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

摘 要

亲属拒证权是刑事诉讼领域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它主要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具有特殊近亲属关系的人,在知晓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关系的案情时,可以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在我国古代也流传着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我国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设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亲属拒证权意味着可以拒绝作证,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仅仅只是规定了亲属证人享有拒绝出庭的权利,并没有体现出亲属拒证权的核心含义。我国现行刑诉立法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人往往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面对家庭伦理亲情和案件查明之间的冲突,亲属拒证权是当前环境背景下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因此,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设立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缓解亲属证人的困难境地,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古代亲亲得相首匿等优秀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所以,建立完善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平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这对保障人权、树立法律权威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 近亲属; 亲亲相隐; 刑事诉讼

引言

亲属拒证权作为一项符合社会伦理的权利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但是这项权利在我国并没有完全的得到实现。我国只赋予了亲属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其可以拒绝作证。所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等阶段,即便是亲属证人也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作为最常用的证据之一,它对案件的最终导向以及司法是否公正都有重要的作用。证人不愿意作证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越来越普遍,这个现象的出现是多方因素造成的,但是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证人基于内心的血缘关系以及家庭的伦理道德而拒绝。对于他们来说亲情是不可忽视的,即使你有手段可以逼我作证,但是出于那种逆反心理以及家庭伦理可能会导致他做出一个虚假的证言,这不是我们所想看到的。这种结果只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自古就有关于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方面的制度,即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制度的设立极大的调整了亲属和被告人之间不恰当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亲属因为拒绝作证而遭逼供的情形。不仅在我国古代,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确定了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拒证权制度自古以来就一直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放在中国古代只是叫法不一样,我们古人将其称之为亲亲相隐制度。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亲属拒证权制度便断了层,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消失了,仿佛不曾出现过。亲属拒证权制度能缓解家庭伦理和司法义务之间的冲突,将亲属证人解救出这种尴尬境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仅仅只是规定了在庭审中可以不可强制出庭的权利,但是它也没有体现出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核心含义,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和研究,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属拒证权制度。

随着时代发展,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越来越快,民众对于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的人认识到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近年来通过数据查明,去法院维护权益的人也越来越多。因此,在这个法治建设的大环境背景下,我们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也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的证据规则往往会导致社会伦理道德与司法公正之间发生冲突,但是我们往往会选择去维护司法的公正而非社会伦理价值。但是发展到现在,社会伦理道德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存在,人们对社会伦理比以往更加的注重。我们不能因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忽视社会伦理,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设立可以打破僵局,使二者维持平衡。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对忽略对人权方面的保障。这也是现如今我国法律需要去做到的,此种情形下看重亲属证人的权利,不偏不倚、一视同仁,这样也是对我们这个社会的尊重。

确立亲属拒证权制度,不仅能缓解亲属之间因为作证而引起的尴尬情形,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建立也能提高证据质量、保障人权、树立法律权威,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这也能弥补我国在亲属证人作证方面的空缺,提高司法效率。

1刑事诉讼中亲属拒证权制度概述

1.1亲属拒证权的含义和特征

1.1.1亲属拒证权的含义

亲属拒证权就是证人对于其知晓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或拒绝作证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作证的事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具有特殊近亲属关系的人,在知晓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关系的案情时,可以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可以极大地解决亲情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1.1.2亲属拒证权的特征

亲属拒证权是亲属基于内心的意愿选择拒绝作证,所以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出于维护家庭关系而拒绝作证,也可以出于自己的一些原因提供证据。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而非迫于某些原因必须拒绝或必须作证。(2)主体必须适格。作为有权行使亲属拒证权的人首先得符合证人身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必须符合几个特点”[],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算是亲属证人。所以,他有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放弃或者行使权利。当然,如果亲属证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用规范来约束不正当行为的出现。

(3)该权利行使的前提必须是亲属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具有近亲属关系。但是该项权利的实施不免会导致有些人利用亲属拒证权制度来扰乱司法公正,利用金钱、荣誉等不正当利益诱使亲属证人拒绝作证从而影响司法审判。因此,对于亲属拒证权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使用方式等方面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

1.2 亲属拒证权的价值

亲属拒证权符合社会的伦理价值观。法律是社会物质发展的产物,而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当法律与家庭相矛盾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协调。[]“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家庭中的某一个人员因为犯罪而入狱,你作为他最密切的人之一却作为证人指认他犯罪并且提供证据,这样不免会因此产生怨恨,这种怨恨不仅在彼此之间,甚至在家庭之间也会愈演愈烈,从此不再往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亲属是选择忍受痛苦告知实情还是选择装作自己不知道拒绝作证。面对此种状况,建立具体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是有必要的。所以不论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还是亲属证人都是家庭成员的一份子,社会的一份子,矛盾的发生,不仅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也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出现,亲属证人在有选择的前提下,会极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此类情况。这样既维护了家庭之间的和谐关系,也符合社会的伦理价值观。

亲属拒证权能提高诉讼效率。[]“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证据的充分、准确与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认定。我国的证据种类有八种,证人证言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很多情况下因为证人的口供原因,导致庭审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尤其是近亲属作为控方证人的时候,可能出现翻供、作伪证甚至是拒绝出庭的情形,从而导致证明力不高,诉讼效率低下。如果亲属拒证权制度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可以立马转变方向从其他方面入手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度。这样的话就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亲属拒证权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追求程序公正看来,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是用来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天然的是对公诉机关的对抗。从而平衡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最终达到程序公正的目的。从追求实体公正来看,亲属证人作为被告人最亲密的人之一,本能的不愿意作证,即使作证也可能导致其做伪证,影响诉讼效率。因此,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出现既保障了程序公正,也维护了实体公正,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2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制度,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萌芽,并且在之后的封建时期里得到发展。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这从根本上体现出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如何吸收其精华,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需要我们去思考。

2.1 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起源

“中国最早的亲属拒证权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周语中曾记载这样一个事,卫大夫元咺向诸侯国盟主起诉了自己的君主,[]但是周襄王反对盟主受理此案。其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是告发。”这个事应该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发现的对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记载。

春秋时期,孔子也是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倡导者之一。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张三偷了同村家里的羊,晚上儿子回来后发现了这件事,于是就把自己父亲行为揭发了。然而孔子一直强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儒学理念,其认为父子之间相互隐瞒是人之常情,是符合儒学的观点的。儒家思想也一直注重仁义礼智信,注重孝悌之心。“发展到孟子时期,在[]《孟子.尽心上》中孟子认为舜在面临家庭和法律的冲突时,应当放弃皇位,和父亲去海边颐养天年。所以,在春秋时期儒家的伦理道德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发展到了秦朝,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以法家思想为主流,所以对亲亲相隐制度并不赞同。尽管法学家们极力反对,但是也没有到忽视人们基本情感的地步。所以他们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威,只是更加的强调国家利益的重要性,认为国法高于人情。也正因为如此,亲亲相隐制度在秦朝并未得到较好的发展。

“汉朝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将亲亲相隐制度写入了律法之中。”从此之后,亲亲得相首匿获得了政治上以及法律上的认可。

2.2 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成熟

亲亲相隐制度在唐朝时期达到成熟,在此期间,亲亲相隐制度成功地将儒家伦理和法律规定完美的进行了衔接。并且在之后的时间里不断完善。在《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详细的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一,主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由子孙亲属之间扩大到同居者之间。二,对于谋反、谋大逆等罪的禁止使用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三,针对定罪量刑也做出了不同的标准。这些规定的实行,为之后亲亲相隐制度在宋元明清时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3 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承接

“宋代基本沿袭唐律中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做出了细微的变化。发展到元朝,[]由于元朝对于中原文化并不是特别了解,所以在元朝,为了能够统一中原防止暴乱,基本也是沿袭了唐律以及宋律,并且根据当时的现状进行变更和修改。”明代和清朝基本也是如此。

但是发展到清末和民国时期,因为鸦片战争中国的大门被打开,西方的潮流思想迅速传入了中国其中包括先进的人权思想。因为文化的差异,人权思想与封建思想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因此清末进行了法律的大变革。《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近代的第一部刑法典,其中就规定了亲属有权为了因为亲情而选择不作证的权利。发展到民国时期,南京国民XX也在法律中肯定了亲属拒证权。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文革时期,[]对儒家思想的批判,导致亲亲相隐制度等儒家文化逐渐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之中。”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公民对于人权以及法律越来越重视,所以亲亲相隐制度这种良好传统仍然有它的作用,我国也在法律上规定了被告人的北欧、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这也表示着我国法治的进步。

3 两大法系下亲属拒证权制度对比

3.1 英美法系国家亲属拒证权制度

英国的亲属拒证权是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形成的,其中配偶拒证权是其主要表现形式。随着人们对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探究和深入,于是婚内秘密交流拒证权也逐渐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中。但是该亲属拒证权的范围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缩小。

英国最早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出现在十七世纪,随着当时人权思想的发展而不断完善。随着时间的发展,一些夫妻因为秘密交流拒证权从中获利,导致配偶拒证权的范围不断缩小,适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受到限制。“当这种案件越来越多,英国将其写入判例之中,随着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80条规定[]的设立,英国法律把家庭成员的保护和被保人自身的保护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X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之一,其优点在于不断的创新和完善。“X《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第五条中规定了配偶证言拒证权,该权利只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只能有证人行使。[]关于婚姻关系秘密交流拒证权的内容X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法律认为夫妻任何一方是证人时,其在诉讼中都可以拒绝向法庭提供一方或双方交流的秘密内容”。即使是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但是并不影响一方以婚内交流内容为秘密为由拒绝作证。

X各州之间关于特权可能有一些不一样的规定,但是针对普遍适用的规则在整个联邦内都统一使用,每个州对于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不同,根据自己州的实际情况来适应。

3.2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拒证权制度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且具有相当的典范作用。其所规定的亲属拒证权范围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要更加的广泛。”主要还是分为两种:一是基于身份的拒证权,身份上符合血缘亲属关系乃至是已离婚的人员都可以享有拒证特权。该类特权主体可以说相当的广泛,但这也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家庭伦理亲情的注重。二是基于特定事项的拒证特权,该特权只能由证人来行使。只能对于可能是自己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亲属因自己的作证而受追诉危险的事项可以拒绝作证。

因此,这两种拒证权从大体上来说都是为了维护家庭之间的和谐关系。且只能是证人行使,被告人并不享有该特权。

“日本对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主要是由证人行使的基于特定事项的证言特权。[]日本综合考虑了自己的社会关系以及家庭伦理关系,形成了自己宽泛的拒证权主体范围。”因此,日本总体上来说还是更加的偏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证人的权利。

3.3两大法系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对比

“两大法系国家中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尽管不尽相同,[]但是总的宗旨都在促进家庭的和谐,维护被告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3.3.1 两大法系的差异之处

两者之间主体范围不尽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拒证权权利主体范围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相对较小,仅仅只局限于夫妻之间且需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只要是存在血缘关系基本都可以行使特权。

证言适用范围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证言范围主要还是针对配偶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夫妻之间为配偶时双方的婚内秘密交流可以拒绝作证。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系的亲属证人可以拒绝提供任何证言没有限制。

二者行使的条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行使亲属拒证权时在证人和被告人必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还要进而判断证人的证言是否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在行使婚内秘密交流拒证权,除了是合法夫妻关系之外,法官还要进而判断该信息是否为秘密,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大陆法系国家行使亲属拒证权时只要被告人和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即可,不过问原因无需进一步进行判断。

3.3.2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个国家的文化、社会制度以及历史发展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在法律的规定上也存在着差异。从之前两大法系的比较中就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其目的都在于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因此,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该项制度,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属拒证权制度。

4我国亲属拒证权存在的问题

4.1我国亲属拒证权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刑事诉讼法》188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原则上可以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已经开始重视家庭伦理。”但是和真正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现阶段的证据规则往往会导致社会伦理道德与司法公正之间发生冲突,但是我们往往会选择去维护司法的公正而非社会伦理价值。但是发展到现在,社会伦理道德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存在,人们对社会伦理比以往更加的注重。我们不能因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忽视社会伦理,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设立可以打破僵局,使二者维持平衡。当前“我国只是在诉讼阶段免除了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亲属并没有权利拒绝作证。[]这也导致许多亲属证人在大义灭亲还是做虚假供述上做思想斗争,一旦司法机关选择错误,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应尽的义务,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保障人权,我们应该重视亲属证人的权利。这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尊重和理解。现阶段,我国为了维护司法程序和法庭审理程序,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这也必然会忽视人权的保护,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4.2我国亲属拒证权的不足之处

拒证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相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已经相对来说比较狭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但是在出庭作证方面同胞兄弟姐妹却不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由此也可看出我国对于亲属拒证权的保守性以及局限性。

权利的行使存在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审理阶段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却并不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证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做了供述且被当做证据使用,然而到了庭审阶段却告知亲属证人可以选择拒绝出庭作证,这样做显然已经失去了意义。

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和救济措施。如果亲属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选择作证,但是在庭审阶段却拒绝作证,那么应当如何处理。亲属证人如果在庭审中反悔,那么证言的证明力该如何去证明,是否还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去解决的。除此之外,我们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出现亲属证人想要拒绝作证但是侦查人员滥用权力视而不听等现象的出现,这也就需要我们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去保障亲属证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的并重,既要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也要保障人权,维护亲属证人的权利。

5对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问题的完善

5.1对亲属拒证权主体范围的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大陆法系国家近亲属范围不仅包括直系亲属,旁系血亲甚至是已经离婚的配偶,但英美法系国家亲属拒证权的适用范围则仅仅只局限于配偶之间。”我国应当取其精华,借鉴其优处,所以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刚好能适应我国的国情,也能和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联系。

5.2对具体程序操作的规范

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的规定我在前文已经做出了说明,所以我在此不再赘述。“我认为亲属拒证权的行使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只有整个过程中亲属证人都有拒证的权利,那么家庭伦理的和谐和司法公正都能得到落实。”因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

告知行使权利的时间。从侦查阶段开始,侦查人员在询问亲属证人前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其有拒证的权利以及拒绝作证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权拒绝作证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自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前告知其权利。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未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而逼迫亲属证人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的,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当不予采纳该证言。

法律保障。我们应当保障亲属证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保障亲属证人可以遵从内心真实意思来选择是否作证,协调家庭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5.3对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救济途径

确保亲属拒证权能够有效、顺利的行使,我们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救济措施来保障该权利的行使。

亲属证人有复议、申诉的权利。“司法机关如果强制亲属证人作证不允许行使拒证权,[]亲属证人有权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

司法机关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亲属证人选择拒绝作证,那么司法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拒绝作证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程序上的监督。检察院作为我国的监督机构,拥有法律监督权。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机关没有告知亲属证人有拒证的权利,或者威胁亲属证人的。检察院应当及时的做出纠正,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结论

我国古代就有了亲亲相隐制度,它能一直延续存在就说明有其存在的价值。它既满足了统治者的需要,也符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一直缺失着亲属拒证权制度,对于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建设是有必要的,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及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亲属拒证权制度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需要与证据制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相适应,以及考虑我国现在的社会状态和发展程度。我们也需要去研究它的救济途径以及适用方式如何和我国的现状相符合。

因此,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传承我国优良的亲亲相隐制度,吸收国外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有益部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是有必要的。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作为和公民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之一,国家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去保障权利的正常运行。我们无法预见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会为了谋取自己的私利而忽视亲属证人的权利,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建立证人相应的救济渠道还要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义务,以此确保亲属证人能够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亲属拒证权制度的设立是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社会价值意义的,它也符合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符合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重视亲属拒证权制度,应当予以重视和适用。

参考文献

[1]郑旭. 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330

[2] 陈瑞华. 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201-289

[3] 何邦武. 亲属作证制度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及启示[J].中国法学,2014,3:25-30

[4] 谢登科. 亲属拒证权的中国模式与反思[J].江汉论坛,2017,7:45-47

[5] 雍自元、廉彪. 亲亲相隐回归刑事法律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3,10:15

[6] 朗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4:112-145

[7] 谭冠文. 亲属免证:究竟是谁的权利——以亲属免证特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6,1:25-28

[8] 吕晓刚.亲属拒证权制度与亲属伦理结构关系研究[J].证据科学,2014,4:27-28

[9] 马跃. X证据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2.:231.

[10] 陈瑞华.论证人证言规则[J].苏州大学学报,2012,2:36

[11] 刘洋.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J].科技信息,2012,1:55-56

[12] 李拥军.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J].中国法学,2014,6:45-48

[13] 于述胜、邱星宇.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J].中国教师,2015,3:47-49

[14] 于美溪.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构建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与“求善”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7,6:55-59

[15] 刘杨.论亲属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引入[D].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7,3:14-25

[16] 姜国治.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拒证权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17,7:15-28

[17] 田雅静.刑事诉讼中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9,5:21-27

[18] 王晨辉.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8,6:15-22

[19] 唐鸣.刑事诉讼中亲属拒证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3,5:27-45

[20] 刘亚梅.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5:31-41

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5月31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43877.html,

Like (0)
打字小能手的头像打字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3年5月31日
Next 2023年5月31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