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全球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全球变暖、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等生态环境问题也接踵而来,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林业发展在解决此类环境问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转变林业发展的任务,最大限度发挥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成为目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而集体林权的流转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林权的归属与林权的流转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内容,其中林权流转是改革成败的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流转的规定却远远滞后于林业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无法达到规范林权流转的目的。因此,加快《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中集体林权流转相关规定的修改步伐,对顺利实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集体林权流转

一、引言
在我国,集体林权包括国有林权与集体林权。国有林权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集体林权具体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对林权流转的概念,理论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林权流转是林权的分离、导动和转移,从而使林权权利人能灵活处分所有权和经营权,盘活既有资产,实现森林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另有观点认为,林权流转泛指因各种原因所引起的林权权利主体的变更。
二、集体林权流转概述
(一)集体林权及其流转的概念
理论学界对林权的概念存在多种观点,但笔者认为,林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森林、林木与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森林、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从上述关于林权流转的概念出发,笔者认为,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权利主体通过合法的形式和程序,将自己所拥有的林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主体。集体林权流转的性质属于林业物权的变动,且属于不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从本质上讲,林权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一切属性,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交付手续,而登记、交付是不动产、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因此,集体林权流转属于不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
(二)集体林权流转的特征
1.集体林权流转开始走向规模化
自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确立以来,国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投资、发展林业产业,各种资本,包括资金、技术、政策、人力,迅速进入林业产业,林业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集体林权流转开始走向规模化,逐步改变以往单一、小户、粗放经营的模式,而且出现数次流转的情形,发挥了集体林权的经济效益。
2.集体林权流转期限逐步稳定并有延长趋势
由于林业产业的生长周期较长,林业产业的优势突显,其流转期限逐步稳定并有延长的趋势。在目前的林权流转过程中,流入方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是否能实现自身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取决于林权流转的期限,只有存在一定的流转期限,才能实现流入方利益的最大化。
3.集体林权流转方式呈现多样性
集体林权流转包括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与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呈现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集体林权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
4.集体林权流转实现多方利益
从各方主体对集体林权流转的主流评价来看,流转实现了多赢。集体林权的流转,首先,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发展林业的负担,提高了其他林业产业经营主体的收益,发展了农村经济;其次,发挥了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集体林权流转机制逐步市场化
随着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搭建,集体林权流转的供求逐步市场化、价格逐步市场化,集体林权流转逐渐形成市场化的竞争秩序。集体林权的流转以市场的需求、价值规律为导向,林业经营主体已将效益最大化作为林权流转的前提条件,这些都是供需双方和供需内部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呈现。
6.集体林权流转管理逐步规范化
在现阶段,由于集体林权流转还处在初期阶段,许多流转制度不完善也不健全,需要予以监管,但以取得的成绩来看,集体林权流转管理逐步规范化,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制度、流转信息建设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森林资产评估制度已经初步确立,这些对林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发展情况
(一)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面积分别为世界的1/5和1/8,森林覆盖率居世界的第130位,针对我国森林资源相对匮乏、需求量又较大的现实情况,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发展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林业产权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的一项长远目标。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已经历了多次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每一次改革均以发展林业与社会经济为目标,但结果常于初衷相悖,产权主体虚位、权责模糊、流转不规范、各类产权冲突频繁发生等都成为重新界定产权并进行改革的主题。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xxxxxxx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产权所有者的权责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森林法》及2007年颁布的最新修改的《物权法》,都为集体森林资源产权的各项权责界定、流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具体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起来,部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也已再不符合现代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致使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应当出现的问题。
(二)国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国外很多森林政策专家指出,森林产权制度安排是林业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它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对人们造林、护林以及合理利用森林、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国外研究者认为单一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并不能解决林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国际上的理论与实践层面来看,森林管理的公共权力的下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纵观国外对森林产权的研究,主要是以观察和描述为主要的研究行为,并没有给出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而认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应该安排多样化的产权模式。
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存在较大差异。英国、德国、日本和印度都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法律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于森林资源所有制,X、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而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
各国森林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X、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私有林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私有林主要具有高度的经营进行指导,私有林经营者也通过自发形成的林主协会等机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国有林的管理,X、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一套直接管理体制。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有林的经营管理问题。日本的森林经营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林;另一种是民有林。日本第一部《森林法》于1897年颁布,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民有林主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为了确保民有林的收益权得以实现,在1951年修改的《森林法》正式确立了森林组合制度,现在日本百分之七十的民有林由森林组合经营。森林组合是日本民有林经营的主力军,它既是森林所有者的合作组织,又是联系XX、林农和市场的纽带。森林组合较好地解决了规模经营与私人所有的关系问题,走森林专业化经营道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效地促进了森林资源集约经营强度的提高。
各国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也有较大不同。德国为集体林、私有林提供必要经济扶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德国的林业管理体制,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起来,以私有林为基础,实行分散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机制,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以国有林经营利用作为市场的调节力量,发挥其市场导向作用,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当干预。
(三)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现状的分析
1.可取之处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国家又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投资、发展林业产业,各种资本,包括资金、技术、政策、人力,迅速进入林业产业,林业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顺利、提前完成,集体林权改革中的关键环节林权流转也已接近尾声,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据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底,通过各种途径流转给大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集体林地已超3亿亩,还有联户承包的0.8亿多亩,加起来已超过集体林地总面积27.4亿亩的13.87%。目前集体林权流转所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已经初步确定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集体林权流转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为规范集体林权的流转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虽然目前全国尚没有统一的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制定了适合自身的集体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都确立了集体林权的关键事宜,构成了全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加之《森林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确定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2、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已基本得到贯彻落实。自林权流转制度确立以来,可以说该项制度基本得到了贯彻落实,虽然其间有许多不足,例如流转形式单一、管理不足等,但这些都无法从根本上动摇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贯彻落实。
3、集体林权流转取得了巨大的效益。集体林权流转吸引了社会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聚集,推动了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集体林权流转不仅促进了农民林农的经济收入、稳定和完善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推进了林业的现代化,而且还为建设生态文明做了重大贡献,使得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得到体现。
2.不足之处
虽然集体林权改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确立,各地林权权利归属、确认,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林权流转正在改革中,但是,许多林权流转遗留的历史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凸现出来,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林业法律法规仅对集体林权流转作了原则性规定。虽然《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集体林权流转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为规范集体林权的流转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是,集体林权流转的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起来,部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也已再不符合现代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2、集体林权流转改革的积极后果仅体现在局部地区。虽然走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列的江西、福建、云南、湖南等省份已率先颁布实施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但是这些规范仅仅是适用于局部地区,全国范围内集体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3、集体林权流转改革中的配套设施不到位。虽然集体林权流转以改革许多年,但其改革中的配套制度在林改的一些关键环节(如采伐和税费政策的调整、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等)中得不到完善。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推进,林业产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已凸显出来,尤其是林农的林权权利意识空前提高,要求建立一整套健康有序集体林权流转体系规范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集体林权流转中的问题,将直接损害到林农的合法权益,继而可能会降低林农经营林地的积极性、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还会阻碍集体林权的改革进程,影响到全国现代化林业的发展。
为了能够积极有效的推进全国集体林权改革的进程,发挥现代林业产业经济利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优势,有必要在总结现有集体林权流转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调整集体林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鼓励集体林权规范有序地流转,保护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对我国林权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按照国外许多森林政策专家的观点,林权制度安排是林业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它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对人们造林、护林以及合理利用森林、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国外林权制度安排无论是森林的所有制、管理模式,还是保护与扶持力度较我国的林业现状均具有优越性,对我们国家集体林权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1.林业产业的所有制构成
英国、德国等国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法律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于森林资源所有制X、德国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而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加之我国森林覆盖率偏低,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当然不能实行森林资源私有制,我国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国外的森林所有制模式及管理、经营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在所有制上,我们必须实行林业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仅仅具有森林、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其次,在发挥森林资源的效益上,我们应当以国外的市场为主,XX的计划指导为辅,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生产要素投入林业,促使林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突显林业产业的优势。
2.林业产业的管理模式
X、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私有林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私有林主要是对高度的经营进行指导,私有林经营者也通过自发形成的林主协会等机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国有林的管理,X、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一套直接管理体制。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有林的经营管理问题。国外的森林管理模式对我们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我们应当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的权、责、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其次,加快集体林权的流转,走森林专业化、规模化、技术化经营道路,促进森林资源的集约经营。
3.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
德国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在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上,国家应当加大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改变以往“计划经济”的理念,按照“试产经济”理念的要求,将林业产业纳入市场经济的范畴,发挥其市场的导向作用,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当干预。实行林业经营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机制,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集体林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集体林权流转的必要性
1.集体林权流转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集体林权流转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为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对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破解“三农”等问题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让农民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可以提高农民经营林地、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使其加大对林地的投入力度,精心照管、合理采伐、有偿转让。如此,不仅可以增加其收入,帮助其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地资源、绿化土地,实现经济利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2.集体林权流转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重大变革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家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重大改革,集体林权流转,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延伸,农户通过集体林权流转这一方式,将自身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给其他适格经营主体,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增收,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土地经营制度,解放与发展农村的生产力。
3.集体林权流转是推进林业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在集体林权制度成功改革之前,可以说不少地方的林权产权主体是不明确的,林权产权主体的权、责、利是不协调的,加之林业的生长周期长,小户经营,缺乏利益驱动力等因素,无法调动农户经营林地、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最终导致林业经营管理模式粗放,浪费土地资源,致使集体林权改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无所作为。在集体林权制度成功改革之后,尤其是确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后,农户及其他林地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空前提高,林业、林地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提高。集体林权的流转,可以提升林地、林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大对发展林业的投入力度,吸引各种资本进入林业产业,营林护林显著,提高了森林覆盖率,保护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明显体现。因此,可以说集体林权流转是推进林业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4.集体林权流转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经营、发展林业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流转制度,调动广大林地经营主体营林、护林的积极性,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增加森林的数量、种类,提升森林、林木的质量,突显林业生态效益的特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流转的可行性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流转方式有转包、互换、转让等,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xxxx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仅法律上存在集体林权,而且法律还规定了集体林权的一般流转,甚至是继承流转。可见,法律允许集体林权的流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规定为集体林权的流转提供了保证。
1.理论界关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探讨
无论是林学界还是法学界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探讨从未停过脚步,而且多年来一直为集体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提供理论支持,而且还探究拟制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从宏观上、整体上规定了集体林权流转中的问题,为集体林权的流转提供了理论支持。
2.实务界关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实践经验
在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虽然确实存在有部分人利用各种手段低价转让林地、林木,滥伐林地资源,使大量的林农失去了山林土地等诸多负面问题,但面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来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XX监督管理,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而不需要否定集体林权的自由流转,集体林权流转只要没有破坏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集体林权的流转,就不应该否定其价值。相反,集体林权流转中留下的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以后的集体林权顺利流转埋下伏笔,例如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归档制度、抵押贷款制度,以及集体林权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等等。而且,多年的集体林权流转取得了不可磨灭的成绩,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实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可行性。
五、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一)集体林权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
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的两大核心问题:林权权属与林权流转,林权权属是基础,林权流转是关键。集体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解决了集体林权流转的基础性问题,确保了集体林木和林地权利主体适格,为集体林权的有序安全流转提供了条件。
具体来讲,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登记内容: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承租权和转包权的他项权利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建立统一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规章制度很有必要。
2.《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集体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关键,集体林权的安全有序流转可以促进集体林权制度的顺利实施。通过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流转内容、流转范围、流转方式,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消除林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在坚持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平等保护林农和其他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林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集体林权流转的当事人资格。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的适格条件,要求“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则上,流转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受身份、地域等限制,但要求流出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农户,流入方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即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双方当事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先,平等协商流转事宜,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2、集体林权流转的内容。集体林权流转的内容包括可以流转的内容与禁止流转的内容,允许流转的内容为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禁止流转的内容包括:(1)上述可以流转的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2)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3)无林权证的;(4)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5)已经抵押的;(6)属于国防林的;(7)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8)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3、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集体林权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集体林权的流转包括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与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流出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县级人民XX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入方有权依法将其林权实行再流转。流入方再流转其通过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证的,应当取得原流出方的同意。
4、集体林权流转的期限。集体林权的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即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5、集体林权流转的流转合同。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该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XX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流转的林地、林木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林地的用途;(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法。
6、集体林权流转的流转管理。林业产业的生态效益性决定了集体林权流转的流转必须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流转登记管理、流转信息管理、流转收益管理与流转资产评估管理等。集体林权无论是初始流转、还是后续流转,都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但其不得强迫、干预集体林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支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时,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流转其林权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流转合同的约定,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来讲,集体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流出方有权自主决定其依法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流出方有权依照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收回相关林权。但流出方应当确保流转的林权真实、有效、合法、准确,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流入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流入方应当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金。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履行法律规定的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义务。
8、集体林权流转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及其以上人民XX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集体林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1、政策扶持力度(资金、技术、税收政策)。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加大对林业产业经营主体资金、技术、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搭建。集体林权的流转需要一个平台,该平台为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我国要实行集体林权流转,就必须为林业产业经营主体搭建一个交易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
3、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集体林权的流转包括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与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调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从事调查和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4、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所谓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主要涉及到:信贷担保方式、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登记、林权抵押风险防范机制、纠纷坚决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具体操作需要国家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结语
集体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它的改革成败直接影响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直接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与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克服农户资金少、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困境,让更多兼具资金、规模、技术实力的经营主体经营林业。如此,可以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发挥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J].林业与生态.2016(10)
[2]高俊峰.我国林权流转现状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林业产业.2014(06)
[3]李长健,张红展.基于博弈分析的林权流转中林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3(05)
[4]高庆浩,曾华锋,聂影.大邑县林权流转及评估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12(03)
[5]徐本鑫.论我国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的立法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6]蒋莹,曾华锋.加强林权流转市场监管的思考[J].绿色科技.2012(12)
[7]聂影,曾华锋,缪光平.林权流转监管的必要性与XX角色定位[J].林业经济.2012(12)
[8]“集体林权流转及XX监管”征文启事[J].林业经济.2012(05)
[9]陈英,柳荣,李兴发.畲乡景宁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1(07)
[10]陈先中,田云辉.林权流转中的审核制度与XX监管[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08)
[11]戴芳.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局限和完善措施[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09)
[12]邓扶平,徐本鑫.论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及其立法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01)
[13]李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和交易法律制度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1)
[14]杜国明,江华.广东集体林权流转现状、问题及完善[J].中国林业经济.2011(02)
[15]曾华锋,聂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16]叶知年,林怡仙.论我国林权流转制度之完善[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1)
[17]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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