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实契约的发展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

摘要:初期的契约是指遵守各方达成特定约定而形成的一种文书,一般具有双务性质。形式有默示契约和语言合同契约,对象多样,可以是:生意上、朋友间、相爱之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对自身的如遗嘱分配,丧失行为能力时指定的监护人等等,在契约形式上,可以是通过相互默认的情况下达成的默示契约,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达成约定,严谨时使用书面的文字。

契约因为达成约定的内容不同,所以种类多样,社会生活中处处都是契约,但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一特征毋庸置疑是契约最基本的。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一致前,为达到一定目的反复磋商、变更条件,最终达成一致。如今互联网时代大行其道,网上订立合同,商家的格式条框必须勾选才能获得某种使用服务,各种网购订单,大大改变了以往人们订立契约的形式。且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服务普遍可见,相同的服务价格也趋同,人们生活追求效率,城市节奏紧凑,人口基数也非常庞大,各种各样的生活小事都掺杂着契约的存在,如地铁、公交、停车位、水、电、气等。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对特定交易的选择,或者说可供的选择被大大削弱,往往没有缺少自由意志,往往他们需要的个性化内容,或者特别的要求被“社会理智的选择”所覆盖,被认为这就是他们的预期,是理所当然的。对形式化合同的研究的意义日渐增加,救济、范围、成为形式化合同研究的主题。那么对于曾轰动一时的事实契约理论也有了再次研究的必要。于1941年提出事实契约理论的德国著名学者haupt教授,轰动一时,但不久,事实契约理论容易混淆传统契约的法律体系,且不被社会所需,逐渐淡出研究话题。在我国合同法领域,从立法和司法上并没有采用事实契约理论,传统契约理论由邀约承诺组合是我国合同法的基石,社会快速的发展,在于单一的形式下,逐渐也能发现合意的方式也处处受限。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再次讨论事实契约理论是否合理,特别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区块链技术的成熟,笔者认为事实契约可以为现代契约领域带来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事实契约,区块链,智能合同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契约是现代交易上必不可少的制度,其是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得以体现,而所谓意思表示,系谓以达到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将其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或明示或得以借他种事实而推知,后者往往称为暗示。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仅指当事人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契约方得以成立,无其他建立契约关系之途径。

首先我们仔细观察生活,生活中的普遍交易类型,如搭乘城市的公共运输工具,通往回家方向的高铁,又或是各种停车场,交纳生活中的水电气费用,是否真的以尊重当事人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种种交易,我们可能可以选择不同的公车,不同的停车场,其服务或价格就有所不同,这种可选择的权利再加上对上述条件的承诺即是传统理论中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该停车服务的法律关系,载人运输的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形成某种契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往往我们发现其中隐蔽的事实,也是经济学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特点,即你选择了另一个公车或停车场时,现实中必然会导致你目的地不如你所愿的那么靠近你想去地方。现代生活中公车的经营是需要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会通过宏观上的调控,让票价稳定,班次相对固定。路线一致的情况不会许可另一家企业在此经营,假设我们想想假如行政机关许可了这么荒谬的事情,则两家运输企业必然会引发价格争端,总有其中一家需要退出该路线。这种迹象告诉我们,仅仅是“这种可选择的权利再加上对上述条件的承诺”形成的契约,事实上根本没有让我们选择,可谓是强制缔约制定。

1941年1月29日,haupt教授提出“论事实上之契约关系”轰动一时,但目前,各国制定法对事实合同要么忽略,要么反对,致其未能见于成文法。而仅仅围绕变化着的社会现实生活不断进行的法学研究却无法置事实合同于不理。因为这种理论是支配实际生活的法,这种法“不仅是法律所承认的,而且还有法律所忽视和省略掉的东西,甚至还有为法律条文所不赞成的东西。虽然事实合同理论未被全盘接受,但是它所创造的新的合同概念,有助于对传统理论的反思,其中许多重要观点上使现代民法的理论更为充实,更为丰富。故事实合同理论虽无法取代一般合同,但是对一般合同理论的补充与完善,事实合同应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目前的互联网时代,区块链技术为日常交易带来了“智能合同”这一新产物,本课题将从“智能合同”为切入口,讨论事实契约为生活带来的便利。

1.2 文献综述

王泽鉴(2018)文中说称,虽然传统契约理论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可以通过解释化解,直接全盘接纳事实契约理论实然会使现有法律体系紊乱,导致各种不便,不适宜接纳,但事实契约理论确实是有可取之处,也是传统契约理论所欠缺的。

邵琼(2009)称,事实契约不可全盘接受,但当代合同之欠缺,确需事实合同理论,可以为现代民事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可让现代民事法律制度更为充实。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从相关学者对于试试契约的研究巩固本文概念性问题,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实契约的本质属性,发现问题并讨论问题。

科学思维,通过区块链的特征及特性与事实契约的概念,使用逻辑推理等方法事实契约在区块链的模式下是否适合当下社会环境。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本次从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事实契约的本质特征,并发现其优缺点等,从历史角度、各国立法等角度分析,再谈到互联网时代区块链技术在契约层面的实际运用的领域,发展的领域,最后结合事实契约与智能合同,用思维方法从的定义上分析两者的重合之处,再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解析,从而探讨事实契约发展的可能性。

 第2章事实契约概念和出现

       2.1事实契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2.1.1事实契约的由来

在德国初期20世纪30年代及40年代,罗马法的个人主义再次收到法律学者的抨击,并为重建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致力,通过从事司法改革,论文发表等,对传统的契约理论挑战,并对传统理论进行全面检讨。就在这个时候,德国著名Haupt教授,发表一篇仅就数万字的文章,主题“论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空前绝后。坚持传统契约理论的学者开始反击,争辩之热烈,犹未稍减。

 2.1.2事实契约的概念

讨论事实契约理论,就必须先明确事实契约的概念。各方学者均数度对事实契约下定义,大体上是一致的,即:事实上契约指的是由特定的非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并且非法律行为适用由契约的适用法所的规定。事实上的合同,当事人的特定需要的行动,所以它是传统的表现和意义的不一样,或者表达意义,但是意思表达有缺陷,所以被合同无效或被取消。

因事实契约与普通的契约的成立相差甚巨,不可以像一般的被定义,例:租赁合同是出借人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于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定义强调合同之内容,往往没有强调合同的成立的方式。事实契约仅因为合同成立上与传统合同有区别,合同内容、解释、以及救济所适用的法应当是一致的。那么在定义上,仅需要强调其成立上的特征,即通过某种法律事实,由平等的公民确立的契约。以上对事实契约的描述可以提炼出:(l)事实合同的成立,原则上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会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产生;(2)适用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的法律规定,认为事实合同的法律效果和普通一样;(3)事实上契约强调的是,它发生在除了民事法律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平等公民之间;(4)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导,事实合同因事实过程成立。

 2.1.3事实契约的构成要件

Haupt教授认为,要从基本要素中认识统一的构成要素和事实上的合同是很难的。事实上的契约分为基于社会接触的事实上的关系、基于群体关系的事实上的关系、基于社会支付行为的事实上的关系。

1.基于社会接触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主要是指缔约过失的问题,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草案)》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下次提出的理由时,会给对方造成损失。

(1)根据进入合同进行恶意协商。

(2)隐瞒与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重要事实。

(3)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保密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信息,无论合同签订与否,都不得公开或不正当使用。当贸易秘密或信息披露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承担补偿责任。

Haupt教授认为,当事人具有通过社会接触的注意、通知、保护等义务,当事人充分基于这样的事实建立合同关系。

基于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主要指事实上的合伙以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气、瓦斯、自来水、公共交通运输等现代生活不可欠缺之交易,通常指从事公共事务企业就给予上述服务所生之权利义务,对企业的选择或者变更条款都难以实现。据此,本文认为,与其搭建一个事实契约的构成要件,不如规范某类行为可以成立合同关系更为恰当。

 2.2事实契约初期的影响

  2.2.1“事实契约关系”理论概述

事实契约关系其实际上就是普通的契约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的合同关系并无区别,设甲于某停车收费路段停车,但甲认为该路段无需收费,权利人将甲诉至法院,假设法官认定甲与权利人依停车的事实行为成立契约,那其契约内容也是停车的收费标准等,与直接停车并交费的其他在此停车的权利义务无异。所以,事实契约想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在契约成立这以关节点上。

2.2.2事实契约与法官判决

德国BGHZ21,319。

事实简要:根据议会的决定,汉堡市XX在道路两侧开辟了公共土地作为停车场。1953年4月28日通过决议。1953年9月3日和10月12日之间,被告多次将车辆停在市XX附近的新停车场。在用地内,显示停车费。被告强调停车场是公共场所,并称从一开始原告的停车场谁都可以使用。原告不需要看车,拒绝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为了停车支付共计25元。

判决理由:原告的主张是有理由的。法官认为,原告的债务是基于不正当利益,而被告的不正当行为是基于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债务,但这并不妨碍法院研究其他法律观点的主张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意图没有达成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合同。但是,由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否被视为特别的合同关系,有待调查。

以上的基础上,法院若不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基于这一原则,如果从合同关系外的其他必须寻求解决方案。生成的结果脱离了事实,适合于侵害事实。对于在营业期间在停车场停车准备,但被告一开始就拒绝支付费用的人,对停车场的收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费用。停车场的收费,车的通行量,原告是否可以有效地行使该权利,实有疑问。因此,无论被告是否达成合意,即合同的成立在合同上签字,都具有赔偿请求权。此项见解,最切合实际。

除此还有未经缔约擅自案子导管输送电力等案例,不再赘述。

 2.3事实契约的弊端

  2.3.1事实契约自身的弊端

首先由事实行为成立契约,不符合契约意思自治的本质,实际上否认了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的意思,涉嫌调整了不该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违私法的本质。

其次事实行为成立的契约,其契约的内容如何,是否需要加以限制,如何解释事实契约成立后的权利关系,也是一个难题。

 2.3.2事实契约在我国的弊端

从合同法的立法上看,我国并未确立该种制度,一般契约的成立都是达成合意成立的。事实契约理论含有的国家干预的影子,各种社会活动中只要有特定的事实,法律就无视当事人的意图,直接决定合同的成立,直接适用合同的法律关系。法律的本质是为国家介入私法领域提供方便的方法。减少私法的自治范围,不仅缩小了加害者的救济渠道,也排除了为加害者选择的特定自由。

从司法判例上,在相关文书上进行搜索,事实契约几个关键字几乎只出现在原被告的答辩中,法官很少提及,且该类裁判文书所称“事实契约”仅指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并强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用意是在强调双方存在邀约和承诺的过程,与本文所讨论的“事实契约”是两个问题。从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并没有主动对“事实契约”概念进行相关解释以及运用,当事人双方也未曾以此为理由请求支持自身诉求。

我国在“事实契约”这一概念中,最为相似的法条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一年未签到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该条文的适用是特殊的,也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设计的,从立法原意上,几乎没有“事实契约”概念的存在,仅在某特殊的方面不谋而合。

综述所述,从以往的角度分析“事实契约”概念,往往觉得引入事实契约实为多余,影响原合同体系,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事实契约可能取得不一样的收获。

区块链与法区块链的三个特性,首先是不可篡改性(Non tamperability),第二,时间戳是时间效果。这不仅是个别的加密,也是加密的集合。形成链条的加密,是可以追踪的,完整的。基于这三个特点,它符合科学的、技术的正义。所以在科技化的司法方面区块链具有重大的贡献。区区块链系统的分布式和开放性就像智能合约的概念一样,它对法律行业非常有益。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优点之一是它所存储的信息日后不可篡改。另外,提供数据验证平台,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数据。

 3.1区块链如何改变法的运行

  3.1.1区块链的特征

区块链的四个主要特征:唯一性、不可变性、智能合约、分布式自组织(弱集中),这是体现价值的必要条件。这篇文章只强调了最符合事实契约理论的两个主要特征,即智能合约和不可变性。区块链最容易理解的特性是不可篡改的特性。方块会自动比较各个元帐,所以你会认为数量较多的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能够改变整个系统的大部分总账,否则任何人都无法篡改自己的总账。如果整个系统有5个或10个台账节点,这很简单,但是数量会分布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达到特定的顺序。除非它能控制世界上绝大多数的计算机,否则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很低。链的最后按顺序添加事务块。为了改变块内的数据,所有的块都需要重新生成。一般来说,区块链账本的交易数据可以被认为是“不变的”,它可以被新的授权交易“修改”。修改的过程会留下痕迹。这也是区块链不变的原因。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协议是指,将编译器的语言内容翻译成计算机所识别的代码。智能合约允许可信赖的交易。而且,那个是可以追踪的不可逆的。智能合约的概念由nick szabo于1995年首次提出。智能合约的目的是提供比传统合约更好的安全方案,减少与合约相关的其他交易成本。智能合同的出现是简单的值的传输,不仅实行自动智能根据合同将会被自动执行复杂的规则设定,2个连锁的人们,可能大幅拦网连锁扩张的应用的可能性。

现在,通过写智能合约,令牌创新应用的项目在软件层面实现。通过智能合约,可以进行复杂的数字资产交易。

3.1.2区块链进入法实践的表现和优势

区块链可以安全地存储事务和其他数据,不可篡改,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如果区块链证书、智能合约和其他功能得到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服务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包括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

目前,区块链在司法中的应用主要是电子证据,而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一方面将使电子证据具有伪造的功能,从而改变了传统的物理特征。

防篡改电子证据北京线上法院在调停事件中加入了区块链智能合约。当事人要通过“单击”直接完成案件执行,只需要单击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的“完成”按钮。

 3.2区块链下的“智能合同”概念和特征

智能管控是基于各种触发和条件固定执行的指令集。那个基本上是遵守法律契约的自动化系统。这些可以用来实现表单的法律框架:“商家需要支付商品被分发商”,商家将他的资金存储在区块链网络中。一旦商品到达商家手中,它就会被区块链记录下来,然后资金就会从区块链网络上转到交易商的账户上。

3.2.1“智能合同”的概念

《浅谈事实契约的发展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

《浅谈事实契约的发展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

3.2.2“智能合同”的特征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的形式不同。传统的合同主要是写的或者口头的,智能合同需要由计算机生成。因此,代码本身解释当事人的相关义务。许多区块链网络使用类似于自动售货机的智能合约功能。智能合约和自动售货机之间的相似性:如果Bitcoin或其他CryptoCurrency被转移到自动售货机(模拟本),一旦输入遇到智能合约代码要求,它将自动执行双方达成协议的义务。

以“if – then”的形式,例如“完成的任务1,然后从B支付转移到A”这样的协议。

第二个是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某些合约义务。

综合上述的分析,其实智能合同的运用可能覆盖在生活个个角落。

 第4章 事实契约与“智能合同”

  4.1智能合同适用的领域和范围

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讨论了事实合同主要适用于:基于社会联系的事实合同关系; 基于团体关系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以及基于社会支付行为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智能合同”可适用的范围更广,可以说涵盖事实契约主要适用的契约关系。

试想,甲乘坐公交车,因科技的变化,只要完成上车或上车加下车的行为时,自动完成乘坐公车的付费。从传统合同理论分析,甲需要搭乘公交车,公交车公司进行服务,且公交车一般因行政许可等因素导致,不能拒载,甲正常的上车行为即完成与公交车公司达成载人运输合同关系的成立。但从法学方法论上分析,上述表达欠妥,因为公交车公司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公交车公司有意思表示”是被解释出来的,第一可以认为公交车司机作为公交车公司的代理人与乘客达成合意;第二可以认为公交车开往公交车站是一种要约,而乘客上车是对要约的承诺。当然,第二种解释更为妥当,对于无人驾驶的汽车也可以做相应解释。若采取事实契约的解释方法,只要公交车是正常运作的,甲完成上车等行为时即成立载人运输合同关系,其他都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理论是把公交车进站的行为解释为要约,上车行为解释为承诺,从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我们仔细研究会发现,意思表示的一致仅有一般意义的搭乘的一致,而没有乘车安全义务、达到什么目的地等等的意思一致。不仅如此,传统理论的分析,也只是把行为解释为一种意思表示,从另一方面,交车开往公交车站与乘客上车也是一种客观事实,加以解释才成为意思表示,事实契约理论认为在这种类型化的社会行为中,事实行为足以成立契约,而无需进行解释进而达成契约。

当下我国变化之快,现有一词“中国速度”。智能合同像在公共交通领域,可以根据上车的时间、地点、下车的地点,从而在享受权利后自动履行智能合同的中义务,用电用水用气等均是如此,这种类型的类型不关注个人行为,它基于此类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企业在一般合同条款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交易对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类型化的行为,通过智能合约的加速处理,再加上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终将被智能合同被适用。

 4.2事实契约与“智能合同”如何衔接

智能合同的订立,往往也是要约承诺的过程,最终以代码成为合同的内容。当智能合同适用于类型化的社会交易时,往往要约承诺的过程又将是非常简易的,例如上下公车无需扫码,无需投币,上下车完成车费交付并且下车;使用自来水,电力,天然气自动扣费;停车自动计算与扣缴;无人商店的购物等等,只要行为前完成个人行为与相关货币账户挂钩,日后只要相对方使用了相关可对接的协议,则可匹配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合同关系,该种以代码组合的合同即是智能合同。

其中社会类型化的交易行为,往往以事实成立契约更为方便解释合同的关系的确立。让大众都认可的行为成立合同关系,并且以智能合同搭载,以防事实真伪不明,往往更便于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更方便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兹以开篇的停车案为例,被告曾多次在位于市XX广场附近新设的停车场摆放车辆。该场所立有标志,为了表示停车费,在停车场周围画了白线。被告强调停车场是公共场所,并称从一开始停车场的原告谁都可以使用。原告不需要看车,拒绝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为停车支付共计25元,即使看车合同没有确立,被告也享受了利益。然后,创造了不合适的利益。若此时已智能合同搭载事实契约理论,原被告成立合同关系,原告无需证明因被告占用停车之位所得利益的具体金额,且四处参照附近停车场的收费作为比较,不如直接以原告停车之地计算来的更为合理。

假设上例被告之汽车因某类原因(如停车场发生漏电导致该停车场大部分汽车损毁)在停车之际受有损失,停车场之经营者根据停车的合同关系附有赔偿义务,但该经营者主张合同未成立,车主主张合同成立,此时非以事实契约理论该如何救济?虽可以侵权责任解决,但此时经营者可主张车主擅自停入减少自身过错。若此处还有其他受有损失的车主,本无其他纠纷,而经营者却依然无一例外主张合同未成立,擅自停入等降低自己的责任。从理论上看似可依照一起法律关系予以救济,但如果适用智能合同搭载事实契约理论成立合同关系,纠纷简单,无需牵强解释,也能获得同等救济,也便于对当事人解释。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4.3衔接后的优势与不足

结合前述讨论,可以得出智能合同与事实理论衔接有以下三大优势:

首先,便于合同成立的解释。以传统理论解释时如上文所提:“认为公交车开往公交车站是一种要约,而乘客上车是对要约的承诺。”,若换在其他情形,如供水供电时,居民甲已与供水供电公司解除合同,再与另一公司签约,此后,原供水供电未暂停供应,居民甲以为该供应是后一家公司。据此发生的纠纷,若适用智能合同与事实理论则可解释为此后成立有供应的合同关系,该段时间内依然正常计费,这样双方比起不当得利来的简单合理。

其次,发生纠纷易于解决。因为智能合同与事实理论仅在社会类型化的行为上成立合同关系,往往不存在较为商业的合同内容,依据此社会类型化的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双方所接受,双方更能理解原因,比起四处求证的侵权的损害填补,不当得利之债的范围。

最后,便利社会智能化的发展。与此前的现金支付相比,现在大批量扫码支付,社会的智能化不仅普及迅速,交易也越来越智能,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也慢慢下调,社会大众普遍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社会类型化的行为)可以发生何种结果,简化的交易行为与事实行为成立合同关系,更便于智能的社会环境。

智能合同与事实理论衔接的不足往往发生在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若在设立法律规范时,为了防止法律滞后的因素,把过多的行为纳入事实成立契约的范围,则为影响不当得利以及传统合同的调整范围,导致试试其他法律体系的混乱。重要是把量大的社会类型化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第5章 区块链下契约的立法方向

  5.1现行法在区块链时代可能会出现的立法空白

区块链的立法时必须的,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时代的立法本身就是缺失的,近年的刑法修正案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就说明,正对互联网的发展,必须以特定的法律概念对互联网的各种关系定性,与其说这是对互联网自由的约束,不如说这是保护使用互联网的群体更为自由。

首先,现行法律并未对区块链以及其衍生的相应技术作法律上的定义,也为明确对区块链的立法是出于何种社会目的,及其各种原则。因此还曾发生过关于区块链技术集资被叫停等事件。

再是智能合同领域,虽然合同法本身并不排斥以代码组合而成的合同内容,可依据相关惯例或者计算机语言等等来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但就代码的特殊性而言,为其合同内容之解释,某种特殊的代码条款进行特殊规定可以使智能合同的运用更加规范,也能更好的发展智能合同。

最后是关于因事实行为成立合同的规范,对于社会类型化的行为,进行相应列举,从而规范事实契约与智能合同的调整范围。

5.2如何完善区块链在契约领域的立法

为了更好的调整区块链技术,立法上应当单独立法,并为此作相应司法解释,这样更好区分技术上的区别。

其次,在合同法上,应把智能合同的规定独立成章,像其他有名合同一样进行相关规定,但是智能合同单独成章不是因为该合同内容的区别,而是合同内容形式和履行上做的区分。

最后事实成立合同关系的规范条文,若是为了法律体系的稳定,则应当在智能合同的章节进行相应列举,以防被滥用。

 第6章 总结

事实合同理论的目标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般合同条款和强制性合同制度。 它主张排除当事人的意图并仅由于事实程序而订立合同。 该理论与传统的“意义契约”理论不一致,因此受到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下降,在合同的判决中不再重要的是双方的实际协议。 事实合同理论的解释也需要重新理解。本文所述智能合同、区块链等等都是未来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律服务于社会,必须与快速的生活模式相衔接。即事实契约之利用,而非取代传统理论,为之于日益发展的社会,不拘泥于单纯的要约承诺的过程,放眼在社会普遍的活动中,合理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邵琼.对事实合同理论之探析[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09(03):89-92.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8):399-410.

[3]许艳.论事实契约[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10期.2-5.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8):403-404

[5]孟杰.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J].法制与社会;2008年19期.10-12.

[6]宋耀红.论合同的解释[J].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2-3.

[7]张俊岩.事实契约理论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04期.10-12.

[8]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2-145.

[9](日)田山辉明.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4-160.

[10]马东,李志忠.契约效力与国家强制—以利益的冲突与保护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02).2-3.

[11]王松.合同生效理论研究[D].苏州大学2010.1-21.

[12]冉克平.强制缔约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0-28.

[13]王兴华.事实合同在债法中的遭遇[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15-19.

[14]葛婧.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J].法制与经济.2006(02).17-22.

[15]王利萍.事实契约理论之否定——以契约效力根源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2:1-49.

[16]邓文轶.契约的异化与异化的契约—以事实契约为视角[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2).5-9.

致谢

在整个设计中我懂得了许多东西,也培养了我独立工作的潜力,树立了对自我工作潜力的信心,相信会对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本毕业设计论文即将完成之际,在此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老师给我的帮忙,我想对所有曾经给过我帮助和支持的人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浅谈事实契约的发展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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