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榛果民宿为例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茁壮发展,新事物新模式也在不断产生,共享经济概念也在近几年出现我国国民的生活中。随之而来的是共享经济模式给人们五彩斑斓的生活又添一色,对待新事物我们要辩证讨论事物的两面性;共享经济模式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带来需提高、改善与进步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以榛果民宿为例,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共享经济的概念于我国而言是什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发展趋势、现状;第二部分、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以榛果民宿为例;第三部分、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第四部分、结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共享经济;税收征管;榛果民宿

1、共享经济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发展趋势和现状

  1.1 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共同分享,也可以理解成各取所属达到资源共享的状态。共享经济是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将分散的闲置暂时用不上的资源整合起来,让渡资产使用权使需要的人付出一定的货币资金就能使用,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共享经济从2014年便进入我国国民的视线中来,截止至2019年共享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不一样的变化。

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变化,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首先,影响了消费者的买卖方式,冲击着传统经济模式。消费者们不再仅依靠批发商或零售商获取资源的信息,消费者之间有多种信息沟通的渠道,也因为这样消费者的消费质量伴随着共享经济模式不断的提高。其次,共享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产业结构,对供应商市场普遍友好。传统经济模式中,商品需要经过多次流转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中间商赚取差价之事数不胜数。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中间环节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大大减少了,为供应商降低和节省了成本和提供不一样的市场。最后,影响了社会经济环境。共享经济以使用、再使用、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大大减少了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保护环境而言也是具有很大贡献。

共享经济有简单且易于人们进行理解的以下几点特征:第一,交易实现无纸化,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虚拟化数字交易节省纸张的同时达到了环保的效果;第二,交易成本低,在其借由互联网蕴意而生凭着这股东风促使交易成本低廉;第三,达到闲置资源有效利用的状态,使闲置资源使用权共享到达最大化。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发展趋势和现状

至2019年,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由过去的起征点3500元改为5000元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速算扣除表已然形成,同时新的个税政策也增加了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增进了税收的公平性。随之而来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变化,与之前按月计征不同新个税按照全年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变化能在一定时间内合理负担税负体现公平原则。但这远远不够,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总是走在变化的后面。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例如,在互联网时代盛行时,乘着这艘经济大船兴起的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 to consumer)、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的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管辖问题、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问题、纳税申报等问题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得到很好的诠释,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在此时值得我们分析与研究。

 1.3 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因为:第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大部分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而我国目前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因此征管的不够全面,使得共享经济模式所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没有得到缴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财政收入从而流失。第二,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如榛果民宿是供给方也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而榛果民宿所谓的第三方中介使用很低的成本将房子出租出去得到手续费与佣金,由于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供给方取得的收入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税收的不公平性日益显现。第三,促进良好的商业环境。共享经济模式与传统模式因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易引发行业矛盾。因此健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是必要的。

 2、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以榛果民宿为例

  2.1 民宿行业发展前景

在共享经济发展趋势下,近几年以来民宿行业标准化文件、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及其安全服务文件相继出台,在短时间内会加快该行业的变动,升级转型将会使行业在经历一段小波动后迎来更加繁荣茂盛的场面。根据资料显示,从2015年至2018年四年间,共享经济住宿行业收入年均增速约为47.5%,是传统住宿行业的12.7倍,共享经济住宿行业正在以惊人的方式占领市场份额。在大数据、云数据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茁壮发展和民宿旅游业红火的时代,为共享经济民宿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好时机。根据Trustdata《2019年中国在线民宿预订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民宿行业报告》)来看,在2018年民宿住宿需求者中,通过互联网在线平台进行预约的需求者已经达到84%,而资源供给者网络在线获得客流量持续增加,在线预约、支付、入住、管理等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逐渐进入国民生活视线中来。

榛果民宿CEO冯威赫曾表示,榛果民宿的初心是希望为市场提供创新性的、多元化的房源供给,让旅行中的住宿更能满足年轻一代的需求。同时,真正践行“共享经济”的宗旨,让房东可以通过分享房屋收获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正因如此,榛果民宿不自营房源,而是始终坚持服务民宿创业者,通过培养新房东,持续为平台带来新“红利”,未来,榛果民宿也将坚持做好房东和房客的共享平台,一起创造美好旅行、美好生活。

正因为共享经济民宿发展时间较短,发展过于迅速,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在短租民宿行业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经营主体的问题,即城市短租民宿的经营者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我国来说,住宿行业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才可依法营业。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的民宿出于房屋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的限制,难以达到住宿业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从而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状态。没有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必然产生诸多法律风险,如加大租客维权难度,维权客体不清。城市短租民宿,依然处于立法的空白点。无证经营问题的持续存在,严重影响了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使民宿经营者信心渐失,也使游客对民宿丧失信任感。从税法的角度上来说,无证经营会带来一系列的税收征收征管问题当我们在确定纳税主体、应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等时都会带来不小的难题,以下我们从榛果民宿的角度分析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2 纳税主体不易确定

因共享经济有别于传统经济,本文主要以共享经济的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为研究重心具体到共享经济住宿行业。通过对榛果民宿的研究,我们发现房东作为个人将其自有闲置房屋通过共享经济平台出租,房客在此同时通过共享经济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成功付款后等到暂时性的使用权,而共享经济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佣金后会将其剩余部分发到房东手中,由此来看这部分个人收入并没有进行较好的税收征管,长此以往必然回带来许多问题。

对于纳税主体的确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运营与资金流向如图1所示:

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榛果民宿为例

图1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运营与资金流向图

在这个模式下,资金先由需求方给到共享经济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平台抽取一定的手续费与佣金之后给到供给方。供给方得到的这部分收入是不在缴纳其他税种之后得到的收入。在税法中,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而在共享经济中使得供给方获得了收益却没有缴纳税费对公平性原则造成了伤害,税务机关应将其视为纳税主体。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下供给方只是进行简单的登记,并没有去相关机构、机关或相关部分进行备案、登记相应的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也没有进行,而且共享经济是新兴经济,供给方更是五花八门,造成了纳税主体不易确定的现象。

例如榛果民宿平台中,有的供给方为了多种目的如利益最大化,将自己的资源在多个平台上发布信息;更甚的一些供给方会在确定需求方后通过其他途径与其联系,给与优惠从而不通过该平台进行交易。这些种种都给纳税主体的确定造成障碍,在加上我国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供给方的查验也是不易确定的,造成纳税主体身份难已确认。

 2.3 应税项目界定不明

在税法中,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各种税种的界定是很清晰明了的。在现行税法里征税对象会根据征税目来确定,进而确定税种的征税范围才能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并不能确定应税项目,其还是一个模糊不清的对象。正如前面所说的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个人所得税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等。个人所得税在近年来改动较大,2019更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的范围里来,这样一来加大了我们确定应税项目的难度。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一般涉及到的应税项目要在确定纳税主体之后才能确定应税项目, 相对应对征管方式也有所不同。

我们将这个问题代入榛果民宿,在榛果民宿中房子的供给方只需要完善自己的房源、身份等信息后,就可以将其房子在平台上出租,但供给方与平台之间又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能按照综合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里我们要按照何种税目来确定税收要视情况而定了,在榛果民宿中供给方出租闲置的目的分为出租个人闲置房屋、以盈利为目的出租个人规模性房屋、旅店规模化出租房屋,这三种适用的应税项目或多或少是有所区别的。

 2.4 税率不易制定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通常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税率产生影响,但是税率的大小与应税项目有关也就是与纳税对象有着密切联系。通常情况下,税率的高低随应税项目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仅会对共享经济参与者的收入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关于确定税率的大小产生影响。如榛果民宿中所处的纳税主体不同,经营方式不同,则税目税率也会不一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榛果民宿的供给方如果是出租个人闲置房屋按照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出租个人规模性房屋在此种情况下它的运作具有了很强烈的盈利目的,违背了共享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的初始目的此种情况下应当视同房屋租赁了,在这里就不仅仅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到了其他有关的税种,这样纳税主体就应当到相关部门如税务机关、工商部门等进行登记或备案,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税款,不过法律还没有对共享经济中这项内容作出具体界定与规定,还是与其他资源供给方一视同仁,并没有作出纳税的规定,所以对于此种类型的出租,应用具体规定、标准去征收征管还有待商榷。如果是旅店规模化出租房屋,它的流程是旅店、酒馆以个人形式在共享经济网络下注册登记,发布出租信息以获取利润,而这些旅店、酒馆所有权的归属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归属于个人,那么按照上诉所说的以盈利为目的出租个人规模性房屋。另外一种情况是归属于企业,那么是企业涉及到按企业所得所缴纳税款,若这些旅店、酒馆在榛果民宿上取得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便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这也需要税务机关去关注这类问题。

 2.5 费用扣除标准与优惠政策难以确定

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征管。不仅要确定纳税主体、应税项目、税率等等,而且要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费用扣除标准和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生在各行各业均有应用,那么他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按照依葫芦画瓢的方式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榛果民宿中房屋的供给方将自己的房产出租出去,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一过程中房屋建筑、家用家具等都会折旧,这些没有发票证明的文件折旧成本如何计算、扣除,用什么方法扣除更加合理;对于生活必需品属于消耗类的成本及费用怎样扣除之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怎样进行一个设置使之合理化、实用化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际的征管水平与情况进行设置了。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设置,共享经济在提供闲置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同时给社会带来更进一步的收入之外也给社会创造了许多不同行业的岗位,对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的同时不会阻碍到共享经济的发展,设置税收优惠更能促使社会进步,其设置原理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的标准进行其难度着实不小。

2.6 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对其在内的纳税义务人的应税行为进行征管征收的一种权力。在传统经济中税收管辖权一般是根据纳税义务人进行的经济活动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等划分。当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义务人首先要确定经济活动发生地,然后确定归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才能确定税收缴纳处。在共享经济下,讨论税收征收征管必然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确定,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行业在共享经济平台中发布的资源供给方可以是全国各地甚至是世界各地的,资源需求方也是如此,在本地消费或者跨省消费、也可以遍地全国甚至全世界,共享平台所在地的设置如图虚构,不会对需求者造成麻烦,但对于确定税收征管管辖权归属于哪里造成了不便。榛果民宿的交易依托大数据云数据而生,并不存在明确的纳税地点,几乎每一笔交易发生地区都有可能与之对应的税务管辖机关是不一致的,这样会造成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极为不易。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遍布全国,如何确定税收管辖权成为了一个难题。

在共享经济下涉及的主体主要有资源供给方、共享经济平台、资源需求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确定纳税主体为共享经济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时以其登记地点为纳税地点是不合理的,因为即使以其登记地点作为税收管辖地但同一个平台的网点服务于全国各地,这样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且没有相关平台的支持,税务机关也没有相应的数据与信息再加上共享经济的交易跨市区跨省份,更是使得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

 2.7 税务登记制难以开展

我国国民在改革开放以来纳税自觉性与开发票自觉性相比于国外来说,所处的纳税意识是不够高的。为了维护自己切身利益,人们会存在少交一份税多赚一份钱的侥幸心理,且国家对于不主动纳税的惩罚并不高,惩罚成本低,国民便不愿意自觉缴纳税款了。再加上税务机关不能有效保证也暂时没有能力保证共享经济的所有参与方都能进行税务登记。各方面的原因使得国民并不会主动执行税务登记,所以在共享经济下税务登记制度难以开展。

 3 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3.1 确定纳税主体

在确定纳税主体应税项目与税率时,我们虽然确定共享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都取得相应的收入,但是本文所需讨论的乃是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则本文提议将共享经济下提供闲置资源取得合法收入的个人确定为其纳税主体,例如,在榛果民宿中供给方出租闲置的目的分为出租个人闲置房屋、以盈利为目的出租个人规模性房屋、旅店规模化出租房屋这三种,前两者分别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个体工商户生成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是以个人名义行公司之实较前两者更容易区分开来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缴纳。由于不明确资源供给方的纳税行为,则需要税务机关根据资金流动和在对共享经济平台实行监督管理时切实做到这一步。

3.2 确定应税项目

正如上诉所言,我们确定本文所需讨论的是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时我们进而能够确定纳税主体为在共享经济下提供闲置资源取得合法收入的个人,相应的我们的应税项目可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来增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共享经济是新兴行业,在使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并不能完全合适与适用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偏差,对于这样的偏差我们可以进行税率的改变、相关费用的扣除方法、优惠政策的设置等达到能与其相适配的结果。或者我们另辟蹊径,增设新的应税项目专门为共享经济而生但这个方法操作起来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对目前而言并不推荐此方法。

 3.3 设置税率

相对于税率来说,在确定纳税主体与应税项目的同时就能大致将税率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其中的实际操作则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切实可行的地对经济发展不一致的地区的税率进行区分。例如,在榛果民宿中根据房屋的实际所在地进行税率划分,在经济繁荣的一线城市实行较高的税率,在经济较为贫困的地区实行较低的税率,这种多层级税率既能促进税收有效进行也能促进国家共同发展与昌盛。

3.4 设置优惠政策和相应税费扣除方法

共享经济是新兴经济,它带给国民生活变化的同时也在为一部分人创造收入,也如同鬼使神差一般引诱更多的人加入其中,其不断发展对国家发展来说是有力的见证。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对其制定税收缴纳的征收征管要求的同时也不能打消国民的积极性,要在适度的情况下考虑合理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费用扣除方法,使得新兴经济更能蓬勃发展。我们知道不同行业的成本费用扣除方法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因此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成本费用扣除方法时可以在一定的标准之外适度的考虑各行各业的细微不同,与不同地区的发展趋势的不同,保证税收征收征管合理并且公平,进而促使共享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在税收中处于同等地位在不丧失公平合理性的同时也能二者兼顾。例如,将闲置房屋进行出租时,除了成本费用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外,房屋家具的折旧费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扣除,这样可以加快从事这个行业的国民能有效循循渐进地收回成本,有利于维护共享经济行业的稳态发展。

 3.5 个人所得税税制登记制度

共享经济具有范围广、位置不稳定、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是无纸化的等特征,难以按照行政区域去划分税收管辖权从而进行税收的征收征管。但是我国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税制登记制度着手加以社会保障体系的配合来实现税收有效性,但是我国国民目前普遍纳税意识均不是很高,建立一个个人税收登记制度在实施起来还是颇有难度,应该辅助一系列措施、设备、人员等才能确保当前制度的可行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与参考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和实验结果。

 3.6 提高信息技术管理

提高信息技术管理是很值得提倡的,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早已出现在我们身边,若是想要管理好共享经济下的税收征收征管,税务机关人员就应该提高自我的使用信息技术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建立有效培训的机制使得税务机关人员能够在数据化时代更能把握住这些流向,从而建立起税收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综合的有效税收。对于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能在使用强大的数据分析找寻纳税主体以便进一步的税收缴纳或是利用相关软件去找到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管辖权的方式、方法,用来弥补我国属地原则的不足之处。最为重要的是,在共享经济下,税务机关人员应该不断学习与进步,要积极地去了解新事物的特点、特征。例如,在面对共享经济无纸化时,主要对其发票的种类、范围等使用新的防伪技术辨别真假,提高税务征收征管。

4 结论

共享经济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好几年,该模式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走向发展巅峰,这样促使共享经济税收征收征管成为了必要的行动,本文对传统模式和共享经济模式进行一个比较分析,讨论了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是必要、可行的,通过对上面内容的分析,提出几点相关的建议。

 4.1 明确界定共享经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有关要素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依据就是我国在法定层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在目前来看专门针对共享经济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的空白画面仍旧存在很多,在其改变我们的衣食住行的同时相应地也要改变税收的征管方式这样不仅能达成收税公平合理而且能促使国家经济前进。

在通过上文叙述可以知悉,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应税项目是第一步。通过本文的讨论,更加认为“财产租赁所得”是榛果民宿在进行缴纳税款所明确的税收方式,本文没有给与代扣代缴制度进行过多的说明是因为该制度并不适合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使用。原因在于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数量是庞大的对于一笔交易就进行一次的结算,每一笔交易其实到达起征点的情况并不多见更何况我国现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已经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了5000元,这样就会形成不征税的情况打破了税收公平原则。再加上,从实际情形来看我们很难区分共享经济资源供给者是全职人员还是兼职人员,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所以将其判定为其他关系都不好进行计算。

对于上诉费用扣除标准,比起实际成本法更倾向于标准成本法,简单的标准成本法能更好地将成本确认好,再与平台的数据相连运用云数据来操作更简便一些。

4.2 明确税收管辖制度

税收管辖权的明确决定了谁收缴税款,谁能解决收税存在的问题,若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更严重的将会形成一笔税款多次缴纳或者多笔税款多次少缴甚至不缴纳。我们可以已纳税人第一次注册地或者交易完成地进行缴纳不论你的房屋产权所在地与交易注册地是否一致,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交易数据获取困难税务机关征收征管难度加大,则在现行条件下人员物资、经济技术等都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选择资源供给方所在地作为判别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法。

4.3 建立大数据税收征管系统

简单来说就是当我国共享经济已经可以自己直立行走了,我国税收征管系统还在牙牙学语这样就会形成不配比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共享经济快速崛起从而迅速发展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税收征管系统并没有跟上共享经济模式的步伐,形成了现在这个依托互联网兴起的共享经济在进行税收征收征管时无法可依,只有一点踪迹供我们寻找。所以除了法律上我们应加快法律、法规、行政规范的出台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大数据税收征管系统,切实可行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要解决不配比的情况,需要我们考虑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网格化使其能于共享经济相适应,目前税收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慢慢走向网络化,例如,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这对于税务机关在探寻建立大数据税收征管系统是迈出了不错的一小步。

本文构想可以建立大数据税收征管系统,加强税务信息化、网格化,共享经济的出现对于大数据税收征管系统而言是一个不错的实验操作对象。对税收的征收征管可以全程采用互联网软件技术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流程从登记、申报、缴纳等都能一体化实现。让大数据税收征管系统能够在线根据纳税人的实名登记制度关联到税务机关办事处,这样该系统不仅能与个人所得税相连接还能与其他税种相连接,这样既能减少工作总量还能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关甚至能实时掌控纳税主体的收入情况在共享经济平台自动计算结余所需缴纳税款。并且能够通过该系统设置各项与税制有关的要素并生成缴税明细,而每个人可以在线登陆自我查询与支付,这样在面对共享经济不能通过账实核对的情况下能通过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即可对个人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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