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正当程序原则的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发展壮大于X,现已在全球广泛传播,现代法治国家愈来愈重视程序公正。我国的行政判决中,亦多有这一原则的适用。本文以时间为纵向关系,总结性地论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渊源,包括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的首次出现,及所写入的标志性的法律文献。
举出我国国内涉及正当程序原则的相关案例,指出我国虽然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但在法律判决中亦有这一原则的体现,法律可以把“违反法定程序”作为相关依据。
阐明我国如今已经开始逐渐重视正当程序原则的设立及应用,湖南省首开正当程序法律设定先例,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此后在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中,均有正当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将我国与英、美两国的情况进行横向对比。
分析指出适当借鉴正当程序原则对于我国行政的积极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促进行政的正规化、现代化、科学化,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及社会组织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对于防止公权力滥用、减少腐败行为的作用。
我国至今在程序法的立法方面尚不完善,少有成文的程序法,这与以程序性法规立国的英国有着天壤之别。出台程序性法规,是我国现代法治要迈出的一大步。
关键词: 理论基础,行政法,正当程序法律原则
1 引 言
正当程序原则又被称为正当程序法律原则,涉及行政、司法等方面,本文论述的是行政上的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才能作出有效的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遵遁正当程序,所谓正当程序包括以下方面:事先告知影响行政相对人,向其表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申辩和陈述,并且在之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本文首先论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渊源,该原则起源于英国“自然正义”的思想,这一思想是英国长期发展出来的对于普通法的最低限度的要求。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最早体现了这一原则;135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述了这一规则;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辉格党人提出的《人身保护法》,也都有类似程序性规定,这类规定是英国法律的重心。
英国在北美的殖民统治使正当程序原则传入X,在这一土地上发扬光大。X独立战争前,某些殖民州的“特许状”中已经出现了隐含正当程序的法规;在内战初期,“正当程序”一词由汉密尔顿在1781年的纽约州宪法批准会议上正式提出;而在自由放任时期,X最高法院将程序性规定转变为实体性规定;到了国家干预时期,总统的行XXX力空前加强,为了制约和限制这一权力,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角色再次发生了转变。
我国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影响较深,正当程序原则的出现较西方国家更晚。1989年起,我国陆续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湖南省人民XX制定并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正式的关于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
尽管我国法规中并没有程序性的相关规定,但在相关判例中,法官常常有以违反正当程序为依据的判决,如张成银案、田永案、于艳茹案、陈炯杰案等。同时,没有成文的程序性法典始终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缺陷,我国要想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程序性法规是法治现代化、科学民主化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志。
2 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就是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包括程序的排他性、中立性、合理性、自治性、公开性、可操作性、适时终止性和平等参与性,它实现了程序的信赖,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宪法的至高无上和至高无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也被译成“正当法律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理念,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在X得到发展,在世界各地都有传播,现代法治国家愈来愈重视程序公正,这已日渐成为共同的价值取向。
2.1 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的起源
“正当程序”的思想诞生于古代西方法治观念和自然法理论,这项理论主要包含两条基本原则:一、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损害之前,应获得公平听证或其他机会听取其意见;二、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这是正当程序原则最早的起源,大宪章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同级贵族的法律判决或国内法的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以其他方式伤害所有自由人。”虽然这一法律文件的诞生是英国贵族共同限制皇权的产物,与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没有直接关系,但在西方宪政界被认为具有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果,因此,它被称为宪法的原始书面文件,以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写入《自由大宪章》时,只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保护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判决的权利,而陪审团判决主要是用来保护刑事诉讼中的封建贵族权利。
1354年即爱德华三世时代,英国议会通过的《伦敦西敏寺自由令》中第三章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所有人不得被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被逮捕或监禁,不得被剥夺继承权。”这一规定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达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将原本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辉格党人提出的的《人身保护法》都作出了类似规定,目的是为了帮助贵族限制王权。虽然这两项法典出台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保障平民的权利,但是二者均对此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2.2 正当程序原则在X的发展
由于英国在X的殖民统治,英国的法律思想传入了X,包括其中的正当程序原则。X独立战争前,隐含正当程序这一法律原则的法规已然出现在某些殖民州的“特许状”中。
X内战初期,汉密尔顿在1781年的纽约州宪法批准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其中包括以下条款:除非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否则应保证任何人不被剥夺具体权利。这是宪政史后期发展的一次创新性变革。詹姆斯·麦迪逊于1789年在众议院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正当程序”一词首次出现在X的正式文件中,它成为了后来的权利法案,并且构成了《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或者发生在陆地、海军、战时服现役的民兵或公共场所的案件,否则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其他名誉罪。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生命或身体的两次伤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强迫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没有公平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用于公共用途。”本规定适用于联邦机构。1868年通过的《X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财产或自由;不得拒绝对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提供同等的法律保护;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X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本规定适用于州XX机构。X宪法第五次和第十四次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1873年菲尔德大法官在屠宰场案中提出了“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每个X公民都享有一项受这一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
在自由放任时期,占领统治地位的学说是经济放任主义,这是一个竞争和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在此时期,X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灵活解释,将程序性规则转变为实体性规则,即审查立法权目的是否合理,最高法院超越了部分法定权力及其合法的司法职能。正当程序法律原则由此拥有了生命力,并出现了这一原则的统治。这类规则的内容包括: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发展到公司的财产权;第二,正当程序原则从仅限制联邦议会发展到同时限制州议会;第三,X最高法院通过解释“正当程序法律原则”,成为具有“第三议院”地位的存在;第四,以公司财产权保护为主,公民个人自由权权利主体保护为辅,正当程序进一步渗透权利保护。经过这一转变,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自由权利,而且在于人身、财产、自由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可以灵活解读其内容。正因为如此,该条款成为自由资本正义时期X经济的基本章程。“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史是现代大工业兴起、司法审查和商业管制的历史。无论是州XX还是联邦XX,所有XX行政活动,都要经正当程序法律原则审核后才能通过。正当程序条款的社会作用得到了爆炸性的增强。
在国家干预主义时期,总统被称为“四年任期的国王”,因为其行XXX力得到了空前的增强,处于国家权力的顶端,这是当时的社会需求所导致的。在这一时期X正处在战争之中,必须要权力的干预来解决战争所带来的问题。1950年起,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行XXX力逐渐扩张,原本分立立法权、行XXX和司法权均集中在行政机关身上。处于支撑和限制行XXX力的需要,“正当程序法律原则”的法律角色发生了转变。正当程序法律原则逐渐转向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干预社会经济的经济正当程序。事实上,这一经济领域的正当程序的积极性正在明显下降。行政法和司法领域的正当程序法律原则最为生机勃勃,发展迅速。
X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正当程序法律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发展。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其中的“正当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X行政法是1933年后随着行XXX力的迅速扩张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权力的扩张使行政机关集立法权、行XXX、司法权于一体,并且这种一体化有着无限扩大的趋势,金融界和法律界开始对这种膨胀提出反对。最开始独立控制委员会执行权的合法性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不违反宪法,因而热点问题转为了正当程序的设计。
刑事诉讼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出现晚于行政法,直到1945年,X才制定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X是以判例法为法律基础的国家,这些规则同样以最高法院的已有判例为基础,并依照国情进行修改。米兰达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马普案确立了排除规则,这两项规则是正当程序条款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典范,在X的司法领域导致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发生在本世纪中叶,被称为 “正当程序革命”,这一革命促进了司法的发展,并且这一积极作用不仅是对X的,更是对全世界的。
X是一个立法权、司法权与行XXX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司法权是正当程序法律条款的前提,这一条款要求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现在X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可划分为程序性与实质性正当原则两类,已经成为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既对XX权力作出了限制,又给了公民的权利以保障,均在宪政史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3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中的实践
受“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程序性法规较西方国家更晚。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盲目照搬英美法系的相关法规不可取,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使正当程序原则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正当程序”这一表述出现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中,该规定由最高法院发布,是“正当程序”的表述首次在我国大陆的法律文件中出现。虽然正当程序法律原则目前不能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述,但也常被一些法官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以裁判行政争议。在实际案例中,常常有并未违反法律程序,但是因为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而被推翻的判决。
张成银诉徐州市XX一案,张成银对徐州市人民XX复议决定提起上诉,正当程序原则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并认可。二审判决认为徐州市人民XX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时应该听取第三人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才能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田永由于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发现,从而学校对其做出退学处理。田永在学校继续上课,到毕业时学校拒绝对其授予学位证与毕业证,田永便将学校告上法庭,理由是学校的退学处理并未送达。经法官判决,田永胜诉,裁定退学处理无效,学校应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并对其进行学位资格审查。法院认为,学校并未将退学决定告知田永,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完全把当事人排除在外,这侵犯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诉的权利,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不具有合法性。
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一案中,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被撤销,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正当原则的适用,法院第一次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尽的论证,并且指出了该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其中一个基本原则,除开在没有成文法明确排除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都必须遵守。
相似的案例还有陈炯杰一案,陈炯杰考试违规,教育考试机构以网上公告的形式告知,被法院认为违反正当程序。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应当使用惯常的送达方式,否则便会构成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公开原则、避免偏私原则和行政参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正当程序,仅其第70条规定,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可以被法院判决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法院也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为行政裁量设定了最低限度正义。法院对于有关正当程序的行政诉讼的审查应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否事前告知;其二是否做到程序公正;其三相对人是否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其四是否履行公开义务。“违反正当程序”被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可弥补立法的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当程序法律原则已然确立。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水准日益提升,正当程序原则也在我国得到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1989年起,我国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些与行政正当程序相关的法规。2008年4月,我国首部成文的程序法出台,即《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是湖南省人民XX在行政法界的一个创举,成为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正式的关于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
4 正当程序原则对于我国行政的意义
杨炳超在兼论我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借鉴时指出,借鉴这一原则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树立宪法权威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中国受传统人治观念及专政政治的影响较大,行政法最初被定位为“管理法”,主要强调行XXX力,而忽视了保护公民权利,因而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行政法传统观念的转变有着重大影响。
此外,正当程序原则起到了一定的限制腐败的作用。我国是一党制国家,不会走或者至少短时间内不会走西方国家权力分立的反腐之路,正当程序原则能够加强司法监督,防止行XXX力扩张,正当程序具有宪政价值、人权保障价值和正义价值。
中国一向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忽视正当程序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这种做法已然严重违背了行政现代化、行政民主化和科学管理化的目标。在某些法律难于规范的裁量案例中,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弥补程序法规的不足。
程序性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我国成为现代化法治国家必然要迈出的不可或缺的一步,为此我国须得摒弃轻视程序法的传统观念,程序法的体现不应只依靠法官的判决,更应该依靠成文法的力量。
5 结 论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也发展于这一法系,目前已较为成熟。我国在学习借鉴以后,将其广泛应用于行政法界。这促进了我国行政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促进了正当程序原则自身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我国的行政参与者。
我国在借鉴这一原则时不能完全照搬,应结合国情具体分析,从而去创造与发展。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对于我国行政有积极作用,亦有其缺陷不足。如何权衡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取其长避其短,是我国的法律从业者应当思考且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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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xxx老师对本文创作的帮助,xxx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博览群书、学富五车、视野开阔、工作严谨,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在他的引导下,我确立了明确的研究目的,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法,掌握了基础的学术本领。由此向xx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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