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摘 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最近,关于正当防卫界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合理的利用这一项法律制度可以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是核心问题之一,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执行得非常不好,主要是对防卫限度问题把握不准,引起了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内涵、发展沿革及法律规定进行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特征和优点,并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正当防卫必要的限度,从而判断各种因素对成年人防卫限度的影响,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这种理论思考与探索,不仅要分析和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而且还需考虑到顺序问题和判断的基准问题两个方面,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加贴近司法实务。

关键词:防卫过当;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第一章 引言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进行合理自我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很多积极的作用。[1]。但是公民应该正确的使用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才能够达到正当防卫这条刑法设立的初衷。如果背离了正当防卫的设立初衷,就会危害到社会,进而形成犯罪。所以,我们要能够准确的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面对非法侵害,维权者将进行适当的反攻,以确保自己不会受到不法行为的伤害,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在遇到危险时的防卫行为时,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不将正当防卫演变成过当防卫,因此,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总会在正当防卫相关案件中出现。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类司法概念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问题,因此在实践中,每个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一定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刑法理论中对此存在争议,以致影响到了司法的实践。因此,为使我国公民在遭遇险境、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得到保障,对正当防卫的界限这一议题进行探讨十分重要。对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与认定,因为界限的模糊而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不一致。本文将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透彻研究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从具体司法案例切入,对正当防卫的界限判定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近两年,正当有关防卫限度问题的真实案例多有发生,随着媒体的报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的演变逐渐成为了法学界学术之人的讨论焦点。正当防卫问题在我国刑法中是否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这是刑法学术界乃至法学人、中国人民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主要是由法官通过其行为结果确定的,不够公平,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获得正确的判决,判决结果不能为人民所支持,就会导致社会舆论声不断。社会实践中,要根据案件发生的客观条件,要考虑双方行为的手段、性质等因素,设身处地的将自己带入案件发生的过程中进行判断。本文从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徒手,通过具体案例判决发生的争执点,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在法理与人性之间取得最折衷的平衡点。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4]。

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二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没有正当防卫,就没有防卫过当的一种结果,过当防卫是建立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的。防卫行为既有防卫的正当性,同时也伴随着损害行为的非正当性。

德国采用了二元论来解释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即将个人保存法的原则与法律确认的原则相结合。其中,个人保全法的司法解释不同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但我国也不能盲目的区复制其他国家的司法解释,随意对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站在国际的角度来看,德国对“正当防卫”的解释比较宽泛,被害人在遇到侵害利益行为时,不论侵害的利益是大是小,被害人都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无论造成大门大的损害结果。对于德国对“正当防卫”的二元论解释,我国部分学者也认同二元论。但这种二元论的解释能否适应我国案例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就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1.3 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两种方法:

文献检索法:同字面意思一样,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检索找出本人较为感兴趣且相关的文献杂志等,再将文献归纳整理,构造出本文的理论框架基础。对国内外目前正当防卫的争议点作为一个了解,扩大自己对“正当防卫”的多种解释视野,作为写作此论文的基础。案例分析法:本文通过相关网络媒体的平台对具有争议的相关案件进行剖析,将他们的共同点以及争议点做了简单的归纳整理,这对“正当防卫”的司法定义有了较为清晰的解释。

   第2章正当防卫制度概述

  2.1 正当防卫制度概念

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与理解并没有得到统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中国也有一些出入,我国将正当防卫问题放在犯罪的构成要素中,认为正当防卫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比较积极正面的。在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对于主体、客体以及主观和客观方面要给予充分的考虑,从每个方面的考虑中,对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时,就可以认定该案件正当防卫的性质。正当防卫是一种对外来危险所做出的本能反应,并不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对社会造成伤害的行为,因此,防卫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如果侵害者没有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也不会发生防卫者的防卫行为,即便防卫行为对公众或侵权者造成了某些伤害,也不能让防卫者来承担这些损害的后果。因此,我们需要对防卫者进行保护,才给予他们这样的一种正当防卫权利。正当防卫在设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自然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2.2 正当防卫制度的沿革

立法的本意就是不应该让防卫人陷入不法侵害的困境,有多关于正当防卫案例中,侵害者变受害者。受害者变侵害者的事件不在少数,但是在司法判决中,很多人都是以正当防卫为出发点而造成了侵害人的重度伤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负了刑事责任。没有考虑到民众的认同感。

2.2.1刑法功能仍以打击犯罪为重

刑法是我国最具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正是因为刑法的存在,才保证了人类社会的有序运行,该法律规范要求罪刑法定和罪行相当。反过来,刑法自身也对自己的权利做了限制,以防司法滥用权利,刑法不仅保护每一位合法公民,也对犯罪人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保护。近年来,宽严相济刑罚政策的提出暗示着刑罚功能从处罚性向矫正性的转变,但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充分的理解宽严相济的含义。犯罪的出现一定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犯罪率的高低也会受到国家政治经济以及文明程度的影响。而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犯罪率的高低也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从国家的根本政治体制入手,寻找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而通过矫正而非单一的惩罚模式来引导犯罪人,从而减少犯罪率的目的。

2.2.2带来的影响作用及评析

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更增加了社会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困难。随着现代网络的高速发展,国家要求执法要公开透明的原则,任何信息发布在网上都会引起一部分人的关注。但也有一部分人获取的信息不够全面,或者断章取义,容易产生一些较为偏激的想法,进而对法律的规定产生不同程度的不信任。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如果由于社会中的法律存有一定的灰色地带而使得公众对此进行进行批判进而对案件判决的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这就打消了推进建设法制国家的司法者的积极性。

第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模糊,从法律的教育意义上来说,会抑制人们维护公平正义的积极性。社会中原本存在的实际意义,尤为情况非常少见,而防卫人作为弱者,在使用权力时不小心超过限度,从正当防卫演变成防卫过当,我想,这是谁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因此,对于正当防卫的过度苛责,会导致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越来越少,这也是制定补充法律的人们不想看到的结果。

 2.3 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先生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个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另一个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6]。

澄清正当防卫的界限,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否则,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越来越多,法律的权威性也逐渐受到挑战,我想,这是每个司法机关人员都不愿意看到的场景。

2.3.1现有学说及评析

在理论界,目前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有几种解释:

1、需要说:这类学说认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以防卫人能够有效阻止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时的强度作为界限。

2、基本适应说:这类学说认为在同不法行为的斗争中,需要采取和侵害者相当的侵害强度作为区分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界限。

3、必须说:这类学说认为,在同不法行为做斗争时,能够将侵害者的行为进行控制的防卫强度作为界限。

目前,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般使用折衷说,该学说包括了前几个学说的合理之处,表明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要制止住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与此同时,防卫者的利益和可能受到伤害的程度也是需要防卫者注意的地方,防卫者要根据侵害者的实际侵害情况进行防卫。因此,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不同防卫的强度,这样才能够准确运用正当防卫。

笔者也认同折衷说的观点,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自己,如果不采取高于侵害者侵害行为强度的正当防卫行为,就是没有充分而正确的使用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也不能以致侵害者以死地的目的去使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在判案时,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2.3.2界定必要限度应考虑的因素

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保持其自身的合法性质的数量界限[1]。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限问题,用纸上谈兵的方法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运用正确的法律,从总体上进行分析。

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工具性质、击打部位进行全方位的考虑。通常来说,防卫行为的强度要高于侵害行为的侵害强度,相信这一点不会引起过多的争论,因此具有一点的合法性。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和侵害行为的强度伤害程度差距不大,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是现实的紧迫性。现实中,在考虑防卫行为的强度时,一般参照侵害者的侵害强度,但在某些时候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并没有表现出侵害强度,这时就没有参照物,此时会因每个人的判断不同而采取的防卫强度不同,不能要求所有人在面对同样的侵害行为时,采取相同的行为。

三是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因为微小利益而采取强度较高的防卫行为。如果某个人因为微小利益而造成侵害者损失过于严重的,才是防卫人就需要采取对侵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否则就违背了社会秩序,纵然必要,但不能过当。正当防卫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防卫人,但同时也要求防卫人不能滥用这项权利。

四是防卫时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侵害者的侵害程度,强度以及手段。但每一位公民在行使正当的防卫措施是都是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并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准确认识周围的环境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也无暇顾及到所使用的防卫手段、强度。如果此时要求防卫人在正常情况下进行判断,要求防卫人所作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相适应,这是比较苛刻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剥夺了公民的防卫权。

2.3.3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

在分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上,既要考虑客观问题又要考虑主观问题,做到主客观相结合、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是我国判定刑罚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它会常常出现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很少有人能在紧急的情况下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并作出相应的防卫行为。例如上述的案例中,于欢在保护母亲的同时却意外的对债主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但于欢的初心并不是致债主于死地,在判案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将自己代入防卫人所面临的现实情境中,由此来给定一个防卫限度的标准。

2.3.4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限度

区分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需要一个准确而清晰的界限。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最好可以让判案的判案人员身临其境的进行一个虚拟的环境模拟,判案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中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再结合防卫人的性格与心理特点进行分析,这样才能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界限答案。

正确理解“明显超过”可以正确界定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在界定访问限度时表明了防卫行为超过了侵害者行为,一般人都是凭借着自己的感觉进行认定,因为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没有一把可以准确衡量的“标尺”。在防卫行为中“明显超过”侵害行为之间是没办法准确衡量的,没有相关法律与规定,仅仅是靠每个人的主观性来分析案件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法律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贝卡里亚说:“当一部法典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6]。”防卫人可以采取高于侵害人侵害强度一级的手段进行制服,则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如若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高于侵害者侵害程度二级时,则被认为是“明显超过”了防卫人应有的限度。

关于“重大损害”,一般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致不法侵害人财产的重大损失[6]。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也不能认为自己拥有这个正当防卫的权利而对侵害人采取最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失衡就会让防卫人和侵害人的身份互换,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从操作的方面来说,对人生指的是重伤以上的损害。对于财产而言,“重大损害”的标准在刑法中规定的比较严谨,并不缺乏参照标准,这样就可以让司法者从客观的角度上正确把握”重大损害”,消除司法者的主观随意性,正确合理的判断防卫过当。

在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进行判断时,防卫人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少或伤害教小,此时不论防卫人采取了什么样的防卫行为,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侵权人在对方防卫过程中受了重伤,则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是否存在“明显超出”的限制。 如果没有“明显超出”的情况,则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认为这种情况“明显超出”,则根据法律适当地认为这是过度防卫,需要定罪。

使用正当行为的权利时,他的目的并不是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但如果发生意外,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灾难,此时,就被对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被认定为过当防卫。从立法上看,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其实这是对防卫过当行为的界定[2]。

 第3章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特征和优点

  3.1 正当防卫制度的特征

3.1.1客观性

对于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中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了修订,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在行凶、强奸、绑架、杀人以及其他危害人生安全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伤亡的,应该被认定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继而不负刑事责任”[5]。这一规定使得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广阔,其目的是为了减少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正确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来维护社会秩序。

3.1.2相对性

面对不同的不法侵害,防御者的强度必然也存在差异,或者说正当防卫的限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大致相同,必要限度受不法侵害的强度的制约。对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是不同的,随着不法侵害强度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相对性。

3.1.3判断上的困难性

特殊防卫以不法侵害的标准分为两类:一个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人的危及生命的暴力侵犯;另一个是并未受到侵害人的暴力伤害。一旦侵害者和受害人发生一定的争执,侵害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界限就难以区分。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在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时,也不能将侵害人的权利于不顾,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它本来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此时的法律的存在将没有任何意义。

3.2 正当防卫制度的优点

3.2.1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关于规定,能够有勇气和合法权利对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在该过程中造成对不法分子的伤害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自卫过程中遇到谋杀和杀人等严重罪行,罪犯受伤或死亡,他们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2.2维护社会主义安定和谐

正当防卫行为是每个公民在遇到侵害者侵害时都会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式的行为。在遇到危险时,不可能冷静而准确的判断出什么事防卫过当,这是每个遇到危险而进行自我保护的人是无法顾及到的。而在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度的把握争论不休,而司法界在执行时,可能会与理论界的观点有所偏差。公民在使用正当防卫的权利时,也不能够危害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益。对正当防卫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无疑是成功的。

 第四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主要问题

正当防卫行为是每个公民在遇到侵害者侵害时都会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式的行为,也是法律给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如何不把正当防卫演变成防卫过当,这是每个遇到危险而进行自我保护的人是无法顾及到的。而在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度的把握争论不休,而司法界在执行时,可能会与理论界的观点有所偏差。在这里举一个典型的案例。

 4.1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4.14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在当年引起来自四面八方的舆论,可谓是舆情汹涌。那么,这起谋杀案是什么样的事件?事发经过是这样的——凶手于欢,是一个22岁的热情青年。母亲苏银霞和她自己被11名收债员侮辱了一个小时后,四名人被一把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因过多失血而休克死亡。

2016年4月14日,一个由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收债队,反复骚扰苏银霞的工厂,侮辱并殴打苏银霞。事件发生的前一天,吴学展在苏的抵押房屋里将苏银霞压入马桶,要求他还钱。当天下午,苏银霞四次打了110和市长的热线电话,但没有得到帮助。

接到报警后,警察只交代了一句:“可以先结帐,但你不能殴打任何人”,然后就离开了于秀荣看到警察要离开时,抓住一名女警,试图拦下警车。“警察此时已经走了,他们两个只有死了。”于秀荣后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受收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了,他的心情崩溃了。他站起来,试图赶往外面给警察回电,并被收债员制止。在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餐桌上刺了一把水果刀,刺伤了杜志浩和其他四个收债员。其中,杜志浩因缺乏及时医疗救治而死于失血性休克,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5月27日,此案二审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利用微博广播法院开庭的有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为辩护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4.2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4.2.1法理分析

本案的判决情况在社会中造成了一种较为激烈的争论,并且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侵害者的判刑问题,本来是一个被害人,在最后反而成为了施暴者,本是施暴者的债主却成为了受害者,身份的转变让普通民众都难以接受,认为法律对于被害者的防卫行为的要求过于苛刻。但也有一部分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认为在判定的过程中,利用相关证据判定个人杀人罪行五年是比较合理的。但在笔者看来,此次案件属于正当防卫。何出此言?虽说当时11名催债人手中未持伤害性武器。但在于欢及其母亲受辱长达1小时候警察到场,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便离开了事发房间。大家可以想象,在长达一小时的受辱过程,于欢及其母已经心力交瘁,濒临绝望了,此刻出现的警察是他们手中唯一的救命稻草。任何人都知道在警察离去以后迎接他们母子俩的将会是什么?是变本加厉的侮辱、暴力啊!于欢及其母当时想要跟着警察离去,却遭到了11名催债者的阻拦,将他们困于房间之中,这的的确确就是非法拘禁了,非法拘禁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为何于欢的行为却不能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呢。

4.2.2正确界定必要限度的意义

哪里有正当防卫,哪里就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在于欢在做出正当防卫时,就会有一定的损害后果的出现,正确的界定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

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正当防卫在社会中的运用来看,并不是完美的,对于正当行为者的正当行为限度的问题并不能有比较苛刻的要求,也没有办法用特别标准的尺子去衡量这个准确的限度问题,如果不能给正当防卫者的防卫行为给予一定的损害权利,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人会去帮助一个行驶正当防卫权利的人。我们应该牢记正当防卫的初衷是保护受害人有权利和义务与侵害者做斗争,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我们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内心以及实际情况,客观的做出相应的评价,这也是司法实践提出的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我国成年人防卫制度的设想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因身体、心灵、精神等存在障碍导致缺乏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设定监护的制度,其功能是保护成年人中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5]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会随着具体的案例而给出具体的结果,单纯的根据防卫结果就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正当防卫的限度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够判定。在判定案件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顺序问题,较为简单,第二个是判断的基准问题,这个问题就较为复杂。研究顺序问题的意义在于防卫人和侵害人之间谁先对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研究防卫限度的判断基准就是防卫人造成重大伤害的“标准”问题。

  5.1 判断时点和标准在正当防卫中的意义

5.1.1判断时点

判断时点是指辩护行动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是辩护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后作出的判断。在同样情况下,如果采取不同的立场,则在拜访之前站起来或否认该行为。事后进行判断通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而审判员人员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演变为过度防卫时,需要通过事件发生的周边环境以及收集到的证据来判断。如果审判人员在依据事件发生之后的证据进行判断,便会有失偏颇,另外,如果加上当事人的认识情况,有时会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很显然,事情发生前后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5.1.2判断标准

当我们需要对一个人的防卫行为有无过当进行判断时,有一下五种认知基准,分别是防卫人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一般人的认识、科学的自然法则和旁观者。防卫人的主观意识在判案过程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因为每个人面临侵害者的侵害行为的反应不同,如果每个人的反应是拥有的,这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笔者认为,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时,首先判断防卫结果是否正当采取的防卫措施也不同,这就需要法官站在防卫人的的角度以防卫人的性格和心理去判定。如果防卫结果确实是造成了侵害者的重大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应该依据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不应该片面地给出一个结果。

 5.2 防卫限度的具体因素

5.2.1 不法侵害的客观状况

1、不法侵害的权益。当防卫者要保护的利益远远小于侵害着所要侵犯的利益而对侵害者做出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那么这就是防卫过当。但刑法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关于利益失衡的制度。在约定俗成的观点中,一个人生命权是最大的,不能因为巨额财产而伤害人民的生命权,所以,生命权大于财产权,防卫人不能因保护财产利益而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后果。财产利益的损失后期是可以弥补的,但是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是没办法挽回的。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侵害者危害的权益对案件进行判定。

不法侵害的强度。主要指防卫人在防卫行为中对侵害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轻重,还要看防卫人使用了什么工具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另外,防卫人做出防卫的动作是否对侵害者造成致命的影响。审判人员会根据具体发生的案例,全面分析环境因素后,才能够对防卫人之强度是否合理做出判断。3.不法侵害的缓急。面对非法行为的危害,受害者往往会更加慌张。非法侵犯的情况越紧急,它们可能带来的危险就越大,捍卫者采取的防御力量也就越大。在司法实践中将案情紧急度纳入考量,则可以更好地体现刑法中人文关怀的精神。

5.2.2 防卫行为的客观状况

防卫时间,防卫环境,防卫地点以及防卫工具是防卫行为的客观状况[8]。在紧急情况下,防御者可以使用防御工具,该工具确定防御的性质。 因此,在审理该案时也应考虑防御工具的具体状况。

5.2.3 防卫人的主客观情况

1、防卫人的主观情况。人类是一个复杂的生物,在发生危急状况时,心理的变化以及采取的行动肯定与冷静时期所采取的行为有所出入,他不会像审判人员那样冷静的去处理,因此不能要求防卫人像审判人员理智的去处理问题。刑法虽然具有惩罚性,但也有人性化。应该对那些在侵害过程中受到惊吓的人员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同情,所以在审判案件中,防卫人的心理认识也应该给予充分的判断。

2、防卫人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主要包括防卫人和侵害者双方的性别,年龄,身高,力量等实际因素,但在具体的实际案例中这些因素对判案的结果影响并不大。因此在遇到具体的案件中,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一要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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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从本文的选题,到论文思路的引导、文字的组织、结构的安排、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再到论文的修改他治学严谨,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才得以是我顺利地完成本文的写作。在此我由衷地感谢老师在我学业、生活和工作的上的指导和关怀。老师高尚的道德情操,渊博的学识,广阔的视野,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掌握了通用的论述的方法,而且还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其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与无微不至、感人至深的人文关怀,令人如沐春风,倍感温馨。正是由于他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细节进行修改,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而且宝贵的意见,本文才得以成型。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我们受益终生。

另外要感谢和我一个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的论文写作中,和我一起探讨问题,并指出我写作中的误区,使我能及时地发现问题,找到其中的缺点,把论文顺利的进行下去,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这么顺利的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还要感谢我的父母,没有你们,就没有我的今天,你们的支持与鼓励,永远是支撑我前进的最大动力。

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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