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

摘要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政治自由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被称为政治自由之母。随着时代的发展,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而互联网这一在社会中日渐扮演重要角色的传播媒介打破了以往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为民众在参与公共事务或者在各种领域发表自己的看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丰富了言论自由表达的渠道。然而,因为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迅速性,信息分享便利性以及匿名性等特点,日常生活中不乏出现言论自由权利受到滥用的情况,或出现一些散布谣言导致侵权的现象,或出现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恶俗内容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或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大V扩大事态,引起舆论发酵,从而让XX陷入被动地位,破坏XX公信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界限进行规定,促进言论健康有序,社会蓬勃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言论自由;宪法;立法;监管

 前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并逐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产生了不可撼动的地位。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带来了新平台、新途径和新活力。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它使人们的思想观点得以充分表现的同时,也给建设优质网络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比如说近些年微博中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司空见惯,我国如今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空白,如果不进一步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后果将不堪设想。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充分发挥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积极作用,减少其不良影响已经成为新时代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具有双重身份的领域,它既要担负着个人思想的表达,又要承担“公共领域”的构建。从我国公民与社会群体的方面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个人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绝对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目前看来,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加以规制是大势所趋,绝对不能任其发展,不然只会给社会带来极端的负面影响。对互联网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深入探讨,能引导社会大众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进行更加深刻的思考,促使其在互联网平台上正确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扬长避短,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网络环境。

  1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概述

  1.1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那么何谓“言论自由”呢?在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而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延伸。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虽然我国抱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理念,但绝大多数公民都没有享受真正的话语权。而在网络行业如此普及的今天,网络新媒体的传播性是双向的,在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的同时,它也能及时接收网络用户的反馈,这种开放性使得互联网的影响力渗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们对言论自由的探讨也逐渐被顶上了风口浪尖。互联网的发展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公民提供了发表意见的平台,每个人不论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平等的发表自己对某一事情的看法,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很多人在发表评论时缺乏了理性的思考,无形中忽视了言论自由权的界限。自由是相对于束缚而言的,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自由。我们既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又要使其自由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1.2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特征

互联网虽与传统的口头、书面或者媒体等一样作为言论表达的工具,但是互联网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使言论自由越来越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言论自由的特性。主要表现在其快捷性与广泛性,任何信息一经发布,公民都可以及时接收到最新的信息,同时将自己的看法传播出去。在过去,公民通过传统方式来行使言论自由,这些方式往往具有传播范围、物质技术条件、传播途径等诸多限制。互联网的发展极大的降低了言论传播的成本,也使公民拥有了更广泛的言论自由。

传统媒介里的言论往往是单一的,从一九六六年开始,我国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民受制于“祸从口出”的观念,从不敢发表任何有悖于主流思想的言论。而如今的互联网是一个高度开放自由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放心大胆的表述自己的见解。而且互联网上的信息量十分庞大,人们可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发表自己独特的看法,每个发言者都有着不同的人生经历、文化水平以及思想观念,不同的人对待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都是可以被理解的,甚至现在都提倡不随波逐流,要用不同的眼光去看问题,这就大大增加了互联网言论的多样性与随意性。

互联网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影响力。过去,大多公民都处于人微言轻的地位,发表的言论只能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而无法让自己的声音被大众所倾听。如今的互联网平台每时每刻都有成千上万个人同时在线,人们一旦在某个论坛上发表了某个观点,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被大众所看见并得到回复。比如说二零零三年的“孙志刚事件”,这就是由于媒体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才让这一事件被新闻所报道并揭露了某些司法工作人员暴力执法行为。正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广泛性,才使该事件在短时间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而也促使该事件得到了更加妥善的处理。

除此之外,互联网空间作为一种虚拟的公共空间,人们可以为自己创造一个虚假的身份进行讨论,这可以体现主体的平等性,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只能作为旁观者。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也使得广大网民在发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看法时能够更畅所欲言、少有顾及。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官员的不当行为,大多数人都会因为担心被打击报复而选择隐忍,但是在互联网这个匿名的平台,公民可以毫无顾虑的指出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XX官员的监督力度。然而网络匿名的环境也直接导致了互联网言论自由权的滥用,鉴于匿名发表言论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真实的责任,很多公民在互联网上表达观点时都会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加大胆和欠考虑,甚至有时候单纯为了寻求快感而对他人恶语相向,这些行为都会严重扰乱网络秩序。

 1.3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推进民主。传统方式的通讯往往难以真正体现民意,广大人民群众都难以找到为自己发声的平台,互联网的发展便解决了这一难题,使得人民真正的享受到了言论自由权,这也可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使人民更好的行使监督权以及申诉控告权。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预防腐败的有效之策。二是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平等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待遇。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每个主体的生活环境、教育背景、职业情况都有所不同,人们发表言论不一定会得到平等的回应。在互联网空间中,人们采取匿名的方式和别人交谈,任何人的私人信息都是未知的,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公平的现象。三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在网络上,人们充分表达见解,传播思想,分享心得,探讨真理,这可以广泛收集广大群众的集体智慧,从而促进科学的发展。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弘扬正义的功能,例如近些年在网络上有较高呼声的孙小果案、孙志刚案等等,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响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从而使判决结果最大程度上接近公平正义。五是有利于揭露社会的黑暗面,比如之前热度很高的“豫章书院”,该文章揭示了豫章书院打着恢复礼节学习古法的旗号,实际上却对学生进行恐吓、殴打、关禁闭等行为,此文章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知乎上的大量转载点赞,在广大网友的努力下,这件事情终于被媒体和社会所关注。最终此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也灭了嚣张跋扈的气焰,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2互联网言论自由权存在的问题及规制必要性

  2.1我国现阶段互联网言论自由权存在的问题

  2.1.1我国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及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网络环境监管,而这些文件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相对较弱,约束力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法律法规在规定互联网上禁止传播内容时只简单的指出了禁止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种类,并没有给出各项内容的具体标准,这就使得公民容易对本权力产生误解,认为言论自由即什么都可以说,给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此外,我国所有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内容都大同小异,毫无创新之处,更没有体现出网络自身的特点。互联网言论侵权行为之所以会频繁发生,与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密不可分的。比如说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广泛性、匿名性等等,参与网络发言的主体多了,而且所有主体都可以以匿名的身份发表意见,众多公民就自然而然地把网络视为了法外之地。要想改善这一现状,就可以从立法的层面对互联网的特性加以干涉,例如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对“网络实名制”的普及。

 2.1.2我国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不善

目前,我国网络审查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制定法律法规的步伐依然不能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相一致,这样就难以发挥网络监督本应有的作用。再加上我国并没有专门设置一个互联网监督机构,面对互联网的多元性,XX很难对互联网言论环境进行有效监管。网络违法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分散性,而网络监管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当事人很容易对记录进行修改或删除,这给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也带来了巨大挑战。作为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就目前形势来看,很多网络运营商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网络环境的监管,这无疑是对网络侵权犯罪行为的放任。作为互联网平台的参与者,众多网民也都没有担起网络监督者的责任,对待网络舆论都是随波逐流的态度,面对一些网络不良信息也很少会去举报。

 2.1.3网络用户道德素质不高

网民是互联网的重要活动主体,网民的道德素质水平是网络环境优劣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加,我国的网络环境愈加恶劣。从网民自身来说,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各种信息的筛选和接受更是缺乏自己的判断。如今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也越来越大,很多人就会把现实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上大肆发泄,对于各种新闻、信息的评论都充满戾气,观点过于偏激,不理智的参与网络生活。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吸引关注,更是会发表各种扭曲事实的言论,在网络上传播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发生。

 2.2互联网言论自由的限度

对于全体公民来说,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存在的,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如今,互联网发展赋予了公民较大的言论自由权,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必将导致权利的滥用。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限制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界限,任何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是不被允许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人都不可以传播违法、犯罪言论;不能在网上散播谣言;不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不发表煽动性、伤风败俗类言论。就算是在崇尚开放与自由的X,也规定了不允许发表的十四种言论。公民虽然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并不代表可以随时随地随意使用,任何权利都是需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否则很有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混乱。其次,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以保护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界限,公民对自己生活以及个人信息享有不受他人侵犯、利用、公开等权利。互联网让世界真正的变成了“地球村”,我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也就更加容易暴露。有些人或者盈利性机构为博人眼球或者谋取利益而恶意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立法明确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界限。

 2.3互联网言论自由规制的必要性

  2.3.1网络言论侵权行为猖獗

我国互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普及,互联网越普及,人们运用越多,与网络有关的侵权也会越多。网络言论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其社会危害性到了须臾也不可忽视的程度。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是也不可对其放任自流。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就难免出现网络言论侵权行为猖獗的态势。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介,我国还没有对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现在的网络还是缺乏受约束的环境,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对互联网依法管理,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更好地健康发展。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使其给一些不法之徒和恐怖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比如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煽动国家分裂等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很多庞大的恐怖组织都可以通过网络这个大平台来大肆宣传他们所谓的“正义”,传播许多邪恶的思想,这一行为会严重扰乱民心,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负面作用。除此之外,负面效应最大的莫过于淫秽网站的散布和宣传,大量低俗不雅的言论、图片、视频短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时刻威胁着社会道德秩序。比如说曾经轰动一时的“艳照门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给广大公民都造成了心理上的冲击。

另外,由于言论自由权的过分滥用,网络暴力的侵权事件也频繁发生。被媒体冠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也是由于网络言论自由而引起的权利冲突。二〇〇七年年底,一个年轻女子从二十四层楼一跃而下,她的名字叫姜岩,是一个留学海外的女白领,本应该有着美好而光明的未来,却因为丈夫王菲有外遇而结束了她年轻的生命。在她死后的几天内,姜岩生前记录的博客迅速在网络上流传开来,而其丈夫王菲也就成了众人所谩骂的对象,此后,王菲和第三者的个人信息很快被“人肉”出来,包括电话、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网友们对王菲的攻击也从虚拟的网络世界延伸至现实生活。多次有网友来王菲的家门口写上“血债血偿”的字眼,严重扰乱了王菲的正常生活。尽管网友们是利用网络谴责不道德的行为,但是每个人的隐私权都不应遭到他人侵犯,更不能以暴制暴,所有的暴力行为都不会因为正义感而变得名正言顺。这些接踵而来的谩骂就像无数把锋利的刀子,只会把更多的人逼上绝路。网络暴力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困扰,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我们必须严格规制互联网言论自由,为大众提供一个优质的网络环境。

除了网络暴力之外,网络谣言作为滥用言论自由权的产物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信息量,人们难免会一时失去判断力,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得人心惶惶。比如说之前的“秦火火”事件,他为了提高网络知名度,非法谋取更多利益,制造了一系列网络谣言来吸引粉丝。他曾公开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另一个谣言”。从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他一共在网络上发表了超过三千条谣言。其中他曾发表过一篇诋毁雷锋的谣言,该信息称雷锋于一九五五年为自己添置了价值九十元的皮夹克、黑皮鞋等高档行头,而雷锋当时的工资才一个月九十块。这则不实消息使雷锋在众多人民心中的无私形象开始动摇。与此类似的网络谣言还数不胜数,为了杜绝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限制已刻不容缓。

  2.3.2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能完全套用现有的相关制度

言论自由作为民主社会的基础不论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网络环境下都应该得到保护,若没有专门制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规定,也完全可以适用现实社会现有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规定。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与现实社会中侮辱毁谤他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没有本质区别,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对侮辱毁谤行为的现有规定可毫无障碍地适用网络上的侮辱毁谤行为。只要有相通之处,就可以适用某些现有规定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以降低立法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虚拟世界的特质,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能完全套用现有的相关制度。首先,网络言论带有很强的娱乐性,很容易发生群体起哄事件,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在发表言论时却很谨慎,由此决定,对网络言论应给予更多的管理和制约,以防止其娱乐性可能带来的破坏作用,对现实世界的言论应给予更多的保护,以获取言论自由给民主政治带来的驱动力。其次,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不仅关系到言论的发表者,还关系到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而对现实世界的言论规制就只与言论的发表者有关,即两者对言论自由规制的对象不完全相同。第三,现实世界中因他人滥言受到侵害的人维权取证并不存在特别的困难,而虚拟世界因受网络言论侵权的人维权取证就变得特别困难了,前者不必司法机关介入,后者有必要介入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自然在制度的具体规定上就会有所不同。第四,在网络世界网络实名制与公民真正实现言论自由权会产生明显的冲突,换言之,如果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就会妨害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实行网络实名制,又可能影响网络言论秩序。现实世界不存在实名制与言论冲突的问题,在立法上会产生迥然不同的考量。

3完善我国互联网时代言论制度的建议

  3.1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

  3.1.1完善互联网言论自由的保护规定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被法律所赋予的,为了减少权利滥用的现象,完善我国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的立法体系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现如今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界限还难以划分,这样极易造成互联网言论自由权的过度行使。为此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一部《网络言论保护法》,立法目的及宗旨是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出发,规范对互联网言论行为的监管,明确提出言论自由权的界限,对过度使用权力者制定强有力的处罚措施,这样既可以为网络言论自由权提供制度的约束,又促使我国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伴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的现状,须在不断出台新法律法规的同时,对已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整合,从而适应互联网平台所出现的新问题。

 3.1.2完善网络实名制的规定

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是互联网言论自由权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络作为虚拟空间,相比于现实世界人们说话、发声会更加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在很多时候都会被滥用。为改善这一问题,我国迫切需要对“网络实名制”加以立法。所谓“网络实名制”,一般是指用户在网络服务商的后台注册时,应该提供可以识别该用户身份信息的制度。在该制度下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帮助参与者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这可以有效减少不良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营造一个更好的互联网环境。很多人认为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与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产生冲突,这是因为在本制度下,每一个人在发表言论时都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往往难以表达内心真实的想法。诚然如此,但制度设计都带有利弊两面性,网络实名制不可否认对民意表达有一定的妨碍,却不可夸大这种妨碍,网络匿名制下未见得如何明显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且任何自由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导向,网络实名制并不是要求人们放弃言论自由权,而是督促人们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带着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以及对法律敬畏的心态。网络实名制可能带来的秩序利益将远大于产生的弊害,应该立法加以明确。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要做到以法制为前提,这样既能够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能够真正实现网络的有序化发展。

 3.1.3完善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制度

除XX外,还应当明确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也有义务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不能只顾追逐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从不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审查。要正确发挥网络运营商的管理者作用,为社会提供一个干净优质的互联网环境。《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承担着组织、交流、管理等多项职能,相应的承担着更多义务。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一问题,我国XX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机制,通过政策给予严格监管网络环境的平台主体一定的奖励,并对管理不善的网络平台采取处罚措施,这样就可以充分激发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意识,从而也相应地减轻XX的监管负担。

 3.1.4完善司法介入规定

网络侵权案件比较特殊,由于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复杂性,被侵权者往往取证非常困难,因取证困难而无法立案,这也给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网络暴力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不能单纯依靠自己的能力取证时,司法机关需应申请介入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对于一些损害事实明显,但取证困难的网络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使用“侵害者举证”的举证规则,赋予被告方更多的举证义务,从而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

 3.1.5完善相应刑事条款的规定

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影响正常的网络言论环境的形成,而类似的网络暴力行为又不能适用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寻恤滋事罪等罪名。建议将严重破环网络言论环境的网络暴力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加强打击力度。X的“梅根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涉罪行为,施暴者起初没有收到任何指控,因为她的行为不适用于任何一条法律,该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对网络暴力的重视,X的《反网络欺凌法》应运而生,施暴者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后还会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时刻保持开放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应刑事条款,这样才能使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法治是惩治网络暴力的利器,只有制定完善的刑法条文才能强力遏制网络暴力行为。

3.2加强监管、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一方面,我国的监测技术相对落后,现有的监测手段仅限于人为的防控技术,这样极易侵犯公民的权益。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促进检测技术的发展,能有效化解滥用互联网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另一方面,XX的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必须要充分发挥XX的职能作用,设立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督网络运行秩序、处理网上纠纷。互联网无边无际,网上迎来送往的人流不计其数,要做到实时监督殊为不易。更为务实的举措是XX设立的专门机构能随时处理来自于各方面反应的问题。

网络是面向社会大众的一个平台,互联网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必将威胁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普通公民也要自觉担负起营造优质网络环境的重责,做网络环境的监督者。比如当我们在论坛中看到了他人发表不当言论,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就要对此积极地进行检举;当我们面对网络暴力或者网络谣言时,也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抵制一切危害网络环境的行为。

 3.3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网民网络道德素养

由于互联网言论发表主体的广泛性,网民也是鱼龙混杂,素质高低不齐的一个群体。之所以有那么多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就是因为有一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低下。为了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网民网络道德素质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首先,要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很多人都误以为我们享有的言论自由是指我们可以在互联网发表任何言论的自由,他们并没有意识到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等的违法性,这就要求加大普法力度,促进人们对互联网言论自由权的更深层次了解,当网民都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便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其次,还要通过网络素质教育来增加网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使网络大众深刻意识到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在网络环境中我们同样要加强道德修养。青少年在所有网民中的占比是非常大的,有人统计在世界范围发生的的网络不道德事件和犯罪案件,实施者大多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这一现象与社会只注重计算机和网络技能传授而忽视网络道德教育密不可分。朱永新曾说,在英国,媒介素养教育在网络普及之前就已经开始得到重视。[3]如今,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已经覆盖了从小学到大学教育的全过程。按照如今的社会发展趋势,网络的普及率在未来会越来越高,青少年作为未来的接班人,对其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传统媒体的延伸,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前所未有影响力的大众传媒。互联网言论自由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成为了人们竞相讨论的热门话题。互联网的发展使所有人都拥有了话语权,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在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中的积极价值,但是互联网言论自由权的滥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不仅需要有效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和行使,更需要对网络中的不良言论实施严格的规制。没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只有在对互联网言论自由权进行合理规制的情况下,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其价值与作用。对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规制,我国XX应该在充分借助国外实践和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有效监督和公民自律紧密地结合起来,寻找到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互联网言论自由规制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网络环境。

致谢

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已经落下帷幕。在大学的四年学习生活让我受益匪浅,感谢学校多年的培养。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法学系各位老师的悉心教导,尤其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老师。感谢X老师对我的论文作出了指导性的建议,并对我在论文撰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指点。此外,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在论文编写中带给我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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