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而单单起诉侵权一方当事人的婚内侵权行为,要求其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那么其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为了抑制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有序,应当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本文首先从“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出发,对部分婚内侵权案件及其裁判理由进行了展示;其次,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进行了阐述;紧接着,说明了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而后,介绍了域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过程;最后,对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婚内侵权行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夫妻法定财产制
前言
个人无法独立于家庭、婚姻关系之外独自生存,婚内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将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造成不利的影响,直接危及家庭的和睦团结,从而不利于新时代背景下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家庭暴力、与婚外其他人通奸、重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等婚内侵权事件频发,对家庭的稳定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也给安定有序的社会埋下了一枚不定时炸弹。在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我国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往往是依赖伦理道德这一层面来调整的,但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仅对侵权行为人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谴责是不够的,这不利于维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今的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期望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自己因婚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然而我国目前尚未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缺少有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导致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往往会落空,这对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得以确立,特别是发达国家,这一制度使得婚内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基于我国国情的大前提,应当吸收国外构建该制度的宝贵经验,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构建,不仅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安定有序,还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1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受理了婚内侵权的相关案件,但因为不同法院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现行立法中是否存在法律依据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意见,所以不同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分歧,存在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下面对部分婚内侵权司法案例进行展示,案由涉及交通肇事、家庭暴力、侵犯人身自由权等类型。(一)不支持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及裁判理由1.李平成与牛明兴、郑美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判决书裁判理由为:“本案中,虽被告郑美莲致伤原告李平成,但原告李平成与被告郑美莲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赔偿,属于婚内侵权赔偿,原告李平成与被告郑美莲对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平成起诉要求郑美莲赔偿其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1]
2.原告李通建、王秀英、胡雪莉、胡冬梅诉被告胡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
该判决书裁判理由为:“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因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而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被告在主观上不构成重大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
1.1支持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及裁判理由
1.岳龙与姜冬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夫妻关系的存续并不影响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该判决书裁判理由为:“(2018)长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姜冬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虽为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的存续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姜冬水应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3]
2.钱理俊与刘世英、钱琳洁、钱学鸣、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侵权赔偿原告钱理俊与被告刘世英系夫妻,丈夫未患老年性痴呆或人格障碍,妻子将其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长期治疗,并且拒绝为丈夫办理出院手续,法院认定妻子侵犯丈夫人身自由权,判处其赔偿原告钱理俊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判决书裁判理由为:“人身自由权属于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世英为2008年8月5日原告的入院记录病历单中的病史申述者,2009年10月16日、2013年1月9日经被告防治院两次告知其病人(钱理俊)不适宜长期住院后,仍要求被告防治院长期收治原告,故被告刘世英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4]
2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以及现阶段我国是否应当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主要包括“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上述司法案例体现了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源于法学界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以至于不同的司法裁判所持观点可能截然不同。
(一)否定说
否认说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持否定意见,主张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没有实质性意义。否定说可以分为绝对否定说和相对否定说。绝对否定说认为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因而不存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5]相对否定说认为配偶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可以构成婚内侵权行为,但是受害方配偶所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是概念化的存在。形成“否定说”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第一,夫妻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感情基础上自愿合法缔结婚姻关系,婚姻使得夫妻双方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夫妻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会磕磕碰碰产生冲突与纠纷,但是即便出现了婚内侵权违法行为,也只是作用在夫妻二人之间,不会损害第三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认为其不具有社会破坏性而具有违法阻却性。
第二,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正是因为婚姻家庭生活模式不同于社会的一般相处模式,其特殊性和私密性决定了法律不能够过多地介入婚姻家庭生活,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当事人依靠二人之间的感情以及道德的作用进行自我调节和消化。[6]如果法律过多地介入婚姻家庭生活,可能会使夫妻之间的冲突恶化升级,使夫妻感情愈发紧张,甚至会把原本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夫妻二人推向离婚的结局。
第三,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诉求难以得到真正实现。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在该制度下,大多数夫妇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的。婚内受害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得到的损害赔偿,只是将侵权方当事人即配偶口袋里的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中,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其次,婚后夫妻保有的个人财产十分有限,且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宜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
2.1肯定说
当前学界普遍采纳肯定说的观点,肯定说承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认为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现阶段的我国具有实际意义。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夫妻之间各自人格独立,平等的享有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消灭。[7]《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民事权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夫妻双方当事人也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对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于婚内侵权案件,婚内侵权方也应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追究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婚内侵权行为可能将一桩婚姻关系推向尽头,进而导致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设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惩戒此类行为并且能够抑制该类行为的再度发生,维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得到补偿,挽救可能几近破碎的婚姻关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受害方当事人考虑到夫妻感情、双方家庭、孩子等多方面因素,往往不愿起诉离婚而只是想追究侵权方的婚内侵权行为,来救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设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追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能够让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畏惧,从而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有利于日后家庭的和睦、稳定。
第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能够真正实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在越来越重视人格独立、经济独立的时代,大多数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就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财产,并且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未来一定会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选择。因此,即便夫妻共同财产制会给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造成一定的阻碍,但并非是无法解决的。
本文更加赞成“肯定说”的观点,肯定说的理由更加合理充分,并且近几十年来“肯定说”已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本文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持肯定意见,主张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婚内受害方当事人能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侵权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构建该制度不仅有利于抑制婚内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还有利于保障夫、妻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以及新时代背景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实质性意义。
3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困境(困境)
3.1现行立法未对夫妻身份权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涉及了夫妻的人格权益,但没有对夫妻身份权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在男女双方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当事人不仅拥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还享有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身份权。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如今的夫妻在婚后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人格,夫妻之间不再像过去一样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且拥有人身自由权。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后拥有了平等的人格权益,但是夫妻身份权却缺少立法支撑,立法上没有对夫妻身份权内容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时,缺少该项请求权去申请法院保障平衡自己的权益。[8]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弱化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的观念,甚至会实施婚内侵权行为。我国要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需要对夫妻身份权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害方当事人才能运用明确的立法规定去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婚内民事责任,才能够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
3.2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阻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65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构成了夫妻法定财产制。若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选择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则可以要求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用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主张得到的赔偿能够“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可以真正落实。但是如果适用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会给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带来阻碍。如果侵权配偶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甚至其除了夫妻共有财产外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婚内索赔的物质基础便不复存在了。[9]针对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会选择不予判决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驳回婚内受害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便有一些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时仍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则会带来“左口袋出,右口袋进”的尴尬情形。在我国大多数的家庭中,夫妻之间适用的仍是夫妻法定财产制,故婚内受害方当事人仍旧得不到完全的婚内侵权赔偿。
3.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明确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对实施了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仅概括性地规定了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目前并没有类似的规定,现行法律针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更多的倾向于行使行政上的处罚或者刑事上的处罚。[10]但是实施行政上的处罚或者刑事上的处罚对于某些婚内侵权行为来说惩罚力度过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能够带给受害一方当事人心理上的安慰。上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利于夫妻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具体规定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内侵权行为,应当优先使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编》没有关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婚内侵权的有关案件时难以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3.4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难以有效执行
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从承认到彻底落实还需要闯过执行这一难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何以得到有效执行是法院在审理婚内侵权案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基于我国大多数家庭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客观情况,当面临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形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就难以有效执行。即便法院支持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婚内侵权方当事人承担其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但若其没有充足的个人财产,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就成了侵权方当事人开出的“空头支票”,难以兑现。没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使得法院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判决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目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难以有效执行的困境。
4域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4.1大陆法系国家婚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大陆法系国家最早涉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夫妻别体主义”在罗马法中率先出现,罗马法允许夫妻间对于婚内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随着经济的发展,平等、民主观念的不断深入,丈夫和妻子法律地位与权利的平等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推动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原有婚姻家庭立法的修改进程。《法国民法典》涉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的,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若是丈夫的不当行为导致妻子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则丈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继《法国民法典》后的第二部重要民法典,德国较早地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59条规定了婚内侵权,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型除外。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赋予了无过错一方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权利”,率先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908年日本最高法院规定“如果配偶在婚内受到另一方配偶的虐待或侮辱,受害方有权提出离婚和抚慰金的请求”,确立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4.2英美法系国家婚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英美法系多数国家都对婚内侵权行为以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建立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X和英国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1839年,X密西西比州率先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11]。1877年,X对《已婚妇女法》进行了修正,该法案赋予了妻子与丈夫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打破了长久以来的夫妻一体主义。与此同时,英国已婚妇女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1870年英国颁布《已婚妇女财产法》,其中第11条规定:“已婚妇女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可以向任何人提起诉讼。”英国学者Lush(1884)指出,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人”,既包括“陌生人”,也包括“丈夫”。[12]而后在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妻子可以对丈夫提起侵权之诉。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属殖民地)的《已婚妇女财产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例如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澳大利亚西澳洲、加拿大埃博塔省等地。[13]由此,财产侵权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确立。
1914年,X法院审理了Brownv.Brown(布朗诉布朗)案件,开创了“婚内人身侵权”控诉案件的先例。此后,X各大州纷纷发起废除“婚内人身侵权豁免原则”运动,除了X国内,域外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也紧随其后。1962年,在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法》修正案以法定的形式废除了“婚内人身侵权豁免原则”。婚内侵权责任不再局限于财产责任,还囊括了婚内人身责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全面确立。
5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综上可知,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已在域外大多数国家得以确立,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可以参照和借鉴域外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明确规定夫妻身份权的内容、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明确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5.1明确规定夫妻身份权的内容
为了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对夫妻身份权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我国目前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对夫妻身份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夫妻身份权缺乏立法支撑,直接导致近些年大批出现请求权基础较为模糊的婚内侵权案件,使得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14]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而应该看见这个现象并且直面问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身份权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能够弥补这一不足。夫妻身份权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合法缔结婚姻关系后产生的,以夫妻关系为基础,具有其特殊性。夫妻身份权包括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内容。接下来将对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三部分内容进行具体阐述。
其一,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权是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它并不仅限于共同生活在婚姻住所内,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与夫妻的感情生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最根本的义务,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我国《民法典》尚未对夫妻同居做出正面规定,而夫妻同居义务在域外的国家多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例如,法国、瑞士、德国、意大利四国的民法典都对此做出了正面规定。
其二,夫妻忠实义务。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对彼此忠贞不渝。夫妻忠实义务内容宽泛,包括对家庭重大事项不得隐瞒,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收入应当如实告知,不得故意抛下另一半,不得为处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选择侵害甚至牺牲配偶的利益等。但是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的是贞操义务,即只与配偶发生专一的性生活,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网上交友”,这类行为极易诱发婚内侵权行为,给婚内受害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已经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肯定了夫妻忠实义务。然而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内侵权行为,受害方当事人仅以上述条款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所谓婚姻住所,指的是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场所。这一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夫妻二人的大部分相处时间都集中在其内,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享有该项权利。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指的是对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选择、决定权,夫、妻二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决定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如果是夫妻双方皆可自由随意地选择婚后的住所,则很容易出现意见相左造成婚内矛盾纠纷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该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进行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加入其中一方原有的家庭或者是脱离双方家庭而选择新的婚姻住所。
5.2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了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来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是指在特别情况下强制终止的相关制度,在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15]通过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当面临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由于无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时,婚内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以分割后的配偶个人财产对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进行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设立了“非常夫妻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设立这项制度,但是也普遍规定了“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我国若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应当充分考虑本国国情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参照域外国家的有关立法。在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时需要注意一点,在程序上必须是由夫妻双方或者是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而不是法院主动适用。
5.3明确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沿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为了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明确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建立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体系。[16]
通过损害赔偿这一财产责任方式能够很好地救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比如家庭暴力行为,会直接造成婚内受害一方身体上的损害,势必也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害,如医药费、误工费用等,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行为还会给受害一方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与精神创伤。对于给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理应要求婚内侵权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且得到各国侵权法的普遍认可,损害赔偿是最切实际且非常有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当事人还是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一方当事人,损害赔偿这一方式都能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弥补并且带来一定的心理慰藉。
由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采取损害赔偿方式的复杂性,适用非财产责任能够有效化解夫妻二人之间产生的摩擦与纠纷,从而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可以在日后婚内侵权的案件中更多地发挥其效用。停止侵害这一非财产责任方式能够最有效地控制婚内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排除妨碍能够要求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不再妨碍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能够使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恢复。知错就改,赔礼道歉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赔礼道歉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对于婚内侵权行为也亦是如此。如果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对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那么不仅能够带给受害方心理上的慰藉,还能够更容易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5.4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为了解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一问题,应当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指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是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时,法院应债权人申请发放的权利凭证。债权凭证能够作为债权人日后索赔的依据。当面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内侵权案件,而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短时间内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或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债权凭证制度下,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便可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婚内受害方当事人一旦发现另一方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可凭借该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当前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难以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债权凭证制度可以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过程,会根据外界的因素以及被执行人自身的条件状况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当下婚内侵权一方当事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将来也没有财产或者没有履行能力。在这一制度下,虽然申请人拿到的只是债权凭证,不能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但是采用这种方式能够让婚内受害方当事人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凭证应当长期有效,有利于保护婚内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便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结束的情形下,受害方仍可凭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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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我要感谢的就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在论文筹备的阶段导师就对我们做出要求,从论文的开题到论文初稿的修改直至论文定稿阶段,我的导师都会不厌其烦的给我的论文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为我研究论文的方向做出指导,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也会及时得对我遇到的专业方面的难题给予一定的指点和帮助,提出了许多对我有益的改善性意见。也真心的感谢每一位教师的谆谆教诲,给予了我们各种专业的知识和不断努力的力量。
感谢一路走来一直默默陪伴我的家人,他们为我的学业和未来付出了诸多心血。也见证了我不断的成长,我秉承着他们正直坚强的性格,善良待人,真诚待事。谢谢他们默默无闻在身后做我坚强的后盾,让我能够勇敢的做自己。也因为有他们的日夜辛劳,我才有机会如愿完成自己的学业,从而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我所努力的动力也大多都来源于他们,因为父母毫无保留的付出我才能够站在他们的肩膀上领略更多不曾看到的风景。
最后,再次对关心和帮助过我的老师们和同学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在我论文撰写过程中带给我支持和关怀,也非常感谢百忙之中参加答辩的评审老师们。
这一站即是终点也是另一程的起点,而或许分别是为了下一次我们能够迎来更加热烈的相遇,在夏天告别之前遇见在夏天到来之际分别,唯愿我们归来仍是少年。祝愿同学们老师们毕业快乐,也要一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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