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与著作权保护——以哔哩哔哩平台为例

摘要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已成为自媒体行业的热点,大数据的发展导致短视频的传播方式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产生较大冲击,短视频行业已经成为侵权乱象难以规制的重点区域。

独创性作为短视频著作权的逻辑起点,是原创短视频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目前短视频创作时的“合理使用”难以明晰、平台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等问题造成了著作权人维权的困境。本文将围绕原创短视频的著作权展开研究,首先讨论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为认定短视频的著作权归纳方法;其次对视频著作权保护现状的进行分析,总结出短视频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针对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给出一些建议,以期有效地解决短视频著作权的维权困境,提高传播效率和版权保护,抑制侵权者的投机心、有效保护与激发短视频制作者的原创热情,推动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独创性侵权规制

1前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日益蓬勃及自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行业获得了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62亿,短视频的变现能力成为网络经济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即使如此,因各种因素所致,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依旧在不断构建中,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所涌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难以得到全面满足,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也愈演愈烈。随着数字技术、社交软件以及分布式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版权中创作、选择、生产、传播、推广所需的资金大大降低,传播模式也变得愈为分散,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将内容上传网络而不必以出版为介质,对作品传播和内容的控制也大大减弱。从现状来看,对作品传播控制的减弱导致了网络盗版,而对内容控制的减弱间接导致了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乱象。

短视频领域中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与日俱增,搬运抄袭易如反掌,维权溯源举步维艰,这将严重挫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直接导致内容文化产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失去原创作品支撑后,该行业便难以获得长远发展。据《短视频行业版权侵权问题调研报告》显示,仅2017年,因用户浏览盗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36.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0日,在“百万播放量即爆款”的哔哩哔哩平台通过“抄袭”、“维权”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获得上千条与之相关的视频,其中点击率突破100万的视频有200多条,短视频原创者面临着的维权困境、由此可见一斑。在司法实务领域,短视频版权的侵权纠纷案例日渐增多,以“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的裁判文书,其中争议焦点大致可概括为:短视频的独创性如何认定、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短视频App平台过错责任认定等等。

2017年,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的版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立法追求,司法应当更好地回应短视频市场的商业逻辑。

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剑网2018”行动,将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视频网站列为重点监控目标,责令其整改,15个视频网站被下架了57万件以上的盗版作品。本次整改体现了国家在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决心,不断引导热门短视频平台传播规则、规范授权。

2019年1月,中国网络音像制品行业协会公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明确了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职责、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

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就视频类作品和制片的侵权赔偿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引。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侵权短视频相关内容的赔偿裁判标准,也体现出司法领域逐渐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发展趋势。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电影及类电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使得短视频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基本达成共识。根据立法的相关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短视频以连续画面、伴音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对拍摄、剪辑、配乐、文案等内容的编排和选择来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将其纳入视听作品的法律保护范畴。

在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如何改善著作权人的维权困境?如何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救济?这些方面依旧是仍待讨论、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以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作为研究方向,以哔哩哔哩平台上的侵权乱象为例子,略提拙见,力求探究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困境的影响因素,以期能对促进我国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2原创短视频的著作权概述

  2.1独创性概述

独创性是著作权的核心概念,短视频需要具有独创性、才能构成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视听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如何确定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标准直接影响着原创者的实际权益,而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有效表达则是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认定的重要因素。

有效表达包含语言、文字、音乐、肢体语言等元素,原创者对短视频进行构思、拍摄、剪辑,注入个人特色和独立思想,从而向观众传达其思考成果,该成果或者区别于他人思想、或者在现有正确思想上具有创新改进之处,虽表现形式与影视类短视频有所不同,但同样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

 2.2独创性认定的理论基础

目前来看,各国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然相同,确定何种程度的认定标准与该国的短视频生态和法律体系传统存在较大关系。

 2.2.1大陆法系独创性理论

大陆法系在独创性的界定上较为严格,通常采用作者权系独创性理论,主要表现在作品必须体现作者个性且具备创作高度要求,在原创作品中,对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和对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等方面有所要求[王坤.论作品的独创性–以对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为分析起点.知识产权权,2014(4):15-22.]。联邦德国高等法院曾经在一个案例中宣称:“著作权法只能对具有某种艺术水准的作品加以保护。”法国著作权法则认为,一部作品应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表达,即它必须是作者独特的精神、性格、艺术理念和智慧创造的一种体现[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法学评论,2000(1):84-90.]。若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采用此标准,只有在对其进行了细致的题材选择、取景安排、灯光设置和后期剪辑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了拍摄者的艺术观点和创造力的视频,才能被视为“个人创作智力成果”,不符合自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不利于保护一般性智力成果。为此,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著作权的邻接权客体来将短视频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2.2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独创性”的定义比较含糊,一般都是按照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只需要原创者投入劳动力、且该作品不会对别人的作品构成抄袭复制,就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较之作者权系独创性标准的门槛更低、受保护范围更广。在X的知识产权框架下,对“视听作品”(Audio-Visual Work)的独创性要求仅排斥了诸如机器全自动拍摄和机械性翻拍等情况。X国会在其一九七六年著作权法的报告中清楚地写到:「如果有四个照相机从不同的角度拍摄足球比赛,导演必须指示四个照相机,让他们决定应该以什么次序将什么电子图像呈现给大众。毫无疑问,摄影家和导演的作品都是创造性的”[王迁.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中国法学,2012(3):30-40.]。英国法庭在许多案例中也是如此解释,在“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案”中,一位大法官认为,“版权法并没有规定该表达方式一定要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但是,该表达方式不能是拷贝或剽窃他人的作品”[王迁.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26.]。在著名的“《时代》杂志社诉Bernard Geis协会案”中,法院认为,由人所摄制出来的录像不可能不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英美法系“独创性”的界定较为宽松,这也导致对优质的且有创作高度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

笔者认为,相对其他作品而言,相对宽松的短视频独创性标准更具有实际操作性、也更容易将短视频的类型区分开来,对短视频的独创性做出清晰、有效的认定,有利于拓宽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可以对低门槛的短视频展开全面的覆盖保护[马治国,徐济宽,刘桢.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5):73.]。所以,充分学习并借鉴作者权体系中的原创性认定思路,更加符合目前短视频的发展状况,能够有效地保护和激励原创者的创作意愿和热情,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发展。例如,在“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参见:北京微播视界诉百度在线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法庭认为,由于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有利于对于大众的多元表达与文化的繁荣,因此在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时,不宜对其创作高度要求过高,只要短视频能够反映出创作者的个人独特表达、具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该判决也得到了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肯定(严波,2020)[严波.短视频的法律性质和版权保护//华夏微影文化传媒中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微电影短视频发展报告(2019),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20:59.](李琛,2019)[李琛.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出版发行研究,2019(4):7-8.],“一点火花”的最低限度独创性标准势必对短视频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3我国独创性判断标准

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独创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仅在法条中明确阐述了“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观点。就我国的理论争辩和司法实践而言,如何确定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依旧存在分歧。

 2.3.1理论界对独创性的认定

对于以短视频的独创性应该以哪些因素作为主要的认定标准,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论,但是,他们的基本共识是:要求作品具有高度的艺术和审美价值,并需要作品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有的学者(贺涛,2020)认为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视听产品,应当回归著作权法理论和制度,根据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中关于原创性标准的对比研究以及融合趋势,来建立起短视频原创性标准的理论和法律政策依据,并从视听作品的创作过程出发,主要从镜头拍摄、镜头剪辑和视听特效三个方面和环节进行重构[贺涛.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重构.出版发行研究,2020(7):92-96.]。拍摄属于在虚构的时空中所进行的智力创作,镜头剪辑则是视听作品创作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作者的创作思路和想法,视听特效是视听产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能够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也有学者(马治国,徐济宽,刘桢,2020)认为,应当以个案分析为主要认定方法,构建以“连续画面”为核心的短视频作品审查认定体系,以“连续画面”为主要判断对象、进行独创性的认定。无论是临时起意的短视频创作,还是在剧本严格指导下完成的短视频拍摄,原创者都需要构思一个简单或复杂的拍摄思路,该作品都包含了一种或简短或复杂的、明确、独特的思想情感表达,存在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可能[马治国,徐济宽,刘桢.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20(5):69-76.]。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视频制作过程来认定独创性因素,还是以短视频呈现的连续画面为审查体系,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也不能忽略短视频的有效表达也可以体现为视频文案等内容。许多不同领域的专业学者和普通学习者都在哔哩哔哩平台上上传过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学习视频”,其中的视频文案便是视频制作者的思考成果,该成果区别于他人的思想或在现有正确思想上具有创新改进之处、注入视频制作者的个人特色和独立思想,即使是在镜头拍摄、镜头剪辑、视听特效和连续画面上并无较大创新,但是通过视频内容与文案表达出的语言文字内容也应当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3.2实务界对独创性的认定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案例进行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有两种方式,一是有没有独创性,二是独创性的程度高低,而较多的法官在判决相关案件时重点集中在“独创性有无”,而较少关注独创性的显著程度,未能清晰区分实质性相似和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多样性与进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2136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独创性及作品类型的关系的论述,在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时,同样要考虑到在客观表现形式上的差异要求,因不同类型的作品留给作者的智力创作空间存在差异,故应当允许不同作品可能在独创性上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因此,在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时应当将独创性的有无和独创性的高低同时纳入考虑范畴。

笔者认为,短视频的时长有限,创作空间因此受限,只要能体现出短视频自身的个性化、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对短视频的独创性给予认可。具体而言,在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时,主要存在两个要求。一是短视频能够从各方面体现制作者的思考过程、思想观点,既能体现制作者的个性表达和独特设计、能够与现有的短视频有所区分,符合短视频领域的最低限度独创性。二是短视频应当由制作者独立完成,不涉及抄袭、复制、洗稿等侵权行为。既允许以蒙太奇的运用作为核心参考要素,也可以通过“连续画面”对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认定,兼顾短视频作品的创作特点,不严苛要求原创者达到较高的创作水准。同时,加快短视频版权相关法律法规或配套解释的制定和完善,给予“合理使用”明确的法律定位,对短视频的侵权行为给予更为精准的打击。

 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3.1短视频领域的各类侵权行为

由于短视频类型多样,侵权行为也衍生出了多种传统抄袭定义无法覆盖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和第52条的规定,哔哩哔哩平台上涉及侵权的短视频主要有三种形式,认定是否构成对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应当区别分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0/08/id/52543.shtml]。

3.1.1盗用传播视频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飞速发展,涌现了一大批流量较大的短视频运营平台,各大平台的短视频生态也各具特点,如抖音APP上最受欢迎的是30秒以内的竖屏视频,而哔哩哔哩APP较受欢迎的则是超过2分钟的横屏短视频,这也导致短视频创作者并不一定会将同一视频发布至所有平台,给他人未经授权的搬运行为留下了空间。侵权者往往在明知视频创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下,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跨平台甚至直接同平台进行传播,以此获利。投放于哔哩哔哩平台的《中国历代疆域变化》系列短视频在声明“禁止二转”的前提下,仍然被多个微信公众号直接转载,显然是蓄意侵权。

 3.1.2二次“创作”视频

二次创作视频,指的是侵权者利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有些人在没有得到版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版权持有人的影视作品和其他原创作品进行了“创作”,比如“AI换脸”;也有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评论解说等。在哔哩哔哩平台上简单搜索,便能观看到各位明星的头像被随意置的表演视频。这种视频的猎奇感往往能让该视频获得较大的流量和播放量,侵权者在不付出较多劳动的情况下便可获得可观收入,短视频的原创者也难以收集证据对其进行追责。近年来,影视解说类视频也突然爆火,二是对影视作品或他人所创造的影视作品进行部分剪辑或“加工整合”,以及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影视作品或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并对其作品进行恶意批判或嘲弄。以上行为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又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还有待商榷。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在其创作过程中,对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进行了恰当的引用,以阐明其思想和问题”为合理使用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构成营利目的、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替代、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出发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认定。但是在短视频领域,对原作品潜在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的进行评判依存在较大的认定难题,从而导致较多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制止、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大且维权成本高[焦弘.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经济与法,2022(11):64-66.]。

 3.1.3重新组合视频内容

“洗稿”一词曾在中央台的新闻播报中进入大众视野,一般表现为为对他人的原创文案等内容进行删改、整合、扩写,以达到“取其精华”的效果。侵权者为了避免短视频原创者进行追责,往往也会采取截取拼接多个短视频素材或者增改他人视频素材的内容的方式,对视频进行二次加工,将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删改、扩写或是字句杂糅,看似并未较大相似之处,但其实关键字句,核心内容和逻辑结构和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并无区别。“洗稿”现象泛滥于技术分享类短视频领域,创作者在视频中以讲解和表演等方式分享技术类技巧,再通过拍摄、分镜、脚本和剪辑来配合辅助以达到更好的视频效果。其中分享的技术知识是否属于领域中共有、分享时的教学技巧是否新颖、视频是否独具趣味剪辑、视频的文案脚本是否原创,都能作为短视频独创性的体系、也都会对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产生影响。因洗稿行为常常与借鉴相混淆,故应当以“实质性相似”为标准对这种隐晦的抄袭行为进行审查。

3.2著作权人的维权困境

  3.2.1著作权人取证困难

如何收集短视频的侵权证据,是对其进行录屏,还是联系视频平台进行取证?许多侵权者在受到原创者的举报后,多会采取迅速删除侵权视频的措施,让原创者难以取证、难以挽回被侵犯的实际权益。可以考虑借鉴网络文学中的认定抄袭的“调色盘”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宋均艳.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02):187.],让短视频著作权人能做到迅速收集并整理证据,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以此达到有效挽回短侵权损失的目的。同时,部分用户在进行账户注册时利用平台的监管漏洞,不使用实名注册、隐匿真实身份,让原创者难以掌握侵权人的的真实身份信息和初步证据、无法进行有效通知、无法让平台尽快履行检测删除义务,使得法律对短视频原创者的权利保护一直处于真空状态,难以及时挽救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抖音诉百度”案中,抖音公司经过历时4个多月的维权之旅,最终却因为证据不符合合议庭认定的投诉标准、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其索赔要求依旧被法院驳回。由此可见,短视频著作权人被侵权后的取证十分艰难,维权之路艰辛坎坷。

 3.2.2维权时间长、成本高

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侵权成本低,维权时间长且成本高。若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则需要通过复杂的司法维权程序,费用高昂,且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较为模糊、司法审判人手不足,进而导致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周期长,很多原创者难以下定决心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同时,短视频多配合社会热点而制作,短暂的商业价值与诉讼的投入产出比相比、相差较大,大多数著作权人衡量得失后通常不会提起诉讼,侵权者往往只需要删除视频、进行道歉便可息事宁人,这也进一步导致了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高发,法律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

 3.2.3惩罚性赔偿有待落实

在信息高速扩散的互联网环境下,短视频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等特点,而由于其作为一种视听信息载体、运行过程包含着信息数据生产、存储和消费等多个方面,也难以“填平损害”来对其侵权损失进行简单评估。在《著作权法》修订前,侵权人只需补偿著作权人的损失,惩罚力度太小、违法成本较低、无法达到威慑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著作权人也常常因获赔低而怠于行权,给侵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著作权法》修订后,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性条款,大幅度提高赔偿数额、增加了侵权成本,同时,也给网络平台上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正是因为立法作出了有利于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变化,所以更应该强化惩罚性赔偿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司法应用,根据实际案例,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执行办法,并对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进一步的界定,以此来运用法律的力量来规范侵权行为,解决著作权人的维权难题。

 3.2.4实质性相似和合理使用难以区分

由于短视频的传播方式和传播效率均因现代移动技术发生了较大变化,故“合理使用”的判定更具困难,实质性相似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更为明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问题是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对于独创性程度往往不高的短视频,如何区分构成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需要充分考虑短视频的创作规律和纠纷特点。2020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为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于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款,保护他人表达与信息传播的自由,力求达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但是,目前的法律对于“适当引用”并没有制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标准,从而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成为了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根据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笔者认为,区分合理使用和实质性相似可以积极借鉴X的“实质性相似+接触”判断法和包含用途、性质、引用比例、市场影响等因素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法[赵泓,李缘.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传播法治研究,2022(06):100-103.]。首先,对原作品使用的目的与用途应当是正当的、具有创新性的,将其用于营利的行为很难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其次,对纪实程度越高的视频进行使用更加容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对原作品核心或精彩部分的引用量超过了引用需要的分量,应当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行为;最后,结合合理使用的上述三个要素,对被引用后原作品的市场价值的变化进行评估,若二次创作作品严重影响了原作品的商业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合理使用。以上方法深入考虑了观众对于原创视频与侵权视频之间的“具有相似性”的直观感受,注重客观真实的外在检验和从大众直觉层面出发的内在检验,符合当今短视频著作权人积极维权的直接理由与心态–减少平台分流、保证原作品的点击率等。

但与此同时,需要从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侵权作品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无疑会给著作权人的维权路径增加阻力。哔哩哔哩平台上侵权乱象中最为猖獗并难以制止的行为,便是流量较大的视频发布者抄袭粉丝声量小的短视频原创者的视频内容,甚至多为跨平台抄袭,此种情形下就难以在“市场影响”上进行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评判。同时,TRIPS协定中第13条也规定,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和作品的正常使用。如何构建最大幅度地倾向于保护短视频著作权人、也不影响繁荣自由的短视频生态的侵权行为研判体系,不将市场效益和合法权益相混同,仍需短视频原创者、广大受众、平台与行政机关等多个利益方共同努力尝试。

4促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1公力救济

  4.1.1完善法律依据

完善立法才能有效应对以网络化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给既有作品和权利制度带来的挑战,减少立法滞后性带给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的阻力。

从国外的治理经验来看,多数国家通过要求侵权人支付超出实际损失数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惩戒。我国也顺应自媒体时代的发展需要,在《著作权法》(2020)第54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但是,根据学者的实证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非常有限,并且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等缺点[胡自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体系性纠偏——基于257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西南知识产权评论,2021(01):186-208.]。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惩治著作权的恶意侵权行为、遏制潜在侵权行为的有效方式,在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有待提升。一方面来说,在法律上,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细化,同时要对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客观情节的严重性等进行界定,并在《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中对短视频版权的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来说,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出司法的引导作用,强化惩罚性赔偿在短视频版权侵权赔偿中的司法适用,为治理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做出应有贡献[祖宇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2022.]。

为了短视频行业繁荣自由的生态,应当推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积极研究制定针对平台的详细“通知–删除”规则,对于短视频侵权行为的通知程序、处理时限等实践要求给予指导意见,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监管义务,针对短视频平台明知侵权行为发生而怠于处理、放任其发生的趋利行为、给予其更严苛的侵权赔偿责任。

 4.1.2加强执法司法衔接、构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

为促进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既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作用、有效履行法院的职能作用,也必须重视行政执法的高效优势、精准快速地制止侵权行为,以期提高著作权维权的效率和效果。

在司法保障方面,法院应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对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应用领域进行科学设定,并构建有效的侵权申诉制度。以著作权人人便利取证、快速维权为根本目的,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统一司法实务认识,让著作权人对于如何取证、如何有效举证、如何推动案件顺利进行有清晰方向。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人员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案例的调查钻研,对原创短视频侵权案件,总结出针对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高效办案流程和适格审判规律,进一步填补我国司法在该领域的空白,提高司法公信力。

立足于我国行政执法特点,XX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对短视频行业进行内容监管、秩序维护等方面的治理责任。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程序启动快速、法律法规依据较充分,可以更好地适应短视频著作侵权的个案显著区别,做到快捷有效地调解纠纷。同时,XX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企业、限期整改等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行为引导短视频平台、强化预警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完善维权通道,持续强化“剑网2018”专项行动对侵权乱象的打击效果[刘立新,王晓花.当前我国短视频版权治理的现实问题及实践路径.中国出版,2020(03):5-8.]。针对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或利用用户协议来免除自身权责的行为,更要严于处罚,杜绝平台的侥幸心理、提升社会震慑力度,创建风清气正的短视频著作权维权环境。

 4.2社会救济

  4.2.1督促短视频平台履行监管义务

短视频平台既然享受了信息传播技术升级带来的经济红利,也应当在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正当权利方面做出平衡,在“避风港原则”原则下合理地加大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同时适当地扩大“红旗原则”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适用情形,减轻版权人的维权压力[唐建宁.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出版科学,2022(04):78-82.]。除了“通知–删除”这一被动履行的责任,平台还应该在此基础上,适当地添加一些监督责任,并附带一些开发相关的过滤和拦截侵权内容的技术责任,在审核过程中主动筛除构成明显侵权的短视频、积极下架被投诉的侵权视频,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达成多方的相对利益均衡,较好地维持网络服务平台与权利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实现志同而道远。

从上述案例中,例如可以根据哔哩哔哩平台的运营生态,发布于的短视频需要遵守哔哩哔哩的用户协议,上传者(即up主)应)要确保对其所上传或所发表的内容拥有法律上的版权或相关的授权许可。同时,哔哩哔哩平台应考虑当对侵权者采取更严厉的惩治措施,进一步完善创作者激励计划中对侵权作品的限制。若使用非自制稿件参加“哔哩哔哩创作激励计划“或是稿件含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不仅应当取消激励收益,还可以对账号进行封号处理,防止违法者反复侵权套现,更好地维护平台的原创氛围和用户活跃度。

 4.2.2保障行业内部实现自我监督

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来看,针对文字、音乐、长视频等智力成果,用户已经逐渐形成了付费习惯,运营平台也构建了行之有效的技术监管体系,整体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而针对近几年异军突起的短视频行业,确尚未形成互通共享的审查机制,不同平台对于侵权视频的处理方式均有不同,检查力度有待提高。为构建多元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体系,各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进行自主创新、自力保护、自我监督,在现行规制下有效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保护短视频版权、打破维权困境。详细来说,便是利用大数据管理系统和视觉AI技术进行自动化批量审核,追踪素材片段的利用情况,有效做到事前快速识别与事后侵权监测;各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快速在全网中定位到原创视频和侵权视频、并进行智能对比,通过下架等方式及时止损、降低著作权人维权成本[聂静,程海燕.短视频内容传播的版权保护研究.焦点论坛,2020(03):9-12.]。与此同时,以区块链技术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将短视频的变化过程完全记录下来,对用户的新上传作品展开保护存证,版权人及平台可以实现在平台内和各平台间的路径追溯,并兼具为短视频播放收益分配提供数据支持的功能[马治国,徐济宽,刘桢.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69-76.]。

 4.3私力救济

  4.3.1引导短视频制作者积极维权

UGC和PGC的著作权人都应当都应该重视短视频的信赖度,提高对版权的认识,注重与具有正版音乐、视频素材等版权的平台方协作共赢,用高质量的内容来吸引更多观众,降低对他人短视频的侵权风险[李金宝,顾理平.数字版权背景下短视频侵权困境及治理策略——基于短视独创性视角.编辑之友,2021(11):77-85.]。在实务中,针对各种侵权情形,短视频版权人可以积极地要求短视频平台下架侵权视频、要求侵权者对其进行赔偿,或者支付合理使用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哔哩哔哩平台作为一个互联网运营平台,应该调动著作权人和广大用户的热情,在视频发布的显眼地方设置举报窗口,加快对侵权的处理效率,将审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广大网民,同时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以遏制侵权行为、鼓励善意举报、惩罚恶意举报,以逐个实际行动推动我国短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

 4.3.2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因“避风港原则”的借鉴适用,众多短视频运营平台对于自己网站中存在的高流量侵权视频视而不见,进而导致大众越来越倾向于将注意力集中在短视频的娱乐性、而忽视了对短视频的原创性的重视[李金宝,顾理平.数字版权背景下短视频侵权困境及治理策略——基于短视独创性视角.编辑之友,2021(11):77-8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深入、《著作权法》的多次修订,社会公众的推崇原创、抵制侵权的思想意识也逐渐建立。对于全民参与传播的短视频领域,更应该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增强用户对短视频享有著作权的认知和理解,利用互联网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构建,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

5结语

版权归属一直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问题[李金宝,顾理平.数字版权背景下短视频侵权困境及治理策略——基于短视频独创性视角.编辑之友,2021(11):77-85.],短视频作为网络媒体的新兴产物之一,其享有的著作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商业化发展有重大影响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有重大意义,也是建设法治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乱象进行规制,首先应当以独创性为标准,明确短视频所享有的著作权。根据短视频时长较短的特点,不应对其给予过于严苛的限制,只要短视频的内容能够符合独创性的最低标准,就不可否认其享有的著作权保护。

其次,针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哔哩哔平台上实际存在的三种亟待解决的侵权乱象为主要参考方向,进行个案分析,精准打击每一个侵权行为,努力营造创作氛围良好的短视频平台,降低短视频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除此以外,参考借鉴网络文学认定抄袭的表格对比鉴定方法(俗称“调色盘”),为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取证提供更有效的方法,也是保障短视频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难以有效解决主要是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的影响,而要想真正解决我国短视频行业侵权乱象、打破发展困局,属于一项系统工程,需要XX、行业、公众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综合治理体系,让短视频行业能够充分发挥活力,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规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应当从加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出发,对侵权行为给予有力惩戒。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也应当利用XX治理力量,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防范。同时,督促短视频平台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充分利用大数据力量,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及时遏制。提高社会公众的尊重原创的法治意识,鼓励短视频著作权人积极维权,也是治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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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文末搁笔,忽觉岁短。始于初秋、终于盛夏,感谢华农在四年前选择我,培养我。回顾在华农的四年学习生活,有酸涩、有感恩、有快乐、有哭泣。在大一下学期时,我坚定选择了转入法学专业,至此开始又幸福又痛苦的一段学习生涯。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从本文的选题到多次修改后的定稿,她都为我提供了悉心的指导,让我在研究中能够思考更多的问题,拓展视野,使我能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论文。

同窗数载,知己难寻。大学四年,我在华农遇到了许多挚友,我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我脆弱失意时给予我安慰,让我拥有继续前行的勇气。非常幸运的是,大学期间我在社团生活中交到了许多好友,校科联策划部和宣传部的伙伴们,是一直互相分享、互相鼓励的“家人们”。无论是在体测前夕与我一起锻炼的朋友、还是在法考备考时与我互相鼓励的朋友、或者是经常一起分享趣事、一起聚餐的朋友们,都是我在华农最珍贵的收获。

最后,我要感恩我的家人们在这四年给予我的支持。在大二参与各项比赛时,他们与我共享获奖的喜悦;在大三为为前路迷茫并自我折磨时,他们鼓励我、安慰我,作为我坚实的后盾;在备战法考的一年中,他们照顾我的日常起居生活,让我能心无旁骛地学习。回忆起来,一饭一汤,都是牢记于心的温馨。

今朝暂别,大家都各自奔赴人生的新舞台,望再次相遇时,依旧能回想起那段赤诚又热烈的青春岁月。也愿,万事顺遂。

原创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与著作权保护——以哔哩哔哩平台为例

原创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与著作权保护——以哔哩哔哩平台为例_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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