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国外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一般用“电子金融”来概括互联网革新之下的金融业态。电子金融时代主要包括七种金融机构形态,即网上银行(online bank)、网络借贷(online lenders)、综合服务网站(agregators)、网上经纪商(online brokers)、金融门户网站(financial portals)、技术顾问(enablers)、电子支付(e-payment)。[此分类来自2012年世界银行报告]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最早由谢平和邹传伟教授提出。谢平教授和邹传伟教授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涵盖了受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是一个谱系的概念”。[来自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经济学人,2013年]
芮晓武和刘烈宏从金融模式角度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芮晓武、刘烈宏,2014年时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中,以大数据作为核心资源,以云计算作为核心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了具有功能的开放式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构建了一个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者群体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官方定义,目前最新的定义可见于《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新兴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是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综合上述几种观点,可以发现,不同背景的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着不一样的解读。总体上,也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共识: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着技术上和服务需求上的自然合理性,它是一种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快速发展的行业模式,有利于提高金融行业服务的质量,加快行业资金的配置效率,降低多方的交易使用成本,并且在技术的支持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时刻刻体现着“高效、便捷、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这是一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当然,却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三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快速推动力量来自于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技术、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新兴技术,离开这些技术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就无法兴起和发展。同时,也有必要指出大家对互联网金融定义的一些争论。当前饱受争议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外延,即互联网金融是否可以理解为传统金融从线下搬到线上的互联网化模式。从前文内容我们知道,马云直接明朗地否认这种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开展主体必须是互联网机构,否则就当属于金融互联网的概念。
在这里,由于文章篇幅和专业性的限制,暂不讨论这些争议,只对共识做出提炼,归纳出本文采用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体现互联网精神和思维并且高度应用新兴互联网技术以实现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主体以及金融服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分类,各家也呈现出不同的观点。谢平和邹传伟教授将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分为六个业态:金融互联网化、P2P网络贷款、互联网货币、众筹融资、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王曙光和张春霞教授基于金融业务的不同功能,把互联网金融模式划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服务平台型共四种类型;[2015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则把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支付、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众筹股权融资、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等。以下内容将重点介绍七种喜闻乐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分别是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平台、P2P借贷平台、网络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征信、互联网理财,其中,互联网理财会介绍到网络基金、网络证券、网络投资顾问平台、金融产品搜索引擎。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即由第三方平台完成资金结算、货币支付等功能,通过互联网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建立联系,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等重要作用。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具有数据性、开放性和高效性等特征。不同于借助现金、票据、凭证等物理实体介质来完成款项支付的传统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平台传送虚拟的数字信息来完成款项支付,这是数据性特征;同时,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是在开放的公共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区别于在较为封闭的平台中进行运作的传统支付方式,故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高效性也是相当明显的,客户通过电脑、手机等工具,就能实现随时随地完成款项支付的操作,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极大地摆脱了时间和空间限制。
目前,从业务模式来划分,第三方支付可以分为第三方网络支付、预付卡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大类。其中,第三方网络支付存在两大模式:一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而实现的支付账户模式,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而实现的银行账户模式,如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等。而预付卡支付则泛指先付款后消费的支付方式,如使用网站购物卡、超市购物卡、电话卡等预付卡的支付方式。[张建华,《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2016.3,科学出版社]下表是2017年春季移动支付企业的市场占比数据。
表1 2017第一季度移动支付行业格局

2.众筹融资平台
众筹,可以简单理解为借助互联网平台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众筹的官方定义为“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募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根据筹资特点,众筹一般可分为购买模式和投资模式两大类,其中,购买模式可以细分为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张建华,《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2016.3,科学出版社]奖励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投资行为获得接受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筹资模式。投资模式又包括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即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股权和债权的筹资方式。
3.P2P借贷平台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基于互联网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即把个人的零散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对资金有需求的人群。广义的P2P也包括个人对企业(peer-to-business,P2B)或者个人对公司(peer-to-company,P2C)。P2P借贷是以个体信用为基础展开的,具有借贷金额小、利率较高、发起灵活等特点,本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个人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了民间借贷的效率。
P2P借贷平台,是P2P借贷的载体,本质上是一个中介平台,为资金双方提供信息交流以及促成借贷的相关服务,但不作为债权方或债务方。
4.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产生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的业务运作新模式,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电子货币、账户管理、智能投资顾问等。网络银行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对于物理网点的依赖,可以随时随地实现客户的业务办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5.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在内部网站或第三方网站上开展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及其他增值服务的经营活动。目前主要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纯互联网的“众安”模式。众安保险没有线下业务,所有过程的开展都在网上进行。
6.互联网征信
互联网征信是指采集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留下的信息,并利用数据挖掘、处理、分析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与传统征信相比,互联网征信覆盖人群更广、数据更加庞大,应用场景更多,信用评价的思路也不同。然而,从总体上看,两种征信方式也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二者并非完全独立的状态。从发展趋势看,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的可能。
7.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指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信息、交易产品、接受相关理财服务的金融业务模式,是多种金融业务和活动的集合,包括网络证券、网络基金、网络投资顾问、网络资产管理、金融产品搜索和评级等多个理财投资环节。以下介绍在中国相对喜闻乐见的四种互联网理财业务模式。
(1)网络基金
余额宝、理财通、京东金融、天天基金网等,都是网络基金的典型代表。网络基金模式发展迅猛,其中,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余额宝发展速度最快,余额宝历年用户数和基金规模都呈现上涨趋势。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基金产品,改进产品设计,交易方便快捷,并把基金和消费场景结合起来,使投资者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网络基金已成为互联网理财最普遍的方式。
(2)网络证券
网络证券的基本形态是让投资者开立网上证券交易账户并通过账户进行投资行为,代表性产品有同花顺、通达信、大智慧、佣金宝等等。
(3)网络投资顾问平台
典型代表是新浪理财师,专业的证券投资顾问在该平台上为投资者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
(4)金融产品搜索引擎
百度财富、融360等都是典型代表,在这些平台上,投资者可以搜索和比较不同的金融产品,既包括基金、信托、保险等理财产品,也包括信用卡、房贷、车贷等信贷产品。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业务功能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这种结合保留着金融资金融通和配置的本质,另一方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技术在金融业态和服务体系方面有新的表现。目前,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行业的渗透日益深化,新模式层出不穷,产品和服务体系都在不断完善,展现了行业的动态性。本文概括出了以下三种主要特征:
1.互联网技术的大力支持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快速推动力量来自于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技术、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新兴技术,离开这些技术的支持,互联网金融就无法兴起、发展和进步。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中,核心资源是大数据,核心技术是云计算。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通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进而推动移动终端的普及,并促进移动支付业务井喷式发展。社交网络的兴起同样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社交网络呈现出的个人软信息,如信用记录、消费偏好等,可由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搜集、分析、比较,设计出符合更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创造出更多价值。
2.金融脱媒化
在传统金融领域,银行发挥了中介作用,连接了资金双方,是一个间接融资的渠道。互联网金融行业催生了金融脱媒化现象。整个行业正逐步搭建起一个方便资金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推动了信息畅通,也提高了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例。在资本市场上,经济发展逐渐从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格局转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格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双方的交易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效率得到提高,银行的业务也会跟着加速转型,金融脱媒化愈演愈烈。
3.是一种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旨在为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其具备极大的包容性。在普惠金融发展中,曾经被传统金融发展抛弃的地区和群体,都可以参与进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使得金融的普惠性得以发展和实现,同时,普惠金融的理念也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传统的垄断的金融体系被打破,越来越多的竞争主体参与到市场中来,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服务对象越来越广泛,金融交易地理范围越来越大,金融服务的成本越来越低。[王海军,赵嘉辉,《“中国式”互联网金融,理论、模式与趋势之辩》,2016.1,中国工信出版集团]这种普惠特性,目前还在继续发展。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和前景展望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
1.来自经营主体方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经营主体方,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是经营风险。一方面,从目前情况看,市场的准入门槛非常低,这就会存在滥竽充数的现象。一些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缺乏良好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容易出现经营不善而倒闭等现象。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本身存在道德问题,违背规定挪用投资者资金,甚至携款逃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道德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打破整个行业的稳定性。
2.来自法律合规上的风险
法律合规上的风险,在多种业态中均有体现,尤其是P2P网络借贷。从国内目前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法律涉及到个人对个人贷款的问题,所以市场上甚至无法判断这种借贷行为合法与否,出了资金挪用、卷款逃跑等问题也没有法律依据去追究。
3.来自技术操作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支持,这就意味着行业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技术方面的风险。例如,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会使交易指令发生错误,从而产生错误的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同时,操作平台很有可能受到病毒攻击或者黑客侵入等问题,可能出现系统瘫痪,客户资料外泄甚至资金被挪用等问题。
4.来自市场流动的风险
市场流动的风险,主要从杠杆率过高和资金的集中赎回情况分析。在《融资性管理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然而,很多网贷公司做不到这一点,其成交量和总的风险保障金极不相符,出现了杠杆率过高的问题。[庞青玲,《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2015,财政金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出现债务危机,自身偿付能力下降,就很有可能因流动性不足而使得自己倾家荡产。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展望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且将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深远影响。在此根据目前整个行业的趋势以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出以下四种展望。
1.智能终端移动化
目前,移动智能手机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和服务的获取都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实现,这种快捷方便的移动终端,必定会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传统的PC模式向移动终端转变。有线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早期形态,移动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是互联网技术更新浪潮中最直接的受益者。通过移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可以导入更多的业务流量,这些流量的导入也可以反映出未来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依赖于自助式设备,而互联网平台刚好可以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作为一个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行业,它可以较低成本地满足人们快速增长的金融需求。因此,手机端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完美的解决途径,在手机端的自助操作下,相当于为每位客户配备了一个金融管家。
2.大数据运用普遍化
大数据作为数据集合,具有类型多、数量大等特点,是一种通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快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的能力。大数据的应用是促进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一方面,大数据将大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风险调控,大体上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各家中小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贡献数据给一个征信中介机构,再由该机构向外输出征信信息;二是少数大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借鉴目前阿里巴巴集团的风控模式,通过自身积累的大量数据和雄厚财力来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评估和风控模型。[李淑锦、陈利祥、胡文彬,《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11,浙江大学出版社]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大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精准定位目标用户,根据不同消费者在互联网终端呈现出的个人信息,通过深度挖掘和分析,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匹配到有需求的客户身上,以此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量和收益。总之,在未来的整个行业里,大数据作为核心资源,运用只会越来越普遍。
3.云计算使用广泛化
云计算,是对大数据做基于互联网的计算,通过资源和信息共享,把数据提供给多个互联网终端。互联网金融的云计算也称为金融云,通过利用云计算的方法,把金融企业的信息构建成为移动端的数据,或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连接各个数据端,构建高效的数据共享模式;或是通过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云网络,发布金融机构的信息、产品、服务内容,优化整个业务线,为客户创造更加便捷良好的用户体验。对比传统的金融业,云共享时代的金融业会大致会有几种明显的变化:一是客户会以年轻客户为主,能够更快地跟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步伐,其更新的需求反过来也会促进云计算的进步和使用;二是市场竞争会加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会选择使用云计算来降低业务成本;三是金融监管会更加严格、多层次;四是用户体验会升级,更加丰富。这些都是云计算支持下的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反过来也会促进云计算技术进一步更新和发展。
4.金融脱媒常态化
目前,商业银行是资金双方的中介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投融资活动已经逐渐从以银行为主导转变为以市场为主导,在未来,这种趋势会更加明显。在商业银行里,电子平台的广泛运用,会越来越多地替代甚至淘汰柜面业务,改变银行传统的业务运作模式。银行网点已经在逐步做出相应的转型,争取形成有竞争力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智能投资顾问会进一步被引进金融投资主体系统,整个行业资金融通和财富管理模式会更依赖互联网平台,业务更加多元化、综合化。与此同时,更多新的金融中介公司将会应运而生,如大数据分析公司、依托网络平台的征信评级公司、依托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投资基金等。
综上所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快速,前景良好,管理层和监管层都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促使其健康发展,以此扩大我国普惠金融受益面。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探析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政策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出台的开端年份。2013年3月13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大会议上,表示支持以科技促进金融业发展,这是央行首次表示了对互联网企业对金融行业渗透的支持。2013年7月12日,xxxxxxxx召开xxxx常务会议,把互联网金融列入促进信息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这次表态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列入国家最高层的重点关注范围。2013年8月13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证监会xxxx刘士余提出,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和包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3年11月12日,中国xxxx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xxxx法制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诸多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蒸蒸日上,然而很多风险也日益浮现出来。证监会xxxx刘士余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三大风险:一是尚未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约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于是某些行业主体便会借此闯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二是目前仍缺失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使得挪用资金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屡见不鲜;三是行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容易引发经营风险,比如缺乏客户交易信息保存和交易分析报告机制;等等。
2.监管缺失会导致市场失灵
市场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有力的监管。个人投资者往往难以评估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和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缺失,将使投资者失去保障。同时,监管缺失下,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倒闭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负外部性,打破市场的稳定性,即市场失灵。[罗党论,《互联网金融》,2016.11,北京大学出版社]
3.有效监管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实则是一把双刃剑,其发展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为了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弊端,需要多方同时进行监管。在有效的监管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有更多机会获得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将有利于整个行业进一步创新,从而加速转型和升级。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要鼓励创新,又要打击抵抗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要坚持以下五种核心原则。
1.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的内涵和范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要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目的在于服务实体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得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从事黑色活动,更不能恶意阻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任何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破坏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打击,要坚持在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促进行业创新和发展。
2.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
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必须让监管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以及符合市场稳定性要求,避免不当监管和泛滥的创新导致效率降低,从而影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水平,进而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秩序。
3.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消费者,任何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不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承诺盈利,而应该根据市场规律和交易规则,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要注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不得泄露或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也要遵循消费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给予服务,也不得提供劣质服务,真正做到从方方面面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对于传统金融主导的线下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的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同样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各方参与者自觉遵守行业秩序,共同创造出一个健康的、良性的、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
5.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实现XX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统一。目前已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觉履行好社会责任。同时,与XX监管一并配合,最大程度地引导行业朝着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四、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优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2013,时代金融]从目前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框架依然建立在传统的金融模式的基础上,相当缺乏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内容,因此缺乏科学性和适用性。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的范畴,其监管模式可以借鉴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创新,必须加快建设与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当前的发展水平看,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应该着重于建立以互联网金融业态,特别是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业态为上的法律,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针对性,构建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并通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实现,将其广泛运用于实际,在实践中检验并及时修改。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先进经验,从多角度进行总结和运用,从多个方面搭建起一个实用、高效、有力、可持续的监管法律体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机制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除了具备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还具备了互联网技术下的系统安全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的其他业务风险,同时,风险的诱发因素更加复杂,且传播速度更快。因此,一个科学高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首先,监管层应该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不可以过度地监管,以免遏制创新,但这也不意味着监管层应该放松监管,相反地,监管层应该积极发挥其监管作用,敦促行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其次,监管层应该始终坚持把消费者权益维护放在第一位置打击行业信息泛滥、契约含糊、恶意误导等行为,加快推动行业信息披露;第三,监管要从业务实质入手,像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其牌照不断渗透进各种金融领域,做了同样的业务却不接受同样的监管,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关注并抵制;最后,倡导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强对监管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能自负于自身对行业的了解而理所当然地违法违规。如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管体系没有及时得到完善和践行,整个行业的发展将陷入混乱。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体系
马云说:“金融的本质是做信用,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一个有信用的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者来说,信用风险都是整个参与过程中极其突出的风险存在。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有待建设和完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相比,中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的一个主要矛盾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与征信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罗党论,《互联网金融》,2016.11,北京大学出版社]面对不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整个行业风险问题屡见不鲜。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是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体、多种商业形态的征信结构并存的局面。在接下来的征信体系的建设中,建议以人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建立一个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覆盖各个领域的征信体系,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做出不利的选择。[李淑锦、陈利祥、胡文彬,《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11,浙江大学出版社]建设征信体系,需要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例如社会信用体系、高素质的征信从业人员、高级金融专业人才等,同时,在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后,各种管理办法也要同时跟进,保证管理条例能够落地执行。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和征信体系,对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四)推进建立良性的市场机制和环境
良性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加快设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最有效的自净方法。市场准入门槛规范了参与主体的素质和标准,有助于避免滥竽充数。而市场退出机制也有助于减少僵尸企业,加速更新换代,更好地利用资源。总的来说,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助于降低市场的情绪化,提高市场的稳定性,使市场环境更加良好。另一方面,要强化合作与优化竞争格局。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过多,压力日渐凸显,恶性竞争频繁出现。然而,合作才能促进共赢,竞争氛围必须良性,各方应该积极化解矛盾,加强合作与优化竞争。只有市场机制是良性健康的,整个市场环境才能孕育出蓬勃发展的行业局势。
(五)建设资金托管清算体系
对于投资者而言,资金的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资金不安全便谈不上收益高低。资金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点关注。监管层也多次表态,要加速建立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清算和托管体系,即募集的资金流不经过平台的账户,而是交给托管公司运营管理,通过这种做法来避免发生由于经营不善而擅自挪用资金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行为。在托管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和平台的资金之间不存在交叉,由托管方保障资金流的安全。[张建华,《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2016.3,科学出版社]从实际案例看,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管理情况并不乐观,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倒闭、携款逃跑的新闻层出不穷。因此,建设资金清算和托管体系刻不容缓,必须得到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透明度建设,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的情况下,行业透明度低下的问题也引发了很多非议。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甚至恶意隐瞒相关信息和数据,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结果。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企业必须加强透明度建设,自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也应当监督企业推进透明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如P2P网络借贷,要求其如实披露业务运作模式、财务报告等信息。监管部门应该多管齐下:一是敦促平台机构加快建立消费者投资制度,规范投资者的行为,做出合理的投资引导;二是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不仅要培养投资者的“财商”,更要培养投资者的“险商”;三是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让消费投诉有门,让监管流程化合理化。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一行三会”已经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是一个良好开端,后续还需要监管层和企业的共同配合,继续推动透明度建设,切实维护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市场规律,把握好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但监管过度则会损害市场活力,抑制行业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平衡好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又要坚持监管,抵制各种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提高对复杂金融创新产品的专业监管能力。相比于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切实转变监管思路,把握好监管的边界,可能更为重要和紧迫。在这方面,英X家的做法在于推动行业有效竞争,而不是设置过多限制条件阻止企业进入行业。监管部门应尊重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包容度,留有适当的试错空间,在制度上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对于尚未完全掌握行业规律和发展模式的企业,相关监管更应谨慎。此外,监管部门应当持续评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势,建立动态监管框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
【参考文献】
[1]张建华,《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2016.3,科学出版社;
[2]李淑锦、陈利祥、胡文彬,《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11,浙江大学出版社;
[3]罗党论,《互联网金融》,2016.11,北京大学出版社;
[4]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2013,时代金融;
[5]王海军,赵嘉辉,《“中国式”互联网金融,理论、模式与趋势之辩》,2016.1,中国工信出版集团;
[6]庞青玲,《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2015,财政金融;
[7]杨东、文诚公,《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2016.12,机械工业出版社
[8]刘婧,《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2017,现代经济信息;
[9]张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研究综述》,2015年第6期,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
[10]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2015年第5期,南开经济研究;
[11]《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
[1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敖文雅,万方数据,经贸实践2017第1版;
[13]Online Finance:Regulatory Regime Reform In China,Yang Liu,US-China Legal Review,2015(4):6-9;
[14]The Theory Of Internet Finance,Xie Ping,Zou Chuanwei,China Economist,Vol.8,NO.2,March 2013,018.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7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