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面临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XXX带来的新的挑战依旧艰巨。虽然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逐渐形成。但是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普法的道路上依然任重而道远。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立法质量、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率、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为此,本文仅通过比较法的视角浅析国内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并从中发现各自的优点,为我国所用、为我国所改进,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激发我国创新的活力和增长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国外知识产权保护;
一、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是平衡并且协调知识产权的产品发明、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该制度通过给予发明、创造人自主的知识产权,为其提供有效、持久的激励,这样既可以保证社会上的创新发明能够在原来的高度上不断发展进步,又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发明人、创造人的智力成果,减少不必要的侵权案件,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节约利用以及社会先进生产力的高速增长。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实现知识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社会总体知识财富的不断累积,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提供条件、奠定基础。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能够平衡并且协调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两者发生冲突,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通过正确引进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疑是有利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在引进西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中,必须要克制盲目的中国历史虚无主义和摒弃夸大的西方文化大国主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在正确认识西方知识产权历史背景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发展规律。如何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矛盾也是本文所要探讨之处。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外研究动态
1.X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动态
X著名学者谢尔登主编的《X知识产权法原理》,其中涵盖了X知识产权历史上的大部分理论,特别是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成就。该书通过众多案例的堆积,成为了X知识产权法学的教材之一,很好的避免了X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教材的空洞和抽象。这本书也为广大研究X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素材。
2.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动态
德国最高联邦法院集结了过往判例编纂的《德国知识产权理论与经典判例研究》。该书搜集了许多来自德国知识产权领域有代表性的论文,从知识产权的各方面编纂了法院近二十多个经典判例。该书对每一项判决都给出了极为专业和具有指导意义的评论,进一步推动了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3.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动态
日本知名学者田村善之主编的《日本现代知识产权法理论》。田村善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关于日本土著人知识产权作品和国际人权价值标准的问题,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遗传资源的问题。这本书为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三)论文的创新点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大量阅览相关文献,根据自己的研究总结,以比较法的手法以及视角去观察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仅列出具有代表性的X、日本和德国)的差异性。密切关注社会现实,抓住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把握好知识产权社会实践中的新问题,剖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相信通过此论文可以透露出知识产权在社会实践中发现的漏洞,并且对此漏洞给予一定的修补和改进空间。
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作为英国海关总税务司的马克·赫德在考虑保护中国在海外的商标权益时,制定了中国最早的知识产权法。这也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在接下来的30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才有实质性突破。大致分为以下3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知识产权的密集立法时期。期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这三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工作取得初步胜利。刚步入21世纪不久,中国就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随后,XXX十六大和十七大的召开,正式将知识产权保护写入到政治报告中,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2008年,我国xxx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其中具体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这一纲要为我国以后的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具体的方向,加快了中国走向现代化经济强国的步伐。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面临的一个划时代的问题,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研究较晚,但我们不要忘记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仅仅经历了四十多年,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X、德国和日本等西方国家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才逐步完善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凭借我们这代人的努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变得越来越好。
1.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明显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重视,我国知识产权的运用水平明显提高。我国开始构建和运营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不断发展进步;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世界前沿科技方面加入了中国的关键技术;赋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自主权;完善发明创造的收益分配制度等等。
2.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近年来,XX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到了商标、专利集中统一管理。并且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一网通办,推动服务窗口和办事流程的统一,推动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各种侵权假冒问题专项活动等实体措施。
3.知识产权文化氛围逐渐形成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的持续影响,是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能够在全社会形成的内在条件。在XX、企业和社会广泛群众的努力下,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大大地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队伍人员素质。
三、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
相较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国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起源于更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城市威尼斯就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发明人、创造人的权利,以此来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该法律明文规定,得到认可的发明人、创造人拥有对该知识产权10年的专有垄断权,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与抄袭相同的产品,否则将销毁其产品以及赔偿黄金数百件。这部法律首次确立了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以后的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
1.专利权的历史发展
西方专利权的历史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和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早期英国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财富和国民经济的繁荣,发明创造之风盛行,全社会大力鼓励发明创造。1624年的英国《专利法》也应运而生,这部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到了18世纪末,欧洲其他国家和X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2.著作权的历史发展
在18世纪初,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著作权的法案——《安娜女王法令》。该法令对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他国家以该法令为范本,颁布了属于自己国家的著作权法。例如X发布了《联邦版权法》,法国、德国发布了相应的《著作权法》。正是由于安娜女王为近现代版权制度做出的巨大贡献,她也被称为版权法的鼻祖。
3.商标权的历史发展
西方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最早是英国通过法院制止商标侵权。但是最早发布保护商标权相关的法律却是来自法国。早在1803年,法国就根据相关立法对侵犯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最早确立了商标权的保护制度。1857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法国《商标法》,该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随后,欧洲其他国家和X以法国《商标法》为范本,接连颁布了商标法逐步形成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1.X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X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已经建立了一套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X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X的知识产权法律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X联邦和各州虽然能够各自制定联邦法和地方法,但各州的地方立法都是在联邦立法的统一基础上的立法,两者内在统一而协调,联邦法是地方法的基础,地方法能够很好的体现联邦法精神的意志。X的知识产权联邦法和地方法并驾齐驱,共同为X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行政保护。X的行政保护主要集中在X商务部和X国会。商务部里面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是专利商标局和版权局,他们各自负责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登记、审批和授权。X国会里面设立了科技评估办公室、国会预算办公室等机构,专门为了研究或者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
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X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中包括了X联邦和地方组成的多层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X各州的法院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初审法院,而X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是州法院的上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当然,X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除了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向X仲裁协会提起仲裁。
2.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司法保护同样也是德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主要的手段,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特色就是高度专业化,根据不同的纠纷,德国设立了不同专门法院进行审理。比如德国有自己的联邦专利法院,该法院是负责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判决或者是否应对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予以拒绝的专门法院。
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可以分为临时禁令、侵权诉讼、刑事救济。
临时禁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人即使没有实际证据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颁发临时禁令,但必须在诉讼后提供相应的证据。因为临时禁令可以在没有律师警告信的情况下提前通知对方,没有给到侵权人一定的心理预期,所以侵权人往往无法提前销毁或隐藏可疑物品。
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人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向侵权人发出警告信,该警告信中应当列明停止侵权的声明和相应的赔偿条款。倘若侵权人无视警告信,继续实行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救济。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但在特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依法判定为商业性侵犯专利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并可以没收被调查的物品。”
3.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色之一是社会普及化程度很高。日本XX提出的新口号是“建设知识产权国家”,教育部大力支持在全国高校内设立知识产权总部,努力推动学科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和人才培养改革,在日本各大中小学教科书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全面覆盖。由此可以看来,日本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
日本知识产权社会普及度的成功,不单单是XX的功劳,日本企业也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日本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特别注重对知识产权价值理念和习惯的培养,对企业员工专门设立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激励制度,只要该员工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核,即使是离职员工也能得到企业的奖励。并且日本企业的高层管理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当重视,日本的高层人员以及开发工程师会不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课程培训,并且定期举行知识产权相关的测试,只有通过了相应测试的高管才能得以留任,以此来促进企业员工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长期以来,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已经成为日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逐渐受到更多企业的重视。
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标准多样化,缺乏统一标准
第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太多,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责,不同的行政机构往往会有不同的立法标准。例如,xxx在上个世纪末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方案,但该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却是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其管理范围分别制定。
第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权力交错,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例如,国家版权局曾规定全国娱乐场所里面歌曲的版权费用按该场所持有的包间缴费。而国家文化部下发通知,全国的娱乐场所里面的歌曲版权费用一律减免,免费接入。这两个规定让许多娱乐场所一时间不知所措。。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职能不同,往往会出现不同机构间产生的权利冲突,例如著名的金华火腿纠纷案,这是我国第一例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起冲突的案件。金华火腿的商标注册人是位于杭州市的浙江省食品公司,该商标权是由国家商标权授予认可的;而金华火腿的地理标志权人是位于金华市的金华火腿协会,该地理标志权是由国家检疫总局授予认可的。在当时的立法看来,金华火腿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的取得都没有任何程序错误,但是双方的权利却发生了冲突。
(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部门设置分散,缺乏集中管理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只有当各个部门向着同一个共同目标,团结一致,才能形成共同的合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最大化。然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分散,分属于不同部门,彼此之间自成体系,各个部门分别对各自的知识产权人负责。各大部门间缺乏合作,将难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管理体系的整体效益,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各大部门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难以发挥其整体优势。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分别由十个部门组成,各司其职。这种管理模式虽然会使得各大部门间的职责和分工更加细化、精确化,但是会直接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成本过高,造成资源浪费。
放眼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集中管理。反观中国,虽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中国成立,但主要还是履行原来专利局的职能,只是赋予了其整体协调的权力,并不能完全说是集中管理。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太多,职能太散,统一领导机构太少。
(三)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度不够,维权意识淡薄
从研究知识产权的起点来说,我国和日本一样都比较晚,但到如今,我国的知识产权素养却远远比不上日本。究其原因,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是全面性的,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全社会都盛行知识产权之风,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高。而我国虽然也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但是却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没有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去了解知识产权。例如网络上现在盛行的盗版图书、盗版课件,很多人明明知道是盗版的图书、课件却还是去消费,他们的说辞是认为自己的消费盗版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益。而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也不够,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很好的说明了我国国民对知识产权教育的欠缺,对知识产权的不了解。这是我们值得反省的。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立法质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目前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还要深入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提高知识产权立法质量,必须在XXX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XXX领导,关键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干部的原则。要坚持走XXX立法之路,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立法文明。
第二,坚持以宪法和《立法法》为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立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立法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我国各种立法活动的根本遵循。要提高知识产权立法质量,不仅不能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落实到位。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结合国情。提高知识产权立法质量,必须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立法既要考虑实际利益,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有属于自己的国情,知识产权立法不应照搬西方那套,必须有的放矢地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立法,既要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也要保护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二)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和精简执法部门
要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要注重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同时也要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为此,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要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落实法律的威严。作为执法机关,必须坚持好自己的原则,努力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兼并合法和合理两大原则,维护对公民的信赖利益保护。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尊重法律和客观事实,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都应该给予拒绝,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和保证司法的公正。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管理部门过于冗杂,严重影响执法效率。精简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为此,应参照“设立一个机构、构建一个平台、优化一套机制”的标准,从客观实际出发,加大对执法机构人力和物力的支持,提高对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协调指挥能力,加强指导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更新,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三)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素养
法律想要有效的实施,必须得到广大社会群众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那么法律就不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施,良法善治就不能得以顺利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究其原因就是广大社会群众对知识产权法律没有真正的认识和理解。为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切实把普法教育落到实处,让广大社会群众能够有机会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为此,国家应推动普法教育机制体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普法教育机构,通过真实具体的工作指标和工作结果检验普法成果,定期对各行各业的人们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有关机关还应该深入基层以案释法,全方位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真正做到把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素养。
另一方面,学习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要提高国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教育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途径。教育局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设立知识产权课程,对国民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从学校的教育入手,让大家真正懂得知识产权。国民的法律意识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全国大范围地开创知识产权教育课堂,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 结论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我国法治体系里面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刚踏上征程,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要匹配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措施作为支撑。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立法,补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对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把纸上的法变成现实的法,克服法律的保守性,避免法律带来的局限性。另外,对一些知识产权方面尚未成熟的立法,应该先行制定行政规章予以法律的认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将其升级为法律。
第二,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执法效率,深化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直言,原则上为了地方的经济,不允许XX打击假冒伪劣。正因为如此,他们的“执法”只是在采取行动时应付,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二是打击侵权行为力度不大,重赔偿、轻刑事处罚。为此,我们要整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构建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基础的保护机制。
第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素养。我国在以往普法的道路上流于形式,全民法律意识较低,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为此,我们要打破以往表面的普法宣传,把普法宣传落到实处,提高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敬畏”程度,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知识产权,了解法律。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政策宽待,给予知识产权人才更多的政策福利,激发其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其次要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的门槛,完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人才准入规则,倡导推行知识产权综合型复合型人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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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是在陈英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了陈英老师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陈英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眼光、精益求精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陈英老师对我在四年学习和生活中的关心和教诲,特向陈英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文献资料已开列出来,本文的有些句子或段落引自这些参考文献。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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