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事务中,强奸案件证据收集和认定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更加困难,是因为强奸案件拥有隐蔽性这一特征。虽然强奸案件里可以用现场的录音录像、被害人的体表伤情等客观证据作为直接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有时候会被故意破环或者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毁坏。这时候认定强奸的断案依据往往只能靠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推定强奸案件的定案依据。综上所述,言词证据在强奸案件里面的地位显著,在强奸案件中不仅不仅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该行为的发生还要确定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所要证明的内容比较复杂,对于认定此类案件的困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证匮乏,二是待证事实复杂。从上述的情况来看强奸案件的证据证据种类和证明方法和认定是在作为强奸案件定案依据。在强奸案件的证据认定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问题并且会影响判案结果。所以,我们先从强奸案件证据类型来分析。
一.强奸案件证据种类分析
进行强奸案件证据种类分析,有利于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意义,可以及时排除假证;也有利于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可以把强奸案件证据种类分成五种,分别是: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自身利益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关系,它也是强奸案件间接证据常见的情形之一。不能因其是受害者就全部相信真实,而是要在审查过程中要更加细致和客观;因为在被害人的供述中也可能会出现诬告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假如强奸行为真实存在,而且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实或者证伪,对于准确断案来说是很重要的。按照被害人陈述来判断,有如下四种情形:第一是客观上受害,陈述上也受害;这是强奸案件成立情形,这时候被害人陈述能够成为断案的依据。因为在强奸案件中是第二是客观上受害,陈述上则未受害;这有可能在加害者或者在犯罪嫌疑人的胁迫下所做的证人证言。若是在案件中的证据都能指向发生了强奸,那么被害人陈述就第三是客观上未受害,陈述上受害;这样会导致有诬告的情形发生,这样断案就会有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是客观和陈述上都未受害,然而这种情形是不予立案的。
(二)被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从逻辑上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进行了强奸行为,也有可能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我们从上述的被害人陈述推定的四种情况来分析:虽然被告、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存在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但只是事后被害人后悔,而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的。由于被害人的法律意识浅薄而误认为被告、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强奸行为。这就提醒我们嫌疑人的否认不能被当做不老实,不认罪,这也有可能是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
(三)证人证言
相比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来说,强奸案件的证人证言属于传言证据,一般都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通过陈述案件过程来告知证人。原因是由于强奸案件的隐蔽性所致使的,并且强奸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比较少见的。在实践中,有些公诉人把同案犯的供述当做证言是错误的,应该作为同案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四)鉴定结论
在现场采集有关的足迹、毛发、血迹、精斑、衣服碎片、纽扣等痕迹物证。同时应及时组织女性工作人员对被害者的身体进行检查,注意是否能在被害人阴道、内裤处提取到精斑,并且妥善保管相关的物证资料,及时进行DNA鉴定。鉴定时要把采集到在被害人身上的物证与犯罪嫌疑人的作对比,这种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这仅能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并不能说明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出现被害人身上有伤势情况,法医应鉴定是旧伤还是新伤。鉴定结论只能作为强奸案件里面的间接证据。
(五)视听资料
强奸行为对于被害人来讲是突发的,不成预感的。视听资料主要是指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案发前后的监控视频,并拍下强奸过程的视频对于被害者来说是不利的,所以这种视频是少之又少。侦查人员可以从有关的街道、宾馆等可能安装了监控的地方去调取监控录像,来查明双方当事人事发前与事发后的行为表现,对比来看一下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威胁行为、反抗行为等来表现出违背意愿的行为。
虽然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在强奸案件中难以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但是这些证据的结合常常可以与被害人陈述或是犯罪嫌疑人供诉相互印证,起到补强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证据的采集和固定因多种原因往往不能尽如人意,犯罪嫌疑人也会经常利用其漏洞进行辩解。一方面,当强奸行为表现为轻微的暴力行为或是非暴力行为时,不一定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留下明显的痕迹,若此时无法采集相关证据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犯罪嫌疑人易据此辩称其性行为是基于双方合意,不存在暴力胁迫行为。另一方面,有的强奸案,受害人没有及时报案,时过境迁,往往很难取得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应及时的重点的搜集。
二、强奸案件证据收集证明方法
孤证不能定罪,这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共鸣。司法人员在断案中主要采取的是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和办案人员经验法则来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在强奸案中这两种方法的运用是会存在不足的。所以我们要:
(一)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证据损毁、消灭的问题。主要是被害人未及时报警造成关键证据的缺失。现阶段强奸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其他一些物证书证。假如有被害人陈述、有口供(又有旁证),相互印证,协调一致证明有强奸事实,可以定罪。反之,上述诸证据,如果能协调一致证明不是强奸,或不是被害人犯罪,也可定案,应判无罪。但是若有被害人陈述,没有旁证材料证实,不能定罪。但是,在事实上并不是一切都可以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西方的自由心证模式受到了司法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应用。自由心证所强调的是裁判者的内心确认,一旦事实判定者在理性和逻辑框架内,内心能够确信证据所提供的信息,就可以据此判案,无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了。因此,司法机关可以部分借用自由心证来对强奸案件的确定。对一切证据不足的案件,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坚决疑罪从无原则。
(二)仅有言词证据难以定案
言词证据强奸案件中拥有主要的位置。众所周知,言词证据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感知、记忆、陈述。这三个阶段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品德等各种因素而造成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缺失。特别在强奸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的趋利避害式的陈述这一特点,可能会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以利于己方的立场去陈述事实而导致证词的失真。这也是导致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存在相违背的原因,在没有其他证据强力证明的情况下很难判定,造成证词相互矛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艰难境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只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确认证言的真实性。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可以排除的。依据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单独一个人的证言是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但是如果大家的证言等能够互相得以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法官就会采纳就可以给被告定罪了。
(三)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起的作用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经由过程日常生活中长期、重复的实践而取得的一种事物之间关联程度的认知法则。推定是基于A事实与B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常态联系,因为A事实的存在而得出B事实的存在的一种假定。事实认定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成立的推断。事实推定是指事实认定者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价值考量等多种方法,得出推定事实是否存在的结论。事实推定理论基础是经验法则。法官对强奸案件的认定是通过已有的证据来对时过境迁的强奸案件进行事后重构的过程,只能假定在强奸案件纠纷发生过程中,事物的发展和人的行为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一定的准则展开的,因而这些规律和准则便成了法官判断证据是否可信以及根据证据能否推出一定的事实标准。在强奸案件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间接证据,法官对争议事实的状态也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法官还是对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直接作出裁判存在种种顾虑。事实推定这一判断在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方法在民事裁判中完全发挥作用存在着障碍,但我们不能因此全盘否认这一方法,而是积极应对,加以解释。推定的基础是“发现”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作为生活常理虽然是自明的,但能否在法律的视角中发现“本案”中的可资适用的经验法则,却并非自明。[俞惠斌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9-12]“经验法则”在强奸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着问题,如能否直接运用其来推断性行为是否违法被害人意志,很显然运用经验法则来推断复杂、多变的女性性心理是不够严谨的。因此,仅以“经验法则”来判断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导致误判。所以要结合,其他的间接证据来加以判断。
三、强奸案件证据认定
在多数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案发后处于无助及涉及隐私问题,往往会由其亲属及朋友支持陪同去公安机关报案,故对于强奸案件来说,这些证人证言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可多得的证据,但鉴于其所处与角色特殊性,也可能存在着帮被害人说话,或者夸大其辞的现象,当然也需要对证人等外围证言的真伪性作分析甄别,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要取证就很难了。大多数强奸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根据刑法的第236条中,可以得出刑法对强奸案件的认定是从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和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这两个方面去认定的,而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案件认定的本质特征。

何为违背妇女意愿呢?具体来说是指违背妇女的哪种意愿呢?现在在刑法教材上和在论著上对此说法都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说是违背妇女发生不发生性行为的意愿,也有人说违背妇女决定性行为的行为意志,还有人说是违背妇女拒绝发生性行为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上的论证也是多种多样的。总之归结起来就是凡不是因为妇女自己的意志所做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就具备了强奸案件认定本质特征。我认为这样的概括失去它原本的意思,原因在于参照多国的立法条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问题来看,并不任何妇女违背其意愿来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与非配偶的妇女意志强与其发生性关系才成立强奸罪。虽然作为妇女基本权利之一而受保护的发生与不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于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都不认为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妇女意志自由的行为。刑法的第139条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违背妇女意愿是前提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来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在办案中要保持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保持中立的立场是办理强奸案的基本立场。在检察院不完全统计中,强奸案件的批捕率是最低的。因为除了轮奸或者被第三人听见的求救声有证人以外,大部分的强奸案件都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地方。一般都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而且在提供证词的时候双方的证词都相饽,而可能只有一方证词是真的,因为无法判断这个原因就会造成证据不足而没有让过错方惩罚。保持中立的立场会使得案件向公正的地方推行。不过在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男女的道德问题,而办案人员不能以自己的道德观去判断而要自动摒弃自己道德观念,未免带着自己的道德观去判案从而影响对该案件的判断。
第二是不要单从书面审查去判案。几乎所有的强奸案件争议焦点都在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这一个点上,但是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去判断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的。首先书面证据可能会夹杂着办案人员的个人情感在里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情感无法正确表达。判断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比较细致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直面他们才能判断出情绪、语言表达,才能更好的判案。毕竟如果我们单从书面判案的话,可能会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看成了十恶不赦的恶人,只有跟他们接触了才会发现他们并没有我们看的言词证据中那么的坏。
第三是常情常理是判断事实的原则。强奸案件面临严重证据缺乏的时候,这时候办案人员要运用的充分的社会经验了。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复杂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心理状态,可以最大化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靠着机械化套用证据规则,严重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都容易偏离事实本身。
第四是充分说明事实的真相的是让人信服的保障。单凭司法人员的一句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或者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做作出结论,这是远远不够的。司法人员需要将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证据罗列出来,并且对各个证据进行质证,再结合常理常情经验法则,对双方观点进行论证,充分说理,将心证的过程进行公开,结论才有说服力,也是对强奸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负责人的态度。
是否采用暴力胁迫和其他行为也是强奸案件中重要的认定之一。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采用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在地等危害人生安全侵犯自由的手段来达到妇女所不能反抗的手段。而胁迫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上的强制手段,恐吓、威胁妇女来达到目的。比如:假装要行凶报复、揭发隐私、要危害家属的人生安全等相威胁,还有利用被害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职权以及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下,威胁或者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不能都视为强奸。原因在于发生性行为有可能是双方自愿发生。若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例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威胁或者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也是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的时候,在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或者利用醉酒、药物麻醉的时候,对对妇女进行奸淫。
四、关于强奸案件论证的特殊问题
(一)相互矛盾的两套证据将如何采信
假若在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声称被强奸了且有理有据指认了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不承认与其发生性关系,还有并无实际的鉴定结论等能证实发生了性关系,或者说发生了性关系但称被害人没有反抗并且是愿意发生性行为。而且各自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或者证伪。我国应当首先明确在强奸案件中对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予以排除,被告方不得提出被害人性生活方面的名誉或是意见证据来证明被害人是一个生活放荡的人,从而推断出被害人的行为倾向,即其与被告人之间的性行为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同时也不得以被害人过往与其他人之间的性经历来做出被害人同意被指控的行为或该行为迎合了被害人意愿的推论。在强奸案件中出现相互矛盾的两套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客观、全面的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发生案件的背景,看一下报案者的举报动机是什么。因为强奸案件发生的场所比较隐秘,会比较少被人当场遇到,几乎所有的立案都是由报案者报案才立案的。查清楚报案者的报案动机,对于审查强奸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参考。然后审查作案动机,看是否存在强奸行为的可能性。案发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作案手段以及过程都要进行调查分析,这样可以判断被害人的控告或者报案者陈述是否合理,从而确定控告内容的真实性。再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判断被害人陈述要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被害人以往的表现及思想品行、被害人心智、被害人的前后陈述是否矛盾和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等多方面。还有要审查直接证据间是否矛盾。由于强奸案的特殊性,往往它的直接证据就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要从两者间找出其存在的矛盾,去发现其中隐含的问题。最后再来审查间接证据间的关系。强奸案件的间接证据比较少,假如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强奸案件一般很难去判定的。反之,如果各方面的证据都相互吻合印证,再出现有其他的证据,那么案件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了。
(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是否排除违背妇女意愿
人们作出承诺,仅仅代表他根据目前情况愿意在可预见的未来据以行事不履行承诺有时候并不是非正义的。由于许诺没有法律约束,违背许诺或者强迫实行许诺会违背公序良俗并不是违法的。且对方可能也存在必定的过错。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本来就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承诺。两性关系是男女最亲密的行为。在全部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随时转变本身的意志或者选择退出,而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强奸并不是强调双方之前是否认识有没有感情基础,而是被害人是否不愿意或者一开始愿意,但在中间就想停止这种行为。若是一开始不愿意,强行产生固然属于强奸行为。即便一开始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是乐意的,可是因为被告人实行了性虐待等被害人不愿意接受的性行为方式,被害人在下一秒就想要结束性关系,而被告人延续实施性行为的,依然成立强奸罪。
(三)被告人认识到错误是否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被告人在特定的场景下以为被害人的抵抗时虚情假意的意思表示,没有认识到发生性关系是违反对方意愿。例如双方在酒店发生性行为,在酒店的服务员看来是专门来寻求一夜情的人来准备的,且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被害人半推半就。被害人自愿跟随被告人共同进入某个暗含性暗示的场合。实际上也是达成了一个发生性关系的协定。被告人以为被害人默认了该种协定,而他只是根据这种默认协定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一般上主管并没有过错,可以成立认识错误不成立强奸。但是要是被害人有强烈的反抗,在一个人正常的人看来他都是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这时候,被告人的认识错误就不能成立了。这样不是不维护被害人,在法律上的这种不保护是为了让被害人更加自爱、更谨严结交,更深的保护被害人。事实上,一味的惩罚被告人只会使被害人更加疏于防范更多地受害。
总结
强奸证据的搜集及认定均存在其独特性,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强奸案件实物证据匮乏,单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难以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关于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重点应强调全面、严格收集和审核强奸罪案件的证据,构建能够证明罪与非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证据分析思路上,则要把“相互印证”与自由心证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排除案件中的疑点,做到完整证据链条支持下的内心确信。此外,应进一步运用制度为“经验法则”乃至“相互印证”提供坚实的基础,以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真实。
不管是否认定构成强奸罪,如果司法人员在文书中仅凭简单的一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或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作出结论,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将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证据一一列出,然后对各个证据作出相应评价,再结合常理常情等经验法则,对双方观点进行论述和评析,充分说理,将心证的过程进行公开,结论才能让人信服,也是对被害人和嫌疑人负责任的态度
参考文献:
[1]王淑贤对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初探[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10):45-49
[2]谢秋玲强奸案件证据标准与证明方法的实证分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64-68
[3]聂朵论强奸案件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可采性[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1):67-72
[4]俞惠斌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9-12
[5]刘良财、刘毓鹏、王文勇对157起强奸案件的分析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10中):64-68
[6]王玲论强奸罪的司法认定[D].安徽大学,2007年
[7]林贵文“违背妇女意志”与强奸罪的认定论析[J].学理论,2009(10):93-95
[8]顾美英强奸罪主客体范围认定[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91-93
[9]兰小青仅有言词证据难以认定强奸罪[N].中国检察官,2015(5)
[10]周柏森试论强奸罪的几个问题[N].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1)
[11]陈笑笑、应韬强奸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1中):195-196
[12]Sakthi Murthy.Rejecting Unreasonable Sexual Expectation:
Limits on Using aRape Victim's Sexual to Show the Defend-
ant's 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J].California LawReview,
1991,7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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