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刚刚处于起步的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专利战略,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具有的专利战略仍然具备相当大的差距,这实际上就要求我国应进一步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战略的总体研究。当前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有序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前进。我们仅能凭借保护创新成果的方式来制定知识产权制度,确保技术创新的强大推动作用,才可以深入落实培育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总体规划,从而让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发展现状,侧重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怎样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发展,并对我国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做扼要介绍,就现阶段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做细致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具体分析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具体现状,指出完善并健全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想,既是对相关研究的有力补充,有能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具备较强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呈现出了一种持续增长的势态,并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而言,目前仍然依靠的是科技含量较低、资源消耗较多以及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粗放型产业,这最终造成了我国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技术等诸多个方面的强大压力,严重制约了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全球经济局势处于日益变化的背景之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将成为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核心要求,这就进一步要求我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发展,此外,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署。xxxx正式颁布了两项重要决议,一项是《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另一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这之中,系统阐述了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并进一步提出了发展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全面发展不仅我国,而且也是全世界有效解决经济发展难题的核心举措。
此外,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科学技术已然变成了世界上多个国家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又一个新的增长点,知识产权战略也慢慢变成了全球多个国家核心的战略资源,作为知识产权战略重要内容的专利战略,势必变成了世界各个国家的重要战略性决策。我国的专利战略目前已直接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战略甚至被视为我国现阶段发展战略的核心之处。使科技技术的创新增强,使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促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战略的稳步发展,将直接成为我国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以及强化国际综合竞争力的核心举措。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念
在本文的论述中,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一概念的界定,具体来讲,其指的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及地区的经济命脉,直接表现出将来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具备主要的发展需求,对科技发展的新方向有引导作用,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使经济发展方式得以转变,与现代社会节能环保及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相符合,目前仍然处在一个初期发展时期,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及导向作用的一种新兴产业[[[]季开胜.关于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合作的思考[J].学术交流,2014,03:128-132.]]。
1、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实际上其指的就是权利所有人,具体涵盖了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以及著作权人等等。知识产权按照其主体资格获取方式可以具体划分成原始取得以及继受取得这两种。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主体具体而言就是专利的发明以及设计的机构和个人,除了可以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以及生产单位以外,也可以是经营和使用战略性的新兴产业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权利主体没有严格的国籍限制。
2、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关于权利的客体,其具体指的就是权利所依附的主要对象。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则实际上就是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通常被直接体现成发明创造、作品以及数据库。
在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具体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这三种。战略性的新兴产业被当成是促进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直接转变的强大力量,已变成了专利保护的新的客体。我国三次对《专利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延伸了生物领域专利的实际保护范围,微生物与遗传物质发明以及生物制品发明全部都被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中。中国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同时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正式成为《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从此以后,国内发明人与微生物菌种方面相关的发明均能够在中国境内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收藏。
对于植物新品种而言,尽管其无法授予专利进行保护,但是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后,直接对其进行保护。
关于商标权的客体,其具体指的是法律对于商标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换言之,就是商标。从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角度来分析,商标被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技术企业树立品牌、增加效益的核心保证。
著作权的客体实际上就是作品,作品主要指的就是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具备了显著独创性,同时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直接复制的智力成果。在战略性的新兴产业领域之中,具体受著作权保护的包含了生物医学著作以及数据库。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特征
1、客体特殊性
对于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言,其具体来讲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智力成果,它与一般的知识产权客体相同,都属于无形财产[[[]王艳,朱博文,胡允银.浙江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布局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4,04:100-104.]]。但是其相相对比知识产权一般客体而言,又具备显著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具体表现在战略性的新兴产业与一般产业相对比而具备的如下几种特征:
(1)战略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具有的战略性,其主要体现在其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的经济命脉及产业安全,它的稳步成长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快社会发展以及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深入发展还会发挥巨大的带动作用,创造更加丰富的就业机会。
(2)导向性
导向性实际上也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于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具备很显著的导向作用[[[]张骏.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路径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3:39-41.]],同时,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取能够有一个明确的预示出XX未来的经济发展重心以及政策倾斜,是产业选择方向以及资金投放重点的重要参考。
(3)创新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在科技持续进步以及新技术不断发明而诞生的一种新产业,对原本所具有的传统产业的不断创新才真正被视为新产业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基,所以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创新性是不可缺少的特征。
(4)成长性
成长性也就是在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尽管仍处在萌芽的阶段,还没有开始真正的起步发展,但是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整体发展潜力较大,并且具备足够的发展空间,成长速度会快于一般传统产业。
(5)风险性
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其发展均具有显著的风险性,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战略性新兴产业被当成是一个新的产业诞生相对比传统的产业来说风险更高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不具有任何的经验来进行指导的,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具体来讲,包括有生产风险、技术风险以及资金风险。
(6)动态性
就好比邓江年博士所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种动态性的产业”[[[]谯薇,宋金兰,黄炉婷.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政策研究——以四川省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14,03:178-182.]],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具体组成也有所不同,在这个时期的新兴产业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就可能直接变成是传统产业。在不同的地域优异各个地区现实的地域环境以及各不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取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并且,伴随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对于新兴产业的选择同样也在日益改变。
(7)高投入、高回报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被当成是新兴产业在发展起步阶段各个方面的条件都还不是特别成熟,开发难度相对较大,想要开发大规模的市场势必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而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其自身具备了显著的导向性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的重要特征,从而使得投资一旦取得成功,其所取得的利益同样是丰厚无比的。
2、手段灵活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的保护体系,具体来讲,是将建立并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作为主体,但是其自身的保护手段却不单单只包括法律保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护手段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它在法律保护以外并不直接排除其他一些重要手段的适用。在巨大的法律框架之中,能够有效结合法律所授权的政策性手段以及经济手段,从而有效构建起更具有完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体系。
二、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XX投入巨额资金
通过系统分析后可以看出,在新能源技术领域中的“领头国”均加大力度投入公共资金,来进一步推动新技术的研发,从而促使新能源技术的深入发展。奥巴马总统在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正式签署了《2009年X复兴与再投资法》,这一重要的投资法正式推出了总体数额达到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投资的核心就是基础建设、科研、教育以及医疗信息化等。奥巴马XX格外重视新能源的投资及建设,奥巴马总统在“X新能源”计划以及预算当中,明确要求联邦XX在今后的十年时间内在清洁能源领域中至少需要投入一千五百亿美元来推动清洁能源的稳步发展,如此大笔的资金投入能够明确看出奥巴马XX对于新能源发展的高度重视。日本从二零零五年开始主笔加大对新能源领域的资金投入,日本在各个不同产业的投资比例从二零零四年的10%持续上升至二零零八年的20%,投资数额达到了136.63亿日元,与XXX的相同,巨额投资便能够准确看出日本XX对于新能源领域的重视。韩国在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四这四年内投入了四万多亿韩元集中投入在互联网、无线通信、软件以及计算机等六个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制与开发中。韩国XX还预计在今后的五年内累计投资达一百零七万亿韩元用于发展绿色经济,极力追求韩国可以在2020年底前进入到全球七大“绿色大国”行列中[[[]李良成,高畅.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政策分析框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12:114-118.]]。现阶段,在新建的交通工具领域的资金投入处于世界前几名的是X和日本这两个国家,这两个国家在新建的交通工具领域的各项资金投入是远远比世界其他国家高的,以俄罗斯这一国家为例,X于日本两国在这一领域的投入资金分别是俄罗斯这个国家投资数额的约三十倍和二十倍。
(二)积极申请专利
X、日本以及欧盟等多个国家在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不约而同地的考虑了一种具有先进的方法,那便是积极申请专利。他们在世界各个国家的专利局申请者之中都位居前列。二零零九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发布了《基于专利的技术分析报告—替代能源技术》这一重要报告[[[]顾晓燕.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4,04:43-46.]],通过这一报告相关显示我们可以看出:X、日本以及欧盟等多个国加在各个专利局申请者中的具体名次。在X,在专利商标局的新能源技术申请者之中,居于首位的是X,其占据了59.8%,居于次位的是日本,占据15.9%,居于第三位的是德国,占据了5.6%。而在欧洲专利局中,X、日本以及德国三个国家分别以21.6%,19%以及5.3%的占有量排名在前三位。X通过其自身26.3%的占有量在世界的知识产权局之中居于首位,德国通过其自身15.1%的占有量在世界的知识产权局之中居于第二位,日本通过其自身14.4%的占有量在世界的知识产权局之中居于第三位。。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局之中,中国占有量为76%,日本占有量为9.5%,X占有量为3.7%,德国占有量为2.4%,分别居于前四名。从而可以明确看出,新能源技术几乎是受X、日本以及欧洲发达国家进行掌握的。
(三)其他配套措施
新能源强国认识到单纯借助于加大公共投资以及鼓励积极申请专利是达无法准确达到新能源技术稳步发展的预期目标的,因此,各个国家都纷纷在国内采取了其他一些配套措施来有效配合以上两项措施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速度,推动新能源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X
X这个国家的新能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其具体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的:
第一,重点强化对新能源技术专利的保护。我们应该通过技术创新以及传播来有效应对全球气候风云的变化莫测现象,但是这种创新就好比在哥本哈根的全球气候会议中所具体讨论的那样会直接牵涉到全球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关变革的重要问题。在哥本哈根的全球气候会议当中,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可以有效推动强制许可以及直接排除新能源技术的可专利性;然而,X的想法与世界上各个发展中国家显然是完全不同的,X针对这一问题表现出非常强硬的态度,国会正式颁布了一项重要法令:“任何气候协议都不应该直接限制到X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和权利的直接行使。”[[[]余江,陈凯华.提升知识产权战略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科技促进发展,2011,03:48-51.]]X的这一种做法必然在新能源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转让的过程中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阻碍。按照HeslinRothenbergFarley&1lesitiP.C.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出来的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增长指数明确显示了,X二零一零年越有两千项清洁能源技术专利获批,相对比2009年来说,直接增加了700多项,同比增长了170%[[[]朱瑞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知识产权与标准竞争战略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1,04:79-88.]]。
第二,X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正式启动“绿色”技术专利申请试行项目。在社会不断进步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环境恶化和生态失衡等多种负面影响,全球生存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使得各个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以及可持续经济目前已然变成了世界各国的新宠,各个国家的XX都致力于打造资源节约型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而不断寻求新能源和挖掘新技术。什么是“绿色”技术?所谓的“绿色”技术,实际上,指的就是契合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能源节约以及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相关要求的新型技术。XXX正式启动“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实施项目,其主要意图旨在可以使“绿色”技术具备有比普通技术更具简易性的专利审查程序,从而有效缩短了“绿色”技术的专利审查时间,通过这样来进一步促进“绿色”技术的稳步发展。X这一国家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实施项目明确规定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自批准加速审查请示只需要四十九天比便能够直接去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一部分“绿色”技术自申请日之日起到去的授权只需要花费一年时间。
2、日本
第一,有效实施了“绿色”专利申请快速通道试行项目。日本这一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快对节能减排等相关“绿色”技术的有效研发与X做出了相同的选择,日本专利局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起把“绿色”专利纳入到专利优先实审优先复审的范畴之中,这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快“绿色”技术的市场化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二,为新能源技术的研制开发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款。日本XX进一步加大对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资金投入往往都是以研发补助金的方式来加以实现的。为了使得日本的空气质量及经济状况得到改善,日本XX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正式宣布了拟实行一项环保车辆补助金制度,对于购买混合动力车等需一些环境负荷相对较小的车辆的主要消费者发放一定的补助金。依据这一项制度,消费者置换车辆时最多能够获取30万日元的补贴。以上的补贴款具体而言是国家刺激经济发展的举措之一,新的补贴制度意图旨在更为严格的控制混合动力车以及电动车的相关排放标准。
3、欧盟
欧洲专利局推出新能源专利分类体系。近些年来各国XX都非常重视新能源的发展,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更是层出不穷,申请量大幅增长,现在公开使用的《国际专利分类》不能将新涌现的所有的新能源技术都合理的收入囊中。因此,欧洲专利局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推出了一种新分类体系以覆盖XX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定义的全部技术领域,且为了节省专利信息检索时间和精力于2010年6月在其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年有选择的公布清洁能源分类体系中部分技术范畴。欧洲专利局的这一做法将很好的解决新能源技术专利不能得到完整保护的问题,更好的促进新能源技术成果的研发和产品的市场化。
集成电路是一种电子产品,是指将晶体管、电阻、电容等其他元器件及其相互的连线固化在固体材料上,从而使其具备某种电子功能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代社会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技术领域的竞争亦是愈来愈激烈。集成电路作为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它的发展事关国家经济和安全,它直接推动消费类电子、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技味升级、增长方式转变和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及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集成电路的发展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层出不穷的侵权和盗版问题已经成为了集成电路的发展瓶颈,要想保证集成电路健康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已经是各国立法达成的共识。布图设计即是一种体现集成电路各种电子元件配置方式的图形,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的核心,所以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重点在于保护布图设计[[[]杨雪.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浅析[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49-51+61.]]。布图设计的制作过程分为设计、制成电气电路图和转换成布图设计三个阶段,在制作过程中不仅需要智力和技术的高投入,强大的财力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因为布图设计的可复制性使得先进的设计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盗用。企业或者机构前期开发新的集成电路芯片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与产品投入市场后的易被复制之间的巨大差异严重损害了开发者的利益,也极大的挫伤了开发者的研发积极性。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圣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
对于布图设计应当采用何种法律模式对其进行保护,曾是立法者反复思考的问题。布图设计有三大特点:无形性、可复制性和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从上述三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布图设计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可复制性是著作权客体的一个必要特征,其创作性、实用性和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则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客体的特性。因此,布图设计成了一种兼有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客体双重属性的特殊知识产权客体。由于布图设计难以达到专利法关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所以专利法不能对布图设计进行有效保护,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布图设计也是有区别的亦不能有效保护布图设计。所以各国立法基本上都不引用专利法或者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而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制订单行法规予以保护。
1、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内容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1)复制权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们可知,“复制权”即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有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第4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晰布图设计的复制是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里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实际上是重新制作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商业利用权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有权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的价值只有通过商业利用才能显示出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第5款对“商业利用”解释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即商业利用权包括进口权、销售权和发行权。
对于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两大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了其可以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适用其布图设计。当事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xxxx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由xxxx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之间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W年后,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主要有以下六大限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1款借鉴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合理使甩的原则,规定了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反向工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反向工程,在集成电路产业界,采用反向工程的方法了解他人产品是惯例。如果简单的对此加以限制,不仅不能促进集成电路的发展,还会抑制集成电路的发展速度。所以,布图设计保护法中把利用反向工程而复制的行为作为例外来处理,即单纯为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不视为侵权[[[]孟海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09:17-18.]]。而且为了鼓励技术改进,对于在此基础上,根据分析、研究结果再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也不视为侵权。
(3)独立创作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第3款我们可知:独立创作即当创作者创作出与其他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时,对于这种“巧合”的创作,创作者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布图设计。
(4)权利穷竭
为了限制权利人在产品销售后的控制权,使得购买者能够自由的使用所购买的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都不再享有权利。
(5)强制许可
关于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规定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5条,强制许可是指xxxx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即授予他人布图设计。但是强制许可必须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还有就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才可以进行。
(6)善意侵权
在购买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后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关于善意侵权的规定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是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法律规范,它的出台使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我国得到了保护,鼓励了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了集成电路技术不断发展。
(二)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X知名的未来学家保罗先生则指出:“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代表科学将从信息科学向生物科学转型”,伴随着全球的生物产业发展的步伐,我国也将生物产业直接纳入到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整体发展体系之中。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很关键一点的就是直接体现在专利保护方面,因此,专利法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核心手段。
1、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
在生物基因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转基因药物以及转基因事物逐步呈现在公众的眼底,基因技术使得社会具有很大的便利。专利主要是对基因产品的发展利益回收的重要途径,所以,基因技术自身以及基因有关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最近几年困扰国际法学术界的一个重要难题。法学界针对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长期存在很深的疑虑,法学家们的观点是基因专利的不利影响较多,给予早期的基因产品授予专利会制约产品的发展。由于争议长期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各个国家相关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也无法达成共识。
虽然世界各个国家在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方面一直存在这争议,但是各个国家也在积极的探索与发展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推动基因的研究与开发。我国在怎样有效保护基因技术方面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将来的立法实践中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制定出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为基因技术提供更具有完善性和全面性的专利法律保护。
2、微生物的专利保护
微生物主要包含了细菌、病菌、原生动物等多种。由于微生物不纳入到动物学科,也不纳入到植物的范畴之中,因此微生物就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所列明的相关情况。但是,那些没有经过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直接存在自然界中的微生物只可以属于科学发现,所以无法授予其专利权而实施专利保护。唯有当微生物通过分离而直接成为纯培养物,同时具备固定的工业用图时,微生物自身才被视为能够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假如是公众无法获取到的菌种材料,申请人则应该依据专利法的实施细则第2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保藏。
3、动物和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
按照《专利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动物及植物品种不给予一定的专利保护,但是能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一法律条目实施保护。然而,在生物技术稳步发展的背景下,转基因动植物也逐步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因为转基因动植物自身依旧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之中的“动物品种”和“植物品种”,因此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的具体规定也不应该授予专利保护。从笔者个人的角度来看,伴随国际趋势的深入发展,我国应该在短时间内健全并完善动植物品种的相关专利保护,给予动植物的发明,特别是一系列转基因动植物的发明提供必要的专利保护。
四、完善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尤其是在我国已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企业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可以在日益白热化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应该借助于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来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尤其是企业的主要领导者及重要决策者更应该改变传统的企业经营理念,积极学习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理论知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企业的主体意识,健全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和产、学、研相互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张鹏.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回应[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09:19-23.]]。
(二)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管制
知识产权经济的核心除了高新技术以外,还有发明创造。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大型企业,想要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取得属于自己的主导地位就应该具备有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否则无法取得进步。企业不但需要加大整体的科研经费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投入,以此来推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研发,也应该将奖励机制构建起来,进一步提升技术研发人员以及企业内部一部分学有所长的年轻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让这部分员工的付出取得应有的回报。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定出来,同时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机构构建起来,强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这一机构应肩负起对企业核心技术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与企业有关人员正式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和研发人员之间的相关权责作出明确界定,发现侵权行为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从而能够更好地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持续拓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新科技和新知识日益涌现的背景下,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和生物技术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的保护种类纷纷出现,那些我们以前无法想象出来的新技术日益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产生剧烈的冲击。而现阶段所具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无法把这些新的技术种类完全纳入囊中,但以低碳技术与信息技术作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但具有了高投入和高回报的特征,同时也具有了相对较高的风险这一特性,企业只有保障自身的投资可以收获到应有的回报才可以下定重要决心把大笔资金直接投入于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总体发展过程中,而这一切只有充分的专利权保护才可以有效地消除企业的担心和顾虑。所以,只有将一系列新兴技术完全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中才可以让企业完全抛开所有的包袱安心地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才可以对新兴产业塑造一种有效的保护及激励机制。
(四)建立新能源技术专利审查“绿色”通道
在社会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今天的新技术也许在明天就会直接被取代,而战略性的新兴产业通常又是将高新技术作为核心的,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自身所具备的高效便捷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现阶段,在中国境内直接申请外观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大约需要6个月到12个月的时间,假如是发明专利则需要三至四年时间,与国外的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的便捷性相对比起来显得更为漫长,对于一些急于把新技术产业化的各大企业而言无疑是无法承受的。为了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的竞争力,我们就需要有效简化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审批程序,全面缩短受理时间,进而使审批效率得以提高。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目前已把牵涉到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一系列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核心专利申请直接纳入到优先审查的主要范围中,此政策一经发出就受到了高度重视,假如此政策可以在短时间内成为法案,那么则能够稳步提升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强化司法保护力度
我国一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遭受恶劣侵犯时,往往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是“怕麻烦”等多种原因而不愿意依靠法律来解决,从而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了更完美的建立起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让现阶段所具有的执法环境达到公正严肃的效果,应适时地增加知识产权的侵权数额,从而让那些想要依法犯法、想要触犯法律底线的人在对利益进行平衡的条件下尊重他人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在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总体数额进行增加,而达到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的司法审查以及保护功能。进而保证知识产权的案件审判具有公正性和高效性,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程度,推动了战略性的新兴产业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六)落实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强制许可,其具体指的就是xxxx专利的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经过任何专利权人的同意便直接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的许可方式。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意图旨在预防出现专利垄断而直接设立的,但是前提条件较为苛刻,只有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又或者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重要目的才可以强制许可。培育并发展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主要意图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为了让新产品惠及广大民众,是为了更优质的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要求我们应该积极寻求专利强制许可的可能渠道,预防新兴产业技术之中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敏感技术垄断竞争市场、侵害同一类型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防止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轨道偏离发展方向。
(七)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技术专利费用的资助制
截止至目前,我国的专利费用资助制度具体划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的普遍减缓制度,其适用对象就是关于缴费的确具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者是专利权人;第二种类型是地方XX实行的专利费用的无偿资助制度,其适用对象就是关于本地的专利申请人,或者是专利权人。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目前仍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由于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研制开发有着高投尺和高风险的突出特征,许多企业不但被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整体发展所需要的高额投入约束了发展脚步,更担心投入的资金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而打水漂。所以,要求我国将专利费用的资助制度广泛运用到战略性的新兴产业之中,为各类企业解决资金的后顾之忧,支持并激励企业提高对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科研相关投入。
(八)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相关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评估制度
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应该从国家与社会两个主要层面将低碳技术相关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以及评估制度构建起来,以此为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构双重保护。一方面,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科技部目前正拟发布《“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也正在对《低碳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进行起草。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积极配合以上两个重要文件,由XX带头对我国目前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现状展开调研,同时对其中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风险启动预警以及评估机制进行了解,从而能够在宏观产业的发展政策的编制过程中有效考虑知识产权相关因素,将更具有完善性和有效性的政策法规制定出来。另一方面,从企业与社会层面上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在职责的范围之内为我国的创新主体提供了一个最具科学性的产业发展的行政指导,事先对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给予全面的预警分析及评估,提供给企业在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重要发展道路上一个明亮的预警灯,指引我国的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在科学有序的发展道路上恒久的走下去。
(九)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
相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度关注知识产权教育来说,我国国内很多高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课程,而一部分从事高新技术创新的高端人才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远远无法有效满足现代化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强烈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战略性的新兴产业的有序发展有不利影响。所以,想要推动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就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教育的普及,使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提高,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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