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摘要: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也最复杂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关系的好坏不仅对中美两国,就是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双方各种关系中,经贸关系的发展又是重中之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经济发展中又涌现出一个重要的标志产业,即知识产权经

  摘要: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也最复杂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关系的好坏不仅对中美两国,就是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双方各种关系中,经贸关系的发展又是重中之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经济发展中又涌现出一个重要的标志产业,即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好坏己经成为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应该是居首位的。X是当今世界经济实力、科技实力最强大的国家。“知识产权富民”,“知识产权强国”在X已经成为通识。X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所以更重视知识产权本身及其保护,X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且具有强有力的和非常有效的执法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有一整套经验,这使其能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的作用,体现国家竞争优势。了解中美之间的差距,把握知识产权立法的现代化、国际化走向对中国建立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许多有益的启示。
  目前,X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二大出口市场,第六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是X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出口的快速增长,中美两国贸易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而知识产权的争端从未销声匿迹。X贸易代表一直在年度“特别301条款”报告中把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X企业频繁利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出口X的产品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中国大陆地区已成为X337调查最大的受害对象,中国企业的出口潜力不断遭到打击,市场份额被霸占。涉案企业的数量持续增加,涉案的产品结构一再升级,中国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
  扭转被动局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美贸易健康持续发展,不仅需一要分析X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争端的原因,另外还需要研究中国企业所遭受的影响,最重要的是中国XX和企业正确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贸易摩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与此同时,中国与其贸易合作伙伴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增加。而贸易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X的,而且这些摩擦逐渐从货物贸易领域向知识产权领域扩散,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中美贸易摩擦的重点。
  尽管近几年,中国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能力不断加强,出口的产品受到国际市场的肯定,造成中美之间双边贸易的顺差。但由于中国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一些关键技术方面不具备科研能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很多不足,X便运用知识产权壁垒,作为其遏制中国产品出口的重要武器。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美双方互为对方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两国之间的贸易在各自的经济发展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两国之间的贸易已经成为双方经济紧密联系的重要纽带。然而,在交流与日俱增的同时,中美双方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加剧,逐渐成为阻碍双边贸易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其中,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中美贸易之间的摩擦焦点。中国曾连续数年被X列为“重点观察国家”,2011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301调查报告指出,X对中国日益猖獗的盗版现象和产业歧视行为表达关切,并继续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该报告对中国日益猖獗的盗版和伪造行为表达关切,并对中国“自主创新”和其他产业歧视政策表示关注,称这些政策让X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X的发明者处于不利地位。
  面对当前中美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日俱增的情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就首先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纠纷与国际贸易的关联性、历史以及影响因素,以便能制定出更好的应对策略,使中国企业在纠纷中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

  1.3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的角度从最初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特征、原因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到当前国内外研究的方向逐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研究对象也从之前单纯地对法律制度的研究转向更广泛的经济领域。
  1.3.1关于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IPR)被定义为社会决定给予财产权利的一种特定形式的知识。他们与具有物理性状的财产或土地所有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知识的外延比知识产权要大得多。在知识产权是否需要保护这一问题上,发达国家很少存在争论。而知识产权该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发达国家通过TRIPS协议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延伸。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全球保护的积极倡导者和最大受益者,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会对其经济技术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向全球范围延伸的同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摩擦。国内外学者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知识产权摩擦方面做了一些研究,其中摩擦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主。
  (1)国外研究
  TanyaWoker(1992)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的重要性,发展中国家应该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加大知识产权的执行力,这样才能应对同发达国家之间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不断发生。DerekBosworth等人通过分析日本1960-1995年间经济变化的数据,探索了日本经济发展与高科技创新的增长的相关性,收到比较显著的结果,得出知识产权战略对日本经济的促进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FrancisGurry博士(2005)在《知识产权国际政策的复杂性》中提出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政策和其他领域政策的关系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生物技术以及网络化的到来,使知识产权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中心地位。
  AlirezaNaghavi(2005)在世界经济评论中发表文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市场结构和技术转让问题。通过对南北对话的分析,以及R&D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为发展中国家应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
  X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贸易问题专家GaryClyde、YeeWong和KetkiSheth(2006)在关于美中贸易摩擦问题中,通过对美中两国贸易发展和摩擦发生的历史进程做出概述,针对美中贸易的未来趋势提出了相关解决建议。他们认为,随着X经济不景气和失业率的增加,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来看,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将长期存在,建议中国应该有效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发生。
  在研究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方面,X的国会以及高校都有专门的机构,2005年成立的美中经济安全审议委员会就是其中一个,用于关注中美关系并研究政策建议,曾在报告中列举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系列行为。
  (2)国内研究
  李平(2003)认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强劲有效的执法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日美两国在这方面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中国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李正华(2003)通过中美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具体比较分析,得出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启示和建议,认为中国应加强同X的交流合作,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袁永友(2006、2007)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基础,从技术引进的角度分析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中处于劣势的原因,并且通过经济文化和政治法律的各方面方式进行相互之间的博弈,为中国的战略方向提供指导。吴卓(2010)在现代商业中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已经把自主创新上升到国策,解决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中国迈向创新性国家的重要前提,中美两国在制度、贸易等方面的差距造成了中美之间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需要XX和企业加强保护力度和提高保护意识。
  可见,国内外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已经从最初的对知识产权自身性质的研究,过渡到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和关系方面。
  1.3.2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研究
  在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这一观点上,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但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部分学者在此问题上产生了分歧。X学者乔治•奈纳德(2007)在《经济增长与保护平衡问题》一文中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与贸易的增长;而尼瓦•艾克•科爱恩教授(2007)则在《DRM与反垄断》一文中认为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企业创新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大多数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同。
  冯晓青(2007)研究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指出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和表现,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周惟律师(2007)研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后指出,这两者在中国严重失衡,有必要在中国构建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体系。
  1.3.3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世界上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己早,而目前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热点在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方面。
  国外文献通常从某一方面,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进行研究。在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限制方面,有较多文献分别对专利权限制的某一方面进行了研究。如阿格那姆(2005)研究了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的矛盾,称之为“生命和利润”之争;海格林(2005)对于科学实验例外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专利保护应该将科学实验与其他客体区别对待,并指出其对于专利制度的重要性。也有一些文献专门对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巴塞斯达(JosephJ.Basista)(2005)等对X法律中的知识产权穷竭和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研究;芬克(CarstenFink)(1999)等从市场结构、贸易和投资等综合角度对于平行进口的影响进行了研究;阿博特(FrederickM.Abbott)(1999)等对于全球技术一体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中国国内学者郑成思(1998)对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限制的原理运用到物权法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冯晓青(2004)、古祖雪(2005)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制度,如权利穷竭和合理使用等进行了研究,认为“在开展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同时,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吴汉东(2005)等对无形财产权均衡机制的构建和无形财产权的限制作了相应探讨;王先林(2001)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鼓励创新;余翔(2000、2002、2007)分别对欧盟、X、韩国、X等国和地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进行了研究,为中国在平行进口问题的处理上做出有益的探索。

  1.4研究思路

  本文主要通过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数据、图表以及案例,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出发,进而分析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演变、产生的原因,并通过对iPad商标侵权案的分析,提出中国XX和企业应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问题的具体措施。

  1.5创新点

   本文与以往关于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研究领域的创新
  随着科学技术革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内外对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如,乔治•奈纳德,2007;尼瓦•艾克•科爱恩教授,2007;冯晓青,2007;周惟律师,2007等)。而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国内外关于商标权的研究鲜有人涉足,而且这些为数不多的国际商标侵权研究也还都局限于中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上。
  因此,本文不同于以往的研究以中国为商标案的被侵权国为出发点,而是以iPad商标侵权案为研究对象,创新性地从商标侵权的诉讼国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案件作为典型的商标争夺案,由X的知名企业苹果公司于2010年在国际上推广iPad而引出的中国国内的该商标争夺。这与目前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的商标抢注案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些许不同。此次中国国内的诉讼方则是在2001年就在中国国内获得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是认可该项权利的。因此,本文对于目前中国企业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敲响了一记警钟,对于中国企业将来应对商标侵权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理论创新
  (1)实证研究
  本文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引入了对消费者的调查,获得了消费者在商标侵权案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看法、影响与解决办法。从市场的角度论证了企业注册无实用价值的商标,对真正需要该商标的负面影响。
  (2)对策建议
  本文基本目前主要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在X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中国企业参与中美贸易过程中的商标注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XX及企业的应对策略,是中国出口部门在日后进行商标注册的重要参考资料。

  2.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联性分析

  2.1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2.1.1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起源于英语中的“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专业领域,个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专业组织通过其脑力劳动所研究出来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某种特权。因此,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是无形的财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商标权)或者为法律所认可(如版权)。知识产权的主体在法律确认的前提下,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支配的权利。其他人在没有获得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别权利允许的条件下,擅自使用拥有保护的知识产权,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一方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经营和使用,以及进口这种产品;拥有专利权的一方还享有禁止本国其他人向授权方进口该种产品的权利。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已经与一国的对外贸易相联系起来了,并且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政策。
  从知识产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是独占并垄断知识的私权。这种私权有利于知识的再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垄断极容易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当事人中的一方利用各方地位的不平等或信息的不对称而滥用这项权利。因此,便出现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
  2.1.2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殊定义使其具有以下的一些显著的特点:
  (1)法定性
  产权的保护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强制力,而知识产权的约束主要受知识产权法的支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一项研究成果要成为知识产权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
  这项研究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法中有直接且具体的规定;
  这项研究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这项研究成果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
  (2)无形性
  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更确切地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或者智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不像有形的财产权一样,能够表现为在空间上被占有的现象,而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且容易复制,即使很多人同时使用这项知识产权也会不造成产权的损耗,因而,知识产权容易与所有者分离,无法得到实际的控制。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10年。X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在1995年6月8日以后是从申请日起20年,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是从公告之日起17年。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均为从授权日起算14年。
  (4)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为独占性或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占有、使用其智力成果,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法律特点。
  (5)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下承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地域的限制,当出了该国的范围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就不享受有法律的保护(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除外)。
  2.1.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类型
  从1995到2005年,超过1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先后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为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简称《TRIPS协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协议将贸易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分为八类: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记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2.2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也逐渐演变成一种财产,成为知识拥有者与其他人交换的商品。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的产量如井喷似地增长。而知识的所有者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发明创造所必须享有的独占权。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成为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2.2.1霸权稳定理论
  查尔斯•金德尔伯格是X麻省理工学院自由派经济学家,最早于1971年在《萧条中的世界,1929-1939》中提出了霸权稳定论。后来由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于20世纪80年代初加以完善。此理论重点研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的过程。霸权稳定理论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所有国可以保护本国的智力成果。这种保护不但可以增加缺乏该项知识的国家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增加该国交易时必须支付的购买成本,并延长对外贸易时交易产品的生命周期;而且受到成本的阻碍,发展中国家有时候将不得不改变其投资产品的类型。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说,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来设置贸易壁垒。如果知识产权的需求国无法对进口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拥有国就会对该贸易进行封锁,这样,便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主义紧紧联系起来。在这种贸易形式下,科学技术发展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大科技研发的投入,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自主研发。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科研的速度、经费的匮乏等,发展中国家当前仍不得不受发达国家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拥有国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中一直处于霸权地位。图2.1形象地表述了知识产权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地位和关系。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2.2.2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受自身科技水平的限制,加大了国际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进口,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正在增加高技术产品、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无形知识产权的引进。
  虽然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交易额还远远比不上有形产品的贸易量,但是,最近几年,知识产权交易量的上升幅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逐渐发展成为除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外的世界贸易体系的第三大支柱。而且,在货物贸易过程中,快速增长的通讯产品、化工制品等合成产品都是含中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金融、旅游和通信也都成为运用了知识产权的服务贸易对象。可见,知识产权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贸易模式,而是渗透到了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
  一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理论和实践证明,在其他条件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主要可以用两个方面来解释:
  (1)市场扩张效应
  市场扩张效应是指贸易规模的扩大会带来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应,并产生产业集聚的效果。当一国拥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外商可以降低防止产品被当地厂商模仿复制的费用,这就会产生一种成本降低效应。而知识产权拥有国为了满足当地厂商的需求,增加对该国的出口。相反,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较弱,外商可能会降低出口到该国的份额。
  (2)市场支配力效应
  市场势力是指卖方或买方能够影响商品价格的能力。相对于卖方来说,市场势力就是卖方的垄断倾向。市场支配力效应是指,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较强时,可以使外国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具有较大的市场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可以通过限制产品的出口量,并提高价格。
  2.2.3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国际的正常秩序,但是,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贸易的发展。在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都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个别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不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形成贸易壁垒,打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并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变相的贸易壁垒
  随着世界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关税壁垒得到限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持自身的统治地位,将非关税壁垒作为新时期下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而知识产权壁垒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手段。凭借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全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很多国家都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并设立了相关的执法部门。这其中尤以发达国家为主,以其在科学技术领域的优势,设立了各种名目繁多的税赋,使其在更加隐蔽的方式下游离在世界贸易体制之外。
  (2)垄断国际市场
  从知识产权的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由于发达国家本身具有相对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很多技术领域都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从本质上来看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技术和产品市场掠夺垄断利润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目前,X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开始结成联盟,以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如计算机、芯片等技术产品,发达国家都在出口的时候,进口国的运用对象和运用方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旦发现进口国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便停止其进口该产品。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但是,在过度的联盟限制下,对其他国家和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巨大的阻碍。因此,过度的保护会推进国际市场垄断的形成。
  (3)降低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程度
  X、日本、欧盟等都是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大国,他们利用自身的专利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而且当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时,这些知识产权大国还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打压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严重降低了贸易自由化的程度。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不得不在自主生产受到专利限制之后,向国外的跨国公司赔偿侵权费,并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费,重新投入再生产。这些费用都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了成本的增加,降低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相应地也会减少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

  3.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动态演进

  3.1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历史

  中美贸易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从最惠国待遇,争论到反倾销、反补贴,进而演变到当前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历史悠久。随着中国加入WTO,不断扩大自身的对外开放,X也逐步取消了对中国的限制。中美双边的贸易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从1972年的1288万美元攀升到2011年的4467亿美元。
  1989年4月,X首次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未能满足X所制定的标准,尤其是在专利和著作权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根据X综合贸易法中的第301条的相关规定,X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之一。至此,中美之间贸易纠纷的序幕正式拉开。根据发展过程中,实际中的纠纷状况可以将中美的知识产权纠纷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归纳如表3.1所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3.2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三次重要谈判

  X为了保护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利用“特别301”条款来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特别301”条款来源于1974年制定的X贸易法案第301节。因为当时很多国外的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都得到了当地XX的补贴或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X企业的市场竞争力,X的企业早在1962年通过说服国会达成了《贸易扩展法》,允许总统对侵害X利益的外国XX采取一定的报复性措施。当1974年X国会开始对本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全面修改时,完成了企业向XX寻求帮助的制度化。此时,“特别301”条款的雏形基本确立。
  “特别301”条款是X干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有用的工具。其利用“特别301”条款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引起贸易摩擦频频。为了缓解双方的矛盾,中美双方不得不进行贸易谈判,其中关键的当数1992年、1995年和1996年的三次谈判。
  3.2.1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
  早在1989年,X开始实行“特别301”条款的第一年就把中国列入其“重点观察名单”。到1991年,X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名单”进一步升级至“重点外国”,意味着中国被认定为无法充分、有效地对X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国家。而且进行为期6个月的调查之后,XXX将对中国进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中美双方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了四轮谈判,终于1992年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在第一次的备忘录中,中国做出了一定的承诺:
  (1)中国将签署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
  中国将加入《伯尔尼公约》用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日内瓦公约》来保护唱片制作者不受唱片被复制的侵害。这两项公约的内容与中国国内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都满足中国法律的“国际条件优先原则”,即优先适用于国际公约
 
  (2)修改并增加国内相关法律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3.2.2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
  至中美两国达成第一个谅解备忘录后,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没有完全解决,实际上,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仍不断出现。根据“特别301”条款的相关规定,X的贸易代表有权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的外国XX进行监督,考察其是否坚决履行协议内容,若发现协议未被有效执行,贸易代表可将其认定为违反协议,并制定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1994年6月,X驻中国的贸易代表再次指出中国为“重点国家”,并进一步展开了中国执行备忘录情况的调查。虽然,中国在签署备忘录后改进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但执行方面却缺乏有效的手段。
  据有关数据统计,1984年至1994年的10年里,中国对X的年出口额从31亿美元增长到380亿美元,但X对中国的出口从30亿美元仅增加至88亿美元。X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工业生产,包括计算机软件、化学药品、书籍报刊和制药等,不但没有给其带来贸易盈余,反而因为中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而损失惨重。在此方面,X每年的损失达到了10亿美元。
  在众多行业中,中国的盗版问题对X的侵害最为巨大。中国在华中和华南地区拥有的CD厂商创造了年生产7500万张的盗版光盘。但中国国内的市场需求仅有500万张,其余部分全部出口到了东南亚等国,甚至出口到加拿大和X,直接损害了X正版CD厂商的生产。
  X的贸易代表经过调查,认定中国对知识产权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严重损害了X工业的生产,决定执行一项高达28亿美元的预备性报复清单,对运动鞋、电子产品和成衣等中国出口至X的产品实行100%的惩罚性关税。28亿美元是X有史以来对外国执行的一次最大数额的报复性关税。
  同时,中国的对外经贸部也公布了一份针对X的反报复清单,这是依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的规定所进行的。这也是中国首次以法律为依据,在国际贸易方面与X抗争。
  X作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而且也是中国进口知识产权的最大来源地,同时,中国也是X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国。从长期的发展战略出发,中美双方爆发贸易战势必对双方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中美两国考虑到双方的贸易依存度,经过平等协商,终于在1995年达成了有关双方知识产权贸易的第二个协议。
  在1995年签订的第二个协议中,中国的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如表3.3所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中美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第二个协议,是X有史以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最全面且最详尽的。在签订此协议后,X对中国撤销了“特别301”条款的调查,也不再对中国实行制裁。而且,协议中还规定,X将在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上给予中国一定的技术支持。
  将第二次的协议与第一次对比,可以发现,X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立法角度,而逐渐将重点转移到了执法效率的问题上。
  3.2.3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
  自从1995年的第二个知识产权贸易的协议签订以后,中国XX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条例,并设立了特别执法队,在各地的产品市场中,尤其是零售市场,对制造、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先后采取了四千多次行动,集中销毁了200万张盗版CD和磁带、书籍等侵权产品。
  但X认为,中国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查处生产商和提高知识产权门槛方面都不够完善。因此,中国又成为1996年X认定的唯一一个“重点外国”,再次列出了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报复清单。同样,中国XX也不再让步,提出了反贸易报复清单。
  从本质上看,X想利用“特别301”条款,保护自身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不受当地侵权行为的损害,加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顺利打开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最终在贸易报复即将生效之际,双方再一次达成了协议。此次协议延续了第二次协议的内容,只是强调了中国必须严格执行第二次协议中的规定,并处于其“特别301”条款的约束中。

  3.3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

  3.3.1中美双方经济利益冲突的表现
  高新技术产业是X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的出口对X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40%,知识产权价值占X企业全部价值的1/3以上,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涉及了X的利益,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X格外敏感,时时刻刻处于高度警惕状态。和人民币汇率问题、反倾销问题一样,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同样是中美双方经济利益冲突的突出表现。
  3.3.2X为了维持其世界头号强国地位
  与其他国家相比,X的经济优势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上,正是凭借在高新技术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X才能在全球生产体系中保持优势地位;也正因为对一些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提供,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X保持其世界头号强国地位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4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趋势

  3.4.1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加剧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外贸规模不断扩大,中国贸易额占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中美之间的贸易结构也在不断地变化中,受中国实行的出口主导的贸易政策的影响,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加强,同时,外贸的依存度也快速上升。中国不再受限于传统产业的发展,开始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开拓,这在一定程度削弱了中国对X的技术依赖,而且中美之间的贸易形势开始向两国共同竞争转变,互相较量的行业从传统的玩具、服装等初级产品加工部门,向知识产权型部门转轨。
  近年来,中美两国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大幅度增加,总结归纳这些案件的新特点,主要趋向于以下几个:
  (1)数量越来越多
  (2)规模越来越大
  (3)范围越来越广
  (4)频率越来越高
  (5)方式越来越多样
  (6)外国企业往往结成诉讼同盟,对中国的相关产业影响越来越大
  3.4.2由知识产权纠纷而爆发贸易大战的可能性不大
  中美两国于1979年建交,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两国的经贸合作也不断加强,虽然双方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但仍保持较快的发展。虽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摩擦也表现得更加微观化、细目化,但存在以下几个原因,保证知识产权纠纷引发贸易大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1)两国经济结构的互补性
  由于中美两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距较大,而且受要素禀赋理论的影响,两国的比较优势互不相同,甚至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中国拥有密集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因此中国主要向X出口服装、玩具、鞋类和家用电器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而X则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和资本要素密集型产业,主要向中国出口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和通讯产品等。由于中美两国发展程度的差异,导致在进出口产品类型上的不同,两国产品贸易结构具有强烈的互补性,且远大于相互之间的竞争性。这就在一定基础上确立了两国的合作共赢发展,而不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对手关系。
  (2)美跨国公司在华的直接投资加强
  全球排在前500名的跨国公司已有400多家在中国落户,其中大多数都属于X,如通用电气公司、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以及波音飞机公司等著名跨国企业。这些跨国公司成为维系中美双方贸易的重要纽带。因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XXX企图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正是这些在华的跨国公司对XX进行游说和施压活动,为和平解决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结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维护了正常的贸易秩序。不仅如此,在中国入世的谈判中,这些跨国公司也为中国成功加入WTO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感激这些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对外开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们背后的真正用意,获得中国XX的信任,以取得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的XX支持,并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扩大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3)中国加入WTO推动中美之间的双边贸易
  中国加入WTO后,将履行多边贸易规则,逐渐开放大陆市场,这满足了一向提倡贸易自由的X的政策要求。而且,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开始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美两国的新贸易格局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升级,给X带来了巨大的贸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X很难有动力再发动贸易战争。
  与此同时,中国加入WTO也使中美贸易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体制摩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而且,双方建立起了相互认可的处理两国经贸关系的框架,为公正合理地解决两国的贸易争端提供了合乎国际标准的解决途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两国长久争持的局面。
  (4)政治和战略利益的影响
  目前X的战略目标是减少亚欧大陆内与其对抗的力量,并扩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因此,X在当前阶段对中国的政治政策是全面接触,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并将中国纳入以X为首的国际安全、经济体制。从这个战略目标来看,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将会得到长久的稳固。

  4.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影响因素研究

  4.1X方面的原因

  4.1.1X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逆差在逐年增大
  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逐年增长,两国的经贸关系不断深入发展,据X的商务部统计,2011年中美两国的双边贸易总额为5032亿美元,其中,中国从X的进口额为1039亿美元,是X的第三大出口国;而X从中国进口的贸易额为3993亿美元,占其进口总额的18.1%,是X目前最大的进口国。X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2954亿美元。
  从2004年起,X一直作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合作伙伴国,与中国保持着密切的往来。中美两国之间的主要问题在于贸易差额过大,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如表4.1所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造成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逆差有很多原因构成。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两国的产业结构不同。中国以生产制造初级加工产品为主,倾向于劳动密集型行业。X则以出口知识产权为主,同时,X企业在最近几年加大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X的实际出口总额。
  然而,如表4.3所示,X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逆差却在逐年增大。这是由于X严正拒绝放弃其对本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阻碍了逆差的缩小。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巨额的贸易赤字会带来较高的失业率,X的高新技术产业联合向XX施加压力,导致XXX不得不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而现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最有利,且最合法的武器就是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前面分析的“霸权稳定理论”也告诉我们:霸权国会通过知识产权加贸易制裁的策略,对不进行高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封闭本国市场,发展中国家出于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最终屈从于霸权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X作为霸权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和国际竞争优势,于是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中国的竞争对手。这就是最近几年中美两国之间,频繁爆发知识产权纠纷的最根本原因。
  4.1.2知识产权作为X出口核心正受到中国的严重威胁
  伴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和技术的竞争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进行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X就是一个以知识增长为主导的国家,其经济增长的40%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行业。X知识产权的总价值约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50%,为5万亿美元左右。
  而且,X主要进行依靠知识产权的出口为其核心的技术贸易,早在20世界50年代,仅有10%的出口与X的知识产权相关。但从20世纪90年代末,接近一半以上的出口都依赖于X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中国制造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削减了X的国内外市场份额,以及中国盗版、侵犯专利权等行为的加剧,损害了X知识产权产业的经济利益。据X参议院财务委员会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2009年X企业在中国因盗版和中国XX保护知识产权不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80亿美元,间接使X国内损失近100万个就业岗位。可见,XXX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不得不推行的重要举措。
  4.1.3后危机时代,基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上看,贸易的自由化能够带来各国的福利最大化。但是,事实上,贸易保护主义普遍存在于每个历史阶段中。从贸易保护主义的运用工具将历史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如表4.4所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随着2008年X经济危机爆发,当今世界正处于由X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大萧条。纵观历史,1929年的X大萧条,促进了X将“337条款”写入《1930年关税法》。1969年至1970年的X经济危机又促使“337条款”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为扭转当时的X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伴随“337条款”的一系列的经济措施可以看出来,当X的经济出现大萧条时,以知识产权为主的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成为X摆脱危机,获得经济新增长的重要措施。
  当2008年次贷危机到来时,X的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所谓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到的手段比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普遍,评定程序更加庞杂。
  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相关规定为例,在X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X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X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X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该条款规定,如X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X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因此,后危机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是X实行新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控制中国对X的出口,巩固自身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来打压中国经济对X的威胁,从而保证其贸易逆差的缩小。

  4.2中国方面的原因

  4.2.1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
  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始逐步建立。继而,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开放程度逐渐扩大,为了加强“中国制造”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中国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同时,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而不断提高。2004年,中国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5年,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制定计划”。2010年,xxxx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以打击侵害知识产权为主的专项整治行动。
  虽然中国当前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却实际上经常出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立法体系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立足于实践,没有与民事法律相衔接,没有与民法的体系相结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还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音像制品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保护和管理条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还先后加入了包括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在内的总计18个国际公约、条约和规定。可见,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应国情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太快,几乎是用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将近一两百年才走完的路,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很快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对于中国现有的长项——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尚无明文保护;对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尚残缺不全。此外,本来几个主要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可以一致的某些细节,还很不一致。例如,专利法中对于仅仅自然人能够搞发明是十分明确的。而著作权法中却缺乏关于法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相关规定。在专利领域人们都很明白:仅仅承认自然人动脑筋搞发明的能力,不会导致否认法人可以享有发明成果。而著作权立法中则为认定法人在许多场合享有创作成果这一事实,就干脆宣布法人也可以创作(而不是说法人单位的自然人职工搞创作,然后由法人享有相应成果)。再如,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被侵权人均是或可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或可得到侵权人的侵权获得作为赔偿。著作权侵权中则又是另一样:只有在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时,才可能进而寻求侵权人的获得作为赔偿。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那就不能再有别的选择了,即使侵仅人因侵权获利二百万元。
  2.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只是按照一般侵权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只是要求按照填平原则,赔偿相关损失,没有惩罚原则的要求,处罚只有行政罚款。由于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还无法到位,相关部门对于法律的执行能力较弱,因此很多被侵害企业不得不放弃行使自身的权益。尤其是中国的大多数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最典型的是,他们在从事OEM的贴牌生产过程中,受利益因素的驱使,经常放弃了知识产权的免责权利,这也是中国近期知识产权纠纷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也比较弱,执法人员的能力各异。有些执法人员受自身教育水平的限制,无法公平公正地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中国侵权行为涉及的行业比较广,给有限的执法人员带来了过度的工作负担,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受XX规定的约束,有些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不具备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这就导致从违法行为的发现到处理无法有效快速地衔接。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执行,是中国解决当前X对中国实行技术壁垒的关键手段。
  4.2.2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差
  目前,从全中国投入的研发经费来看,对科学技术的开发近五年来都处于20%的快速增长。2011年中国全社会的研发支出总额达到了8610亿元,达到了世界第二,占当年全国的GDP的1.83%。但若按GDP中研发支出所占的份额来排名,中国还远远落后于大多数国家。总体来说,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相对薄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较少,目前中国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与GDP的比值为1:1.35,远低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2.关键技术自给率低,中国的对外技术依存度达50%以上,而发达国家都在30%以下,X、日本则仅为5%左右。
  3.发明专利数量少,中国的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落后于中国X地区和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地区和国家。
  4.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原创性成果较少,科技队伍整体创新能力不高,高层次人才严重缺乏。
  5.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有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主体。中国多数企业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创新的组织机制也不完善。
  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39%,即使在高新技术企业也只占0.6%。这个比例不到发达国家的1/10。中国2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2003年,中国4000多家重点企业中,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1%以下的占75%。根据国际通行标准,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1%以下的企业是很难长期生存的;占比在2%左右的企业可以简单维持,占比在5%以上的企业才有竞争力。如果不尽快提高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它们将面临着生存危机。
  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但中国的出口企业很多还是在做OEM的贴牌生产,没有自己的注册品牌,生产必须依靠国家技术的引进。目前X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相对完善。当中国的侵权行为受到相关国际诉讼时,中国企业由于涉外知识产权的经验较少,往往只能拒绝应诉,处于被动、挨打的一方。这就是中国企业多被XXX或企业起诉的客观原因。
  造成这种被动的局面,主要的原因在于专业人才的欠缺。一方面是缺乏具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性人才,一方面是极缺兼具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人才。由于这两类人才的缺乏,导致中国的出口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的诉讼时,往往缺乏有力的回击。
  4.2.3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
  目前中国出口产品的结构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劳动密集型为主
  中国凭借廉价的劳动力,使得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但是,这些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很多行业都已进入了成熟期,市场中的竞争非常激烈,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劳动密集型的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相对较小,这样产品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只会引起价格的巨烈下滑,使进口国以低价为籍口,以倾销的名义打击中国的出口产品。
  (2)市场过于集中
  当前中国的出口对象集中于欧盟、X、日本等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2010年,中国向欧盟、X和日本的出口额分别占其出口总额的23.7%、18.0%和7.7%,总计占中国的出口总额49%左右,将近一半。而这三个地区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倡导者,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本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中国在经济上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依存度过高,使得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风险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
  这些仅仅是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客观原因,终究来说,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才应该是目前中美两国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最终原因。要想真正解决这些纠纷,还是应该从中国自身角度出发,才能真正根除这些问题。

  5.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证研究

  目前,中国的商标成了国外争相抢注的焦点。平均每年中国面临的商标抢注案就有100多起,除少量案件能最后夺回商标权外,大部分的商标都在海外被抢注成功,造成每年约10亿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流失。
  本文选取了X苹果公司在中国发生的商标案纠纷,主要的目的在于从商标纠纷诉讼国的角度来深入分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受到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而造成企业商标在该国被其他企业率先使用,影响其商标在该国的正常推广。从iPad商标侵权案中,中国的企业可以在该案件中得到相应的启示,并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

  5.1iPad商标案的背景介绍

  iPad是由X知名的苹果公司于2010年1月发布的一款新型平板电脑,提供一般电脑所具备的最普遍的收发电子邮件、观看视频、浏览网络以及观看电子书等功能。iPad一经推出,迅速引起了全球性的抢购热潮,很多顾客需要提前一个月预定才能购买到iPad。
  正当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销售量爆增的时候,中国深圳的一家名为唯冠的科技公司突然向外宣布,其已在中国注册iPad商标,是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真正所有者。苹果公司并不认同唯冠的说法,因此,两家公司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的大事件,归纳如表5.1所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目前,iPad侵权案的二审结果还未宣布,但从2012年2月起,多数地区苹果iPad系列产品已经下架。如今,苹果公司若要继续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产品,只能另取它名;或者放弃中国市场;或者与唯冠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析,若iPad商标案的二审结果判定苹果败诉,苹果可能会被处以3800万美元至16亿美元的罚款,这正是唯冠公司所追求的结果。
  iPad商标争夺案的问题焦点在于苹果购买的X唯冠在全球十个国家的iPad商标所有权是否包括了深圳唯冠在大陆的iPad商标所有权?
  若终审维持一审原判,苹果公司可能面临的两种结果:一是与唯冠达成和解,但必须要与深圳唯冠达成和解,支付一定的费用,目前,唯冠开价已经狮子大张口想苹果索赔100亿元;二是苹果放弃iPad商标在大陆的使用,另起新名字。这样一来,不但会妨碍其销售量,还需更换电视广告、视觉效果、网站调整等费用,除此之外,苹果公司依旧可能面临唯冠后续的诉讼,要求其赔偿过去两年的侵权损失,以及各地工商局对iPad的最高罚款,预计可超过300亿元。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苹果公司在中国推出iPhone手机的时候。2004年,汉王公司在中国抢先注册了“i-phone”商标。2007年,苹果公司推出iPhone手机。于2009年与汉王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获得与“iPhone”相关的所有商标著作权,并为此付出了365万美元的代价。
  随着中国商标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日益提高,近年来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猛增长。198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2万多件,1993年达到13.2万件。2000年至2004年的5年时间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连续跃过20万件、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四个大关,而2011年新提交商标注册量预计超过100万件。中国商标申请总量超过800万件。相比于欧X家数百年的发展而言,制度的导入标志着与国际接轨,但是能力的提升仍然任重道远。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有专利申请的数量占比还不到2%,而国际上是20%至30%。此外中国七成左右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至于把知识产权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数量也为数不多。
  iPad商标案标志着中国企业开始注重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但在整个国家的宏观情况看,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现状仍没有变,仍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5.2iPad商标案的消费者问卷调查

  通过大量查阅相关领域文献和数据后,本文提出初步的调查问卷,然后通过对有关iPad的顾客、服务人员进行个别的深度访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并在部分消费者中做了小规模的问卷调查,根据以上结果,对问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根据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改。
  调查目标用户以了解iPad商标案的消费者为主,具有一定的知识面,平常也比较关注社会新闻的普通消费者。设计出的问卷如附录所示。
  本文共发放48份问卷,回收42份,有效回收率为87.5%。经过对回收的问题进行统计和整理,对iPad商标案的消费者反应有了一定的了解。主要的统计和分析结果如下:
  5.2.1iPad商标的认定问题
  关于iPad商标的认定问题,本次调查的42份问卷中,所有的消费者都认定iPad等同于X苹果公司的新型平板电脑。iPad这个商标与唯冠公司在消费者眼中并没有明显的联系,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苹果公司从销售该款平板电脑起,就一直在市场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已经树立起了一定的品牌认知度。
  5.2.2iPad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
  问卷从以商品质量的优劣,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以及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三个方面,对商标侵权的认定进行了分类,消费者普遍认同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构成了商标侵权,这个比例占到了52.38%。具体数值如图表5.2所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消费者对iPad商标案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则看法不一,认定不构成苹果公司侵权的消费者要略高于认定构成侵权的消费者,超过15.68%。这主要可以归结为唯冠公司没有具体使用iPad商标为代表的商品,其拥有的iPad商标仅仅是一个在法律上注册的标志,而苹果公司在实际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没有产生真正与唯冠公司的产品有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类似的行为,因此,超过半数的消费者并不认为是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在随后问到消费者对于此次法院的判决的合理性上,与此前消费者对于iPad商标侵权案的个人主观认定几乎一致。
  5.2.3iPad产品下架对消费者的影响
  iPad商标侵权案判定苹果公司败诉后,国内部分地区的iPad产品开始陆续下架,但有些地方的iPad产品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仍在正常销售。而且,虽然一些正规的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如苏宁、国美上的iPad已经下架,但是,如淘宝等C2C网站未受此案件影响。52%消费者认为此次的iPad产品下架事件,对消费者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5.2.4有效遏制商标侵权案的手段
  从此次的调查中发现,90.48%的消费者认为遏制企业进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手段主要还是需要付诸法律。靠企业自觉、其他手段,都很难遏制商标侵权案的发生。这个实际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中国目前法律体系的欠缺,对企业各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使得企业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意识不足,从而,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商标所有权纠纷时有产生。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5.3iPad商标案的影响因素

  5.3.1苹果公司对自身企业品牌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苹果公司原名苹果电脑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个人电脑生产商,也是目前世界上市公司中市值最高的一家公司。一直以高科技的创新为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公司。
  然而,作为一个世界级的公司,在这次的iPad商标案中损失惨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公司2006年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推出iPad产品时,虽受其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影响,曾考虑过该商标在某些地区的已被唯冠公司注册所有,但在其后的商标收购过程中,并没有搞清iPad商标在中国的真正所有者。而且,在利用英国的IP公司向X唯冠公司收购了iPad商标,但却违反了常识地把属于中国大陆的iPad注册商标权也写进了转让合同。
  无论当初的合同是苹果公司主观故意,还是一时的疏忽,这都造成了苹果公司在商标争夺案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而深圳唯冠凭借中国商标体系的“使用在先”原则,目前也是国外的一些法律体系的必需原则,苹果公司的商标争夺在法律上并不占优势。如果苹果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具备敏锐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识到转让合同中的问题,利用所控制的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手中的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一并购入旗下,就不会面对现在的窘境了。
  5.3.2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国际纠纷
  根据目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条例,商标的所有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即在某地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地区范围内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苹果公司要将iPad平板电脑打入一个新的市场,就必须要具有当地的商标所有权,如果该商标已被其他组织抢先注册,可以先向当地的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若争议无法得到法律的途径解决,再与商标的所有者协商。
  中国现行的《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旨在保护先注册者的权利。而苹果公司在争议未解决期间,就将iPad产品推入中国市场,涉及到的就不只是商标争夺案件,而有可能是商标侵权案。
  从目前情况看,商标权是否合法有效,有着两方面的问题:
  1.商标权的归属
  苹果公司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标权归苹果公司所有。此案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因为看不到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原始证据,对此案的判决结果不敢妄加猜测,还是等着看判决书吧。
  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并不是商标侵权诉讼,这个案子即使苹果败诉,也不表示苹果侵犯了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而只是说这个商标权被判归深圳唯冠所有。
  2.该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在中国《商标法》中,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可以有多种理由。但从目前了解的事实来看,比较“靠谱”的理由只有一项,即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以撤销。
  从中国商标网上看到的信息是,目前深圳唯冠较早的一项iPad注册商标已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待审状态。受理此项撤销申请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申请的受理日期是2010年2月9日。虽然一个“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两年未作出裁定也属正常,但考虑到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似乎商标局可以考虑尽快作出一个裁定。如果裁定结果对深圳唯冠不利,那么所有针对苹果公司的侵权指控就都无法成立。
  现行《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从这个条文来看,似乎构成商标侵权是明显的。另外,在中国,商标权原则上是基于注册,而非基于使用而产生的,所以,在判断侵权时,通常并不将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做比对,而是将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商标注册证做比对,这同样对苹果公司不利。
  5.3.3XX和企业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幌子实现贸易保护主义
  iPad商标案与普通的商标抢注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唯冠早在2000年即予以注册,并非恶意注册,但在2010年几乎没有使用行为;其次,iPad商誉几乎完全是苹果近两年培养出来的;再次,两家的商品在市场几乎不会有混淆的可能性,这也是苹果公司的行为几乎没有给唯冠公司造成可计量的直接损失的原因。
  然而,濒临破产的唯冠公司却以该商标为要胁,提出100亿元的索赔,其断定苹果公司如若放弃iPad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必然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便狮子大开口般,漫天要价。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时,也经常具到此类被敲诈的情况。例如2009年一场COM域名的争端直接导致国内企业陷入破产境地。该案件是XVerizon公司上诉中国域名服务商OnlineNic侵权,在宣判时OnlineNic缺席的情况下,X地方法庭判决OnlineNic向XVerizon支付3320万美元,同时宣布冻结OnlineNic的资产。如此巨额的赔偿风险远远大于企业的收益,使得COM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缩水,这也将打击用户对COM域名的信心,影响海外域名的发展前景。
  对于iPad商标案来说,苹果销售iPad的行为,和假冒驰名商标所引发的商标权侵权不同,其实不涉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侵害,消费者并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在公共利益未受损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罚款不具有正当性。况且,巨额的罚款也会降低侵权一方的清偿能力。在一些情况下,商标侵权人支付工商机关罚款之后,剩余的资产已经不够赔偿商标权人。其结果就是,商标权人受损,而行政机关获利。其问题根源,还在于《商标法》立法本位的偏差,没有对私权保护本位进行完全确认,使得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法律的空档,打着维权的旗号,向商标使用者索取利益赔偿。

  5.4商标案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实际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类似于苹果公司在中国受到商标抢注,而不得不引起商标纠纷的例子也很多。根据中国工商部门的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先注册的案件至少有2000多件,大致有15%的知名商标已经在国外被抢先注册。例如康佳的“KONKA”、步步高的“BBK”、新科的“SHINCO”等商标都已被俄罗斯的“莫奥斯泊罗夫”公司抢注。在日本,有200多个商标已经被抢注,将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商标域外抢注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危害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案例有2000多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
  2.严重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中的转型策略的实施
  如前文所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外贸中占据多数的都是廉价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以及代工商品,这类的出口商品的商标或者不具有知名度和经济价值,没有被抢注的价值,或者是藉由外国品牌进行销售,不会发生商标域外被抢注的事情。而自主创立的中国品牌一旦做大就可能面临域外抢注的风险。所以如果不对商标域外抢注具备足够的预防意识和应对措施,就会在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和进入障碍,从而影响到整个中国外贸体制的转型。

  5.5本章小结:iPad商标案给中国企业的启示

  21世纪的国际贸易是知识的贸易,知识产权作为新时期下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性越来越为各国XX所重视。而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名字,是一个品牌的核心,是一个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带来持续的超额利润的重要武器。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争夺案是一个很特殊的案例,但对中国的企业具有很大的启示。
  1.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很多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当回事,认为商标就是公司的一个简单商品,对此重视不够。从这一事件中人们清楚地看到商标关联着巨大利益。因此,企业千万不要轻视自己的商标,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能避免苹果公司目前的尴尬。
  2.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商标法,注意商标转让合同的细节管理。在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中,一个企业要想把握住先机,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就是合同。在商标转让中的交易方,一定要弄清楚相近、相同的商标,避免纠纷,更要弄清楚交易另一方是不是真正、完整的知识产权人。
  3、知识产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苹果和唯冠的商标之战,虽然双方体量不同,但说明无论是小公司还是世界市值第一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面前,都没有法律豁免权,警醒企业对知识产权永存敬畏之心。iPad商标案正在提醒我们,企业要想国际化,必须把知识产权的管理放入日常运营工作中。中国的企业也正经历着面向海外市场,走向国际化的艰难的挑战。品牌的国际化过程中,中国的企业也在国外市场遇到了很多类似的商标被抢注纠纷,并为此付出了巨额的经济代价。要想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谨慎地处理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成为被诉讼的对象,付出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6.中美贸易中商标侵权的应对策略研究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进程在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企业在参与世界竞争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很多类似于苹果公司在中国遇到的相同困境。中国企业的部分驰名商标在出口到国外的市场前,受到了大量的恶意抢注行为,而且,企业的上诉行为也与iPad商标侵权案一样,经常是以被侵权企业的败诉收场。
  因此,中国的XX与企业应该从此次的iPad商标侵权案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了解当前流行的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同时,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还应当加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

  6.1中国XX的应对策略

  中国XX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应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进程,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提高中国国际贸易在国际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的重点。
  6.1.1建立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前文分析,中国当前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相对薄弱,存在立法、执法和处罚力度等方面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没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在执法的效力上存在着重规定轻执行的情况,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全面有效的处罚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当前中国应建立一个健全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宏观调控机制
  XX要充分协调国内各部门、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在各级XX下属成立知识产权战略领导组织机构,对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组织和监督。要加强各部门的联合协作,把知识产权战略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将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落到实处。
  2011年4月,由xxxx28个部门制定的《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正式出台。该计划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宣传和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7个方面,共176项具体措施。中国已经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3个地级市也都正式发布了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这样将各项措施均明确到具体的负责部门,才能确保宏观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进行有效落实。
  (2)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在经济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如表6.1所示。但中国XX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与X等知识产权发展大国相比,仍显得十分匮乏。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吸收X等国家的发展经验,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独立出来或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并在制订和修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过程中,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提高中国制定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以推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进程。
  另一方面,还要逐步完成和WTO的TRIPs协议接轨,在国家的层面建立建全合法、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研究——以IPAD商标案为例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处理好鼓励创造与传播应用知识成果的关系。同时,要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作用,增强在制订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规则中的话语权,强化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中国具有较大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措施都是从中国XX的角度,解决中国与X之间,由贸易摩擦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为国际贸易纠纷争取主动和主导权。
  (3)提高执法力度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执法不严”的现状。比较典型的现象是国内市场中盗版猖獗,假冒仿造屡禁不止,甚至造成了很多危害人身健康的假货事件。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逐年完善,但执行的效率却在没有得到相应速度的提高。具体的对策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分不同的阶段和范围逐步提高,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合法,以及司法保护和诉讼程度的规范化,建立一个最高权威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执行在实行过程中,有专业、全面的监督。
  例如,严打各类盗版行为,查禁取缔盗版光盘生产线,深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净化网络环境;继续大力推进各级XX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积极倡导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继续打击侵犯商标权的各类行为,开展“山鹰Ⅱ号”行动,重点整顿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和定牌加工;以食品药品领域、农业领域及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强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深入开展保护展会知识产权“蓝天行动”。
  6.1.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中国商标已进入国外抢注的高峰期,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产品名称是抢注的热门。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类似商标抢注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据报道,在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的品牌没有在X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而高达76%的品牌没有在欧盟注册。2010年中国在海外注册的商标不过数百个,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却超过1万个。这为处于全球市场激烈竞争中的中国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正如iPad商标案给我们的教训,中国企业的商标一旦在国外被抢注,就很可能意味着该品牌将面临巨额的赔偿或者直接失去被抢注国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扩大自主品牌出口,不仅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实力,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解决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具体的措施如下:
  (1)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培养
  面对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国内企业当前急需一批了解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人才,同时,还需要知识产权律师、商标专利的代理机构,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高校学生中接受过知识产权有关教育的不足总人数的5%。有关专家测算,全国每年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也不过千余人。然而,随着知识产权竞争意识的增强和业务的需要,大型企业对这类人才需求猛增,知识产权人才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或者企业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具有行业的局限性和费用高昂等缺点,而中国XX在国家层面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人才的利用和流动,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大化效用。
  知识产权人才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除了在大专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门课程以外,社会办学、社团办学都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企业需要专门的人才为其服务,所以需要专门的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工程师需要有企业经营方面的综合知识,包括技术专长和法律专长,还要有企业经营的知识,因此要有专门的权威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知识产权工程师的培养需要国家、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方能满足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正在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携手开展这一伟大工程。
  (2)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鉴于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无法对违法侵权行为起到全面的禁止作用,应该提高社会全体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大范围地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侵权行为。中国XX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加大普法教育。例如从学校、社区方面着手,设立普及知识产权的课程;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传播媒体播放公益宣传广告,加强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还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彻底纠正那种只注重科技成果的鉴定,发表论文、申请评奖,而轻视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的做法,把科技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3)鼓励自主创新
  从80年代开始,由于中国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策略上的经验教训,需要我们对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吸收再创新有一个新的认识和进行新的相应规范,切实保障引进技术有利于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韩国从“引进技术——消化——再改良——创新”战略成为走向“创造性、自主性”战略的典型。韩国引进技术的资金和用于消化吸引技术的投入比例为1:8,而中国目前技术引进和消化的资金比例是1:0.007。大笔的资金用在引进上,没有用在引进后的消化和吸收上。
  在国际贸易方面,加入WTO之前,中国的出口战略一直都是以OEM的贴牌生产为重点。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想在当今世界的激烈竞争中保持长久的竞争力,就要向ODM,即原始设计制造商和OBM,即代工厂经营自有品牌转变。
  如果中国继续走仿制、代工的老路,将会逐渐被更低廉劳动力的印度等国所取代。唯有自主创新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根本解决途径。
  资金问题是大多数企业特别是民族企业和研究机构最头疼的问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需要资金来支持。中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2003年,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R&D经费强度都在2%以上,以色列和瑞典甚至超过4%。高水平的R&D投入强度是这些国家具有较高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2004年,中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2%,X、日本、韩国分别为2.7%、3.9%、和2.9%。印度也雄心勃勃地提出要将R&D提高到2%。中国还要继续大力提高R&D经费投入强度,早日实现R&D经费与GDP的比值超过2%,提高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另外,在推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阶段,在不断增加财政对R&D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和改革市场融资体系,形成国家财政、银行、风险投资、证券市场和企业自主投入的技术创新投资融资体系和不断的金融工具。

  6.2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作为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在不断地侵蚀着X等发展国家的市场,中国的企业从市场份额和知名度方面都在逐渐威胁到X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XXX利用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的企业,使得中国企业在这些国际规则面前措手不及,毫无招架之力。
  从iPad商标案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企业不注重对出口国家的法律体系研究,很容易被当地企业找到漏洞,并付出惨痛的代价。
  因此,对于中国企业面临的当前状况,改变观念,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应对这些威胁才是适应时代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历史任务。
  6.2.1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
  近年来,中美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还是集中于X对于中国的诉讼上。如iPad商标案这类中国起诉X企业的案例实则非常少,深究其根本原因,排除了X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对于X的知识产权知之甚少。
  当前国内企业越来越多的遭受X“337调查”,这个数字在过去十年是89起,平均每年10起。但在2010年数字猛增,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X对华“337调查”已经不再局限于特定领域和行业。“337调查”的基本特点是:启动程序简单;诉讼管辖地只能在X,X对他国实为规则垄断;应诉动辄需要数百万美元的诉讼费;应诉不一定能赢,但只要不应诉就意味着包括被诉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将被限制进入该领域市场。
  历年来“337调查”的结果都是中国企业负多胜少,X已经把知识产权的矛头指向中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企业对X“337调查”相关内容以及X的司法制度不够了解,进而不知道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中国企业可以借鉴日本、韩国、X等国家和地区跨国公司的经验,在公司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这个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知识产权市场调研、专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等。
  另外,公司在决定投资生产新产品之前,应该先通过专利检索系统来确定同行业竞争对手是否有相关的专利存在,防止造成侵权行为。具体来说,在产品出口X市场前,应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尽快熟悉掌握X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其典型案例,搜集相关信息,以确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有可能侵犯X知识产权等,并聘请专利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并用书面形式证明该产品没有侵权。
  这样,如以后出现纠纷,也可以避免被判故意侵权的3倍赔偿;若律师评估有侵权风险,企业可以考虑改变产品避免侵权,或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商以优惠条件获得专利许可。显然,这种事前调研、评估方式不仅可以避免侵权的风险,还可以降低专利使用费,并赢得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商的主动地位。
  6.2.2面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应诉
  2004年,世界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起诉浙江通领科技集团侵犯其X专利权,通领集团奋起应诉,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艰苦斗争和漫长等待后,2006年5月,终于拿到了X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该意见书完全采纳了通领集团对X莱伏顿公司“五五八”专利保护要求和技术适用范围的解释。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中国拿到的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此案说明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应诉是上策,敢打才能赢。
  以前,中国大部分涉案企业采取不应诉政策,ITC便根据“337条款”作缺席裁决,认定申请人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对企业的直接后果是自动败诉,相关产品被逐出X市场。不少企业不应诉是存在“免费搭车”的心理,其实,即使同案其他企业应诉答辩并获ITC支持,除非申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被证明无效或不可执行,否则未应诉企业也不可与胜诉企业一样自动享有同样的对待。
  因此,中国企业应该转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诉讼的态度,要敢于应诉和善于应诉,从心理上和策略上认真准备,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和案例,寻找对方的弱点,完善知识产权应对措施。同行业企业联合起来,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依靠国家的力量来赢得胜利。若长期不应诉,更加会助长X企业利用337调查来打压中国企业出口的倾向,使中国企业海外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甚至退出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市场。
  除此之外,中国企业也可以利用离散专利这种突破方式。离散专利即某个单独的专利。各国的专利法都要求,只有当一种创新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先进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是才可以被授予专利。但是,这些要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审查成本的存在,并非所有专利都满足这些要求。所以,如果事后中国企业可以举证证明跨国公司的离散专利不满足“三性要求”,那么这些专利就是无效的,从而也谈不上什么侵权。
  6.2.3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闪存盘,并于2004年12月在X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这是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计算机移动存储领域获得的第一项国际发明专利。2004年与2006年,朗科公司分别起诉索尼与PNY等跨国企业侵犯其X专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成为中国的本土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进行全球专利布局的成功范例,同时也告诉我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硬道理。
  然而,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非常少,主要以贴牌生产的初级加工为主,企业的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产权都属于大型的跨国公司所有,而大部分的利润也属于这些企业,中国的企业只能通过制造加工赚取少量的生产费用。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今世界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拥有知识或者技术的企业就能获得超额的利润,相反,缺乏技术的企业只能给高新技术企业打工,赚得少量的加工费,受跨国公司的压榨和剥削。
  目前,中国拥有的很多技术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不仅要付出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还要警惕外国XX和企业设下的知识产权陷阱,受到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诉讼。而且,在进口的技术中,国外企业还常常将核心技术隐藏起来,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让中国企业无法真正学到其主要的技术。由此看来,中国想单纯地靠引进西方的技术来达到发展本国科技的水平是不可行的,要想从根本上摆脱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和制约,就要大力开发自主的知识产权。从长远的利益出发,投入大量的资源和人力,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将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自身的知识产权,并投入生产,化为生产力的提高。
  总之,企业要树立自主创新意识,摆脱技术受限的被动局面,就要开始设定目标,逐渐研发自己的专利技术。从长远看,企业必须自主开发,掌握核心技术,争取在世界高技术领域占有重要地位,才能使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
  (1)强化自主创新理念
  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以自身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才能真正形成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成为市场上无法被模仿和超越的常胜将军。
  (2)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自主创新存在着种种困难,包括投入资金量过大,研发周期长,收益不确定,对企业的投入有着重大的阻碍作用。所以,
  只有不断加强企业的创新意识,真正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才能形成企业长期的竞争优势。
  其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由于企业自主创新所需资金量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确定,所以企业在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就应该建立良好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从组织结构、财务预算与监督、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下功夫,完善企业财务决策与监督机制,奠定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良好治理基础。
  再次,企业要以人才和科技为根本,完善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企业要保障研发投入,改善科研基础条件,用薪酬机制来激励员工,建立培训机制,建立合理的职位晋升机制,选拔管理型的科技人才,激励他们在更高层面上引领研发团队的创新工作。
  最后,企业要积极参与对外合作。与一些高校合作研发,在高校储备人才,充分发挥互补优势,建立以大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研发体系,要强调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尽快增强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陷阱,并破解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

  7.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中国和X互为对方的第二大贸易伙伴,X是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双边贸易总量逐年增加,双边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随着贸易额的增加,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加剧,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争端问题得以凸显。面对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中国若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势必会对中美之间政治、经贸关系造成影响,进而影响中国企业的产品在X市场立足。
  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从客观上来说,贸易摩擦是中美两国的产业结构、产品构成、比较优势而形成的贸易方式的必然结果,这种贸易方式导致双边最突出的矛盾是美对华的巨额贸易逆差,X把其某些行业衰退和失业率的增加归结于中国廉价商品的大量涌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侵权现象严重等。于是知识产权争端频频爆发。但是知识产权争端的背后也隐藏着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差异、X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抬头等因素。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已超出了单纯的经济贸易领域。
  尽管中国XX和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X却忽略了这些进步,而一味地给中国施压。从中国入世以来,X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总体呈上升趋势,大部分案件都以中国企业败诉而告终。一旦中国企业败诉,就会受到X严厉的制裁,进而失掉X市场,所以中国XX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归根到底是两国企业的利益之争,保护X在华知识产权需要通过中国国内的法律程序来进行,依靠中国XX加强执法来实现。美方也应该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清楚问题的解决将会是个长期的过程。中国XX应该与XXX加强相关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侵权,而不是一味地被X所压迫和牵制。另外中国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加大科研投入、鼓励创新。中国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角逐中取胜,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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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
  [33] 中国社会科学院X研究所:http://ias.cass.cn/index.asp
  [34] X统计局:http://www.census.gov/
  [35] X国际贸易委员会:http://www.usitc.gov/
  [36] X商务部:http://www.commerc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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