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2P债权转让模式法律规制研究主要通过对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网贷平台进行研究,分析其产生的背景、风险以及法律规制。虽然我国P2P网贷平台将近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是当前P2P债权转让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集资、非法发行债券的法律风险或者与互联网技术相伴随的信息安全与技术风险等等。在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通过利用P2P债权转让模式的漏洞,可能对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造成损失进而触犯法律。因此为解决P2P债权转让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P2P网贷平台法律规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业准入规范,对P2P网贷平台采取有力的监管措置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使P2P债权转让模式规范化,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债权转让模式;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
一 P2P网贷平台
P2P全称PeertoPeer,又称对等网络,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直接推动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P2P网贷平台是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于2006年首创,并逐渐演变为多种模式。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相互借贷,借款人通过平台寻找有投资意愿并有盈余资金的投资者,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设计有吸引力的借款条件,出借人通过平台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相一致的项目投资,应与其他出借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周雷主编:《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应用》中国工信出版集团,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版,54页]截止2015年12月5日,我国P2P网贷平台累计3769家,其中累计问题平台达1157家,从2005年至2015年累计问题平台数占总平台数的31.20%,由此可知我国P2P网贷行业仍不容乐观,但是P2P网贷平台在英X家(以英国的Zopa,X的LendingClub为例)却已相对完善,在网络时代逐渐被大家所接受。
(一)P2P网贷的行业现状
自从2006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行业逐渐形成了多种发展模式。从2007年至2008年为探索期,2009年至2013年P2P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2014年至今,为规范完善期,P2P网贷行业逐渐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的道路。截止2015年12月5日我国P2P网贷平台累计3769家,成交量为8486亿元,贷款余额为4005亿元,网贷平台数与上一年度同比增加139%,其中累计问题平台达1157家,此外P2P网贷平台地区分布不均衡,问题平台在贷款平台总量中占据很大比重,新增平台的数量远低于问题平台的数量,从目前来看我国P2P网贷行业现状仍不容乐观,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之路仍需时间。
(二)P2P网贷的特点
虽然P2P本质是民间借贷,但是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相比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信息透明化
P2P网络贷款平台以网络为中介,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信息的相对透明化,借贷双方更容易达成合作意识,进而提高了合作效率。此外,信息直接由借贷双方相互交换,少了中间环节,避免造成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
2、交易方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在P2P平台上,借贷者和投资者的需求都是多样化的,借贷者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促进了他们彼此之间的磨合,从而形成了灵活性和多样性的交易方式。此外,P2P借贷淡化了以往传统模式中的层层审批模式,在信用合格的基础上,手续简单直接,从而能高效率的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3、风险较高
与传统的贷款模式相比,P2P网贷是无抵押贷款,更增加了网贷的风险系数。此外,网贷平台良莠不齐,容易发生连续多日无法联系、网站无法访问、停业、立案调查、限制提现、诈骗、跑路、资料xxxx等情形,因此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4、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的信息整理和审核极大地依赖互联网技术,事实上,P2P借贷模式的产生,也得益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整合技术与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
二 P2P债权转让模式
(一)债权转让模式的含义
债权转让模式,又可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是指P2P平台先放款给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然后通过对债权金额和期限的拆分,转换成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债权包,将这些符合大众投资者需求的债权包进行转让,这样通过平台进行债权转让,实现了借款人借款需求和投资人投资需求的匹配。P2P债权转让在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出台,才将这一模式合法化。此外,P2P债权转让模式在我国典型的网贷平台为宜信。
宜信公司主要的运作模式为债权转让模式,其借贷流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由宜信高管以个人名义将自有资金贷给借款人并签订《借款协议》,第二步,宜信将获得的大量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将其划分为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众多债权,然后将其以产品组合的方式打包出售给投资者,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与投资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投资人可以对应多个借款人,类似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下,宜信利用的基础为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即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宜信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优化设计进行信用升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融资的一种证券形式。
(二)债权转让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存在以下四个主体,分别为: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网贷平台。其中借款人与第三人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当网贷平台内第三人作为自然人时,其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规定无效的情形,该借款合同合法且有效。在此法律关系中第三人是以专业放贷人的身份进行放贷,尽管其行为方式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其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债权的行为对借款人不产生任何效力。此外,出借人是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经过拆分的债权,由此可见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形成的是信托法律关系,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在第三人与网贷平台之间,网贷平台将第三人的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数额拆分并将债权包转让给出借人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在出借人与网贷平台是之间,网贷平台通过将对第三人的债券进行金额拆分与期限拆分,组成各种各样的投资方案,投资人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方案,实质上是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第三平台进行管理,因此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形成的也是信托法律关系。在借款人与网贷平台之间,网贷平台为第三人和投资人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因此,借款人与网贷平台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从以上对P2P债权转让模式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可知宜信模式的风险比较大。此外从法律关系上看这种模式并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转让模式,而且这种模式存在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如非法集资等。
三 P2P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
(一)担保风险
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第三人作为专业放贷人,将其与借款的的债权进行金额与期限的拆分,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同时,也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基础债权附随的保证担保、基础债权附随的递延担保或质押担保,那么当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购买债权包的时候,借款人与第三人的担保效力将何去何从?
1.保证担保
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并不是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而是第三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交于网贷平台管理,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购卖债权包,由此可知是网贷平台以平台自身承担债权的兑付压力,保证人并不会在原有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随同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对债权受让人的保障效力更高,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并不是由第三人将债权抵押权转让给投资者,因此债权抵押权的效力不会会对投资者产生效力。
3.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不同,质押担保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质押担保实质上是以第三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设立担保,属于权利质权的范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财产时设立,因此,第三人以其对借款人的权利质权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在债权进行拆分转让时,权利质权随时转让,新债权人以其持有的份额向第三人行使权利质权。
(二)法律风险
1.P2P债权转让模式与非法集资
自从P2P网贷平台出现之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经常与P2P网贷平台联系在一起。在2014年东方创投两位负责人被判非法集资罪,该案件成为P2P被判“非法集资犯罪”第一案。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包括: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但是我们应当对东方创投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分类。如果东方创投将投资后的资金用于商品和服务,这样的生产经营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条件,但是其以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的集资行为应当纳入非法集资犯罪当中。
2.P2P债权转让模式与非法发行债券
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网贷平台将其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并进行出售,这种行为有可能违背《证券法》的立法精神。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典型的一对多模式,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并依法报经xxxx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xxxx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当网贷平台发行证券的特定对象超过200个且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未经依法报经xxxx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xxxx授权的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发行证券的行为极容易触犯《证券法》的红线。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市场,一方参与者不能观察到另一方参与者的行为选择或者当观察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选择的变化导致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贷风险及其控制》,《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版]在P2P网贷平台中,第三人作为专业放贷人,但其这个角色往往由平台的负责人担任,与平台存在紧密关系,以宜信为例,其专业放贷人即为宜信的创始人唐宁。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是将钱直接借给借款人,而是通过网贷平台购买债权包,将资金汇入网贷平台的账户中。在这种模式下,当借款者与贷款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借款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对贷款者作出不利选择,进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四)资金池与期限错配风险
1资金池风险
(1)资金池的运作
对于P2P平台来讲,判断资金池[资金池(Cash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由跨国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的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的标准为资金流动是否先于信息流动。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资金池的运作方式是:投资者甲的本意是将资金给融资者乙,但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支付,投资者甲的资金都将先流入平台的账户,然后由平台事后交付给乙,在此之前,资金有一段时间沉淀在网贷平台账户中,就出现了资金池。
(2)P2P行业的资金管理模式
P2P网平台的资金管理模式有两种分为“网关”形式(其实就是资金池)和托管模式。托管模式要求投资人和融资人都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对自己的账户拥有控制权,可以进行查看、充值、提现等操作。在托管模式中,资金的流转不通过平台账户,P2P平台在后续的操作中无权更改路径,因此,托管模式的安全性更高,P2P平台难以卷款跑路。资金池管理模式是投资者先将资金汇到P2P平台在支付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其后根据平台的指令将资金转移到融资方账户中。在此种管理模式中,P2P平台对资金的流向有控制权,因此资金流向不明确,容易发生跑路的风险。
(3)资金池风险
资金池模式是银行运行的核心,其良好运作的前提是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资金不会被挪用。同时投资人要有足够的信心,不会被轻易挤兑。但是P2P债权转让模式中,网贷平台利用投资者将资金汇入平台账户与项目匹配之间的时间差所形成的较短时间的资金池,进行拆标、期限错配、发标方式转换等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等。
2.期限错配风险
期限错配其实质为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易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主要体现为拆标,更加准确的说是拆期限的标的。期限错配主要表现为流动性风险,一旦在“发新偿旧”过程中出错极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平台倒闭的风险。
(五)技术风险
P2P网贷平台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密切相连,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多采用新的网络技术,更加容易发生故障进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故障,黑客,计算机病毒等问题可能会导致P2P网贷平台系统瘫痪进而威胁平台和投资者的账户安全。
(六)信息安全风险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是P2P网贷面临的又一项风险,同时其也是投资者选择P2P平台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网络借贷采用实名认证,借款人的相关信息都留存在网上,一旦网络平台的保密系统被破解或遭到攻击,进而致使投资者的信息泄露,会给接待上风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若P2P网贷平台的放贷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出现风险监控的问题,从而产生严重后果。
五 P2P债权转让模式下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一)国外P2P平台的法律规制
2005年英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网贷平台Zopa,分为行业自律和XX监管,还建立了七项基本监管原则包括: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随后X于2006年成立Prosper和2007年成立LendingClub,将P2P网贷平台纳入证券业监管注重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
(二)我国P2P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不断完善,也不断对通过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对P2P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进行控制,我国P2P债权转让模式所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关于借贷合同、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通则》、《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的规定、《证券发行》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2015年xxxx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信托法》等。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以下12条原则,具体包括:体现适当风险容忍度;实行动态比例监督;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关注和防范系统风险;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监管协调我们应当在12条原则的指导下加强对P2P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规制规制,使其逐渐规范化,尽可能降低网贷平台的风险。
(一)完善相关互联网金融法规,建立P2P网贷法律体系
我国从2006年建立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也在逐渐完善,但是仍存在法律空白。如采用P2P债权转让模式的网贷平台以宜信为例,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如非法集资。对于潜在的非法集资风险,应当大力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及《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颁布,以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还应优化有关互联网网贷平台所引起的债权债务诉讼制度。
(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加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从2005年至2015年12月5日,累计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据了P2P网贷平台总数的31.20%[黄益平,王海明,沈艳,黄卓主编:《互联网金融12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103—105页],通过分析问题平台出现的根源,可以看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监管部门应当如实披露P2P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基本情况、交易额、投资人收益情况等)以及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中,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第三人和网贷平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投资者并不能够获得完全了解网贷平台的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判断失误,给自身带来损失。此外,P2P债权转让模式下的网贷平台应当逐渐转变为仅承担中介的网贷平台,以促进资金流向透明化。
(三)完善行业征信体系
中国的征信行业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部分P2P网贷平台存在资料xxxx的问题,因此我国P2P网贷行业急需完善行业征信体系,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信息共享、信用评级、风险测度统一的征信体系,以降低P2P网贷的信用风险和成本。与此同时,不断提高P2P网贷平台的行业自律意识并加强P2P行业协会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力度。此外,应当提高与强化行业协会以及自律章程的公信力以及执行力,确实有效的发挥监管的效用。
(四)加强行业自律
在P2P网贷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深化P2P网贷行业的自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一是设立行业协会准入门槛,对协会成员运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负责;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数据系统,对借款人信用以及债务请款进行登记与核实、分析和评级、解决标的xxxx、过度负债等问题,辅助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判断网贷风险,以进行合理性投资;三是由有影响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授信共享机制与联防机制并制定行业标准,以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五)提高P2P行业准入标准。
根据《网贷行业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国对P2P网贷行业的资金第三方存管、清结算分离、风险管理制度、定期信息披露、出借人利益保护、注册资本、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备案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X,其证监会要求P2P网贷必须有400万美元作为保证金还需要律师费、审计费以及高昂的其他费用等[张影,《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从我国现状来看,P2P行业只需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即可开展P2P网贷业务,由此可见,我国P2P行业准入标准仍然较低,开展网贷业务的流程较为简单,进而导致了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使得P2P网贷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因此,我们应当提高P2P行业的门槛,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内部结构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此外对公司的营运资本金作出硬性要求,设置静态最低营运资本金和动态最低资本营运金的计算模式,与此同时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逐渐形成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六)加强信息安全和技术防范风险
当前,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且对互联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2P网贷平台所固有的技术风险要求网贷平台建立对网络借贷投资者的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以及交易资料,保证各类信息的完整性,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不进行非法买卖等威胁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此外,还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数据备份并逐步提高密钥管理与信息加密技术,时时进行风险监控,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但是在P2P模式出现时,行业监管就很难给予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保护。反观英美,由于P2P网贷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的特点,使其消费者比其他有形业务的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维权成本极高,因此在其金融监管中,消费者保护始终是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之一。
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看,目前,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诉讼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建立公正透明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处理体系,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先和金融机构进行内部协商,若无法达成和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应当加强P2P行业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交易信息。此外,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披露消费这个人信息的行为。
结语
随着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的创立,我国的网贷行业就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进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且P2P网贷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突破了传统借贷需要层层审批的模式,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但是与此同时网贷行业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P2P债权转让模式下的网贷平台实质是民间借贷的线上化,其不仅仅扮演着信息中介和平台中介的角色,而且还扮演着信用中介的角色,容易产生信用风险、跑路风险等。
从现有P2P债权转让模式中,可以得出其运作模式在一定程度让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容易触犯法律红线,导致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资金池与期限错配的问题,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大力加强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学习英X家的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采取P2P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加强行业监管和国家监管,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此外P2P网贷行业也应不断加强自律意识,加强社会责任感,形成国家—行业—网贷平台三方面监管的模式。另一方面,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加强自我辨别的能力。投资者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交易前,应当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了解并通过第三方对平台的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通过投资者自身、P2P网贷平台以及P2P网贷行业、国家监管机构三方面共同加强对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使其逐渐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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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翀,P2P网络贷款中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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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一平,王海明,沈艳,黄卓主编:《互联网金融12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103-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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