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对我国存在的各种社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更是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基本保障每一个参保人的合法利益。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人才的流动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只有实现跨统筹区域的保险关系顺畅转接,才能让每一个参保人一生的合法权利与既得利益得到保障,更好的享受社会保险所带来的服务。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我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也承载着广大劳动者对老年生活的希望,随着制度的不断演化,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特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在跨统筹区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会使得参加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受损。虽然从2019年到2010年我们国家颁布并开始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得城镇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但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其得以解决。
关键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跨统筹区域
引言
如今我国人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不断增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在不断的提高,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使得人力资源流动性增强,劳动力人口流动幅度增大,随之而来的便是城镇企业职工对于养老保险关系在两个不同区域之间转移接续需求的增强。跨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的需求不断增加,与现实生活中转移接续存在的诸多问题形成强烈的矛盾关系,使得劳动力人口的流动受到限制,损害了参加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进行探讨,以便使其更加的成熟完善。
第一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概述
1.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行政策概述
2009年到2010年我国出台并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上建立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而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资金、办理时限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陆续出台了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配套政策和转移接续的经办政策,统一规范了城镇企业职工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过程当中的操作程序。2014年,我国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衔接办法。近年来我国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了其他的问题,因此2016年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在转移接续过程存在的若干问题和政策要点进行了解释。国家各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操作流程,使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1.2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概述
截止到2017年,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40293万人,比2016年多增加2364万人,2017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43310亿元,比2016年增长23.5%,其中养老保险征缴收入达到33403亿元,比2016年增长24.8%。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8004亿元。2017年基金总支出38052亿元,比2016年增长19.5%。2017年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3885亿元。2010年到2016年,全国共办理跨省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968.3万人次,转移资金1853.8亿元。[]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比较平稳。
1.3当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优势分析
相较以往缺乏统一标准和流程的转移接续规则,现有的接续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的完整流转,确保参保人员今后享受待遇的完整性,各个操作环节有了明确的操作流程,并有与之配套的若干实施细则,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可以跟随其工作地点的变化而流动,缴纳保险的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完整的保存,因此参加保险的职工可以依据个人的职业追求与人生规划而相应的对工作地点进行选择,避免了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繁琐流程,保证了职工选择在不同企业工作的灵活与开放的特点。
1.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不足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走的是先地方试点、后国家规范的道路,这种做法在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造成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政策和做法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政策规范的历史变迁,地方征缴的政策区别,不同机构对于社保的缴存情况认知不同,使城镇企业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过程受到不同因素的制约。
1.4.1政策不完备,立法层次不高
由于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地方政策存在差异、经办服务水平不一,效率不一,使得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转接不畅的情况,然而目前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均为“暂行办法”,没有绝对明确和统一的规章制度作为向导,因此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文法律仅《社会保险法》一部,关于转移接续的规定少之又少,其余实施办法均由中央及地方XX部门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地方的具体政策规定。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较低,无论是对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约束力还是对经办流程和经办人员的约束力都相对较弱,这使得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会出现操作不规范、为地方利益设置转入壁垒等现象,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在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过程中受到损失以及出现转接不顺畅的情况。
1.4.2经办人员服务水平与政策认识程度达不到要求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中,经办人的服务水平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在职工从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后,有的单位社保负责人没有向员工传达相关转移养老保险的通知和内容。只有当职工向其询问相关办理手续时,单位社保负责人才会向员工说明,职工的知情权没有保障。有的职工自身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较低。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当事人中,有些人知道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的缴纳了多少个月和按什么标准缴纳的等信息,只知道按照要求去奔走在各个社保局之间去开具相关缴费证明而不知道开具证明的目的,使城镇企业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过程受到制约。
第二章阻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原因分析
2.1转移接续制度存在碎片化现象
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仍属于省级统筹,并没有达到全国统筹,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地方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解释,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使得在经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过程中遇到由于政策碎片化带来的麻烦。例如,在将员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转移到保定社保局的过程中,由于转入地规定当年的缴费凭证只能在当年办理,跨年则需要重新开具凭证,而转出地规定了只开具一次缴费凭证。这样就使得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随其工作地的改变而转移,以致养老保险金交在哪里就留在哪里,不能跟随劳动者转移。甚至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却无法累计达到15年,致使职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
即使两地有同一个暂行办法,但两地同类政策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而这仅仅只是一省之内的两个相邻城市之间面临这样的问题,可以想象,大量流动劳动者跨省、跨地区转移过程中会面对多少阻碍。因此,急需一个更加全面、系统的政策法规来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
2.2地区利益关系不平衡产生政策壁垒
当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跨统筹区域发生转移接续的时候,意味着各统筹区域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在劳动力流动的过程中,劳动力人口通常倾向于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从而加重了转入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从而导致一些地区为了规避养老保险的责任和压力,设置重重的政策关卡以阻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如此一来,势必造成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困难。例如《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京津冀三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政策,但有一些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成为劳动力人口在跨区域流动过程中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和退休后养老金核算的障碍,制约着京津冀三地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接,从而限制了劳动力人才的流动。
2.3地区利益关系失衡导致财政压力
为了使城镇企业职工原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与新转入的地区的责任与利益持平,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转移支付比例,转移支付中只转移统筹基金的12%,约等于实际缴费资金总和的60%,余下的40%则留在了原工作地区,这部分未转移的统筹基金则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地区基金的平稳运转。由于目前我国人口寿命呈现延长的趋势,城镇企业职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比以往增加,转入地区需要发放的养老金可能存在短缺,使得在职工退休后关于养老金的发放产生问题,在资金不足的同时,引起地方财政的压力。
2.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信息化水平不足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化水平建设已逐渐跟不上改革发展的需要,流动就业人群规模也逐渐扩大,养老保险跨统筹转移接续业务协同和网上办理需求显得更加迫切。由于统筹地区多,利益主体多,各地人社部门缺乏统筹规划,各险种的数据资源不集中,从而提升了养老保险信息化水平建设的难度。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开发往往由各个统筹地区主导,导致不同统筹地区的网络不能完全兼容,容易出现各个部门分割,各领域大量重复建设,信息相互孤立,制度同系统建设间存在矛盾等等的问题,使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信息化水平受到牵制。独立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法实现真正全面的信息化,各个地区部门间的信息会形成孤立,业务经办与信息系统建设也会存在障碍,从而导致各地发行的社会保障卡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一卡通”,致使社会保险关系转接过程中存在羁绊。
2.5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过程缺乏完备的监督管理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理过程包括: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转出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基金的转移等等。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仍处于省级统筹层次水平,并没有达到全国统筹,因此每个统筹区域的缴费方式和计发办法都存在差异,甚至存在着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且每个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双方之间难以做到协调统一,例如转移接续操作流程不统一规范,信息的记录方式和内容表达的存在差异,产生矛盾造成转移接续过程的时间成本提高,都会导致养老保险的难以顺利的进行转移接续工作。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协调,是造成统筹区域在转移接续过程中步调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2.6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不简洁
以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过程存在耗时耗力的现象,并且如果中间有环节出错误,整个转移接续办理过程就会被搁置,办理时间就会被拉长。比如,在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平均每100份就会有1份由于职工大意而将材料丢失的状况,这样需要重新开缴费证明或信息表,致使办理时间延长。还有由于经办人不认真、不专业操作,出现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数据录入错误,导致职工要来回为了数据而奔波,无形中给劳动者增添了精力、人力和财力的损失。办理流程少一些人员的参与就会减少很多错误,如果这些办理手续可以简化到职工只要在转出地办理一下结算,数据就会传到新的转入地,员工在新的转入地进行信息确认就可以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来,这样办理的过程则更加流畅。
第三章国外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模式借鉴
3.1养老保险自保公助模式的概述
自保公助养老保险模式是以参保人自保为主,结合国家补贴,并且加以法律强制手段,形成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承担形式。自保公助养老保险模式的保障对象为所有的劳动力人口和未就业的普通公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支撑,根据参加保险的不同情况将养老保险水平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享受普遍养老金。第二个阶段是在企业就职的雇员退休金。第三个阶段是企业在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附加的补充退休金。
3.2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转移接续模式的概况研究
在欧盟内部,由于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与制度各有差异,所以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需要应对成员国之间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保障劳动者的养老权益。为了使欧盟成员国劳动者在不同的国家工作时可以得到相互平等的对待,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欧盟建立了可以使各成员国的劳动力在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之间自由转移的机制,同时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人口,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参加养老保险的期限是可以连续得到记录的,使劳动力人口在不同的国家就业,进行养老保险的转移时,其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福利得以累积,避免对其合法的参保权益造成损失。当劳动者于所在地就工作并且居住后,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且申请和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福利,为了避免劳动者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下重复享受福利,规定每一个劳动者在不同的国家就业,进行养老保险的转移时,只受覆盖于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3.3对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启示
在自保公助养老保险模式中,一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其XX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担任的角色,不用担心工作地点的变化问题,使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均可以得到保障,使养老保险转移过程没有障碍:另一方面可以学习资本市场在养老保险中所起到的作用,对养老金的作用,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模式,避免了流动就业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受损的风险。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发展,会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发生变化,带来各个方面的调整与平衡。国家XX在制度的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扮演了制定者与实施者的角色,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过分的强调国家XX的责任,则容易走向XX包办一切的极端。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改革过程中的调控作用,同时强调个人责任的确立,避免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过分依赖XX的弊端,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过程中,是XX的管理机制与市场的调控机制相结合,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效率低下的缺陷。
第四章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对策分析
4.1提升立法层次明确XX职责完善转移接续政策
由于我国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都是根据《暂行办法》实施的,没有权威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关于转移接续的立法工作则尤为重要。XX要更加明确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根据形势发展制定更加完善的转移接续政策,各级部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后续的补充完善,各省、市一方面要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宏观层面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又要具备灵活性和差异性,根据自身需要对现行转移接续政策进行完善。
4.1.1提升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立法层次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的情况,我们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一直在探索前进,且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劳动力人口流动性增强的今天,仅仅是靠过去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因此,我们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建立完善健全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实现。
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来提高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一、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用于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包括转移接续制度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使其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二、xxxx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xxxx根据一定的法律条例对各项规定进行细化,并做出更加具体,可行的规定。既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章繁杂、相互冲突的问题,又能对我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细化,使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不再那么空泛,同时为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这一层级奠定坚实的基础。三、各个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立法。由人社部来制定相关规定,用规章的制定来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运行的顺利性。
4.1.2明确XX相关职责,优化机构职能配置
为了使各自地区的利益不受损,每个统筹区域都有针对地区利益的政策保护机制,这种情况使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受到严重制约,只有各个统筹区域XX明确自身的相关职责和利益,优化XX关于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设施,才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在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各参保地承担参保人在跨统筹区域参加养老保险时,基础养老金支付责任;在参保人退休时,由所有参保地区的统一规定计算其养老金的发放。同时XX应辅助完善养老保险机构的相关职能,优化养老保险管理组织机构关于转移接续的职能,提升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效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从而构建职责明确,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供XX职责的保障。
4.2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加基金收入
4.2.1增加国有资本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将国有资本分出一部分划转到社会保障基金当中,使社会保障基金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以便于使养老保险基金更加的充实,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缓解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接续的成本问题,可以缓解统筹基金划转比例低,不足以平衡统筹区域资金的情况,还可以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使国有企业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深化改革需要,加大改革力度,我国出台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提出用国有企业10%的股权,以便于扩大社会保障福利,从而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我们要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进度,加大进程,10%的划转比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可以鼓励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企业逐渐提升划转比例,加快划转速度,列出划转的企业名单和具体实施的时间表,推进国有企业的划转进程。
4.2.2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中养老保险预算制度
中央和各级地方XX完善社会保障预算机制,根据需要提出对于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的财政投入需求,编制养老保险资金预算,进行科学周密的预算安排,合理筹资,确保支付,掌握养老保险资金收支结构,养老保险资金预算支出内容完整,以免遗漏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公众与社会的监督,从而保证养老保险预算制度的安全性与权威性,推动养老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社会保障预算中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投入,重点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统筹区域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导致的资金缺口问题和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问题。
4.3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大调控力度
2016年,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8693亿元,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25865亿元,当期养老保险基金结余2828亿元,累计养老保险基金结余36970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的养老金的待遇支付。目前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统筹区域之间养老保险基金不平衡的矛盾突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养老金支付,而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不足,且资金面临困难的省份当期的基金收支不平衡,难以应对庞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国调剂,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制度的公平与合理,明确区分各级XX的养老保险责任,有效均衡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同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4.3.1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统一规范各个统筹区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明确中央XX与地方XX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在各个统筹区域管理与使用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制定兼容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设立征缴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征缴,建立透明的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优化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模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规则,增强地方参与主动性,适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距。
4.3.2加大对收支困难地区的财政补助力度
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主要由各个地方XX自行解决并且为此自行担负责任,因此,得到地方XX的认可与支持是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顺利实行的关键。由于目前我国的统筹层次尚且未达到全国统筹的水平,各统筹区域的利益分割呈现不均衡趋势,使其必然会导致各个统筹区域之间的互相博弈,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参保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统筹区域的转移接续。但是,这种博弈是有其正当原因的,主要是迫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压力,部分地区存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困难的情况,导致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和计发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统筹区域资金投入补助则显得尤为重要。加大对收支困难地区的财政补助力度,扶持地区经济发展,充实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对个人账户进行充实,通过发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福利彩票,对财政支出的结构进行优化,从而减少当地XX出于博弈目的而给劳动者跨区域设置障碍的情况,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
4.3.3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比例进行调整
我国现行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政策规定,对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全部的转移,而对于统筹基金则实行部分转移。这就导致了养老保险转出地的地方财政的负担增加,相应的养老保险转入地则面临巨大的养老保险资金支付重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同时造成了转出地和转入地资金分配的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的基金分配,我国应当在允许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也应当加大比例,这样做也有利于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接受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统筹区域能够被顺利接纳,在制度上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利办理提供了相应的支持。
要想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中央XX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统筹机制,在各级XX辖区内严格按照要求实行统一的统筹、管理、调度资金制度,尽快打破地区限制,扩大并巩固省级统筹范围。然后,在省级统筹基础上再向上集中来实现全国统筹。同时在省级统筹过程中,中央财政要根据地方财政状况进行资金补助来协助更好实现统筹调配。
4.4加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配套措施
4.4.1健全全国统一的服务平台
截至2016年底,全国31个省份的361个地市的3048个经办机构入网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已累计办理200万人次。但由于信息系统是由各地分散建立的,各地在转移接续相关功能设置中,并未完全按照统一设计的操作流程、数据标准开发,加之各地经办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在转移接续工作中,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系统模块不一致、转移时间长,效率不高等问题。我们要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统一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以社会保障实体卡为基础,结合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机构的人工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线上人工客服电话咨询,微信公众号平台自助查询等形式多样的方式,为参保人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咨询平台和快捷高效的服务水平。
4.4.2加强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办理过程中,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及职工自身能力水平对整个转移接续过程有巨大影响。所以,提高经办人员服务的专业性和知识水平及职工认知水平和了解程度非常重要。经办人员应本着为职工切身利益着想的心态,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养老保险机构要定期开展关于转移接续工作的培训会和研讨会,通过不断学习讨论,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具体政策法规来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办事能力。养老保险机构可以制定健全的考核制度,不断帮助经办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争取将最优质和规范的服务奉献给广大职工。
4.4.3落实具体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就业流动,而且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考虑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在具体工作中,除了对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严格要求外,还要执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成立专门的工作检查小组,审查转移接续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以达到对转移接续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工作能够按部就班的开展,从根本上杜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衔接不顺的问题,在更大范围内规避风险。
4.5增设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结算监督机构
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过程当中,必然会涉及到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无论是个人账户还是统筹基金,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然会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中央XX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平衡,弥补欠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也会通过转移支付的方法,投入资金,使资金得到平衡,同样涉及到资金的转移结算。因此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事务时,应增设基金划转结算监督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涉及到多个参保地之间的沟通问题,其有关待遇是通过最后的参保地对之前的各种缴费进行了统计之后再进行统一的发放。为了防止各个参保地之间相互推诿,必须增设基本养老金划转结算的监督机构。中央XX和每一个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机构要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结算的监管部门,对每一个转移接续办理过程中,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进行有效的审查,省级的监管机构最后均要受到中央XX机构的监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当是独立的,职责应当是清晰明确的。其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于地方XX,避免地方XX的各种干预;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其职责,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人民群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行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
结论
经济的发展使得跨区域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伴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人们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也不断增加,使得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但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仍然受到各种因素不同程度的制约。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完善,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的保护,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由此可见,实现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显得尤为重要。为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无障碍进行,应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上级监管部门还应对各级社保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要进一步提高社保机构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使社会保险制度更科学、更完善,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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