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

  摘要

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迅速发展,其凭借着对乘客的便利性、舒适度和对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司机的收益性开创了客运的XXX。现代化交通工具里出现了一系列网约交通工具和模式,比如有出租车、私家车、顺风车以及专车等,确实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凡事都有双面性,目前越来越普遍的网约车,虽然使人们日常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和个性化了,但是网约时代给人们造成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了,我们也不难看出其出现的诸多问题,比如:我国网约车涉及到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承担也十分复杂,在监管与行政措施中,网约车的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加上发生纠纷后网约车各主体间相互推脱,怠于履行相关责任,乘客面对违约时维权便会十分困难等,以上频频出现这些问题会给司法审判带来极大的局限性,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导致司法审判效率降低,如此一来会影响到目前我国网约车整体水平的运行和发展,根据以上情况本文在下面将分四大板块来逐步讨论并分析我国目前对于网约车相关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确定网约车平台或其司机对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处理乘客遇到网约车相关违约及维权行为问题,使我国网约车主体及各主体间应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清晰,以此规范和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民事主体;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引言

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凭借其自身便捷、舒适、流通性好、利用率高、收益性大等特点,开创了客运的XXX,极大程度上优化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人们的个性化需求以及社会发展和互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技术的支撑,使得网约车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公共交通形态。为了约束网约车相关问题,于2016年,国家经研究讨论决定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条文,这篇条文在2019年时为了适合时代发展做出修订,规定了私家车在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后就可以申请网约车准入资格、步入网约车市场,充分提高私家车的利用率,进而扩大了网约车主体的规模,如此可以使社会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并且得到有效改善社会资源,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现在网约车相关行业获得了广大司机和乘客的支持,崛起迅速,最主要原因是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来进行沟通,即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乘客打车困难的情况,使乘客出行大大节省了时间;从出租车角度来分析则能够降低出租车通过传统巡游揽客的方式而无法避免产生的空驶情况,通过网约沟通可以降低出租车原有的运营成本。再加上网约车行业发展过程中,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往往选择通过网上支付,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支付,整体的支付方式十分安全便捷。

网约车虽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需求,但也存在许多弊端。从传统的出租车服务行业来看,一般只有驾驶者和乘客两种关系体现,这时的法律关系就会比较简单明确,相对好处理。而如果是网约车服务时,由于网约车平台的介入就会促使整个网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既有车主与平台,又有平台与乘客。由于介入因素和主体的增多会将整个网约间的法律关系更复杂化,由此会导致在判定网约车民事主体承担责任时难以界定,因为整个过程考虑因素太多。在《办法》一文中对网约车运营商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网约车运营商除了满足自身作为运输司机的责任、并且确保运营安全之外,要把保障乘客安全和其合法权益作为重中之重。但此办法存在争议之处在于,对解决网约车交通事故及相关的责任划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依据该办法不能妥善处理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网约车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多为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法律方面的研究较少,当网约车主体之间产生纠纷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适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网约车民事纠纷种类繁多,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和区分网约车侵权、违约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以便更好的解决网约车实践中的各类民事纠纷,为网约车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坚实的支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下文都将简称为《办法》)

  1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概述

  1.1我国网约车民事责任主体及其关系界定

1.1.1我国网约车民事责任主体

网约车具体来说就是指网络平台通过和出租汽车构建合作来达到一系列的经营服务,整个过程具体情况为:首先有互联网技术并且根据需求提供所需的服务,要严格把控要申请进入平台的车辆以及驾驶员、摸清具体信息和情况,给出相应的出租汽车类型服务。[[[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Z].第2条]]本文指的是网络和网络大数据的前提下,关于汽车使用,乘客由于旅游需求、利用相关软件和网络,然后根据自己的网络需求对网络汽车和相关汽车软件发布计划;而网络平台则会对汽车司机按列表进行选择,根据乘客需求把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将在网络平台按成本支付车费取代了传统的直接沟通汽车司机或现金直接支付给司机,属于一种新型汽车租赁模式。

责任主体为网约车,就目前我国规定为三个,乘客,网约车平台以及网约车司机。

目前网约车平台广义概念上指在网上开始进行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前提是要获得网约许可证件及相关车牌照后),其企业法人就是网约平台自身,要求其具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来进行信息服务,更要具备对交通出行信息和数据处理的能力,对网约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考核并对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能力进行鉴定。目前市场上网约车平台有很多种,典型的比如滴滴出行、帮邦行、首汽约车、神州专车、易到等。

网约车司机是指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司机,现在我国地区不同对网约车司机也会相应不同,比如规定在北京要求北京人北京车、在上海要求司机有沪籍和驾驶证、而在天津则对网约车司机的年龄有要求,规定男司机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司机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还需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在杭州则规定网约车司机具备驾照且满足驾驶经历达3年以上,并且保持近期的3个计分周期未出现一次性扣12分等。

而乘客就是预约并搭乘网约车的消费者,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及司机三者之间具备了一定法律关系。

1.1.2我国网约车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司法角度确定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是劳动关系,平台和司机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在进行劳动报酬的协调,并且购买社会保险等;另一方面存在挂靠经营关系,即网约车司机通过网约车平台的相关资质来进行一系列营运服务,每次完成单子后向网约车平台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或者网约车平台会根据双方的合约来收取信息服务费和佣金等。[[[2]陈一新.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法律关系厘定[J].载《天津法学》,2017(4):第56页[3]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6(1):第32页]]下面针对劳动、雇佣和居间这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来对网络平台与司机双方进行论述和交流。[[]]

认为网约车的平台与司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首先、由于双方存在达到了我国劳动法的主体资格;其次、网约车司机受相关平台的管理、并且遵循了平台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达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约束;最后、网约车平台会定期给司机发劳动报酬,达到了劳动关系中雇佣模式。据此,有充分的理由来认定和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彼此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认为双方无劳动关系,理由分析如下:第一、假设双方有劳动关系,所以平台和司机就有了从属性,即网约车司属于平台公司的固定员工,事实上平台在给网约车司机提供相关乘客行程信息时,并非工作指令。第二、平台上提供乘客行程时是面对整个平台的司机给出,并非给予特定的司机,同样司机可自主选择抢单或者提供劳务;而平台上的车辆也是车主选择提供的,网约车平台无法控制车辆;还有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实际上是乘客对乘车费用的支付,并非是网约车平台给予的劳动报酬。总而言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根本没有劳动关系内涵,所以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上面讨论中,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双方是雇佣的关系,而平台的司机一定程度上受平台的监督和指挥,而且网约车司机给平台提供了很多劳动服务,此外网约车平台同样给司机发放报酬,这种符合雇佣关系内涵,即利用雇佣人提供资源然后受雇人因此取得盈利,而受雇人在指付出自己的劳动成果后、并接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动报酬,根据此类情况表示平台和司机达到了雇佣关系。而反对观点的人角度是: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没有切实的隶属关系,双方是松散的管理模式,网约车司机有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选择接单和工作的自由,并且网约车司机不由平台指挥和控制,因此双方达不到雇佣关系。认为双方有居间关系的观点是:网约车平台就是使司机与乘客的合作达成。这就相当于网约车平台是引荐人,在促进司机与乘客签订网络合同后,引荐人获得相应的报酬。[[[4]刘天慧.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J].经济法学研究,2017(03):第67页]]而且网约车平台只是扮演者,是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一个类似于中介的角色,只起到介绍和协助的作用,是不介入到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当中的,以上,其认为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属于居间关系。反对观点理由有:对乘客车费的收取并不是只由网约车司机或乘客决定的,但是,中介关系要求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具体合同时不进行干预,只起到介绍人的作用,没有达到中介关系的基本特征。中介合同的主要外国合同,但在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第十六条确定的净社会责任的汽车平台,具体意图为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居间关系。[[[5]孙宪忠、谢鸿飞、常鹏翱.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4]]

参考以上观点理论无法根据网约车平台和其司机双方的合作模式来具体确定彼此法律关系,《办法》中做了表态并规定,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如果签过合同,就有劳动关系,在产生争议后时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来仲裁。但如果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彼此没有进行劳动合同约定,那么就应按照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签订的网络合同或协议的具体情况来断定其法律关系,并解决处理其纠纷。

(2)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有运输合同,所以平台与乘客也形成了运输关系。因此,如果网约平台有合同关系的司机,再遇到纠纷,乘客可以直接起诉网约平台,法院将解释,旅客应该添加司机作为共同被告,网约平台和司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彼此达到了运输服务和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根据乘客的出行情况和相关需求,系统给乘客分配司机、并提供运输服务,在运输完成后,乘客进行支付费用,网约车平台将会从该费用中之间提取一部分发放给网约车司机作为劳务报酬。所以,网约车平台与其司机和乘客都具备法律关系,我们可以把三者间的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相对于乘客来说,网约车平台与其司机彼此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其内部关系的根本。所以对司机kan,因其具备的法律条件构成了劳务的定作者,对于乘客则是承运人,其中的内部关系不干涉乘客要求网约车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刘茂吉.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8)下:第23页]]

无论发生侵权纠纷还是违约纠纷,网约车涉及到的责任主体都会比较多,在网约车平台、司机和乘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本章用法律关系对网约车平台司机分析。

  1.2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的分类

1.2.1侵权责任

网约车安全问题总会引起乘客以及社会上各界的关注。近几年,网约车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问题,其中,侵权问题非常严重、不容乐观。网约车侵权最常见的形式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隐私权三类,在众多侵权情况中,最难处理的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尽管当今国家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也对处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剔除了违规的网约车及司机,但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所以对于侵权责任的预防和整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7]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8]]

1.2.2违约责任

所谓的违反合同,就是指一方不执行合同,或者没有及时执行或不执行其义务的情况,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其本质在于权利的非法侵权引起的合同。在客运的职责的合同中,乘客是需求方,较为被动,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更大。[[[8]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5]]

  2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所面临的问题

  2.1网约车平台不愿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司机、乘客以及第三人进行相比来说,网约车平台更多为公司或企业,处于较强势的一方,它理应承担更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及其义务。[[[9]史紫伟.网络约车业务类型及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07):第69页]]总之按照实际情况来讨论分析的话,了解发现网约车平台在实际工作行为中没有承担属于自己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可以直接点来说他们在逃避属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之类,会给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造成影响困扰、使他们合法权益无法满足。[[[10]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清华法学,2016(4):第34页

]]尤其在出现意外情况时,比如乘客在使用网络打车软件时遭遇到了交通事故、甚至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失和伤害等,在面对责任时就会出现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双双逃避责任、出现矛盾和较大分歧,双方都不愿意赔偿,这种情况下乘客非常有必要寻找合适且有力度的解决途径、来为自己合法权益进行斗争,为自己所遭受的伤害进行维权。

  2.2乘客遭受违约行为时维权困难

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合同约定和出租车不同、并非面对面订立的,而是通过网约车平台完成数据信息匹配后订立的。当网约客运合同存在网约车平台的介入时,在乘客遇到违约而寻求帮助,网约车平台的主体问题和合同问题就会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

(1)乘客请求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将考其本身不干预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订立的网约客运合同,对合同细节并不知情,如果网络司机不履行乘客责任,那么不应该让平台和乘客承担司机造成的违约。而对网约车司机来说,他的每个订单都会被网约车平台收取一部分费用,由于订单是由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任务也是帮助网约车平台完成了任务。所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司机自己造成违约,那么网约车平台需要担责。[[[11]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监管路径[J]载《法学杂志》,2016(12):第54页]]

(2)在使用网络软件打车时,就会产生合同,所以乘客与司机的口头上的承诺和约定必然无法实现,应该及时留存证据,在遇到违约时作为证据来证明,否则会导致乘客在维权时取证困难,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只能放弃维权。[[[12]刘春龙.网约车乘客利益保护的法律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2.3交通事故中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法院在处理网络关于汽车司机和网络平台关于汽车纠纷时,根据不同纠纷焦点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定性,不同责任的法院也给出了不同的判决:一是网络关于汽车平台和网络共同的承担赔偿责任,其判定依据是两者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另一种是认为司机所作所为属于公司范围内的职务,因此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13]梁艺璇.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报,2018(04):第26页]]

  3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3.1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缺失

网约车行业由于相配法律法规滞后出台,所以导致网约车平台逃避承担相关民事和责任。网约车行业在发展初期到《办法》的出台这一期间内一直处于一种法律空白的情况,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尚不完善,中间发生了许多类似于相关问题,这种情况直到2015年交通部首次承认网约车对我国客运服务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才有所改善。2016年正式颁布实施并经2019年修订的《网络办法》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网约车行业,对网约车服务行业规定属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地位,提出经营原则需要差异化,规定网约车服务的发展应该有顺序,此文本也存在不足,共只有七章总则、达四十条,具体对于对xxxx等相关行政层级及交管部门所属的管理职权没有明确的划分,对其他相关部门彼此协作也没有规定,全国各地方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各不相同,在具体实施监督运行中难以进行统一管理,会产生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网约车平台懈怠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2网约客运合同订立主体地位不明确

网约客运合同订立主体的地位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双方是网约车平台和乘客。持有该想法的人认为:网约车平台的行为是属于中介行为,其无法左右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订立的网约客运类合同。网约车司机的违约操作,属于自己单方面原因,网约车平台无需为其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载体就是司机与乘客,网约车司机与平台是合同关系,平台其实想当于一个媒介,通过展示司机与乘客信息,促进网约车司机和乘客合作,然后收取应得费用。由于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信息的显示收取费用,网约车平台应该对显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约车平台一旦违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述差异,在网约车司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乘客的违约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使得合法权益无法被保护。

由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不明确,所以很难明确划分责任到具体一方。根据现行《网约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事故责任不能完全合理处理。

  4规范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

  4.1建立相关制度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4.1.1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与义务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怎么去承担责任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是因为网络汽车平台上没有对平台和司机划分民事责任和义务,此外还由于汽车平台和汽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并不是唯一的,导致处理网络纠纷对汽车事件和网络对车祸在这个过程中,乘客除了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有关车辆的违约责任外,又能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普通行路人遇到网约车的伤害时,又该怎么向找平台去寻求赔偿?[[[14]廖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8]]遇到网约车发生了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角色很重要,对责任承担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也很重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明确网约车平台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例如,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乘客服务合同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则网约车平台根据乘客服务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网络平台和司机对负责乘客是否应该,应该根据平台和司机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平台和司机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司机对乘客无承担后果的责任;如果司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尽责任,就要求司机赔偿损失。[[[15]王丽丽.网约车肇事怎么赔[N].检查日报,2016-09-26(12)]]

总之在乘客坐网约车导致遭遇交通事故的话,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在乘客所预约的车辆并不是营运性质的车辆时的情况下,尽管乘客乘坐车遇到了交通事故,这时候赔偿主体不是司机了,而是乘客和车主双方都会被要求去理赔,这样的情况面临的风险就是双方都有责任,这是按照我国目前现状规定的保险法的一系列类型条例,对于商业性质的车险是有明确的约定和界定程度,在发现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私自进行过改装、内部结构调整,或者是进行转让使得车本身的内部使用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甚至车子本身还经历了一系列的保险事故时,这时候保险人就可以对承担责任或者是赔偿保险金等不予置理的,同样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情况也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界定不用去赔偿。但是如果乘客是在约车平台软件上选择车辆乘坐,并且在预约车、处于形势中遭遇到了安全事故,这时候就可以选择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来来解决问题,处理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要求让网络上预约的司机或者该出租车辆的所属经营者来对相应责任做出承担决定,以此达到保证整体运营服务的安全,以及达到维护乘客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可以说平台利用自身的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为网约车提供了商事交易的机会平台,它通过发布乘客和司机双方信息、达到利用职权成本而给司机和乘客提供了交通方面上的便利条件,鉴于此中,乘客经过软件系统和网络平台之后得到网约车辆的服务,通过给平台支付车款完成支付结算,然后平台再以其他的一些方式来将其中一部分的车款来返还给司机。所以在这个乘车整体服务模式过程中,可以说平台起到了管理和组织的作用、并不是独善其身的,并且在整个汽车服务过程之中平台收取了抽成、比如管理费这样的费用,因此在乘客利用软件叫车平台来乘车、而因乘坐网络出租车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该约车平台软件也就成了应该承担责任的主要角色。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网约车行业的主体和各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促进我国网约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1.2完善网约车平台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

《办法》的立文中,在第三十二条表明建立信用记录,就是针对网约车和司机,并且将记录公布在全国信用网上,对网约车平台的合作应该落实且细化到谁去建立系统以及如何建立系统的根本。同时,要明确网约车平台应如何履行这一责任和义务,如果表现不佳应如何处理。利用中国XX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双层监管网约车行业。[[[16]黄其柏.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探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4

  4.2创新交通事故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明确网约客运合同内容

4.2.1创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没有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这俩者关系有具体了解时,客运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就变得无法证实,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利用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合同、进而对其法律关系判断。网约车平台应该在三方之中承担较多的责任,可以尝试在遇到如下违约行为进行责任承担的创新办法:

(1)实际履行

当网约车司机并没有按照规定去运送乘客,可以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进行补偿,由下一位网约车司机完成平台所订立的客运合同。由此一来,既解决了乘客遭受违约行为时维权困难的问题,又有效保护了网约车司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

(2)建立网约车平台及乘客的定金预存制度

建立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交存定金的制度系统,在该系统中,预约存款主要来自三个大渠道:一、网约车平台的司机交保证金、注入资金;二、乘客在提交行程单后,须预先缴付一定费用;三、押金制度,司机违反合同时,网约车平台将优先向押金给予乘客,减少乘客的损失。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司机的违反合同的原因、由双方签署的协议等,网约车平台再决定是否向网约司机提出追偿,以及是否在网约司机注册时预付的费用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赔偿费用。该系统还可以限制乘客行为,保护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如果乘客违约,押金可以作为罚金预存。乘客逾期不履行的,按预存保证金的金额给付。建立这一制度时还需要制定完备的程序和申诉途径,对于不满足处罚行为,司机和乘客都可以提出异议去申请进行申诉。最后,为避免预存定金损失,这一支付制度应由第三方、XX去监督。[[[17]刘召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全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8]]

4.2.2明确网约客运合同内容

对于很多乘客面对网约车违约的行为时,进行维权的相关问题,可以把网约车平台上面所有的司机与乘客在打车时出现的订单作为电子网约乘车的客运合同、证据,可以把订单进行备份或者打印,进而具备了网约客运合同的相关证据。同时,如涉及到口头承诺等合同外的内容,因现阶段网约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都会配备全程录像功能,在出现纠纷对合同内容不确定时,可以由网约车平台予以后台配合调取相应的录像做为证据予以论证。这样就会具备比较完整的记录,促使双方客运在服务时能提高要求、此外还可以保证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监督、促使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也有利于三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我国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发展。

  4.3明确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赔偿主体并赋予受害者直接请求权

4.3.1网约车平台先行赔偿

一般情况很难能够去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相关法律关系,需要具体落实到二者在平台签订的具体协议规定来判断。倘若平台和司机双方在签订的协议内容上存在不同,那么将决定了彼此的法律关系不同,如果是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进行赔偿责任的责任方也就不一样。[[[18]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第67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事件时,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会极大地影响乘客的乘车选择,但此种选择风险不应由乘客承担,应以法律形式将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认定为一种新型合作关系,网约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网约车平台应为侵权责任的第一责任承担主体,先行赔付,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向网约车司机进行追偿。[[[19]曹险峰.《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J].法律科学,2017(1):第23页]]如此,受害者能够在任何模式下第一时间得到救济,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免除其乘车顾虑。[[[20]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第36页

4.3.2赋予受害者直接请求权

当网约车平台自身有投保时,这样的话乘客在网约车上遇到交通事故时会比较容易获得赔偿或者救济,但由于网约车客运服务当中所涉主体众多,再加上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较为复杂,将会导致受害者在遭遇网约车交通事故后寻求救济时受阻。因此,可以赋予受害者直接请求权以解决上述问题,纵观我国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发展的趋势和现状来看,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直接赋予受害者以请求权:首先、在被保险人需要为受害者进行责任义务的承担、对损害进行赔偿时,按规定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要求其赔偿保证金,这样可以促使乘客遇到网约交通事故时多方面寻求救济的方式;其次、在受害者主张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时,作为投保人的网约车平台应该给予受害者及时支持和协助,如此一来会让受害者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交流更加容易;最后、对受害者授予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且使受害者具备权利向网约车平台主动寻求赔偿。在网约车平台首先进行相关赔偿后、依然不够去承担应尽的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时,其余部分可以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弥补。在赋予受害者直接请求权之后就可合理对各主体之间的相关合法权利进行维护。

  结论

《办法》这个文件,它的出台确实使当前网约车服务涉及到的部分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以说这个文件的宣示意义比适用意义强太多,网约车行业现状下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也使得本选题的研究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目前网约车的定义及网约车责任主体的概念切入,再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多个部门共同去落实和勘定的《办法》,最后根据现状分析出目前阶段我国网约车发展以及现存问题,对各出现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如果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强制确定法律关系,将会对影网约车行业发展造成影响,所以可以换一个角度来判定二者的法律关系,比如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定,但对于乘客来说这种判定方式是很不利的。综述,为保障乘客自身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应该建立先行赔付的模式,这样在不知道具体情况、不确定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彼此签订的协议时,乘客也能放心乘车。文章旨在能为目前我国网约车主体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提供参考和新的思路,以便使得网约车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坚信未来较长时间里,占据我国交通服务系统中很大程度和比重的是网约车,为更好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就需要多观察并多改进。鉴于个人能力有限,看待问题尚不全面,可能对网约车行业发展及存在问题以及网约车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的分析都比较片面,仅对乘客作为受害方这类情况进行讨论,仍存在诸多不足在之处。对于我国网约车民事主体责任的界定及承担的相关问题,本人将会持续关注、不断跟进、进行学习,希望在现实层面的需求和引导下,使自己的认识能够不断提高,同时渴盼能够为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到一份微小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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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光阴似箭,在我还没来得及遥想和回看间,大学生活已逐渐接近尾声,四年里,我的成长和提升得益于老师对我学习、生活上的指导和帮助以及同学的陪伴和照顾。老师的言传身教,让我懂得了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人生道理;同学的朝夕陪伴,让我拥有了快乐的大学时光以及美好珍贵的友谊。

转眼间,我的毕业论文答辩稿已经完成,它无疑是我人生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起初对待论文是慌乱、迷茫、不知所措的,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法学专业的全体教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到最终定稿,是她耐心地指导着我,让我从最初的不敢触碰、毫无头绪,慢慢一点点理清思路,到最后真正钻进论文的课题研究里面,这中间的每一环节,无一不饱含着老师的责任感以及鼓励和关切。最令我感动的是,老师不仅帮助我解决论文方面的问题,还指导我在实习工作当中所遇到的挑战,谢谢老师;感谢我的系主任老师,老师不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但却亲自关心督促我的论文进度,在法考复习中,我对老师曾在课上带着背诵的知识点仍记忆犹新,这也对我的法考备考有很大助力,我仍记得有一次测试没及格后老师找我去办公室谈话,本以为老师会非常严肃的批评我,但却与我想象的正相反,老师非常和蔼地和我聊天,这也让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在此,我要向她致以最真诚的敬意;感谢我的班主任老师,老师不仅是我们的班主任,她还像一个大家长一样,关心我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疫情期间也经常在线上给我们开班会,我对三方协议有疑问她也耐心的帮我讲解,谢谢老师,记得有次我上课我有些走神,老师走到我身边说让我好好学习,等毕业了看我的成绩,虽然上一年的法考我没有通过,但老师的这一番话一直鼓舞着我,今年我一定努力争取不负老师的期望!谢谢老师;感谢吴老师,法理学非常晦涩难懂,但吴老师的讲课方式非常风趣幽默,很容易就记住了,这为我现在的法考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谢谢吴老师;感谢宋老师,有次我请假,老师课后还让我向其她同学借下笔记,因为课上讲了重点知识,平时生活中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我也会向老师请教,老师会不厌其烦的帮助我,谢谢宋老师;感谢刘老师,刘老师备课十分认真,每次上她的课,结合她做的PPT听下来,会很有知识体系,我把这种学习的方法也用到了法考备考中,效果显著,谢谢刘老师;感谢韩老师,韩老师非常敬业负责,论文选题阶段我非常的茫然,本篇论文最初的选题是韩老师帮我选定的,谢谢韩老师;最后,再一次衷心感谢法学专业的所有老师,她们的授业解惑将成为我踏入社会的知识武装,她们的言传身教,将成为我受益终身的人生宝藏!

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尤其是我的室友,在我的整个大学生涯中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陪伴和照顾,离校期间总是互相传达提醒着班级群里的各种消息通知,在论文写作期间也给了我很多动力支持以及参考意见,我会深深记得这段时光并将友谊进行到底。也要感谢在乘坐网约车时耐心解答我疑问的司机师傅,他对我的论文写作思路有一个正确的指引,让我了解到了网约车在实践中的运营模式,使我能够在实践中验证相关论点,完善论文的实操性,以便能够使论文中的观点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升华。再者,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在我的学习和生活中,给了我物质和精神上的最大支持,为我筑起坚实的后盾,让我心怀感恩,无畏前行。

最后,要感谢我的学校,丰富的学习资源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造就了此刻的我,我在这里成长,也在这里收获。希望日后走出校园迈向社会的时候,也能够成为一名和学校老师们一样优秀的法律人,在工作过程中为自己设新的挑战及目标,在迎接挑战中不断成长和收获。

论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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