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20 年初,新冠疫情迅速席卷全国。疫情导致全国上下极度恐慌,为了防控疫情,需要各种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具体公开的内容既包括XX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和展开,也包括对确诊者个人信息以及疑似和密切接触者信息的公开。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失范的信息利用活动,个人信息的无序传播和管理屡见不鲜,有些还演变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疫情期间两起信息泄露的事件为例,从网络舆情的视角切入,研究XX在处置这类事件的逻辑、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强化对XX的监督、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设置主体规范、增加损害赔偿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够给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信息;信息保护;网络舆情;对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个人信息保护并非新兴话题,但因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有了新的发展和内涵,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专家学者都对新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给予了较高的关注。近年来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曝光也屡见不鲜,比如各类虐待动物、出轨、性侵等个人负面事件或案件在网络上曝光时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的泄露传播以及网络围观,但却甚少有看到XX对这些事件的泄露者溯查追责。
近十余年来,全球范围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连发生,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SARS)事件、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CoV)事件、H1N1流感事件、西非埃博拉病毒( Ebola virus)事件、寨卡病毒综合征(Zika virus)事件等等。随着数字技术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用逐渐推广,其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20 年初,一种名为Corona Virus Disease-2019(简称 COVID-19)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在武汉聚集爆发,且由于当时临近春节,武汉又处于全国交通中枢位置,新冠疫情迅速席卷全国。新冠疫情以传染性极强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著称,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防控疫情,需要各种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具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XX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和展开需要及时公开给民众,减少民众恐慌,二是对确诊病例个人信息以及疑似和密切接触者信息的公开,便于防控疫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大数据在重点人群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之相对的是,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失范的信息利用活动,个人信息的无序传播和管理屡见不鲜。在疫情爆发初期宁夏一名XX工作人员就违规发送感染者家庭个人信息的函件至微信群,导致含有一例未经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及黄某一家三口个人信息内容的函件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多次转发,引起了许多网民的关注,这类失范行为会对后续疫情防控过程中公众对于信息采集方也就是XX的信任度产生非常直接的不良影响。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后,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XX会公开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以提醒民众,但也在客观上带来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比如12月8日成都确诊的一名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等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受到了网络暴力的严重困扰。但同时,可以看到XX对于包括上述事件在内的新冠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响应和处理速度以及惩处力度都远高于常态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前文所提到的成都感染者信息的泄露者在12月9日就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而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网络上的关注度也相对较高。同样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需要对人们在现实中的人际交往范围和活动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网络平台更易成为XX防疫信息发布、民众舆情信息交流的重要空间。大量的关注转移到了网络上,相较于一般性的网络舆情,重大疫情防控中的网络舆情关注度更高、传播力更强、影响程度更深,这也更容易形成网络围观和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且在客观上加剧了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课题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并不是从法理、权益等法学相关角度分析,而是通过对公民信息泄露中网络舆情案例进行分析,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XX对此类事件的响应行为作总结与对比区分,用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XX行为模式与路径。本课题的理论意义主要在于把XX对于网络舆情的应对与个人信息的泄露传播相联系,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2)现实意义
各种数据技术在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益,而且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阻碍和负面影响,公共安全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冲突问题也会凸显加剧。通过对公民信息泄露传播中网络舆情地分析,能够有效把握疫情下社会情绪,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无论是对于逐渐常态化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还是公民信息保护都有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1.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并且绝大部分的相关研究都集中在法学领域。郎庆斌(2008)等将个人信息视作是个人数据的集合,这些数据具有私人特点以及经过人为处理,个人数据不仅仅体现了个人信息,同时也是个人信息的载体[1]。孙毅(2010) 对个人信息安全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诸多建议,也极具操作性,这些建议涵盖了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到个人信息流动过程,即管理、收集、处理、利用等诸多方面[2]。秦尘(2012)专门针对互联网提供商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应当遵守的相应原则[3]。张茂月(2015)指出,如果仍然只依靠过去的保护传统隐私的手段,在当今迅速发展变化信息时代下,是远远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所以必须重新审视新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并加以重视。同时也从两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方面强化立法规范行为,可以就个人信息安全等事项单独立法,比如规定必须事先征得信息被收集者的同意才能够获取个人信息,由此来规范信息收集行为,同时严厉打击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以正规范;二是加强技术手段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果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越来越高明,那么保护个人信息的手段也要与时俱进,不能止步不前,只有通过上述方式,才能在新时代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4]。王秀哲(2018)指出,必须对个人信息收集的法律保护加以重视,应当加以一定约束来规范个人信息收集的行为[5]。
西方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相较于我国而言更为重视,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也起步较早。X学者瓦伦和布兰代的著作中,呼吁国家重视个人隐私权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提出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个人隐私[6]。这不仅是对隐私的尊重,而且是对每个公民尊严的保护。而目前国外研究者对个人信息的研究早已脱离了概念和抽象性分析阐述的时期,其通常根据热门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的具体范畴的详细研究。《隐私不保的年代》一书中提出了控制信息论,这本专著由长期研究个人信息法律的X律师丹尼尔•沙勒夫所著,认为二元隐私观过于单一、非黑即白,并不完全适用于作为秘密隐私的个人信息,同时他在书中明确指出了极具现实意义且适用性较强的详细的参考提议,以解决保障个人信息难题[7]。
2.网络舆情
国内在上世纪 90 年代引入互联网,新浪、搜狐等商业门户网站在1998年开始涉足网络新闻传播领域,这也成为了“分水岭”,中国网络舆论从此开始,“论坛文化”广泛萌发,民众表达诉求有了“低廉”的渠道。网络舆论在中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始于 2003 年,相关的网络舆情研究也从这个时候正式开始。
在对网络舆情概念和内涵的研究上,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学者们的许多不同理解也引起了较多的探讨与论证。纪红、马小洁(2007)指出,互联网舆情是指网民身处互联网领域,在舆情事件发生、发展以及变化的过程中,对执政者和政治取向所采取的一种态度[8]。蒲红果(2013)认为,网络舆论是公众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观点,一般是针对新闻、时间或某些热点话题,并且在经过互动和意见交流碰撞后所形成的共同意见或集体情绪,这些共同意见或集体情绪一般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9]。郝晓伟(2015)认为,网络舆情是指包括个人、公众或集团在内的主体在网络平台上所呈现和表达出来的对于社会政治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集合[10]。唐嘉仪(2016)认为,网络舆情是社会舆论形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承载于网络上的、围绕着社会公共事件和热点议题的网络舆论,是网民的表达的对社会问题的情感、态度、看法、观点的汇聚[11]。葛琳玲(2017)指出,网络舆情是舆情的新形式,是网络用户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的当下,对于公共事件或者社会事务所持有的具有偏向性的意见态度等,也可以说是公众对社会事件、政治经济的态度以及所持有的民意在网络的反映[12]。虽然学者们对于网络舆情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无疑都认可了网络舆情与社会情绪、社会意见的相关性。
目前国内对于网络舆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舆情治理问题上,包括网络舆情治理的必要性、现状、对策等问题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张学波(2015)等分析认为,网络虚拟社会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互联网是否能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还关系着现实社会的发展以及更高层面的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治理现已成为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13]。李智超(2017)提出当前我国各级XX在舆情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欠缺危机治理能力,行动不及时导致错过舆情处置“黄金时间”;二是信息公开存较大缺陷,例如发布的数据不真实、信息经过过滤未能让人信服,从而丧失XX公信力且造成民众不满[14]。刘焕成,李素巧(2018)认为,网络舆情的处理方式与结果会对XX的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等严重后果,对此他也提出了一下几条建议建议:一是提高网络舆情的监测和预警能力,结合当前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与时俱进,网络舆情监测机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通过这些研发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系统;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注重法律法规的应该规范作用,通过法律法规对网民的行为加以约束,坚决打击网络舆情事件中的造谣传谣行为;三是健全网络舆情治理机构,通过专业的机构或者部门网络舆情治理工作的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四是对于新媒体等新型工具要多加以利用,注意意见领袖的作用和培养,以此为纽带加强XX与民众的沟通,尽早了解民众的诉求[15]。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往很少见到,而去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加之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国内不少学者关注到了这一议题。江海洋(2020)引入比例原则的视角,通过分析认为数据最小化原则应当推广应用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应过程中取,数据最小化原则也就是指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尽量选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程度最轻、次数最少的方式。此外他也强调必须关注隐私对社会的价值及其公共利益属性,否则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重要程度将被极大程度的弱化乃至忽视[16]。金松,张立彬(2020)认为应该从加强数据保管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个人信息保护方案评估制度、构建可追溯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链条三个方面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个人信息处理[17]。刘国(2020)也认为“目的限制原则”应当引入个人信息使用方面并且加以恪守。将符合“初始目的”的使用做为原则,以确保信息安全稳妥为基础,以“目的外使用”为例外[18]。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1.研究内容
一是对公民信息保护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不足做出陈述。
二是从网络舆论的角度,整理相关概念与理论,搜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案例,并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其中的特点与区别。
三是搜集疫情防控中公民信息泄露相关的网络舆情案例,通过分析得出结论。
四是针对分析结果给出建议。
2.研究思路
本课题的研究先通过文献梳理与文献综述总结出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收集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公民信息泄露的相关网络舆情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环境下公民信息泄露的网络舆情所蕴含的社会情绪,并以此分析XX行为的经验与不足。
图1-1 技术路线图
3.研究方法
文献查阅法。本文通过对学校图书馆、知网等进行文献的查阅,通过这些文献的搜集,了解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舆情的相关情况,为文章的分析带来更好的理论支撑。
案例分析法。本文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网络舆情案例进行梳理,提取出适合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并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和建议。
二、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1.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多种多样较为宽泛,信息保护主要涉及到以下这些权利的相关概念:
(1)决策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是否收集、处理和使用其个人数据,有权决定谁的个人数据,在哪个区域,出于什么目的和以什么方式;任何人都应该有权确定他的个人数据的处理范围和处理方式。因此,决定权是个人信息权内容的核心。
(2)保密: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负责信息的人保护其个人数据的数据保护。自从信息管理员开始收集个人数据之后,就必须承担起对个人数据保密的责任。数据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3)查阅权:信息主体有权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进行访问和了解,并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内容作出解释或答复。查询内容包括:收集、处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和范围、使用的依据和领域、使用情况、提供或不提供个人信息的后果。
(4)更正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更改信息以符合实际,包括对错误、缺失、过时的信息进行修改。
(5)清除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个人信息,比如在收集、处理、使用的目的消失,协议期限届满,行为不合法等情况下,不论这些个人信息正处在收集、处理、使用、转移哪个阶段,并且应该删除彻底确保其无法恢复和识别。
(6)被遗忘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将所有与信息的链接断开,也就是让自己的信息“被遗忘”,当然这也是在法律和约定许可情况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权利最早由欧盟提出并且加以落实实施,是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内容的丰富和创新。在我国“被遗忘权”还仅仅是学界讨论的阶段并未确立,学者对被遗忘权利也有着许多探讨和争论,但整体上还是抱有乐观态度。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遗忘权可以解决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与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长期遗存之间的矛盾;第二,侵权责任法中专门针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与被遗忘权的内容相耦合,“被遗忘权”的确立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留有空间。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我国xxx2003年出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而根据2006年xxx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国内学者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研究时也往往会参照以上两种文件中的定义。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分成几个不同的种类。按照常见类型或者成因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疫情类,由细菌病毒等因素引发的,如登革热、禽流感等;第二类是食品药品问题类,包括问题疫苗、“毒奶粉”等事件都属于此类;第三类是生态环境类,如雾霾、地下水污染或是厦门PX项目等。而按照事件的影响强弱和影响范围,可以用四级分级来划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从定义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公共性等属性,除了可能会损伤民众的身心健康,还会一定程度上冲击社会稳定、威胁公共环境的安全。而且由于网络科技的进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不仅指事件本身的事实突发,同时也延伸到了网络领域,包括了网络空间的“舆情突发”。而从现实生活中的经验可见,其线下事实突发往往早于或同步线上舆情突发,并且二者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同步进行。本文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便是主要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主要从网络舆情突发的角度入手,这些将会在之后的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3.网络舆情
给网络舆情下定义之前,首先要探讨舆情的定义。舆情是在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地位基本相近的人们或者社会集团对某一事态的大体相近的看法。所以,舆情也就是民意,是广泛人民大众意思的真实反映。
著名新闻学学者陈力丹认为:舆情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观点等的总和,具有一致性、强烈性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展产生影响。
在中国,网络舆情主要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论坛以及新闻跟帖共同反映与形成,因为它们可以迅速而集中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言论,使民间舆情或民意得以展现。当焦点事态出现后,互联网上的公众首先通过新闻的回帖、论坛、电子邮件、聊天室、个人网页、博客、微博等多种网络传播形式,发表自己对于此焦点事件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再通过网络独有的“意见公开市场”的特点展开讨论,进行意见的交锋和碰撞、认同与融合,最后获得大体一致的意见,并对焦点事态产生一定的影响,网络舆情也就随之形成了。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网络空间的映射与呈现,也是一种对于社会存在和社会事件的观点与情绪的集合。社会舆情的发展演变一般来说会主导或者极大地影响网络舆情的走向,但另一方面也会受到网络舆情的影响,网络关于某一社会议题的讨论也可能引起关注向社会传导,从而对现实事件的走向产生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情与社会舆情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联系。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网络舆情依靠着网络的及时与便利,同时也会产生诸如“信息茧房”等问题,而且网络舆情的主体与社会舆情的主体并不完全重合,所以网络舆情并不能全面地反映社会观点与社会情绪,甚至会扭曲民众的观点。因此网络舆情和社会舆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综合舆情定义和网络舆情表达形式和特点,本文给网络舆情下的定义为:网络舆情就是对网络作为传播手段而形成的舆情,是传统社会舆情的延伸和发展。它也是公众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情形式。
网络舆情依托于互联网而产生,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大其影响力,因此也具备了一些与传统舆情不同的特征:一是多元化广泛参与。网络技术与手机等硬件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公民能更便捷的参与社会事务,网络不仅仅降低了民众获得信息的门槛,还降低了民众发表观点的门槛,提升了民众对于公共事件的关注度,也强化了民众们的表达意愿,大幅的提升了公众的参与度。二是渠道集中传播迅速。随着各种网络的逐步发展,由于民众的网络浏览习惯相对稳定以及网络软件和网络用户的互相筛选。三是主观情绪色彩浓厚。
(二)相关理论阐述
1.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的本义是指生物体从出生、成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全部过程,出自生物学领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广义则泛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种客观事物的阶段性变化及其规律。生命周期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环境、医学等诸多领域。1959 年,X管理学家 Mason Haire 首先将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在企业管理理论中,此后各学界对生命周期理论的应用和探索逐步扩大和深入。1985 年,X信息学家 F.W.Horton 将生命周期理论运用到他的研究领域中,首次提出了“信息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信息是一种具有生命周期的资源,认为信息生命周期包括两种:一种由收集、传递和利用等7个阶段所组成;一种由创造、维护和恢复等10个阶段组成。信息生命周期管理技术委员会在2000年10月12日通过了405号决议,决议称,信息生命周期包括信息的生成、获取、标引、存储、检索、分发、呈现、迁移、交换、保护与最后处置或废弃。由于网络舆情是由网络信息聚集而成,信息与舆情呈现出子集与集合的包含关系;同时,信息的生成、呈现、迁移、交换、处置或废弃等过程,与网络舆情的生成、发展、消退等呈现互相对应的关系。因此,本文认为,信息生命周期理论为网络舆情的生命周期理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或者说两种理论存在正向关联关系。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网络舆情,首先是将网络舆情传播过程看成一个生命周期,强调其整体性;其次,在舆情治理过程中,强调针对舆情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特点做出针对性的举措,强调其阶段性。国内研究者对网络舆情生命周期的阶段划分,存在不同的见解,但也有一定的共性。如,刘国威(2018)、成全(2018)将网络舆情事件分为酝酿期、爆发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温雅彬(2018)将高校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分为征兆期、发作期、持续期、痊愈期四个阶段;王根生(2018)将网络舆情分为孕育期、爆发期、蔓延期、转折期、休眠期五个阶段。本文参考前人对网络舆情的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再结合现实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特性,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部分,即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和消退期。
2.“沉默的螺旋”理论
“沉默的螺旋”理论最早是在1974年由德国学者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在其著作《重归大众传播的强力观》一书中提出,并且后来在其1980年的另一本著作《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进一步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完善。
“沉默的螺旋”理论曾提到,人们在发表言论和公开自己的观点时会关注自己所在的环境中存在的集体意见,并且如果看到与自己相一致的观点受到了集体的认可和欢迎,就会更倾向于积极地参与讨论,由此使得这类相同的观点更加广泛大胆的传播扩散;相反,如果发现自己赞成的观点得不到其他人的关注以及认可,便会倾向于保持沉默,即使自己心中十分认同这个观点。由此循环往复下去,便会造成某种观点的声音愈发壮大响亮,而与之相对的观点缺愈发沉默式微的一种螺旋发展的状态。当然,“沉默的螺旋”理论也是基于一个预设的前提,即大多数人作为个体会寻求群体的认同,并且尽力避免由于观点和态度相左而导致自己被孤立的现象。而将“沉默的螺旋”理论引入网络舆情的范围内,便可得到一个结论,即要占据网络舆论的主导地位,就要尽早发声抢占先机,集合意见壮大声势。通过对该理论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处理在社会发展的情势过于严重时,通过网络的模式,进一步占领舆论导向,让社会危机通过网络的形式可以得到管控。
三、网络舆情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网络舆情演变阶段的划分
1.潜伏期——网络舆情的孕育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孕育即网络上出现网民对某个事件的意见、评论、建议、态度和观点等。如果细致区分,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孕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舆情孕育是指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网民关于该事件的言说、判断等含有态度倾向的信息广义的舆情孕育不仅包括事件在网络上最先孕育的舆情,也包括在事件发展、变化过程中,网民发布的关于该事件的新的意见、评论、建议、态度和观点等。本文以狭义的认定为主,即关注事件发生后较短时间内各种网络载体上出现的关于该事件的报道、贴文、图片等各种含有态度的信息。从现实看,一些突发事件的舆情孕育呈现海量化或喷涌化特征,如在同一时段各个新闻网站、论坛、博客、群组等同时出现关于某个事件的舆情。而对于一些持续时间长、呈现阶段性变化的事件,在事件沉寂一段时间后,又会在网络上重新出现此事件的相关舆情,这种方式下出现的舆情也可归入舆情孕育的范畴。
2.爆发期——网络舆情的扩散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扩散是一个涵义丰富的概念。在某些文献或学者分析中,舆情扩散与舆情传播是相似的概念,舆情扩散的过程即是舆情传播的过程。严格而言,扩散这一概念的涵盖范畴比传播要广。狭义的舆情扩散可认定为某个舆情产生后,通过“网络搬运工”的作为而出现的复制、转载以及告知、转发,导致某个特定舆情的传递范围、获知群体或弥漫空间不断扩大。广义的舆情扩散除了舆情传播外,还包括舆情在传播过程中的变异和发展。如一个舆情因子出现后,网民对该舆情因子的置顶、反对、分析或争论,或围绕一个舆情议题或舆情诉求而呈现的更多的关于此议题或诉求的评论、观点和看法,以及针对某一舆情因子、议题或诉求而出现的更理论化、学术化和思想性的评论或观点等。不过,舆情扩散只涵盖舆情的微小变异和发展,可理解为舆情的大规模“量变”和轻微“质变”。而诸如舆情形态、指向、关系等显著性、方向性变化则属于显著的“质变’夕,舆情的显著“质变”则需要归入到舆情变换分析中。
3.持续期——网络舆情的变换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变换在舆情孕育、扩散过程中逐渐发生,由于微小的舆情变换属于舆情扩散的范畴,因此,本文认定的舆情变换是在舆情海量孕育和大范围扩散过程中,由于事件呈现信息的变化,或由于意见领袖的作用以及网络媒体的作为而出现的舆情形态、指向、烈度、关系的根本变化。这种变化是可观察、可监测的,并且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这种变换会对XX、当事人、网民甚至媒体的话语或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
4.消退期——网络舆情的衰减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衰减是舆情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舆情的衰减可从量的角度、传的角度、度的角度、效的角度衡量。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衰减也包含两种理解路向一种是作为一种现象的阐释,这种路向的舆情衰减在舆情孕育后即出现,因为在舆情孕育、扩散和变换过程中,部分舆情因子被替代、封存甚至消失另一种是作为舆情演变的一个阶段,这种舆情衰减与舆情孕育、扩散、变换相对应,是舆情的大规模、显著性衰减,而不是零散的、个别的或微小的衰减。本文从舆情演变的一个重要阶段的角度理解舆情衰减。
(二)网络舆情演变阶段与个人信息的关联
1.潜伏期——个人信息初具泄露风险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得知潜伏期一般是各方发布的关于某项事件的来龙去脉、详细信息,或者是意见、评论、建议、态度和观点,而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信息可能会包含在这些事件描述或者个人观点之中,被有意或无意的发布出来。比如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各地会及时发布新增确证病例的行动轨迹和居住区域以便与指导疫情防控和提醒相关的居民自行检测,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深入挖掘便可能造成更多个人信息泄露。
2.爆发期——个人信息泄露扩散
舆情的爆发与扩散与个人信息泄露其实是互相影响的。一方面,个人信息的爆出与传播会助推舆情的爆发与扩散,不论是行为的正当性引发的争论还是好奇心理驱动的转发,这些行为都会使得舆情进一步升级。另一方面,舆情的爆发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参与了事件的讨论与信息的传递,会造成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传播扩散。也是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泄露对当事人的影响也可能从网络转为现实当中,使得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3.持续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处理
经过爆发之后,舆情会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当事人一般也会选择报警立案,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传播会受到抑制,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会使得舆情热度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一定水平的关注。
4.消散期——个人信息泄露处理完毕
在公布相关调查与处理结果并获得大众的支持与认可后,舆情会逐渐消退,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的舆情一般会被清除,以保证当事人不再受到侵害。
四、基于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舆情案例的分析
本章将对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的案例事件进一步展开分析,并且重点梳理这些舆情事件发生始末XX的网络舆情治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作为。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在治理过程中的可取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成都确诊女孩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1.事件概述
2020年12月8日,官方照常通报了成都市新增三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包括患者的大致居住地址以及近14天的行程轨迹,而其中一位20岁的确诊女孩赵某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赵某系前一日另一位确诊病例的孙女,并且在6号密接亲属隔离的当天晚上仍前往了三个酒吧。随后,赵某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和详细住址被网民泄露,进一步扩大了舆论的关注度和讨论度。12月9号上午赵某通过网络对外发声,向公众道歉并解释行程是出于工作原因,表示自己已经收到了网络暴力和骚扰。同时,四川省委XX、省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彭清华前往成都市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他指出要注意保护好患者隐私,做好群众心理疏导,坚决抵制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氛围。12月9号中午,警方发布公告泄露赵某隐私的男子王某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12月10日后舆情逐步平稳衰退。
2.网络舆情演变
本研究此处以“成都确诊女孩”为关键词,自定义搜索时间“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分析该信息泄露事件网络舆情的搜索指数和资讯指数,可以得到舆情演变趋势如图4-1所示:
图 4-1 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成都确诊女孩信息泄露事件网络舆情演变趋势
根据舆情演变趋势图可以推断,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共经历了9天,并且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潜伏期(12月6日-12月7日)。12月7日,女孩赵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开始隔离治疗,当天王某就在微博平台发布了含有赵某详细住址、身份证号和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图片。但官方尚未发布公告,并未引起舆论关注。
爆发期(12月8日)。12月8日上午,官方照常通告了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行程信息用于指导疫情防控工作,而赵某的行程引起了网络的较高关注,不少网民因其一夜之间辗转三家酒吧做出了许多负面评价,甚至还有不少人身攻击的讨论出现。随着关注的上升,发布出来的赵某的个人信息被网民发现,赵某不断收到电话骚扰和人身攻击,现实生活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同观点激烈讨论,舆论关注度迅速上涨。
持续期(12月9日-12月10日)。12月9日上午赵某本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声解释了行程是出于工作需要的原因,同时就自己的行为致歉并希望网民们不要再干扰自己的个人生活。四川省委XX也在调研时提及此事,表示要注意保护好患者隐私,做好群众心理疏导,坚决抵制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氛围。中午13时,警方找到了泄露赵某个人信息的男子王某并处以行政处罚,在网络发布通告。各方的应对使得网络舆情热度开始回落,但仍然维持了一定水平的关注度和讨论度。
消退期(12月11日-12月15日)。随着相关部门采取应对,赵某本人的解释和致歉以及泄露信息者受到处罚,民众的关注得到了回应,舆情逐渐消退,网络情绪也逐渐缓和。
(二)丽江密接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1.事件概述
2021年1月3日,丽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协查函,通报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确诊病例刘某的密切接触者梁某曾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到过丽江市。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丽江市立即对梁某在丽密切接触者(即确诊病例刘某的次密切接触者)追踪观察。而在排查过程中,带有梁某等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协查函照片被发布在了朋友圈。1月5号,梁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开始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梁某也受到了电话骚扰和谩骂,对个人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月8日,宁蒗县成立工作组当面向梁某作出了诚恳道歉,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倒查。1月9日,丽江市通告调查结果,对涉事人员马海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落实纪律不严谨,对党员疏于管理教育、监管不到位的西布河乡党委进行通报批评。
2.XX应对举措
这次时间中的不同阶段以及XX在不同阶段的举措整理为表4-1。
表4-1.丽江密接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同阶段的应对
舆情阶段 | 事件发展 | XX部门治理举措 |
潜伏期(1.3-1.4) | 1月3日,丽江市疾控中心收到北京市疾控中心关于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协查函。工作人员将调查函照片发布在自己朋友圈。此时舆论关注较少。 | – |
爆发期(1.5-1.7) | 随着时间推移,梁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在丽江当地微信朋友圈泄露并大量转发,梁某等人开始遭到电话骚扰,个人生活受到了影响。舆情影响迅速扩大。 | – |
持续期(1.8-1.9) | 相关XX部门作出了回应,舆情热度回落,但任然维持了一定水平。 | 1月8日,宁蒗县工作组当面向梁某诚恳致歉,同时丽江市成立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1月9日,丽江市通报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 |
消退期(1.9-1.10) | 民众的关注得到了XX回应,舆论关注度逐渐消散。 | 警方及相关部门继续对梁某进行安抚工作 |
(三)两起案例的经验与不足
1.可取之处分析
首先,针对这两起事件的处理,相关部门反应迅速,行动果断。在舆情爆发后,公安部门迅速立案,相关部门也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当事人的关切和对泄露信息者的惩罚双管齐下,能够积极引导管控舆情,回应民众关切,及时有效地遏制了泄露的信息的传播,阻止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困扰,也使得舆情迅速度过爆发期逐渐消退。迅速的反应也能尽量减少事件的不良影响,维持突发公共卫生情况下采集个人信息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减少民众的抵触心理,使民众能够继续配合防疫工作,有利于XX工作的顺利开展。
再者,在事件中相关部门对于舆情的处理能够做到有始有终,及时公布调查进展,保持对网民关注问题的回应,没有给民众留下“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感知与印象,保证了XX的公信力与可信度,为之后XX在舆情事件中能够保持主导地位做好了铺垫与准备。
2.不足之处分析
第一,未能在潜伏期内有效预警,在这两起事件中,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到XX调查处理之间都经过了舆情的爆发期,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实际上已经相当广,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如果XX能够在泄露的信息在小范围内传播时就收到预警,便可以将事件舆情控制在萌芽阶段。
第二,未能有效引导舆论。这两起事件存在不少相似的现象,比如当事人都受到了网络暴力和电话骚扰,这和民众对于疫情的恐惧心理密切相关,而XX在事件中仅仅是对泄露信息者做出惩罚,却忽视了对于受害人的安抚和对民意的引导。在疫情期间也存在着不少因害怕被周围的人孤立、说闲话而隐瞒病情的现象,XX在疫情期间引导舆论,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观点,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信息泄露风险重视不足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对于采集的信息和传递的信息保护工作不足,在舆情潜伏期未能及时处理事件苗头,这些都是风险意识、忧患意识不足的体现。尤其是疫情期间信息采集与处理的工作相当重要,却没有设置专门的部门来对此进行处理,信息的传递也少见加密或者保密处理,经手的工作人员都能看到里面的信息,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2.XX针对公民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刑法针对窃取、非法买卖公民个人网络信息的法律条款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1月1日出台,该条法律是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整合,扩大了犯罪主体,以前犯罪主体是企业和单位该法条包括了个人;另外扩大了侵犯公民信息行为的范围;201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对网络的产品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等方面进行制定,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仍旧无法满足公民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需求。
《网络安全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综合性的内容,对信息安全的管理提出的是纲领性原则和要求,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同时,目前对于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认定模糊,对国家提出的整改和安全管理升级的要求不能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管理机构。同时,对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无明确的惩罚标准,警示性的告诫和轻微的惩罚无法有力地约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工信部、网信办、公安局三个XX部门都有权利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导致存在各职能监管责任不清晰,对从事网络信息安全企业的发展带来审批繁琐、监管重叠等一系列问题。近几年,XX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大数据网络时代变化非常快,XX部门应紧跟时代步伐、针对社会关注问题高效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安全。同时,XX层面应构建常态化机制,形成一种可持续性的、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长效机制。
而且以上仅仅是针对XX外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对于XX内部对公民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也缺少相应的规范和专门的监管。
3.行政人员网络素养不足
在现实中,有不少地方或地区的公职人员还没能完全适应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不重视网络建设,也忽视了网络极其强大的信息传递交互功能,对网路舆情传播的规律以及特点了解不够,因此才会做出案例里将他人的信息随手发布在朋友圈的行为。也许出发点仅仅是想提醒自己身边的家人朋友注意防范保护自己,但是却忽视了网络的传达力,这些都是网络素养不足的体现。
如今,网络素养已是XX服务素质、公职人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现实中,行政人员队伍网络素养水平的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情治理的成效,也同时增加了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风险。培育行政人员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的网络素养,己经是一个相当现实且急迫的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信息流动的内部监督
权利需要监督,疫情期间XX的权力得到了部分让渡,对于这部分权利当然也需要响应的监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以参考欧盟的一些做法。
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还必须有一个或数个独立的机构对本国《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实施进行监管。但由于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如果短时间内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保护,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即使我们不能完全照搬欧盟的立法模式,但也可以仿照欧盟的做法,不单独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监管,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XX的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来履行监管职责。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新出现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立法成本。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应包含以下三点:首先,即使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随着日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这一点毫无疑义。
其次,信息处理者如果要大规模处理即收集或者利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了要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之外,还要在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表明自己处理的目的及意义。登记之后,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该信息处理申请。
最后,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侵害后,信息资源的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有权决定将涉案的侵权者或者组织机构移送到司法机关。只有明确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实践中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才会得到改善。
2.引导加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
对比传统环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愈加突出,关于这一点己经毋庸置疑。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被非法收集、利用,从而对信息主体造成侵害。除了网络平台作为侵权主体之外,信息泄露的传播途径也主要依托于互联网行业,如各大社交软件。因此网络行业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却并不能全面、有效地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另外由于法律是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保护缺乏及时性。因此,网络行业组织的监管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X是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行业自律主要是指特定的组织为了对其行业进行更好的管理,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与行业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到网络行业,则是指网络经营者或者网络服务商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自行制定一些行业规范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从业者的道德意识建设,使网络的环境更加良好,进而全面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我国网络行业内部的管理缺乏法律强制力。面对行业内部出现的违法行为,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其往往考虑更多的是信息操纵者的利益,而忽略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从以下两点出发强化我国网络协会组织的管理:
第一,我国网络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时,除了要结合自己行业的特点,该行业规范还要获得上级XX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其标准不得低于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必须等同于或者高于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
第二,我国网络协会应该引入评估机制,对类似腾讯、新浪、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的隐私条款和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予以定期检查,对于没有达到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应严肃处理,并且要将处理的结果公之于众,让公众有知情权。
3.设置主体规范
个人信息控制人包括公共管理组织、非公共管理组织和个人,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主体建立不同的行为规范。疫情使得XX机关的权力有所扩大,那么就有理由对这些扩张的权利设置规范与限制。国家机关等公共管理组织为履行法律责任,开展信息收集和管理活动。信息主体与公共管理组织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关系,违法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为规范应包括以书面形式明确目的,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正确性。公共行政机构的责任认定应遵循违法归责原则,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公共行政机构都应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归责原则以违法性为要件。对于互联网企业或网站运营商等非公有制管理组织收集网络信息,除必须遵守上述三项行为原则外,还应当有明确的信息收集提示行为和征得用户同意的约定。由于非公有制管理组织与信息主体之间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以合同的形式获取另一方的信息。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条款不得用于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为了保证网站经营者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平等,我们还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让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用户信息协议,或者实行隐私认证机制。有认证标志的视为同意隐私保护协议,并要求公司对这部分信息进行适当的反隐私处理。至于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适用于非公有制管理组织和个人。
4.增加损害赔偿
我国2017年颁布的新《网络安全法》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等手段保护受害人。但行政控制的手段仅限于行政机关与行为人之间。受害者遭受的精神和财产损失尚未得到弥补。根据侵权法的公平原则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赋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规定可以借鉴X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个人信息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XX在处理此类信息泄露事件中,可适用2014年《规定》,因为这属于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个人权益,个人信息权和名誉权被起诉时,它往往是由条文来判断的,当它被法律直接承认时,直接适用于性更为可行。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仅支持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我们认为,当个人信息人格权的部分价值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赔偿的规定,可以借鉴X的规定,对同一事实造成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设定最高限额。
总结与展望
诚然,新冠疫情对整个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造成了民众极大的恐慌,尤其是假如网络导向消极或者不明朗的情况下,更会让消极信息控制民情的走向。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更加广泛,途径更加多样,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还处在相对落后的阶段民要构建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长时间共同努力。而在此背景下,XX的行为或多或少的能够发挥 “倒逼”作用,研究XX的处理方式与存在的问题能够为以后的规范化建设做出参考,本研究正是以此出发,从网络舆情的角度,来研究这些问题。
本文通过文献查阅法、理论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疫情期间两起信息泄露的事件为例,从网络舆情的视角切入,研究XX在处置这类事件的逻辑、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强化对XX的监督、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设置主体规范、增加损害赔偿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够给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需转变思路。XX在处理此类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工作时也要多加注意,保持警惕,防止信息的滥用与泄露传播。XX在采集数据时也要更多关注信息处理、利用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而非一昧地扩展采集信息的途径。在思维模式上,我们需要从强调个人的知情许可向强调让信息制者、处理者承担责任转变。信息保护的任务是通过实质性的原则与程序条款,平衡个人数据处理中的收益与风险,以确保数据信息处理中的利益为人们所用,并隔离掉其中可能对个体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因为笔者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所以对信息使用的模式和目的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今后的研究也可以从着重于对于信息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的规范和控制,着重于对信息控制者安全保障责任的研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与信息价值利用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李洋,李思佳,叶琼元,王娟.面向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社会情绪唤醒综合评价与疏导策略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20,41(06):17-25.
[2]金松,张立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背景[J].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43(06):16-22.
[3]曹树金,岳文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微博舆情主题挖掘与演化分析[J/OL].信息资源管理学报:1-10[2020-12-1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2.1812.G2.20201117.1326.004.html.
[4]蒋丽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公开与保护[J].征信,2020,38(09):41-47.
[5]郭未,沈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网络社会心态:一个整合分析框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1(12):157-164.
致谢
窗间过马,岁月不居。随着论文进展的逐步结束,我的本科学习生活已经接近尾声。很开心能够在大学四年中认识了众多优秀的老师与同学,他们之中既有志同道合之辈,也有意见相左的人,但无论立场如何他们都让我在意见的交流与碰撞中得到了成长,我很庆幸能够在成长路上遇到如此多的优秀的人。
从无所适到渐渐清晰,从千头万绪到下笔从容,帮助我理清思路和懂得如何研究、完成论文的正是我的指导老师。作为我学习生涯的一次总结,这篇论文远比我想想的要复杂的多。而在这期间,我一次次去烦劳导师。而正是导师的不厌其烦和谆谆教诲才使我有了一点点的成长。
我也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将我抚养长大,让我完成学业并且给了我全部的爱。同时也感谢一路陪伴我走来的同学们,他们在我困惑时及时伸出援手,陪伴我度过了一段美好的时光。
最后,我要感谢自己努力与付出的这四年时光,我也在这段难忘的时光中收获了不少成长,今后我也会坚持学习,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56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