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财产性权益和人身权益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建设用地挤占农业用地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被征地拆迁农户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拆除,并对被征拆农户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但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实践中,被征拆农户所享有的这些权益却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为农户的知情权被忽略、补偿数额偏低、暴力执法严重、保障措施缺乏、救济途径不畅。被征拆农户作为土地的占有使用人,却在征地拆迁中享有最少的收益,为了实现对被征拆农户权益的保护,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的机制。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土,权利保护
一、被征拆农户权益保护的界定
  (一)征地拆迁的概念
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对其重新进行规划、处置,从而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进而推动城市化的进程,此时就涉及到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拆除的问题,在这里有必要对拆除的对象,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概念进行一下明晰[1]。根据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和其上的附着物,而土地上的附着物具体而言就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到集体土地的征收中,是指被征拆农户的房屋等建筑物和其在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农户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青苗进行拆除时,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应当给予补偿,为了解决被征拆农户生存的问题,需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安置[2]。
 (二)被征拆农户权益的性质
权益的主体是被征拆农户,根据以上对农户概念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其是作为整体即家庭,还是作为个体即家庭成员,都是不同于国家、XX这类主体的,反而是处于对立面的位置,属于私权主体[3]。
从权益的内容来看,既作为整体所享有的财产权,也包括包括作为个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主要负责城市土地的管理,而农村集体则主要负责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管理。
(三)被征拆农户权益的内容
征地拆迁的流程基本可以分为征地拆迁前的准备、征地拆迁中的实施、征地拆迁后的安置三个方面,下面笔者将按照这一流程对被征拆农户享有的权益进行详细分析。
1、知情权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拆农户作为失去土地和房屋的直接权利人,应当享有知情的权利,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XX的公告义务;XX的公告义务即为被征拆农户的权利,如果XX没有对相关权利进行公告,将严重阻碍被征拆农户的权利实现。二是调查中的参与权,由于调查的内容是与被征拆农户的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房屋、青苗等的情况,应当保证被征拆农户在调查中的全程参与权,允许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
2、人身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是指与人身密不可分并独立于财产权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明确了对人身权的保护,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在被征拆农户权益保护问题中,主要涉及的是被征拆农户的生命健康权。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拆农户的生命健康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3、财产权
与人身权相反,财产权是指能够给权利主体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国家的征收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一个是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5]。其中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应当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在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的时候,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征拆农户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矛盾频发,被征拆农户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要实现对被征拆农户权益的保护,必须先厘清征地拆迁中对农户的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接下来笔者将按照征地拆迁中事前的准备、事中的补偿、事后的安置这一顺序对当前被征拆农户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前期程序缺失,农户的知情权被忽略
按照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有义务将相关情况告知权利相关人。而在征地拆迁中,农户的知情权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被征拆农户的信息获取权和意见发表权受到了阻碍,主要体现在公告、调查和听证三个程序中[6]。一是在实际操作中的公告程序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项目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有的公告应当发布两次而只发布了一次,有的公告的地点或者方式的选址难以让被征拆当事人所知等等情形。二是在调查程序中,XX土地主管部门需要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地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作为日后补偿的依据。征地拆迁调查是一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十分复杂和烦琐的工作,很容易出现差错,比如在计算土地面积的时候出现了丈量上的错误等等。
(二)补偿数额偏低,农户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征地拆迁补偿数额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拆农户的生存和生活,对他们而言是性命攸关的大事情。在现行社会和政治的大背景下,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或青苗被征收已是不可逆转的事实,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才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拆农户进行财产性补偿。但实际上被征拆农户的这些权益并不能全部实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补偿的标准偏低,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和农户的房屋等个人财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土地被征收后是作为建设用地,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但是这一部分的增值收益,农户基本享受不到。农户的房屋等个人财产被严重低估,主要在于相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言,有数额上的限制。
二是补偿的范围没有将被征拆农户的损失全部纳入进来,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农户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但是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却没有将土地的用益物权单独体现出来,而是将其放在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中予以含糊化,并且征地拆迁的补偿总数额受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以内的严格限制,导致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权益进一步缩小。
(三)暴力执法严重,农户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
在这里所说的暴力执法,是指征拆机关为了顺利实现对土地的征收和对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拆除工作,不顾被征拆农户的人身权,通过采取暴力性的强制措施,严重侵犯被征拆农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行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征拆纠纷也越来越多,极端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10月14日发生在云南昆明市晋宁县的施工人员与村民冲突事件,造成了8人死亡,18人受伤的惨剧。暴力执法现象主要发生在项目征地拆迁的后期,大部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前期都是缓慢的进行,只有到了项目临近交地的最后期限,XX为了如约向开发商交地,才会大力推进征拆工作,此时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时间上又比较紧迫,矛盾没有缓冲期,一些被征拆农户被迫成为了“钉子户”,遭遇强拆,进而酿成悲剧。
(四)保障措施缺乏,农户的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从当前征地拆迁中对农户的保障措施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短期的保障,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时发放和合理的过渡期等,一是长期的社会保障,即对被征拆农户长期的生存和生活应当有合理的安置。但是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实践中,无论是短期保障还是长期保障,都存在问题[7]。很可能存在因为个别农户不满征拆标准而导致整个集体的补偿都不能及时领取或者为了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个别农户个人权利的情形。在这种相互制约的权利设置中,结果就是被征拆农户不能及时拿到补偿,征地拆迁无限期延长,很多地方存在着被征拆农户在过渡房内居住的时间超过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的情形。农户在过渡期内,能够被集体安置的可能性很小,一般都是自行租住房屋居住,过渡期被无限拉长。
三、被征拆农户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征拆前期程序,尊重和保护农户的知情权
在征地拆迁中尊重和保护农户的知情权,是国家对农户基本人权的尊重,农户让出土地的权益,是为国家的公共利益所做的特别牺牲,应当使他们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要使被征拆农户的信息获取权和意见发表权得到充分实现,树立好征地拆迁中充分尊重被征拆农户的权益的原则。
 (二)合理确定补偿数额,维护农户的财产权益
要使得被征拆农户在征拆中的损失得到尽可能完全的补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使被征拆农户得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数额:
一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国家的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事业的需求,只有将公共事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保证农户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有限性。
二是应当提倡以市场定价为主,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土地本身在征收时的所有权主体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当分别对待。
三是应当明确征地拆迁中的补偿主体和补偿受益主体,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主体是用地单位,而用地单位又进一步分为XX和其他用地单位两种,因此,要区别来看,对于前者,XX作为补偿主体;对于后者,其他用地单位作为补偿主体。
(三)严格限制XX的强制行为,保护农户的人身权益
要在征地拆迁中杜绝暴力执法现象,必须要对XX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限。征地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行权必须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对行政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那么就只能申请法院执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被征拆农户的行为相适当,强调不同环境的适当、目的与手段间的均衡。
 (四)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农户的生产生活水平
农户保障措施的缺乏主要包括集体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控制和截流、过渡期长等短期保障措施的缺乏和长期安置措施的缺乏两种。增加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的监督,确保征地拆迁的费用及时发放到被征拆农户手中,同时合理确定过渡期,对于因XX原因造成过渡期无限延长的,应当要对被征拆农户增加的成本进行补偿。
  四、结语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土地的需求将会不断扩大,征地拆迁在这个阶段将呈现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在这样一个不可逆的趋势之中,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做好对被征拆农户的权益保护工作,使他们的生产、生活不因征地拆迁而受到影响,共同分享城市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拆农户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即对土地征收的相关情况有获得信息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人身权,即在征地拆迁中能够保证自己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权,即在征地拆迁中能够直接给被征拆农户带来财产性收益的权利,如土地上房屋和青苗等附着物的所有权;社员权,是指被征拆农户基于作为集体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集体土地转让后的收益的分享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安置补助的权利。而当前我国征地拆迁中被征拆农户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户的知情权被忽略、补偿数额偏低、暴力执法严重、保障措施缺乏、救济途径缺乏五个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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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孝直.中国农村地权的困境[J].战略与管理,2000,(5):106-111.
[3]房绍坤,王洪平.公益征收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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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奥托·梅叶.德国行政法理论(,刘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6]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7]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8]车裕斌.中国农地流转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9]刘玉录.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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