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比近些年,中国出现的刑事案件数量是不断增加的。在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下,刑事效率低下,基层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也力不从心。当前的司法实践是合理吸收国外立法经验,改善试点工作中利用率低,验收范围过窄,程序繁琐以及认证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速裁程序的研究,通过分析我国速裁程序出现的背景,适用范围以及特点,结合网上的参考文献与实际案例,总结速裁程序的问题,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研究。
关键词:速裁程序 诉讼效率 案件繁简分流 司法实践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
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这个背景下让我们明白要重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速裁程序的研究。《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解决有两种方法:一是刑事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这两种程序能完成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而且刑事简易程序要比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更加简化,但是伴随中国经济的提升以及刑事政策的调整导致出现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仅仅通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来解决会很艰难,所以采用刑事速裁程序是符合发展需求,更能体现经济的发展。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缓解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减少“案多人少”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弥补简易程序的缺陷,完善诉讼流程。
刑事快速程序中的缺陷有:对受害者诉讼权的保护不完整;案件的适用范围,案件的范围不公开审理,加急程序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和评估机制不准确,试点法院与类似法院之间的量刑案件达不到平衡,认罪和处罚的宽大处理制度也没有得到应用等。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速裁程序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
1.1.2研究的意义
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有助于促进刑事案件复杂性和简单性的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让公平正义以更少的成本和更快的方式来实现,都是司法改革“审判中心”和“审判高效”的重大举措之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根据被告的认罪认罚,被告也觉得可以用此程序,那么可以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采取快速审判程序,审判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追根溯源,速裁程序仍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陈光中、魏晓娜在中国法学2015年第一期发表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提到应当正确处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樊崇义,刘文化在人民司法刊文:《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提出以大陆法系的处罚令程序及英美法系的被告人认罪程序为借鉴,把握住“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原则正确建立速裁程序。魏晓娜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中谈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引入协商程序和程序激励机制,对速裁程序进行改进。本文指的是司法改革后一审中速裁程序的定位及价值取向参照了汪建成在《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中提到的以效率为价值导向,构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立的三大诉讼程序的观点,将快速通道程序定位为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的快速审判程序,并优化案件转移机制。
1.2.2国外研究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X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制度、意大利的认罪协商程序、日本的快速审理程序都已经较为成熟。论著观点也在多位法学家各自的著作中均有体现,如[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X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德]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由于这种研究和积累,得到很好的支持措施,外国在迅速审理案件是更加注重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和当事方的权利不受到侵犯。不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加急程序都是一种新兴的程序,而且旅途也很困难,中国充分吸取国外经验,才能避免走错道路,也能避免以牺牲正义为代价的简化和追求效率。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一些文献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并结合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研究。
(2)比较分析法。刑事速裁程序在国外很多国家早已发展成熟,文章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域外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经验。
(3)实践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运行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出解决意见。
1.3.2研究内容
第1章:分析速裁程序的一般原理和概念分析中的价值和特点,阐明速裁程序与中国现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联,并对刑事案件中的速裁程序进行总体概述。
第2章: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历程,通过研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和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试论速裁程序可能起到的作用,分析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第3章:分别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值班律师参与度、量刑建议、受害方权益保障等方面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构建改善,并完善速裁程序机制。
第4章: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和外国文献,介绍了X、德国和英国的外国法律制度的有利条件,从文化背景和社会形态的角度,阐述了相关制度对中国的意义。
第5章:是纵观全文理清每一个部分的章节,并进行综合整理,根据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提出完善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2.1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研究
2.1.1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简化普通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易于设置与刑事诉讼立法和及时惩罚犯罪,是世界趋势线的程序,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不过,运用简易程序首要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通过简易程序筛选不合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适用有:案由事实明白,证据充分;被告承认其构成犯罪,对可疑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和关于审判方式的概括,中国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变革发展,这些都反映了简易刑事诉讼。
2.1.2普通程序简化审
普通程序简化审,指人民法院审判普通刑事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条例,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组织完整的基础上,对法庭的讯问、举证、质证、辩论、量刑等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的模式,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普通程序是最基本的刑事审判程序,共同程序简化审判方式的提出,是对法院采取不同审判模式的积极探索。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中国司法界根据司法经验得出的另一种简化审。陈述自己有罪时,如果一些案件启用普通程序,被告肯认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简化了程序,是在刑事诉讼的现有框架内,以快速完成情况省略法庭的新途径。因此,加强对刑事简化审判制度的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1.3刑事速裁程序
快速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确保案件质量,可以简化程序和缩短案件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承认犯罪,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这些年来“扒窃”、“醉驾”等比较轻的案件都有定罪,可能劳动教改对象会放到刑罚和处罚范围中,“双重惩罚”非法滥用圈下的行政处罚,导致刑事处罚的松动,轻微刑事案件制度逐渐延伸,中国为此寻找了一种新的程序。在学习国外“辩诉交易”和“刑事处罚令程序”成功的经验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辟“试点立法”,用于复杂案件的处理。试点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舒缓大量案件的相对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纵观历史,刑事速裁程序包含可行性和必要性,它是刑事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体现其正当性,该程序在实行过程中,须保证在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中找到其中心点。刑事速裁程序能对案件增多进行降压,在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和普通简化的过程中,是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体系的完整摘要。
2.2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现状
2.2.1总体运行状况
刑事速裁程序是中国如今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大方向。其长达四年的试点工作是我国“实验性立法”的重要举措,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构造和实际运行的经验会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影响。试点时间内,单人与单罪案件刑事速判程序有四个宏观运作特征:能用率总的来说不高,但趋势是上升;案例的利用类型是有限的,但类型是一起的;虽然防御率逐年提高,但防御效果不好;开拓司法制度,增强改革的力量。
2.2.2具体试点城市运行状况—以广州为例
试点工作不断探索的条件和快速的司法程序适用的机制,促进了案件的简化,快速简单的处理,改变了办案的工作进程,重于综合管理的社会影响,有了很好的反映。如果被告认罪并同意适用快速裁决程序,可以适用快速裁决程序,应有一名法官,并进行独任审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庭审只用了6分钟,法官当庭宣判。判决后,被告表示不上诉,并激动地说:“事情发生后,我的工作和生活受到探望伤者、讨论赔偿和被质疑的重大影响。在快速刑事程序的申请后,我能回到工作岗位,照顾我的家人。”这说明在试点中速裁程序取得的成效。
广州是全国18个城市的全国人大之一规定的刑事案件速裁的定点。自去年8月26日后,高校部门制定了《某些地区刑事案件试行程序实施办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保障,但是在试点中,任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例如没有强有力的国家立法支持,不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制度等。因此,在此基础上,应该提出一些建议,以造福未来刑事加急程序的立法保证和实施。
第3章 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3.1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过失犯罪罪名更轻,与缓刑相合就处以缓刑,但是刑事加急程序没有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主义,也没有表现出对老人和孕妇犯罪的人道关怀。
3.2值班律师参与度较低
在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律师值班制度首次被明确提出。 为了便利值班律师有效工作,便安排了位置,值班律师只是向被告提供法律协助,导致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参与度低,发挥的作用不明显。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也难以充分落实到位。如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和会见权,审判时也不出庭辩护,这很难为被告提供实质性的建议。当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才到现场充当见证人的角色,无法清楚地了解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
3.3量刑建议不够规范
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法院一般应采用哪些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的意见不规范,采用了“上下、左右、”等不规范词语,比较难知道是否用了量刑建议。一些量刑建议的范围太高或太低,范围尚不清楚,不精确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审判没有用处,法院只能自行判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缺乏会使检察院放松,继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3.4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完善
国家起诉的传统刑事起诉更多地涉及刑法权力的行使,受害人行使权一般由国家行使,但结果是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也不能阻止。诉讼程序结束后,不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提出异议,显然对被害人不公平,凸显制度的不完善。
第4章 国外刑事速裁程序对我国的借鉴
4.1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4.1.1英国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起源地,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法官只负责确定罪名和量刑,而之前的事实认定和是否有罪的决定由培训团负责。此外,英国也是第一个制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国家。早些时期,英国根据罪行的轻重将犯罪分为简易罪和公诉罪,可以采用不同的审判方式:前者适用特别的简易审判方式,后者适用正式起诉程序。1979年,英国的《法院法》进一步将犯罪分为三种犯罪:必需犯罪、可诉犯罪和简易犯罪,诉讼程序因罪行种类不同而不同。其中必诉罪是指类似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这种十分严重的罪行,由于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这类犯罪必须由皇家法院按照严格的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判;简易罪主要是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只能由治安法院审理,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可诉罪的性质相较与必须罪恶劣程度较轻,但不如简易罪轻微,严重程度介于必诉罪与简易罪之间,如盗窃罪、侵入住宅罪等,这类犯罪既可以采用起诉程度审判,也能采用简易程序审判,一般由法官和被告决定。
4.1.2X的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请的检察官和律师对指控书的私下谈判以及有关的刑罚和判刑范围,通过交易的私下谈判,最终在定罪和量刑方面意见一致,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在X,辩诉交易理论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之间的对决。检察官以减轻犯罪和从宽量刑为协商条件,来让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一方面双方可以商议,把较轻的指控代替较重的指控,或已经起诉的可以与该官员商量,有条件地撤销其中一项或多项指控。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梳理且没有定罪范围时,可以与检察官商量量刑,并通过直接辩护被告有罪而获得更宽松的量刑范围。
4.1.3 对英美法系刑事速裁程序的借鉴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得案件的审理得以高效地进行。英国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做到了有效的平衡,在诉讼结构和维护人权主义的基础下,X辩诉交易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我国速裁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且我国当前的刑事速裁程序正处于紧锣密鼓的阶段,因此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对我国的制度发展是有益的。
4.2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4.2.1德国的处罚令程序
许多民法国家已经规定了刑罚程序,例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其中属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最具有典型性,因为德国是刑罚程序的起源。
处罚令程序以书面审理程序出现,法官根据检察院的书面申请直接对被告给与处罚,不需进行开庭审理。处罚令程序没有开庭进行直接言辞审理,所以德国对处罚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仅适用于一些非常轻微的刑罚。在权利救济方面,德国规定了被告人享有对处罚令的异议权。如果对处罚令结果不服,在处罚令送达后的两星期内,被告根据处罚令的形式给其法院提出意见。如果被告人在规定期间内表示异议,那么处罚令就转为起诉书,运用普通审判程序的方式。
4.2.2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
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适用于罚金50万日元以下的情况。简易法院对相符条件的请求发布简易程序条例,该条例将讲述构成犯罪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发出的即决命令必须送到检察官和被告,并告知他们有权在期限内能要求进行正规审判。在截止日期之后,如果没有人要求正式审判,则简易程序命令就产生判决的法律效力。
4.2.3对大陆法系刑事速裁程序的借鉴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遵循大陆法系的模式。在对德、日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考察的时候,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程序模式,对被认罪的被起诉检察官的宽大判刑要有条理,以及简化法院程序。虽然中国的速裁程序和德、日刑事处罚令程序有不同的司法基础,但两者在增强简化刑事案件和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在某些系统的设计中,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对于改善中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尽管中国不能完全复制德、意和日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审判方法,但可以进一步简化法院的审判方式。
4.3 中外刑事速裁程序比较与借鉴
4.3.1中外刑事速裁程序比较分析
我国、X和德国对犯罪的定义都有差异,程序方式在自治程序是独立的,但前提是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不能被连接到程序法上,因此必须受到实体法的推动。刑事速裁案件的侦查必须与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相结合,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
不同的国家文化传统不同,在犯罪的构成和定义上存在着区域差异。有比较多的犯罪行为已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如认为犯罪的有:叛逆,放火,杀人,强奸,抢劫等行为,但这对犯罪来说只是一个概念,没有规定的函义。可能犯罪性质是一样的,但在不同年代或不同区域,可以说是犯罪,也可以说不是犯罪。中国规定犯罪的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并承担了X和德国等国家在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有显著差异导致范围彼此在刑事案件的快速司法程序。从总体上看,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分为客观和主观条件,前者是在有罪的基础上,后者是指被告的供述或对量刑的意见。
4.3.2域外刑事速裁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X和德国,中国刑事案件适用条件和审判的范围非常苛刻,那可能无法快速确定刑事案件计划中的适用率。但是,从实验性立法健全性的角度来看,虽说这些有利和不利条件中的条件不合适,但能有效降低风险。当然,根据试点的不断进步和所得经验,还需要根据未来的有关立法调整适用刑事案件加急程序的条件,为了更好对未来的相关立法调整。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前并没有过多的研究,而且实践也缺乏,许多方法和经验主要是基于外国犯罪的快速通道程序的参考。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都为尝试刑事加剧程序提供了指导和想法。当我们学习外国刑事诉讼方法时,要特别关注外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经济和政治基础。由于我们的法院和X法院的权力不同,所以盲目复制我国的外国刑事快速程序的概念对我们的国家是行不通的。它的存在不仅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土壤,而且在刑事政策,诉讼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与我国的政治体系相比,适应的思想和实践也可能造成冲突。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外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启示。
第5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5.1 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理念
5.1.1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
适用快速刑事诉讼程序里有规定,被告认罪也同意用快速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必须的条件。有关被告认罪和惩罚的自愿和合法性,调查时,起诉阶段和复议以及审判阶段都要调查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检查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嫌疑人及其被告的诉讼权告知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必须立于法律事实,得到充分证据的条件下,证据的要求要符合已经排除事实的合理怀疑,实际上,它也适用于加急程序。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认罪和处罚的规定程序提出了许多要求,例如要求法院注意口供和处罚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便更能确保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体是司法和效率,对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探索,不仅有助于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而且有效改变我国简易程序中的统一模式,同时反映出经济。司法过程中“简单不简单,复杂不复杂”的问题化解,能有效促进多元化发展。这不仅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的司法制度改革对完善刑事诉讼认罪宽严制度的要求。
5.1.2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从司法中得出,刑事诉讼当事人不是为了程序正义,而是希望得到利于自己的判决。可见,程序的价值前提是实体价值能得到保证,其独立的价值观,是组成社会公正的重要部分,也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文明等,会导致案件结果的影响。也就是说,从公正中,可以理性看待程序法治,确保程序制裁。
5.2 刑事速裁程序体系设计
5.2.1明确定位刑事速裁程序
对于刑事加急程序,可以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但会被判处少于三年的徒刑,被告认识到自己有罪,该人的最终判决应在法庭上宣布,同时应规定处理案件的时限和不适合快速裁定的程序转变。
5.2.2提高侦查机关参与度
刑事速裁程序用于两院,公安机关一般不参加。由于诉讼程序起点的问题,公安机关从案件一发生就加快办案进程,那办案质量很难提高,但我们放宽眼界,就有必要扩大公安机关的参加,并将侦查工作更好归到快速刑事诉讼程序。
侦查案件情况,找犯罪资料,证实有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开展的。公安机关对结果不确定,为了尽快结案,那一定让案件质量下降,甚至严重的情况下,也会导致很多冤枉案。针对案件情况,能在当场就查清犯罪情况,可以考虑将其移交给检查机构,如危险的驾驶案件、被盗的案件。可以对侦查环节中加急案件的工作范围和效率给出确定,以便让公安机关更好处理加急案件。鉴于公安机关任务多,可采取检察院和法院专人负责、一起送达的办法,并成立速裁案件工作组,就此和两院建立对接桥架。
5.2.3适当增加书面审理方式
虽说已在多方面简化了刑事加急程序,不过没有改变听证方式,即使案件很简单,也将举行听证会。目前,中国的诉讼程度还没有书面审判方法,一方面,中国历来十分重视礼仪,是一个有强烈礼节的国家,另一方面,书面审判的条件还不成熟,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强调起诉与辩护之间的对抗。但是,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系统基本上都有书面审判方法,例如德国的刑罚程序,日本的简易程序,甚至X假定90%的辩诉交易系统都采用书面方法。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司法改革的机会,在借鉴域外加急程序的基础上探索书面审判方法,并将其作为加急刑事程序的一部分。
5.3 刑事速裁程序合理机制建设
5.3.1制定具体的量刑规则
关于量刑的一般方法、量刑情节的常见适用性范围,随之根据具体的罪名来制定与之相应量刑情节,重要的是要调节常见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在制定过程中,还应掌握量刑的大小,它不能太大和不能威慑罪犯,同时也不能太小。适当的刑罚不仅可以规范两院的自由权,也能达到刑罚与教育一起受罚的目的。
5.3.2健全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对现在的司法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能发展刑事简易程序,开拓认罪处罚机制,现在,执勤律师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视频采访,对犯罪的快速程序以及意义、适用条件和法律惩罚进行阐述,他们尚未参加量刑咨询程序。原因如下,第一,时间问题,值班律师正在值班,检察官进行调查时,值班律师不一定是为被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第二是成本,现状是仅对在岗律师提供少量补贴,如果他们被要求参与案件和量刑协商的过程,那不是很现实。
快速审判程序启动后,未成年人的审判效率有提高,从过程得出,值班律师制的确立更能体现其用处,但也有身份不明确的值班律师,惩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量刑谈判内容的准确性,提高刑罚谈判结果的力度。
5.3.3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则,完全维护当事方的起讼权和保证司法公平,起诉权对被告是有利的。
对其权利的保障。首先是给委托人提供帮助;第二,给被告亲属应有的权利;第三,违法者质疑判决和裁定的权利由人民法院负责。犯罪分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这种制定符合公平审判和程序性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里有限定,被告诚实认罪,承认犯罪真相并愿意受处罚的,能对其从轻处理。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时,将考虑认罪和处罚,对其从轻定罪。已承认犯罪,法院也要听取辩护人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诉,并充分保证自己的权利。
第6章 结 语
该论文研究了刑事速裁程序一般理论,特征和功能,从中对刑事速裁程序有了总体的认识。刑事速裁程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许多的问题,保障了刑事速裁程序,诉讼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此程序还处于初级的萌芽阶段,许多弊端也在试点与正式施行的过程中慢慢凸显,许多问题还急需解决。相比之下,域外很多国家的刑事速裁程序有了比较好的发展,如英国的简单审判程序、X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用。
刑事速裁程序是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我们应该立足实际实事求是,肯定这个制度的优越性,也要理智地分析其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并加以修正。文章在研究中,借鉴外国的一些成果,根据我国的状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国刑事速裁程序在提高高效的同时,有效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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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伴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学生生涯即将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我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的人生新征程才刚刚开始。
在这几个月里,我要诚挚地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为我的论文提供宝贵的修改意见,一直很用心的督促我们的论文进度。还要感谢所有教过我的老师,以及系里的领导们,你们细致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是我学习与工作的榜样。
感谢父母的养育与支持,始终是我最坚实的后盾。感谢陪伴我的同学,朋友,没有你们我的大学回忆就不完整。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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