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守信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进几千年来一支都在倡导的优良美德,特别是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守信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不仅是一种道德模范准则,还有一种渗透在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魔力。同样作为民法中比较特殊的商标法,它也需要需要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基点。要想实现诚实守信原则对商标法恶意标注的情况进行约束这一目标,就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了解诚实守信原则的意义以及价值和地位,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增强自身的道德素质,不恶意注册商标,不复制,模仿别人的劳动成果,还社会一个充满善意的和谐氛围,传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

一、绪论
(一)探讨商标法的恶意抢注中诚信原则的背景
做人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当然这不仅仅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也是也是最为基本的一个规则,在众多的商业活动中,商家只有依靠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才能博取客户的信任,这个商业活动才能够持久进行。
早在2013年,我国就正式修订了新商标法,其中第7条就明确规定:“申请现阶段和先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这一规定,直接将诚实守信原则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确立了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当然也包括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价值,也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也被称为“帝王原则”。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诚实守信原则对商标法的巨大作用,不过据目前的现行情况来看,商标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出现了很多的不良行为,就好比说某些不良商家对商标进行恶意的抢先注册,这些行为都是在钻诚实守信原则的洞,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商业活动的发展,十分不利于良好社会商业活动的有序发展,所以一定要完善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将现代社会出现的弊端以及漏洞都要进行及时的修正,避免这些漏洞再被不良分子抓去,危害到正常的商业活动,避免出现一些正规的商家吃了哑巴亏,有冤无处诉说的情况发生。
(二)探讨商标法的恶意抢注中诚信原则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取手段,这是主观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偷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其次是申请人采用的是一系列不合情不合法的不正当手段,所谓不合情不合法指的就是在注册的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并不是真实的,此为行为要件;只有注册成功之后,才会形成“恶意抢注”,在实际的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的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拿去注册了,所以这就造成了一定盲点,要确定是不是为“恶意抢注”,只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知道这个商标故意为之,这些就被视为“恶意抢注”。
其实,恶意抢先注册的情况在当代社会活动中可以说是一件非常常见的现象了,这种恶意的行为不仅仅危害了正规的商业活动的发展,而且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想杜绝这种恶意的行为的发生,使得正规的商家或者是公司不再损失更多的利益,需要建立完善的诚信原则体系,并且将这种不良行为扼杀在摇篮里,维护更多更正规的公司企业和商家的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以及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三个原则共同打造了市场经济的主题行为,要求的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恶意的商标抢注不仅侵害了先行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将先行人积累的名誉信誉以及人气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破坏,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完全危害到了商标权利人的和法权益,和知识产权,我们只有将诚实守信原则在《商标法》充分体现出来,才能维护到商标先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概念
(一)商标法恶意抢注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句话理解下来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在根据自己是否能够获取利益的目的之下,采用的不合情不合法的方法,将他人已经使用了但是却还没有注册过的商标,通过自己的名义去商标局去申请注册的行为都统称为恶意抢先注册。这种行为都以自己获益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些都是恶意抢注的行为。
我国是这样描述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它大多是发生在把授权原则定位为申请在第一位,并且能给自己的经济放米爱你或者是物质方面带来一定的收益,因此大多数的恶意抢先注册行为多发生在商标,域名以及商号等方面。
(二)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在民法中的地位
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的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是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就像空气一样,能够渗透到民法中的每一个地方,它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不仅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而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有很重要的表现,可以说诚实守信原则就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标杆,是一项基本的法律法规原则。
在《合同法》第六条中明确表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人最重要的是人品,人品就体现在一个人是否言而有信,诚实守信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就是在教导做人的品质,正如孔子所言:“人无信不立。”诚信就是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前提,诚信对于个人而言,讲的就是一个与人相处应该遵循的前提,更是处事的准则;对于一个公司来讲,他能够开展众多的商业活动的前提也是诚信。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里讲到过这么一句话“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我们重点看一下第二句话,“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它表明的意思就是只有少年进步国家才会跟着进步,试问,我们哪个人不是从少年时代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呢?我们每个人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都与国家密不可分,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我们进步了,国家才会进步,同样,我们守住了诚信,公司企业守住了橙子你,国家呈现给外国友人的形象也是诚实守信,所以说,诚实守信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是值得我们每个人都要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被认为,当事人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该恪守诺言,诚实守信,不欺瞒消费者,同时在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条件按下来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在某些方面,有的人会认为诚实守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它在民法的各个方面都均有体现。从内涵的方面来看,诚实守信原则就是讲究透明,公平,公正。从外延上来看,诚实守信太过于灵活,也许从字面上觉得太过于拘泥,没有办法深层揭示自然概念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所以定要结合现代的法律趋势,对城市守信的原则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深入。因此需要内部和外部领域的学者,通过对诚实守信原则内涵和外延的深层研究,学会能够从多角度发现并理解诚实守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三、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的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当然指的也就是物质的生产以及它下一个阶段需要分配的过程。就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来说,它的环境是十分复杂的,和高风险并存。所以要求每一个参与具体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对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方面,需要加强重视。只有将民事活动的诚实守信原则进行重视,我们才可以保证在现在这个阶段的市场环境中所进行的所有一切的交易活动都是具有安全性的。所以说,诚实守信原则对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直接反映
主要依靠其基本原则去协调复杂的社会关系,去协调民事领域集中反应的问题是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界定。其实对于立法的人来说,诚实守信不仅仅是民法的体现,更是民法精神的体现。民法的本质就是公平公正,这与社会本位论所提倡的要求相符合,所以说社会关系的内涵是由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利益维护的。立法人在立法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意志以及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但是加入这些的前提就是确定并使用诚实守信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主导作用
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占据了民法中很大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仅是民法的核心内容,而且在于其他原则的关系上仍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好比说,与诚实守信原则具有平等价值内涵关系的就是公平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的相关原则,维护社会道德,国家利益的原则。所以,诚实守信原则而在民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是“帝王原则”。
诚信实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它能够对疑难案件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修正,解释,补充和评价法律行为的作用,其次它对民法的作用还体现在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漏洞,最后还有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履行自己义务的作用,所以说,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得社会处于一个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里,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推快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诚信原则在规范商标恶意抢注中的体现
(一)新商标法中对诚信原则的体现
依据《新商标法》中的第7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此外,还有《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等条款,他们共同形成了一个比全面具体的规制体制,将《新商标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境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中第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诚实守信原则的总则条款。
第一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商标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中指出“保护已注册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力及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两项规定都是在维护第一个使用商标等东西的先行人的知识产权和在先权力。所以说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使得权利人的在先权利不容侵犯。
第二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要遵守基本的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众所周知,人们在踏入社会之后需要从事相关的职业工作,但是从事相关的职业活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职业操守,假使没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或者是集团敢聘请这样的人。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商标代理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等方面还存在法律效力。假使商标代理机构没有遵照商标代理注册委托人的意思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在代理的过程中没有对委托人的商业机密进行相关的保密工作,那么依据商标法中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代理机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然包括伪造,变更或者是扰乱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等方面,所有一切没有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行事的机构或者是个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点,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利益的行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快速蓬勃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企业和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商标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因欺骗误导而禁用的标志”以及第十六条中的规定“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第四十四条“以欺诈手段注册”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规的合法权益,不让一些不良分子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对其进行到威胁,造成其利益受到损害。
(二)其他规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体现
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商品经济逐渐迸发出来,随之也就出现了各种商标被恶意抢先注册的现象。所谓恶意抢先注册,在商标法中指的就是申请人采用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合法的方式,用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近年来,结合大数据表示,我们可以把商标恶意抢注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没有注册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并且还在同样的一个服务业领域的某个方面使用;其次是把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在原商标不同的商品上,这种行为就是故意利用他人在这个行业与消费者建立起来的信任,来误导消费者将这个商标旗下的产品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联系,诱导消费者消费,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最后就是将著名的人物,比如说演员,歌星等人的形象抢先注册,利用该著名人物的名气来引诱消费者消费,这些都是不正当的恶意行为。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恶意的抢先注册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依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采用复制,摹仿等手段对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行为都被视为恶意抢先注册行为。
第二点,依据《商标法》第15条规定,代理人或者是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或者是被代表人的行为也同样都被视为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恶意抢先注册行为。
第三点,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抢先使用他人在前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并且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是恶意抢注行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
第四点,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任何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都是恶意抢先注册行为。
五.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一)严格限制诚信原则在商标抢注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1)使用主体的范围
做人最重要的在于人品,诚实守信就是人们从事所有的活动中都必须要遵守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恶意的商标注册的是典型的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应该着重处理这种不当的恶意行为,需要我们每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活动中都必须要做到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因信守诺言,绝对不能因为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别人的利益,特别是将自己的利益将在别的利益之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同时也被称为是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这项基本原则被纳入道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从字面意思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凡是没有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办事的行为,不是只有在道德上有责任,在法律的界限上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
商标的使用只能是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能够在你最初去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被审定的那件商品上才能使用特定的标准商标,一旦申请完成之后,不能够随意的更改所注册的商标,甚至是将所注册的商标用在并没有通过审定的商品上,这些行为都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所以总的来说,只有权利人对他自己所注册的商标才拥有一定的使用权和占有权,不过这里的占有指的是独自占有权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认同和许可之后,他人才会享有使用权,除此之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使用这个商标。
(2)恶意抢注中违背诚信原则精神内涵的具体内容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诚实守信原则中的关于诚信有很大一部分的内容来源于日常生活中对于诚信的积累,而法律只不过是将这项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将它变为了法律的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内涵主要指的就是它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素质,只不过是经过法律的缘故将它变得更加的法律化,它只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二为一,从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出发,来塑造一个人的优良品格。恶意的抢先注册行为首先抛开法律的层面,它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我们有句老话说的好,做人千万别嚼别人剩下的馒头。这句话就好比说,别人拿了一个馒头自己还没吃完就被另外一个人抢走了一半儿,这不就是指的别人先行注册的商标,积累的名誉还有人气都被另外的一了人抢走了,他损害了别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精神内涵的具体要求。
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以及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三个原则共同打造了市场经济的主题行为,要求的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恶意的商标抢注不仅侵害了先行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将先行人积累的名誉信誉以及人气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破坏,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中的精神内涵要求。
诚实守信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遵纪守法,无论是法官还是普通的民众,任何人包括我们可爱的习大大,都没有逾越法律的权力,任何人在法律的面前都是平等的,我相信这句话大家在初中的政治课本中就见到过。没有人的权力能够突破法律的权限,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条条框框里办事,任何逾越了法律权限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恶意抢先注册商标,在这里填上“恶意”二字的意思首先就说明这是一个有目的行为,抛开抢了他人积攒的人气信誉不说,别人最先使用的商标,首先这里边含有别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以及独占权,我们最常说的一句关于法律的话就是,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恶意的抢先注册商标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独占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对别人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所以说从诚实守信原则精神内涵中的守法原则中来讲,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界限。
(二)在法律条文空白中使用诚信原则填补商标法规范的漏洞
在最新通过的商标法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次的《商标法》还是继承了之前旧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设置义务性规定为主的内容。经过阅读我国的基本条文,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我国只是规定禁止“不正当的抢注”,但是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明确“不正当的抢注”相对应的处罚等内容,所以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国家应该完善法律条文中的漏洞,将所有不是通过正当行为所注册商标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加强当事人的道德素质,培养当事人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就好比说《商标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或者是代表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或者是被代表人的权力,通过自己的名义申请被代理人或者是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并且对于被代理人或者是被代表人的异议置之不理,不给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条规定很明显就是针对某些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代理人或者是代表人对被代理人或者是被代表人商标抢先注册的现象扼制的情况,对商标上却没有提出来“知名度”这一要求,单单只是看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所以说要想扼制这一现象的发生除了需要现行的法律进行约束之外,还要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素养,将诚实守信原则中的守法原则加入道现行法律的条令之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恶意抢注中的适用情况
(一)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的全国第一例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的职业商标抢注案件,拜尔集团旗下的“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系列的防晒霜中的“确美同超防护”和“确美同儿童”两类产品,受到了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喜爱。李某在原告已经注册了Coppertone等相关产品的基础上,对原告的商标进行二次创造,并且在获得商标的审核之后,依据Coppertone所销售的防晒产品进行相似生产并销售,并且利用两个商标权对淘宝平台上的Coppertone涉案产品进行投诉,并在投诉的期间多次联系并传送侵权警告函给拜耳集团,在拜耳集团多次发函给李某表明自己享有先行权无用的情况下。拜耳集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李某恶意注册,恶意投诉等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李某注册的涉案商标涉嫌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主要部分的抄袭,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并且被告人李某的商标注册和投诉行为都存在恶意行为。
在此次事件中,涉案人李某在看到Coppertone相关系列的产品受到国人的青睐之后,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在Coppertone原有商标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加工,并进行注册,来谋取自己的利益。我国的《商标法》中明确指出,任何人都不得以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恶意注册商标,特别是以危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种方法是万万不可取的。再加上李某的恶意投诉行为,完全构成了犯罪。所以本次案例中的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这种有目的的蓄意行为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挑衅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具体适用情况总结
除了上述所讲的案例之外,还有“索爱”案件和辉瑞诉威尔曼伟哥案等等多种恶意商标前先注册的情况发生。据科学的数据统计,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量达到了574.8万件,比2016年增长百分之五十五点七;2018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的注册申请量达到了358.6万件,同比增长百分之五十八。在这些光鲜亮丽的数字背后,我们很难想象出有多少恶意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的发生,所以,我们就可以间接得知在现实的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还是比较少。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的原因
首先我认为第一点还是人们的道德意识观念不强。因为中国有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古代的中国讲究男尊女卑,君主立宪,那是一个等级社会,人们心中就只有等级意识,对于道德意识并不是很强,所以即使是把诚实守信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还不是很强,所以就很难在实践中应用。
其次与实际生活还是息息相关的。当今社会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物件的攀升,房价的上涨都无形之中带给人们一种生活的压力,因此钱在生活中的地位也是越来越重要。一些恶意抢先注册商标的人,他们很大一部分的原因都是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所以再前行的过程中宁可丢弃诚信,也不愿放弃能够保证物质生活的利益。
最后一点应该还是国家的宣传倡导力度不够,应该多多发现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模范,用模范的行为感染身边人,最终形成一个正能量的社会。前几天网上流传着这样的一句话“不是没有坏人了,是坏人变老了。”我们常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即使在学校里老师教给孩子的东西有很多,但是家长的行为才是影响孩子一生的关键。只有国家大力提倡道德模范,让家长养成诚实守信等优秀的道德素养,为自己的孩子树立典范,让自己的孩子从小就养成答应别人的话就要做到,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气概,那么就不存在诚信原则在实践中无法进行的了。
七.其他国家的借鉴以及综上得出的改进与建议
(一)、国外商标法的改进方向
X,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历史文化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差异,所以这些国家的立法内容是不一样的,但是根据商标法的属性和目的,在某些方面,这些国家的立法内容又是有着很多共通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保护对象的拓宽
这些国家在修改本国的商标法的时候,打破了传统的保护对象,在对商品商标,集体商标等方面进行保护的同时,又添加了全新的保护对象。举个例子说,日本增加了立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的规定,而X增加了所有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就好比说文字,颜色外观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对于保护对象拓宽的修订,不仅更能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不被侵犯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还保护了先行人的知识产权和独占有权不受侵犯,更加全面地将先行人的商标进行保护。
1.2.商标审查时间的缩短
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将商标审核的时间缩短,并且在缩短审核时间的同时,将审核的质量提高。特别是在商标异议制度变化的方面,每个国家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努力,比如说传统的审核时间可能会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审核完成,这个大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高效率的工作才能带来质量上的飞跃,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核时间的缩短能够节约时间,节约成本,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亦是成本浪费。
1.3.对商标侵权惩罚力度的加大
这些国家在重新修订了商标法之后,在其中添加了针对某些侵权或者是恶意抢先标注行为的保护方法,同时还加大了对所有犯罪行为的惩罚的力度。就好比说某些驰名品牌,由于它们的知名度比较大,所以就会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这时,难免会有一些不良人的代表钻法律的空子,伪造相似的商标,以及商品的外观,甚至还打造同款系列的产品,这个时候他所侵犯的就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力了,还有那些驰名商标的名誉权以及知识产权,这个时候,相应的商标法就要针对这一情况,做出相应的保护方法同时还要针对这种侵权的恶意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并且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不仅可以给恶意注册商标的人以提醒,还能给世人敲响警钟,什么样的事情应该做,什么样的事情不应该做。法国人的法律观念意识是比较强的,所以他们的商标法法规是最为全面的一个,就按照上述的情况来说,如果这种恶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相应的就要承担侵权的刑事责任的处罚,不仅要没收侵权的产品甚至还要剥夺上市选举的资格。
(二)、国外商标法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2.1商标异议制度的改革
商标异议的本质是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展开的“斗争”,它的结果对于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两者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定量的影响。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对于商标申请的人来说,商标异议对他的利益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对于商标异议人来说,这个成本确实相当低的,所以这完全就是一场成本绝对不平衡的“战争”。正是因为这个不平等的竞争关系,更应该从西方国家借鉴他们的建议,结合中国的实际问题,进行参考,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针。
2.2扩宽相应的保护对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经济正所谓是突飞猛进,新兴产业也由此迸发出来,快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一切都充满着未知的挑战和问题,同时还有它还带来的不稳定性,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虽然十分雄厚,但是根基却很浅,这时不免会给一些擅长在法律的空子里玩躲猫猫的人机会。所以我们应该扩宽商标的保护对象,不单单是从传统的方面入手,更应该从商标的外形,颜色以及标志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实际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应的资金处罚等;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罚的力度;构成犯罪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每个商标看似都特别简单,其实它都汇聚了所创造它的人的心血,每个商标就像每个人一样都是独一无二的,都不容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
(三)、如何更好的让诚信原则在商标法恶意抢注中适用的建议
3.1让诚实守信原则成为《商标法》的总则。
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规之一的《商标法》,应当与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相交融,使得诚实守信原则中的内容能够在《商标法》中体现出来。从众多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诚实守信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均有体现。所以,我们可以让诚实守信原则成为《商标法》中的总则,让诚实守信原则成为商标申请,商标审查等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3.2通过确立“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实体法地位,能够在《商标法》中,让诚实守信原则充分体现出来。就好比说商标异议,这种异议完全是双方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的一场竞争,首先从结果来看,它会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两方的利益产生不平衡的影响,对于商标申请的人来说,这种异议未免对他的利益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对于商标异议人来说,这种异议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可是相当低的,所以本身而言,这就是一场不平等的竞争方式。所以一定要将诚实守信原则写入《商标法》之中,并在《商标法》中充分体现出来。
3.3一定要及时修顶现在正在实行的《商标法》,将立法中的失误及时改正。针对《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不合理或者是不全面的地方一定要及时的修正,或者是加以补充,使得《商标法》中的条文不仅能够能够用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那些采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恶意抢先标注,或者是复制,模仿等行为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且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者,一定要加强他的刑事责任,有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并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结论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易越来越密切,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是越来越重要,在法律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由于《商标法》的相关条文还不够完善,不少不法分子钻进法律的空子,背离诚实守信的基本美德,恶意抢先注册商标,这些行为对法律的严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道德素质,培养自己诚实守信的良好美德,不讲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他人的利益之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吸收其他国家针对商标法提出的优秀建议,同时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加强对恶意抢先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先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受到侵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倡导的优秀传统美德,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更应该将这份优良传统美德传递下去,做一位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青年,为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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