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怎样预防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关键是找出问题的关键,从问题的根源提出应对措施。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是多样的,受到周围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对青少年犯罪概念进行学理上的界定,针对青少年的身体状况和对事物的看法以及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加强对青少年法制观念及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三观。为此,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与预防浅谈下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青少年,成因,预防与控制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

青少年是一个国家重要的中流砥柱,他们的成长关系着以后的发展趋势和民族繁荣。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XXX社会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迎来巨大挑战。青少年接触网络日益密切使得接触的社会的范围更广,一些低俗的文化毒害着青少年的思想。从总体上看,我国大部分青少年思想,素质是健康的,积极的,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有一小部分青少年因为自身的辨识能力低,会导致沾染了各种恶习,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对国家的繁荣稳定是一种不利的影响。当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主要构成部分,其集中体现以侵占他人财产。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70%以上,这些数据资料并非无稽之谈,也非危言耸听[]。青少年犯罪率的增长说明了青少年犯罪问题需要尽快解决,怎样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成为重要的话题,探讨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件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

 1.1.2研究的意义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2020年的目标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这个全面小康不仅物质生活的小康,也要求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犯罪率的减少,特别是青少年罪率的减少。罗干同志在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全党全社会都必须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和接班人,把建设有XXX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高度,更加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因此,在当今新的社会背景下,应当加快对青少年犯罪立法制度的完善,对司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有利于把握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青少年司法体制的完善。由于青少年犯罪成因是繁杂的,以及青少年自身阶段的束缚,矛盾会随着事态的发展不断更新,使得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保护制度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青少年犯罪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和与其相配套的工作机制。第二,关于青少年犯罪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的规定不够具体。第三,没有独立处理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问题,对于完善青少年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撑。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除了自身因素外,还有客观要件影响比如社会,学校等因素。为了更好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动向。为家庭、学校怎样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参考作用,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做为指导。但是,任何司法实践探索,都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的框架下开展。2013年广东佛山,年仅18岁的苏某因无力偿还债务用羊角锤锤死了自己的外婆,开庭期间亲友书信力证其平时性格温和,因为一时冲动才犯下大错,请求法院轻判。发生此类事情还有很多,因此,我们需要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的研究,积极探索司法实践新方向。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1980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中国青少年研究所作为专门研究青少年问题的机构。这表明,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慢慢重视的。1982年6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表明我国开始有针对性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这些机构的成立使青少年犯罪成为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因为初期的理论研究受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我国关于对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不明显,还有中国犯罪学研有它本身的特点,各学科之间有竞争,导致在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理论的严谨和深度不够。

经过几年的调整,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的正式出版,许多学者和法制工作人员结合国内外情况,各抒己见,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学术理论遍地开花。一些学者,专家各提出自己的理论研究成果,如犯罪学家康树华1994年主编的《比较犯罪学》,书中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和国外关于青少年的犯罪进行比较研究,也对青少年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归纳总结[]。学者刘强也对X青少年预防犯罪进行研究,在2004年发表了《我国应建立适合未成年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等等,他的研究对我国青少年预防犯罪和责任年龄的界定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

我国第一部未成年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正式通过。表明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实质意义上的进展,继《未成年保护法》之后,我国另一重要的法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于1999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法对如何提高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及预防、矫治青少年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条法律的实行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但是,由于生产力及经济发展的限制,该法案对实质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实用性不强,执行情况并没有达到理想的预期。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把青少年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尽量在法定范围内从轻,突显了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以教育为主的理念。

 1.2.2国外研究

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提升。西方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理论也不断深化,X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生理问题和社会环境等角度进行研究,从青少年犯罪根源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国外对青少年犯罪研究主要有以下学派:

 1.2.2.1犯罪社会学派

该学派注重青少年犯罪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强调社会因素的影响。奠基人凯撒·贝卡里亚提出的自由意志论认为,危及到国家和社会的行动应该被制止,对其惩罚必须严厉到使犯罪者不敢再犯为标椎,他在从哲学角度解释犯罪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包括;该犯罪行为和社会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的,两者不可区分,互为因果联系,犯罪行为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其学派的主要优势在于能紧密联系社会环境,不偏离本质。每种学术观点都会有其局限性,该学派的局限性是只关注社会底层的青少年,而忽略了犯罪心理的产生除了经济条件还有青少年犯罪本身的心理问题,也就导致忽略了中产阶级以上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1.2.2.2犯罪心理学派

该学派形成较晚,于20世纪形成,弗洛伊德使精神分析理论的主要代表,该理论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构成人格,本我由欲望和本能构成,即无意识,自我是通过后天的学习,通过与周围环境的接触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对社会认识过程,超我是形成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超我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埃德温认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在与别人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往往在关系密切的群体中交流对心理产生影响[]。该学派对研究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如它能解释特定的人犯罪是的心理状况与变化,了解犯罪者的情绪波动状况,但该学派也忽略了病因所实施的犯罪状态的心理因素。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参考类似文献,学习和借鉴已有的知识成果,从中总结出自己对事物的看法。

(2)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相关青少年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家庭和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缺陷,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等司法活动中依然有不足的地方。

(3)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研究青少年问题的现状,相关制度及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处理我国青少年犯罪法律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1.3.2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本章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意义,将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的简单状况列出,逐渐引入本文的主题。

第2章,本章首先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作简要的说明,接着对青少年犯罪的判断标准进行介绍,使读者对青少年犯罪有了基本的了解

第3章,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一是从青少年自身角度进行分析,二是从家庭和社会教育方面进行分析。三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保护进行分析。

第4章,本章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以及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借鉴国外青少年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并就如何引进提出了具体建议。

第5章,结语。

 第2章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

  2.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向成年期转变这个时期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是学理上的概念。这个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以生理因素和辨认事实的能力为基础的。各国都规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年龄界限标准,但又有所差别,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我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有明确准则。在犯罪学中的青少年概念,它一般指14到25周岁年龄段的人,这个概念又分为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一般在18周岁到25周岁的青年人[]。18周岁到25周岁的人虽然在生理和心理上比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自己基本的认知,不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但也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其年龄阶段的特殊性需要社会给予关注与保护。

  2.2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责任

  2.2.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8周岁需对其全部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2.2行政责任

因满14周岁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的规定,他们只对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刑法规定对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除了触犯8种特定犯罪行为外不予刑事处罚。达到犯罪程度的,应交由少管所进行教育改造。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3章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3.1青少年犯罪的外在因素

  3.1.1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的成长和树立三观的重要场所,其氛围好坏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主要由成员构成和父母的教育组成。

 3.1.1.1成员构成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在家庭成员构成因素中,不完整的成员构成容易使青少年产生畸形的性格,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离异等,它会使青少年产生消极心理,青少年会产生自闭等性格。据统计,青少年犯罪中,单亲家庭的(含离异、死亡)占48%,脱离家庭的占16%,完整家庭的占36%,可见不完整家庭成员构成引起的青少年犯罪占64%[]。

 3.1.1.2父母的教育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对青少年犯罪中直接起到预防作用的是父母的教育,其方式是对一个人人格塑造的开始,态度及方式尤其重要。教育的偏差造成青少年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使青少年形成唯我独尊错误的价值观,致使青少年心理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形态和行为习惯,使其难以适应社会,进而诱发违法犯罪。

据教育专家鲍尔特温研究,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态度及方式为三种: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

在专制型家庭中,父母要求就是绝对的,不容反驳,孩子一旦偏离其意思,就会采取体罚的方式进行训诫。粗暴的教育方式会造成子女与家长感情隔阂,关系冷淡,使孩子自尊心压抑,对父母和外界产生逆反甚至仇恨。

在溺爱型、放任型家庭中家长过分宠溺,对子女过分行为还加以肯定,会造成青少年子女以自己为中心,目无尊长,没有道德底线。由于过于宠溺和放任,这种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大部分法制意识淡薄,追求刺激,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1.2学校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学校不仅向要给青少年教育知识提高文化素养,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青少年三观,青少年对人生道路的选择学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学校教学及不规范管理也会成为青少年犯罪原因:

 3.1.2.1片面注重追求学习成绩

有些学校过分追求成绩而忽视了学生道德和法制的培养,片面注重追求学习成绩,而忽略了其思想教育。部分教师出现不问缘由偏袒成绩较好的学生,忽视甚至歧视成绩差的学生,结果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的心理状态,为发泄内心不平极易走向暴力犯罪。

 3.1.2.2对法制、心理和生理教学不重视

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应该接受社会道德、法制思想、青春期心理生理知识教育,但因为过于注重学习成绩而忽略了对上述课程教育。致使学生成为具有文化教育的法盲,加之青春期对性的好奇,对性知识的缺乏,从而导致性犯罪。

 3.1.2.3教学管理制度的僵化

目前大多数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大体相同。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方法也大致一样。动辄记过、公开批评记录档案,这些风气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造成部分学生厌学而沾染社会低俗风气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1.3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提供文明健康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关键性的作用。社会风气影响着青少年成长,曾经一度流行的古惑仔电影极度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青少年拉帮结派模仿电视情节,殊不知已经走在违法犯罪的路上。因此相关部门要注意审视影视作品内容,社会也要注重积极向上文化的传播。

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科技和人们的生活不断奔向小康,通过网络使得青少年接触的信息量更广,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有损青少年健康的内容也出现在网络当中,甚至还有教导青少年犯罪的作案手段的信息,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造成直接影响。尤其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辨别和控制能力差,容易受低俗文化的影响而违法犯罪。

 3.2青少年犯罪的自身因素

好奇:青少年在慢慢成长的过程中都会对世界会对新的事物感到新鲜。但由于他们的涉世不深,缺少判断事实的能力,在没有明确的指导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指引下做出不正确的选择,有时甚至因为对事物缺少认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盲从;由于对事物的辨识能力低,容易盲目跟随周围的人去做一件事情,如今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没完全认识自己的人生目标,只是随其他人盲目做事,容易受周围风气的影响拉帮结派,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讲排场:近年来,受崇拜金钱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部分青少年贪慕虚荣,讲排场、因为面子任意消费超过了自己经济承担范围,在缺少资金而又好面子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他们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去赚取金钱,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叛逆:正值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叛逆心较强的特殊阶段,对家长的教育方式或受周围风气的影响和学校忽视成绩差的学生的教导容易是其产生反抗心理,会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以报复家长或学校。

情绪不稳定:因青少年这个年龄阶段的特殊性,导致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低,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冲动而酿成大错,当遇到别人挑衅的时候,容易缺乏理性思考,而做出以牙还牙的处理方式。

寻求刺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低俗的文化产品通过网络渗透,青少年对其信息过滤性不强,歪曲了事物的本身,喜欢寻求一些在他们认为刺激的事情,甚至越过法律红线和丧失了基本道德。

 3.3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法律及理论方面的不足

  3.3.1法律层面的不足

我国针对预防与保护青少年犯罪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部法律[]。但没有制定与其配套的专门执法部门,也没有规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只是笼统在理论层面上粗略的一笔带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缺乏明确条款作为理论指导,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由刑事司法部门落实刑事责任,因上述两部法律对定罪量刑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大多数还是参照其他法律条款,会导致这两部法律形同虚设。《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家庭、学校等各方面提到的保护措施,也只是基本的原则问题,没有与上述两部法律相对应的程序法,导致了我国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开展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司法工作难以开展,实际操作性不强。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性的整体系统工程,在规定基本原则问题上还需要出台相配套的程序法,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力度还远远不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当前社会存在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和社会治安管理的需求情况明显存在不足。

 3.3.2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在少年司法的实践方面,还未形成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健全完整配套的执行机制,少年法庭还需进一步完善,把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交由少年法庭管辖,专职专事有利于案件公平有效的解,而司法体制改革客观上有利于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少年司法,其涉及范围比较狭窄,对于还没有触犯刑法而已经违法的青少年,少年司法制度没有关注,也没有出台措施进行控制或者补救[]。当前我国对青少年相关立法略显滞后,几乎没有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程序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和行政机关对于办理青少年案件中相互推诿,加上配套的工作机制也不完善,导致青少年问题一直没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应当建立与其相配套的程序法。

第4章 借鉴国外青少年预防犯罪的成功经验及建议

  4.1借鉴国外青少年预防犯罪的成功经验

  4.1.1日本

日本是青少年犯罪指数非常低的国家,除了日本教育机制比较完善外,其特有的少年警察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少年警察制度是以警察为主体,警察与群众相互配合,是一种别具一格的工作方式。该工作机制团结在警察和人民力量,相辅相成,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他们不受低俗文化影响,维护其合法权利。与青少年警察制度配套还有“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的工作制度,少年警察志愿者是以群众组成的社区作为核心,与一些协调解决青少年问题相关的机构、团体及其他志愿者共同合作[]。青少年警察志愿者利用特定的活动场所深入了解那些问题青少年的烦恼,并及时给予帮助和解答,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率。“少年警察制度”和“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是实际操作性较强工作制度,虽然以警察为主导,但却调动人民力量,促进警民紧密合作,起到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效果。

4.1.2X

近几年,X的社会工作者开始以成长环境来分析青少年的成长状况,有许多判例表明。有些在较差环境中成长的人也不一定犯罪,那些出现问题的人未必都是因为所处条件恶劣而走上犯罪道路。为了寻找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缘由让这些生活在物质生活贫困的人,能够突破限制,不受环境因素的束缚而健康成长。据此有学者开始提倡对青少年的保护要从他们自身找到原因。他们认为以下因素可能影响个人是否健康成长,个人的性格特点、自尊心、解决问题的能力、家庭和学校的影响,这些因素能保护人面对压力是不致于崩溃,也能塑造一个人解决问题能力的相关因素,通过环境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如果社会工作者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能从问题根源的观点看待一些有问题的社区青少年,对这些一直遭到排斥的青少年而言,也是一种能正确解决问题的影响因素。为此,X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尝试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对青少年心理进行教育和改造。

 4.1.3德国

德国青少年犯罪追诉原则,是以教育为主的非刑措施,德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青少年被限定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判例界定青少年概念是年龄已满18周岁不到21周岁的人,对这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适用那些专门针对青少年犯制定的刑事法规,所谓特定情形,是指青年成年人与青少年在成熟程度上相差不多。

德国的青少年刑事法庭诉讼程序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有所差别,接手该类型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要求有专门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不符合条件的法官和检察官不能处理这类案件。检察官经过案件侦查工作起诉后,如果认为青少年已经进行过教育,已悔改,有权终止诉讼程序,或者有权在随后庭审中建议法官终止案件的审理[]。这种工作模式有利于更好的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

我国可适当借鉴这些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将其引进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中,从而能更好维护社会稳定。

 4.2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规定的建议

  4.2.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定罪量刑的思考

刑事责任的认定一般以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入罪的标准。但这一原则存在不足之处,除了考虑年龄以外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手段的恶劣程度。我们无法判断一个16周岁前后一天的人犯同种罪行时的心理状态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到底有何区别,仅仅因为年龄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程度而导致其受到的刑罚有很大区别。不得不反思以特定的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据的正确性和公平性,但如果判断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自制能力,这种做法又过于片面,很难实际操作,如完全凭借一种主观的标准,由司法人员自行判定,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会使法律的威严性降低,这与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多。针对孩子心智早熟的普遍现象,如果以绝对年龄为标准来认定刑事责任大小,以年龄为标准实质来考虑人的认识能力和自制能力,那么当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自制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时,是否也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些学者提出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观点合理性和公平性。刑事责任年龄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心智普遍成熟的情况而又所改变,顺应社会发展趋势。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先教育挽救的信心,对青少年人危害社会行为实施适当的刑事惩罚。

  4.2.2关于我国青少年犯罪在刑罚种类的思考

对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在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刑罚种类的应用上也应与成年人不同。

对青少年不应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我国刑法典第54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是对滥用政治权利有关的犯罪实施的刑罚。青少年由于自制能力不强和对事物的辨识能力较低,往往不像成年人那样是出于个人利益而有意滥用政治权利。同时,我国对青少年犯罪要实以教育的方针,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严重的对政治权利的剥夺。对他们适用这种资格刑的刑罚,与我们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不符合。因此,法律中应增加青少年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不适用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然而大部分青少年都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保障要靠监护人来承担。适用罚金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人触犯了哪条法律规范,也需考虑到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如果对其判处罚金,一般只能由监护人替其缴纳。如果该家庭属于贫困家庭,无疑加重了该家庭的经济上的负担。罚金指向的是犯罪行为人自由权利以外的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起到威慑犯罪行为人的作用,反而导致会让其错误认为金钱即法,从而更加激发青少年的拜金主义意识和漠视刑法威严,不利于其教育改造。

 4.2.3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规范和工作机制,需要从各方面都引起重视。下面从各个方面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需要关注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朝积极健康的方向成长,深入了解他们的烦恼,及时解答心中的疑惑。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该年龄阶段人的生理成熟度普遍提前,我们应着手于维护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一是建立社区心理辅导服务点,二是开展定期爱国主义的宣传,三是开展积极向上的活动。

发展家庭教育作用,家庭是最能起到预防作用的因素。要有良好的家庭环境,所谓良好的环境是对孩子不溺爱,父母的对孩子教导,注意家教方法。为人父母,不是简单的提供衣食住行就可以了,还要注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教导他为人处世的态度。

加强学校教育,加大教育改革力度,改善教育体制,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书育人的作用,如今的一味追求成绩的教育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应当对如今教育体制改革,除了一味的追求重点高校率,也应进一步促进素质教育的开展,要求教育工作者在追求重点高校率同时还要注意学生的身心发展,做好思想品德教育,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范畴。要让孩子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不搞差别待遇。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既要关注青少年的思想,也要优化社会娱乐场所环境。首先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XX宣传部门,包括各类媒体,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种法律知识,使大部分青少年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守住底线不逾越。最后要净化各种娱乐设施,如抖音,快手,青少年时期思想相对单纯,意志比较薄弱,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XX部门监督和维护好良好的娱乐施舍秩序,鼓励积极向上的娱乐活动,严格约束面向广大青少年的娱乐平台的管理,减少青少年犯罪。

第5章 结语

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中流砥柱,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重视起来,共同探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保护工作应考虑全面,定然会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教育和挽救和改造已经违法犯罪青少年,使其以新面貌回归社会,造福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应当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体系的同时,要不断深入了解青少年的想法,不断归纳以往的经验,把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果,为坚持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晓锋.社会支持视角下青少年团体犯罪预防研究[D].浙江:浙江工商大学,2017.10-13

2.张宇,黄金洪.校园性侵害案件的成因及对策[J].青年学报,2018(3).23-26

3.高乐乐.网络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7.5-9

4.吴家峻.新形势下国内青少年犯罪及对策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7.3-19

5.狄小华.犯罪心理与矫治[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14-128

6.张荣丽.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犯罪预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5-240

7.张思月.关于包头市青少年犯罪现状与预防管理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师范大学,2010.20-22

8.梅传强、王敏.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M].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4.176-185

9.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人民公安出版社,2000.355-371

10.曹月.浅析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对策[D].吉林:吉林大学,2012.16-18

11.严小东.论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刑法适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5).11-15

12.陈琛.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措施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7.11-18

13.张洪波.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初探[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10-14

14.Goldstein M,Heaven P L. Perception of the family,delinquency,and emotional adjustment among youth[M].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2000, 29: 1169-1178

致谢

本论文能够顺利完成,我最需要感谢的就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学术方面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工作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学生细致入微的耐心教导,无不深深感染着我。在大学本科阶段能遇上这样一位亦师亦友般的老师,实乃三生有幸。无论是在文章的选题、还是在写作的技巧方法方面,冰老师都给予我耐心的指导与大力支持。在此我向老师表示真诚的感谢。

大学时光转眼即逝,在这四年里,我从一个对法律知识懵懂的学生,蜕变成为一名法律人,这一切都离不开学校领导老师对我的关心支持与鼓励。在这里,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获得了一定的实践技能,而且在为人处世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在此再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的全体老师致以最真诚的感谢。

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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