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高新技术时代的潮涌下,我国诞生了众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取得长期资金支持的高新企业,这一情况使我国现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
研究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领域法律问题,可以让各方主体在愈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配套制度中,清楚自己的职能以及责任。此举有利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及其配套制度,让知识产权在中国市场更具有流通性以及竞争性,加快经济结构的转型,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我国融资双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使个人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
本文主要从中国现实和域外实践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现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法律问题来看,存在评估难、处置难、风险大以及相关法律不尽完善等问题。从解决方法来看,针对问题,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制度、交易制度和建立完善的保险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体系。
创新之处在于本文能够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下,根据现今实际的发展状况,在整个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体系上进行研究,并不局限于某个角度的某个问题。此举有利于读者能够进一步了解现今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变现,司法现状,解决途径
1 绪论
题目背景及目的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我国已经步入知识产权具象化的时代。在1978年之前,我国经济市场主要依托有形资产进行运转,而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市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日益重视,智力成果成为了经济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知识产权与融资担保结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阻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难题。基于这个背景,我国学者在学术理论上也须深入研究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制度完善的建议,以解决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困扰。
本文立意于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以及其变现的法律问题,通过搜集、整理、归纳分析以及总结阐述,让更多学者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现状、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并就本文论题提出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法律体系以及配套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国内外研究状况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学者已多有建树,本文不打算在此进行赘述。但关于知识产权担保,从我在图书馆的资源库,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来看,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研究,我国大量学者都致力于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研究,其中,周衍平、黄河学者[]认为基于CNKI期刊数据库的分析,可推断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的热点集中于五个区域,也即法律问题、担保机制、价值评估、风险控制以及第三方机构。但是各个区域之间的研究相对分散,并不紧密,我国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上缺乏一个多元化、多学科的全面性研究。刘淑华[]学者认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应当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作为担保的基础,以创新质押方式以及市场把控为发展方向,避免XX的过度管控。王文强学者[]在研究中归纳总结了我国四种质押担保模式的特点以及不足,并且提出了构建一种新的担保模式,最后还提出相关风险防控以及价值评估的建设提议。
其次在学界上,有很多学者着眼于从细致方向上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进行探讨,譬如,李新爱、高志伟[],周竺、杨芳[]等学者都是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角度进行研究。还有尹夏楠、鲍新中[],黄东梅[]等学者,则是注重于在知识产权担保风险防控的角度进行研究。
在本文观点中,第一,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研究,除了要从担保的共性出发,还要从知识产权无形性、地域性、专业性的特点进行探讨。第二,除了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这一法律制度出发,还要从其配套的制度进行研究,力求达到一个整体的,体系化的研究标准。
就国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研究现状,笔者搜集资料并不多,所得资料来源多散见于各个学术学者的文章之中。通过总结归纳,在此仅以其中的代表,X和日本为例进行说明。就X来说,X的知识产权担保见于《X商法典》。由于其经济发展模式,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主要由市场进行从调控,XX不多加管制,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进行质押担保,获得资金来源;另一种是通过民间中介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同样可以得到资金来源支持[]。而日本则侧重于以XX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通过XX对高新产业的支持政策,以及相关保险业的保险措施,降低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变现风险,从而获得资金来源支持。综合两国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体系的建设,体系上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很多配套制度的发展,制度细节上的设计,很多都值得我国去借鉴思考。
就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比,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制度,还缺少明确的定位,相关配套制度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可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研究中,加大市场和国家的双向作用,既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补充,又要在制度上进行优化。譬如倡导市场作用,建立公平信用交易平台;又可倡导XX作用,加大风险防控,参考日本保险业扶持项目,降低变现风险。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制度作为经济上无形财产以及法律上担保制度的融合,如何对其进行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研究,对于现今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仍具有重大的价值。
题目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对比分析以及文献阅读的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实证研究方法,是指以如今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法律现状作为立足点,实事求是,对现有问题下进行针对性研究。其次,对比分析法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多方主体的对比,得出我国自身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变现状况需要改进的地方。最后,运用了文献阅读的研究方法,通过知网、读秀等数据库平台途径阅读大量的相关领域研究文献,得到更多数据支撑,从而达到研究目的。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构成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绪论、法理基础、法律实践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其基本逻辑思路为理解含义、从实际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
第一部分,笔者会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对比国内外文献综述状况,让读者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了解研究此题目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理基础进行辨析,厘清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以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理论概念,在针对二者之间的法律逻辑上,为后面问题发现与研究解决提供理论知识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实践现状进行讨论与分析,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在我国的难题,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我国现状、我国现状所产生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成因三个方面。通过这三个部分,逐步加深论题的研究深度。
第四部分,则是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先确定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以及所秉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逐一针对第三部分所罗列的问题,提出初步的构想方案。
2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理基础
2.1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涵义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涉及两个领域的概念,融资是一种经济学上的概念,而知识产权则是更多倾向于法律上的概念。因此,融资担保与知识产权融合以后,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整合概念[]。
融资担保,简单理解就是通过担保手段,给主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让一个企业可以顺利获得资金的支持。复杂理解是指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质押或抵押等法定担保的方法,向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从而得到资金的供应,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则是指用知识产权,即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所含有的财产利益,进行质押担保,从而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公司正常生产活动需要的资金。广义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包含知识产权产品的抵押、知识产权的质押还有第三方机构的担保等方式。而在我国法律框架之中,明文规定只有知识产权质押这一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因此,为了研究更加具有代表性,本文中主要论述的是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这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
变现,是指把非现金的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换成现金。而在本文,变现的含义特指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设立后,享有知识产权担保权的一方主体,实现把自己非现金的资产,即把无形的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等换成确定稳定无风险的资产。简而言之,即是如何把作为担保基础的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变成实际有形的资产。
2.2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关系构成
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一种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既区别于物权又区别于债权。在传统民事财产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上,主要规范在债权与物权等权利[]。此种传统法律关系之中,通常是用有形财产作为担保权的客体。而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的行为,却是以无形财产,也即智力成果的财产利益作为担保权的客体。因此,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研究中,应该厘清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关系,在符合法理逻辑的前提下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问题的探讨。
在法律关系构成上,第一,在知识产权担保关系中的主体是指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担保的权利或承担担保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中,享有担保权利的一方是指在融资借款主合同中的债权人,而相对承担担保义务的一方则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或者双方主体另有约定的第三人。第二,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关系中的客体,则是指知识产权担保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智力成果、商誉和特定相关客体。在我国现有法条中,可以出质的的权利范围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非财产权部分则并没有相关规定,而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的客体,值得学者去探究,本文暂不赘述。第三,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内容,则是担保合同中具体规定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在合同法中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中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会因为客体的特殊性而对此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担保方式上,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的方式属于质押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无形性以及专有性特征,知识产权在法律上难以转移占有,不符合我国传统质押担保的要件,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虽名为质押,但在法律性质上可认为是财产权的抵押,其相关实现担保的方法也可参照抵押担保适用。然而,无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是质押担保还是抵押担保,理论方面的研究分歧已经存在。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则仅存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一种方式类型的前提下,本文也在质押担保这一观点下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研究。
3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实践现状及其问题
3.1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实践现状
3.1.1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制度的实践开展概况
从2008年开始,我国各个区域陆续开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尝试,主要模式有北京模式、浦东模式、南海模式和武汉模式模式,这四种模式在我国是具有代表性的,同时这四个区域也是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内发展比较好的。总的来说,除海南和西藏外,其余29个省份都开展了知识产权相关的质押工作[],也有很多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成功案例。例如红豆集团用“红豆”商标进行质押担保,取得了两千万人民币的融资贷款;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以“新型发动机无缸套缸体”进行专利质押担保,取得了一千万人民币的贷款;东莞市邦臣光电西安公司以一项发明专利以及五项实用新型专利质押,成功贷款391万元。
上面这些成功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实践,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担保的方式拓展了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担保资金的注入也为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活力。然而,从全国知识产权价值绝对拥有量与实现质押贷款总数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不多,后续发展潜力还很大。
3.1.2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制度现状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制度现状。《物权法》的颁布,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中,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依法进行转让以及担保。在质押担保程序上,双方当事人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向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登记后质押合同才正式生效[]。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在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空白,但还不能有效彻底地解决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问题,与X、日本等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这三个法律当中,但是这三部法律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相关内容,关于直接体现知识产权质押内容的法条仅仅体现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第二百二十七条。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法律体系在架构上上是少且散的,还是不尽完善。
当然,除了法律,还有很多地方区域颁发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补充保障,例如《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和《商标权质押登记程序》等等,这些法律规范都有效的保障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实施。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单薄的,对法律体系的建设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样才能够让融资担保的双方主体在法治的市场下更好的保障自己。
3.2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3.2.1标的价值难以确定
如何确定智力成果的变现价值,面临很多的难题。其一,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知识产权在申请,以及存续过程中所充满的不确定性以及不稳定性,影响了最终的价值判断。其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比较杂,而在实务中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因素又非常多。用专利价值评估举例,就包含了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多个层面的因素。其三,智力成果价值评估确定缺乏法律的规范指引,评估标准不尽如人意。虽然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务上依据评估标准操作的空间性较小[]。对于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没有规范统一的评估操作依据,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时,往往产生多个估价结果、评估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实务上对于知识产权估价的工作,法律在事前不能发挥引导的作用,在事后也不能有效地管理与解决弊端[]。
就按照现行相关评估标准举例,一家A芯片设计公司,如果想要将自身的发明专利权向银行进行质押,应该相应考虑的因素,包含评估的基准日,评估对象,也即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有无对外许可使用,有无质押登记),还有未来收益预测,管理费用的预测,无形资产经济寿命的确定,企业财务费用的预测以及折现率的预测等等,同时还要评估相关的风险(包含技术、资金、市场、管理的的风险)。最后综合所有评估因素才能形成出对A公司的评估结果说明[]。可想而知,一个公司想要将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在评估这一环节要花多大的功夫。而且据有关统计表明,一个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通常贷款的成本占据贷款总额的15%,这足以让很多高新技术型公司望而生却,从而转用其他担保方式获得融资资金了。
3.2.2担保物处置困难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处置困难,缺乏灵活变通的流通渠道。知识产权流通渠道发展落后,交易服务市场有待规范,处置的周期长,风险大。当企业无法按期还款,如何把智力成果变现就成了难题,虽然在国内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高,知识产权担保交易市场也有所发展,但由于经济发达,案件数量多以及案情复杂的情况,往往导致执行阶段周期很长,无法很好的保障双方利益。普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实还不高。在交易市场狭小的环境下,智力成果流转的范围和交易的对象都是很有限的。这些理由导致现今市场积压了大量的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不良资产案件,在一定程度就让拥有智力成果的企业不愿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而更愿意用有形的资产进行融资担保。
此上关键问题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变现通道的问题。知识产权变现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折价抵债等,这些传统的处置方式,执行的成本都比较高,同样在变现程序上也很难像过往处置有形资产那样,快速通过一套流程收回变现的资金[],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变现周期过长。二是知识产权担保物交易市场的规范问题。目前我国知识产去交易市场还是存在交易数据信息不透明、不对等的情况,市场被分割成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相对比较分散,也就不利于交易的促成,久而久之便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拍卖变卖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尝试,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知识产权实际变现的能力[]。由此可见,我国迫切需要解决没有统一全面,流程规范的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问题。
3.2.3相关的法律不尽健全
在法律的数量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缺乏体系化的法律引导,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还是不够丰富。而且关于知识产权担保,在法律的定位也受到了一部分学者的质疑,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是质押还是抵押还存在争论。因此,我国关于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相关法律还是不尽完善的。
针对此上观点进行说明,第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缺乏体系化的法律引导,是因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仅仅指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内容上也仅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所体现。虽然有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有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去保障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实施,加上各地开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一些XX出台的行政性文件进行保障,但是效力层级较低,可见缺乏法律层级上的全面规范[]。第二,我国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范围也比较狭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商标权的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财产权[],不包含可依法转让的商业品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日本、X等国家对比,我国质押标的范围明显偏窄[]。
其次,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定位存在质疑,是因为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上,质押和抵押都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二者相似却又不同。不同主要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质押物,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基于上面的传统理论,就会与我国物权法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条产生了分歧。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担保为质押担保,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在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但是并没有要求转移知识产权的占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很难让知识产权进行转移占有,所以这不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这就导致了学界上,对于知识产权担保是质押担保还是抵押担保产生了争执。
3.2.4 保险机制不尽完善
我国缺乏完善的配套保险制度。发展完善的保险机制,一方面可以拓展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实现盈利,一方面可以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分担风险,减少损失。当风险已经无可避免时候,没分散责任的机制,会让很多融资主体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望而生却。据统计,目前我国大概有担保机构3000多家,但由于法律在保险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的规定较少,相关职能界定不明确,作用发挥效果并不理想。担保机构在完成质押,取得质押权后,承担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可是在实务上,保险机构不知如何向借款人进行预期贷款催收和配合对质押标的进行处理,让保险机构在实务中承担着相当大的压力,以至于不敢担保,不敢保险。同时,关于保险机构的资质审查以及风险承担能力,也都没统一完善的规范。
3.3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经过上面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实践问题的成因有很多,知识产权担保物评估不准确的原因,担保物变现途径单一的原因,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的原因等等。可归根到底,可总结为两个成因,分别为内因与外因。
内因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导致。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信息客体无形,排它不能绝对、专有排除相同、权利受限地域以及物与权可分离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会让实务中的工作人员面临很多的专业性、复合型难题。
外因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矛盾。我国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还是较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比较单薄,没办法很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水平。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风险高,在实践过程中困难重重,致使最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不能成功变现。其次,缺乏相应的完善配套制度,在制度细节设计方面还是不够。存在知识产权多头管理,交易市场散布区域,评估机制以及保险机制不尽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同时也加大了融资担保的成本。这些都是造成现实中实践难题的外在原因。
4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法律问题之解决方案
4.1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制度改善的总体思路以及基本原则
4.1.1总体思路
根据上文提出的现实状况与问题,在制度改善这一部分,主要思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我国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制度设计较为先进的其他国家的对比,譬如X、日本等国家,得出自身制度设计的缺陷,同时学习域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完善的合理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得建议。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一,从法律的角度上,去思考如何怎样的法律规范有利于解决问题,怎样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内的各方主体利益。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价值评估制度、交易机制、风险防控以及法律完善等方向提出建议。
4.1.2基本原则
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制度领域的探索中,明确立法原则以及立法价值,才能让法律制度建设更加符合人性。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法律公平原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在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机制进行保护改善的时候,我们立法者必须要实现正义与利益的衡平。正义与公平,是知识产权融资立法的内在价值,而利益则是知识产权融资立法的外在表现。两者兼顾才能在博弈中争取共赢。
因此,本文在提出法律问题之解决方案时,着重明确相关法律规范以及配套制度的规范,力求能让相关主体都能在明确统一的法律框架以及规范的制度下公平的进行融资担保,尽量避免以前多头管理导致的管理混乱的问题。同时,因为知识产权法是私权,其调整也不应该多由公权力进行调整以及干预。在合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发挥出市场的作用,强调意思自治原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造成XX资源的浪费,同时在市场的作用下,减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交易成本,使法律制度以及配套制度更加人性化。
4.2域外相关法律实践及其启示
4.2.1域外相关法律实践
关于域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实践,由于X和日本在知识产权担保领域内已有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所以此文笔者就以X和日本的法律实践为例进行探讨。
就X来说,由于其经济发展模式,侧重于以市场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其在融资担保制度上,比较值得我们借鉴的方式有两种,第一,X小型企业局所提供的融资保证。通过由XX设立担保机构,给中小企业提供保证,得以顺利融资成功。然后又根据实际状况衍生出各类保证制度计划,如小型企业贷款保证、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以及再保证方案。第二,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这个机制由X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企业所提供的担保物给予担保信用的加强,旨在提高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成功率。但是不直接承担融资企业的清偿融资债务[]。
而日本,则侧重于以XX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通过XX对高新产业的支持政策以及相关保险业的保险措施,降低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变现风险,从而使高新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来源支持。第一,在金融机构中,除了有日本XX发展成立的日本发展银行,还有民间发展的住友银行以及三菱银行等,这些民间银行的业务都包含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融资业务。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整个日本的融资市场普及率较高[]。第二,成立信用保证协会,旨在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信用保证或者加强企业的信用。这跟X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相似,都能有效降低融资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主体的保障,减轻金融机构的压力。
4.2.2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来说,域外法律相关实践,都是通过XX这个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领域进行调整保护,并且根据本国的现实状况,选择比较平和的处理手段,进行制度改革以及完善。X通过健全知识产权融资的担保标的的价值评估体系以及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补偿机制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进行保障。日本则是通过XX防控,设立多方风险承担的担保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成功率,同时也分散了风险的承担责任,保障了融资担保双方主体的利益,减轻金融机构的压力。
我国参照学习X和日本相关法律实践,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立法上、风险防控上、评估体系上以及变现途径上,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制度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完善方法。
4.3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
4.3.1建立统一规范的价值评估制度
一直以来,中国在知识产权管控方面就存在没有明确评估体系以判断担保标的价值的难题。我国要解决评估难,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更高效整合、利用已有数据,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管理部门的数据,打造出适合于国情的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评估体系[]。同时,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价值时,除了依据经济上的评估方法,还应注意评估方的专业性和估价程序的合法性。通过严谨的资格审核以及合法程序的规定,提高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以及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当评估价值的主体有了专门的规定,构建“独立人格”的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机构,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道德修养,才会让评估价值的结果具有权威性以及透明性,降低了交易双方的的法律风险。同时在价值评估制度中更可明确价值评估机构的相关责任形式,让各方主体知道谁会为评估不当的风险买单。参照日本,在现有模式中建议可由XX来买单评估机构的不当责任,有XX的担保作用,金融机构才能更放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才能够更顺畅的进行。
4.3.2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机制
上文已提及,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难以变现标的物价值的问题。传统知识产权担保品变现途径有司法途径、变卖或者拍卖等。但是这种非市场化的处置方式需经过冗长的手续以及前期准备成本,不利于质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的价值。
因此拓展变现途径也是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融资交易的着重需要攻克的难题。我国可以参照适用市场化的处置方法,例如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实现变现,建立统一由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拍卖市场以及设立知识产权在线交易的市场[]。如今我国各区域也有一些地方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如:广东省的广州非遗知识产权登记与交易平台,河南省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等。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已经发展起来的交易平台进行资源的整合,最好可以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交易中心平台。同时,也可以利用好如今科技发达,网络爆炸的时代,依托全国性的平台,再根据现实的交易平台信息,实时上传到互联网上,就可以让知识产权在网络上交易更加透明,实现网上的交易平台。不断拓展变现的途径,减少质权人的交易成本,才能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用率,提高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成功率。
4.3.3完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现阶段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是过于单薄。我国迫切需要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相关制度以及问题解决方法写入立法上面。将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担保方式和法律内涵明确写入法律规范里,形成体系化,这样才能为后续的制度发展提供一个依据标准,此举有利于减少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的法律问题。其次,需要拓充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内涵,避免知识产权质押过窄导致的问题,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发展。
其次,在配套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笔者认为还可规范关于知识产权登记的相关行政手续,在合理的情况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管理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相关事宜,同时统一三者的登记程序以及登记收费标准,避免由于各地规章的不同导致的登记混乱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设定的效率,降低担保的成本,也有利于减少实际工作中的登记难度。
4.3.4明确保险机制的职能以及风险承担的责任
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也对知识产权融资领域中的风险防控进行了多种尝试,但还是不能够有效解决担保变现的成功率。法律制度除了应该考虑预先规避风险的因素,还要考虑风险发生后,如何合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不适当损失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笔者建议由国家主导建设有多方主体承担风险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学习日本通过保险机构进行补偿,通过设立一些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或者担保机构,降低金融机构在业务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有承受风险的多方主体,提高融资企业的担保变现的成功率[]。如今我国在发达地区已进行了相关的尝试,譬如在2019年4月12日在中关村国防科技园正式发布的“中关村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这种模式下,由“智融宝”作为连接点,形成由银行XX风险补偿以及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完整生态圈,力求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变现领域形成一个正向动态圈,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业务发展。这些模式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符合笔者设想的,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多处设立试点,慢慢普及至全国。
结论
知识产权担保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融资担保变现的过程中,还是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涌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估量难以确定,没有统一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风险防控难度大以及变现途径单一等等的问题,都制约着知识产权在我国市场的发展。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的构建还是需要进一步的推进,通过法律体系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把握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的相关法律实践以及问题,做到知识产权能融资、能担保、能变现。相信在我国学者一直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担保领域的相关制度会朝着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让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市场迎来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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