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类型的手机应用,我们的生活因为它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是也因为它,我们产生了很多困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这种情况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中国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人们在遇到个人信息侵权时,没有有效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愈加严重。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将以典型案例来阐述要讨论的主题,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会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将消费者的自身信息以及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所遭受的主要问题作为根据,以求能够更大化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了解这些大致问题后,会根据这些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解决。我们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立法,监督和事后救济建议。我希望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消费者

引言

二十一世纪,网络技术不断地发展,网络也深入普通大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仅凭手机和电脑就可以购物,学习和娱乐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严重的法律问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极易遭到商家的非法收集和利用。这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生活安宁,进而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得我国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得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之后不能够采取措施来进行救济,这就产生了大众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高,出现被侵权的情况也不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救济的现象。而这种不良现象的产生,将会使得不法商家利用网络的特点,更加肆无忌惮地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长此以往,构成恶性循环,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最大的主体,消费者强大的购买力和巨大的消费热情,可以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基于这一关系,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也具有很高的地位。由此可见,大到对国家对社会,小到对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容忽视。探索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探索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更好地促进消费者与各个行业之间的交易,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大大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探索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可以探索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法和手段,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并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一旦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予以有效纠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且最终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篇论文研究这个选题,就是希望可以通过明确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了解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的典型特征,并且根据我国目前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出现的一些问题,探索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更好方法,并给出自己的建议,使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全方位、更好的保护。

1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典案例

去哪儿网是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运营的旅游电商平台,在2014年的10月份,鲁某帮庞某在该平台办理了一张东方航空的机票,并提供了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两天后,庞某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因为飞机出现问题,所以他两天前预定的航班被取消。他立即打电话询问鲁某,但是鲁某反映并没有收到这个短信。庞某立即向东航进行核实自己的航班情况,东航给的回复是航班正常,他收到的是诈骗电话。10月14日庞某被东航的工作人员告知他预定的航班时刻被调整。被告知的当天晚上鲁某向东方航空确认航班时刻,但是只收到了停飞的消息。随后,庞某以隐私信息被泄露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趣拿公司和东航是共同被告,庞某认为两被告泄露了他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其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二审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做出了这样的判决,撤销原判,趣拿公司在其网站上进行为期三天的公开道歉;东航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向庞某赔礼道歉,同样为期三天[]。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涉互联网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救济中还是存在了很多的问题,因为举证困难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救济方面,很难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网络来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作为网络空间的消费者,一定要有自保意识,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得当。

2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

2.1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现如今的社会互联网技术飞快发展,在这种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极易被侵犯。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每个国家都有他们各自的称呼,主要的称呼有“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等。X把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结合起来,认为个人信息实际上就是指人的隐私,德国认为个人信息就是可以确定自然人本人的所有信息,[]在日本,个人信息就是指自然人的私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都是可以被人清楚的了解的。总之,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自然人的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单独识别出来或者是几条信息经过系统分析进行识别。但是最终实现的结果是将特定自然人区分出来,该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信息、指纹等等[]。

通俗的讲,消费者就是指需要消费某种商品时,所受到相关服务的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个人交易过程中基于交易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比如消费偏好、使用商品后给商家的反馈或者是接受完服务之后对所接受服务的评价等等。所以,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是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的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将消费者与其他人区分出来,主要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指纹等。

2.2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

以数据的形式储存。我们在网上消费的时候,往往会被要求填一些个人信息,如,在网购或者在网络中享受订购等专有的服务之前,消费者会把自己的姓名、收货地址、电话号码提前进行填写,一旦填写完毕,这些信息将会以数据的方式储存在数据库中,如果不及时删除,就很容易被企业或者其他不法分子获取,这样就可以将储存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非法的售卖或者非法的利用,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润。

可识别性。这是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具备的最重要的特征,这种特性体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一些个人信息很容易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总会或有意或无意地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就为他人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提供了可能性。一般而言,根据识别功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根据信息某一条或者某几条信息可以直接识别出消费者的就叫做直接识别,通常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性别,肖像等等。间接识别是通过几条信息汇总起来并进行分析才可以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通常包括浏览记录等信息。[]

具有财产属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者的人身关系十分紧密,这是人所共知的,它有时候甚至与人格尊严相关。但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者个人的财产的关系也十分紧密。企业或者商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浏览记录,搜索历史等等,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找出消费者喜欢的商品,并进行推广,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润。还有一些不法的商家或者企业也可以通过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这样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财产性就被侵犯了。

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3.1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3.1.1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

目前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很严重。2017年小红书被爆出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致使五十多名用户上当受骗,受骗金额达到近百万。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经专门就手机应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公布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受访者中只有不到两成的人认为自己的相关信息没有被泄露,八成的被采访者都表示遇到了信息泄露的状况,很多时候会收到推销的电话或者短信的骚扰、诈骗电话、垃圾信件等等[]。当前情况下,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互联网已经改变和重塑了每个人的生活,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网络,这样就极易导致我们自身的信息被泄露,稍微不留意,就会引起极其恶劣的后果。

3.1.2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所拥有的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有:《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我国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服务者提供网络服务中收集个人信息需要提前告知用户,并经用户同意之后才可以,在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且六十四条也明确要求了泄露或随意使用消费者相关信息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对泄露他人信息的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对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第八百一十三条到八百一十七条都是与自然人个人信息有关的的保护的规定,基本上包括个人信息的概念、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的应有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在自身信息领域的权利义务等。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也要求商家或者企业保护消费者的自身信息。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要求了相关的商品营销商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必须对其进行严格保密,不得进行泄露,更不能随意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中规定了互联网经营者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等等[]。

3.1.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现状

从文章开头庞某这个案件我们其实可以看出,现在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一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救济措施不通畅。所以,就消费者这个方面来看,在个人信息遭受侵犯以后很难得到很有效的救济,即使我们有多个部门法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如果是发生了群体性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消费者协会可以提供帮助。但是如果不是群体性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救济起来就十分困难。总体来说,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后的救济不完善。

3.2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3.2.1立法中的问题

立法比较分散。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中,每个法都有一条或者几条的内容涉及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个领域,所以无法做到配套和很好的衔接,立法过于分散,不够协调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现有的保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很难做到体系化。其次,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还是要靠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规范,效力比较低,而且内容也容易出现矛盾,所以这样能起到的作用很有限。[]如果没有效力强的法律,很容易造成执法力度跟不上,使得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只能流于形式,很难有效的对其进行保护。

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我国的很多法律都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像《网络安全法》这类型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也只是仅仅是规定了商家或者网络运营者应尽的义务,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现有的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以后如何进行有效的救济没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不法商家或者是企业如何进行赔偿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规定的过于抽象,就会导致同样情况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产生,这对于我国来说是没有好处的。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构成此罪的标准太高,普通的侵害行为根本不能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对于现实成活中普遍存在的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难以有效打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力。

3.2.2执法中的问题

在网络世界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要想得到很好的保护,需要行政机关进行配合,进行管理。但是,就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保护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监管机构不明确,现有的监管机构并不能起到好的监管效果。这是执法领域里最主要的问题。我国目前有很多行政机关都可以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目前已知的有权监管的部门主要有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省级通讯管理局、公安部,除此之外还有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有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管[]。同样的,那么在网络环境下也规定了有关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若如此多的行政机关均可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就极易出现行政机关相互扯皮的现象,或者是多个行政机关管辖同一案件的情况,这就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除此之外,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督机构,也容易出现各个部门监督的标准不一致,产生冲突,造成同一种情况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3.2.3司法救济中的问题

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等。我国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侵犯后,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与所要花费的金钱成本相比,最后胜诉以后所获得赔偿也是微不足道,这样使得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以后,在衡量之下,不会选择救济的措施,这样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举证困难。我国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常常因为不具备专业的技术,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最终也由于消费者不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而使其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薛美艳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一案中,一审法院就认为原告提供的QQ聊天截图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无法证明泄露信息的主体,所以驳回了薛美艳的诉讼请求[]。而且,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扩散速度更快,得到个人信息的群体更多,消费者更难搜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收集证据的难度。

4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4.1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法律中要明确企业和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要规定企业和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相应的监管的机构和明确若消费者个人权益收到侵犯后应采取的何种救济方式进行救济等等,以此来寻求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且,从各个方面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制定成文法的习惯,所以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符合我国的传统。第二,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一样,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立法的水平也不一样,这样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很难对消费者的自身信息进行保障,所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现如今,我国缺少这样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文献,以后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也容易出现问题。综上所述,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4.2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目前来说,我国有权的监管机构有很多,而上文中也提到这么多的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容易出现案件没有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是一个案件有多个行政机关管辖的问题,而且,每个部门也容易产生监督标准不一的情况,使得很难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落到实处,只有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才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这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中,要具有完整且统一的监督标准,而且这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要有一些掌握专门技术的人员。一旦消费者投诉,这些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就可以对被投诉的企业或者网络运营商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尽到自己的职责。如果在遇到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时候,有一个相对专业的监督机构的介入,效率会更高,快速解决。不过由于专门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也会掌握大量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就要求这个监管的机构也要有相应的保密的义务,[]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4.3完善司法救济措施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在个人信息被泄露而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时候,常常面临着难以举证的问题,所以为了不把这个难题抛给消费者,我们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解决。在网络环境下,企业收集的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也更为隐蔽。与被侵犯个人信息的消费者相比,企业具有技术,也有足够的资金,在提供证据方面,他们更加容易取得。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中,消费者只需要证明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企业或者网络运营商,[]而被告的企业或者网络运营商必须证明自己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是合法的,或者证明自己并没有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被告的企业或者网络运营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实行小额诉讼。上文中提到,消费者在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之后,以诉讼维权会出现诉讼成本高的现象。因为单个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这类案件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小额诉讼的方式更加适合这种情况。用小额诉讼这样的方式,就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就不会因为诉讼成本太高而拒绝起诉,并且小额诉讼审限短,可以快速解决问题,提高效率,也可以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在被侵犯后可以得到更加快速、有效地保护。

结 论

如今,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快,并且被大范围应用,渗透到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处于网络环境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并且由于互联网环境的特点,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些都对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但是目前来说,我国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一领域的保护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必须达到一定高度的保护,构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都能形成一体的保护的机制,让百姓的权利被侵犯以后能够得到来自国家,社会多方面的保护,让百姓在日常的生活中更加没有后顾之忧,更好的生活。我相信,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有效,越来越合理,各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完善,我国网络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越来越少,人们都可以放心大胆的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不再会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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