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选题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2016年的财税第三十六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生活服务业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详细内容,生活服务业其中就包括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餐饮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统计出2015年我国的餐费收入总额为4343.47亿元,比2014年的4120.2亿元增加了223.27亿元,2014年末餐饮业就业人数达234万人。餐饮业在我国第三产业整体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促进消费、拉动就业、扩大内需发挥重大作用。对一家餐饮企业而言,总的需要缴纳的税费总数额几乎接近四十多种,可见餐饮企业税负之重。
餐饮行业自1994年起一直缴纳5%的营业税,对于大部分餐饮企业而言,其计税基础是企业餐饮收入的全额,由于营业税价内税的特性,实际的税负成本由企业自行从营业额中支出,因此,在一件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中都要进行全额征税,造成了重复征税。而增值税是对商品增值部分进行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因此,在我国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大背景之下,餐饮业进行全面“营改增”是势在必行之举。
2.选题意义
2.1理论价值
现有的文献研究很多是从宏观层面研究营改增对社会的影响,关于餐饮业的研究比较少。本文研究了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及经营管理的影响,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通过对案例企业数据的研究弥补了这方面研究成果的不足,为相关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
2.2实践价值
本文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如何作出应对提出对策。通过对餐饮业营改增之后税负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研究,为餐饮业提出相应建议以顺应改革从中获益,对推动我国餐饮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间的结构性优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1营改增的目的与意义
邓聿文(2011)在《“营改增”有利产业转型升级》中论述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有选择性的放松一部分行业税收方面的限制,其目的是在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下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国家经济发展方向。邓聿文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对中国经济转型期产生了重要作用,营改增促进税制结构优化,加速完善税收制度,并且使得专业化分工更加细致,对工商企业的流转税税负起到明显的降低作用。
1.2餐饮业营改增的目的
周银燕(2015)在《餐饮业“营改增”的目的度量与对策分析》中认为,对餐饮业进行营改增主要是为了解决税收的征收权限、降低餐饮业的税负水平、消除重复征税。餐饮企业为了更好的顺应营改增政策的施行,应该积极根据实际情况转变企业的发展方式,调整企业对市场的定位、尝试开发新兴市场,审时度势地改变营销策略。
1.3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难点
周银燕、孙明山(2015)在《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及路径选择》一文中通过对国民经济2010年的投入产出表以及2010年-2014年公布的餐饮行业统计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了餐饮业在税率选择、税目划分以及税收征管问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对餐饮企业的税制安排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张旭存(2015)在《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探讨》中论述了我国餐饮企业的三种经营模式,包括独立的经营模式、兼营模式以及单位内部餐饮服务。张旭存对餐饮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几大困难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税率选择与征收管理的难点以及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1.4餐饮业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李廷明、刘洋瑞(2015)在《“营改增”对餐饮行业是利好还是利空——基于乡村基中国有限公司的分析》一文中通过预计改革之后餐饮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的税负,并分析了营改增对其的影响。得出结论,餐饮业营改增将会有利于其整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今后实施的营改增政策中需要制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餐饮业营改增的目的,推动餐饮行业的结构升级、推动第三产业健康的发展。
柯豫(2016)在《对餐饮业“营改增”的思考》一文中就餐饮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对餐饮业增值税税率设置要考虑到餐饮业中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纳税人三种。其次,要将餐饮业发票制度与信用制度相结合,最后要改变税收征收范围,协调地方与中央的税收收入。
张璞(2016)在《“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影响》一文中通过数据计算,对A餐饮公司营改增之后的流转税与附加税以及所得税税负的变化进行分析,得出营改增对A餐饮企业来说确实降低了整体税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结论
2.国外研究现状
“营改增”在国外相关研究这一方面,介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制度只就是我国在税法制度建立方面进行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探索,其在国外并没有类似的先例以供参考,所以导致了国外有关营改增案例和研究资料的研究成果不足。
艾伦·A·泰特就他本国的税收制度而言他认为应该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范围一直扩大并且知道能够覆盖到生产乃至零售的每一个细致的环节中。
斯蒂芬·R·刘易斯则就他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认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可以抵扣部分税费那么就可以有效的消除一些其他流转税在征收时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Krans和Bird就其本国的税法制度提出,如果与其他类型的流转税相比,实行增值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简单明了。
(三)本文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案例研究法
独立于社会研究和科学研究而独立存在的就是案例分析法,尤其是对国家组织。个体运用到数据资料收集,对在社区中发生的事件和在职其中发生的行为程度的背景进行不同程度的挖掘。在食物面貌和背景后进行分解,分析其内部的一些构造,对其现有的评价进行解释,判断其正确性,预测其未来的发展。
2.文献法
文献法是很早就有的一种方法在文本中,文献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其资料的收集方面,尤其是对营业税、增值税和营改增以后的资料方面,还有一些有关国外的税收的资料,也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取得的,大多是通过从社会上已发布的一些文献里整理借鉴出来的,通过文献法即借鉴参考相关文献有关营改增的介绍从而认识到营改增的必要性。
3.本文创新点
我国现有营改增的研究成果大多都是从大的方面也就是宏观方面来研究的营改增对社会的影响,具体到某一行业则是研究的比较少,分析营改增对餐饮影响的也就更少。也餐饮相关的一些资料也是在逃税避税方面的较多,对饭店这一具体的影响尤其是营改增全面落实以后的相关资料几乎就是没有。既然当前餐饮业营改增对其影响的分析资料较少,那么本文就对这一新制度对餐饮业的影响进行部分分析探索,为相关资料完善做出小贡献。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营业税的基本概述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对我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一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视同销售应税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所取得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基本概述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所增加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说增值部分,以这部分增值的部分为增值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实行税款可抵扣的方法计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增值税的类型包括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也是一种流转税。
(三)营改增的基本概述
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系指之前应该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针对增值部分进行缴税,避免了重复征税。营改增是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为深化改革,推动财税体制改革,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积极性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作为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改革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
2.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3.2012年9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8省市
4.206年9月1日,营改增推广至全国,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5.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6.2014年6月1日,将电信纳入营改增试点,
7.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
由此可见,餐饮业是最从2016年5月之后即最后一批被纳入营改增的。
三、餐饮行业“营改增”现状
(一)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的部分现状
2016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全面推于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行业开展并且落实“营改增”试点,且之前发布的所有有关营改增的政策除另有规定条款外均相应废除。也就是这样导致了营业税彻底的被废除不了,也就是把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一些细则,生活服务业中包括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餐饮服务。
在“营改增”政策未做出调整之前餐饮业缴纳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多数都是其餐厅的营业额收入或劳务收入而且都是含税收入,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也就是说营业税里已经包含了一些缴纳过的税,而这些营业税也被计入到营业税金中来抵减收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销售额,从此看出增值税降低了重复征税。

(二)餐饮业营改增现状的案例分析
①普通销售业务处理
[例1]2016年5月31日,外婆味道餐饮连锁企业本月普通销售收入为551200元,已存入银行。普通销售(堂食)的会计核算如下,销项税额=551200/(1+6%)×6%=31200元。
借:银行存款55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普通销售52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1200
②其他销售业务处理
[例2]2016年5月31日,外婆味道餐饮连锁企业本月外卖销售收入为70200元,已存入银行。其他销售(外卖)收入会计核算如下,销项税额=70200/(1+17%)17%=10200元。
借:银行存款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普通销售6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
税负影响分析:根据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对不同的销售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对没有分别核算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如例1、例2分别核算应缴纳税费为31200+10200=414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缴纳税费为(551200+70200)/(1+17%)×17%=90288.89,比分开来核算税费增加了1倍。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销售方式采用不同税率分别核算。
③缴纳税费
“营改增”后,餐饮业归属于生活服务业类,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餐饮业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3]外婆味道餐饮连锁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普通销售收入为551200元,向某商贸企业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等原材料30000元,向A企业购买适用17%税率的初级农产品熟牛肉60000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应缴纳的税金。
(1)营改增后,应缴税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51200/(1+6%)×6%-30000/(1+13%)×13%-60000/(1+17%)×17%=31200-3451-8718=19031元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9031
贷:银行存款19031
(2)营改增前,餐饮业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应缴纳税费=551200×5%=27560元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7560
贷:银行存款27560
税负影响分析:例3的案例,如果按照“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这家餐饮连锁企业的税率为5%,本月需要缴纳的税额为27560元,税负为5%。“营改增”后这家餐饮连锁企业的税率是6%,比营改增前的税率提升了1%的税率;可本月的销项税额为31200元,进项税额为12169元,根据税法规定,只需要缴纳19031元,比营改增之前的税额减少8529元,降幅达到31%,因此从本案例直观得出,在营改增后,税收成本下降明显,减轻了餐饮业的税收负担。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餐饮业的影响
(一)实行“营改增”后的有利影响
1.降低负税水平
在营改增以前的营业税中,营业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因此会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的销售额越多,征的营业税就会越多。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一种。国家“营改增”全面落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额略有下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额有明显的下降。如果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5%下降到3%,其税负有所下降,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如果餐饮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必须要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够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又依赖于上游企业(食品开发、生产或者物流配送等)的发展,上游企业如果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不可以抵扣,因而就会加大企业税收的负担。如果上游企业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就会减少企业税收的负担。
2.减少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征税多次。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一般有两种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并且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于增值税需要纳税人凭借自身向上下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纳税的增值额。因为餐饮业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向餐饮企业购进餐饮服务也就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自身销项税。这样已经在餐饮业缴纳过营业税的餐饮服务又在下游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形成了这部分的二次征税。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很大程度上消除以上的重复征税,对进产业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和优化经济结构都有极大作用。
3.解决征收权限难题
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状,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征管权限划分存在冲突,降低了税制效率。增值税有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除了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等之外的营业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两税并存情况下容易产生征管方面的争议,产生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矛盾。
(二)营改增实行过程中的不利影响
1.发票管理问题
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前,餐饮行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但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除了能开具普通发票以外,还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的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只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权限,不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纳税人必须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个身份:①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②销货方纳税义务的合法依据③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证明。所以,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无论从发票的申请、购买、使用、开具、保管,还是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督管理,都要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严重时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这都是企业使用部门必须遵守并且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否则会给个人、企业甚至对国家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2.财务核算问题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前,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进购与分配、与各方面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
3.对财务人员的影响问题
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营业税核算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财务人员只需核算企业销售收入,用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就可以计算出营业税额。而增值税的计算复杂很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在确认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同时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销售等行为的税额计算、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等特殊项目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判断等一连串问题,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丰富的实战经验,而餐饮行业财务人员的现状是缺乏系统理论知识的技能和功底。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五、餐饮业营改增政策难点的研究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只有将征税对象去具体而细致分类才能确定其税目,再依据征税的税目来确立营改增制度下税率。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划分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目,要根据餐饮业的经营形式、经营性质、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我国餐饮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独立经营模式、兼营模式、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学校食堂、XX食堂)这三种模式,营改增制度的征税对象涵盖了以上三种任意一种。
营改增制度下,餐饮业增值税税目的分类与餐饮业的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幅度息息相关。餐饮业的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其“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也各有差异,因此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施行给餐饮业的税制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餐饮业“营改增”
后的纳税人纳税难点与税目划分的困难。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的难点。
餐饮业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表现为:总产出等于总投入。而餐饮业的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1)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5%,其中(应税收入含税);(2)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3)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上述计算方式中(2)、(3)两种计算方式显示: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六、餐饮业营改增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力度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形成了链条式的管理链,对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由于普通发票管理未纳入税控系统,且大多实行手工开票,对普通发票的领用、发售、核算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要求,容易产生普通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税源流失。因此,上海代开发票建议:
一是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种类、限额、数量的审核审批。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变更发票限额或增加发票使用量的,由管理员应实地核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用票种类、使用限额和数量,并按规定逐级上级审批。
二是严格加强十万元版普通发票发售审批。对申请领用十万元版发票的纳税人要求账册齐全,财务核算规定,且必须由责任区管理员应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报经分局长审核签署意见,由市局征管科审批。
三是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特殊情况的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二)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对于餐饮业,其税源监督与控制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区域或者分类型的管理方法。根据餐饮业不同的经营的复杂程度、税收额度、经营规模等采取有差异的管理,注重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协助复杂程度较高的税源纳税人或者重点税源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的活动,例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等。同时还可以实施奖励政策。对税收优惠或现金奖励鼓励和表扬活动,建立一个餐饮行业税收模式,鼓励全行业的积极税收,按实际纳税。再就是还应当强化对纳税制度和漏税、偷税等法律条例的宣传,定时地检查和评估重点单位的纳税状况。
(三)低税率路径选择
中国的餐饮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也应当适时改善餐饮业的税制安排,本文观点是建议餐饮业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低税率路径选择。同时可以参照国际增值税征收经验,如香港、X地方的规小餐饮机构的纳税税率最低仅为百分之一。受餐饮业特殊的性质的影响,其投入中所含有的增值税税额有时不能够在税额计算当中全部抵扣,因此,内地餐饮业还是应当使用低税率的征税办法。在设置税率的时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税率,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进行设置。其具体税目设计与税率可以规定为:快餐服务业、冷饮及相近行业税率设置为百分之十三,正餐和其它同类服务行业税率设置为百分之十一;规模较小的餐饮业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征税率可设置为百分之三,同时还应当保持行业税负水平的下降趋势,积极提倡餐饮企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税务计算制度。
(四)自我完善的其他方法
1.餐饮业应正确认识到“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影响和冲击。
全面评价自身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能否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深入分析经营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将
“营改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前预估出来,划分风险等级,提出合理的结局方案,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2.餐饮业高层可以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
加强内部沟通,讨论“营改增”将会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要及时从主管税务机关处了解最新的政策。餐饮企业的税务会计与业务人员要密切
协作,分析编制成本费用明细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讨论可抵扣明细项目及抵扣税率,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最优化的方案
七、结论
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彻底的从历史的舞台退出了。我国目前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餐饮行业的营改增无论从行业背景还是国际背景来看都是势在必得的。
餐饮业营改增有利于促进食品开发、生产产品的升级、物流配送的加速、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餐饮行业的持续发展。餐饮业营改增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一方面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另一方面要避免出现重大失误。餐饮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家学者以及餐饮业纳税人特别关注的焦点是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纳税地点的问题。对于目前我国在餐饮业中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还需要人们加大对餐饮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关注度。主动采取相对政策来促进营改增在餐饮行业的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同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重要的帮助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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