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餐饮业这个传统行业也加入了改革的步伐,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创设出了外卖服务。外卖行业的井喷式发展,实现了餐饮行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对着在现实中外卖食品各种乱象横生的问题,我国的立法和执法仍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况。同时XX的一些监管模式与手段也落后于网络餐饮的发展。怎样才能使这些问题有限避免和规制,是XX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矛盾,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存在潜在的威胁,也会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本文对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研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优化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上提供了理论支持。我国对于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由于外卖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还是相对比较丰富的。在关于互联网外卖食品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上,在参考了大量文献后笔者总结出了主要的三点原因。首先是我国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其次是监管体系的不完备;最后是社会主体参与外卖食品监督不畅。国外的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市场起步比较早,有关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也形成的较早,因此对于我国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有较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方面存在的不同的侧重点,但本文研究的国家的监管体系都有一些共同的优点,比如它们的监管部门都是非常明确的;它们的法律体系都是比较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它们的惩罚力度大,违法成本比较高。本文从互联网外卖和互联网外卖食品交易参与主体的概念入手,结合互联网外卖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得出对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的结论。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经验梳理出我国互联网外卖食品法律监管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最后在前述步骤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和国外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对策。本文以完善对策为关键问题,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优化监管协作机制三个角度进行研究,以期能为完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基本问题
(一)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相关概念解读
1.互联网外卖的概念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外卖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根据其发展特点和运营模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互联网外卖是餐饮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订餐,入网餐饮服务者根据订单信息进行制作,并由配送员线下配送的一种经营行为。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外卖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的,比如“美团”“饿了吗”;第二种是商家使用用自营的软件、网站进行了线上的交易活动,并拥有独立的配送员,比如“肯德基”“麦当劳”。在本文中,笔者讨论的主要是第一种类型。
2.互联网外卖食品交易参与主体的概念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一次有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一表述。该表述使其与消费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划开了界限,强调了其“第三方”这一特点。因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际上是一个为了创设、经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一套完整的机制在消费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之间提供持续性的交易的网络企业法人。“美团外卖”、“饿了吗”、“百度外卖”,它们利用各自的平台优势和营销策略在众多平台中脱颖而出,占据了外卖行业的半壁江4山,成为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代表。与此同时,在微信群、微博上也大量出现的“私房菜”“私家烘焙”等。实际上,微信和微博并不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为它们的主要作用并不是用来提供持续性的交易的,而一般是个人之间发生的偶发交易。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加盟的商户。平台可以自动接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则可以通过登录平台查看到消费者在线上支付的订单并进行制作。根据是否具有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划分,主要有两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一类是拥有实际经营场所,同时可以提供堂食的商户,其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交易;第二类是只面对线上交易的商户。这样的商户大多是通过租赁房子或是利用自住的厨房来进行食品的加工和制作。
(3)线上消费者互联网外卖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主要集中在学生和上班族之间。同时,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交通的便捷情况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据有关报道,上海是如今外卖订单最多城市,这与其发达的经济、快节奏的生活、有众多年轻的上班族是密不可分的。
(3)线上消费者互联网外卖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主要集中在学生和上班族之间。同时,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交通的便捷情况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据有关报道,上海是如今外卖订单最多城市,这与其发达的经济、快节奏的生活、有众多年轻的上班族是密不可分的。
(二)互联网外卖的发展及其特征
1.互联网外卖的发展我国在一开始采用的是电话订餐服务,但在“互联网+”的浪潮下O2O商业模式的兴起,互联网外卖也随之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外卖市场逐渐成熟,并且外卖也成为了人们的主流生活方式之一。根据美团发布的《中国外卖产业调查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全年互联网外卖行业交易额达到了6035亿元。同时根据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的互联网外卖市场将逐渐会进入到一个平稳的增长期。
2.互联网外卖的特征
(1)经营行为网络性
互联网将线上消费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三者联系在一起,为促成交易提供技术支撑。从消费者选择餐品下单到收到餐品,整个过程都是借助互联网实现的。
(2)大数据前瞻性
消费者在订餐时可以利用第三方平台的筛选功能查找店铺销量、商家距离、美食分类等信息,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同时,消费者提交的评价或投诉也会及实时反馈给商家。
(3)便利快捷性
互联网外卖最大的优点就是让消费者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也能满足其需求。并且消费者可以提前下单,这也解决了在就餐高峰期商家供不应求的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现状
1.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核心,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加以补充,并且与有关联的相关法律协调衔接。
(1)法律法规
在2015年以前,我国互联网外卖的法律监管基本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新修订使其开始其走出了监管盲区。修订后的法律落实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规定了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在2019年,我国又重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了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从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优化风险管理机制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2)部门规章
52016年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集中规制了互联网外卖食品,强化了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引入了“神秘买家”这一制度,创新了监管的方式。2018年起开始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内容上显示出我国互联网外卖法律监管体系的日渐完善。其提出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在线下有实际经营的门店,并且在互联网上销售的食品要与线下销售的食品保持一致。
(3)地方XX规章
在互联网外卖食品的迅速发展的趋势下,各级XX如北京、上海、湖北等在积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颁布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互联网外卖的监管提供了支撑。
2.互联网外卖的监管体制
(1)中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部为互联网外卖主要的监管主体。在2018年的xxxx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原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因此,从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到市场的监督综合执法等工作,都是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的,从而解决了原先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的重叠的矛盾。
(2)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确定了我国的监管主体[1],同时还提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XX要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监管。
3.互联网外卖的监管方式
(1)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是有互联网外卖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2],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具有严谨性和强制性的。其次是有互联网外卖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可知,网络餐饮平台的准入标准包括备案信息、技术条件、内部制度要求。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则需要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最后是互联网外卖的食品配送标准。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送餐人员规定了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义务;对入网餐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要有保证食品安全保存、配送的措施。
(2)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人员。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着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些义务,将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其两者都应当在网上真实公示菜品名称、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等信息,且需及时更新,违反规定则需面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改正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于餐饮配送人员,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中[4][5]明确规定了规定送餐人员的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处罚主体。浙江则在疫情的推动下颁布了《网络订餐配送操作规范》。在此规范中,首次出现了无接触配送和外卖封签的规定,创新了配送方式,保障了配送的安全。
(二)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互联网外卖食品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法律监管的缺位的问题。例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相关问题仍有许多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但是对于审查的标准却没有提及,到底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尚且没有定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近年来频发的“多店一证”“借证上线”等乱象。而造成法律监管缺位的根本原因为互联网外卖食品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于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法规。面对互联网外卖这一新兴事物,之前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出现6的关于互联网外卖规定也是比较零乱的,欠缺系统化。第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立法空白。我国现行的关于互联网外卖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偏向于框架性、原则性,对于一些比较细致的问题则是处于空白的,这往往给了不良商家钻法律漏洞的机会。第三,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总体层次不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直接涉及到互联网外卖的规定很少,且主要是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而在部门规章这个层次中直接针对于互联网外卖的只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其余则是部分地区各自制定的规章。
2.互联网外卖食品监管体系不完备我国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法律监管失范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于互联网外卖食品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划分比较模糊,责任主体涉及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等,这样就造成了监督主体不明确的后果。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等。并且,我国的问责与处罚规定难以面对现实中复杂的外卖食品问题。而造成法律监管失范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互联网外卖食品监管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xxxx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虽然在形式上使各方监管做到了整合统一,也避免了职权的交叉,但在现实中却仍面临着执法混乱、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等情形。因此我国的监管机构设置还是不完善的。第二,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漏洞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对于具体标准体系的建立意识不够强。在处罚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方式一般是罚款,且罚款的数额与平台可收获的巨大的盈利面前就显得欠缺威慑力,平台的违法成本比较低。
3.社会主体参与外卖食品监督不畅我国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在我国,主要还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度较低,这样就导致了外卖食品的监管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使监管的效率变得低下,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新闻媒体拖延、虚假报道;行业协会没有发挥作用等。而造成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主体参与外卖食品监督不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维权意识低,且维权难。当消费者在订餐后发现外卖食品存在问题时,通常会因觉得麻烦而自认倒霉,或者与商家联系最终赔付一点现金红包。就算消费者想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发现其面临着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一系列的问题。第二,新闻媒体的监管职责缺失。实际上,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曝光,是最快能引起社会重视的途径之一,且能够引导正确的舆论,但是新闻媒体目前却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能。第三,行业协会监管的缺失。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作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却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导致其权力边界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从而不利于其进行监管。
三、国外互联网外卖食品法律监管的实践及经验
(一)X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
X的食品监管体系是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到几乎涵盖了食品链的所有环节。在1906年,其就出台了《联邦食品与药品法》,拉开了X食品监管的序幕,至今,X已经制定了几十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并且在《统一商法典》、《电子交易统一法案》之中也规定了对于网络经济的相关问题。X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由联邦、州、地区三个层级为基础,各层级和部门分工明确,并且各层级的部门会聘请专业的人员在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提供支持,从而使监管更全面且高效。因为X有着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所以消费者、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较高,从而积极参与监管。X有着完善的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商家的违法成本提高,从而有利于使制度发挥威慑作用,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稳定。
(二)欧盟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
自从欧盟成立以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1997年发布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在规范网络交易,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000年发表的《食物安全白皮书》成为了之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2002年《通用食品法》生效,其中明确提出了“食品可追溯性”的概念,这样就使互联网外卖在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立即进行追溯。健全的法律体系使欧盟的食品7监管体系拥有了“全世界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的美称。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级,包括欧盟和成员国。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落实欧盟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监 过程中吸收了高素质人员参与以应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题。欧盟有着以预防为主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快速预警,这样使食品监管摆脱了被动的局面,使监管在初始发挥作用。并且欧盟还规定了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完善消费安全保障,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的缘故而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国外互联网外卖食品法律监管的启示
第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从X和欧盟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它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比我国早很多,且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不断去完善法律法规,从而才建立起了细化到食品流通每一个阶段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在立法上还存在很多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第二,要具备健全的监管体系。X和欧盟的监管体制虽然与我国有着很多不同点,但是其部门之间的高效协调性、职能明确性是我国可以借鉴的。并且欧盟的采取的预防性为主的监管机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预防为主的监管机制能够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且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第三,需要扩大社会主体参与监督。从X和欧盟的经验来看,由于食品安全的复杂性,它们会聘请专业人士和高素质人才进行全程监督。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并且X和欧盟也非常重视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平台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监督中来。目前我国社会主体参与监督较少,因此需要对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进行公开,保障社会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社会主体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
1.完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加以补充,如果想要进一步完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第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针对互联网外卖食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将相关法律细化到食品流通的每一阶段,而不再是条文中类似于“建立食品全程追溯机制”这样框架性的规定,从而使监管落到实处。并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相关规定比较多。相比之下,就需要立法者加强对于入网餐饮提供者、消费者的重视,明确监管对象、规范入网餐饮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最后达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第二,完善与互联网外卖食品相关的法律。在消费者层面,可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数量巨大,且与线下实体交易相比较来说,消费者存在着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对互联网交易专门设置一个章节来规制。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层面,可以完善《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行为,确定其具体责任和义务,完善消费安全保障,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三,推动地方出台和完善与互联网食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之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弥补原有法律的缺陷。
2.明确参与交易主体的法律义务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笔者认为应将其细化和明确,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规定在厨房安装摄像头,并将内容实时传送至平台页面,使消费者和平台管理人员都能进行在线监管;第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第三方平台上公开其菜品所用的原材料来源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第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把所用原材料的采购单或电子凭证交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第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诚信经营。比如原本使让消费者安心的健康证却成为了某些人牟利的手段,屡屡出现的假健康证通过审核的消息提醒着经营者应做到诚信。
其次要明确的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第一,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需要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虽然现在还有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该是实质审查。第二,对于商家是否满足“线上线下一致”的条件,第三方平台提供8者需要进行持续性的审查,而不是仅仅在注册时进行审查通过后就一劳永逸。平台成立专门的专业审查团队定期在线下进行考察,但是由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于线下的管理不是很便捷,且技术也有限,还需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要健全我国互联网外卖监管的法律体系,需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第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当入网餐饮经营者在被发现问题时,不能仅对其采取召回、停止经营等措施,而是提高其违法成本,在情节严重时采取一定的刑事措施。比如对于上文中提到的代办证件的行为,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甚至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互联网外卖的问题的本质还是食品经营问题,可以用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加以规制。第二,要提高罚款的数额。英国的一家菜馆曾因一道菜有问题,就被罚款到倒闭。这样严厉的罚款数额无疑对商家起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查登记、建立生产经营者信息等义务的,在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罚款上限大多都是3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条例》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罚款的金额最低额2千上调至了1万元,但相比较于平台的收益来说,这点数额罚款并不能对其行为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
(二)完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监管体系
1.完善互联网外卖食品的监管体制
第一,要明确互联网外卖食品的监管机构。由于目前我国有多个监管部门都有权利对互联网外卖进行监督,存在着职权重叠的现象,会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形。因此我国对于互联网外卖的监管,需要具体到每一个阶段有明确对应的监管主体。第二,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建立协作机制。首先,县级以上XX可以加强与其他区域进行互联网外卖食品监管的业务协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体。其次,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也可以加强联动合作,通过沟通和分工,灵活高效的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交易有序进行。最后,监管部门还可以和第三方平台加以合作,例如建立互联网外卖快速投诉入口。第三,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监管理念,采取预防为主的思路,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的风险,也为法律的滞后性提供了缓冲的时间。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优化执法队伍。且在特殊领域,监管部门可吸收高素质人才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最后,我国的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技术,可以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监管。
2.优化互联网外卖食品的标准体系
首先,要规范入网餐饮提供者的准入机制。第三方平台要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来审核商家提供的材料,确定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签订相关的责任书,从而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对于入网后的商家,因为第三方平台具有持续性审查的义务,所以商家仍需加强自律,达到其所要求的标准。对于审核的人员,第三方平台应组建专业的审查团队,从而能提高审查的效率。并且第三方平台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严格履行监管义务,创新监管形式,打造安全的互联网外卖环境其次是要规范互联网外卖的配送标准。我国对于外卖配送标准的规定比较少,2017年发布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使外卖配送逐渐走向标准化。但是此规范只是一个团体标准,很难在根本上解决外卖配送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新增关于互联网外卖配送标准的的条文。通过借鉴浙江出台《浙江网络订餐标准》,各地区也应积极制定各自的地方配送标准,以保障配送中的外卖食品安全。
3.建立互联网外卖的安全信息平台
首先,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虽然在我国已经存在了食品安全新闻信息监督发布平台,但其中并没有针对于互联网外卖设置专门的板块。所以信息发布平台应新增针对互联网外卖的专题板块,具体包括入网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外卖食品的安全监测数据,在监管中发现的所存在的问题等。另外,各地县级以上人民XX应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本区域内的安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的上下交互流通以形成一个系统的信息发布系统。其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建立一个互联网外卖评价系统。以饿了吗平台为例,打开一家店铺的页面后仅能看见商家的店铺照片、商9家评分以及消费者的评价,笔者认为这还需要完善。第一,要完善外卖评分制度。如今,有部分商家为了获得较高的店铺评分,不惜花钱找人刷单,这种行为破坏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第三方平台需要在后台加强监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仅应在店铺页面中显示出消费者对于此店铺的评价,也应将监管部门对此店铺的监管记录和评价一同展示出来。第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于综合评分高的店铺应有奖励措施,如在主页中推荐店铺、给予一定的平台优惠政策等。以此来激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要建立健全互联网外卖的“黑名单”制度。通过“黑名单”制度的落实,对入网餐饮提供者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从而改善互联网外卖的消费环境。并且对于行为的认定不仅需要有关部门来操作,也需要有消费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共同参与,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三)凝聚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协作机制
1.培育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渠道
因为消费者和入网餐饮提供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这两者之间无形的天平往餐饮提供者这一边倾斜,因此就需要培育和提升消费者的维权和监管意识。首先,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来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消费者能够主动维权,以此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其次,消费者在平台上订餐时要注重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可以通过查看评分和评价,这样也能过滤掉一些评价较低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培育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要完善维权渠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第三方平台可以搭建一个维权信息通道,拓宽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第二,XX建立一个消费者维权管理部门,为消费者和监管者之间开辟了一个新的沟通渠道,增强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第三,要完善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平台能够加强外卖食品的安全把关。
2.加强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发挥舆论监督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点,所以在近些年发生的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问题大多使由新闻媒体先曝光后,才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在某一年的315晚会上曾曝光了一位大学生因食用外卖而中毒,当最后警察追查到外卖餐馆时却发现那家店环境恶劣,苍蝇满天,甚至都没有完整的厨房设备。在晚会曝光后,消费者反应强烈,也引起了XX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来发挥舆论监督,首先能够对入网餐饮提供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能够督促其改善营业环境,保障食品的安全。同时对其他入网餐饮提供者也有预防作用,使其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新闻媒体的曝光也能使XX和有关部门因为舆论的压力而提高其效率,出台相应的立法或加强执法的力度。对于消费者来说,新闻媒体的曝光能够保障其知情权,而且正确的新闻舆论能够培育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推动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确定行业标准
由于互联网外卖是在近几年才快速发展起来的,所以目前并没有一个针对于互联网食品的行业组织。虽然我国有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等,但是这些协会的主要职能中都没有涉及到互联网外卖的监管。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互联网外卖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消费者、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之间的沟通者,促进了互联网外卖市场的良性发展。并且互联网外卖行业协会应制定互联网外卖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以此填补立法上的漏洞。同时也要加强和第三方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外卖的正常秩序。
结语
随着当下,互联网外卖仍然呈现着发展迅速的态势,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层出不穷。对于互联网外卖监管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只能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而提出一些相对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法律体系的健全,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监管协作机制的凝聚都是道阻且长,需要XX部门以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从而营造出一个平稳发展的互联网外卖食品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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