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对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础上,从案由类型及地域分布,法院层级及审理程序和裁判依据等方面分析夫妻离婚时共同持有股权分割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了解到,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共有股权分割在司法层面的实施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和纠纷,如婚前股权在婚姻持续期间的收益分割存在争议、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非股东配偶举证困难、不同组织形式公司中夫妻股权分割规则不完、一方主张“隐名股东”的夫妻股权分割案件容易产生纠纷等。通过相关的案例裁判分析,从中找出司法实践在共有股权分割问题上存在的争议。
关键词:夫妻离婚;共有股权分割;婚前股权;隐名股东
股权是指股东在股份公司所拥有的权益,是股份公司分配利润和管理事务时股东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股权作为股份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在公司治理架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共有股权属于股权的一种形式,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内涵
(一)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概念
夫妻离婚时,如果夫妻共同持有公司的股权,那么股权的分割将成为争议焦点。共有股权分割是指离婚夫妻根据法律规定及其婚姻协议对夫妻共有的股权进行分配的过程。在分割过程中,夫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达成共识。分割原则通常是按照夫妻双方的贡献和收益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考虑到夫妻间财产的性质、来源、产权归属等因素。在确定分割比例和方式时,对夫妻各自的贡献和功劳、行为表现、股权转让协议等进行逐一核查,以尽量保障双方合理权益。因此,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时,需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清晰的规划和执行,以减少纠纷,维护双方的利益。
(二)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特征
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具有以下特征:
1.协议性:离婚夫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股权的分割方案。一般来说,股权分割应该基于双方的贡献和收益,但具体比例、方式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涉及多方利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涉及到夫妻双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分割时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
3.具有一定复杂性: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分割时,需要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治理结构,以及夫妻共有股权的来源、贡献等因素,以做出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具有协议性、涉及多方利益、探索性和复杂性等特征。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规范和执行,以达到公正合理的目的。
二、我国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婚前股权在婚姻持续期间的收益分割存在争议
婚前持股,在婚姻持续期间一方转让股权所获收益如何定性是离婚股权分割的难点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在结婚后增加股份的价值,增加股份以获得股份,或者是否可以将通过婚后股份交换获得的股份和一方从个人房地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分成婚姻财产。公平既有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有公共利益的权利。它是否真的可以用作市场细分的对象,以及如何确定收入细分是有争议的。
近日,在婚姻财产分割案件中,一则关于婚前投资增值收益如何分割的案例备受关注。该案的原告张女士婚前购置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婚后有一部分股权被转让并获得了收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张女士认为这部分收益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应该由她个人独享。但是,被告李先生则认为这部分收益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婚前购买的这部分股权是她的个人财产,但是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在婚姻持续期间,一方从个人财产中获得的收益部分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也为婚姻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具体而言,婚姻中任何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作为单独的个人财产独享。事实上,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婚前持股所带来的财产增值问题都是一大争议焦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姻中的一方确实在婚前已经拥有了某些股权,并将其增值以后,这部分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相对少见。相对而言,更多的情况是一方在婚姻期间增加股份的价值,并获得股份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细分的问题和具体的婚姻财产分割案件中的判决方式密切相关。
总之,在婚姻财产分割案件中,如何确定股份收益的细分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方面的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各种不同的情境和权衡,确保最终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配偶在婚姻危机或离婚期间,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份给他人。非股权当事人往往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分割多于相等的股份。例如,何桂艳和王旭是夫妻关系,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了一些财产,其中包括了龙腾快客公司的股份。2021年2月9日,王旭提出了离婚申请。为了规避财产纠纷,2月16日,王旭与高立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1.45%股份全部转让给高立新。得知此事,何桂艳向法院提起诉讼。初审法院认为,这些股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由当事人处理。王旭未经吉安同意就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无效。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他还辩称,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被转让或出售,可能无法获得部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王旭离婚时私有股权的转让涉嫌转让和出售共有财产,根据判决,该财产属于何桂艳。
然而,一些法院规定,配偶双方应遵守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受其地位(包括受让人的直接从属关系)的限制,转让是合法有效的。股份转让价格由缔约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确定。在北京审理的宋a诉李a等股份转让宣告无效的案件中,宋a向人民法院投诉,称其丈夫李a将股份转让给了他的兄弟,因而宣告股份转让无效。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a是涉案公司的合法股东,公司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协调股东的行动。因此,本诉讼涉及的股权转让应当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关于股份转让的有效性,法院还指出:“与普通权利不同,股票是只有股东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股权转让只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也不受民法管辖。从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未经许可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完全相反,协议有效或无效,事实上没有妥协。”
(三)非股东配偶举证困难
1.我国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清算登记制度没有专门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只是一种形式。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很难获得自己的财产,因为做主要家务的当事人往往没有家庭所有权,而且非常不愿意离婚。
2.实践中,非股东的配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出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存在及价值变化情况的举证责任自然在非股东配偶方。然而,这显然是非股东配偶的不公平。首先,中国的非股东配偶的产权缺乏特殊法律保护,但在这一阶段,中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非股东配偶方的知情权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第二,根据中国的国情,大多数妇女在婚后离开工作岗位回到家庭,专注于照顾家庭和孩子。毫无疑问,他们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对家庭财产的下落不够重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知之甚少。第三,公司的保密性决定不参考公司的账簿,例如股东,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隐私,理由是要保护这么多公司和股东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拒绝非股东配偶方的取证,这也给非股东配偶方提供股权信息带来阻碍。
在一对夫妻的离婚案中,丈夫声称他们买房子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由他个人支付的,因此房产应该归他所有。妻子则主张,他们共同购置了这个房产,两人都进行了财务投入。
然而,由于两人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来规定房产的归属权,且丈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产是由他个人支付的,所以妻子很难举证。她不得不依靠目击证人来证明他们共同购置了这个房产,但是这些证人的证言往往不够具体或可信,也可能会遭到丈夫的反驳。
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房产的归属权,法院最终决定将这个房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判定双方应该平分房产的价值。这个案例中,即使妻子认为自己贡献了一部分资金和劳动力来购置这个房产,仍然难以举证。
3.我们保留权利拒绝任何其他公司访问或复制该公司的信息。根据《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数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要求的目的。如果股东对会计书籍的审查用于不当目的,并且可能妨碍本公司的合法利益,则应拒绝这样做,并在股东书面请求日期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应和解释。本公司拒绝确认股东可以要求本公司审查负责董事会关于股东记录或存根,公司债券和股东会议记录以及监事会决议的调查公司。财务和会计报告表明,该提案对股东以外的任何人没有明确的要求,可以提及上述档案。因此,我们保留拒绝访问股东和其他实际涉及业务的配偶的权利。公司法和相关文章无法提供证据。公司的管理与股票的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公司的资本无法实现,这对夫妻共同拥有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法律必须赋予夫妻股票非显著当事人一定的干预公司事务的权利,以完善夫妻股票未行使当事人的报复责任。
三、我国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婚前股权在婚姻持续期间的收益分割合理性制度建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擎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权,在婚姻持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增值,那增值的部分在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在此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应根据股份增加的原因确定收入分割方案。婚姻期间股本上升的原因包括自然上升和投资回报率上升。一般而言,物业的自然估价并非业主的因素,而物业的估价则完全取决于外在因素。换句话说,所有者在创造过程中处于被动和消极的地位。如果双方自结婚以来一直保持公平,但对公平性的评估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则应将个人财产确定为自然评估,因为它不是分割的。投资收益增长的实质是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各方当事人,能否证明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在积极推动和支付主要时间和精力的同时,婚姻关系可以认定,如果婚姻期间支付的主要劳动时间和精力为主要时间和精力,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如果双方行使股东权利,自行增加投资,参与公司经营等,我们将积极表示感谢,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自结婚以来一直保持公平,但对公平的评估处于被动状态,不发挥任何作用,则应将个人财产确定为自然评估,因为它不是分割的。
(二)夫妻单方转让股权行为有效的认定条件
法律冲突的存在使法院可以分为两种方式来确定持有配偶不合理的股份转让的影响,即该股份转让是否有效。有正当理由的法院规定,转让被转让的股份,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因此,持有配偶有权不经另一方同意,不情愿地决定转让股份。如果股权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控股合伙人有权不受法律约束地处置股权,且他们的财产权的稳定性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而且非控股配偶可能不知道他们的股份的处置。由于委托人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包括资本,夫妻财产处分的当事人受到限制,当事人财产的私人处分被视为无效。举个例子,路某某与高某某、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山东某生物公司系路某某与高某某在婚后投资设立,之后高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高某,高等法院说它没有权利在没有道路同意的情况下破坏公路利润。维修及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在这方面,本文认为效力理论和无效理论都有一定的原因和依据,因为民法与公司法的交叉点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适用法律的选择往往基于商业交易的安全或对非股权配偶财产利益的保护。视乎适用的法律而定,裁定的结果会有所不同。要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你可以超越简单的价值判断,从宏观的角度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毕竟,股权转让规则与共轭共有财产的处理并非本质上不一致,但制度趋同问题是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以适用于这两种情况。
一方面,作为一种商业交易的类型,应保证库存事务的安全性。通过拥有配偶扩展非统一资本转移的无效不会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由于股权是这对夫妇的财产,因此也应该保护非控股配偶的利益。假设配偶共同决定并有权交易共同股份,以这种方式转移共同财产不仅使得非配偶难以发现,而且损失利润。总而言之,考虑到非持股配偶的利益的原则应遵循确定未经授权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如果持有股票的配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移股票,则持有股份的配偶转移将在转让后批准股份时生效。与此同时,重要的是要注意,不允许非控制配偶支持控制配偶的行为,但是被允许以隐式方式表达控制配偶的行为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股权配偶的转移也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受让人可以获得股权。非控股配偶不需要决定使转让决定无效,而不仅仅是通过划分转移的股份,而且还通过划分股票转移的收益。如果非持有配偶随后拒绝批准转移,则转移是无效的。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应注意在决定无效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的人,因此应该实施善意的收购制度。
(三)对举证困难的非股东配偶提供制度救济
在我国,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登记的案例并不普遍,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少数流动产权和特殊产权的登记制度,一般产权的所有人不要求其他产权的登记。另一方面,夫妻双方感情融洽时,即使一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的意愿,但又害怕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关系,最后往往都会放弃。这就造成了双方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划分不够明确,一旦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导致诉讼离婚,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而无法证明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加之股权价值的不易确定性,因此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情况,也是预防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有效手段。建立夫妻财产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构想如下:1.财产登记的时间。作者认为,丈夫和妻子可能已经取得了他们登记的财产,并且在登记结婚之前已经结婚,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在登记结婚后结婚,这意味着婚姻问题可能仍然存在。2.财产登记的内容。婚姻财产登记的主要意义是确定婚姻聊天物品和联合财产的类型和范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登记和形式应给予最大限度自由的内容,其中包括法律或约定的财产制度,婚前两者流动的明确范围,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保留财产权,同时维持婚姻关系。3.财产登记机关及效力。这是因为财产登记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和变更,而且具有打击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构应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来登记并管理婚姻财产,审查婚姻财产的真实性,并施加宣传效果,当双方的财产在登记处登记后,可以作为未来纠纷的有力证据。
结语
本文讨论了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研究,参照在中国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纠纷官司,本文研究了离婚案件的公平分割纠纷,各方的利益,分享方式和相关的特殊问题。在公司与受让人之间分配股份的过程中,防止损害非股份配偶的利益。未来,提交人期待中国法律将补充共有普通股权的划分。即使修订“民法典”和“公司法”,也要注意在共有普通股权中引入相关内容,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改善。与此同时,本文的观点望在婚姻股权分割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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