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摘要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催动下,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各个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日趋激烈,这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的事例并不少见。它的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违反带薪休假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上。用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有意去规避违法行为,或已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考虑到违法成本较低,冒险而为之。目前,我们国家劳动法中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于:立法中对延长工时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够细化;对违反工时制度的惩罚和监管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等;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化,使得带薪休假制度的应用性不够强等,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导致了劳动者休息权受到侵害。本选题的主要目地是针对我们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概念厘定、重要性,以及根据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权,劳动合同,生存权

  引 言

劳动者休息权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话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也越来越重视,并在法律法规上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了相当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为了能让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这也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情况也较为严重,最为典型的就是最近几年的热点话题“过劳死”事件。用人单位违反带薪休假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劳动者得不到足够的时间去休息和恢复,必定会对劳动者体力和脑力造成损害,会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引发职业病、工伤等产生;日常的劳动加班加点,必定占用劳动者的空余时间,劳动者的受教育权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劳动者专业知识匮乏,失业后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面临再就业难的困境;劳动者也因为时间的原因,缺乏对自己子女的管教,亲权也不能很好的实现,这也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犯罪率的提高。本文从休息权的内容、重要性等方面入手,论述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现实状况及根据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劳动者休息权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应确保劳动者休息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1章 劳动者休息权概念的厘定

劳动者休息权的概念是各界专家学者们所重点关注的,但是因其研究的办法、视角等等有所不同,慢慢地劳动者休息权就有了不同的定义。比如胡景光、韩大元对其定义为:休息权是劳动人民行使劳动权的整个过程中,有保护自身的身心健康,更好地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而黎建飞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金哲又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获得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等等,《法学词典》中,将劳动者休息权解释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一位劳动人民都有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与提高工作效率而休息、修养的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保障劳动人民进行劳作后产生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还有精神得以恢复与补充;保障劳动人民能有时间条件去参加业余学习进修,不断丰富自身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保障劳动人民有条件去料理家庭、个人的事情,丰富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所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解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所依据法律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一项权利,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而争取到的成果。在中国的基本法《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总而言之,劳动者休息权要切实得到保障,任何单位、工人都不允许侵犯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第2章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出了相关规定,现在有很多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制度,集中体现在限制工时制度和带薪休假制度这两方面,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以下是我们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带薪休假的执行状况:

2.1 工时制度的执行状况

工时制度不仅仅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而且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我们国家的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具有多样性,随之有不同的计算工时的标准与之相匹配,这对权衡双方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如今主要的工时制度有以下三种: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进行限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更好的适应多种多样的用工形式、满足不同行业的计算工作时间的需要等。然而,我国工时制度保障方面还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工时制度在规定方面有些过于原则化,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三是企业控制工会,劳动者话语权低,不利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等。

2.2 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状况

劳动者的日常时间由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组成.我们国家为了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时间去休息和恢复,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动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制定并实施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带薪休假的次数与连续工作的年数有关。一到十年,有5天的假期;工作了十至二十年的人有权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已经完成二十年的劳动者最多有15天的假期。用人单位在一年度内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给劳动者选择分段或者集中休假。一般年假不跨年,特别情况最多也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协商,经过本人同意,可不予安排年休假,但是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每日工资的三倍劳动报酬。但目前我国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天数较短;二是享有带薪休假所需条件中“连续工作时间”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三是劳动者对自身的带薪休假不享有自主权。

 第3章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性

3.1 劳动者休息权是受教育权的保障

我这里所诉的“教育权”,是指劳动人民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人们脱离正规教育,正已经参加劳动、负担有成年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形式各样的教育模式。是对在专门领域技术的人们进行知识的更新、拓宽、补充和能力素质提升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人们要学习的知识总量的不断增加、应用时间周期的减短、半衰期速度的加快,导致了现实社会中产业、技术、职业的巨大变化,劳动人们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需要不断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学识,更好地发挥发展自己。作为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休息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身体健康和有效提高劳动人民得以休息和修养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利用休息和休整的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有条件去进行深化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开拓劳动者的视野,激发劳动者创造力。而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教育水平的稳步提高,国家为社会输送的人才越来越多,职业岗位的更替速度的减缓,岗位竞争相对以往更为激烈。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往往没有多余的时间去接受教育,倘若劳动者面临失业,缺乏学习导致竞争优势削弱的劳动者在激烈残酷的市场就业的竞争中,就面临再就业难的问题。再者,随着网络、手机的不断普及,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显示:最近几年来,农民工被实施网络电信诈骗占绝大多数,并且农民工被诈骗的案例逐年递增。这很大程度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长期的加班加点,导致绝大名数农民工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受教育,最终导致上当受骗。所以,要确保劳动者所享有休息权的实现,让劳动者能利用空余时间去深化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发展壮大自己,满足社会不同的发展需求人才,更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对是非的分辨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3.2 劳动者休息权是亲权的保障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父母亲对孩子人身方面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对孩子的身心养育教化权;第二,奖征权。劳动者休息权主要影响到孩子身心的养育教化权方面,为了使孩子们在德育体智等多方面的健康发展,亲权一般作为孩子的父母所享受的权利,有养育和教化的权利。在教化方面,涵盖了诸多方面,主要包括对体魄、心智的培训,还有良好的品行和审美能力,最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精神纯正的权利,避免以后孩子沾染不良风气,以后误入歧途。现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长期以来被全社会人们所关注。影响未成年犯罪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家庭方面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犯罪的首要因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长时间的进行加班加点,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因为工作时间的原因,只能把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中给家中的老人去照顾,而老龄人因为思想、体力、精力等原因,无法很好的承担起教育、管教孩子的责任。这些子女在从小缺乏父母教育、严格管束的情况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亲权也就得不到很好的实现,从这一方面讲,劳动者休息权的有效保障至关重要。

3.3 劳动者休息权是生存权的保障

劳动者休息权从属于劳动者工作权,而劳动者工作权是生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休息是生存权的基础和保障,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者的生存权才能更好的去实现。

3.3.1 劳动者休息权是工作权的另一面

劳动者休息权从属于劳动者工作权,劳动者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保障。目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经济下的用人单位,为了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压榨”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侵犯劳动人们的休息权,这主要体现在工时制度和带薪休假制度上。我国目前的现状就是劳动者休息权几乎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者得不到很好的休息。如果劳动者休息权能够正常的行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保障,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得以充分的恢复,精力充沛,便能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产生。劳动者参加劳动,健康的身心条件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前提。劳动者得不到足够的休息,导致精神、体力上的不足,在劳动中,极其容易因此发生工伤事故,比如,致伤,致残等,劳动者虽然可能得到补偿,但是短暂或长期的失去健康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权无法去实现。所以说,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对于劳动者工作权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3.3.2 劳动者工作权是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目前在法学领域有着不同的声音,有着各种各样的认识,但相对准确的观点是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衣、食、住和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一种权利。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是人们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源泉;恩格斯说,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在社会权性质侧面的劳动权之根底下,蕴存着生存权,这就是要在劳动的领域中,实现生存权的基本目的,即要确保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尊严,确保人确实能够像人那样生活。所以,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实现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劳动者工作权无法行使,人民生活上没有物质、经济的保障,其人格的自由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更无法谈及生存权的实现。

综上所诉,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也无法得到实现。

 第4章 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路径

4.1 完善工时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们国家工时制度在规定方面有些过于原则化,原则性的立法固然非常重要,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它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些空洞之处作为保护伞。例如,“用工单位确切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这规定的内容过于广泛,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很大可“钻空子”的机会。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例如X,对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列举现实中会出现种种情况,更加明确生产经营的范围。其次,在生产和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必须对特殊行业工时限制设立特殊规定,因为一些危险系数较大的工作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相对较大,对于体力、脑力恢复所需要时间也相对较长。例如高危、高温行业,必须作出另外的规定。

4.2 明确协商制度

在我国,工会很多时候都是用人单位的“附属品”,往往是中、高层劳动者进入工会,但其代表偏向企业单位方的利益,而底层劳动者占比例较小,用人单位容易对工会所协商结果进行控制,目前用人单位利用这一制度就越来越常态了。其次,因工会大部分经费的来源是用工单位,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服从用人单位的意志。对于上诉的两点,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他们国家规定工会必须由占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成,或者必须由占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推选出来的代表与用工单位签署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并将其提交给劳动基准监察局,才可以生效。针对我国协商制度出现的问题,建议可以从下列几点去解决:对于用工单位显性侵害劳动者休息权,解决办法之一就是让劳动者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提高话语权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其一,是否决定加班问题上,强调劳动者话语权的重要性。例如,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要经过二分之一的劳动者同意加班才通过;其二,立法使用备案制。对于加班问题的协商结果一定时段内达成统一意见,行政部门要进行备案;其三,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会的占比要适当地提高。在工会的组成上,增加基层劳动者在工会中的占比,可有效的规避用工单位对工会进行控制。工会资金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工会的独立性。目前,中国工会的资金来源非常依赖于其工作单位,这很大影响工会的决策。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全国总工会要担起自身责任,组织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会经费来源,向单位工会提供适当的拨款和补偿,并为资金来源薄弱的工会提供一定的补贴。对劳动者的“自愿加班”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法律法规中应规定用工单位连续延长劳动者工时的限度,并规定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延长工时报酬标准给予方法。

4.3 设置差异性带薪休假制度

自2008年起在中国实施的“员工带薪休假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以往相比已经有翻天覆地地变化,但是我国带薪休假的天数一直没有变更过。对比西方一些的发达国家的带薪休假标准,我们国家虽然说经济发展还不如它们国家一样发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人民对改善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人民不断追求更好的福利。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劳动者脑力劳动的增加和体力劳动的相应减少,长时间的高负荷的脑力劳动必定增大劳动者脑力的负担,更需要更多的时间去恢复和补充,短期的带薪休假对于现在高负荷的劳动下所需要的恢复时间是远远不够的,这肯定会影响劳动人民的工作效率以及身心健康。更需要更多的时间去恢复和补充。但是至多15天的带薪年假,不能达到很好的作用,所以要增加带薪休假的天数。建议我们国家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进行考量,可适当增加带薪休假的天数。还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去明确可适用的劳动群体,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与此同时,XX应该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可行性、积极性。

4.4 完善带薪休假条文的规定

一是带薪休假条件中关于连续工作一年的界定标准依据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标准,针对这一方面,可以根据不同工作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是连续工作。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连续工作的状况。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二是我认为劳动者应当有处分自己带薪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去选择是否休假。另外,针对“自愿放弃带薪休假”的问题,不管是属于自愿还是用人单位强烈要求的,都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三倍的劳动报酬,这就能更好得处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的需求,达到双方共赢。

4.5 完善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司法救济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出于劣势,完善司法救济,要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角度出发,特殊规定相应的劳动司法程序。

一方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案件的前置程序,该立法主要目的是实现案件引流,分担法院的工作压力。但是,一概的前置制度设计不利于更全面、更有效、更便捷的保障劳动者各方面权益,例如休息权、工资支付等保障问题中。

笔者认为,通过部分权益的变通操作,在休息权等问题上不予严格的前置程序限制,开辟司法途径直接救济解决问题。根据现有救济程序上,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种严格的诉讼前置程序将增加劳动者主张救济的时间、金钱等维权成本,或将浪费司法等社会资源,甚至将被一些用人单位作为恶意怠于履行义务手段。劳动法的规定本身具备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在保障劳动者部分特别权益的程序上亦应当体现这种倾斜性。

在劳动诉讼方面,举证责任应该更利于劳动者,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劳动者需要提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初步证据,但是关于打卡考勤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这些可以直接反应事实真实情况的证据,劳动者在收集、提供方面存在困难,法院应要求用人单位去提供这些证据,不能提供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此外,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应当使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劳动者在诉讼中往往很难有证据去证明用工单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休息权,所以劳动者有举证方面,只需证明用工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即可。若用工单位不能提出正当的免责事由,就可追究其相关责任。

4.6 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当前我国农民工阶层在劳动群体中占绝大多数,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维权意识相对来说也是比较薄弱。当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很少有劳动者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因为劳动者很多都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或已知自己权利被侵犯,但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去维护权利,针对这些问题,劳动者自身平时要多关注这方面的内容,可以通过电视,新媒体,普及法律宣传等来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结 语

劳动者休息权关切劳动者群体的利益,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上人们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趋激烈。用工单位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为了压缩生产、工作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价值,过度的使用劳动力,这也导致了劳动者主体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现当今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事例大家耳熟能详。究其原因,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源于:劳动者本身不懂法,大部分的人不具有维权意识;国家立法的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用人单位的利益心驱使违反制度等等。怎么处理用工单位和劳动人民关系是目前社会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劳动者休息权规定的现状,从劳动者休息权重要性的角度去分析,根据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现状存在问题,提出部分粗浅建议,但我们也应清晰的认识到,完善劳动者休息权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行各业的不断努力。最后也希望日后我国劳动者休息权能有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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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不知不觉地学生时代即将结束了,这期间,自己努力过,付出过,不知未来出校园后能否过自己想要的生活。虽说法学是社会上就业的门槛相对比较高的专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但是经过时间的沉淀,我觉得当初的选择是值得的。在松田结识了各种不同的人,在课上学会了很多专业知识,不管何时何地,都会记得这里的老师这里的同学这里的朋友,还有那些美好的时光。

感谢父母,不辞辛苦供我读书;感谢朋友,在需要的时候给予我帮助;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中传授我经验。最后尤其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老师无论在前期、中期还是后期,对我的指导都非常耐心、用心。在此,向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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