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章 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1]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首先,网络团购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在传统的团购模式中,团购消费者与商家是联系的,通过签订消费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在网络团购中,出现了团购的中介,也就是团购APP或团购网站等等。团购中介直接参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从而拓宽了主体范围。同时也利于收集更多的团购资源。

其次,团购数量范围扩大。在传统的团购中,由于利润外界因素,消费者与商家能够成团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而网络团购中,交易的数量和交易的次数均没有任何限制。能够适应各种类型的项目。

 1.3网络团购的主要内容

第一,团体购买的网站主要销售饭店,酒店,KTV和其他娱乐行业的套票和代金券。这些网站的主要目的是聚集同一地区的消费者。如公众评论网,百度糯米网等。

第二,团体购买的网站主要销售特定产品。这样的团购通过用户与目标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限定购买的消费者。比如唯品会、聚美优品等等。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第一,商家直接向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具有这种团购行为的商人通过在线媒体直接将消息发布给大量潜在的购买者。因此,等同于将线下的传统模式转移到线上中,在线上商家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消费合同,没有网络中介的参与。例如京东商城、唯品会等。

第二,消费者找到具有相同目标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寻找到相同目标产品的人群并开团。在成团之后,以数量优势与商家协议价格。[2]

第三,专门的团购网站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最流行的网络团购模式。具有广泛资源的团购网站作为中间商,给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网络平台。由于专业团购网站的介入,面对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方,明确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交易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起步时间晚于发达国家。网上购物也是最近十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但中国的网上购物市场已显示出比发达国家更快的发展趋势。当前,中国在建设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例如,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律规定了在线交易中用户的电子签名认证,并确保在线交易的安全性。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七天不合理的退货权”,运营商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3]这些措施在某些方面对保护消费者的在线购物权益具有标志性意义。近几年在信用评估、信息安全、支付安全、平台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但是,该制度的建立和大多数立法并不意味着保护制度和治理的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交易安全权和索赔救济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修改后,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以下保护: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第一,第八条规定合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出现欺诈行为,这就要求团购的经营者对团购物品做出真实的介绍;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团购商品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根据索赔权向经营者或者网络团购平台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是对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重要法律规定。要求团购经营者和团购平台更加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发送商业性消息,同时要求经营者准确提供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2.2《电子商务法》的颁行

《电子商务法》的颁行使得网络团购平台和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更加明晰。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应当在其首页上的醒目位置公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第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电子商务市场的程序。[4]上述规定实施后,确实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除经营者的责任外,《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商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最后,为了能推动网络团购平台有序发展,《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平台经营者需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并对于第三者的评价负有不得删除的义务。该条规定在消费者与网络团购商家之间建立一种产品信息的真实回馈,保证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知情权。

 第三章 当今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中的第七条规定可知:“在商品的购买、使用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可侵犯的权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货物或服务。”[5]而线上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都是先付钱后消费。消费者将钱存到团购的中介网站中,在消费或者获得服务之后,中介网站将钱汇入到商家的账户中。这种模式看上去很简单,但是由于监管不严,中间很容易出现漏洞。第一,消费者在将钱打到团购网站后,商家没有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质量有瑕疵。但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责任,均不退款,导致在规定的天数内款项直接打入商家账户中,消费者受到了损失。第二,现在的线上付款多为支付宝或者微信,直接跳转付款或者扫码付款都有。在提供便捷支付的同时也使一些钓鱼网站有机可乘。因为网址的监管、防护不严格,会导致消费者付款时信息被窃取,造成财产损失。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传统的购物方式中,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视觉和触觉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主要通过商家在团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描述、视频讲解、图片展示等消费者评价信息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然后结合消费者自身的购买体验来决定是否下订单购买。这种模式虽然减少了消费者挑选商品的时间。但是同时也加大了消费者被骗的几率。因为信息描述很容易夸大或者与真实的商品不符,而图片展示、视频讲解也容易过于美观,导致消费的误解。因此,在这种模式中,宣传信息与真实商品不符的情况经常出现。这就导致了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团购平台作为搭建商家和消费者沟通的桥梁,首先需要对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录入。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的网络团购平台的开始,就会填写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等。只有身份通过了实名验证,消费者才能在网络团购平台上下单。即使是在线上平台购买,到线下平台进行消费,也需要提供手机号、姓名等能证明身份的信息。[6]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消费双方信息的真实性是正确的做法,但往往消费者的信息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消费者会接到各种广告的推销电话甚至诈骗电话等。这就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被侵犯。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法》规定,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合法享有的,在进行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能够从商家那里获得公平条件的权利。[7]因为网络团购的特殊消费模式,消费者需要先付款然后得到商品或者服务,所以在这个时间差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容易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在利用线上优惠购买优惠劵后,在线下不能获得与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购买了便宜的餐券,但是受业务区域影响,不能享受私人用餐,只能在大厅用餐。还有一些理发店的优惠中,在线上的优惠券中写的是无条件优惠,但是到线下再进行消费时,被告知需要注册会员,办理会员卡充钱才能得到服务。而网络团购网站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也无权对合同进行修改,就导致经常出现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网络团购的一个最大优势就是价格便宜,消费者选择网络团购的目的就是通过优惠的价格获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平台经常出现实际价格与标出的价格不符的情况。消费者通过线上拍下商品,在到店消费的时候,经常被商家推荐价格更高的商品。如果消费者拒绝的话,往往得不到与之相匹配服务。消费者想要得到高质量的服务就必须吃这个哑巴亏,补齐商家要求的金额。

在实际的团购中,还会出现捆绑销售的情况。宣传的时候商家列出的商品十分吸引消费者。但是在购买的过程中,商家会给消费者设置各种障碍或者提供一些其他方案。让消费者在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的同时还要购买商家要求的商品。但大多情况下,消费者不愿意购买这些捆绑商品,自由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限制。

第四章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4.1缺乏相应的XX监管

良好的网络团购交易秩序除了网络团购主体自身的因素外,XX的监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网络团购商家准入门槛低、利润大,导致大量的团购中介涌入,鱼龙混杂。但与之配套的监管制度并没有形成。商家的信息的真实性、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都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些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最终都会落到消费者的头上,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团购地域范围过大,监管力度小。网络团购的商品,都是采取物流运输。因此消费者的地域跨度非常大。而各地的XX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政策都不同。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制度,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第二,网络团购权责不明。尽管相关的条例规定了网络团购商家应当遵守的制度。但是在审查时没有规定审查的标准和尺度。同时网络团购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多,会导致各部门推诿责任,不利于良好的网络秩序的形成。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从网络团购出现到现在各种团购网站的建立,经历了大量激烈的竞争和淘汰。尽管已经经过了市场筛选,留下了大部分资质良好的团购网站。但是网络团购网站的自律性仍然有待提高。为了完善这种缺陷,行业间自治建立了“中国网络团购诚信联盟”。但是这个联盟毕竟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无法严格约束所有的网络团购望山。因此,想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官方网络团购行业自律组织势在必行。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消费者法》第47条规定,只有在市,省,自治区成立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太狭窄,规定被严重遗漏。如果法律上忽视了公益诉讼标的的行使相关权利,则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这将不利于在线团体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在中国,有关团购的唯一法规是《关于加强网上团购业务管理的意见》,这是一个部门法规。尽管中国一些地市还积极颁布了相关政策,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不高,在团购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很难具体,有力地规范网上团购商户和网上团购平台的侵权行为。[8]这些政策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不大。

 第五章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我国已经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由于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仍然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消费者在购买后合理的退货权。首先,“合理”指的是消费者应当保持该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下一次销售。其次,“退货权”指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消费者的退货权。《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货以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所以在网络团购商品中,如果消费者想要合理退货,不应该被拒绝。另一个方面,指的是消费者购买的等价代金券或者服务商品的退货。在很多团购中,例如餐厅的用餐券、电影票等等是不允许消费者退款的。但很多时候消费者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9],无法使用,导致白白遭受了损失,因此,应当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消费者的合理退货权。

第二,团购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后起之秀。尽管我们可以使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来管理在线团购行业,但是由于其分散的法规和不均衡的立法水平,在网络团购领域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体系。而有关电子商务抽象出来的原则性的规定也是分散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因此,健全电子商务法中网络团购具体的交易、准入、监管制度,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团购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5.2完善监管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对于网络团购的管理,不仅要完善市场准入和行业自律,还要依靠XX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配合。XX作为调控和监管的主体,要加强对网络监管的行政指导。同时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之一,也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建立完善的网络团购监管体系。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明确网络团购的监管部门。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网上团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市场监管混乱,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等原因,在很多问题上网络团购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因此,想要厘清网络监管的部门责任,必须制定明确的监管标准,每个部门的分工,权利和义务。让网络团购市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各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在阐明了各部门的责任后,各监管部门的合作也十分重要。网络团购自准入到交易是一个完整的流程,涉及的范围广、类型多,不是单一部门的监管就能做到的。因此要建立完整的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部门跨地区沟通。在各个监管部门的配合下,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建立和谐的网络团购消费环境。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成为网上团购主体的网络商家要符合市场注入的条件。在订立准入机制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建立一套完整的审批程序,逐一登记其业务事项,并不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以满足需要。这样做第一,在网络团购侵权事件发生时,可以根据网络商家的注册信息对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保护。第二,可以对商家进行有效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家直接进行在全网进行公示,以此提醒消费者谨慎消费。第三,相关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制以及注册名单进行定期审查,对多次进入审查黑名单的网络平台和商家进行罚款等处罚。

其次,在准入完善过后,如果商家想要退出,那么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当对退出进行审查,确保商家或者网络平台没有正在进行的纠纷,方可完成注销程序。

 5.2.3强化自律意识

完成网络团购行业建设,不仅要依靠外部的监督,网络团购主体自身还要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律建设。首先,要根据进入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的资质,建立诚信制度,将经营者划分到不同诚信等级中。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都要与该制度相联系。其次,建立用户评价平台。根据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等级、投诉次数等,对商家进行划分。多次接到投诉的商家要接受一定的处罚,而信用等级高的商家应当基于奖励。最后可以设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设立行业自律规则,明确交易者的主要义务和相应权利。惩罚机制,旨在达到净化网络环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5.3完善仲裁制度

  5.3.1健全小额诉讼

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一般消费者的消费目标量小。如果直接使用通用程序,将需要时间、精力和金钱。小规模诉讼程序时间短,诉讼成本低,简便快捷,因此受到大多数消费者的青睐。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小额诉讼是一种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在线团购具有虚拟性。它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模式。其法律关系复杂,权利和义务不明确。障碍物。因此,为了更好地将简化程序应用于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成立单门小规模诉讼法院。它的作用是专门解决由在线消费者引起的纠纷,还可以享受少量诉讼程序带来的效率和便利,并可以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确定网络平台和商家各自需要承担的义务。在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明确的主体索赔。团购网站的责任是它必须具有合法的操作资格,同时有义务监督和管理进入该网站的商人,并发布商人真实信息的各个方面。同时要合法的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时候确保交易安全。商家的责任,就是保障好消费者的几项基本权利。网络团购虽然主要是在线上,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利被侵犯也适用侵权案件中地域管辖的原则。提起侵权诉讼,采取侵权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原则,只不过侵权发生地因为网络团购的范围扩大而扩张。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证据的获取是在网络团购诉讼中获胜的关键因素。网络团购用户首先应当向网络经营者提起诉讼,虽然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10]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如果网络商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事实或者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采用这种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使团购用户能够灵活地应用独立的选择权,并保护他们在团购交易中的权益。在网上团购纠纷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仅可以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本,而且可以激发消费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

结论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团购作为新兴的消费模式也迅速发展。团购网站、软件直接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是与此同时,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对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从法律法规、行业自律、XX监督等几个方面全面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的促进网络团购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孙学津.法制博览,2018(01)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与规制[J].郭燕伟.商场现代化,2018(18)

[3]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王春燕.纳税,2019(10)

[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对[J].刘卓然,刘垠.知识经济,2019(22)

[5]困境与应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程建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6)

[6]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陈晓宇,杨月.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

[7]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刘军.中国商贸,2011(31)

[8]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邵道萍.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3)

[9]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法保护问题探讨[J].孙晓.法制与社会,2019(03)

[10]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姬冰玉.法制博览,2018(34)

致谢

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在此,我要感谢所有曾经教导过我的老师和关心过我的同学,他们在我成长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本文能够成功的完成,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的关怀和教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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