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风险及对策研究

要:P2P网络借贷模式是从民间借贷发展而来,且存在的时间不长,但是网络借贷模式的兴起在速度和规模上来讲,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在网络借贷行业中P2P网络借贷是网络借贷服务的第三方,主要提供借贷来服务于两端的客户。但由于各种客观和自身的原因都限制了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具体原因体现在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正确,行业的发展时间以及信用体系的管理。现按照P2P网络借贷实际情况来讲,要防止各种能引发风险的因素,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此文将对P2P网络借贷现在的发展状况开展研究,根据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中介风险等方面来进一步的剖析P2P网络借贷可能潜伏的风险,也会针对于这些风险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控制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贷风险,风险防范

引言

2007年成立的拍拍贷,是第一家主营网络借贷业务的企业,自此P2P网络借贷行业开始大放光彩。截至2018年,已有6591家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企业,但三分之二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存在问题。这是因为企业在运营方面不够规范,相关监管不到位、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的。网贷天眼对此做过相关的统计调查,至2018年末,在这6591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里,有4982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影响比较恶劣,易引发投资者的恐慌。但网络借贷发展至今,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地加强,企业在运营方面更加的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将会出现更多优质的企业供投资者和消费者放心使用。

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大量的问题,不管是从国家XX,或是对投资者来说作为投资盈利的一个新渠道,亦或是对企业想要认真发展作为前提而言,都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获得管理投资经验。相对于国外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法律制度,我国也需要从中借鉴有益于国情发展的方法。一个行业好的发展首先要遵循行业初衷,避免行业异化,另外需要外部与内部的联合管理整顿,提高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创新,方可促使行业健康运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本文在于对行业的监管和风控部分进行研究,在了解该行业一系列管理操作的同时也望有助于该行业在我国的健康持续地发展。

1P2P网络借贷概述

1.1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英文名称为“peer-to-peer”。是指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借贷。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构成方面,通常表现为没有媒介的,超越时间和地区约束的资本融通特点,是人类历史发展中,对传统资本市场影响最为深远的产业发展浪潮,让传统金融组织再次分析怎样转型才能更符合现实需求和市场,寻找以用户为重点的金融服务产业运作方式。所以对于国内P2P网络借贷产业的平稳运作具备现实价值,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注与扶持。

P2P网络借贷可以看作是一种类似于信息中介组织的小额借贷金融模式,起着信息展示、汇集投资者资金、向有需要的人借贷的作用。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放还给投资者。P2P网络借贷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和弊端,即对借款人的准入要求个人资质较低,且不需要谁做担保。与之相比,银行的规定则十分严格,会严格审查个人的资质。一般情况下,借贷人必须提供同等价值的抵押品。许多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利润波动大,无法通过银行资格审查。当他们需要钱的时候,他们没有什么可以保证的,所以P2P借贷已经成为他们的首选,尽管利率很高。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投资P2P借贷公司可获得10%-12%的存款利率,这比银行3%-4%的存款利率高很大,因此很有投资价值。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中非常特殊的一种形式,它依托于互联网,因此其风险既包含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风险又包含互联网风险。虽说,将网络借贷引入支付宝、财付通这类第三方支付,可有效地监管资金的运行状况,减少资金被侵占或挪用的可能,但其作用毕竟有限。因为贷款没有十分有效的担保方式,若是多数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或是P2P网络借贷在自身运营方面出现了问题,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其造成的后果则十分可怕。

1.2 P2P网络借贷风险的主要特征

1.2.1 风险具有虚拟性

P2P网络借贷模式和传统行业不同的重要表现就是借助互联网将运营虚拟化。投资者、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业务匹配,在线上完成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是以传统面对面的方式来交易。正是因为这样的交易模式,使得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地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情况能力等因素进行核实。P2P公司控制操作系统,使其内部数据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其在线业务可以说是封闭似的内循环。但是,P2P借贷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网络风险,比如可能出现信息泄露,数据被篡改等问题。在防御网络犯罪方面还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障碍,若是受到黑客攻击则会导致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一方面,P2P网络借贷模式是基于互联网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互联网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其和传统风险类型有着明显的不同。

1.2.2 风险范围较为集中

《2018年上半年P2P发展监测报告》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集中,在上海、浙江、北京、广东等地有2835家网络借贷公司。在2018年上半年,有280家网络借贷公司被爆出存在资金问题、宣传不实等问题。因为地理位置较为集中,一旦出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则导致风险范围比较集中。一些地区甚至会出现无法提现或是逾期兑付的问题,甚至触及刑法。

过于集中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爆雷”,大规模的未兑付金额对应的是大量的未兑付人数。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曾公布过这样的案例,截至2018年8月10日零点,一个P2P网络借贷公司在偿借款的本金已高达97亿元,与之相对应的是12.9万人的出借人。这个P2P网络借贷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例就表现出了P2P网络借贷案件的特征,即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

1.2.3 风险具有传染性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可知,在2018年7月5日至7日的三天时间里,杭州有9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警方立案侦查。P2P在线借贷在风险表现方面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在通报中,无法确定这9起“爆雷”事件之间是否有着直接关联,但外界的印象是“爆雷”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一些媒体甚至用“爆雷潮”一词来形容。受众是利益相关者,同一群体中存在大量的未兑付人员,他们会商量如何兑付,“爆雷”因此会在这一群体中迅速传播,涉案人数越多,涉案金额越大,这种影响就越大。同时,正在运营中的P2P借贷公司,虽然尚未出现“爆雷”风险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出现逾期兑付或是兑付困难等风险,若是无法兑付则会导致大量的投资者维权,基于此可以说,P2P借贷具有一定的传染性。

2 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2.1P2P网络借贷现状

P2P在线借贷从发展上线开始到现在,已有十三年的发展历程。

2007-2010年是P2P网络借贷的起步阶段,即探索期。当时市场规模小,P2P网络借贷公司在程序方面还存在缺陷,投资者和借款人寥寥无几。网贷之家的调查报表显示,2010年仅发生出10笔P2P网络借贷业务。P2P网络借贷在探索期大力地宣传,让更多的客户知道了这种业务的存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基础,其自身程序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2011-2015年是P2P网络借贷的扩张发展期。因为前期的大量宣传,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和借款人了解到这种新的投融资渠道。基于需求角度来说,许多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资质低,不能通过银行的严格审查,无法通过银行来筹集发展资金,从而更加需要这样的平台来为其解决资金问题。P2P借贷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它为这些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基于资金提供方来说,受金融监管的影响,个人投资者没有多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无法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而P2P网络借贷使投资者有比较高的回报率,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资者。P2P网络借贷行业利用发展机遇迅速崛起,但也积累了很多风险。潜在的风险问题如同滚雪球越滚越大,积累到一定量之后出现大爆发。早在2013年,就有媒体曝光,一些P2P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创始人跑路等问题。从2015年到现在,P2P行业一直在不断调整,虽说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其存在的还款逾期问题,以及之后引发的后续一系列问题都是值得投资者警惕的。

2.2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特征

2.2.1P2P网络借贷数量和交易金额对比

2018年,全球一共有5831.5万笔网络借贷,其中,P2P网络借贷有2435.3万笔。至2019年11月末,国内只有456家P2P网络借贷企业,环比少了30家;成交额是506.23亿元,环比少了64.04亿元,环比下降11.23%,和同期相比则下降了54.58%。

2.2.2P2P网络借贷模式逐步多样化

为减少风险,P2P网络借贷在模式方面逐渐多元化。比如,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形成合作关系,让其为贷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同时,P2P网络借贷还在积极地和其他机构合作,包括商会、电商、行业协会等。通过与他们的合作,来降低投资风险,达成贷款项目。

2.2.3P2P网络借贷质量参差不齐

在数量增长的同时,也有大量的倒闭,甚至还存在诈骗的情况。因为进入门槛低,缺乏进入要求,没有资格认证,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实P2P网络借贷处于自由无序状态。P2P网络借贷得到了PE、商业银行及XX的关注。

第一,我国是世界上存款率最高的一个国家,因为人数众多,导致这样一批资金如果闲置的话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的浪费,通过P2P网络借贷的形式就能够更快捷方便地将其引入到更多的生产领域,特别是那些小微企业,这是极大的帮助。同时我们还要看到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起步非常晚,可是却拥有不可忽视的潜力,表现在不仅仅是让有小额理财需求的人得到满足,同时也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或者是公益扶贫,并且还能够让那些资金并没有那么多的空闲。第二,P2P网络借贷是一个金融集散的行业,可以从整体上提供资金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保障。所以非常受关注。

3P2P网络借贷存在风险分析

3.1法律风险

虽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法规,但针对P2P网络借贷模式的相关规定还是过少,使P2P网络借贷处于法律的灰色边缘,我国对于这一业务监管也是存在欠缺的状态。正是因为没有通过立法明确定位民间的借贷,也没有将其归入监管的范畴,所以处于一个空缺的状态。至今为止,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多个城市中建立了分公司其员工有七千多人,特有的经营模式和浩大的团体也会因为政策受到较大的影响。2011年8月29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列举了网络借贷的种种风险,内容包括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简易转变为不合法的金融机构、不容易掌控的业务风险、行业内虚假的广告、监管的流程不规范、不合法的性质、贷款质量还比不上普通银行的金融机构等。虽然这个通知主要是颁发给银监和银行系统的,但在网络借贷的行业里传播的特别快,因此应该高度警惕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3.2技术风险

P2P网络借贷在技术和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因为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在全社会内建立有效的征信系统,可能借助互联网来查询相关信息,这导致贷款者和评估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而国内一些信用评价机构的数据失实现象常见,信息评级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严重。虽说P2P网络借贷对借贷者身份和征信情况进行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这样下去其运营成本会增加很多。为不提升运营成本,为了达到提升贷款人成功贷款的机率,P2P网络借贷可通过和专业机构合作的方式,把线下审核业务外包交给专业公司来解决,或是依靠那些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协会或是商会来推荐优质借款人。

3.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种种理由导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归还应还的钱款而出现违约的情况,当借款人因为种种原因而丧失了还款能力,或是借款人不愿意还款时,出借人可能无法按时地收回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形象和收益。借款人在借款时需要经过各个级别的审查,审查包括总资产情况,工作的稳定性及收入,其他流动性的收入,贷款的具体的用途等等,确保后期能及时还款。同时在还款过程中第三方会实时了解借款人的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醒借款人如期还款。在针对于超时不还款的问题,第三方会派出相关部门进行催款。对此P2P网络借贷公司特地建立了信用管理中心,有了这些管理制度,各部门分工明了,流程更加规范,不仅降低了风险,还降低了坏账率。尽管已经控制下来了,但是目前最难管理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产生这一风险主要是有四点原因:其一是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对称,存在道德风险;其二是没有针对失信的法律机制,借款人根据违约成本的多少去决定是否还款;其三是借款人具有较好的还款意识,但因客观原因致使没有能力还款;其四是因为借款人的产权关系存在防范机制,无法全盘实时辨别风险因素,会因为控制不当而发生信用风险。

3.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为平台本身的问题,比如后台程序不完善、系统问题等,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除了系统方面的原因外,造成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是资本池。

借贷,即放贷人通过将资金转移到中介平台并提供给借款人,从而获得高回报。在放贷过程中,平台将大量吸收放贷方的资金,从而形成资金池。资金池里的钱存放在哪里?通过什么方式储存?该由什么部门监管?这些问题一直是学界探讨的方向,也是相关部门急需明确的问题。

借款人投入的资金在出借前一般是由平台保管,但目前并没有针对这些资金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宜信是P2P中介平台代表,集线上线下于一体,对借贷性的控制过程极为强大。在宜信,借贷双方不会直接签订借贷协议,而是通过第三方账户间接地签订合同,所有资金都是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转账和存储,从而导致用户不能实时跟踪和监督资金走向,因此面临较大的风险。一些假网站故意伪装成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非法投资来非法牟利,然后携款逃跑,这种问题十分常见。比如淘金贷就是非常典型的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案例,在上线仅几天的时间就骗取100多名投资者。骗到钱后,关闭网站后逃走。操作风险的另一个原因是庞氏骗局。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用户无法知道平台管理和利用资金管理的情况。一些平台就是基于这一漏洞进行诈骗的,构造出一些虚假根本不存在的理财金融产品,吸收大量资金,从而去填补早期贷款人的资金回收漏洞。在大多数情况下,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缺陷,贷款人在向P2P网络借贷平台交付资金后将承担较大的资金风险,会损失财产。

4管控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对策

4.1确立P2P网络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

4.1.1设立注册资本

可通过设定注册资金门槛和审查申请人资质来限制主体的范围,是改进商业贷款机构准入标准的两个方面。最新版的《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已没有最低的要求。基于此,若是大量的服务质量低的P2P网络借贷企业涌入市场,势必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额度,而对于P2P网络借贷没有这方面的限定。从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来看,应依据其实际需求来设立市场准入机制。准入门槛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产生一些巨头P2P网络借贷公司,容易垄断整个行业;过低,则无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门槛设置方面,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关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再结合P2P网络借贷的现状来合理地设定资本限额。对于一些业务单一的网络借贷企业,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可建立风险储备机制和不规则保险,以规避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4.1.2明确发起人资格

2014年,有三家网络借贷公司同一时间倒闭了,它们分别是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和上海锋逸信投公司。虽然公司名称不同,但其背后老板都是同一个,老板跑路卷走了至少1亿元的资金。从中可看出,P2P网络借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具备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这都和公司的创始人有关。因此,应该进一步审查和限制P2P网络借贷的发起人的资质。在限制方面可参照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相关限制规定,各地区可参照规定并结合本地P2P网络借贷实际情况来限制P2P网络借贷的发起人。在广东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只能是当地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巨头,自然人只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若是依据广东的规定,把P2P网络借贷的发起人限定于企业法人,这样做虽然极大地规避了风险,但限制过于严格会打击自然人运营P2P网络借贷公司的热情。因此,在限定规定方面可允许自然人作为P2P网络借贷的发起人。同时,应该严格审查自然人的资质,包括其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信用状况良好,是否有相应的发起资金等,对于资质不足的自然人应严格排除。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承诺制度,要求P2P网络借贷的发起人和公司签订承诺书,提升其承担风险自觉性。

4.1.3区分业务等级

不同的核心业务致使P2P网络借贷所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将P2P网络借贷按照不同的等级来区分,等级越高,相应的准入门槛也就越高,监管重点也应该依据等级来有所侧重。在具体操作方面,可参照《证券法》里对于不同等级的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注册资本规定来设计。虽说P2P网络借贷充当的只是金融中介的角色,但其核心依旧是为用户提供借贷的相关中介服务,但现实情况远比制度设计本身复杂,要额外考虑附加服务出现的可能性。因此,进行等级划分,可以方便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管P2P网络借贷业务。

4.1.4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网络借贷不仅需要互联网的技术,也需要金融思维,具备这两项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社会所缺乏的,要想管理好P2P网络借贷,这两项技能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技术人员缺乏信息技术的技能,就容易导致黑客袭击,篡改人员信息,盗取人员的信息,导致网络借贷产生混乱。如果技术人员缺乏对金融的相关专业知识,就不能控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不能在问题的发生过程中去解决问题。

4.2完善资金管理机制

4.2.1明确银行直接存款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网贷平台和资金存管机构要签订相关的资金存管协议。通过签订协议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对暂行办法》中和资金存管协议有关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现有三种主要的资金存管模式,第一种是第三方支付+银行联合存管,第二种是银行间接存管,第三种是银行直接存管。第一种模式,是P2P网络借贷常用的模式,即先将资金划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边,然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对接存管资金。这种操作模式能够确保第三方支付流出的每一笔资金都经过银行的流水,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但也应该注意到,资金端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这一个过程是不经过银行的,因而容易出现问题,比如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跑路。基于此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银行联合存管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资金存管交易安全,但也可能会增加监管不到位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对统一的资金监管模式,进一步细化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存管要求,避免出现“伪存管”的问题。

4.2.2设立质保服务专款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在贷款交易中,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用于发生坏账时垫付贷款人资金,取得出借人的债券的方式,然后向借款人收回逾期贷款。《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的地位。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网络借贷监管业务时,取缔了风险准备金,他们把风险准备金看成是间接地提供增信服务,将信息中介理解成为了信用中介。对此,在某些地区为避免被取缔风险准备金,而把它更名为质保服务专款。从中可看出,质保服务专款的设立有利于确保放贷人的资金安全。而监管是为了进一步地规范P2P的放贷行为,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明确了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地位。但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却做过了头。比如北京市金融局明文“禁止设立风险准备金”。通过设立设立质保服务专款来确保借贷交易的安全,因此,不应扩大解释《暂行办法》第3条所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此处所说的增信是相对于募非法集资这种情况来说的,做增值信的目的不能是为了非法集资。建议由银行直接存管风险准备金,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存管,这样一方面可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一方面能确保交易安全。因此,资本安全和资本独立不能一刀切。在P2P网络借贷中,除了借贷双方之外,还应有其他他机构参与,这样才能保障交易顺利安全地完成。

4.3保护借、贷款者权利

对于借款者来说,可以发展更多的形式,积极发展抵押担保。比如说担保标,非提现标,安全标其实都能给出借人更多的保障,就算借钱的人违约了,不能按时还款,但是因为担保,所以借钱的人还是可以收到钱,自己的钱也不会打水漂,血本无归。所以说如果可以有担保,那么当然更多的人愿意把自己的钱借给他们。非提现标会影响出借意愿,而且作用可以说巨大,因为这样的形式大大降低了出借人的投资风险,所以说预期的收益应该也适当地减少。

P2P网络借贷需要采取办法保障贷款者权益,现在大部分是采取要求多项担保和对借款人苛刻的审核环节等方法来减少失信问题的出现;应该是把客户资金与运转资金分账户管理、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审核以及保留担保金等办法来减少经营风险,也进一步保障贷款者的权利。

4.4防范个人信用风险

加快信息公示、拉高行业入门标准,减少P2P网络借贷由于个人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采用加快信息公示和提高行业入门标准的方法,以达到减少违规的骗钱资金。通过网站,我们能够看到现有的贷款人数、贷款总金额还有所有产品的详细介绍。在英国Zopa的网站上,借款者的个人资料、收集客户个性特点打造的数字和贷款总金额和利率都时刻在刷新。

中国人民银行带领商业银行构建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4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构建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个人以往的信用行为,方便相关部门、商业银行以及人个查询信用情况。2006年,全国联网通用,但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晚,目前还不够先进,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帮助其进一步完善,比如采用以下办法:第一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可以学习X先进经验,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等,规定相关机构收集个人信用并形成报告时,应该符合的流程和要求;第二步欢迎优质的民营资本也进入到征信体系建设中,为其贡献一份力;第三步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提升个人违背信用的代价,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相信通过加快个人征信体系的建成,可以帮助P2P网络借贷的合规化。

4.5提高安全技术管理,增强网站的安全性

通过多样的技术方法,加快P2P网络借贷的大数据系统创建和实践方面的安全系统打造,在完成网上资金流动的操作时,通过技术方法达到用户的身份、资金等隐私的时效性与安全性,同时还要做到个人隐私在互联网流通时不会被改变,不会被盗取,保障好的安全和靠谱,除此之外,还需要积极谋取与商业银行达成合作,并依靠银行监管系统来一起确保用户个人的资金安全。

结语

本文主要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中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实质性的优化建议。下一步的研究将集中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察制度、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评估管理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控制坏账率等方面,以期从多角度来丰富现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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