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农村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后方,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城市的稳定,更难以实现全国的稳定,中国xxx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的顺利建设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当前农村存在着各种影响治安的现象,以偷、盗、抢为典型的财产类犯罪,邪教势力的侵入,以及以村霸为代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村霸现象是具有农村特色的违法犯罪现象,他对农村的危害体现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的基层XXX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他的威胁。村霸势力通过贿选、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影响、干扰、控制村民的选举意愿和行为,影响我国农村的选举秩序和民主化推进,进而影响我国农村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文就村民自治选举和村委会运行过程中村霸产生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展开简单论述。
关键词:村霸;犯罪危害;犯罪成因;治理路径
引 言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三农”问题是关乎整个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我XXX各项工作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自从XXXxxxx召开以来,以习xxxx为核心的中国xxx中央积极地将XXX中的“三农”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明确了新的任务及要求,指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需要以农村及农业作为优先建设的领域,需要推进开展我国乡村的全面振兴战略。乡村治理体系是我国整个治理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环,其完善程度对于实现我国乡村振兴工作的整体目标(包括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活富裕、产业兴旺以及生态宜居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可以促进我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的巩固、以及促进我国全面地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治理相关体系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转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顽疾是村霸现象,其存在较为广泛,对于我国乡村地区的社会治安治理有很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基层领域中的风气恶化,对于人民群众的各方利益都有不良的影响,甚至恶化了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如此发展下去将会影响我们党及人民XX已经树立起来的良好执政形象。在XXX十八届中纪委七次会议上,习xxxx特别指出,需要继续整治我国乡村地区存在的宗族恶势力以及村霸现象,对基层领域的各类不正之风需要展开全面的遏制,对于存在于人民群众周围的各种腐败现象需要坚决地给予惩治,从而更好地增进我国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初印发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对宗族恶势力及村霸的犯罪进行依法惩治且维护好我国农村地区稳定和谐的相关意见》,指出我国的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对宗族势力以及村霸的刑事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对其作为“保护伞”的相关职务性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xxx于2018年初颁布《关于全面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要对我国基层人民群众周围发生的各种黑恶势力相关犯罪现象予以严惩,需要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作为当前我国基层工作的重点。打击和治理村霸的工作力度要继续加强,这也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工作中的一项关键性任务,它对于我国基层政治生态领域良好条件的构建、乡村振兴计划的有效实施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通过对我国乡村地区的村霸现象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形成法律层面的相关治理对策,可使对该类现象的了解不断深化,这样就能够从本质上认识并且合理有效地开展村霸现象的治理。
(二)文献综述
通过知网来进行“村霸”关键词的检索,所得结果为135个。如果扩大关键词的范围,以“农村 黑恶势力”作为搜索项,则所得结果为232个。归纳起来,可知在当前我国不断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情况下,国内研究“村霸”现象的工作也不断增加,其中关于村霸的特征以及相关的概念方面的研究比较广泛,具体还涉及产生村霸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如何整治此类现象等。
与村霸相关的特征及概念是研究的首要问题。在这个方面,孙铭鸿的研究指出村霸通常是农村的特定区域中称霸一方,且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存在一定程度危害,已经激起民众的愤怒,在农村地区不断制造事端及闹事的犯罪团伙的头子或者是违法犯罪的分子等,他们的存在对于我国农村地区中基层XXX的建设工作有着十分严重的危害。上述定义比较清晰地界定了村霸的相关概念,很好地概括除了其行为以及相关的内容,还明确而了村霸属于一类违法犯罪分子的最为基本的科学内涵。此外,冀承阳的研究结果表明,村霸一般是指那些在我国乡村地区里不断地制造各类事端,仗势欺人的人,他们对乡村地区的社会秩序有着严重的危害,或者说,有时候它也是某些吃拿卡要、欺压邻里百姓的村官的另外的别称。参考来自《新华词典》的内容,胡宏涛提出“村霸”不属于法律领域的概念,实际上,“村”就代表了乡村,而“霸”则是那些利用某些权利来欺压人民群众的害群之马,所以“村霸”通常就是我国农村地区中的各类黑恶势力对于基层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的一类犯罪主体。孙铭鸿研究了村霸的特征,指出它主要涉及隐形胁迫行为、渗透至基层XXX以及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性等方面。此外,张庆生对村霸所具有的行为方面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得出下述十个方面,主要是:首先,村霸对国法公然地藐视及抗拒;其次,村霸通过我国农村地区中存在的社会矛盾和主要问题来进行村民的情绪煽动,公然组织村民以各类上访的形式来进行闹事;再次,村霸往往会煽动群众,公然制造各类事端;第四,村霸不满村干部的工作,常常会做出无理取闹的违法事情;第五,村霸的违法获得往往是有组织的,其成员比较固定;第六,村霸对乡村地区中的各项生产以及生活的相关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第七,村霸对我国乡村地区中的生产秩序以及正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第八,村霸往往会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第九,村霸经常组织各类斗殴和打架事件,无理取闹;最后,村霸在农村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歹。
第二方面则是探讨产生村霸的相关原因及其机理。从政治、文化、经济等的角度出发,赵飞对形成村霸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此外,杨钧涵指出,其形成的原因受到村民政治素养不高、缺乏基层治理的相关主体、存在某些方面的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不力、相关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以及缺少科学合理的基层选举制度等因素的共同影响。而在胡宏涛的论文中,则提出其形成主要受到下述因素的影响,包括其个人的因素、较弱的社会控制、传统的农村地区历史方面的因素以及农村政策方面的相关利益诱惑等。此外,在任禹关于形成村霸的主要影响因素的论文中,指出了下述几个方面:首先是因为追求有关的资源和由此导致的相关利益等;其次,当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仍有待继续完善;再次,我国传统的人情社会以及宗族势力也会有一些负面作用。关于这个方面,刘莲通过研究之后,提出在当前产生村霸的原因受到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农村地区出现的老龄化现象的影响,此外,也涉及到其它原因诸如过度重视政治建设而轻视经济条件方面的差距,由此恶化了基层的政治生态,而且部分农村地区的治安环境也还不理想,这些均促成了村霸的产生。
第三个问题主要是关于治理村霸方面。可以从下述层面来划分其维度。第一个层面为法律。赵飞提出,为了强化治理的效果,需要注重下述方面:参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黑社会组织罪的修订版内容、参考对黑社会性质的相关证人保护的具体手段、应用禁止令等。此外,段宇楠在其论文中,论述了在进行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打击过程中,其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根本我国的相关法律,所以需要将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的相关适用范围相应地扩大,衔接好我国的监察方面的立法,提高涉黑犯罪的相关罪名,并且将其定刑进一步提高。第二,则与建设基层的XXX有关。杨钧涵经过研究之后指出,需要进一步强化我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使相关的管理体制变得更为有效;进行选举程序以及制度的规范建设,并使相关的配套制度得到完善;强化村委会的制约以及监督,进一步将农村地区的管理制度完善。此外,孙铭鸿的研究认为为了取得更好的村霸势力打击效果,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我国农村地区的基层XXX;而任禹则提出需要将我国农村中的治理结构进一步转变,使农村地区的选举制度更加的完善。而且,为了更好地进行村霸的打击,需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整体环境进行治理完善。
一、村霸的概念界定及犯罪行为特征
(一)村霸的概念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开展经济及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十分重要,它对相关地区的社会治安的维护有着很关键的影响。我国自1949年成立之后,在农村所进行的各项改革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意义最重大的一项改革措施。由于它是基于农村家庭的承包经营,采取了统分相互结合的机制来解放广大的农民群众,使其能够结合自身的具体家庭状况和需求来开展适合于自身的生产活动。由此,我国的农民逐步通过自己的付出而摆脱了贫穷,变得更加的富足,虽然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然而却形成了农村的贫富分化的问题,因此有一些农民群众出现了心理不平衡的现象,部分人开始违法犯罪。在我国深化改革,不断对外开放之后,一些来自国外的思潮逐渐从港澳台等沿海地区涌入到国内的城市与农村,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陈腐观念以及形成了拜金主义,某些带有惰性但又项发家致富的农民就产生生了不良的心思,有人通过不法手段来谋取个人的利益。上述因素均促成了我国农村地区产生村霸的现象。当前,国内对村霸的确切定义是:“村霸,通常为农村地区中称霸一方,对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犯罪团伙头目或是犯罪分子,对我国建设农村基层XXX的工作有着极大的危害。”[1]它清晰地界定了村霸的具体概念,合理地概括了与村霸相关的各类行为及其具体内容,而且还将村霸实际上就是一类违法犯罪人员的本质内涵清晰地指出来。
(二)村霸犯罪行为主要特征
1.政治与经济领域“交互渗透性”
产生“村霸”的根源在于对违法行为所得利益的欲望与追求,非常多“村霸”不满足已经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开始将政治与经济两个不同领域结合起来。部分在某一地区占据较大经济优势的“村霸”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从政治领域入手,贿赂村级官员,要求他们包庇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村级官员也可以从中获得大量的非法利益。“村霸”利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叉来获取利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基层官员与在地方中能量较大的人相联系勾结,建立一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团伙。因为与城市相比,乡村与外界的沟通较少,而部分官员是本村人员,与地方人员非常了解,基于共同的利益,相互合作而获取更大的利益[2]。基层干部不能够公开地进行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以需要与地方犯罪团伙之间联系勾结,谋取非法利益。在乡村这种相比闭塞的环境中,这样形成的“村霸”非常不容易发现,而且发展很快,危害极大。
第二种是地方犯罪团伙主动寻求政治庇护,与基层干部联系勾结。这些团伙以自身拥有的强大经济实力收买基础干部,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遮挡。“村霸”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谋取非法利益,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样的情况非常多,而且非常难以发现,所以“村霸”很容易能够谋取大量的非法利益。
2.行为手段“软暴力性”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打击黑恶势力,尤其是最近几年,国家的力度持续增加,使得部分“村霸”不得不用一些合法方式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掩盖[4]。“村霸”在其发展后期已经很少直接使用暴力来实现其违法行为,更多的是使用“软暴力”的方法来完成其犯罪行为,所以“软暴力”是“村霸”的一个重要特点[5]。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中明确说明,所谓软暴力就是有目的、有组织的一种非暴力手段,经常使用的方法有纠缠、聚众闹事等,对被害人的经济和身体健康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6]。与直接的暴力手段相比,“软暴力”的隐蔽性更强,其侦破的难度很大,所以目前“村霸”一般通过软暴力来实现其目的。
不论是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大妈讨债团”,还是发生在河南安阳的“艾滋病拆迁队”,其必然是“村霸”雇佣的,是用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一种手段。“村霸”已经不再采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是通过各种似乎合法的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他们使用的软暴力手段多样,常见的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但是,任何软暴力能够达到目的都是因为实际暴力的存在。
3.犯罪主体“多元交叉性”
目前,农村地区的“村霸”不止涉及的基层干部和地方恶势力,同样,基层干部与地方恶势力也不全部都是“村霸”,[7]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多元交叉性。即“村霸”不仅仅是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团伙,也不仅仅是基层干部,还可能是一般的人民群众;“村霸”不仅有负责实现其暴力的社会游民,而且还有一个秘密的、不易被侦破的非法团伙,这些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交叉渗透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以及未成年人参加“村霸”势力,实施非法犯罪行为。国内,经常会出现青少年涉黑,结伙实行非法行为。与其他年龄段相比,青少年更容易以简单的犯罪冲动,实施影响严重的犯罪行为[8]。而这些青少年非常容易被“村霸”诱惑,利用,帮助其完成暴力犯罪行为。所以,目前“村霸”犯罪主体还具有交叉渗透的一个重点特征。
二、村霸问题危害分析
(一)降低了乡村治理效能
作为我国开展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乡村治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城市治理相比,乡村治理主要依靠村集体领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因此,为保证乡村治理的治理效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等基层领导必须发挥好其领导作用,另外,也必须调动农村群体积极性发挥农村群众性自治的作用。作为乡村振兴的主要领导力量,乡村干部一直是脱贫攻坚的主心骨,但在实际工作中,乡村一线干部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更有甚者成为隐性村霸。这些干部握有权力,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拉帮结派,忘记了自己的初心使命,有的干部推崇“山头主义”,将基层民主自治变成了“一言堂”,滥用公共权力,将人民赋予的权利变成了自己掠夺公共资源的工具,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降低了XX的公信力。这样的隐性村霸降低了公众的满意度,让公众对党和国家失去信任,严重危害了我国基层治理体系,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在我国基层自治中,很多村霸借助宗族背景或黑社会等势力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有的还形成较大规模的犯罪团伙违抗法律,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在我国,农村留守问题严重,呈现出“空心化”的状态,留守人群多为老人和孩子等弱势群体,这也加剧了村霸的霸凌行为。很多群众受到不法侵害只能忍气吞声,被迫退让。有的村霸还威胁基层干部,很多基层干部因为地方维稳压力等原因不敢管、不愿管。由于村霸的存在,基层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证,基层建设受到了阻碍,这也成为制约乡村治理效能和乡村有效运转的一大因素。
(二)败坏了和睦文明的乡风
文明乡风是衡量乡村振兴的重要维度之一,文明乡风包括社会治安、文化、风俗人情、法治等几个方面,注重衡量乡村家庭家庭是否和睦,民风是否淳朴,社会是否稳定,这也是衡量良好社会氛围的评价标准,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指标。村霸的存在导致基层社会秩序遭到了破坏,各种黑恶势力的猖獗也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方面,村霸等黑恶势力具有多重性、群体性、聚集性、频发性、公开对抗性等特点,对农村社会治安造成了长期、高频、严重的危害,恶化基层治理环境。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具有明显的血缘宗亲势力盘踞的特点,有些宗族势力背景强大的村霸可以较为广泛的干预社会公共事务,有的村霸在遇到问题时不采用法律手段,而是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极可能造成较大规模的流血斗殴事件,对农村治安环境和治理环境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也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很多居民法律意识薄弱,在村霸的暴力手段下忍气吞声退让妥协,农村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更加加剧了社会法制化建设的困难。有的村霸为了经济利益,与黑恶势力勾结,组织“黄、赌、毒”等妨碍社会健康发展的非法活动,有的基层干部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带头参与,很多地方频繁出现聚众赌博、艳舞表演等庸俗活动。目前,我国农村建设处在传统道德转型的关键阶段,很多现代价值理念的形成还需引导,由于我国农村群众的文化素养和思想意志还较为薄弱,农村社会风气的形成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较为匮乏,社会文化体制不够健全,如果任由这些低俗、媚俗的文化活动蔓延,就会侵蚀村民精神意志,破坏农村社会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家庭支离破碎,严重阻碍文明乡风的形成和发展。
(三)阻碍了农村产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xxxx报告中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从我国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绝大部分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实现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和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国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惠农强农政策不断推进,各级地方XX出台了大量惠农项目和惠农资金扶持政策,但由于普通村民对各类信息掌握不足,村干部中饱私囊、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村干部侵占惠农资金、将农村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吞占惠农项目,使得很多惠农政策变成了“惠官”政策。很多基层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的村干部为了维持自己在各项惠农政策中的既得利益,欺上瞒下,虚报、谎报相关信息,导致上级部门对农村实际发展情况无法准确判断,进而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决策和开展后续工作,使得很多地方政策制定和落实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另外,有些实力强大的村霸通过煽动群众等手段威胁基层干部,使用非法手段胁迫外来企业,强行承揽各项建设工程谋取暴利。如,河北保定市五里铺村原村主任纠结地方黑恶势力,对外来企业进行暴力阻挠,采用聚众堵路、煽动群众、暴力阻挠施工等方式胁迫外来企业、强揽建设项目,涉及24起刑事案件,获取非法收入3200多万元。村霸的存在往往由经济利益引发的,村霸也极大程度的破坏了农村地区的经营环境,很多外来企业和外来资金因为村霸的存在而不敢涉足,严重阻碍了农村产业结构和合理化发展,对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四)恶化了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
农村的比较优势和宝贵财富就是未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守住生态红线,大力体现山清水秀人美的和谐景象,是新时期打造生态美丽乡村的主要目标。“村美人和”方能“生态宜居”,“村美”是要保持乡村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和”则是要保持良好的乡村社会生态。在社会生态方面,村霸作为典型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黑势力的危害性和邪恶影响力极大,会形成小集团或者小团体势力,从而产生连锁式的扩大效应:一些基层干部为了以权谋私,成为了隐形村霸,在基层村镇拉帮结派,形成小集团,大搞“山头主义”,踏实务实的基层干部反而遭到排斥挤兑,结党营私的官员被提拔升职,长此以往,两袖清风的作风被淹没,xx腐败的不良作风反而被肯定,政治生态逐渐被污染,不良作风席卷基层。基层政治生态作为社会生态的风向标,其腐化必然会波及更大范围,甚至整个社会,从而使整个乡村社会生态变得恶化。在一些农村地区,宗族势力较强的显性村霸还会聚众闹事,目无法律,寻衅滋事,严重威胁乡村群众的生活环境与人身安全,破坏乡村秩序与稳定的人居环境。在自然生态方面,村霸虽不会直接对农村自然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但是其经济活动却会对乡村自然生态造成隐形危害。一些乡村干部以权谋私,盗用集体名义,非法滥采国家矿产资源,破坏公共用地和耕地,非法占用国家财产,借助宗族势力开办重污染企业,肆意排放不达标的污水、废弃物,对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中国环境规划院 2017 年发布的《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显示,当前中国有78%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40% 建制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标准,38% 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严重,“脏、乱、差”现象严重,农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被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但村霸的经济生产活动既不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也不会顾及村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与集体利益,而是以追逐经济效益和眼前利益,在法治不健全的乡村基层,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被漠视与践踏。
村霸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足
在实践行动中,往往无法凸显出对村霸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的特殊性,因为在村霸的违法犯罪中,他们的很多违法行为能够对应具体罪名,但是这种对应只能在刑法有规定的条件下对村霸进行处罚和制裁,十分普遍,不具有特殊性。村霸犯罪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等特征决定了打击惩处方法要极为特殊,不能和普通犯罪同样对待,对村霸行为打击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完善立法是保障治理村霸工作深入进行并取得实效的重中之重。各级立法机关必须从加强XXX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国家利益荣誉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村霸犯罪特性,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入手,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治理村霸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是治理村霸现象的首选方案。
例如,公检法机关要对村霸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据的搜集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防止各部门标准不一而出现偏差。鉴于村霸作案的频繁性,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秉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当提高对村霸定罪时的量刑标准也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对于村霸团伙犯罪的案件,在处理时要明确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人员的不同责任,对于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和参与人员的量刑要做到区别对待,对于被胁迫参加者的定罪量刑要区别于主动参加者。量刑适当,真正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二)基层XXX原因
1. 基层干部权力观异化,权力寻租充当“保护伞”
根据近几年国家纪律检查机关查处的基层违法乱纪活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的干部占了一半以上,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部分基层干部自我约束力下降、放任自流、严重腐化,不仅没有履行党员干部的职责,反而为权利寻找租住住所,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不管是在电视广播还是在新闻媒体中,都能或多或少看到这种例子。尤其是在以前势头比较强劲的村霸、黑恶势力,这部分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甚至形成了一股黑暗势力暗流,影响到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究其原因,这些村霸和黑恶势力,本身能量有限,主要依靠了背后的“保护伞”,有些基层干部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为这些黑恶势力提供了温床,助其成长。在长期的权利运用中,丧失了政治信仰,抵抗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把权利当做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结合多起案例分析,有两点显著的特征;一是和村霸相互勾结,甘愿充当保护伞,纵容他们做出损害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甚至帮助其出谋划策,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形成小团队,利益圈子,把权利的矛头指向了自己圈子外的人;二是使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创造升官发财的路径,在集体项目或者国家建设工程中中饱私囊,拉拢自己的班底,腐化其他党员干部,形成一言堂,重大事情和决策自己说了算,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和政治资本,严重破坏了党和XX的形象。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建的“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基层干部的监管中,应当严格按照组织纪律严格要求,杜绝腐败的产生,将干部权利关在制度的牢笼里。
2. 基层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制
在对基层干部的管理中,监督体系是一个有效途径,也是能够有效约束权利的重要手段,但是,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农村的基层干部的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因为在基层村级组织中大多讲究人情世故,对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观念淡薄,在处理事情中通常存在人情大于法的局面,造成了监督体系有名无实,无法落实到实处。按照组织监督体系的建设,行使监督权力的不仅来自上级部门,村级组织自身也有监督机构;除此之外也赋予了村民监督的权利。根据监督机构的形式分析,上级监管部门本身是权利机构,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管效果,但是部分监督部门面对基层组织时,通常在人情关系的拉拢下,削弱了监督效果,形成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况。甚至彼此存在裙带关系,产生了利益纠葛,监督也是表面文章。在村级组织的内部监督中,监督机构的成员本身来自于基层班子,在执行监督中存在很多不能量化的问题,没有标准依据,模棱两可,而且行使权力的自由裁度大,大多违背了设立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本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灵活处理问题,增强处理的人性化,达到更好解决问题的效果[9],不过这种自由度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依靠人为判断,因此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另外,在群众的监督中,作为弱势的一方,如果没有触及根本利益,由于力量薄弱,大多存在不敢管的局面[10]。而且担心村霸的打击,即使发现了违法乱纪,怕触及人身安全,无法行使监督的权利。何况,一般的群众也接触不到村委的信息,造成了信息的缺失,监督工作失去了意义。
3. 运动式治理缺乏延续性,村霸易死灰复燃
在对农村黑恶势力的治理上,大多采取了集中整治的方式,这种整治主要是依靠了XX各级权威部门的力量,开展专项的突击治理活动,参与部门多,人员密度大,周期长,而且强度也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良好的效果,是当前普遍采用的打击措施。尤其是在黑恶势力比较猖獗的阶段,国家自2016年到2018年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到xxx分别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充分表达了对黑恶势力坚决打击和制止的决心。而且也开展了多项打击运动,公安部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在各地区设立监督机构,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开展了多次雷霆行动,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嚣张气馅。逮捕和抓获了一大批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其中在黑恶势力比较明显的辽宁省,利用多次打击和治理活动,破获了200多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同时,有效净化了当地的社会和政治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这种整治措施在一定时间内效果显著,立竿见影,能够有效阻止黑恶势力的扩散,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由于这种整治带有时间性,缺乏持久性,无法保持这种打击的高压状态,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问题的发生,容易出现反弹,不敢明目张胆的进行,有的转入地下,一旦时机成熟就会重蹈覆辙,基层的现状还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农村社会客观原因
1. 血缘宗族操控村选,家族势力盘根错节
皇权不下县这一统治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已经延续了数千年,因为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区域性村庄和部族,他们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本地颇具名望的宗族长老或是乡绅来进行。现如今,这种历史惯性和血缘关系在中国的村落依旧很强,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干扰能力的宗族势力,不存在于当前的政治体系之内,变为行使基层职权的阻挠者。我们国家在1982年就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村民的自治机制,在基层干部的选拔上,通常以换届选举的形式进行。但是在选举的过程之中,通常有依仗宗亲势力的村霸乡霸利用贿赂和暴力威胁以及请人“说情”的形式,以此影响基层的选举。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村委会属于自治的范畴,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是所进行的选举是具备XX导向性的,同时还是一种政治行为,在这种前提下,乡镇的行政主体在选举结果上有很强的影响力。具备极强宗族关系的村霸可以利用自己发动村民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干扰相关XX的态度,实现加入到基层干部之列的目标。在顺利担任干部之后通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宗族成员或者是有血缘关系的人拉入基层队伍中,并且任用提拔,将所有的职权牢牢掌控,使村委会形同虚设,本应为人民服务为百姓排忧解难,实际上变成了服务“村霸”的机构。处在当前国家综合治理的环境之中,“山高皇帝远”切实的体现了少数偏远地区的政治现状。
2.农村空心化加剧,公共安全无法保障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经济发展上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乡村社会的主体也产生了很多关键性的转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农村人口跨越地区的流动量与日俱增,并且逐步呈现乡村劳动力向城镇靠拢的趋势。《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是国家卫计委在2017年度11月份发布的,其中表明我国在2016年度有2.45亿的流动人口,所占比例达64.7% 的是新生代人口,就居住年限而言,其平均值为5.7年[7]。因为流动人口而给村民个人和社会以及国家带来积极作用的时候,在一定意义上也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及难度。另一方面随着流动性加大,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朝着城镇不断外流,致使乡村内部的人口结构发生转变,通常以留守的妇女和孤寡老人及儿童作为常住人口的主体。最近几年,各个地区出现了针对留守女童和妇女的侵害性刑事犯罪,并且呈现递增的态势。根据有关数据表明,仅2015年度,我们国家就有差不多1亿的留守儿童,并且她们当中遭到暴力侵犯的大于15% ,遭受过性侵犯的有4% [8]。因为乡村维持治安的力量薄弱,让村霸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有可乘之机,一些村中的弱势群体在受到威胁时甚至会迫于压力向村霸寻求保护,同时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从而让村霸一类的黑恶势力进行犯罪活动时更无所顾忌,同时也加强了他们的隐蔽性。
3.农村法治意识淡薄,村霸的司法惩治难度大
法律法规的权威及稳定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当今法治社会的最根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的一些农村中,仍有一些残存的封建思想,还没形成法制设计的氛围,缺乏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时还缺少法制观念。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不依照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办事,相反他们会去讲情面和拉关系,把“情义”当做是工作的标准,以至于处理村霸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缺少对这种危害的正确认知。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导致村民在应对村霸的不法行为时,也缺少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思维,让民间私了及忍让和妥协常态化,因此村霸愈发的理直气壮,愈发的无所畏惧。另外,在整治村霸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司法鉴定依旧困难重重,在举证的进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进行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导致在村霸面前法律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在公共权力和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利用司法途径处理问题所面临的困难还会进一步加大,主要的问题可归纳为几点:“立案难、受理难、执行难”。即使是进行越级上访,想要得到公平的对待也十分困难,因此想要利用司法途径来遏制村霸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困难。
四、村霸问题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健全法律规制
1. 把村民选举纳入刑法保护
当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只有256条对破坏选举有定罪,主要规定的内容是,选举国家机关领导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用贿赂和欺骗及威胁和暴力等手段虚报选票数和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来妨碍或是破坏公民来行使被选举或者是选举的权利,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处以2年以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拘役以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仅有选“人民代表”和“机关领导人”的时候才适用,对于村民的选举并不适用,依据罪行法定之原则,对村民选举进行扰乱和破坏的不可以处以刑罚。显而易见,对于扰乱和破坏有关选举的法律成本非常的低。在英国(议会之母)该国在1832年以前进行选举的时候也出现过众多的舞弊问题,这时议会组建了一个特殊的调查委员会赶赴选举舞弊最重的区域展开调查工作,同时取缔了几个城市的选举权(因舞弊过于严重),尽管如此也没能让舞弊的行为彻底消除,一直持续到1883年“取消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发布,这一法案规定了“首先,宴请(款待)代为支付价款(任何人),并以此干扰该人以及除其以外的人投或是不投票的”
二、干扰任意个人或者是因为其投票,从而进行或者是将要进行任意一种压制和宗教的及世俗的还有强制力的伤害,或者是采取任意一种胁迫和欺诈的方式妨碍任意个人行使他们的自由选举的权利。三、顶替选民。四、对选民进行礼物的赠送行为,用以干扰其作出选择。进行这些行为都将视为刑事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监禁以及处罚金。同时英国的议会还设立专项的特别委员会,其主要的职能就是处置选举舞弊,之后由司法机关组建相关的选举法庭,以此受理和选举舞弊相关的案件,历经数十载,伴随着公民素质提升以及制度化的加强,大多数的民众都将选票当做是责任,而不单单当做是权利。因此,我们国家一定要将村民选举划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同时建立专门的“法院”用于处理选举舞弊的各项问题。
2. 完善选举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的15 条的第五款有明确规定“直辖市和自治区及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规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因此,我们国家缺少一套健全的选举法,进行选举的进程各不相同,不严谨也不规范,一定要对计票和投票方式及竞选和选拔候选人还有宣传制定严谨的规章制度,如若违反将会受到何种惩处等都要有明文规定。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选举法庭,任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组织及个人,任何人都可通过选举法庭进行起诉,以获得法律的援助。唯有如此才可以让村民委员会及选民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加强基层XXX建设
村霸这一现象往往出现在社会治理的尾部环节,虽然涉及范围仅限农村等狭小区域、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也只是偶尔出现,看似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没有造成巨大影响,但是村霸现象和势力已严重阻碍乡村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甚至对新农村现代化建设起阻碍作用。在改革开放、建设XXX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解决村霸问题、维护乡村和睦稳定的秩序,应当成为当下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这个问题解决与否,一方面决定着村民自治管理是否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对乡村的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建设产生重要作用,决定着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民风民俗的维护工作。因此,基层自治单位应当及时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渠道、维护村民自治权,同时加强法制建设,通过宣传普法和严格惩治村霸等手段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不良现象和黑恶势力。
1.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杜绝村霸的权力腐败根源
人才的培育和任命是治国安邦的首要前提,而干部进行xx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会危及整个基层管理,干部的工作效率、专业素质也决定着乡村治理能否及时有效地运行。在处理村霸问题时,也要将基层干部作为肃清风气、监督管理的主要势力,在基层干部中进行人才选拔组成管理队伍,在思想建设、干部选拔与约束机制三个方向上斩断腐败权力的根源。
1. 转变权力思维模式。在XXXxxxx会议中,xxxxxxxx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等领导干部应当学习并且保持的重要素质,尤其要根除“官本位”的官僚主义思想。在人际关系重于一切的说法盛行的时代,对权力的过度追求和上下级关系严重不对等的现象滋生,出现了许多黑暗的官场“潜规则”和缺乏道德素质的基层干部。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基层干部秉公执法、严于律己,就要将思想道德建设列为首要工作,通过思想教育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道德素质,使基层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维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遵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治理好乡村社会的责任。
2. 严格基层干部选拔制度。 “把选拔和任用人才当成进行党和人民事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选拔党员人才,首先要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作为首要原则,同时评判标准要着重考虑干部清正廉洁、规范自身的特征。在2016年 8 月发布的文件《关于防止官员“带病提拔”的意见》中指出,党委上报重点考虑和培养的候选人才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和廉洁奉公的品质是否具备,并且遵守严格的党委签字制度。由于廉洁自律的品质需要所有基层党员干部具备,来帮助他们在权力运行的中心保持清醒、避免成为下一任“村霸”,监督和评价党员“德性”的评判标准中需要加强基层干部自律廉洁素质这一要素的比例,同时培育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自制力和毅力,保持基层权力体系的纯洁性。除了上述品质,选拔培育基层党员干部还需要提高综合素质考察的标准,统计候选者的任职履历、工作成绩和综合能力,如此,基层管理人员才能在村霸现象盛行时敢于治理,也善于治理,通过道德品质和才华能力有序治理乡村建设和民俗风气。
3. 完善基层干部约束机制。从严治党向来就是xx管理约束党员干部的一贯要求,也是完善监督体制的正确态度。由于基层XXX与中央下达命令传播距离远、存在时间延迟,也就增加了权力腐败在暗中发展、扩大的可能性。通过举行XXX十八点会议,五十多部党内法规的制定,标志了xx对权力腐败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用严格的手段重点治理权力腐败的本源。《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的重新修订的内容中,明确指出了共同奋斗、完成乡村振兴任务的使命,完善了惩治农村恶势力和基层干部腐败滥权等行为的具体措施,为制约规范基层干部日常工作和道德素质等举措埋下了种子。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基层XX部门也应当响应号召,运行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系统,从本源处断绝权力腐败现象。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构建乡村治理法治秩序
法治不仅是治理乡村基层管理的核心,也是国家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严格执行的举措。而村霸问题的解决,同样需要借助法制建设,运用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惩治黑恶势力、打击腐败权力,从而稳定乡村秩序,为乡村振兴、建设新农村提供重要保障。
1. 营造积极的法治宣传格局。普法教育对乡村法治建设起思想启迪的作用,借助宣传手段传播正确的法制观念,帮助村民使用正确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乡村治理中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懂法用法风气。而在宣传普法阶段,首先,需要以当地村民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为背景,利用日常生活随处可见的村委展板、广播站台等工具,简单直接地传播普及国家修订的法规内容、违法犯罪划分范围等与村民实际利益紧密联系的法律知识,增强村民守法意识和维权手段。其次,将村民划分为多个层次,结合家庭背景和实际状况,充分考虑如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日常被忽视的权利,帮助弱势群体掌握法律武器充分维权。同时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基层干部通常应当采用走访的方式实地考察村民居住环境和内在需求,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普及手段和讲解的重点知识内容,并且将结对帮扶的政策成绩作为考察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最后,重视科技手段和传播媒介,在网络上发布真实案例和管理措施,将法制教育渗入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能引起大众的关注。网络上传播的真实案例可以帮助观者感同身受地体会法律武器的重要性,提高自主学习法制知识的积极性。
2. 加强基层法治能力建设。村委自治和群众自治构成了我国基层自治的主体,治理好基层建设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提升基层建设的法治能力,基层党组织需要将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作为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在锻炼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同时,加强基层干部工作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培养。例如北京市怀柔区的基层治理案例,通过在2018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深化领导干部学法考法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要求本地在职科处级干部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律考试才能通过干部审核测评,否则直接被取消提拔资格。利用基层干部的领导作用,怀柔区XX的法治建设和公民的依法维权观念都得到了提升,也提高了当地法治工作的成绩。除此以外,当地XX应当加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监督能力,通过加强当地法制法规建设、规范村民自治体系,提高基层自治的工作效率。基层自治组织还需借助群众的力量,在普及法治教育的同时帮助公民参与到法治管理工作中,完善基层法治系统并且进一步维护运行,在有序合理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完全铲除村霸等不良势力和权力腐败等违法行为。
3. 构筑立体式监督格局,让村霸在全民监督中无所遁形
建立全面完善的基层监督体系,使基层干部的权利行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根治村霸,必须从监督着手,每一个村民都是监督者,使得村霸在众人监督下难以逃脱。
1. 加强基层官员的监督力度,党委纪委等部门与官员需要经常性、不定期地对基层进行视察,防止滥用职权的情况的出现。我国法律对监察对象进行了准确地说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管理的人员都在监察对象的范畴内。而《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经过重新修改后,做出规定,如果官员具有xx群众钱款等行为,需要加大处罚力度[16]。党委纪委相关人员在进行基层视察的过程中,需要额外重视国家扶贫资金等内容,不仅要打击黑恶势力,同时也需要对贪腐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对于那些人们广泛关注,影响非常严重的案例需要着重关注,高效率地进行办案,且要将案例进行公布。同时需要追究各监管部门的责任。所有重要的工程中费用情况以及扶贫资金落实情况等都需要明确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参与者的责任划分情况,村廉勤委员会等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监督职责,保证每一个过程,每一个人都不会出现责任缺失,xx腐败的情况。而如果监督机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责任来导致出现xx腐败的情况,就需要对这些部门进行追究与严格处罚。
2. 构建一套全面完善的基层监督制度,促进人们积极参与权利监督。首先,可以通过构建基层XX数据库的方法来降低人的干扰。该数据库可以作为群众了解惠农方针的一个重要平台,使群众明确所有惠农钱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对于土地、人口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数据应当构建一个数据平台以方便群众实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如果出现实际情况与公布数据不同的情况,群众可以直接在云平台上进行举报,从而减小了贪腐发生的可能。第二,要增加群众监督的途径,激发群众的热情,使群众监督真正起到作用。目前这个网络媒体大放异彩的时代,社会中存在的任何微小问题都会在网络舆论中被激烈讨论。党委纪委部门需要构建进行监察的新媒体平台,如:微博等,以方便群众进行监督。采用网络媒体进行监督可以客服时间、空间等障碍,提高监督效率,同时,为使群众更加积极地举报基层存在的各种贪腐以及黑恶势力的情况,党委纪委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发言人”体系,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来增加人们的监督热情,提高人们的监督效率,使村霸难以实施和掩盖违法犯罪行为。
3.在实施监督过程中,需要媒体、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团体积极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我国非常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所以在2018年8月24日,我国实施了特约监察员制度,该人员通常在专家,媒体人员等进行选择,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一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监督。在此制度的激励下,纪委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督促社会人员积极履行监督责任,为揭发违法行为作贡献。四川广元市纪委从媒体人员、专家学者等挑选了共60人的团队负责进行监督,向基层官员指出身边出现的不好的社会现象并要求进行解决,在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对不良社会现象的改正情况再次进行探访,了解解决结果。该市建立的问责制度通过借助社会人员的力量进行监督,显著提升了监督的效率,使得监督体系更加完善,有效地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改善了社会的风貌
结 语
对于村霸的治理工作需要从长计议,并非短期就能实现的。在当前环境下,阻碍治理工作的因素有很多,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此项工作:第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惩治农村恶势力为主,有针对性的制定惩治村霸犯罪的法律,同时具备实际操作性能强的特点,从法律的角度治理村霸犯罪行为,为村民提供保障。第二,及时制止恶势力的蔓延,面对村霸的不法行为,团结一致,共同举证,用犯罪事实为犯罪分子带上法律的枷锁。因此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广大受害者提供帮助,为保证证人的安全,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第三,确保群众的想法第一时间上传,通过增设立电子邮箱的方式,使群众的反映、投诉、犯罪线索等信息及时的反馈到执法部门手中,避免出现举报搁浅、投诉受阻的现象。第四,加强执法人员的训练,提升一线执法者的素养,一旦出险,及时作出反映,以保证群众的权益和安全。在基层组建农村治保组织,充实地方警力,受党和XX的领导,协助当地执法部门处理农村治安案件,确保治安工作的及时、有效。
除此之外,为了完善农村治理工作,针对村霸治理还需进行相应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希望能够从思想上净化村霸的犯罪心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将调解制度应用到农村当中,对于情节较轻的纠纷或侵权案件,为减少司法程序,缓和矛盾双方关系,可以通过农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意一方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尊重,这种调解方式一方面能够减少多层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能够缓和双方关系,促进邻里和谐。同时也能减少当地派出所的工作强度。经过调解,结果无法使双方满意,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百姓来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帮助。基层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的执行者,在处理村霸案件时,应及时将信息向上级部门反馈,听从上级领导下达的意见,对于村霸恶势力深度挖掘,尽可能的将其连根拔起,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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