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之法律责任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专利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我们对专利权的保护也应该要进一步加强。论文通过了解有关专利侵权的理论,对专利侵权行为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从而引出法律在专利保护上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对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其次探讨了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在列举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专利的法律保护情况,了解了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在法律上对专利的保护程度不同后,通过对比,可对我国《专利法》和《刑法》给以增加或修改,在民事责任方面完善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或者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立法,在刑事责任方面对假冒专利罪进行分类,或扩大刑法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范围,两者相结合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专利的相关法律保护,为解决当前专利侵权问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专利侵权;法律责任;赔偿

一、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越来越强,而专利权是作为知识产权当中重要的一项。近几年来,我国申请了很多的专利,同时也经常产生专利侵权的问题。面对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利用专利侵权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目前,专利侵权构成的法律责任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专利法起步较晚,在法律责任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

  1.国内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国内研究学者侯政旭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中,认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有下述几个值得处理的疑难,第一,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方式提出质疑。如专利权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证明极其困难;第二,专利法定赔偿的适用存在问题。专利法中没有规定法定赔偿的概念,从而导致法定赔偿性质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与损害赔偿相混淆。

  2.完善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国内研究学者王胜在《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一文中,就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备层面给出要改良刑罚配置,给不同的专利设置不同程度的量刑,还要增加和充实相关罪名,从而更好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国内研究学者潘蓉在《中日专利侵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认为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很有必要的,法官的专业水平提升了才能让审判更加公正,谨慎使用四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尽可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三)论文的创新点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清楚了解我国有关专利侵权的内容形式和现状,通过了解我国有关于专利侵权的一些专有名词解析,分析和深入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于专利侵权立法现状,找出我国目前专利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内容是否存在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由此来促进我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科学立法。所以,对专利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意义重大。

二、专利侵权的理论评析

专利侵权是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通过允许,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活动。设立《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的专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激励大家踊跃发明创造,使国家的创新能力大大提高,促进新兴技术的发展,是我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设立的法律。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事件时,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阻止其专利侵权,并运用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专利权人需要在保护有效期内每年缴费,否则就认为专利权人自愿放弃专利权,将专利变为社会的公有技术,大家都可使用。缴纳年费的目的是因为国家给专利权人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和服务,另外也是为了推动专利权人尽快从该专利中获取利益,而非技术独占。侵权者要满足构成条件才能判定构成侵权行为,当侵权者的行为构成侵权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专利的分类

专利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对其做出的成果给予一定的保护。现今,国内的专利划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等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该产品是从未出现过的事物,是专利权人独创出来且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可以分为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居于产品的本来面目来创新出新的外观或结构的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好看的,适合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是模样、图案和颜色三者之间的任意组合,也具有新颖性、独创性。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判断能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有下述四个要点:

第一,侵权的客体是我国享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专利具有地域限制性,这项专利首先在中国申请获得,而不是在X、日本或其他国家。如果要使自己的专利能够在两个国家得到保护,专利权人就必须在两个国家同时申请。其次,专利具有有效期。在国内,从专利权人申请的第一天起,发明专利时间为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只有10年。其权利是有期限的只能在有效时间内使用,一旦期限已过,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失去独占权利,任何人均可使用,此时不存在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第二,侵权人必须有侵害行为。即在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专利持有者的许可,行为人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另外,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规定五种特殊情况。当这五种情况发生时,即使侵权人侵犯了专利权,也不能认为侵权人是专利侵权。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故意为之,行为人明知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却仍然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另一种情况就是过失为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太过自信,在无意中实施了侵犯了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70条有规定这一过失虽然属于侵权,但不需要行为人支付赔款。

第四,以生产销售,从中获利为目的,但是行为人的做法并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允许。专利保护独占权,即只有专利权人才能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其他人不可以随意生产销售。

(三)专利侵权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网络的高速发展,我国专利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依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白皮书,2018年我国与知识产权关联的案件数不胜数,而且审查难度不断加大。据统计,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了334951件知识产权案件,比2017年分别增加41.19%。在这些案例中,有63.04%的一审竞争案件(含垄断民事案件)的数量增长尤为突出,达到4146起。从类型上来讲,新增了195408件著作权案件,同比增长42.36%;新增了21699件专利受理案件,同比增长35.53%;商标受理案件51998件,同比增长37.03%。就地区而言,京、沪、苏、浙、粤五省市的法院受理案件量持续上涨,新增加了185337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65.39%。

我国专利侵权案件频发,使专利权人蒙受巨大损失,只有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才能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从专利侵权的现状中发现法律责任上的问题,赔偿方面仍然是重难点,赔偿数额确定多少、是否增加精神上的补偿、如何赔偿才对双方公平等方面都需要考虑;刑事方面保护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

三、立法例的比较研究

(一)我国立法现状

专利权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当专利侵权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118条规定,如果拥有专利权利者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使用,比如摘抄、改动、伪造等行为,不但要消除影响而且要赔偿。此法要求了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章第七节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专利权人提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专利侵权直接损失的赔偿一般采用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弥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多少等问题的解决而存在的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人在侵犯他人专利权后,必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体现出全面赔偿、法定标准赔偿、法官斟酌裁量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等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涵盖了直接与间接损失,以及财产与精神损失。致力于让专利权人的利益恢复到侵权发生前,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在赔偿方面力图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也起到了惩戒的作用。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适用于法院无法查清受害者的利润损失或侵权者的非法收益的情况。很多专利被侵害,其中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准确估量的,所以《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等因素,要求侵害人赔偿一万到一百万的数额。

法官斟酌裁量原则是法官依据其侵权行为情节与特征,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来剖析判断案件,不断斟酌处理当事人争议的原则。依照案件的特性,法官可在法律要求的赔偿金额范围以内行使裁量权。在知识产权损害结果难以判定、案件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司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精神损害限制赔偿原则是指在精神权益方面所遭受的损害依法进行赔偿的原则。我国的《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都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然而《商标法》和《专利权法》现今在精神损害赔偿层面无详细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应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给予充分的保护。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制度的不足之处是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存在缺失问题。

 2.刑事责任

(1)假冒专利罪

依据我国专利法与刑法的有关要求,对于专利侵权的要负刑事责任的情节仅有一项,那就是在涉及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给予侵权人以刑罚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假冒专利”行为分为四种情况。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规定,“没有通过别人同意,就借助他人专利号来制造或在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注明;没有通过同意,就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来借用他人的专利号,让人将所牵涉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没有通过别人同意,在合同上利用他人的专利号,让人将牵涉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改变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分为四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非法经营金额超过十万或非法所得金额超过二十万;直接给专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五十万以上;假冒两项以上专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十万或非法所得金额超过五万;其他的严重情节。只有牵涉到以上四项情节中的一项,才会被判定为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加大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才不断输出知识成果。无论是在专利申请方面,还是在专利授权方面,都名列前茅,这有利于增强我国的创新能力。专利往往隐藏巨大的经济价值,是行为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个人的智慧创造出来的,专利权人通过独占实施权和有偿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获取收益。

即使越来越多的专利得到了保护,我国专利侵权事件也层出不断,这显得我国在专利法上对专利的保护有点力不从心。由于侵权成本太低,侵权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只需要承担轻微的民事责任即可,但是涉及刑事责任方面的侵权较少,可以看出,我国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稳定了专利市场秩序,才能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我们只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更好的专利保护,难以激励万众创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以此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减少专利侵权事件的发生,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英国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尽管英国保护专利权的刑法相对较早,可是面对专利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层面,已经变为比较成熟的专利刑法保护系统。英国在1977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施行至今,其中第109条到112条规定了四种关于专利领域违法行为的制裁。英国给伪造专利记录罪设立了罚金刑和自由刑;给假冒专利罪、假冒已申请专利罪和滥用专利局名义罪皆设立了罚金刑。上述罪名都侧重于惩罚扰乱专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并没有判以刑事责任。我国解释的第四种对冒用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和假冒专利行为都分别类似于英国的伪造专利记录罪和假冒专利罪,但不构成犯罪。可见我国侧重的惩罚行为与英国有所不同。

 2.德国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德国为了保护专利权,将《专利法》写入刑法的附属中。德国上一次对《专利法》修订的时间是在2009年,该法颁布于1980年。因非法占用了别人的专利,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进而使专利权人经济上受损。所以,德国《专利法》主要作用是严厉地打击侵犯专利权人占用他人专利来获取丰厚的利润的行为。我国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相似于德国《专利法》中描述的非法占用他人专利罪,此部《专利法》规定了触犯其罪需要担负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当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涉及商业活动的情节可达到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可是我国并无形成犯罪。

 3.日本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日本的《专利法》虽然制定得比较晚,但在专利保护方面会更加全面,对我国专利保护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民事方面,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停止或预防侵害、禁止第三人侵权的请求权。赔偿方面,因为专利侵权行为有特殊性,日本《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了四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利益的赔偿计算、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损害赔偿计算、按专利实施费对损害赔偿计算和法定赔偿。

日本也是将《专利法》写入刑法的附属中,给专利权提供刑法保护。在刑事方面,日本的《专利法》设立的第十一章罚则,其中的第196至200条对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做出专门规定。第196条规定直接侵权的行为人犯专利侵权犯罪,处以10年以下自由刑或一千万日元(换算人民币约63万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判;实施间接侵权行为的,处以5年以下自由刑或五百万日元(约人民币32万)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判。此条法律保护了个人利益。第197条规定行为人犯专利欺诈罪,处以三年以下自由刑或三百万日元(约人民币19万)以下罚金。第198条规定犯虚假标记罪,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处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99条规定行为人犯专利伪证罪处以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第200条规定行为人犯专利泄密罪的,处以一年自由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综合日本上述五种专利犯罪来看,日本专利制度对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基本上是兼顾两方面的。

  4.X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X地区《专利法》最初于1942年起草,1949年正式颁布。在1942年到1949年这段期间,X参照了德日英美等国的有关法律。虽然这三个专利仍然合并为一个类别,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个类别的专利被分成不同的章节,可以很好地区分这三个专利,对这三个专利的侵权也分别设立了梯度处罚。这三类专利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它们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不同,因此对它们的保护力度也应设置不同的刑罚。1994年前X的刑法保护体系较为完备,发明专利、新型设计新式样设计都分别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刑。X在1949年到1994年半个世纪以来的严苛刑罚惩治下,有效遏制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专利秩序持续保持稳定,市场大量涌现了一大批凭借自主创新发展的优秀企业。

四、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法律责任的建议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当专利权人被侵权时,大多数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尽管我国对《专利法》已经经过三次的修正,但是通过对比大陆、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X的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了解到我国的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责任

1.完善法定赔偿

《专利法》经过第三次修改之后,将专利人实际损失的运算方法置于首位,将法定赔偿置于最后一位。按照赔偿顺序不应该那么快就决定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显然法官已经离不开这种运算方法,导致赔偿运算的不科学;另一层面,法定赔偿也有缺陷,未全部地发挥出作用。因为举证过程繁琐,在当事人没有把前面三种计算方式进行充分的举证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快速结案,就用难以取得证据为理由,运用了最后一种计算方法。

所以应该要严格限定法定赔偿方法的适用条件,而不应使其沦为规避其他计算方法的一种办法。而且法定赔偿也缺乏对赔偿数额的具体区分,我国法定赔偿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法例,将损害赔偿数额划分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额度。根据不同的指标按照比例相加达到相应的等级就按它对应的额度让侵权人进行赔偿。既可以完善法定赔偿的制度,又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法定赔偿,自由裁量。

2.增加精神赔偿

在民事责任上主要围绕赔偿范围进行完善,我国《专利法》在精神权利方面还没有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在侵权人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因为销售手段恶劣,对产品的知名度大打折扣,影响了专利产品商誉,难免会让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抵触心理,从而降低了对该产品的购买欲望。又或者侵权人利用低价销售的方式扰乱产品市场的秩序,对专利产品造成了贬值的伤害,使得专利权人的收益大大减少。

可以在精神层面上增加对专利权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让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得到保障。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只要出现专利侵权案件就需要补偿给专利权人。对于情节较轻的侵权行为,不需要让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只需要赔偿经济损失;但对已经给专利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可以适当地增加对专利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在侵权人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因为销售手段恶劣,对产品的知名度大打折扣,影响了专利产品的商誉时可以进行精神损失赔偿,恢复其专利产品的名誉。关于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侵权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情况、获利情况、能承担的经济能力等进行赔偿。

(二)刑事责任

 1.细化假冒专利罪分类

我国刑法对专利侵权只规定了一项假冒专利的罪名,无论哪种专利被侵犯,只要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专利,一律以同一刑罚处理,这对专利的刑法保护远远是不够的。如今把三种专利给予区分保护,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潮流,大陆地区是否也可以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区分开来。就目前来看,我国大陆仍然在刑法中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并未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区分,不管是哪种专利被侵犯,只要要求吻合,都会被判以相同的刑罚。但是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区分了三种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另外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保护。X对专利权保护的规定可以被称为全面、完整,按国情的贴近程度,X也与大陆地区更相似。大陆地区可以参照X地区的《专利法》相关规定,对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各种署名的专利,分别设置“假冒发明专利罪”、“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罪”和“假冒外观设计专利罪”,专门刑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X,侵犯专利权的罪名虽多,且复杂繁琐,但都具有适用准确、量刑准确的优点,侵权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有区别的,应当进一步细化假冒专利罪。X在1994年修法前施行的《专利法》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区分开来,分别针对这三种专利设定了不一样的刑罚。大陆可以参考有关处罚的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这三项专利设置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侵犯发明专利类型,可按原有刑罚处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类型,可设置2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外观专利类型,可设置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罚金方面,可保持原有规定不变。

  2.扩大刑法中的专利侵权行为范围

虽然我国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还在不断完善中,但可以看出,在假冒专利案件每年剧增的情况下,我国五年之内出现的假冒专利犯罪案件不超过十起。遏制专利侵权事件的发生,单靠民事和行政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扩大我国专利侵权的刑法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即使“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都整合为“假冒专利”行为,假冒和冒充在含义上并无不同。而“他人专利”和“专利”有着很大区别。“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特指某个人的有效专利,“冒充专利”行为中的专利可以是有效的专利也可以是无效、过期的甚至是不存在的专利。专利法上有严格区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但刑法上只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加大假冒专利罪的范围,将 “冒充专利”归为假冒专利罪。该处罚与 “伪造他人专利”的处罚相同的。又或者单独将“冒充专利”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设置罚金刑和自由刑,按上述所说,将三种专利也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的专利设定不同档次的刑罚。

结语

通过了解我国立法,再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之对比,我国的《专利法》确实有值得改进的地方,这有碍于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跟不上世界专利制度的主流。在有关专利的学术方面,也不便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但是刑事立法保护的完善过程还是需要结合国情,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盲目搬用。目前,本研究对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方面了解仍不够全面,但希望上述提出的拙见能够对我国专利刑法保护的完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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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写到这里,也意味着大学四年的生活即将结束。感谢陈英副教授,这篇论文能够完成,离不开指导老师陈英副教授对我的论文进行专业的指导;感谢法律专业的同学,在我遇到不懂的专业词汇时,也离不开她的乐意指教;也感谢好朋友,在完成论文的整个过程中一直鼓励我坚持写下去。希望走出校园的我们前程似锦,万事胜意。

专利侵权之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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