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参加WTO之后,银行业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金融组织在加快国内经济发展中具有关键的影响。伴随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持续进步,以及国内相对宽松的货币方针,国内银行产业也得到良好发展。随之出现的就是金融风险与监管不足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伴随我国XX在金融行业立法执法能力的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监管开始得到良好的效果,在预防银行风险,加快此产业发展的时候具有关键作用。
长久以来,国内银行业监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负责实施,然而人民银行不只要担负国家货币方针的宏观调控责任,此外也需要对银行复杂且繁重的业务开展监管,对于任何组织来说,压力过重,就无法确保专业、高水平的监管。伴随金融创新的持续开展,人民银行开始无法承担上述繁重的任务。为预防与处理隐藏的金融风险,2003年,经过xxxx确定,设置银监会,把原本的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出来,让银监会负责。这就是国内金融发展历程中的转折点,其表明我国银行业监管开始朝着专业、高效、高水平的方向进发。然而,我国目前的银行业风险依然非常严峻,银行监管目前出现众多问题,强化金融管理的使命依旧艰巨。
一、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银行监管一般涵盖下面多个部分:
其一,确保货币平稳,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就是银行监管的主要部分,银行业对于国家经济来说具有无法取代的现实价值。利用对于从银行流入和流出资金数目和方向的管理,确保国家货币的平稳,避免投资过热或投机活动的频繁出现,确保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会受到影响是银行监管的关键工作。
其二,银行业务审核和财务审计。目前监管形式一般是对业务操作的正当性、合理性的审核和对财务情况的审计。利用上述两部分审查,促使监管者和社会全面掌握到银行的运作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行为失灵问题。上述监管行为和银行内部决策活动没有关系,比如监管不会影响银行职员薪资或者股东分红等。
其三,银行监管主要凭证是法律条文。此部分监管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条文的相关要求对银行经营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行为。分析其本质,就是法律制度对于银行运作活动的监管。我国利用法律条文对于银行开展管控,主要确保其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开展正当经营,确保其可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其四,空间性。银行监管主要包含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部分,上述两部分的程序性标准各不相同,对于监管与被监管主体的标准也有所差异。
(二)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全球各个国家的XX对于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也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时期,因为本身价值取向的差异而产生的。
第一激励创新,维护消费者。我们将X当做案例,该国的银行业监管是股利银行系统伴随经济进步而持续创新的,然而最终底线是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护。主要是因为目标确定之后给予银行较大的自主权,因此,目前X金融在全球的发展水平最高,最为活跃。
二确保顺利运作,确保经济发展。也是现在全球不同国家所使用的主要目标。银行监管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系统的运转不会超过国家XX的可控范围内,让其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然而,因为银行业突破监管的内生属性,上述目标的维持无法把握。限制太多也会阻碍国内金融产业的发展,限制太少,会造成国内金融监管不足。
三是存款人利益优先。也是以英联邦国家为重要典型的银行监管目标取向。因为英国之前受到挤兑事件的影响,因此,英联邦国家始终在监管层面上重视存款人权益。其指出,必须在确保存款人利益的时候,国家银行业才可以得到稳定发展。
(三)银行业监管的分类
首先,根据监管内容的差异,被划分成金融牌照与金融业务量两部分。前者表示监管组织根据法律对不同金融组织的创建、合并、撤销、等级升降、运作范围、法人资格等开展审查和高效监管;后者表示监督组织对于银行主要指标信息开展动态监督,比如具体存贷比、存款与贷款利率、资产负债比、核心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规模等部分。
其次,依照监管属性的差异,被划分成合规性和风险性两部分。前者表示监管组织对于银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是否有违背国内有关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行政命令等也许违背有关要求的行为所开展的监督;后者表示监管组织对于银行的经营行为是否会导致本身运作、道德、社会等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的行为开展监督。
不管银行监管怎样划分,全球不同国家对于银行监管确定的共识是持续健全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部分监管:首先,市场准入监管是监管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条文,对于金融组织能否在国家内开展金融活动,能够开展什么样的金融活动的具体限制。其一般包含对于执业牌照的审查、注册资本的核对,运作范围的审查,和对于主要管理人员任职组织的审核。其次,市场运作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组织对于银行业务所开展监管的具体行为,也是此类监管的主要部分。其一般包含银行主要指标的预估,资产质量的监测、盈利情况等部分。最终,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之间合并、重组,破产、倒闭清算等,全部是银行退出金融领域的形式。监管组织需要对银行退出市场的行为开展严苛的审查,防止银行再退出市场时导致金融消费者、储户的亏损。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一)体系架构
当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督职责主要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国家审计署来执行,而证监会和保监会由于其监管对象的经营范围与银行业有所竞合,所以证监会和保监会也对银行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核心主体是银监会,他主要负责对于银行成立的审批、日常经营情况的检查、对于其经营状况的评级等。财政部主要负责的是对于银行业的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改。而国有银行的财务真实性、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则是由国家审计署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监管的是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存贷款利息的价格以及贵金属、外汇市场的运行情况。
(二)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主要有依法监管原则,即银监会按照相关法律依法监管,银行自身也要合法操作,保证法的权威与统一;监管的效率原则,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使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注重成本的合理投入,提高监管的运行效益和社会效应;监管的公开公正原则,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与公信度,使使监管及被监管的各方人员指导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为依据,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地运行,维护社会公众对于我国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的原则是使银行业在市场中得以公平竞争,加强我国银行竞争能力。银监会通过对于我国银行的监管来为银行的正常发展保驾护航,这也保证了储户的利益。并且银监会通过依法、公开、公证和效率的监管原则,对于我国银行业进行监督。
(三)监管方式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银行业监管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而现场检查又分为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如按照检查时间顺序,现场检查又可以分为:一、检查准备阶段,对于检查对象及检查目标的确定;二、检查实施阶段,对于检查对象进行具体的检查行为;三、检查报告阶段,根据检查实施的结果,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四、检查处理阶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处罚决定;五、检查档案整理阶段,对于整个检查流程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现场检查的形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进入银行内部进行检查,对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三、对银行的资料进行封存;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五、检查银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业务数据。银监会对银行的检查需要经过当地银监局负责人的批准。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须出示其执法证件以及检查通知书,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检查。
关于非现场监督,银监会曾发布过《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该规程中规定了对于银行非现场监督的工作目标、监管范围、方式方法、监管频率等。非现场监督的程序分为监管信息的采集与收集、信息的分析与处理、监管信息的反馈以及监管信息的封存管理等四个阶段。该规程明确了风险监管为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以监管信息为判断依据,建立持续识别,定时评估的操作方式。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问题
(一)中国银行监管的模式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采用的是分业监管,即将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来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来监管,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由证监会来监管。其分业监管的本意在于希望通过专业的监管队伍来达到高水准的监管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水平还不够高,再加之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合作不断的出现,这样的分业监管己经越不越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了。新的发展与分业监管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不断加深。由于金融业突破监管的内生性,为了规避监管而进行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从最初的银信模式,到银证信模式,再到银信保模式,新的金融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现有的监管模式难以对整个交易结构进行追查,这对于规避银行经营风险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第二,“金控集团”的出现对监管的挑战。目前,我国出现了一些“金控集团”,比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以及明天系等全牌照的“金控集团”。这些“金控集团”内的金融机构联系非常紧密,而且其业务合作的信息外界又很难获得,如何对这样的集团内联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对于各家监管机构来说都是一个难点。
第三,监管中存在真空地带。由于在立法时对于一些金融业务没有一个清晰地界定,所以,在我国有些金融业务尚没有哪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来负责监管。以前文所提及的“投资公司”来说,由于其并不具备金融牌照,因此,银监会认为这些公司不受其管辖,但工商局等传统的行政机构又没有能力来监管这样的金融业务,所以这些公司在真空地带中攫取暴利,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单一
我国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注重的是指标性的考察。对于银行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有没有突破法律法规限制的各项指标的限制,一直是监管机构看中的。而对于银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还不够重视。事实上,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在越来越多的暴露出违反经营道德或者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事件。例如,银行的分支机构、营业部等假借银行的名义来从事非法的盈利行为,比如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有权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为融资人出具融资性保函,但是当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时候,该分支机构并没有偿付的能力,因而引发纠纷。再比如,银行从业人员向社会公众销售非本行的产品或者非本行代理销售的产品,这种行为被称为“飞单”,这些飞单项目绝大多数都是由一些没有金融牌照的公司假借信托计划或者资管计划的名义来进行销售的,他们给予银行从业人员高额的销售回扣,来鼓励其代为销售。但是这样的飞单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很容易造成违约,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三)场约束机制的不完善
一个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能够使银行的相关利益人通过银行的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帮助,来对银行进行监督,迫使银行自觉规范其经营行为。一个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机制;第二,减少XX的保护与纵容;第三,坚持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机制可以说是流于空白。信息披露制度有待严格执行。目前除了上市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相关信息能难被社会公众所知悉,甚至是银行的股东都很难查阅到具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社会中介机构对于银行业的介入范围很少,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我国的银行业退出制度还有待完善,如何进行银行破产清算,如何在银行破产后对于储户及银行债权债务人进行承接,这些都是摆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面前的问题。
(四)缺乏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
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银行各项业务能否正常开展的基础。一直以来,由于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银行破产事件屡有发生,2007年,英国的巴林银行因一个年仅28岁的操作员的一次错误性操作而破产倒闭,最终这家拥有233年历史的银行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收购。法国兴业银行同样因其操作员一次错误的操作导致了其10多亿欧元的巨额损失。在我国,同样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2013年的乌龙指事件就是因为光大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而导致的,这一事件导致大量股民血本无归,至今,股民们的集体诉讼还在进行当中。
内部控制不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不健全,尤其是与发达的国际银行相比,我国在银行内部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及评级结果反馈等方面都有着相当大的差距,这严重的限制了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防范风险的目标。现阶段,我国评级系统主要表现为评估方法单一且简单,评估结果的反馈及事后运用有限,这都不能及时全面的对现有风险进行揭示。
四、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问题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大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银行普遍存在着寻找规避监管的交易模式,以期可以获得监管套利,所以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参加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也是越来越多,从银信模式、银证信模式、银信保模式,再到银证信保模式等等。单靠分业监管的监管机构来进行跨领域的监管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单纯口号性的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经过现实工作的检验也已经宣告失败。毕竟,各家监管机构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仅仅为了银行一个行业的安全而牺牲其他行业的发展,对于该行业的监管机构来说,就相当于是自掘坟墓,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在我国大资管的背景之下,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似乎成了势在必行之事。

首先,制定统一的银行业监管法典。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办法条例组成的,而这些法律规章制度中,很多都是相互冲突,或者是全都不管的,所以,想要建立大监管机构,首要任务就是颁布一部统一的金融法典,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来对金融行业进行统一标准的监管。第一,要完善主体法律,健全我国银行业的法律体系。可以选择从银行的组织法与业务法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比如在业务法方面对银行的各种贷款项目的程序进行法律规范,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恶意欠债逃债的机会减小。此外,我们也要与时俱进,与互联网的发展相联系,制定网络虚拟交易的相关法律,减少电子交易的风险。第二,完善主体法律的配套措施。有了主体法律的存在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想这些主体法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较为完整的银行实施配套细则,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主体法的基础上,落实具体微观细则,给银行各参与主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其次,建立自上而下的大监管体系。建立大监管机构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金融行业涉及利益众多,需要关注到方方面面的诉求,单纯靠部门之间,甚至是xxxx级别的调整都是难以实现的,这需要从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开始,自上而下的推动大监管的进程,将大监管作为国家金融战略来执行。这样的大监管机构既可以通过机构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来完成对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模式的监管套利,又能够摒弃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有些金融产品的交叉性,其产品的发行需要通过不同部门的监管,但是不同部门之间在产品审批、产品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着不同的标准,所以使得金融产品难以发行,也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银行监管的真正落实,真正需要的事银行参与者多方的合作与监管,有XX外部的监管,银行自身的监管及群众媒体的监管,只有这样相互作用,才能发挥好监管的作用。首先,XX的外部监管。要要实现以XX为主导的监管,尤其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主要监管机关为主,以我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支撑,构建我国金融监督框架。此外,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人民银行独立出来,与保监会、证监会形成并列机构。其次,实现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内控监管。通过对组织内部各部门及人员进行制约与协调,明确内部协调的流程与方法,从内部抵御风险。再次,社会监管。改变传统的银行监管只是人民银行责任的思想,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该金融体系额一部分,进而客人通过社会中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及专家小组等形式进行监管。最后,行业的自律监管。主要是以民间行业协会来弥补监管空白,以行业协会自身对银行业的专业了解,做出专业回应。当然,这也需要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为保障,保证银行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管。
(二)丰富监管手段,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
我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的监管向来简单粗暴,通常只是以禁止性规定以及窗口指导的方式来限制银行从事某一类的业务。而且,为了应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银行监管机构的惯用做法就是提高拨备率的计算基数,增加核心资本充足率、降低杠杆比率,甚至是直接要求银行提高存贷比等单一方式。这些限制性的监管方式其实是懒政的表现。银监会及地方银监局中,很少有像上海银监局那样能够对于金融风险进行预估判断,并对各家金融机构作出风险提示的监督机构。也没有通过对银行的创新型金融产品进行正确的引导,帮助其通过压力测试或者防止规模过大的风险预警的监管方式。而这些新的监管工具正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所需要的政策,也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水平高低的直接体现。未来的中国金融行业发展,需要监管机构的鼓励和引导,而不是粗暴的家长式教训。
首先,建立新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指一国XX在运用货币政策,到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其货币传导机制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对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对经济的贡献程度产生影响。通常来说,货币政策分为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两个阶段。政策制定是从确立政策目标,再一次确立操作手段和政策导向;而政策执行恰恰相反,其首先根据政策导向,再运用操作手段,最终达到政策目标。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将是资本市场的投资将取代银行的储蓄存款,在这种趋势之下,客户保证金对于我国货币结构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过去的货币传导机制将面临变革,我们可以根建立一个兼具宏观与微观的货币政策传导框架。重新建立包括保证金在内的货币供应考量指标。而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富聚集效应还不明显,市场对于资产价格的敏感性还不够高。所以,目前我国货币传导机制中多余资产价格的权重过高,反倒不能真实体现我国现有的货币供求情况。
其次,加强对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尚处于宽松的监管状态,对于中间业务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以及风险拨备要求。但是,银行中间业务却容易引发银行的道德性风险,甚至引发寻租行为。这是监管者一直以来没有关注到的。因此,未来的银行监管中,需要增加对于银行中间业务的报备及审批制度。要求银行对于其中间业务的信息进行充分的公开,使得监管者以及社会公众都能够对于其中间业务的来由及流程有着充分的了解。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于过去传统的注重金融个体风险防范而言的监管制度。宏观审慎监管更注重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与应对。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核心是从宏观的、逆周期的角度来衡量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防止金融行业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其他行业的市场风险向金融行业的传导。以此来维护货币和金融行业的安全性。
(三)改革内控制度,防范银行的操作性风险
首先,强化银行对计算机系统安全性的全面监管。目前是大数据社会,不同类型的电子交易形式开始产生,在发展的时候,也出现众多类型的交易问题,需要我们对国内银行业交易的安全性和机密性进行调节。为了避免上述安全问题,需要持续健全国内目前的计算机系统。上述计算机系统是银行正常运作的主要渠道,系统安全性会作用于银行服务的进行。第一,要确定计算机安全系统的主要发展理念,把其添加到法律系统内。此时需要将安全当做着手点,通过制度改善、技术升级来创建完善的安全系统,不只要确保计算机的顺利运作,此外也需要进一步预防安全问题。第二,要创建计算机安全监管和评估系统。网络社会变化较快,对于上述动态属性,我们需要全面开展安全评估,将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因此,我们需要把安全防护和评估融合起来。组建第三方评测组织,单独依照世界认可的评测指标开展维护,和安全科技方式相融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高效修复,尽早做出反应。
其次,创建高效完善的银行内审独立运作制度。银行内部检查监督是预防风险的重要屏障,所以,内审关键性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注。然而因为银行本身会受到利益的影响,甚至会突破内审的检查,因此,此类内审组织需要独立于业务组织,直属于银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下,这样银行内审组织的活动就不会受到会其他组织的影响,可以单独筹备内部审计监督活动。银行监管组织需要强制要求银行创建此类组织,此外把内审组织和其他组织划分开来,对于无法创建内审组织或者此类组织无法独立的,需要让其按时整改,假如无法按时整改,就需要暂停运作,一直到符合标准为止。利用对于银行内审组织的关注,协助银行创建严苛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而完成风险隔离的目标。
另外,建立健全的法律内审运作制度,换句话说将法律当做实施基础,确保内审的独立性。利用第三组织的独立性,让其在评估中做出科学判断,进而促使评价表现出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发挥市场作用,完善银行准入退出机制
首先,创建基于市场选择的银行业准入制度。参考国内《商业银行法》相关要求,要想创建银行组织需要在资本、股东组成、企业章程等众多部分达到比一般工商公司创建要更严苛的要求。我们将注册资本当做案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就是实缴资本,不能通过认缴方式来当做注册资本。想要创建全国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必须超过10亿元人民币。创建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必须超过1亿元人民币。创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就必须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上述主体资金标准,国内商业银行能使用现在的产权治理方式,创建完善的公司制度。对于股权控制必须分权进行,使用股东多家模式。另外,需要设定符合国内银行业准入的结构,利用市场的选择,选择部分达到申请资质和标准的申请人,通过标准约束行为主体,为银行领域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创建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业退出制度。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的运营都需要让XX信用为其垫底,因此,不会出现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问题。在新中国创建之后,沟内只出现过一次银行破产问题,也是因为海南独特的政治局势导致的。那是,国内对于产生经营风险的银行一般利用接管形式来避免损害到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在商业银行存在运营风险,此外也许会影响其他人利益时,银行业监管组织需要对其进行接管,一直到此银行恢复到原本经营状态,可以维护存款人利益为止。
在国内创建存款保险制度,不只是和全球接轨,此外还是确保国内民众权益的主要形式,也是对商业银行竞争制度的重要完善举措。创建单独的中央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企业分工合作的运营制度,确定中央银行的重要位置,银监会对银行的退出决策职能,存款保险企业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且监管和完成退出时期的众多手续。
利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促使国内非国有制银行可以得到和国有银行相同的竞争地位,假如丧失了国家信用的背书,此类银行的垄断性位置也无法得到全面保障。此外,在银行遇到破产清算问题时,因为银行对于存款全部上缴保险,所以,也可以确保储户的正当利益。另外,因为存款保险是一定的金额限制,因此导致储户把资金存放到众多银行来避免银行运营风险,便于银行领域内的有序竞争,避免银行内的垄断问题。
结论
X次贷危机警示我们,也给予我们相应的启迪。面对更加复杂的金融产品,分业监管方式逐渐无法全面满足现实需求,原本固化的监管方式不能妥善应对基础结构出现改变的交易方式。影子银行的产生,对于银行出表业务具有积极的促进影响,其中银行监管组织却无法全面处理此问题。基于上述情况。国内银行监管组织需要尽早进行变革和创新。本文指出,此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需要从下面几个部分入手:第一,创建完善的大监管组织,避免监管套利和权力寻租;第二,健全银行内控制度,预防内部操作性风险的产生;第三,创建完善审慎的监管系统,将以往的个体风险预防变成综合风险防范;第四,创建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银行领域市场退出制度;第五,强化世界金融监管配合,自主参加到世界金融监管规则的修订中。只有这样,才可以让中国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国家,才可以让我国金融行业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鹏飞.我国银行监管目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物价,2017(07):41-44.
[2]屈波.县域金融监管的困境及改革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7(23):117-118+123.
[3]刘馨潞,王一斌.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信息记录材料,2016,17(06):174-175.
[4]袁彦肖.试析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时代金融,2016(33):119+121.
[5]汤磊.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6(03):100-102.
[6]褚慧.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6(11):127+129.
[7]贺文峰.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比较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08):109-112.
[8]黎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9]王旭.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企业导报,2015(04):28-29.
[10]刘庆国,陈福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2015(02):49-51.
[11]王璐玥.试分析银行业监管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5(03):96-97.
[12]于亮.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4.
[13]汪浩.福建省金融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3(10):109-110.
[14]李冰,刘红保.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2(14):123.
[15]任芸.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1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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