单一般是承运方没有收到货物,但是假装已经收到,从而签发的一种欺诈行为。[4]这三者之间对国际贸易的严重影响程度是逐渐递增的。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1、倒签提单产生原因
(1)重视单据,轻视货物
国际贸易交往习惯中,买卖双方通常以信用证方式作为付款方式。且提单日期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托运人应在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前或当天完成装运,否则收货人可无条件撤销买卖合同并提出索赔。[5]但信用证只要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便会向卖方付款,根据这一漏洞,卖方便产生与承运人合谋签发倒签提单想法。
(2)倒签提单伪造成本低,且没有实质法律保障
卖方为顺利结汇,通过向承运人提供保函方式让其签发倒签提单,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自己承担。目前国内立法中规范提单冲突、提单欺诈的条文还是比较少见,且《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中的规定大多数都是对货主和承运人比较有利,并且不是特意针对提单量身制定的。[6]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伪造成本方面还是从法律保障方面,都没有有效的方法遏制该行为的发生。
2、倒签提单产生的危害
对进口商造成损失进口商一般都会跟国内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倒签提单的签发会直接导致货物无法在合同预测内到达目的地,这样就会使买方对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构成违约。[7]而进口商处于被动状态,若无法及时发现签发日期有误,进口商只能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倒签提单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无法控制的风险,由此买方就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对承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拥有保函便会倒签提单,认为由此可将所有责任转移给卖方承担,自身不用进行赔偿。但我国已明确规定,若承运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则无法享受免责权利。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合理的签发提单,而倒签提单行为则与之相悖,因此承运人并不会因为保函而享受免责。若造成损失,承运人仍然是要进行赔偿。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托运人的角度一般情况下,托运人由于无法及时供货给承运人装船,便会通过提供保函方式诱导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行为,从而使自己能够凭借倒签的提单到银行顺利结汇,获得货款。但是,若买受人或者是其他提单持有人发现该提单是倒签的,买受人便可以通过与其签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其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买方可以基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签发倒签提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将托运人与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延误装船时间,同时又联合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买受人发现有该行为,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托运人承担法律责任。
承运人的角度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主要的义务之一便是正确合理的签发提单。但是无论承运人是和托运人串通签发倒签提单,从而获得利益,还是承运人由于自身的失误从而导致做出签发倒签提单行为,都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承运人认为只要托运人为其签发了保函,自己便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违反了基本的签发提单义务,作为受害人同样是可以将承运人列为被告让其承担责任。而保函只是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就因此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三、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是一个民事责任概念,而要达到违约责任则要求符合以下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第二,存在合同债务。第三,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第四,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第五,不存在约定和法定的免责事由。
结合民事责任概念,签发倒签提单四类人,分别是出口商、承运人、买方以及提单持有人。而不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图1),而根据不同主体之间,倒签提单行为影响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倒签提单行为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涉及出口商、买受人两方当事人,而该出口商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卖方,买受人即买方,双方根据各自需求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建立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装船,由承运人签发记载实际装船日期的单子。但是实践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完成装船,故想通过倒签提单方式弥补,但该行为正是违反了事前合同约定,因此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倒签提单行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涉及承运人和托运人。若该两位当事人合谋倒签提单,该行为已直接从本质上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若是承运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完毕,而托运人并没故意延迟交货时间,仅是承运人倒签提单,便是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签发提单,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倒签提单行为违反提单合同提单合同主要涉及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提单合同有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同时也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义务,作为约束双方的合同,二者均要遵守。法律直接规定,“应在货物装船后再签发装船提单”,而倒签提单行为正是先签提单后货物装船,因此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直接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倒签提单行为中,是存在着各种法律关系即各种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上文讲述了主要的三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国际货物交易活动中存在着更多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个人观点认为,若将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违约责任说是较为难以实现受损害者的损失填平的,不利益保障受损害方的权利。认定为违约责任说首先要捋清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对受害方而言,在订立合同时要十分之重视各条款的约定是否存在错误。最后,合同是有相对性,因此在权利遭受到损害时,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将卖方列为被告,但是此时的卖方能否找到也是一个实践中要考虑的问题,而且实现损害填平耗时较长,不利于保障受损害方的权利实现。综上所述,将倒签提单定性为违约责任说,可能在实践中难以及时追究违约人的责任,同时难以使被违约方得到及时的损失填平。
(二)侵权责任说
侵权责任同样是民事责任概念,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素。首先,客观存在损害事实,只有行为造成损害才符合侵权行为。其次,有加害行为的发生。主要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再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最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个损害行为是必然导致该既定结果的发生,该结果属于天然条件下实施该行为即可实现。
倒签提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签发倒签提单时,实际装船时间往往晚于信用证约定的日期,但由于银行审查信用证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并不需要确认单据的合法性,只要提单上所载明的信息与信用证相符,形成“单证相符”即可顺利结汇,而使买方丧失因卖方未按时交货而享有的货柜拒付权和合同解除权,继而造成买方的损失事实。同时因卖方可通过倒签提单行为顺利结汇,从而使买方享有的抗辩权及其他救济方式都丧失了,这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具有对等性,买方享有的自我救济权实际上是消灭了,甚至可能导致丧失货款的所有权。[8]因此倒签提单行为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事实发生。
倒签提单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合理地签发提单。在实践中,恰是承运人受托运人所惑,合谋故意签发倒签提单,从而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或承运人因自己疏忽而错过了装船时间,继而自己签发倒签提单。无论是与卖方合谋的故意签发倒签提单,还是因个人疏忽而签发倒签提单,其行为从主观上可以看出是有过错的,无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倒签提单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须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承运人的损害结果须与倒签提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行为。倒签提单行为从实际上规避了被银行审查出单证不符的可能性,若承运人不签发倒签提单,银行在审查提单时必定会发现装船时间晚于信用证所约定的日期,而恰恰是承运人与卖方的行为才导致提单持有人的经济损失。综合而言,倒签提单行为与造成买方损失之间是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的,因此倒签提单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南京伦宇公司的案例,分析倒签提单行为。南京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商)在2018年4月与XFULLMA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商)签订了一笔进口车厘子购货合同;并约定装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之前,且不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但最终由于出口商没有很好组织货源,于2018年5月28日才将货物全部备妥,并向X高峰货运代理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保函,请求其按2018年5月20日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最终由于遭遇风浪,使货物延期一周,进口商验货时发现货物已严重贬值,并查看航海日记发现提单签署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有差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为:被告X FULLMAX 公司为能够顺利取得货款,与货代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倒签提单进行欺诈,该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9]可以从该案例中得到因被告方的错误,继而主观上串谋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而该行为就是从实质上损害了进口商的权利,且进口商的货物遭受到损失,同时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官对该案件认定出口商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个人观点认为,在不能很好的区别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时,从侵权的角度分析实施倒签提单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更好的认定该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能更及时地填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三)责任竞合说
倒签提单行为符合责任竞合说的属性,即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10]而倒签提单行为若从合同签订层面讲,该行为是从本质上构成违约;但从实施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两者间有因果关系方面讲,足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而将倒签提单行为认定为符合责任竞合说,是为了更有利于当事人层面出发,使当事人有更多的诉讼选择,从而获得更好的救济。
(四)缔约过失责任说
部分学者支持倒签提单行为属于缔约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从而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依法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11]倒签提单行为主要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而造成的,承运人明知倒签提单行为是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且会违反先合同义务,将会造成提单持有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之比较
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仍然还没有明确定论,因此各学说有其优势同样也有其劣势。就违约责任说,在构成要件上是最容易实现的,因提单本身就属于合同,且买卖双方之间同样也签订了合同,因此只要证明行为人的倒签提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即可。但是劣势在于要分析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难度,同时要分析各当事人间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损失,同样是有一定难度。而侵权责任说,要求其证明行为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较有难度的。在实践中,只要倒签提单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便是责任竞合的优势。而最后的缔约过失责任说,要如何证明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时期是较难的。综合而言,立足于在实践方面,我个人较为认可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说的。因为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这是最能保障当事人的,只要证明倒签提单行为符合侵害或违约的构成要求,即可选择救济方式,多元化的救济方式能更好的使损害被填平,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我更倾向责任竞合说。
四、倒签提单的防范措施
(一)承运人的防范措施
1、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签发提单
承运人提供的海运提单格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单正面的内容包括了十一项,与《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十五项内容基本相同。”[12]因此,承运人应自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合法、合理地签发提单,同时避免因自身签发倒签提单,从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同时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商誉。
2、按照正当的程序签发提单
正常的程序一般是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再签发提单。但实践中,一般因托运人无法按期交货,从而延误了装船时间,继而托运人便会以提供保函的方式,让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作为承运人应知道该行为看似将风险转移给托运人,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但其实承运人所受的损失是无形的,即该行为可能会影响了以后的合作关系,从而使商誉下降。因此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于提单上,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提单的签发以及货物的运输。
3、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运人应及时留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减少自身的权益受损。
(二)买方的防范措施
1、进行资信调查
首先,选择可靠的、资信状态良好的卖方。因为资信状态良好代表着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能否正常进行,卖方是否会毁约,是否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货款。作为买方,选择卖方就尤为重要。其次,选择同样资信良好的承运人运载货物。因作为买方,主要接触的人除了卖方外,较为重要的就是承运人了。同时签发倒签提单的行为就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无论承运人因与卖方串谋还是承运人因自身原因自主签发倒签提单,都是致命的,因此正确选择承运人,选择有良好信誉的承运人,即可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倒签提单的行为发生。
增加电子提单的操作传统的提单方式主要是以纸质版提单方式存在,这代表着人为的可操作性强,能被篡改的可能性高,因此通过电子化,无纸化的提单,尽可能的避免过多的人为接触。作为买方,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通过EDI进行数据流通,由系统自动生成签发时间,即何时装船,何时由系统将提单发送给买方,通过此方式降低倒签提单出现。
增加单证审核强度作为买方,通常由于疏忽单证审理强度,从而使卖方与承运人有漏洞可钻。因此买方不可过于信赖卖方与承运人,可要求承运人出示航海日志,从而核对真实的装船日期。若及时发现装船日期与提单所记载的日期不同,即可马上拒绝收货同时可向卖方提起诉讼,从而避免在卖方已经结汇时才发现日期不相符的被动地位。同时针对卖方,可与其约定通过电子方式与何时提交单据以便核对,而买方应积极主动与卖方、承运人联系,从而可起到有效的防范签发倒签提单的行为。
五、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一)倒签提单中的提单效力认定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是重要研究方向之一,同时由于倒签提单行为而产生的提单的效力是如何,便是要讨论因签发倒签提单行为发生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了。
1、认定提单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此规定主要强调的是只要使用欺诈方式行使民事行为,即应将该行为定为无效。而倒签提单行为就是以欺诈的方式行使签发的,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收了已逾期的货物,故以该方式产生的倒签提单,应当认定该单据属于无效的。部分学者认为,认定提单无效还应考虑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但是证明是否善意是很难有一个界定标准的,同时会导致侵害人钻漏洞,同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结合外国的有关判决,英国上议院1983年终审判决“联合城市商人(投资)有限公司诉加拿大皇家银行”案中,迪普洛客大法官提出单据无效,是指丧失了其所有的法律效力,从根本上伪造的或是欺诈性的,导致摧毁了单据的本质,单纯存在轻微虚假记载的单子,即使带有一定的欺诈性但却不应认定为无效”。[13]该法官的观点认为,认定提单无效意味着提单自签发起便是无效的,从根本上否决,因此若非是伪造且从根本性欺诈的故意签发提单的,同时造成提单本质被毁坏,仅是轻微瑕疵就认定提单无效,这是不利于无过错方。因此仅从是否善意方向出发是不足以保障权益的,而从是否构成实质性欺诈方面认定提单是否有效就能更客观评价事实行为,继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认定提单可撤销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该规定强调即使以欺诈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行为,但并不是一律认定为无效,还是将选择权交予受欺诈方,让其有权选择承认该提单或者是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规定更多的是站在无过错方的角度考虑,使其掌握主动权。而且该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类似,都是将选择权利交予受损害方,让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撤销该倒签提单,再经由法院进行审判认定使得该提单是有效或者无效。而法院在定夺的时候,主要考虑欺诈行为是否达到实质性欺诈的程度,影响合同当事人预期目的的实现。例如,合同当事人因倒签提单延误了货物的到达时间,同时收货人已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最终使得该货物错过了转卖期限时,这情况就是影响到合同当事人预期的转卖目的,使其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因此应认定构成实质性欺诈,判决撤销该提单。
(二)其他法律后果
倒签提单的其他法律后果主要涉及承运人的免责权以及责任承担限制的权利,都会由于签发倒签提单行为从而导致权利丧失。在国际货物交易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及鼓励海上运输的发展,各国都会赋予承运人一定的权利,我国《海商法》也赋予承运人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但同时要求承运人合理签发提单义务。倒签提单是由于承运人未履行义务,故导致原赋予的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参与倒签提单行为,还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后果。根据1997年《中国船东协会保险条款》第5条承保风险第十五项规定,倒签提单属于欺诈行为,不属于一般承保风险,不在赔付范围内。[14]最终可能导致当事人既损失了货物,同时也得不到保险赔付,从而造成双重损失的后果。
六、总结
倒签提单行为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商事欺诈行为之一,而且提单本身具有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的原因,对倒签提单具体适用何种法律性质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在签发倒签提单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四类当事人,进口商、买方、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而这四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又会因倒签提单行为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承担,而这恰是反映着提单的债权属性。同时提单具有的物权属性就体现在倒签提单时就是对他人所属物权的侵害,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倒签提单具体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性质来解析,由于提单本身属性原因,是很难有一个确切的定论的。
目前,仍然未对倒签提单行为作出一个确切的法律定性,同时各方当事人之间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就要视其性质而定。现阶段存在的四种学说有其自身的优缺点,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学说均能获得救济。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诉讼时效的长短、举证责任的难度、赔偿范围的多少以及管辖法院等问题,这些都影响着当事人作出不一样的诉讼选择。就我个人看法,我认为责任竞合学说是更有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因其给了当事人诉讼选择的权利,让当事人在其中一种诉讼中败诉之后,可以通过另一种诉讼方式使其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责任竞合说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扩大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范围。而倒签提单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认定提单无效、可撤销以及其他法律后果。认定提单无效主要是因为倒签提单行为构成实质性欺诈,认定提单可撤销主要是站在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由当事人更多选择权的角度出发,同时要使其是否导致原预期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同样是要根据不同案件背景下具体分析,同样提单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同样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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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本文的顺利完成,由衷地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从论文题目选择、提纲拟定、内容结构确定排版、到最后的论文敲定,都是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对我的论文进行指导纠正,在我遇到写作思路闭塞时,与我探讨分析题目的切入角度,同时在遇到写作困难时,老师密切地对我进行交流、指导,使得我的论文写作越来越顺畅。讲师学识渊博,对待工作一丝不苟、治学严谨的态度使我不仅在做论文的过程中受益匪浅,更是对我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都将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在此,我对老师表示真诚的感谢!
另外对答辩和评阅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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