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望权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婚姻的质量追求越来越高,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年的攀升。就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当父母离异之后只能够选择跟其中的一方进行生活,为了更好的针对另一方父母探视权益的有效保障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来进

  1.引言

  我国自制定婚姻法以来,在运用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修订,并且在最近几年把探望权制度纳入到了婚姻法的体系之中。在当下社会市场进展过程中由于离婚数量呈现不断增加趋势离婚率水平也综合呈现上升状态,在整体进展的过程中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发展状态。由于我国探望权制度确定的时间非常短,所以相关方面的研究和法律规定的还不是很全面,并不能很好的满足人们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就呈现出了法律适用性和社会现实轨道呈现脱轨的现象。基于这一项式特性就必须要增强对于探望权制度体系的规定,从现在运用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探望权的很多方面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研究和完善。我们在开展调查研究过程中就依据我国现行采用的探望权制度体系立法元素出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终有效的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相应的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建议和对策。

  2.探望权的相关概述

  2.1探望权的定义

  根据法条的意思进行解读: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针对其中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自身子女的基础权利,换句话而言就是指探望权是法律为了更好的保障子女和父母而设定的一项基础约束依据,通过这项条款的运行也能够更好的帮助探望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的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离婚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在合适的时间内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相应的具有协助另一方抚养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经过互相的讨论之后得到的。一旦协议呈现出不成立的局面则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直观系统的审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在这方面涉及的内容可以直观发现许多学者针对探望权的概念都是从父母如何将抚养权义务落实到位而进行实施管理的,因此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是没有规定到位的。探望权设定的本质含义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因此在进行探望权涉及的过程中我们更加应该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基础权益作为出发前提。因此笔者就将探望权定义如下:由于家庭的解体致父母不能够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现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因为存在天然的关系需要享有互相沟通和交流的权利,其中并不涉及到金钱和财产等等物质利益[杨美玲.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13):14-15.]。
我国探望权制度研究

  2.2探望权的特点

  第一、探望权在具体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拥有着自身特定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在家夫妻离婚之后没有和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其中一方。而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之间也可以行使探望权。
  第二、探望权因为具有人身性质,所以是不可以转让的权利。相较于其他财产类权利义务而言它是全本质的特性就在于其是基于一种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因此涉及的主体相对来说独特性以及专属性是比较强的。
  第三、探望权设立的初衷是满足人们对亲情的需要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并不涉及到财产和金钱等物质利益。所以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不是针对财产实施的,而是要求没有供养子女的一方定期的探望和关怀子女,让孩子快乐成长。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子女或者父母不配合,执行起来就比较麻烦,强制执行也达不到想要的效果。强制执行的人可能想通过此来获得一些物质利益。可能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也完全比不上自己参与孩子的成长和其一起分享喜怒哀乐达到好的效果,而通过这项权利的执行也是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性。

  3.我国探望权制度立法现状

  3.1探望权的行使原则

  我国当下立法权在制度体系设定过程中明确针对探望权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规定,主要根本目标就在于希望能够通过协商管理有效的将一些适合子女发展的身心健康原则实施到位。我国对探望权的规定还是比较的柔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都以双方和平协商签订协议为主,法律只是在双方都不遵守时才使用法律来保护其权利。而一旦双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呈现出不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现象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审判。婚姻法中有规定,如果探望权在行使的过程当中,一旦呈现出不利于子女全方位发展的现象则会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制度体系的停止或者是改进。”之所以要有效的将协商原则落实到位根本目标就是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探视权纠纷问题时应当能够有效的将一系列法律体系落实到位来进行弥补,而在此过程中要能够尽可能充分的将当事人自身的自主原则发展和履行到位[谢如盼.论扩大“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14):20-25.
  ]。
  探望权本身就是由当事人在进行双方协商之后来进行确立和监管的,所以关于探望权的内容和细节的问题主要是双方的协商为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给他们足够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要淋漓尽致的将自身个人的意愿表露出来,同时要求当事人能够诚实的将一些协议履行到位并针对自身涉及的一些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协作原则本身内在含义就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通过交流和通过理解来获得解决探视权的一种职责。《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探视权涉及到的主体是非常多的,有离婚后的双方和未成年的子女,可能他们在离婚之后组建了新的家庭。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能也相对复杂。因此只有当双方自身的意愿共同表达到位之后才能够互相的实现尊重和有效的将这些法律条款落实和执行到位。
  设立探望权的宗旨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而这种现象也直观的体现出之所以要进行探望权的设定立法初衷就是为了父母在离婚之后子女仍然能够实现良性发展和健康成长。在此过程中一旦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自身的身心健康发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一旦出现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则会作为其终止探视的唯一标准,其涉及的根本目标就在于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款的落实来更好的保障子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现实状况当其终止的理由在消失之后应当尽快的将当事人自身的探视权有效恢复到位。中止规则的根本含义就是能够有效的将探望权落实和执行到位,在具体实施管理过程中也要能够从未成年人自身的角度出发来行使自身的权利。尽管针对探望权行使权利本身就可以确定为一种协商原则,这种规则体系就表面而言也是合乎情理的,然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原则具体实施状况以及设计的内容和评判标准法律条款却没有进行有效的规范[谢烨蔓.关于子女作为探望权权利主体的探讨[J].华商.2008(12):9-10.]。

  3.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

  我国《婚姻法》对相关制度体系当中就明确的指出探视权的主题主要是针对一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是母亲。然而在当下社会市场中,探望权不仅离婚之后的夫妻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享有,子女的外祖父母和祖父母同样需要享有这种权利,通过查阅相关的外国蚊香我们可以看到,将这种方式也定义为探望权是国际立法的大趋势。并且有些国家已经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了,然而无论是行使哪方面的权利都要以维护儿童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前提。得国就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对探望权的主体就规定的范围比较广,只要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的人群都可以行使探望权。相比较之下,我国对其的规定就窄的多,目前为止,只有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其享有探望权,而这种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水平的提升。

  3.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婚姻法》中规定探望的行使时间和方式以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为主。由于法律体系的规范过于笼统以及实践操作能力不强也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原则规定。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在此基础上对行使的时间和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主要内在含义就是指当事人可以单独实施和有效的将这种制度体系落实到位。之前法律条款并没有针对探望权进行有效制度体系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在进行探望权体系设定的过程中也只是依附于离婚诉讼案件,而当下法律就赋予了当事人探视的权利能够更好的保障其基础权力[晏夏.论探望权的性质及其侵权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6):21-26.
  ]。

  3.4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探望权的中止的唯一原因就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甚至已经对其造成了伤害。与此同时法律一旦查到出现这种不利于子女实现发展的现象就会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暂时剥夺父母拥有着的探视权利,直到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才会恢复其行使探视权的能力水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相关法律条款体系当中的规定也可以明确的发现“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在履行自身职责和享受相关权利的同时一旦出现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应当在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再做出具体条款的落实。中止的事项消之后可以向相关法院提交申请来恢复探望权。而我们从中也可以直观的发现探望权的终止和恢复都是需要一定法律条款来得到有效保障的,通过这些规定体系根本目标就在于能够有效的维护未成年子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将该权利执行到位。

  4.我国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1缺失子女最大利益

  著名的家庭法专家曾指出:“当下针对儿童群体主要制定的一些法律章程核心原则就是要有效的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探望权的本质就是保护儿童的权利,所以,在此权利的实施过程中,这一本质我们要时刻牢记。其涉及的根本目标就在于以儿童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标准来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内容。在当下社会市场中儿童最大化利益也符合全国范围内针对儿童有关问题法律体系的制定。“在涉及子女和父母利益之间的福利设定过程中始终会将其作为第一因素来进行考虑,然而在此过程中父母自身的权利和想法就会放置在末尾。”探望权的基础就是因血缘关系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在大多数国家对其的立法中我们可以发现,探望权主要是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就是不是为了满足父母对亲情的需求为主要的目的,子女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才是第一位的。如若在行使这项法律条款的过程中不能够保护子女自身的合法利益探望权就会逐渐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行使额主体只针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纳入进来,这种现象直观折射出来的现实特点便是我国并没有真正的从父母本位的思想转变为子女本位的思想来加以对待。因此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感受和想法,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探望权设置的初衷。

  4.2主体范围过窄

  本文论述的探望权的主体是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和协助行使的人,即夫妻双方。然而可能外祖父母和祖父母对孩子的探望的愿望更加的迫切,他们的需求同样不能忽视,同时因为他们较之于孩子的父母可能更有充足的时间去探望孩子,所以,他们能否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我国探望权没有规定的地方,也是有待完善的点,首先在司法实践管理过程中针对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尽管存在着一部分法官可以针对其变化进行自由的衡量以及挣脱法律的束缚,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条款的融入也会使得其难以真正的加以执行。除此以外,探望权的主体如果只规定父母,则范围过窄,孩子的权利保障的不够充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探望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一,探望权的主体没有包括未成年子女。这种现象没有考虑孩子额意见和想法,他们处于被动接受的主体,可能在实行的过程中对孩子造成伤害。没有真正着眼于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想法来进行各项制度体系的构建。首先父母离婚本来对孩子来说就是一种伤害,已经极大的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如果不好好的解释和处理会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探望权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父亲或者是母亲自身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能够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权利来更好的促进自身发展。因此只有父母的探望权正确的行使,才能发挥出探望权的作用,最大程度的保护孩子的权利。
  第二,探望权的主体没有考虑夫妻双发的其他成员。婚姻法制度体系的构建当中针对探望权主体的规定往往会忽视父母或者是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建立的深厚感情基调。血缘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其他人同样和孩子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他们可父母一样理应享有对孩子探望的权利。并且他们可能在孩子的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来就在抚养和照顾孩子,离婚之后享受不到这种探望的权利本身就对他们不公平,这和法律追求的公平和公正相违背。
  第三,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行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次的探望就实行到位的。发展到当下我国拥有的传统文化是比较多元化的,与此同时从古代到当下都十分注重对于亲情的培养和发展。很多的夫妻结婚之后还是和父母共同居住,可能由于工作忙的原因,孩子一般从小实际上是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即便离婚之后,因为需要工作孩子还是可能由父母来照料,这样孩子可能和外祖父母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更加的亲近一些,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能就非常亲密了[熊杰.探望权执行若干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案例).2017(05):9-10.]。

  4.3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

  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当中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的具体事项和方式都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经过面对面的协商之后来进行决定。折射出的现实特点便是我国并没有针对如何具体行使探视权作出明文的规定而只是依据原则条款来加以落实,这种规定本质上是有利有弊的。在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当中探视权的形式是比较多元化的,我们不可能一一的将其进行列举。与此同时每个探视权的个案都是截然不同的,通过统一的规定来使得各项探视权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然而选择采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能够更好的尊重他们自身的主观意愿以及按照他们的流程来加以开战。其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不到位之处,我国并非和西方一些先进的国家一样从属于叛逆型国家,法院制定的判决都是依据相关条款规定来加以执行的,即便是自由裁量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度,这种现象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许多探视权会被忽略。

  4.4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规定的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实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如果行使的一方存在损害被探望者身心健康且不利于成长的,其另一方有探望权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暂停对方行使权利。在司法权力义务的维护过程当中我们只能按照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来加以落实,然而这种权利义务也往往会被滥用。
  然而在对该类案件实际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法律对行使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实际情况是相对复杂的,所以法律在对此进行规定的时候往往都是比较具有概括性的。而这就需要法官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但是每一个法官对法律的理解都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可能同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结果是不一样的。同时在审理不同案件当中每个法官内心活动都是截然不同的,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结合当事人双方以及孩子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判决当事人是否能够行使探望权。例如探望权人是否存在的精神疾病以及是否出现了打骂或者是侵犯子女良性发展权利的人,这种现象必然会导致在司法实践管理过程中存在案件裁判混乱的局面。

  4.5探望权执行难

  目前在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中,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原告一方除了对离婚提出诉讼请求之外同时也会在诉讼请求中对孩子抚养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裁判。无论将孩子判决给谁都可能会存在一个探望权的问题。对于大多数通过离婚诉讼解决的离婚案件往往夫妻双方已经完全没有感情或者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的情况下才会走这一程序。因此在进行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对方或者对方家庭的阻碍。我曾经了解一个具体的案件,当时法院是将孩子判给的女方,男方在离婚后去看望孩子的时候对方都加以阻拦。因此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探望权诉讼,随后人民法院判决男方享有探望权,可以每半年进行探望,对方有进行辅助的义务。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实际做到,一方面法院的案子多,人员又少对于这类情况很难保障当事人的探望权得到行使,另外一方面对于不协助进行探望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这个涉及到人身权利的问题法院不可能采取对人身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义务。所以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执行起来非常的难。在很大程就度上使得探望权的公平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的发展。探望权它是一个关于人身权利的问题,它与财产性权利情况不同,它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像金钱给付等情形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的警告和罚款。而罚款数额是多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履行者来说不履行的代价并不是很大。因此要想让有关探望权的案件执行能够得提高,就需要我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近一步具体的完善和改进。
  目前在各个国家关于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有的地方关于不协助履行探望权的后果相对要严苛一点重一点,除了罚款和软件之外甚至一部分比较严峻的事件会得到刑事惩罚,由此折射出现实特点便是在国外当事人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条款的规定势必会承受巨大的风险问题。我国也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类似的惩戒措施,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力度水平是比较滞后的,在很多情况下都很难有效的将这一系列争端处理到位。因此我们可以在结合自己当地的一个情况的基础上再通过借鉴一些外国国家的保障探望权得以行使的有效改革措施降低我国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5.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

  5.1增强执行依据的可操作性

  法官在进行探望权案件做出判决时要充分考虑个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方便当事人行使的基本原则,使得判决的操作性更强,但是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不要做出违背探望权和法律原则的判决。我国的相关的经验也不是很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优秀的做法来运用到我国的执行中。例如在重大节假日如何实行探望权和探望权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尽量的细化、具体。然而其中所有节日的设定都应当考虑双方协商的具体结果以及有效的满足其自身的利益,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实施发展。

  5.2明确规定义务人的义务内容

  由于我国对于义务人的协助的义务没有做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明确的做法和措施。在实践管理过程中法律也很难明确其是否需要采用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来进行干预。因此笔者的思维理念中就认为义务人自身享有的义务应当呈现出更加具体化的发展特性,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维护好探望人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不得说出诋毁和不重视孩子的话语,同时当探望人进行探望时要给与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尽量满足其要求;2、不能找各种形式的借口和理由来拒绝探望人行使探望权。

  5.3明确协助责任主体

  目前关于协助履行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里面只有48条进行了规定,但是主体的范围过于局限,只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规定,然而对于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进行协助却没有过多的阐述,因此在协助的过程中往往产生很多争议,对于是否具体履行了义务也没有明确的一个判断标准。导致司法部门也很难融入进来来对其工作加以约束管理。因此针对协助责任的主体也可以采取一种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记录和确定:我们可以适当的将与孩子有密切的直系亲属也纳入到具体的协助义务人当中,其中涉及单位主要包含幼儿园和小学等单位在内,这样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孩子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是否做出探望权有一个价值参考判断标准。

  5.4扩展强制措施的内容

  在当下社会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针对法律条款的设定绝大多数都是由用人单位来直观加以开展的,其中也并不排除存在这一部分单位和个人藐视法律本身应有的尊严,一味的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开展一系列行为,因此法律条款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旦在此过程中行为事件是比较恶劣的已经上升到了触犯法律标准之中就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探望权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客观存在着较为单一的发展现状。因此在笔者的思维理念中就认为应当采用一些强制的措施来使得法律保护更加实施到位。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不让其探望子女和以探望子女为由进行骚扰对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物质上的赔偿,这种做法有利于树立双方的法制理念。对于多次劝诫但是仍然置之不理、不对自己的错误加以改正的人,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追究对方的过错。
  但是如果未成年的子女不配合的话强制执行显然不太合适,解决这种最好的办法就是和他们沟通交流,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在交流之后发现时因为探望的原因造成的话可以在相关的部门记录在案之后中止对方的探望权的行使。

  5.5发动社会力量协助执行探望权

  除了上述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辅助探望权行使之外,我们还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提高对探望权的行使。在此过程中要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加以直观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加大对孩子的一个成长环境进行一定的了解,同时发动当地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进行一定的劝解和感化,对因为离婚所带来的伤害的家庭进行一定的心理疏导。这样它不仅仅可以有效的规避双方之间存在正面冲突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探望权真正的得以实现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6.总结

  目前我国有效的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双方离婚问题上,更多的是规定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一些规定和而对孩子在这个离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规定得非常少。因此在探望制度体系的设定过程中针对探望权主体的规定局限性过强,针对其中各项事件的规范也比较笼统。笔者通过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现存的问题,然后再对国外存在的探望权问题进行一定的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探望权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更好的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能够真正着眼于父母和子女角度出发来进行有效的落实,在制定的过程中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放在重要位置,并充分听取子女的意见之后进行相关的制定,同时在采取法律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利用道德情感的方式对离婚后的夫妻进行教育感化。让她们能够在有利益孩子的身心健康上出发,不要为了自己的个人情感而忽视了对孩子的关怀。因为往往在离婚过程中最受伤害的主要还是孩子。因此探望权的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解决当今离婚率高时代下有利于孩子的一个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杨美玲.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13):14-15.
  [2]谢如盼.论扩大“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14):20-25.
  [3]谢烨蔓.关于子女作为探望权权利主体的探讨[J].华商.2008(12):9-10.
  [4]余思璇.论探望权制度的适用及其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06):14-16.
  [5]晏夏.论探望权的性质及其侵权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6):21-26.
  [6]熊杰.探望权执行若干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案例).2017(05):9-10.
  [7]杨梦甜.探望权纠纷案件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8):18-19.
  [8]贾少鹏.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21-25.
  [9]黄洁.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与重构[J].江南论坛.2018(07):14-16.
  [10]张娜,申洪钟.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探望权主体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02):23-26.
  [11]李润民.探望权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7.
  [12]张淑芹.论探望权的主体范围[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13]黄洁.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与重构[J].江南论坛.2018(07):6-9.
  [14]张娜,申洪钟.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探望权主体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02):4-5.
  [15]李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法制博览.2018(24):25-26.
  [16]孙玉坡.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7432.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2年4月6日
Next 2022年4月6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