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升,法律建设体系发展的越来越完整,法律援助制度也随之稳步发展。法律援助的价值在于能够保障人权,我国建设法治道路的完善需要以此来推进,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人人平等的理念。本文主要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立法有待完善、受援对象范围有待扩大、值班律师的服务态度不够积极等问题,借鉴吸取国外对于法律援助这一方面的比较合理的制度,提取出能给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帮助的经验。针对西方一些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制度来进行分析,认识到XX的主导地位,了解市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激励作用并提出相关合理的完善措施。本文以公民权利的视角去看待法律援助问题,对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立法所产生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分析研究,对于国家XX所承担的角色、公民对法律援助实际申请程序审查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法律援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而法律援助制度的稳定又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根基。可见,只有将我国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加以解决,我国法制建设道路才会发展的更加顺利。希望能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监管体系;资源分配; 实质审查
引 言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有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本身又由于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难以聘请律师的这样一类对象进行无偿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在不断发展着的,随着xxx的对法律法规的多次修改,《法律援助条例》也随之诞生,它规范了中国的法律援助程序以及相关制度。由此,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实施也不断规范化、合理化。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从建立之后,通过不断的摸索、发展,到现在为止已经逐渐有了完整、合理的制度体系。但由于社会发展会平不断变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所发挥到的实际作用开始难以符合社会发展状态,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也没有得到极致的发挥。甚至在现实的实施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援助机构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部分机构经费会不够充足,协调机制不够合理,以及一些偏远或基层援助机构的人才不够充足等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重新调整法律援助供给模式。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立法上与现实发展中逐渐产生一些不足,国家的责任也逐渐变得模糊,法律援助所针对的人群范围相对来讲比较狭窄、各地区的援助机构发展也不够均衡或经常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这都会阻碍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发展,这都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积极研究和克服。此外,一些基层的法律援助组织对值班律师的专业定位不够明确,或是由于机构的值班律师人员稀缺从而提供的服务都偏综合性。这样综合性的服务会使公民对其信任度大大降低,更加难以获得社会的肯定。这就会阻碍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援助机构尤其是基层的值班律师加强自身的专业服务、提高服务热情、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攻克专业性问题,形成自己的职业优势,提高值班律师的行业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基层援助服务,改善人员分布不均的问题让援助律师这一类人群成为法制发展格局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的在治理方面也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清晰。我国是一个重视法制建设的国家,法律制定着重体现公平理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与发在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建设道路上,许多制度、法律法规对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中同样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希望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以及合理的法律条例,吸取西方国家的制度经验中合理可取的地方,进而有效改善中国在法律援助制度这一领域所呈现的不足。就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首先国家承担的责任要更加的清晰、明确、合理、有效。纵观我国法律建设发展体系,要充分结合XX和市场的实际作用,构建出更加合理化法律援助治理模式,让XX的监督以及宏观控制的职责得以发挥。将我国有关法律援助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在人才建设、资金供给、合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尤其是在当代发展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农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更需要机制健全化,相应的立法也应结合当下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在现有条件下合理解决问题的对策。
1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依据
1.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援助制度是当今世界每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包含的重要一环。但从目前国内的法律情况来看,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只是沧海一粟,这就要求今后的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使其发挥真正的作用。从更深层次上讲,是属于XX提供的公共产品,需要人们为之付出代价。但是,公平的供给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规律,因为纯粹的市场经济会导致垄断,最终导致市场的崩溃。[]人们常说“法律是为富人制定的”等等这一类话,这是司法正义向一些人和某些部门过渡的标志。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表现出司法供给的普遍性。[]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援助制度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一种资源再分配。这样能够有效体现司法供给有所普及,能够有效保证满足社会公民对司法援助的需求。
1.2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的获取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体现,这也充分展现了国家在社会法制建设中的主要职责。由于帮扶主体的特定性,注定体现了这一制度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了凡是有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公民,都可以接受无偿性的法律援助帮助。这也充分地体现出来XX的责任。只有XX积极采取措施,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只有提供好充足的资金保障,援助制度才能够在实际社会中协调发展。这就要求了国家对XX分工问题责任需要十分清晰。
法律援助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并且要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在总结各地审判救助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先进性,对该制度进行规范。明确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责任主体、援助机制以及援助对象,这也体现出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合理。
1.3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诉讼程序中也经常会有法律援助行为的出现。由于通常情况下的诉讼行为里律师服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就个别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而言,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效填补这一机制所带来的缺陷。能够有效完善我国社会法制,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去寻求司法帮助。可以说是公民实际上对自身权利进行合理维护而产生的诉讼行为。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则充分体现出国家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相应制定的一项保护机制。在法制社会中,权利不光写在纸上,而且要有效实施,要让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更应该好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制度范畴之内,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一个重要部分,它并非独立于法制体系之外,而是影响到法律体系的整体运行。
2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概述
2.1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就目前我国现援助机构实施情况来看,援助机制并非十分健全。在一些地区偏远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判决之后的案件并没有相应的人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这就很难判断值班律师的实际服务质量,比如律师是否有索要财物等行为,无法得知当事人对律师的表现和案件的结果是否满意。经常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值班律师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没有具体的了解。
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的服务对象是极少数的一类人,机构的服务人员照比律师来看群体十分渺小,这就会产生援助机构的律师难以满足农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的现象,会使得援助机构人员任务繁重效率低下。此外,农村法律援助资金严重不足,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更加明、确具体、合理的规章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面虽然广泛但没有细化,对于基层援助机构也并没有一个合理系统的规制。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不同,城乡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制度很难相提并论。因为农民法律基本知识了解程度上本身处于弱势,社会收入相对城市人员较低,这就更加需要去区别对待,合理处理问题。
农民群众作为广大公民的一份子,他们对于司法诉求往往难以找到合理的维权途径。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使得他们在寻求帮助的时候也会增加难度。[]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还没有法律援助点,农民只能到县城寻求法律援助服务,这对于交通不便的地方来说确实很困难。此外,还有申请人的证明问题,当援助机构要求他们提交一系列材料的时候,一系列繁杂程序让他们对诉讼望而生畏。这使得农民对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产生怀疑。此外,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维权意识也相对低下,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很难把法律维权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第一途径,通常会以暴力手段解决。这足以说明法律维权方式并难以成为农民的首选维权方式。
在其他方面上来看,援助机构律师的服务态度需要有所转变;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需要提高;落实条例实施存在漏洞需要完善;XX部门对援助的实际执行情况监督需要加强。另外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也需要有所创新,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更应该与时俱进,需要好好地利用各种平台来进行对援助知识的宣传,提升公民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度。
2.2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状况
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涉及到法律援助问题的主要有包含农业方面、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刑事诉讼方面、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依照我国现行的司法运行体系,当前我国对法律援助问题进行系统规定的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辽宁省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工作主要集中在2000年以后。进人21世纪后,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容和整体构架也不断完善。随着法律渊源的变化,法律援助制度也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2012年之后,司法部以及相关的司法机关都针对法律援助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并从实体、程序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对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显而易见,《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由于制定时日已久,其上位法有了一些改变,需要进一步修改。
2.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可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能够得到正常维护,这就将服务对象具体化、明确化。对于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社会弱者,XX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贯彻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充分展现了人人平等思想,体现出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制建设体系中所承担的意义。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面临无能力支付给律师诉讼费用的情况,可通过国家相应规定申请获取法律援助。[]援助的律师也需要做到尽职尽责,认真对待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其合法权益。xxx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条文,这些条文具体规定除了受援范围以及援助对象,这也为将来制定关于法律援助具体规章条文奠定了基础。
2.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资源状况
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填补律师有偿法律服务这一机制的缺陷,援助制度的存在使得法制更加完善,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平、贯彻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进而推动社会文明法治建设。[]法律援助这一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比较缓慢,同时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帮扶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能够很好地推进社会公平。但就目前发展状况来看,中国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衡,供需问题突出,城乡援助机构的服务水平不一致,尤其是在农村基层或者是贫困县区援助制度建设工作相对滞后,发展水平不高,值班律师少,XX资金供给较少。[]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由于基层援助机构没有明确的规范,这使得援助工作的开展存在许多问题,案件中经常面临人员短缺和经费不足的情况,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律师服务质量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就目前状况来看需要一个全面性的法律援助服务系统,XX的工作重点需要放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实施中的可行性这一方面上。
3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3.1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来看,在立法方面国家责任需要更加具体明确,对于受援助的公民范围可以适当拓宽,程序审查方式加以转变,法律援助的工作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这大大影响了援助制度深化发展。法律援助立法工作中需要认真克服立法对实际实施中所带来的滞后问题。对于分配对象和期限等应该及时做出明确规定,及时解决有争议的问题。[]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法》应当超越《法律援助条例》的固有思维提出更加合理的法律规章制度,作为基本法,理应特别规定经费保障问题,以保证法律援助在实际实施中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国家立法与实际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问题相矛盾;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明确援助对象人群的范围;XX对于再授权规范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XX没有更好地划分责任、明确救助对象的认定、合理设置救助方式引起。XX的责任需要更加体现在对援助机构的监督,加大对权力机关的干预与视察避免出现法律援助溢出权力机关的监督。此外,司法局对于援助机构的审查应该更加细致,保证值班律师服务水平。诉讼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也会面临申请不被批准等问题。主要对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群一类是值班律师,还有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些人群是现阶段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也会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考虑到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和XX的义务,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扩大专业律师队伍的基本方针,加大侧供给改革力度,储备律师资源,缓解供求矛盾。
3.3法律援助供资源分配不均衡
目前我国律师资源分布由于地域的原因被划分的差异很大,许多发展水平不高地区的基层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律师需求明显。法律援助机内部通常并不区分管理和服务人员,这就难以对专职律师和公设辩护人加以划分。法律援助机构的双重定位下,应该适当将服务人员专职化,对专门办理案件的律师和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人员严格进行区分,使各自的工作职责清晰明确。若是服务人员出现没有专注办理案件的情况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奖惩机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而且,援助机构当中各自的人员分配、工资薪酬、职业分工、职责任务、培训机制等需要有一定差异。[]通过奖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援助结构采取的是授权式援助。这种方式助于解决援助机构直接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所带来的缺陷,例如值班律师办案热情不够高,询问当事人没有尽职尽责等,有效控制解决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的物质基础问题,法律援助工作也能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更好的落实和顺利实施。同时,考虑到我国律师资源分布严重不均,需要考虑一定区域内统一配置律师资源,对于县乡级别援助机构律师紧缺需要,奖励机制与服务供给相结合,进一步改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激励措施等配套措施,促使法律援助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均衡。
4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4.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审查标准
法律援助实质性审查,指的是通过分析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判断其申请是否符合申请程序,是否真实合理,通过分析之后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作为XX行政给付的一种变相延伸,严格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援助机构作为司法机关衍生的部门,不能将实质审查为理由来拒绝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这也体现出对于实质审查这一领域还是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尚未对实质审查做出太多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仅仅规定了经济困难的一般标准以及受理案件的大概范畴,但是对于实质审查并没有做出足够具体的解释说明。[]然而实践中,往往很大部分的援助机构都是需要运用实质审这一措施查来决定有没有必要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实质审查,有利有弊,因为法律援助资源有限,所以尽可能要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对象群体发挥出实际效果,若果没有胜诉可能,援助行为就会产生资源浪费。[]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审查标准,能够有效地确保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4.2建立社会福利型援助制度
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史上,西方国家在建设援助制度体系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以X为代表的国家资助型援助制度,还有一种是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型援助制度。社会福利型援助制度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但对我国在法律援助建设道路上有着借鉴意义。英国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相对较早,发展地也十分迅速,其法律援助制度的依据是《获取司法正义法》。能为中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起到引领作用。
英国的社区法律服务援助项目很多地方值得肯定,英国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法律服务委员会,可以在保证适当沟通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监督。这一援助制度下不需要考不需要考虑太多申请人的经济水平,社区法律服务援助通常是以社区为单位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各地区的援助机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可以有效提高援助的普及性。可见法律援助的建设应当及时把掌握发展趋势,明确社区发展动态,合理恰当地利用社区这一社会资源,把握良机。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过程中适当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实际发展水平将办案补助提高,能够有效提升援助人员服务热情及办案态度,也是最有效、最简单的激励机制。在实际生活中办案补贴也有可能影响到法律援助质量,提供相应资金及其奖励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好援助需求与服务质量的问题。我国有些地区会出现补贴的标准不高、补贴方式不够合理、支付方式不科学等问题,这使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日益显现,可以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调查制度。[]这一制度由补贴制定机关定期委托人员进行统计调查,从而将科学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制定的更加清晰合理。此外,还可以对地域的不同划分不同的经济标准,使得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4.3完善立法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援助机构委派值班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值班办公室进行值班,为经济困难、情况特殊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及时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的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是为经济状况较差而没有条件获得及时的法律帮助的被追诉人提供一种初步的法律帮助。通过值班律师的帮助,解决被追诉人的法律方面的疑惑,减轻被追诉人面对公权力的无助紧张感,辅助其更好得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价值体现在能够有效为经济困难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委托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及时提供便利的法律帮助。每一个进入诉讼但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都有权利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这就要求值班律师制度应当保障值班律师资源的充足。[]但值班律师制度中准入资格设置过高,限制了进入值班律师制度的律师人数,显然不利于值班律师制度价值的实现。
就目前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值班律师需求量逐渐提升,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正处于逐年增长的状态。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审收案数飞速的增长。再加上目前社会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对值班律师需求量也随之大大增加。此外,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特点也影响着人民对其需求程度,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非常广泛,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不收取费用,这也导致了社会上对值班律师的需求只增不减。但是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准入门槛比较高,社会上对其需求量又比较大,值班律师队伍数量增长缓慢使得供需矛盾愈加突出。《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对于值班律师资格虽然没有具体的准入职资格规定,但还是存在着诸多限制,既要考虑值班律师的业务能力水平,还要考虑值班律师本身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值班律师数量不充足,只有设置较为宽松的准入门槛,才有利于引入大量的值班律师,进而解决好法律服务供需矛盾。现如今有些试点地方盲目学习国外值班律师准入制度,对准入门槛设置较高,多数试点城市设置了2年、3年的执业经历门槛,甚至有5年的。[]国外值班律师数量充足,当然可以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但针对我国值班律师数量不足的实际,过于严格的准入资格只会加大社会对法律援助服务的供需矛盾。
4.4 强化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体系
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公民权利不单单是XX的责任,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负责将援助制度与诉讼相衔接的部门是司法机关,对于援助的实际情况质量监管也有必要加强。法律援助事业仅仅要依靠一个机关的力量支持难以行走下去,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在供需矛盾、组织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保障严重不足的复杂背景下,法律援助质量长期被忽视。尤其在新时期,法律援助普及的同时不能不顾实际援助时的援助质量,要真真切切维护到那些弱势公民自身权益。很多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弱势公民因为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援助而产生失望心理,或者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付不起高额的立案费等费用,最终不再寻求司法援助。这形成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建设前进的阻碍。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运行程序,给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XX部门可以拟制一系列领导规范,对与值班律师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提出相关统一规定,强化考勤制度,合理进行奖惩措施激励律师的职业积极性,可以设立划分各种案件等级的到案比例,相关监督人员要及时了解援助案件的发展情况,及时听取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可以建立一套档案归档制度,有效提升援助效率,便于监督抽查。此外,还需创新激励机制,以物质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借此提高办案律师的服务热情。可以根据援助机构设立的地区不同而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物质奖励水平,这样能够有效弥补办案补贴的不足还能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声誉和知名度,有效解决供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矛盾问题。推动案件的能源投资,提高服务建设标准。
4.5强化法律援助受援机制
加大我国法律援助的力度,才能让弱势公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要求相关部门强化法律受援机制,重点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成为目前所面临的紧急问题。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和偏远的山村是法律援助最薄弱的地区,因为地区的弱势群众会更多,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更多,对于这些地区,需要加快实施相应的援助政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解决好实际发展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在西方某些国家,XX对于法律机构的要求是确保申请人在一小时内到达。这种方法机制值得我国借鉴,有利于援助机构提升办案效率。另外还需要把法律援助覆盖面无限拓宽,争取建立到各个偏远地区。尤其山区中小学,未成年人群都聚集在一起,这更加需要法律宣传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XX可以支持当地教育机构多开展普法课,设立小型的法律援助站,这样未成年人在受到家庭或学校暴力或其他侵害时,能够最快得到保护。
结论
我国法律援助主要依靠的是援助机构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并给予补贴以及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种方式。行政供给不仅分配给援助机构,还会分配给律师和社会组织,这让供给对象变得多元化。但在现实中,律师办理援助案件领取补贴时,部分律师不愿遵循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哪怕XX积极地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也难以达到真正的市场化。再加之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程度有限,在XX任命后获得案件补助与XX的法律援助工作相重叠,难以在真正意义上提高法律援助的供给总量。可见不光需要援助机构与XX进行合理分工形成互补发展模式,还需要社会组织援助业务扩展到核心业务。
XX可以用购买的形式委托给社会组织。这样也利于这些企业的高效发展。通过此种形式,申请援助的公民可以在申请XX法律援助前得社会组织的有效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援助部门的压力。社会团体可以利用自身能够与特定群体密切接触的优势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提升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社会组织可以有更充分地时间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以及心理安慰,可以使法律援助对这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众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法律援助也要专业化,XX不应仅仅侧重于法律援助普及程度,应该根据自身的优势将服务质量做到更加精细地将运行机制多元化,增添法律援助总量。法律援助光靠XX的财政投入吸引资源远远不够,也难以持续发展长时间会再次回归社会参与度不高服务质量低下的局面。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还不够饱和,XX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与聘请一些社会组织律师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相结合,能够合理满足公民对法律援助的合理需求。推进国家法制建设,使其发展的更加符合当下社会实际,更加科学、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 福建: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14.1:13-15
[2]樊崇义.我国法律援助立法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M].中国法律评论,2016.3:8-10
[3]林帮钦.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制度探究[J].吉首大学学报,2019.11:6-7
[4]魏兆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8-9
[5]吴宏耀,赵常成.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7:12-13
[6]章武生,吴泽勇.法律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期刊,1999.5:7-8
[7]胡铭.法律援助责任主体论略[J].浙江大学学报,2017.5:6-8
[8]陈瑞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思路[J].法制日报,2009.9:3-7
[9]马清明.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机制的思考[M].中国司法,2012.7:22-25
[10]房保国.遇事找法-法律援助[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23-25
[11]郭婕.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红旗出版社, 2018.4:37-39
[12]袁钢.北京市法律援助体系实证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5:36-39
[13]贾午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4:33-38
[14]樊崇义,施汉生.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12:26-29
[15]黄侃.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力资源改革问题刍议[J].中国人事科学,2019.12:7-8
[16]苏旭龙.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2:2-6
[17]王建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9:17-18
[18]张磊.浅谈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激励机制[J].法治与社会,2019.1:9-11
[19]杨勇.法律援助人员概念与特征初探[J].中国司法, 2015.4:75-78
[20]高贞.法律援助审查中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2008.3:4-5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438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