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研究

  摘要

公务员退出制度是在公务员系统内部的不可或缺的成分,公务员退出制度包括退休、辞职、引咎等多种形式。通过这样的制度对公务员进行管理。随着我国大部制改革和人事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不断推进,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也逐渐显著。新中国成立后,公务员队伍进行的多次改革,涉及到机构的精简和人事在一些方面的调整,但仍然有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以公务员为主体的干部退出渠道不畅通。公务员产生了不方便自由进出,能上不能下的现象。而且,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一方面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退出制度不能良好落实;另一方面制度缺乏创新性和科学性。健全公务员的退出制度,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朝气,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推陈出新,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致密,是我国深入行政体制的管理层面的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公务员在内容上和制度上的创新的占据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优化公务员退出制度,解决XX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等问题。充满活力。通过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公务员退出制度的改革经验,来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制度法律法规。在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基础上,深化培养公务员的职业化观念,推广聘任制,建立合理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从考核的严谨层面对公务员的选拔进行优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一些合理的配套制度,促进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完善。XX行政工作人员”易进难出、能上难下”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对策,使公务员能够走出困境,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部结构。
关键词:公务员退出;机构重叠;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1章绪论

公务员退出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其中一支分流,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保持XX机关高效灵活运转和廉政勤政的保证。在我国传统的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的诸多弊端。由于XX部门在机构上的重叠和人员在职位上的不积极性,使公务员行政效率得不到提高,建国以来,我国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上有显著成效,但是,公务员退出制度还不够完善和不完善。公务员退出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趋势中仍不具备其他公务员制度的优越性。”能进不能出”的局面继续扩大,导致公务员队伍人员臃肿,缺乏了活力。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能够为公务员队伍创造活力,提升工作满意度,提高公务人员办事效率,形成良性运转,有利于公务员系统内部人员分配合理化,为XX向服务型转变提供支持。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退出制度,它有助于建设一个使内部人员充满活力和能够创新的公务员队伍。[1]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将公务员队伍进行机构的优化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那些认为进入公务员队伍就是终身的人员树立责任感和危机感,由此可见,这对建立和完善中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公务员退出制度完善这一系列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所面临的客观要求十分严峻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发展的必然结果。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有关退出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关于那些运转失灵,不能高效办事的XX,为了使公务员队伍能够更加有活力而采取的重塑公共人事制度来打破这一僵局。其中最著名的是1996年奥斯本在改革XX的著作中《公共部门改革的企业家精神》,指出重塑公共人事制度不仅是改革公务员制度,更是建立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事制度。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完善和发展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理论知识和研究层面上较早发展的是英国和X,体系也相对其他西方国家也较完善。1998年欧文·E·修斯在《公共管理》一书中提到公务员在人力资源改革的背景下,将XX运转不灵且安稳的情况下,增加一些解决方案,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针对今世的公务员背景,1998,PatriciaIngram在新公共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的背景下对传统的公务员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的解剖,并对改革最终的结果下了定论。1999年,NicholasHenry对于此问题也提出了在“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务”中不会成为一个“好”或“坏”员工。我国对于公务员退出制度的探索在上世纪70年代,随着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对公务员退出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早先的问题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付教授提出的。在他的1993的著作中,提出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有关类型等方面的阐述。1998,陈庄在《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中提出,较早地在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中把握了灵活性。然后,在2000,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公务员制度的讨论中,杨海坤提出,对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完善建设迫切需要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完善行政效率。在完善我国公务员的退出的过程中,提出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导致我国XX机构的重叠和高效运转不灵,导致一些有关其制度外的恶劣现象的发现。王雯倩在《我国公务员正常退出制度研究》中提出公务员要打破传统”铁饭碗”的思想观念,公务人员要树立积极向上的职业观,从而从公务人员内心中剔除传统的”官本位”思想。[2]
本文的研究内容是通过对公务员的退出制度的内涵定义以及类型等方面来进行论述。公务员退出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不可或缺的成分,包括辞职、辞退、退休、开除等方式,且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发展能够使公务人员富有责任心,加强公务员系统内部的退出监督制度,建立合理的、有根据的公务员退出保障制度,推动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更好发展。然后是对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提出,且发现存在制度缺乏创新性、科学性;渠道不通畅、退出制度不健全;缺乏合理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等问题对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发现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措施不完善。最后是对策建议,根据建立健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论证。
采用的研究方法如下:
1.文献研究方法:利用网络资源查阅大量相关书目,通过利用图书馆的丰富资源阅读相关文献等的方式来理解,明确目标,探索和研究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对策。
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所收集和查阅的文献、书籍等资源梳理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现状,对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再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退出制度相比较,了解到我国公务员在退出制度需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借鉴的内容。

  第2章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相关的理论内容

  2.1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相关概念

公务员退出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所规定的需要执行的法定程序的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不在维持所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但在大多数研究中,公务员的退出还是会被定义为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地位不复存在和公务员职位的解除以及身份的撤销。[3]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具有保持高度良好的自信心,而且公务员所受的福利待遇是十分优秀的,但这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需要公务员是工作到年限退休的公务人员。公务员一旦离开公务员这个身份,公务员的权利会有很多的限制,而此时公务员的地位也会变成非公务员。[4]
“公务员退出”的含义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所以应该全面的看待公务员退出这一名词。“撤回”是指“离开某些环境,脱离组织或体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再在此单位任职,同时也代表着劳动关系的解除。公务员在辞职时,根据在有关规定的约束下,自行申请,并经有关机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生效。解雇不是行政处罚,它没有纪律性。[5]辞职前,公务员没有必要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辞职决定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提交辞职申请。

  2.2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务员退出制度有着不同的分类,其中包含辞职、解雇、辞退、退休、引咎辞职等多种方式。我国现在所执行的法律中对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类型上的规定大致分为:
辞职:“公务员在辞职时,是需要充分的准备时间的。需要自行报备书面的申请,然后向上级机关进行提交,上级机关再交由任免机关进行核查,时限为3个月。公务人员在此期间如无重大事件是不可以擅自离开。而且,公务员的规定十分严格,如最低的工作年限也是有规定的,三至五年为一个界限,如果服务年限不能满足这个区间,此时公务员是不能辞职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人员在进行申请的期间,如果服务事项还没有完成是不能做出申请的。
(2)解雇(辞退):“公务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因调整一些事项、撤销、合并、减免,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接受其他安排;组织在数量需要做出调整,或拒绝一些合理安排的做出、不服从时间安排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在一年的工作时间中,有经常性的不能做到如上述情况的现象,或者在其岗位上不作为或是充满惰性,藐视公务员纪律,在经过对其进行很多的劝说后也没有发生变化的,但是程度又不至于开除的公务人员,应被解雇。”[6]
(3)开除:这种类型是所有类型中最为严重的,处罚的形式也十分严厉。在我国的现行的行政处分中包括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但在这其中“开除”是这六种中最严厉的,是公务人员将被直接解除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切任职与公务员系统和行政机关的一切法律关系,退出公务员的系统。[7]
(4)退休:退休就是根据我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或者是因为那些达到退休年龄规定的年老的而被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工作人员。而国家公务员退休,因为年龄或是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最终离开工作岗位。公务员退休应该根据国家的规定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在不同程度的补助措施也应及时到位。这是公务员队伍管理中的关键一环,是维护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促进公务人员对工作充满激情的活力性体现。
国家公职人员达到所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按照规定应当是作为“退休”,并且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一个流程,进行填报或者申请。国家给予的退休公务员的福利制度还是很健全的,作为普通公务员在退休后都是可以申领这样的津贴,也是现在为什么大家都会拥进公务员庞大队伍的原因之一。

  第3章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21世纪各个方面的不断发展中,我国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也在努力进行中,人事制度改革的中心目标就是公务员制度,在改革进行的效果非常显著,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也进入实施阶段,竞争机制也是愈演愈烈。但在上述管理体系,在中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尚不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发展不完善,监督制度缺乏,考核只是在形式表现的较为突出等困扰,使我国公务员的系统内部形成了长期性上存在稳定不前、流动性不充分在客观上很大程度的加重了财政负担,从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最终使公务员退出制度不畅。

  3.1机制缺乏创新性、科学性

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初衷是消除那些因年龄、身体状况、能力和态度而无法工作的公务员。不能胜任这一工作的公务员,是辞退对象,组成撤退小组。而公务员退出最重要的部分是“退出”。各级XX广泛运用”提前离岗”、”退居二线”等新制度。但这些缺乏科学性的制度,只是将一些不符合规定外的或者是超过年限规定的公务员进行强烈要求他们退出这一系统。另外这些干部退居二线或是提前离岗之后的生活几乎是很无聊,很浪费光阴的日子,这样的做法不仅增加了在这些公务员身上所耗费的精力,同时损耗物力和财力,最后依然没有确切的解决办法。
实践中,公务员退出制度存在片面性,在退出的这一类人中的认知系统还不全面,那些对于自然的退出公务员系统的公务人员来说,公务员退出制度此时就被视为过错追究制度,而且有特别严重的过错,由于“没有过错就不追究”,退出制度不能将机关中公务员的那种惰性和在岗位中的无作为行为完全清除,而且将那些愿意在岗位上有所作为的人发挥其力量与才能,这样的做法最终降低公务员的流动性和活力性。[8]

  3.2渠道不通畅、退出机制不健全

在公务员法中,公务员退出制度类型众所周知是分为四种的,但这四种类型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在对这样的类型区分时要系统全面,如果不能处理好之间的关系,这样辞职、辞退、退休和开除就会显得十分不平衡。[9]其中,养老渠道相对平稳,而其余的退出渠道都相对来说比较不畅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公务员在退出制度的实践中,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因为不能及时解决而忽略了问题本身的存在,所以导致累积越多越难解决。在公务员内部工作的公务人员尽管不想继续在自己的岗位中任职,让自己尽快的退出公务员系统,需要经过层层的申请、等待和审核批准,不能及时的退出。这样会造成很大程度的人力的浪费。尽管有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实践中很难解雇公务员。开除没有明确规定开除的具体条件,但增加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难度。
我国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退出方式上表明应在规定内到达的退休年龄而退休或者因某种原因而失去工作能力的方式退出。也就是说,只要公务员还没有达到所规定的年龄,或想继续留在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国家将是否为自己的意愿及无法强迫自己离开自己的工作。这意味着我国退出方式的多种形态,例如自愿退休,而在强制退休主要是针对执着于岗位上公务人员而不愿离开岗位的,如果使其继续发展下去,这将影响到公务员的优化,阻碍公务员的新陈代谢。[10]一些年长的公务员正在工作。认为守着自己的位置,工作态度不认真,”铁饭碗”的思想观念出现,这些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但在没有任何福利或保障的鼓励政策的支持下,往往不愿意提前撤退,更愿意在现状中安顿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的低效和臃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导致许多年轻优秀公务员在考试中出现,不能展现自己的才能。而对这种工作态度不认真,但是又没有给组织带来很多麻烦的公务人员也不能将其进行强制退出。退休作为我国公务员退出的主要形态,是十分缺乏流动性的,也是致使我国公务员退出渠道不畅通的重要内容。

  3.3相关考核制度不合理

在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内部评价、社会评价和公众评价缺乏。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而且在评价的方式也也缺乏合理性,评价方法也较不完善。因此,评价结果有时也不十分全面、准确,同时也缺乏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公务员会有四种情况对这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一种考核,分别是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能胜任,而在这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15%,不称职比例一般不超过1%。因此,绝大多数公务员事实上,大部分都集中关注在在能力水平上。而在考核时,公务员也存在很大的盲从心态,跟风心理,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考核制度只是存在于名义上的。在公务员的系统的考核中,考核的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分为两种: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在内部考核中,公务员所拥有的品德、个性、精力、勤劳、绩效和诚信等评价标准过于片面和模糊,并没有一个能够具有明确性的标准体系作为支撑。同时,在这样的内部考核中有缺乏了某种确定性,而面对具体的考核方法、按照规定执行的标准和最终所实施的程序都没有具体的方向性。而公务员考试方法又过于相似,缺乏了改革创新性。在外部考核中,明显感觉到公众的参与热情以及公民的监督力度不够深入。由于公务员所赋予的职能过于单一化,评价的标准在制定上、实施上都十分困难,由于XX工作透明度不高,不能完全向群众展现行政体系内部的结构和办事风格,使得公务员减少公众参与,公务员内部考核形式以及公务员的外部评价方式具不完善,最终形成的公务员内部淘汰体系不明显。[11]

  第4章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4.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状中存在的关于公务员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较于上世纪的制定与发展并没有太大的变动。公务员一旦进入公务员系统,公务员的各种事项几乎都是由机关负责。公务员就会经常为这样的琐碎的事情而限制了在其余事件上的空间和精力,而且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国家财政上的支出。同时,我国的公务员保险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政治状况:公务员的社会保险是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公共卫生是对于其相关部门说应承担的责任,在各级工会和工会的一部分福利是各级工会的职责。这不仅导致成本增加,而且导致行政效率和办事效率低下。更重要的是,我国在公务员所涉及的相关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发展还不完善,就好像失业这一现象在我国传统的公务员发展中不会出现。国家还将考虑到分流人员在就业方面的问题的出现,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公务员保障制度与社会往往是相关联的,需要与市场进行积极的调配,并且与之连成一体。相反,如果不完善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公务员失去了一定的保障,此时公务员想要退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12]公务员权力的合理配置也是最重要的事情。不过不加以限制权力的话,可能会出现某一些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运用职权xxxx受贿做出一些腐败的事情,这样将会影响我国的发展。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应该对一些重要职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权力的限制,对于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的确定方面,要实行民主的决策。不能让独裁专政的事情发生,只有经过民主的决策才能更加公平和公正。对人事制度方面应该大力进行改革,使人事工作更加透明化,也要建立一些竞争制度,必要的竞争能够激发更多人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会给很多人晋升的可能。当然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也应该进行调整和完善,杜绝有些职权过大的人进行违法操作,这样不仅会不利于内部的发展,而且对其他人员也不公平。

  4.2监督的渠道过于单一且不透明

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还仍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存在一定的缺失性。公务员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公务员系统中的问题。公务员退出在方式解决上,几乎是在公务员内部解决好,而公务员系统内部的监督往往存在局限性,公众参与力度明显减少,公众的热情度不够往往导致退出方式的混乱,从而影响了监督的多样性。公务员系统中的监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组成,第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第二是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而在这两种监督的方式下,主要的内容是行政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则是作为对内部监督的主要补充方面。这两种监督方式有利也有弊,有各自不同的差别。内部监督来实现对公务员的全面监督是利用公务员系统内部的信息优势,但这样的做法客观性和独立性不明显。而外部监督则是希望借助外部主体的相对独立性来实现对公务员的客观监督,但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在实践中,内部监督制度对披露真实情况的作用并不理想,内部人难以告知真相。外部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造成严重损失。这样,公务员退出制度的有效撤消缺乏相关信息的支持,无法及时有效地运作。在公务员法中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主动退出模式,另一种是被动退出模式两大类。一般来说,从公务员辞职、转移机构和提前退休是自愿退出的方式。在现行的退出制度中,公务员退出类型中了解到公务人员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应该退出公务员队伍,称之为退休,这也是最常见的公务员退出方式,其次是撤除其他机构的其他退出方式。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过公务员集体辞职的热潮,随着时间的推移,转眼到21世纪,与之不同的是人数越来越多,所呈现的就业形式也变得严峻起来。[13]在此之后,这样的热潮也停止下来。总的来说,在中国公务员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被动的方式退出,以及退出渠道相对单一。[14]

  4.3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中,有许多深深根植在公众心里的思想仍然较为严重。而对于公务员队伍中这样根深蒂固的思想莫过于“官本位”观念的影响,这不仅影响了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而且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主要是公众认为当官就是好,至于好到什么程度主要是利益的多或少,官同时也是权力的划分。受社会观的影响,大众的观念就是自己的观念,并没有自己的主见。由于“官本位”是深入人心的,所以认为不是正常退出公务员系统的人员,就是因为自身的过错或是某种原因难以在队伍中继续胜任。由于这样的思想观念,导致我国公务员在退出过程中变得十分困难,辞退或是开除公务员对于公务人员本身来说就是一种很丢面子的事情。[15]

  第5章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对策

  5.1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保障制度和社会化进程,将单位保障和国家安全改变成为社会保障,减少一些党政机关对公务员系统的“磁力效应”。实现公务员的顺利进行。[16]公务员工资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市场相结合,形成了公务员队伍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养老保险包含了公务员的退休形式,将这样的形式进行融合从而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发展,整合了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通过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缓解了岗位的优势,促进了公务员系统的推陈出新和活力性,解决了公务员退出面临的问题。
公务员退出后就会面临着再就业问题,如果公务员退出后得不到一些补救或是保障措施,就会打击人们想要进入公务员内部的人员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发展和建设。因此,在公务员的不断发展完善和管理的加强中,应当继续加强公务员退出过后的保障工作,为公务员的能够正常退出公务员系统提供有力的保障。首先,在公务员的工资和薪金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从而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将人才的数量与质量控制在范围之内。其次,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务员退出的问题。因此,在当地的有关XX部门中必须加强公务员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如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等等,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务员退出后的利益。[17]

  5.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合理配置公务员权力也是重中之重,如果不加以限制权力的话,可能会出现某一些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运用职权xxxx受贿做出一些腐败的事情,这样将会影响我国的发展。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应该对一些重要职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权力的限制,对于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的确定方面,要实行民主的决策。不能让独裁专政的事情发生,只有经过民主的决策才能更加公平和公正。对人事制度方面应该大力进行改革,使人事工作更加透明化,也要建立一些竞争制度,必要的竞争能够激发更多人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会给很多人晋升的可能。当然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也应该进行调整和完善,杜绝有些职权过大的人进行违法操作,这样不仅会不利于内部的发展,而且对其他人员也不公平。

  5.3探索科学有效的公务员退出渠道

公务员的临时退休制度可以根据公务员退出的单一问题大力推广。在公务员领导干部中,可以选择一些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进行管理,依靠工作的年限来判断公务人员应该何时离开岗位,如果超过就必须让其退出。而在其中,如果有达到公务员制度规定退休年龄的,就可以直接退出公务员系统;如果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我们可以将其职位进行保留,但不再保留领导地位,只是空留一个名称,在系统内部不做任职,但是依然可以享受良好的薪资待遇,也同时可以竞争更高的职位。公务员的退出渠道有很多,但现有的退出渠道十分狭隘,并且发展不完善,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务员退出渠道可以有以下很多方面构成:一是通过结合相关政策给即将退出公务员系统的公务人员一些福利待遇。虽然在许多的规定中,公务员可以提前申请退休,但是,由于关乎到自身的前途和利益的事项上,许多人也就忽略了这项规定。为了使这一制度重获新生,可以给予那些愿意提前退休的公务人员一些福利措施。二是最低服务年限不再对新聘任的公务员做任何的规定,以及不愿意在其他职业上有所谋求的公务人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同时,为了增加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可以为那些自愿辞去公职人员给出一些好的策略。三是某位淘汰制,在经过不断的监督和审查基础上,把那些在工作岗位上散漫、不作为和不积极向上的公务人员除去公务员系统。四是引进聘任制。聘任制相对于固定的工作还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公务人员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情去做,同时也加强了工作的效率。而与此同时,可以根据聘任制的灵活运用,将那些工作态度不认真、能力差或是低效能的公务人员解聘。在公务员队伍中,公务员的退出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公务员保持高效的活力。公务员的退出不仅仅关系到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关系划分,同时也是加强XX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退出制度。鉴于公务员辞职,有必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建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全面评估公务员的辞职情况,确保公务员公平合理、公正的辞职。建立公务员正常离职制度。

  5.4实行严格可行合理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法》中的规定中,在其相关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太注重原则性,而缺乏流动性和可操作性,有的程序也太过于片面,需要完善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明确考核指标,对于那些有不同工作人员需要的标准进行制定。二是明确解雇、解雇的条件,如解雇中的“不成功的工作”、“合理安排的拒绝”和解雇的“严重情节”。
建立基于部门的考核制度,是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内容、性质和工作情况制定考核标准。为了提高评估的有效性,人们的反馈可以作为指标,甚至是否决权,如人民的有效投诉。原因在于公务员的标准缺乏客观性,操作难度大,考核结果不令人信服,部门的考核标准比较容易制定,如服务领域的情况、PR的数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待解决的问题数、部门和公众的公众投诉、服务领域的满意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体系,将考核的规则进行确定性考虑,将考核标准达到指定要求,实施考核时注意讲究方式进行分类,最终将考核的结果进行认真的审核,最终达到公务员考试的目的,并确保退出制度的正常和有序进行。[18]
在部门集体退出制度中,一是所有的公务人员都会受到同一个制度的约束,那就是责任制度,并且这样下来考核的结果是与每位公务人员都相关联的。因此,每个人的工作都与部门的运作有关。为了使部门不被淘汰,每个公务员都应该努力工作。二是形成了对公务员内部监督制度的评价。评估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的,公民对部门工作状况的反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增强了责任主体的意识,而且激发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只要是为公众提出的。为了监控情况,反馈平台,保证系统,基于部门的外部监督制度也能有效运行。
尽快研究讨论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确立一套标准的岗位职责,并且规范其职责;划分考核指标不应当单单从一方面就下定论,将成绩作为重点的同时不断的区分具有较大差别的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真正的考核指标是现实的,能够准确反映公务员的行为和绩效。既让考核的结果科学合理,又使整个的过程更加容易操作。一是建立考核过程全公开的制度,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性。在考核开始之前,将考核的对象、内容、时间以及考核人员的具体组成情况在考核对象的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尽最大可能做到考核工作的透明化,同时接受群众的时刻监督。如果确实存在违纪行为,广大群众可以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二是建立问责制。参与评估的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公平性负责。如果有证据表明评估结果是错误的,则就应该按照正常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的追究,给所有参加考核的人一个答案。三是建立考核结果的反馈制度,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然后得到最终的反馈结果,且反馈结果有不同的看法的,也可以向关于这次反馈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四是建立评估结果应用系统。公务员考核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公务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评价,更重要的则是可以根据考核的结果来对公务员进行合理的分配。基于以上的原因,一定要把考核的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决定结合起来,让公务员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5.5转变观念意识,打破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限制

“官本位”的思想是一个刻板的意识遗留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就是以官为中心,注重做官的重要性。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就是以官为重,官才是最主要的。而如今讨论的当官就是要进入公务员系统,成为公务员就是“铁饭碗”,可以行使更大的权力。但是这种思想是不正确的,会制约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从而也制约了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发展。要使公务员退出制度灵活运转,应当转变我们原有的观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观念,加强正确观念的引导,树立良好的思想和正确的价值观。每一位公民都有自己的职责与使命,所产生的也是不同的价值,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所谓人只有各自的革命分工不同罢了,并无任何层次。现如今的人们都认为公务员就是最高层次的人群,所有人努力奋斗的目标就是当上公务员,但其实公务员判断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而且这样的方式也不唯一,每个人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途径去实现自身价值,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不一定每个人都要去考上公务员才是判断和衡量自己的方式。有许许多多的都是盲目跟风,其实并不了解公务员的内涵,只是自己听别人说进入公务员队伍有多么好,但却根本不知道这里面的利害关系。这种深深根植于公务员内心的观念要转变,在不确定是不是要成为“官”中的一员时,需要冷静的思考和分析,不盲目跟风。“官本位”的思想是以往留下的糟粕的观念,是需要人们剔除的部分,所以,我们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大力宣传积极向上的思想,杜绝“官本位”的观念。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规定公务员最主要的精神就是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人民需要的时候和不需要的时候都应该先想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主要的方向,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务员要树立“人民的一切力量”,为人民服务。他是人民。公务员应该认识到,公务员的职业只是各行各业之一。

  结论

本文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本文主要研究在我国公务员在退出时和退出方向的选择上,以及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中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需要解决这类问题的和完善中国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在这篇文章中,我认为,我国公务员是呈现出进入比较容易,但退出很难的状态,而退出制度难以把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务员对于自身定位不准确,不了解自己的需求,所根植的“官本位”的观念十分严重,没有相对准确的职业层次定位。所以,在对策建议中主要强调了”转变观念意识,打破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限制”这一点,当然,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同时也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探讨。
公务员退出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需要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相关配合下完成。公务员退出虽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耗,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性。为建立合理的我国公务员退出保障制度和推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良性循环,我们要加强公众的监督力度和参与热情,一起投身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中去,为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更加有效实施。
公务员退出制度作为公务员系统内部的运作中重要的一环,需要公务人员改变对传统公务员中“官本位”观念和思想的改变,对于就业观念也应摒弃腐朽的思想观念,在这样的改变中,往往需要通过各类政策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离不开每一位公职人员的不懈努力,公务员的退出制度的实行不单单要靠个人的力量,同时需要公众的参与热情来完善它。完善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推行我国公务员退出制度。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不同的立法,也有每个国家不同的管理方式,但最终能够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公务员的发展道路才是对我国公务员负责的表现,所以,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来打造这样一个具有支撑性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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